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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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8.05•【字号】吉国税发[2004]294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吉国税发〔2004〕294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精神,为了规范和统一普通发票管理,便于普通发票识别和查询,按照总局确定的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原则,省局确定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方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原则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原则是:保证每份发票编码唯一,即每份发票经分类代码加号码编制后没有重码。

二、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方法(一)分类代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

第1位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码,1为国家税务局、2为地方税务局,0为国家税务总局。

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总局为0000,省局为2200。

鉴于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已由省局统一印制,统一套印省局发票监制章,为方便印制和管理,各地区发票统一使用省局代码为:2200。

第6至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以04表示)。

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国税行业划分为:1 工业、2商业、3加工修理修配、4收购业、5水电业、6其他。

第9位为发票类别代码,1为统一发票(即由税务机关监制、统一发售的发票),2为电脑版发票,3为企业衔头发票,4为税控收款机发票。

第10位为发票联次代码,1为单联、2为二联、3为三联,以下联次按顺序排列。

第11位为发票金额版代码,其中:1为十元版,2为百元版,3为千元版,4为万元版,5为十万元版,6为百万元版,7为千万元版,8为无金额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后有效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

”四、第四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票种和式样的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票种和式样的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票种和式样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1.30•【字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票种和式样的公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要求,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对普通发票的票种和式样进行进一步的简并和统一,并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适时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普通发票网络开具。

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采用多项防伪技术印制普通发票为了增强普通发票的防伪性能,提高制假售假的成本,防范虚假普通发票的产生,将在原有印刷防伪的基础上,结合纸张防伪和数码防伪技术印制普通发票。

采用防伪技术印制的普通发票种类包括: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联)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业专用,发票联)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出口货物,发票联)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电行业、水行业、气行业专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转移登记联)采用防伪技术印制的普通发票将从2012年12月1日起由省局陆续提供。

防伪技术具体说明如下:1. 纸张防伪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专用防伪纸包含专用水印和温感变色线两项防伪措施。

专用水印的样式为“吉林国税”四个汉字加上由“J、L” 两个英文字母组成的丹顶鹤形状的美术图形,凹凸感强,水印清晰,公众容易识别,与印刷水印有明显的区别。

防伪纸印制的普通发票正面(图略)防伪纸印制的普通发票正面(透光拍摄)(图略)温感变色线为纸面上清晰可见的荧光条,颜色略呈粉色,用温度70℃以上的热源(如热水杯)加热,荧光条出现明显的变蓝色反应,数分钟后恢复为原色。

温感变色线图示(图略)2. 数码防伪我省在普通发票印制中还采用了数码防伪技术,通过该项技术将发票信息印制在票面的两个区域,一是发票监制章中心空白区域,二是发票名称首字前面空白区域,通过专用识读器点触发票这两个区域中的任何一个,都会播报音频信息以验证发票真伪,音频信息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和发票代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2.0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发票代码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一)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

(三)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

发票代码的第8-10位代表批次,由省国税机关在501-999范围内统一编制。

(四)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规定,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9月8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1吉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的通知1993.12.11吉税流字[1993]第315号2吉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1994.04.06吉税流字[1994]第124号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1994.12.6吉国税发[1994]123号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1996.03.18吉国税发[1996]55号5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1996.04.22吉国税发[1996]106号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加入城市合作银行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6.06.19吉国税发[1996]176号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批复的通知1996.07.29吉国税发[1996]218号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补充通知1997.03.03吉国税发[1997]54号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1997.03.28吉国税发[1997]94号1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1998.03.16吉国税发[1998]64号1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1998.04.06吉国税发[1998]88号1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8.07.29吉国税发[1998]231号1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8.08.06吉国税发[1998]238号1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08.14吉国税发[1998]240号1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1999.04.29吉国税发[1999]96号1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1999.05.04吉国税发[1999]102号1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展长期寿险营销业务支付佣金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9.06.02吉国税发[1999]132号1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06.08吉国税发[1999]125号1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批复的通知1999.06.15吉国税发[1999]143号2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式样设计权限问题批复的通知1999.07.12吉国税发[1999]158号2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08.09吉国税发[1999]197号2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1999.08.26吉国税函[1999]56号2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1999.09.29吉国税函[1999]67号2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04.06吉国税发[2000]42号2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0.06.22吉国税发[2000]68号2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09.25吉国税发[2000]131号2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09.26吉国税发[2000]130号2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11.21吉国税发[2000]159号2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12.01吉国税发[2000]170号30关于油气田企业异地缴纳税款缴库办法的通知2001.04.04吉国税联字[2001]4号3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1.04.26吉国税发[2002]第87号3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零售等行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2001.05.08吉国税发[2001]87号3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06.12吉国税发[2001]120号3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2001.06.30吉国税发[2001]127号3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2001.07.18吉国税发[2001]143号3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批复的通知2001.08.06吉国税函[2001]84号3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2001.09.14吉国税发[2001]195号3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关于印发《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001.10.29吉国税联字[2001]8号3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2001.12.24吉国税发[2001]268号4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2.02.21吉国税发[2002]38号4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使用商业零售等旧版普通发票的通知2002.02.22吉国税发[2002]40号4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2002.06.14吉国税发[2002]第123号43关于延边集贸市场个体业户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批复2002.08.20吉国税函[2002]110号4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2.09.18吉国税发[2002]182号4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2.10.22吉国税发[2002]203号4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2003.03.06吉国税发[2003]54号4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2003.03.07吉国税联字[2003]2号4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3.04.30吉国税发[2003]98号49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2003.08.07吉国税发[2003]159号5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12.09吉国税发[2003]245号5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4.04.01吉国税发[2004]112号5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2004.04.14吉国税发[2004]179号5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2004.04.30吉国税函[2004]50号5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004.06.15吉国税发[2004]207号5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权限的通知2004.09.06吉国税发[2004]322号5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免征所得税的通知》2004.09.06吉国税发[2004]323号5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0.11吉国税发[2004]344号5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4.11.24吉国税发[2004]380号5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细化全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码规则的通知2005.01.13吉国税发[2005]6号6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2005.03.04吉国税发[2005]41号6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年份代码含意的通知2005.03.18吉国税发[2005]92号6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5.08.05吉国税发[2005]211号6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制《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样本》的通知2005.09.29吉国税发[2005]254号6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2005.10.17吉国税发[2005]266号6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11.10吉国税发[2005]281号6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6.03.14吉国税发〔2006〕58号6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保险公司新增和更名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6.03.21吉国税函〔2006〕16号6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2006.03.23吉国税发[2006]66号6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04.12吉国税发〔2006〕82号7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推进依法治税的通知2006.04.26吉国税发[2006]92号7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6.05.17吉国税联字〔2006〕7号7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05.18吉国税发[2006]109号7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05.19吉国税发〔2006〕110号7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6.07.10吉国税函〔2006〕57号7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09.07吉国税发[2006]231号7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2006.09.07吉国税函[2006]72号7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转发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11.12吉国税发[2006]268号7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2006年度财务决算意见》的通知2006.11.27吉国税发〔2006〕284号7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12.19吉国税发〔2006〕312号8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化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6.12.26吉国税函〔2006〕79号8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2006.12.29吉国税函〔2006〕80号8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改千元版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2007.01.16吉国税发[2007]19号8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好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的通知2007.01.29吉国税发[2007]28号8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01.30吉国税发〔2007〕25号8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2007.03.06吉国税函〔2007〕16号8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2007.03.13吉国税联字〔2007〕2号8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03.28吉国税函〔2007〕26号8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2007.05.14吉国税函〔2007〕55号8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通信服务公司更改合并纳税成员企业问题的通知2007.05.23吉国税函〔2007〕66号9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税收征管执法情况调研的通知2007.06.13吉国税函[2007]83号9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2007.06.14吉国税函[2007]85号92关于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7.07.09吉国税联字〔2007〕8号9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7.09.06吉国税联字[2007]11号9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核批普通发票工本费正式收取标准的函2008.01.15吉国税函[2008]6号9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2008.03.31吉国税函〔2008〕41号9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吉化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通知2008.04.29吉国税函〔2008〕62号9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2008.11.18吉国税联字[2008]15号9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控制普通发票印制数量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01.09吉国税函[2009]3号9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问题的通知2009.04.27吉国税发〔2009〕75号10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2009.08.07吉国税函[2008124号10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吉林省国家紧急救援救助中心捐赠问题的通知2009.10.19吉国税函〔2009〕157号102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12.29吉国税发〔2009〕185号10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2010.05.06吉国税函〔2010〕63号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失效或废止条款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2001.03.06吉国税发[2001]53号第四条第六项废止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2.06吉国税发[2004]387号第四条第三款废止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8.04.07吉国税发〔2008〕4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条废止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9.04.07吉国税发〔2009〕65号第一条第五、六、七款,第三条第四款,第五条第二、三、四款废止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03.29吉国税函〔2010〕39号第一条、第二条废止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10.05.12吉国税函〔2010〕68号第二条、第六条废止——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保证增值税顺利实施,经全国加强增值税管理经验交流会议讨论,现就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一)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

1.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

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2.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3.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二)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的抵扣,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

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四)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的抵扣时间。

商业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凡是发生销货方是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情况,其进项税额抵扣时间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该货物的进项税额。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1.07•【字号】吉国税发[2007]20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国税发〔2007〕201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为统一和规范全省征管档案资料管理,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两个减负”工作要求,加强征管基础工作,省局制定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下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对现有的税收征管资料进行全面清理。

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清理简并征管资料,合理简化办税程序,减少资料传递环节,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和基层税务机关工作负担。

二、充分利用电子数据信息,减少纸质资料。

对各管理系统中能够生成、存储的资料不再另行印刷纸质资料。

三、税收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归档、保管、调阅以及样式等,应当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各地需要变更的必须向省局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四、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所得税管理的相关卷宗及文书暂未列入此次档案资料规范范围,有关资料样式及使用规定由所得税管理部门另行通知。

五、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各地在实际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卷宗目录(略)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表证单书(略)二○○七年十一月七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和规范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管理,加强税收基础工作,促进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吉林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吉林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吉林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吉林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和财务监督,有利于税收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保护合法经营,根据《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和《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收费罚没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

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我省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服务(包括工业加工,下同)以及从事其他业务(包括对内对外业务)活动取得收入时,所提供给付款方的各种票据(罚没专用票据除外),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

非经税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出售、承印、使用发票。

税务机关有权对一切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监督。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拒绝。

第四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劳务服务及其他业务活动取得收入的,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必须开具套印发票监制章的吉林省发票,付款者亦必须向收款者索取《暂行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合法凭据。

从事商业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向消费者个人销售小额商品时,一般可不开具发票,如购货人索要,应予开具。

第五条吉林省发票可以在省内各地填开,但不得到省外填开。

我省单位和个人到外省经营,应按《暂行办法》和所到省的规定办理。

外省工商企业和个人携带产(商)品来我省销售、提供劳务和服务,不准填开外省发票,必须填开吉林省发票(可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和其他税收管理证件,向所到地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发票)。

省内临时经营者,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开经营地的发票。

第六条吉林省发票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者外,由省税务局统一设计式样,规定种类,并套印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发票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字体和印色由省税务局确定。

第七条凡使用吉林省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者外,须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省税务局制定的《发票购用证明》,凭证购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号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号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字体:【大】【中】【小】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现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

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二、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三章发票的领用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五章发票的检查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第四条发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编码规则、数据标准、使用范围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0.06•【字号】鲁国税函[2008]286号•【施行日期】2008.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8]286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加强普通发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发票是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事凭证,也是税收管理和税务稽查的主要依据。

目前,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应开不开、虚开发票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应紧密结合当前实际,深刻剖析普通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好普通发票管理工作。

要充分认识普通发票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各级国税机关应将普通发票的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并作为“一把手”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实。

要充分考虑普通发票管理的实际需要,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普通发票管理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各级国税机关要对照省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要求,集中人员,集中时间,组织业务骨干对近年来普通发票管理工作进行分析和梳理,查摆问题,剖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积极改进和完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发票管理制度。

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总局“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和省局发票管理长效机制的要求,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和办法,为基层国税机关加强发票管理提供切实有效的依据。

要积极探索研究信息化条件下普通发票管理的新思路和新方法,把普通发票管理与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管理协调统一,将发票管理贯穿于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各个环节中,齐抓共管,努力营造和谐的普通发票管理秩序。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3〕44号〕的有关规定,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对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9月26日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1关于启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通知1994/12/1吉地税征字〔1994〕86号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发金税印务等二户印制企业发票准印证的通知2002/9/9吉地税函〔2002〕93号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6/6吉地税函〔2002〕55号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统一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11/12吉地税发〔2003〕129号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代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5/8/1吉地税发〔2005〕72号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房地产业建筑业推广应用税控装置的通知2005/8/16吉地税发〔2005〕78号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2006/7/12吉地税函〔2006〕77号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发票领购簿及发票工本费收据管理的通知2006/9/18吉地税函〔2006〕94号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5/17吉地税函〔2007〕57号1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有奖发票奖励资金管理的通知2007/6/21吉地税发〔2007〕76号1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推广应用税控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08/11/24吉地税发〔2008〕115号1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税控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2008/12/2吉地税发〔2008〕141号1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房地产业税控装置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2/5吉地税发〔2009〕22号1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税有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2/6吉地税发〔2009〕24号1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2/6吉地税发〔2009〕25号1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控装置服务商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2/20吉地税发〔2009〕33号17关于在全省开展“积票有大奖、张张送吉祥”活动的通知2009/4/24吉地税发〔2009〕82号1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0/5/12吉地税发〔2010〕145号1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简并统一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11/12010年第1号2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机构使用发票问题的公告2012/7/52012年第3号2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2005/8/23吉地税发〔2005〕80号2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县〔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9/15吉地税发〔2005〕85号2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9/12吉地税发〔2006〕102号2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10/20吉地税发〔2006〕116号2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工作规范》的通知2007/4/23吉地税发〔2007〕44号2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收取税务登记证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10/7吉地税发〔2008〕107号2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2007/11/7吉地税发〔2007〕144号2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07/2/8吉地税发〔2007〕17号2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2008/4/21吉地税发〔2008〕41号3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推广方案》的通知2010/2/4吉地税发〔2010〕107号3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外收费减免权限问题的函2003/6/2吉地税函〔2003〕68号3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纳税人银行账户登记和录入工作的紧急通知2007/2/5吉地税函〔2007〕17号3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改组改制国有企业户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3/20吉地税函〔2007〕39号3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省外贸企业出口销售免征防洪基础建设资金的批复1996/5/14吉地税征字〔1996〕95号3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1/11/20吉地税发〔2001〕174号3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通信线路及设备代维修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3/4/29吉地税函〔2003〕58号3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与吉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爱心彩虹 885助残信息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6/6/8吉地税发〔2006〕59号3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标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6/11/13吉地税函〔2006〕113号3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处置涉税问题的通知2006/12/20吉地税发〔2006〕133号4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2/5吉地税发〔2007〕15号4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新农村万民创业小额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7/8/6吉地税发〔2007〕97号4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8/5/28吉地税发〔2008〕63号4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营业税问题的批复2009/9/8吉地税函〔2009〕79号4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县〔市〕建设项目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010/3/12吉地税发〔2010〕122号4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通知2010/3/18吉地税发〔2010〕124号4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税收政策的公告2010/12/262010年第3号4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免征营业税政策的公告2010/12/282010年第4号4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不动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11/4/18吉地税发〔2011〕37号4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务公司征收营业税的公告2011/7/222011年第6号5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11/8/31吉地税发〔2011〕95号5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安押运劳务收入营业税政策的公告2011/11/32011年第9号5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营业税契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2011/11/18吉地税发〔2011〕127号5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吉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的部分财政补贴征收营业税的通知2012/6/14吉地税发〔2012〕57号5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银行等纳税人营业税纳税期限的通知2012/6/14吉地税发〔2012〕58号5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用房屋偿还贷款缴纳契税的批复1998/4/13吉地税农字〔1998〕90号5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开发单位动迁旧房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1999/2/1吉地税农字〔1999〕37号5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系统取得以资抵债土地房屋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1999/5/14吉地税农字〔1999〕143号5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征收契税的批复》1999/12/6吉地税农字〔1999〕320号5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开发单位动迁旧房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2000/6/14吉地税农字〔2000〕167号6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买卖没有房照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2000/6/15吉地税农字〔2000〕169号6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12/29吉地税发〔2004〕112号6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2004/12/29吉地税发〔2004〕118号6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拆迁补偿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2005/6/3吉地税函〔2005〕52号6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2005/6/16吉地税发〔2005〕59号6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非普通住房契税有关问题的批复2006/3/31吉地税函〔2006〕37号6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长春市城区非住宅房屋转让契税税率的通知2006/9/20吉地税发〔2006〕105号6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2007/1/25吉地税发〔2007〕9号6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政府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费用契税问题的批复2007/2/8吉地税函〔2007〕19号6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2008/4/8吉地税发〔2008〕38号7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2009/7/8吉地税发〔2009〕117号7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课征滞纳金问题的批复2010/8/2吉地税函〔2010〕53号7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2011/3/42011年第2号7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1/12/292011年第10号7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2012/3/8吉地税发〔2012〕24号75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1993/2/7吉税地字〔1993〕26号76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1995/7/3吉地税地联字〔1995〕170号7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省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代理机构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1998/4/13吉地税地字〔1998〕92号7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资源税代扣代缴问题的通知1998/10/26吉地税流字〔1998〕285号7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委托代征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1999/1/21吉地税流字〔1999〕25号8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9/3/10吉地税流字〔1999〕63号8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8/13吉地税地字〔1999〕240号8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2000/7/24吉地税地字〔2000〕198号8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财产与行为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1/4/3吉地税财行字〔2001〕23号8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用砂石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2003/1/27吉地税发〔2003〕5号8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出租房屋税收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6/13吉地税发〔2003〕61号8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2003/9/30吉地税函〔2003〕107号8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5/18吉地税发〔2004〕51号8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征税范围的通知2004/5/18吉地税函〔2004〕51号8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供热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2004/10/13吉地税函〔2004〕81号9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2/24吉地税函〔2005〕19号9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司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税收政策的解释2005/3/30吉地税函〔2005〕29号9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2006/4/20吉地税函〔2006〕42号9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2006/6/21吉地税函〔2006〕68号9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2006/8/16吉地税发〔2006〕90号9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10/20吉地税发〔2006〕117号9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07/6/18吉地税发〔2007〕78号9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的通知2007/8/6吉地税发〔2007〕95号98关于一汽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有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的通知2008/9/16吉地税函〔2008〕120号9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请示》的批复2008/12/29吉地税函〔2009〕27号10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办法的通知2009/2/10吉地税发〔2009〕63号10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人民防空工程房产税的通知2009/3/30吉地税发〔2009〕69号102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009/4/2吉地税发〔2009〕77号10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免征创业孵化基地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通知2009/4/15吉地税发〔2009〕171号10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12/15吉地税函〔2010〕34号105关于《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报告2010/6/10吉地税发〔2010〕161号10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2010/6/12吉地税发〔2010〕184号10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7/19吉地税发〔2010〕225号10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2010/11/30吉地税发〔2011〕53号109关于三分之一焦煤按照焦煤征收资源税的批复2011/6/27吉地税发〔2011〕74号110关于二氧化碳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批复2011/8/10吉地税发〔2011〕86号11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2011/10/31吉地税发〔2011〕115号11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12/21吉地税发〔2011〕136号11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2011/12/23吉地税发〔2011〕138号11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12/2/3吉地税发〔2012〕13号11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地下车位〔库〕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2012/6/14吉地税函〔2012〕54号116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和车船作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的通知1988/3/2吉税四字〔1988〕第75号117吉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0/2/21吉税地字〔1990〕69号118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90/5/22吉税地字〔1990〕204号11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使用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1990/10/23吉税地字〔1990〕418号120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对部分矿产品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1994/5/31吉税流字〔1994〕189号12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方税专业会议纪要的通知1996/6/4吉地税地字〔1996〕113号12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吉林省境内各铁路分局及所属单位征收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9/18吉地税地字〔1997〕190号12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办法的通知1998/11/6吉地税地字〔1998〕297号12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8/4吉地税发〔2004〕85号12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契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5/8/31吉地税函〔2005〕76号12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4/19吉地税发〔2006〕40号12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6/20吉地税发〔2007〕77号12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管理问题的通知2012/3/22吉地税发〔2012〕30号12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管理问题的公告2012/3/212012年第2号13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4/152011年第4号13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2010/7/16吉地税函〔2010〕47号13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3/4吉地税函〔2010〕9号13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2009/5/6吉地税函〔2009〕88号13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2009/1/21吉地税函〔2009〕20号13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确认管理办法2009/5/21吉地税发〔2009〕94号13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热企业收取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8/11/28吉地税发〔2008〕137号13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2008/3/31吉地税发〔2008〕34号13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3/27吉地税发〔2008〕31号13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2/32012年第1号14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3/42011年第3号——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首页信息公开办税服务税收宣传公众参与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成文日期:2011-02-14字体:【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7.22•【文号】国税发[2008]80号•【施行日期】2008.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巩固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所取得的成果,现就进一步依法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目前,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应开不开、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蚀国家税基,为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便利,而且败坏社会道德,成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顽疾。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要像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一样,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继续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实施"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止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蔓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加强集中印制,完善防伪措施(一)落实集中印制制度。

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要求,抓紧完成印制企业的招标工作,严格控制印刷企业数量,尽快实现按省集中印制普通发票,切实提高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安全保障,合理控制发票印制成本。

贯彻集中统一的原则,除企业冠名发票外,要科学合理地简并规范通用发票票种。

(二)加强防伪专用品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1057号)要求,加强对发票防伪专用品使用的管理,完善并落实管理责任制。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正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总局核定征收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当前实际情况,现将我省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按照《总局核定征收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执行(见附件),《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地税发〔2008〕31号)同时废止。

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调整后,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定纳税人应税所得率时,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经测算后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12月24日附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表行业对应2011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应税所得率(%)农、林、牧、渔业A 农、林、牧、渔业3-10制造业C 制造业5-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H 批发和零售业4-15交通运输业F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1铁路运输业、52道路运输业、53城市公共交通业、54水上运输业、55航空运输业、56管道运输业、57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7-15建筑业E 建筑业8-20饮食业I 住宿和餐饮业-67餐饮业8-25娱乐业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92娱乐业15-30其他行业除上述行业外的其他行业及子行业(不含禁止进行核定征收的行业)10-30——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7.05.1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施行日期】2017.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
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8.11.21
•【文号】国税函[2008]948号
•【施行日期】2008.11.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票据,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9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一段时间,有税务机关反映,在实施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中,需要对查获的假发票进行真伪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4条的规定:“发票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执行中一般都是由发票监制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真伪的鉴定。

为了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

二、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标 签】发票分类代码【颁布单位】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吉国税发﹝2004﹞294号【发文日期】2004-08-05【实施时间】2004-08-0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根据《》(国税函〔2004〕521号)精神,为了规范和统一普通发票管理,便于普通发票识别和查询,按照总局确定的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原则,省局确定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方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原则 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原则是:保证每份发票编码唯一,即每份发票经分类代码加号码编制后没有重码。

二、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方法 (一)分类代码 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

第1位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码,1为国家税务局、2为地方税务局,0为国家税务总局。

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总局为0000,省局为2200。

鉴于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已由省局统一印制,统一套印省局发票监制章,为方便印制和管理,各地区发票统一使用省局代码为:2200。

第6至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以04表示)。

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国税行业划分为:1工业、2商业、3加工修理修配、4收购业、5水电业、6其他。

第9位为发票类别代码,1为统一发票(即由税务机关监制、统一发售的发票),2为电脑版发票,3为企业衔头发票,4为税控收款机发票。

第10位为发票联次代码,1为单联、2为二联、3为三联,以下联次按顺序排列。

第11位为发票金额版代码,其中:1为十元版,2为百元版,3为千元版,4为万元版,5为十万元版,6为百万元版,7为千万元版,8为无金额版。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公路客运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公路客运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公路客运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7.04•【字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公路客运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为规范全省公路客运业发票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发票在加强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公路客运业启用由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新版发票。

新版发票适用于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从事省际、省内长途、县乡短途等公路客运业务的纳税人。

新版发票分为通用机打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两大类。

应用计算机发售客票的公路客运售票窗口统一使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由一二级客运站、三级客运站和中俄文三种版式组成;对客运站不使用计算机售票、运输途中上车乘客售票和龙嘉国际机场客运班线统一使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按票面金额划分为九种版式。

原套印“吉林省道路运输客票专章”的《吉林省公路汽车客票》(一二级客运站中文机打票)和《长春龙嘉国际机场客运班车专用票》可过渡使用至2012年9月30日。

原套印“吉林省道路运输客票专章”的《吉林省公路汽车客票》(三级客运站中文机打票)、《吉林省公路汽车客票》(中俄文机打票)、《吉林省公路汽车补充客票》(定额票)和《吉林省公路汽车自理行李、包裹票》可过渡使用至201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二级站使用)(图略)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级站使用)(图略)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中俄文版)(图略)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1-5元)(图略)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1-10元)(图略)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1-20元)(图略)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21-50元)(图略)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50-100元)(图略)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55-350元)(图略)1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20元,龙嘉国际机场客运班线使用)(图略)1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40元,龙嘉国际机场客运班线使用)(图略)1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1-20元,客运站不使用计算机售票、运输途中上车乘客自理行包超过规定免费重量时使用)(图略)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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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普通发票管理
【颁布单位】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吉国税发﹝2006﹞57号
【发文日期】2006-03-13
【实施时间】2006-03-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近来,一些基层税务部门反映普通发票在管理上存在不统一的问题,需要省局予以明确。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现将普通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部分发票栏目填写内容问题
(一)“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内容及要求
纳税人在开具“工业”、“商业”、“加工修理修配业”、“水电业”和“其他”类发票时,应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付款方的纳税人识别号。

付款方属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管理的纳税人,应填写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人识别号;付款方属于地方税务局管理的纳税人,应填写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人识别号;付款方为国家机关、个人或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栏内不填写任何内容。

(二)“身份证号”栏填写内容及要求
纳税人从事收购业务的,须按规定如实填写“收购业”类发票的“身份证号”栏内容。

(三)其它税收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开具发票时必须填写“身份证号”或“纳税人识别号”的,应当按税收法规、规章规定认真填写。

二、关于企业衔头发票工本费价格确认问题
企业衔头发票的工本费价格,应以省局审定的纸制《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中的价格为准。

各地在发售企业衔头发票时,应与省局审定的纸制《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与综合征管软件V2.0进行核对。

如发现综合征管软件V2.0中的发票工本费价格与省局审定的纸制《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中的发票工本费价格不一致,需及时与省局取得联系,由省局调整综合征管软件V2.0中的发票工本费价格,价格一致后可直接发售。

未与省局审定的纸制《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与综合征管软件V2.0进行核对的,不得发售发票。

三、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有关证明材料问题
凡购买物品再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经营收入申请代开发票的,除提供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及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外,还应提供销售所购物品的原始发票。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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