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用地评定标准2009
2009年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发布时间:2009-05-22 【字体: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2009年5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三条北京是国家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是世界著名古都和现代国际城市。
北京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依据城市性质,体现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的工作服务,为国家的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要求。
第四条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创造人居和发展的良好条件,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统筹区域发展,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合理规划产业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空间布局,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协调人口、资源和环境的规划配置,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提高城市现代化、国际化水平。
第五条本市城乡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考虑资源与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的发展规模,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节约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以及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国土厅200952号文件
豫国土资发【2009】52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严格管理和高效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解决用地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的有效途径,对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促进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7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科学发展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4号)精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及本农田,基本保障工业化、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建设用地需求,努力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暂行意见。
一、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一)加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在进一步摸清农村土地现状的基础上,从严控制集体建设用地总量,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村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对村庄土地利用总体布局作出统筹安排,着力安排好新农村建设用地。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下简称乡(镇)、村规划),加强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二)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途管制和规划管理。
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依法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原批准用途的,应当经土地所有者和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78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乡用地评定标准》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78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乡用地评定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9.04.20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施行日期】2009.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78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乡用地评定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乡用地评定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132-2009,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3、3.0.4、4.1.3、4.2.1、4.2.2、4.2.3、4.2.5、5.1.5、5.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同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09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09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9]91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更好地推进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促进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统筹城乡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会议和省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09]17号)精神,结合我省第一批、第二批挂钩试点工作情况,现将我省2009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区的设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设置要与城乡统筹、推进农村住房建设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密切结合。
2009年度,各县(市、区)挂钩指标规模原则上控制在600亩以内。
挂钩拆旧区选点要以居民点整体搬迁、集中连片整理为主,且不准在新一轮规划的建设预留区作为挂钩拆旧区(置换复垦区),挂钩区拆旧整理的居民点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70%,复耕后的耕地作为基本农田的后备资源进行管理;安置区要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体系规划,避免再次拆迁;挂钩建新区位置不确定的,在项目区实施规划中可以不明确具体位置,但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挂钩指标的使用挂钩指标,首先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同时要留足农村经济发展用地,富余的指标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安排到城镇使用,获得的土地级差收益要返还农村和被拆迁农民,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挂钩指标原则上要“先整理复垦、后建新使用”,但用于农民住房安置的可以先使用。
建新区确实需要先使用挂钩指标的,经省厅同意,可以先使用50%的挂钩指标。
各设区市可以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按照“规定范围、规范操作、结果可控”的原则探索挂钩指标有偿调剂使用的办法,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施行。
三、项目区的组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应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落实,共同推进。
各市、县要结合新农村建设,以土地整治和增减挂钩为平台,引导、聚合各类资金,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整体推进田、水、路、林、村、房综合整治,发挥增减挂钩的总体效益,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城乡用地评定标准
城乡用地评定标准(CJJ132-2009)Standard for Urban Landuse Evaluation1 总则1.0.1 为保障城乡人居环境的安全,合理选择城乡用地,提高城乡总体规划编制中的城乡用地评定水平,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制市、建制镇、乡(集镇)、村庄的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1.0.3 城乡用地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可能(拟)作为城乡发展的用地,根据其自然环境条件,提出城乡用地评定的适用性分析及分类定级的技术成果。
1.0.4 城乡用地评定必须符合中国国情,因地制宜,结合城乡用地的自然环境条件及人为影响因素,重点分析与评定影响突出的主导环境要素和关联性强的环境要素,从三维空间即地下、地表及一定空域,综合评定城乡用地的建设适宜性,并应遵守下列基本原则:1 现场踏勘与调查资料分析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计算相结合的原则。
2 优化城乡生态环境,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规避自然灾害,保障城乡用地的安全性,评定城乡用地的适宜性, 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
3 适当考虑人为影响因素的原则。
接受人类社会活动在城乡用地上已形成的特殊情况、现象及国家政策规定等人为因素的影响。
1.0.5 城乡用地评定,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城乡用地评定urban and country landuse evaluation根据城乡发展的要求,对可能作为城乡发展用地的自然环境条件及其工程技术上的可能性与经济性,进行综合质量评定,以确定用地的建设适宜程度,为合理选择城乡发展用地提供依据。
2.0.2 不可建设用地unbuildable landuse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很差,完全或基本不能适应城乡建设要求,或具有很强的生态和人为因素影响限制的用地。
2.0.3 不宜建设用地unsuitable landuse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差,必须采取特定的工程措施后才能适应城乡建设要求,或具有较强的生态和人为因素影响限制的用地。
建规[2009]5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规〔2009〕5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计划单列市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做好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我们依据《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制定了《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执行。
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是城市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也是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地必须认真组织开展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切实发挥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发展的调控和引导作用,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应当依据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的组织机关。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相应的评估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推进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定期评估工作。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规划编制单位或者组织专家组承担具体评估工作。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对其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前款规定的评估的具体组织方式,由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决定。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为评估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信息支持。
各相关部门应当结合本行业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情况,提出评估意见。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开展评估工作的具体时间,并上报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
第七条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形式,了解公众对规划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要将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与现状情况进行对照,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全面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内容的执行情况,客观评估规划实施的效果。
2009年全国房地产政策
容积率政策:《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发布时间:2009年1月6日发布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政策内容:《通知》要求,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
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应根据程序进行。
《通知》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核实完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行政许可要求,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是否超出规划许可允许建设的建筑面积。
对于面积不符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及时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罚,拆除违法建设部分、没收违法收入,并对违法建设部分处以工程造价10%的罚款。
国家债券政策:2000亿地方债3月开闸颁布单位:国家财政部颁布时间:2009年2月24日政策内容:财政部发行20000亿债券,期限为3年廉租房政策:《关于下达2009年部分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颁布时间:2009年4月29日发布机构:中国财政部政策内容:2009年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70亿元。
为支持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尽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力度,近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下达2009年部分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下达2009年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70亿元,用于补助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开支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支出。
房地产制度政策:房地产制度面临新变革:城里人或可到乡下置业时间:2009年4月25日讨论发布机构:中央智囊机构政策内容:应该鼓励城里人到农村去买房,同时,农民有富余的住房也可以卖给城里人,可以先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试点,逐步推开,推动建立城乡统一的房地产市场。
开发资本金政策:商品房开发资本金大限松动房贷风险总体可控时间:2009年5月4日发布机构:国务院政策内容:国务院决定调整11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其中包括商品住房。
村镇规划标准-200910
2 村镇规模分级和人口预测
•
2.2.4 集镇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应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2.2.4.1 建设项目尚未落实的情况下宜按平均增长法计算人口的发展规模, 计算时应分析近年来人口的变化情况,确定每年的人口增长数或增长率。 2.2.4.2 建设项目己经落实规划期内人口机械增长稳定的情况下宜按带眷 系数法计算人口发展规模,计算时应分析从业者的来源、婚育落户等状况, 以及村镇的生活环境和建设条件等因素,确定增加从业人数及其带眷人数。 2.2.4.3 根据土地的经营情况预测农业劳力转移时,宜按劳力转化法对村 镇所辖地域范围的土地和劳力进行平衡,计算规划期内农业剩余劳力的数量, 分析村镇类型发展水平、地方优势、建设条件和政策影响等因素,确定进镇 的劳力比例和人口数量。 2.2.4.4 根据村镇的环境条件预测发展的合理规模时,宜按环境容量法综 合分析当地的发展优势、建设条件以及环境生态状况等因素,计算村镇的适 宜人口规模。
8.1.2.1 公路规划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8.1.2.2 村镇道路可分为四级,其规划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8.1.2的规定。
村镇道路规划技术指标 表8.1.2
•
8 道路、对外交通和竖向规划
•
8.1.3 村镇道路系统的组成,应符合表8.1.3的规定。
村镇道路系组成 表8.1.3
5.0.2.1 居住建筑用地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 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 5.0.2.2 居住建筑用地应与生产劳动地点联系方便又不相互干扰。 5.0.2.3 居住建筑用地位于丘陵和山区时,应优先选用向阳坡并避开 风口和窝风地段。 5.0.2.4 居住建筑用地应具有适合建设的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
(国土资发[2009]2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 009]1号)明确了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政策措施,对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大力开展土地整治、明晰土地产权、规范集体土地流转、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落实中发[2009]1号文件作为当前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各项工作。
现就围绕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目标,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保护耕地,为农业稳定发展奠定物质基础(一)严格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和审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各地要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称《纲要》)确立的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
国土资源部已将省级政府目标考核结果,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实施计划奖惩的重要依据。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协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尽快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今年3月至4月份,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继续组织开展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的自查工作,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
(二)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实行永久保护。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好基本农田布局,对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实行永久保护。
永久基本农田要设立统一保护标志,建立公开查询系统,接受社会监督。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2009标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是指根据土地利用的具体情况,将土地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以便于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利用和保护。
2009年,我国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代码》(GB/Txxx-2007),该标准对土地利用的分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适应当时土地利用的变化和需要。
一、总则1.1 本标准旨在规范土地利用现状的分类,为国土资源管理提供统一的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和统计。
1.3 本标准所述土地利用现状,是指土地在一定时期内的具体利用情况。
二、分类原则2.1 按土地利用的功能,将土地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2.2 分类原则包括农业用地、林地、草地、水域、建设用地、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等。
三、分类规则3.1 农业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果用地、茶园、菜地、园林、牧草地等。
其代码以A开头。
3.2 林地:包括森林、灌木林、疏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等。
其代码以B 开头。
3.3 草地:包括天然草地、人工草地、荒草地、草坡地等。
其代码以C3.4 水域:包括水库、湖泊、河流、水塘等。
其代码以D开头。
3.5 建设用地: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工矿仓储用地、机关团体用地等。
其代码以E开头。
3.6 工矿用地:包括工业用地、采矿用地、仓储用地等。
其代码以F开头。
3.7 交通运输用地:包括铁路用地、公路用地、港口码头用地、机场用地等。
其代码以G开头。
3.8 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水源保护用地、水土保持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等。
其代码以H开头。
四、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和统计4.1 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和统计,应遵循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类。
4.2 调查和统计应涵盖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包括不同地区、不同用途的土地利用情况。
五、标准的应用5.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2009标准,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计部门等相关单位进行土地资源管理和统计工作的重要依据。
5.2 在土地利用调查、规划编制、资源评价等工作中,应按照本标准进行分类,确保分类的统一和规范。
城乡用地评定标准
城乡用地评定标准(CJJ132-2009)Standard for Urban Landuse Evaluation1 总则为保障城乡人居环境的安全,合理选择城乡用地,提高城乡总体规划编制中的城乡用地评定水平,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建制市、建制镇、乡(集镇)、村庄的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城乡用地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可能(拟)作为城乡发展的用地,根据其自然环境条件,提出城乡用地评定的适用性分析及分类定级的技术成果。
城乡用地评定必须符合中国国情,因地制宜,结合城乡用地的自然环境条件及人为影响因素,重点分析与评定影响突出的主导环境要素和关联性强的环境要素,从三维空间即地下、地表及一定空域,综合评定城乡用地的建设适宜性,并应遵守下列基本原则:1 现场踏勘与调查资料分析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计算相结合的原则。
2 优化城乡生态环境,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规避自然灾害,保障城乡用地的安全性,评定城乡用地的适宜性, 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
3 适当考虑人为影响因素的原则。
接受人类社会活动在城乡用地上已形成的特殊情况、现象及国家政策规定等人为因素的影响。
城乡用地评定,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城乡用地评定 urban and country landuse evaluation根据城乡发展的要求,对可能作为城乡发展用地的自然环境条件及其工程技术上的可能性与经济性,进行综合质量评定,以确定用地的建设适宜程度,为合理选择城乡发展用地提供依据。
不可建设用地 unbuildable landuse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很差,完全或基本不能适应城乡建设要求,或具有很强的生态和人为因素影响限制的用地。
不宜建设用地 unsuitable landuse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差,必须采取特定的工程措施后才能适应城乡建设要求,或具有较强的生态和人为因素影响限制的用地。
可建设用地 buildable landuse自然条件较好,场地较适宜工程建设,需采取工程措施,条件改善后方能适应城乡建设要求,没有生态及人为因素影响限制的用地。
城乡用地评定标准
创作编号: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创作者:凤呜大王*城乡用地评定标准(CJJ132-2009)Standard for Urban Landuse Evaluation1 总则1.0.1 为保障城乡人居环境的安全,合理选择城乡用地,提高城乡总体规划编制中的城乡用地评定水平,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制市、建制镇、乡(集镇)、村庄的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1.0.3 城乡用地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可能(拟)作为城乡发展的用地,根据其自然环境条件,提出城乡用地评定的适用性分析及分类定级的技术成果。
1.0.4 城乡用地评定必须符合中国国情,因地制宜,结合城乡用地的自然环境条件及人为影响因素,重点分析与评定影响突出的主导环境要素和关联性强的环境要素,从三维空间即地下、地表及一定空域,综合评定城乡用地的建设适宜性,并应遵守下列基本原则:1 现场踏勘与调查资料分析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计算相结合的原则。
2 优化城乡生态环境,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规避自然灾害,保障城乡用地的安全性,评定城乡用地的适宜性, 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
3 适当考虑人为影响因素的原则。
接受人类社会活动在城乡用地上已形成的特殊情况、现象及国家政策规定等人为因素的影响。
1.0.5 城乡用地评定,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城乡用地评定urban and country landuse evaluation根据城乡发展的要求,对可能作为城乡发展用地的自然环境条件及其工程技术上的可能性与经济性,进行综合质量评定,以确定用地的建设适宜程度,为合理选择城乡发展用地提供依据。
2.0.2 不可建设用地unbuildable landuse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很差,完全或基本不能适应城乡建设要求,或具有很强的生态和人为因素影响限制的用地。
2.0.3 不宜建设用地unsuitable landuse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差,必须采取特定的工程措施后才能适应城乡建设要求,或具有较强的生态和人为因素影响限制的用地。
《城乡用地评定标准》课件
开展城乡用地评定标准的初步研究和
制定初稿
2
调查,为后续制定提供数据和参考。
根据研究和调查结果,制定城乡用地
评定标准的初稿,包括内容和指标体
系。
3
征求意见
向相关部门和专家征求意见,收集各
方的反馈和建议,进一步完善标准。
修改完善
4
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对城乡用地评 定标准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其科学
性和可操作性。
参考书目
推荐一些与城乡用地评定 标准相关的专业书籍,供 读者进一步学习和研究。
文章、研究报告等
引用一些有关城乡用地评 定标准的重要文章和研究 报告,为读者深入了解提 供参考。
改进
根据评估结果,不断改进城乡用地评定标准,使其更加科学、准确、实用。
展望
对未来发展城乡用地评定标准的方向和重点进行展望,推动城乡用地规划的创新和发展。
总结
通过对城乡用地评定标准的详细介绍和分析,对其主要内容进行回顾,总结研究成果和意义,并展望未 来的发展。
参考文献
相关法律法规
列举与城乡用地评定标准 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深入 了解提供参考。
内容概述
区域土地利用规划
介绍城乡用地评定标准关于区域土地利用规 划的内容和要点,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分配。
城乡通用规划
阐述城乡用地评定标准中关于城乡通用规划 的考量和指导原则,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建设项目评价
说明城乡用地评定标准对建设项目的评价标 准和要求,提高工程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市场调查评估
介绍城乡用地评定标准中对市场需求和经济 效益的调查评估方法,为决策提供参考。
《城乡用地评定标准》 PPT课件
城乡用地评定标准是对城市和农村土地进行评估和规划的指导准则,旨在合 理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城乡发展。
规划常用用地指标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二、交通用地指标1、公路用地公路工程设计标准(2004年)公路根据功能和适应的交通量分为以下五个等级:1、高速公路为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应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四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5000~55000辆六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45000~80000辆八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60000~100000辆2、一级公路为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可根据需要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四车道一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15000~30000辆六车道一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5000~55000辆3、二级公路为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双车道二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5000~15000辆4、三级公路为主要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双车道三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车辆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000~6000辆5、四级公路为主要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或单车道公路双车道四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车辆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000辆以下单车道四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车辆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400辆以下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1999)路基标准宽度单位:米2、铁路用地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996年)新建铁路工程用地指标单位:公顷/千米(铁路)区间正线用地指标单位:公顷/千米3、水利项目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规模分级标准(2005年)建设项目类别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备注水库枢纽工程库容(亿米3)≥11~<库容或装机装机(MW)≥300300~50<50水力发电工程装机(MW)≥250250~25≤25河道治理工程堤防等级1级2、3级4、5级引调水工程流量(米3/秒)≥55~<灌溉排涝工程面积(万亩)≥3030~3<3防洪工程城市人口(万人)≥5050~20<20工矿企业货币指标(亿元)≥5050~<货币指标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两者均满足要求保护农田面积(万亩)≥100100~30<30围垦工程面积(万亩)≥55~<拦河水闸过闸流量(米3/秒)≥10001000~100<100灌溉/排水泵站装机流量(米3/秒)≥5050~10<10装机流量或装机功率指单站指标装机功率(MW)≥1010~1<1水土保持生态工程综合治理面积(公顷)>50005000~1500<1500治沟工程库容(万米3)>100100~50<50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2000年)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2010年)渠道流量占地宽度2、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分类自然保护区分级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市(自治州)级和县(自治县、旗、县级市)级四级。
全国土地等级
土地等级目录概况《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2009年土地等别概况《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2009年土地等别展开编辑本段概况每个地方国土资源部门都会根据土地的自然和经济属性,对土地划分等级,并根据等级确定各类不同性质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综合用地、工业用地)的出让基准地价。
一级为最高,等级越高,价格越贵。
但具体怎么划分,划分多少级,各地都不相同,国土资源部门都有专门的文件规定,一般可以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的网站上查到。
基准地价----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和规划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的土地或土地条件相当的均值地域,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时点上的一定年期的完整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具有全域性、分用途、平均性、有限期、时效性等特点。
基准地价是政府制定管理措施和投资决策的依据,是评估宗地地价的基础;公布的基准地价,对土地利用、流动有引导作用,也是国家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依据。
各城市的基准地价内涵有所不同,但随着规范化管理的需要,越来越多的城市按统一规定进行了基准地价的更新。
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北方城市的基础设施配套程度为七通一平(路、上水、下水、电、讯、暖、燃气、土地平整)或六通一平(无燃气);南方城市一般为六通一平(路、上水、下水、电、讯、燃气、土地平整)或五通一平(无燃气)。
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好地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部决定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施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二、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2009年全国土地等级
土地等级每个地方国土资源部门都会根据土地的自然和经济属性,对土地划分等级,并根据等级确定各类不同性质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综合用地、工业用地)的出让基准地价。
一级为最高,等级越高,价格越贵。
但具体怎么划分,划分多少级,各地都不相同,国土资源部门都有专门的文件规定,一般可以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的网站上查到。
基准地价----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和规划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的土地或土地条件相当的均值地域,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时点上的一定年期的完整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具有全域性、分用途、平均性、有限期、时效性等特点。
基准地价是政府制定管理措施和投资决策的依据,是评估宗地地价的基础;公布的基准地价,对土地利用、流动有引导作用,也是国家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依据。
各城市的基准地价内涵有所不同,但随着规范化管理的需要,越来越多的城市按统一规定进行了基准地价的更新。
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北方城市的基础设施配套程度为七通一平(路、上水、下水、电、讯、暖、燃气、土地平整)或六通一平(无燃气);南方城市一般为六通一平(路、上水、下水、电、讯、燃气、土地平整)或五通一平(无燃气)。
[编辑本段]2009年土地等别一等上海: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二等北京: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西城区宣武区上海:浦东新区三等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四等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沈阳市(大东区东陵区和平区皇姑区沈河区铁西区于洪区)江苏: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南京市(白下区鼓楼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玄武区雨花台区)苏州市(沧浪区虎丘区金阊区平江区)无锡市(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浙江:杭州市(滨江区拱墅区江干区上城区西湖区下城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福建:福州市(仓山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厦门市(海沧区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山东: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湖北:武汉市(汉阳区洪山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青山区武昌区)湖南:长沙市(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广东: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珠海市(金湾区香洲区)深圳市宝安区重庆: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渝中区四川: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五等北京:通州区天津:塘沽区河北:唐山市(路北区路南区)山西:太原市(万柏林区杏花岭区迎泽区)吉林:长春市(朝阳区二道区宽城区绿园区南关区)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江苏:徐州市(鼓楼区云龙区)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安徽:合肥市(包河区庐阳区蜀山区瑶海区)江西: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河南:郑州市(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金水区中原区)广东:东莞市佛山市禅城区惠州市惠城区中山市深圳市龙岗区广州市黄埔区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良庆区青秀区西乡塘区兴宁区)重庆:大渡口区云南:昆明市(官渡区盘龙区五华区)陕西:西安市(灞桥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新城区雁塔区)六等北京: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天津:津南区西青区河北:保定市(北市区南市区新市区)邯郸市(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山区)辽宁:盘锦市(兴隆台区双台子区)大连市(金州区旅顺口区)鞍山市(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吉林:吉林市(船营区龙潭区昌邑区丰满区)黑龙江:大庆市萨尔图区上海:嘉定区宝山区闵行区江苏:扬州市(维扬区广陵区)镇江市(京口区润州区)南京市栖霞区常州市(戚墅堰区新北区)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江阴市昆山市张家港市浙江:温州市(龙湾区鹿城区瓯海区)安徽:马鞍山市(花山区金家庄区雨山区)芜湖市(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福建:福州市马尾区山东: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烟台市芝罘区淄博市(临淄区张店区淄川区)济南市历城区河南: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涧西区老城区洛龙区西工区)湖北:黄石市(黄石港区西塞山区)襄樊市(襄城区樊城区)武汉市东西湖区湖南:衡阳市(石鼓区雁峰区蒸湘区珠晖区)湘潭市(岳塘区雨湖区)广东:佛山市(南海区顺德区)广州市(番禺区南沙区)江门市(江海区蓬江区)汕头市濠江区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柳北区柳南区鱼峰区)海南:海口市(秀英区龙华区)贵州:贵阳市(南明区小河区云岩区)云南:昆明市西山区甘肃:兰州市(安宁区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天山区新市区)七等北京:门头沟区房山区天津:东丽区大港区北辰区汉沽区河北:秦皇岛市(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唐山市开平区山西:长治市(城区郊区)阳泉市(城区郊区)太原市(晋源区小店区尖草坪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赛罕区新城区玉泉区)包头市东河区辽宁:丹东市(元宝区振安区振兴区)锦州市(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辽阳市(白塔区太子河区文圣区)营口市(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沈阳市(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抚顺市(东洲区顺城区新抚区望花区)本溪市(平山区溪湖区明山区)黑龙江:牡丹江市(爱民区东安区西安区阳明区)上海:南汇区松江区金山区江苏:连云港市新浦区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南京市江宁区无锡市(锡山区惠山区)吴江市宜兴市常熟市浙江: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绍兴市越城区台州市(黄岩区椒江区路桥区)杭州市萧山区宁波市(北仑区镇海区)湖州市(南浔区吴兴区)安徽:淮南市(大通区田家庵区)淮北市(相山区烈山区)铜陵市(郊区狮子山区铜官山区)福建: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漳州市芗城区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江西:九江市浔阳区山东:威海市环翠区河南:安阳市(北关区龙安区文峰区殷都区)平顶山市(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湖北:荆州市(沙市区荆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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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市北安市富锦市虎林市铁力市五大连池市宾县江苏:滨海县丰县阜宁县灌南县灌云县涟水县沭阳县宿迁市宿豫区睢宁县响水县盱眙县泗洪县泗阳县浙江:安吉县苍南县长兴县龙游县宁海县永嘉县嵊泗县衢州市衢江区江山市青田县安徽:砀山县东至县凤台县广德县和县霍邱县霍山县界首市金寨县庐江县明光市南陵县祁门县青阳县石台县寿县濉溪县天长市涡阳县无为县歙县萧县黄山市黄山区含山县福建:安溪县长泰县东山县古田县建阳市将乐县平潭县上杭县顺昌县霞浦县仙游县永春县永定县永泰县尤溪县江西:大余县分宜县广丰县吉水县九江县宁都县上栗县上饶县万安县万年县新建县永丰县永修县余江县井冈山市吉安县瑞金市峡江县新干县山东:博兴县曹县昌乐县东阿县东明县费县高青县高唐县济阳县嘉祥县金乡县莒县乐陵市梁山县临朐县临邑县陵县宁阳县平邑县平阴县平原县齐河县郯城县微山县汶上县阳谷县沂源县鱼台县禹城市郓城县东营市河口区河南:宝丰县博爱县长垣县方城县淮阳县潢川县临颍县鹿邑县孟津县内乡县濮阳县淇县清丰县汝南县陕县遂平县汤阴县唐河县通许县尉氏县西平县新安县新野县修武县鄢陵县延津县镇平县浚县湖北:保康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崇阳县大悟县公安县谷城县红安县黄梅县嘉鱼县监利县京山县利川市南漳县蕲春县团风县浠水县孝昌县远安县云梦县郧县秭归县湖南:安化县茶陵县辰溪县慈利县东安县洞口县洪江市会同县嘉禾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蓝山县隆回县麻阳苗族自治县宁远县平江县绥宁县新化县新宁县新田县溆浦县炎陵县宜章县永兴县芷江侗族自治县中方县道县沅陵县广西:博白县富川瑶族自治县荔浦县灵川县陆川县南丹县平果县平乐县全州县上思县田阳县兴安县阳朔县宜州市北流市岑溪市合浦县田东县崇左市江州区海南: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屯昌县昌江黎族自治县定安县临高县。
6.基准地价2009福州
福州市四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结果一、土地分类福州市四城区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评估的建设用地分为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和工业及仓储用地三类。
各类用地划分如下:(一)商服用地商服用地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
包括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以及其他商服用地。
(二)住宅用地住宅用地指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
(三)工矿仓储用地工矿仓储用地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采矿、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
二、基准地价的内涵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和规划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的土地,按照商服、住宅、工矿仓储等用途分别评定的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年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其中:商服用地路线价是指同一路线价区标准深度内一层独立式商业店面的楼面地价;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容积率为2.0;工矿仓储用地基准地价的容积率为1.0。
土地的开发程度均为达到“五通一平”。
估价期日为2009年1月1日。
三、基准地价评估的范围基准地价评估范围包括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和晋安区,北至国家森林公园,南至乌龙江,东至南台岛最东端,西至南台岛西北端。
四、土地级别分布与基准地价(一)商服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1、商业用地路线价分布福州市商业用地路线价分布表(单位:元/平方米)序号路段名称起止范围路线价标准进深1八一七北路(北段)鼓东路口-津泰路口2600050米2东街-东大路(西段)东街口-温泉路口2500050米3八一七南路(中亭街)达道路口-台江路口2500050米4台江路八一七南路-六一中路2500050米5津泰路八一七北路-五一北路2500050米6杨桥东路(东段)东街口-达明路口2400050米7八一七北路(南段)津泰路口-斗东路口(包括南门环岛东至新权路口的古田路段,西至乌山支路的乌山路段)2400050米8杨桥东路(中段)达明路口-通湖路口2200050米9八一七中路斗东路口-达道路口2200050米10 瀛洲路五一南路-台江路20000 30米11杨桥东路(西段)通湖路口-白马路口1950050米12工业路(东段)西二环路-八一七中路(洋头口)1900030米13老药洲路五一中路-六一中路1900030米14南后街杨桥东路-吉庇路口1900030米15国货西路(西段)八一七中路-五一中路1900030米16达江路达道路-台江路1800030米17省府路达明路-八一七北路1800030米18东大路(东段)温泉路口-晋安河西岸1800030米19鼓屏路华林路-鼓东路口1800030米20吉庇路南后街-八一七北路1700030米21温泉公园路五四路-晋安河西岸1670030米22新权路-新权南路圣庙路与法海路交叉口-广达路1670030米23斗东路八一七中路-新权南路1670030米24五一路(北、中、南)五四路口-江滨中大道1570030米25五四路(南段)华林路-五四路口1550030米26道山路(东段)澳门路-八一七北路1510030米27澳门路吉庇路口-道山路1500030米28古田路-福马路(西段)新权路口-晋安河西岸1470030米29树汤路(北段)华林路-温泉公园路1470030米30华林路(北段)北环东路立交桥-火车站1470030米31湖东路湖滨路-六一北路1470030米32得贵路五一北路-晋安河西岸1470030米33温泉路湖东路-东大路1390030米34达道路八一七南路-五一南路1340030米35古田支路五一北路-古田路1340030米36中选北路国货西路-五一南路1340030米37华林路(南段)北大路口-北环东路立交1340030米38井大路湖东路-东街1340030米39屏东路华林路-营迹路1340030米40交通路白马中路-八一七中路1280030米41道山路(西段)白马北路-澳门路口1280030米42群众路八一七中路-五一中路1210030米43广达路古田路-达道路口1210030米44五四路(中段)北环中路-华林路1210030米45福新西路五一北路-晋安河西岸1210030米46 国货西路(东段)-国货东路(西段)五一中路-晋安河西岸12100 30米47鼓东路鼓屏路口-井大路1210030米48通湖路(南段)鼓西路-道山路1200030米49乌山支路乌山路-九福庵1170030米50斗西路加洋路-八一七北路1170030米51通湖路(北段)湖滨路-鼓西路1120030米52鼓西路湖滨路-鼓屏路口1120030米53施埔路(北段)上三路-施埔百货1120030米54树汤路(南段)温泉公园路-湖东路1120030米55首山路(北段)上三路-交通学院1120030米56江滨中大道(西段)八一七南路(中亭街)-六一中路1000030米57上三路(西段)三县洲立交桥-首山路1000030米58东水路东大路-福新西路1000030米59施埔路(南段)施埔百货-长安路1000030米60光禄坊白马北路-南后街1000030米61西洪路(东段)西二环北路-湖滨路1000030米62达明路鼓西路-杨桥东路1000030米63杨桥中路湖滨路-工业路970030米64湖滨路福建人民会堂-杨桥东路940030米65仙塔街东街-津泰路940030米66圣庙路-花园路-法海路八一七中路-津泰路890030米67北大路华林路-鼓西路890030米68六一中路(南段)国货路-江滨中大道840030米69六一北路华林路-紫阳立交桥840030米70福马路(中段)晋安河东岸-前横路口840030米71白马北路杨桥东路-乌山路840030米72温泉支路温泉路-六一北路840030米73永安街五四路-温泉路840030米74尚宾路湖东路-妙巷840030米75湖头街西二环北路-西洪路840030米76工业路(西段)杨桥西路-西二环路840030米77东泰路东街-津泰路800030米78北环路(西、中、东)象山隧道-金鸡山隧道800030米79白马南路工业路-江滨西大道670030米80状元街五一中路-群众东路670030米81六一中路(北段)紫阳立交桥-国货路670030米82高桥路广达路-五一中路670030米83塔头路(西段)晋安河东岸-长乐北路口670030米84福新中路晋安河东岸-连江北路670030米85国货东路晋安河东岸-连江中路670030米86排尾路六一中路-连江中路670030米87白马中路乌山路-工业路670030米88庆城路井大路-五四路670030米89儿童公园路广达路-五一中路670030米90金泉路湖东路-温泉支路670030米91群众东路五一中路-六一中路670030米92学军路延平路与洋中路交叉口-八一七中路670030米93西二环北路象山隧道-杨桥路640030米94上三路(东段)首山路口-三叉街620030米95南台路六一南路-上三路620030米96六一南路闽江大桥南-三叉街620030米97 下杭路白马南路-八一七南路6200 30米98冶山路-营迹路鼓屏路-五四路600030米99加洋路乌山路-西洋路与荷塘路叉口561030米100西洋路白马中路-荷塘路与加洋交叉口561030米101杨桥西路工业路与杨桥中路交叉口-洪甘公路(西客站)561030米102 宁化路工业路-宁化支路561030米103 宁化支路西二环南路-白马河西岸5610 30米104 洋中路工业路-延平路与学军路交叉口5500 30米105中山路湖东路-冶山路5000 30米106荷塘路西洋路与加洋路交叉口-交通路500030米107岭后街上三路-岭后路500030米108 对湖路上三路-进步路与麦园路交叉口500030米109延平路白马南路-学军路与洋中路交叉口5000 30米110塔头路(东段)长乐北路-连江北路450030米111 支前路中平路-江滨西大道450030米112 中平路白马南路-江滨西大道4500 30米113南园路(北段)下杭路-中平路4500 30米114福新东路(西段)连江北路-前横北路450030米115三高路三叉街-连江南路420030米116西二环中路-西二环南路杨桥路-江滨西大道420030米117江滨中大道(东段)六一中路-连江中路420030米118西洪路(西段)杨桥西路-二环北路420030米119江滨西大道(东段)白马南路-八一七南路(中亭街)420030米120江滨西大道(中段)西二环南路-白马南路410030米121江滨西大道(西段)杨桥西路-西二环南路410030米122上渡路三县洲立交桥-鹭岭路与闽江大道交叉口400030米123北环东路(东段)-连江路(北、中、南)金鸡山隧道-则徐广场390030米124斗池路工业路-白马河西岸390030米125乌山西路(东段)西二环中路-白马河西岸390030米126铜盘路(东段)北环西路-华林路与北大路交叉口390030米127河下街新兴路-白马南路360030米128铜盘路(西段)软件大道-北环西路360030米129福新支路晋安中路与六一中路交叉口-长乐北路360030米130长乐路(北、中、南)塔头路-江滨中大道360030米131则徐大道(北段)三叉街-白湖亭360030米132道山西路二环西路-白马北路360030米133同德路江滨西大道-白马南路360030米134杨南街(北段)杨桥中路-新西河北岸320030米135上浦路工业路-江滨西大道320030米136屏西路白水塘(屏西新村)-铜盘路320030米137祥坂路工业路-江滨西大道320030米138紫新路晋安中路-长乐北路320030米139五四路(北段)北环中路-东浦路320030米140长汀路祥坂支路-西二环南路300030米141光荣路梦山路-西洪路300030米142梦山路西二环北路-湖头街300030米143交通西路西二环中路-白马中路300030米144晋安北路华林路-塔头路300030米145仓前路三县洲立交桥-解放大桥南300030米146观井路-观海路解放大桥南-闽江大桥南290030米147朝阳路六一南路-工农路290030米148崎上路北环西路-铜盘路290030米149天骐路白龙路-西二环北路290030米150牛眠山巷上三路-鸿城小区290030米151福飞南路东浦路-铜盘路280030米152三八路塔头路-福州东站250030米153天泉路北环西路-江厝路250030米154工农路下藤路-连江南路250030米155上藤路-下藤路观海路-三叉街250030米156麦园路-梅坞路进步路口-观井路与观海路交叉口230030米157东浦路福飞南路-华林路口(火车站)230030米158金山大道(东段)建新北路-闽江大道230030米159建新北路闽江大道-金山大道230030米160塔亭路麦园路-上藤路230030米161金鸡山路晋安北路-三八路220030米162闽江大道洪山大桥南-上渡路与鹭岭路交叉口220030米163 金榕北路建新北路-金山大道2200 30米164 金榕南路(北段)金山大道-金山文体中心2200 30米165 金阵路建新北路-闽江大道2200 30米166 利民路上三路-东升路2100 30米167 洪塘路闽江大道-洪湾路2100 30米168 金山大道(西段)橘园洲大桥东-建新北路1800 30米2、商业用地路线价楼层修正系数商业用地路线价楼层修正系数表楼层一层二层三层修正系数 1 0.35 0.25(1)一至三层商业用地路线价修正后楼面地价低于所在区域住宅用地基准楼面地价1.2倍的,按基准楼面地价标准的1.2倍执行;(2)三层以上商业路线价按照所在区域住宅用地基准楼面地价标准的1.2倍执行。
城乡用地分类标准
城乡用地分类标准城乡用地分类是指对土地进行分类划分,以便适应城市和农村发展的需要。
城乡用地分类标准是指对土地分类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城乡用地分类标准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它直接影响到城乡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
1.土地功能分类:根据土地的具体功能进行分类,包括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交通用地、农业用地、绿地和公共设施用地等。
这些分类根据土地的用途和功能特点进行划分,以适应城市和农村发展的需要。
2.土地利用强度分类:根据土地的利用强度进行分类,包括高强度土地利用区、中强度土地利用区和低强度土地利用区。
高强度土地利用区适用于城市建设和发展,中强度土地利用区适用于城市扩展和农村工矿业发展,低强度土地利用区适用于农村和自然保护区的发展。
3.土地产权分类:根据土地的产权和使用方式进行分类,包括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和农民土地等。
国有土地主要由政府和公共机构拥有和使用,集体土地主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和使用,农民土地主要由农民个人拥有和使用。
这些分类反映了土地的产权制度和土地的归属关系。
4.土地规模分类:根据土地面积进行分类,包括大规模土地和小规模土地。
大规模土地适合于城市规划和大型企业的发展,小规模土地适合于农村建设和农民个体经济的发展。
这些分类与土地的规模和资源利用有关。
5.土地利用特征分类:根据土地的自然和人文特征进行分类,包括山地土地、丘陵土地、平原土地、沿海土地、河流土地和湖泊土地等。
这些分类反映了土地的地理特征和土地的利用条件,为土地利用的合理规划提供了依据。
城乡用地分类标准在城市和农村规划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通过对土地进行分类划分,能够合理规划土地的用途和功能,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保护农田和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因此,城乡用地分类标准的制定对于城乡规划和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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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 P CJ×××—2009城乡用地评定标准Standard for Urban Landuse Evaluation(征求意件稿)200×—××—××发布 20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乡用地评定标准Standard for Urban and Country Landuse EvaluationCJ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年××月××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年北京前言根据建设部[1992]第227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和先进技术,并在充分征求意见和实证检验的基础上,制订编写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评定指标及其定性分级与定量分值;5.评定方法。
本标准拟定3.0.3,4.1.1,4.1.2第1款,4.2.1,5.1.1第1款,5.1.3第1款,5.3.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并批准。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市规划设计技术标准归口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是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西安市金花路8号,邮政编码710032)。
本标准参编单位是长安大学,黑龙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福建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暂略﹚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一般规定 (3)4 评定指标及其定性分级与定量分值 (4)4.1 评定指标 (4)4.2 评定指标的定性分级与定量分值 (5)5 评定方法 (6)5.1 评定方法、步骤与定量标准 (6)5.2 相对权重 (7)5.3 城乡用地的建设适宜性综合评定 (7)附录A城乡用地评定指标的定量标准表 (8)A.1 基本指标定量标准表 (8)A.2 特殊指标定量标准表 (9)附录B城乡用地评定的基础资料调查类别表 (10)附录C城乡用地评定报告编制提纲 (11)C.1 城乡用地评定报告正文编制提纲 (11)C.2 城乡用地评定图则编制提纲 (11)附录D 基本指标的相对权重值 (13)附录E 城乡用地评定图例 (14)附录F 本标准用词说明 (15)1 总则1.0.1为保障城乡人居环境的安全,合理选择城乡用地,提高城乡总体规划编制中的城乡用地评定水平,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建制市、建制镇、乡(集镇)、村庄的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1.0.3城乡用地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可能(拟)作为城乡发展的用地,根据其自然环境条件,提出城乡用地评定的适用性分析及分类定级的技术成果。
1.0.4 城乡用地评定必须符合中国国情,因地制宜,结合城乡用地的自然环境条件及人为影响因素,重点分析与评定影响突出的主导环境要素和关联性强的环境要素,从三维空间即地下、地表及一定空域,综合评定城乡用地的建设适宜性,并应遵守下列基本原则:1 现场踏勘与调查资料分析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计算相结合的原则。
2 优化城乡生态环境,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规避自然灾害,保障城乡用地的安全性,评定城乡用地的适宜性, 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
3 适当考虑人为影响因素的原则。
接受人类社会活动在城乡用地上已形成的特殊情况、现象及国家政策规定等人为因素的影响。
1.0.5城乡用地评定,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城乡用地评定 urban and country landuse evaluation根据城乡发展的要求,对可能作为城乡发展用地的自然环境条件及其工程技术上的可能性与经济性,进行综合质量评定,以确定用地的建设适宜程度,为合理选择城乡发展用地提供依据。
2.0.2 不可建设用地 unbuildable landuse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很差,完全或基本不能适应城乡建设要求,或具有很强的生态和人为因素影响限制的用地。
2.0.3 不宜建设用地 unsuitable landuse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差,必须采取特定的工程措施后才能适应城乡建设要求,或具有较强的生态和人为因素影响限制的用地。
2.0.4 可建设用地 buildable landuse自然条件较好,场地较适宜工程建设,需采取工程措施,条件改善后方能适应城乡建设要求,没有生态及人为因素影响限制的用地。
2.0.5 适宜建设用地 suitable build landuse自然条件好,场地适宜工程建设,不需要或采取简单的(一般的)工程措施即可适应城乡建设要求,没有生态及人为因素影响限制的用地。
2.0.6城乡用地工程措施 urban landuse engineering methods为符合城乡规划和各项建设的基本要求,对准备建设的城乡用地,需要采取的工程处理方式。
2.0.7 特殊指标 special index城乡用地的建设适宜性,在自然环境条件和人为因素影响两个方面个别存在的,尤其是对城乡用地的安全性影响突出的限制条件和特殊因素,即在工程地质、地形地貌、水文气象、生态、人为影响等五个层面上个别存在的限制条件和特殊因素。
特殊指标是对城乡用地影响突出的主导环境要素。
2.0.8 基本指标 basic index城乡用地的建设适宜性,在自然环境条件和人为因素影响方面的基本条件和普遍存在的共性因素,即在工程地质、地形地貌、水文气象、生态、人为影响等五个层面上的基本条件和共性因素。
2.0.9评定区 evaluation area包括城乡现状建成区用地和可能(拟)作为城市发展的用地。
2.0.10 评定单元 evaluation unit城乡用地评定的基本空间单位。
同一单元内影响用地评定的环境要素其自然属性基本一致。
3 一般规定3.0.1 城乡用地评定区的范围必须在规划区范围内划定,并适应城乡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3.0.2 城乡用地评定必须划分确定适当的评定单元,评定单元的划分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 依据地貌单元、工程地质单元分区及水系界线、洪水淹没线、特殊价值生态区界线等划分评定单元;2 具有强震区断裂、不良地质现象等特殊属性的城乡用地,按其影响范围单独划分评定单元;3 结合各类保护区、控制区、风景名胜区的控制范围界线划分评定单元。
3.0.3 城乡用地评定必须划分确定城乡用地评定单元的建设适宜性等级类别;其建设适宜性等级类别应分为下列四类:Ⅰ类不可建设用地;Ⅱ类不宜建设用地;Ⅲ类可建设用地;Ⅳ类适宜建设用地;3.0.4 基础资料1城乡用地评定前,必须取得城乡自然环境条件资料及下列文件和图件资料:1)地形图。
其比例尺大、中城市为1/10000~1/25000;各类城市的市区、新开发区及卫星城镇、小城市、建制镇为1/5000~1/10000;乡、村为1/1000~1/5000。
2)城乡用地评定区范围内地质灾害严重的及多发区要取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3)大、中城市的城市规划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2 城乡用地评定前,应取得下列文件和图件资料:1)城乡总体规划图纸和文本;2)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生态环境规划、相关的国土规划及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的图纸和文本资料;3)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军事禁区与管理区、机场净空控制区等各类保护区、控制区的用地范围资料。
3 城乡用地评定的基础资料调查类别,应符合附录B中表B.1 的要求。
4 城乡用地评定前,宜取得下列文件和图件资料:1)城乡规划部门下达的城乡总体规划编制任务书或城乡用地评定专项任务书;2)拟定的城乡规划区范围图、城乡类别、性质、发展规模、用地发展方向及重点建设区等文件。
3)小城市、建制镇、乡和村宜取得城乡规划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3.0.5 评定成果的基本要求1 城乡用地评定报告的编制成果, 应包括城乡用地评定报告正文和城乡用地评定图纸两部分。
城乡用地评定报告正文,宜按附录C.1规定的要求编制;城乡用地评定图纸,宜按附录C.2规定的要求编制,并可适当增减。
2 城乡用地评定成果应符合存入城市建设档案,并输入城乡地理信息数据库系统的要求。
4 评定指标及其定性分级与定量分值4.1 评定指标4.1.1城乡用地评定单元的评定指标体系,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评定指标体系的指标类型应分为:基本指标和特殊指标两部分。
2 评定指标体系的各指标类型应由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两级构成。
一级指标为控制指标,二级指标为表述明细指标。
3 城乡用地评定单元的评定指标体系应符合表4.1.1要求;表4.1.1中未列入而确需列入的评定指标,应在保证评定指标体系系统性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列入。
表4.1.1 城乡用地评定指标体系表注:1、表中指标1-01~18为对城乡用地影响突出的主导环境要素;2、表中各类保护区包括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等;各类控制区包括湿地、绿洲、草地类生态敏感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军事禁区与管理区,净空、区域管廊限制区等;3、表中“√”——为必须采用指标;“○”——为应采用指标;“▲”——为宜采用指标。
4.1.2 城乡用地评定单元的评定指标体系的具体采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特殊指标的一级、二级指标,涉及者必须采用,不涉及者不得采用;2 基本指标的一级、二级指标应结合城乡类别和评定单元的具体情况选择采用。
4.2 评定指标的定性分级与定量分值4.2.1评定指标的定性分级与定量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特殊指标的定性分级按其对城乡用地适宜性的影响程度分为“严重影响级”、“较重影响级”、“一般影响”级三级,其相应的定量分值依次分别为“10分”、“5分”、“2分”;特殊指标的定量分值以小者为优。
2 基本指标的定性分级按其对城乡用地适宜性的影响程度分为“适宜级”、“较适宜级”、“适宜性差级”、“不适宜级”四级,其相应的定量分值依次分别为“10分”、“6分”、“3分”、“1分”;基本指标定量分值以大者为优。
3 特殊指标和基本指标定性分级与定量分值的具体采用,应分别符合附录A.1特殊指标定量标准表和附录A.2基本指标定量标准表的规定。
4.2.2 评定指标的下列二级指标的定量标准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岩土腐蚀性和地下水腐蚀性的综合评定等级、崩塌与泥石流分类,应符合GB50021—9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规定;2地下水水质分类,应符合GB/T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的规定;3地表水的水质分级,应符合SL63—1994《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的规定;4洪水淹没线的防洪标准,应按GB50201—1994《防洪标准》的规定确定;5放射性岩土的分级,应符合GB8703—1988《辐射防护规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