考试工作人员违纪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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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范文(2篇)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范文(2篇)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范文《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____号)经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____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发布,并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该规章共5章21条。

(一)调整对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二)处理权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1.对应试人员的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对应试人员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七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____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责令离开考场。

对应试人员扰乱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考试工作人员的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对考试工作人员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救济权利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3日第 41次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为规范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考试行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严厉性,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诚信意识的提升,订立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定义本规定所称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是指在企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作弊行为:包含在考试中使用通讯工具、传递答案或查阅禁止资料等以非法手段取得考试成绩的行为;2.替考行为:包含以他人身份参加考试或为他人替换参加考试的行为;3.抄袭行为:包含在答卷中抄袭他人作品、使用未经允许的引用料子等以取得非公平成绩的行为;4.阻碍他人行为:包含干扰他人答题、公开呈现答案或传递答案等以阻碍他人正常参加考试的行为;5.违反考场纪律:包含无故迟到、早退、擅自离开或拒绝接受监考人员管理等违反考场秩序的行为。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活动,包含公司内部的职业资格考试、技能认证考试等。

第三条考试纪律和规定1.考试纪律:专业技术人员应以诚信为本,遵守考试纪律,乐观参加考试,严禁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谋取欠妥利益。

2.考试规定:企业将依据考试目的和方式,订立相应的考试规定,包含考试时间、地方、方式、范围、内容、评分标准等。

第二章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流程第四条发现违纪违规行为1.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的方式包含监考人员的发现、举报和监控录像等。

2.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后,应立刻做出书面记录,并通知相关人员搭配调查。

第五条调审核实1.对涉嫌违纪违规行为的人员进行调审核实,可以采取询问、协查等方式,确保调查工作的公正性和严密性。

2.调查结果应当进行书面记录,并报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第六条处理结果的决议1.依据调查结果和相关规定,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将决议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

2.处理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涉事人员,并进行书面记录。

第七条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1.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细小的,可以采取口头警告、警告书面通知等方式进行处理。

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1.09.18•【文号】•【施行日期】2021.09.18•【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9年11月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 2016年9月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修订 2021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会会议修订 2021年9月1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公务员录用工作的公平公正,严把公务员队伍入口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务员录用中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报考者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第五条报考者提交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认定其报名无效,终止其录用程序;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变造有关材料骗取报考资格等行为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二)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四)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五)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七)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考试违纪处理规定一、背景介绍考试是评价学生学习成果和能力的重要手段,严格的考试制度是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基础。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考试中的违纪行为时有发生,对于这些违纪行为,学校和考试机构制定了相应的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二、定义与范围考试违纪是指考生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制度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作弊、抄袭、交头接耳、抢答、擅自离开考场等。

考试违纪处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参加考试的考生。

三、违纪行为的分类根据程度和影响,考试违纪行为可分为严重违纪和一般违纪两类。

严重违纪包括作弊、抄袭等行为,一般违纪包括交头接耳、抢答、擅自离开考场等行为。

四、监考措施为了避免考试违纪行为的发生,学校和考试机构采取了一系列监考措施。

首先,分配专业的监考人员,确保监考人员具备丰富的监考经验和专业的知识背景。

其次,设置监考台,保持监考人员对考场全程的观察和掌控。

最后,实行考场门禁制度,保证考试期间考场内外秩序的稳定。

五、违纪行为的防范与惩处一方面,考生本身应具备正确的考试态度和自我约束能力,确保诚信完成考试。

教育部门和学校也应加强考试作弊的宣传教育,增强考生对考试规则的认知。

另一方面,对于违纪行为,学校和考试机构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如取消考试成绩、暂停参加考试等。

六、严重违纪的处理办法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学校和考试机构一般会采取较严厉的处理措施。

首先,取消考试成绩是最常见的处理方式,以消除违纪行为对评价结果的影响。

其次,对于恶意作弊和抄袭行为,可能会进行纪律处分,如停课、警告、留校察看等。

在严重违纪行为中,学校和考试机构还会将情况报告给考试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理。

七、一般违纪的处理办法一般违纪行为处罚相对较轻。

对于交头接耳、抢答、擅自离开考场等一般违纪行为,学校和考试机构常采取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理办法,并在考生档案中做出相应记录,以便于后续对考生的综合评价。

八、申诉与复核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应兼顾公正和权益保护。

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处理办法一、《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监局《XX 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考试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考试期间,凡违反相关考场规则的行为均属于违纪违规行为。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考试成绩计零分:(一)以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二)考试中抓拍照片不清晰完整有效,与有效证件照片不一致的;(三)查阅互联网或局域网资料的;(四)携带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的;(五)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内容或答案的;(六)使用具有无线信号接收功能的电子设备,以及具有信息存储、读取功能的电子产品的;(七)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做暗号的;2(七)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八)未在规定座位上答题或者在规定不得离开考场和候考室的时限内,未经允许离开考场和候考室的;(九)擅自进行无关操作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操作的;(十)抄录有关试题信息的;(十一)考试中擅自离开指定考位,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十二)其他违纪行为的。

四、考试结束后,考试中心审查考试录像,出现以下问题之一的,本次考试作废,所有考生成绩计零分:(一)考试中抓拍照片不清晰完整有效人数超过本次班级考试人数1/3的;(二)考试录像模糊不清,考试时长不足的;(三)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考试;(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考试录像的;(五)通过录像审查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整改到位的;(六)实际操作考试未按照考试标准组织考试的。

五、考生在考试过程中造成设备损坏的,要照价赔偿。

故意损坏设备的,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

六、考生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威胁恐吓监2。

中组部2006年26号文书

中组部2006年26号文书

中组部2006年26号文书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一)抄袭、协助抄袭的;(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考试违纪处理办法随着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升级,各级各类考试的严谨程度也越来越高。

然而,很多时候,考试仍然存在一些违纪行为,这给考试公平公正的实施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性和规范性,各级教育部门都制定了相应的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来探讨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一、考试违纪的定义考试违纪是指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规则和纪律的行为。

常见的考试违纪行为包括抄袭、作弊、考试开卷等。

这些行为会严重损害考试的公平性和规范性,影响考生的选拔和学业成绩评价。

二、考试违纪的危害考试违纪不仅会扰乱考场秩序,损害考试的公平性,还会给学生的道德观念和品行造成严重的伤害。

同时,宽容考试违纪行为也会使得考试制度失去约束力,损害整个教育体系的声誉。

三、对考试违纪的处理方式教育部门和学校对于考试违纪行为,采取一系列的处理措施。

首先,针对考试违纪行为,设置违纪行为的种类和相应的处分措施。

其次,加强对考试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和规范性。

再次,对于考试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要依法依规,确保公正和公平。

最后,建立考试违纪的记录和档案,对于严重的考试违纪行为,要做好信息共享,确保违纪学生受到相应的处罚。

四、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的改进尽管有了一系列的考试违纪处理办法,但仍然有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对于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考试,处理办法应该有所差异,不应一概而论。

其次,应对于不同的考试违纪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和干预措施。

再次,要加强对于考试违纪行为的预防措施,加强对考生的道德教育和责任意识培养。

五、如何加强教育宣传为了提高考生对考试违纪行为的认识和意识,需要加强对考生的教育宣传。

一方面,可以通过学校的教育活动,组织讲座、座谈会等形式,向学生普及考试违纪的危害,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考试道德观念。

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大众媒体、网络平台等渠道,加强对考试违纪行为的宣传,提高社会的关注度和重视程度。

六、加强对考试的监督和管理为了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和规范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对考试的监督和管理。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全文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全文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一)抄袭、协助抄袭的;(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区域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中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考点、考场和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1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1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1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8.09.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1号•【施行日期】2018.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1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已经2018年9月13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傅政华2018年9月13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司法部负责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考试违纪行为的具体处理。

监考人员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有关违纪行为进行现场处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二章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纪行为处理第五条不具备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通过隐瞒个人信息、虚假承诺等方式取得报名资格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报名无效的决定;对通过提供伪造、变造的学历学位证书及证明书、法律工作经历、身份及户籍信息等骗取报名或者通过贿赂、胁迫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报名资格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一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具有上述情形,已经参加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由司法部作出撤销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中学生考试守则和违纪处理办法

中学生考试守则和违纪处理办法

中学生考试守则和违纪处理办法一、考试守则1. 准时到达:考试开始时间前应提前到达考场,准备好考试用具,并按照指定位置就座。

2. 携带必要物品:携带有效证件、文具、考试资料等必要物品,不得携带任何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3. 遵守规定:在考场内严格遵守考场规定,不得交头接耳、交换试卷、抄袭等违规行为。

4. 考试纪律:在考试过程中,要保持安静,不得发出噪音干扰他人。

5. 诚信考试:严禁作弊,不得抄袭、抄袭答案、交换答案等,如查实将被严肃处理。

6. 完成责任:按规定时间完成答题,并仔细核对答案,确保填写正确。

二、违纪处理办法1. 违纪行为范围: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抄袭、舞弊、弄虚作假、替考等违规行为。

2. 违纪证据收集:一旦发现有考生违纪行为,监考人员应及时采集证据,包括考生自拍照、现场录像、目击证词等。

3. 违纪责任追究:学校将对违纪考生进行严肃处理,包括现场没收违规物品、取消考试资格、记大过等。

4. 家长约谈:对于涉及违纪的学生,学校将与家长联系,进行约谈,告知违纪情况并征求家长的配合。

5. 违纪记录归档:对于严重违纪的学生,将违纪记录归档,并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中,作为今后评定学生综合品德的参考。

6. 违纪通报处理:学校将会通报相关教育部门,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7. 违纪处分决定:根据考试违纪行为的轻重,学校可给予不同的处分决定,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

8. 诚信教育:学校将以追究违纪学生的责任为基础,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诚实守信、自律遵规的良好习惯。

总结起来,中学生考试守则和违纪处理办法是学校考试工作的基础和保障。

学生应该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诚实守信地进行考试,不得有任何违规行为。

一旦发现有学生违纪,学校将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以保证考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同时,学校也将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让他们明白诚信对于个人成长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录用工作公平、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考者和工作人员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0号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9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2016年8月19日
办法全文
办法全文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 限,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 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
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 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 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根据立法法对部门规章设定处理权限的新要求,《办法》规定,对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和特别严重违纪违规 行为的报考者取消当次报考资格、不予录用,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视情形记录5年或者长期记录。 《办法》加大了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惩处力度,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 确了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的守法和纪律要求。报考者如果有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等特别严重的违纪 违规行为,将永远不允许进入公务员队伍。录用工作人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 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有力打击借用高科技手段的作弊行为,《办法》总结近 年来的实践经验,增加了雷同答卷的处理条款,明确了雷同答卷的处理程序。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第十八条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1年3月15日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 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同时废止。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 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与职称相关的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 考、考试系统操作、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职能的单位。 第四条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4篇)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4篇)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制度,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切实保障考试的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专业技术人员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是指考生在考试中以作弊、抄袭、违反考试纪律,或者利用非法手段干扰考试秩序,扰乱考试场所等行为。

第四条考试机构按照本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分为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处理方式。

第五条考试机构在处理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进行,保证处理的公正、公开。

第二章违纪违规行为和处理措施第六条在考试过程中,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1.抄袭他人答卷、作品等,或者冒用他人身份参加考试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本次考试成绩;2.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或者其他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取消本次考试成绩;3.考试过程中作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携带与考试相关的资料、设备、器材等作弊工具或者参照物,传递答案,以及其他以欺骗方式获取不正当考试成绩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并取消本次考试成绩;4.在考试场所内扰乱考试秩序,包括但不限于:大声喧哗、强行打开空调等影响其他考生的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并限制其在一定时间内参加考试;5.伪造、篡改证件、资料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获取考试资格的,给予开除处分,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第七条在考试过程中,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措施,并记入考试档案:1.有严重作弊嫌疑但没有被查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2.未严格按照考试规定操作的,给予警告处分,并限制在一定时间内参加考试;3.违反考试纪律但不影响考试结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限制在一定时间内参加考试;4.弄虚作假,包括但不限于:伪造证件材料、修改成绩等作假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5.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考务人员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考务人员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考务人员违纪违规处理办法一、根据《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XX 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考试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考务人员(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应根据自身职责,严格遵守考试有关纪律和规定,严格按照考试实施程序指导考试工作,严格考场纪律,确保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三、考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一)监考时,未佩戴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的,被发现或者被举报,据查核实的;(二)未对考生准考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进行严格核实的;(三)消极怠工,不按照规定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的,据查核实的;(四)未能履行责任,造成考试设备、资产损坏或丢失而没及时发现的;(五)考试结束,未及时组织核对和整理考试情况的。

四、未按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向考试机构转交考场记录、考生签到信息、实操成绩以及远程巡考视频录像的停止其本年度安全生产考试考务资格。

五、未按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向考试机构转交纸质试卷及试卷答题卡、成绩的停止其本年度安全生产考试考务资格。

六、考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安全生产考试工作,并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给予处分:(一)监考人员因马虎大意,导致考生出现替考的;(二)玩忽职守,延误考试的;(三)考试过程中随便调换考生考位的;(四)考评人员在实操考试过程中未能公正评分或者对考试结果记录不清的,据查核实的;(五)累计得到警告处分达三次的;(六)其他违反考务管理规定的。

七、考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参与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更改考试开始时间或结束时间的;(二)提示考生答卷,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露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三)未认真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较大范围作弊的;(四)考评人员在实操考试过程中未能公正评分或者其他擅自修改考试成绩,据查核实的;(五)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六)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对考试工作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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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工作人员违纪处理办法
一、考试工作人员在监考中不履行职责,抽烟、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擅自离开岗位,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取消当年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二、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及下一年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1、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的;
2、评分员在每场开考前没有把仪器调试到应考状态而耽误考生考试的;
3、擅自变动考生操作考试时间,造成考点或部分考场纪律混乱的;
4、在学生操作过程中,对考生做指导与暗示的;
5、在监考和评分中,丢失、损坏考生答卷和教学仪器,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评分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的;
7、指使、纵容、创造条件或伙同他人舞弊的;
8、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以权谋私的;
9、诬陷、打击、报复学生的;
10、偷换、涂改考生成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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