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审批事项下放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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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6/202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已经2020年1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同时,坚持放管结合,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改革主要内容(一)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

为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确保新旧资质平稳过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按照稳中求进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

对部分专业划分过细、业务范围相近、市场需求较小的企业资质类别予以合并,对层级过多的资质等级进行归并。

改革后,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和事务所资质,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

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或不分等级),资质等级压减后,中小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将进一步放宽,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具体压减情况如下:1、工程勘察资质。

保留综合资质;将4类专业资质及劳务资质整合为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勘探测试等3类专业资质。

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

2、工程设计资质。

保留综合资质;将21类行业资质整合为14类行业资质;将151类专业资质、8类专项资质、3类事务所资质整合为70类专业和事务所资质。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等级;行业资质、专业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

3、施工资质。

将10类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保留12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将民航工程的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施工总承包资质;将36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18类;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保留和取消或调整的证明事项清单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保留和取消或调整的证明事项清单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保留和取消或调整的证
明事项清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01.24
•【字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8年第7号
•【施行日期】2018.0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保留和取消或调整的证明事项清单的公告
2018年第7号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工作部署,清理规范各类证明事项,方便群众办事创业,按照省政府要求,现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或调整的证明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月24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9.23
•【字号】2020年第107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
公告
根据省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提升工作部署,我厅会同省审改办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梳理规范。

现将《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23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12.28
•【字号】2020年第178号
•【施行日期】2020.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
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结合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情况,我厅编制了《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20版)》,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28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冀建建市函〔2024〕80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公共服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管理,提升信息质量和共享服务能力,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厅已完成对“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的改造升级,现就做好工程项目信息归集和补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省平台注册账户管理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的建设要求,省平台拓展了对专业工程项目信息归集的支持,完善了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归集录入项目信息的归集,增加了企业业绩指标、个人业绩指标归集功能。

为统筹省平台运行管理效能和安全,对注册账户实行分级审核。

各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雄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理人员账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审核开设并分配相应权限,各县(市、区)相应部门管理人员的账户、权限由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开设。

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可于2024年4月30日起登录省平台(网址:http:// 121.29.49.134:18000/),在省平台注册账号,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附件1),选择企业资质类别,经企业注册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省外进冀企业自行选择市级审核部门)注册,通过省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

《河北省工程质量安全行业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河北省工程质量安全行业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河北省工程质量安全行业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为进一步推进住建系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创新管理方式方法,全面提高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工程质量安全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出台背景和行业发展现状《办法》的制定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深化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需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始终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改革部署,更好地优化我省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自2019年开始,先后向雄安新区等4个国家级自贸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5个国家级开发区委托下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资格认定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核发等多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向各市委托下放了“安管”人员、特种工作业人员考核两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

近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从便民利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角度出发,将上述企业的资质有效期统一延至2020年10月31日。

下一步,还将不断优化审批服务,压减审批材料,在全省范围内及时推广改革成果,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是助力建筑业企业蓬勃发展的需要。

工程质量安全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并不是意味着完全一放了之。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仅做简政放权、优化流程的“减法”,还做好强化监管、提升服务的“加法”。

截至5月底,在我省工商注册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共799家、施工图审查机构33家、监理企业321家、质量检测机构395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10569家。

只有通过创新监管机制,规范市场行为,才能激励和倒逼企业加快转型升级、真正做大做强,这不仅是全面提升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抓手,也是推动我省建筑业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迫切需要。

基于以上两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河北省工程质量安全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全力推进住建系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特别是做好权力下放、许可取消等事项的行业监管,创新管理方式方法,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职权目录(2020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职权目录(2020版)

行政 处罚
《安全生产法》(十二届主席令第 13
号修正)第
94
条。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将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
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而上岗作业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
实施依据
行政 许可
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14 号修正)第 31 条; ⒉《河北省建筑条例》(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11 次会议修正)第 6 条、第 43 条; 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 24 号修正)第 3 条。
公开 公开 形式 范围
厅网站 社会 公布 公开
公开 时间
社会 公开
公开 时间
收费依 据和标

承办 处室
备注
长期 公开
执法处 不收费 法改处
房产处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
24
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 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 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未按
行政 处罚
号修正)第
30
条。
-4-
公开 公开 形式 范围
厅网站 社会 公布 公开
公开 时间
收费依 据和标

承办 处室
备注
长期 公开
执法处 不收费 法改处
质安处
厅网站 社会 公布 公开
长期 公开
执法处 不收费 法改处
质安处
厅网站 社会 公布 公开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23•【字号】冀建质安函〔2024〕142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片区,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公共服务局: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做好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延续等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一)换领规则1.拥有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水利、公路行业及专业资质除外)的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网申请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A2(临)、B2(临)(指编号为A2、B2开头的临时资质证书,以下同)。

换领后,原丙级、丁级资质自动注销。

2.水利、公路行业及专业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证书的,企业应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办理,具体事宜以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为准。

换领成功后,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注销事项,申请注销相应的丙级、丁级资质。

(二)证书有效期1.换领的A2(临)、B2(临)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

1年有效期内,企业应按要求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延续的,A2(临)、B2(临)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2.企业申请上述资质延续时:(1)企业当前不持有A2、B2资质证书的,延续通过后,生成新的A2、B2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2.26•【字号】冀建质安函〔2024〕67号•【施行日期】202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为切实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始终保持“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压实各方责任,防范和化解施工安全风险,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稳步推进建筑工地快速有序复工复产,为全国“两会”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按照国家、省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强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感。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同时,全国“两会”即将召开,抓好建筑施工安全工作责任重大、意义重大。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性、复杂性,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入分析开复工面临的各类风险隐患,按照“大事不出、小事也不出”的要求,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强化隐患排查和监督执法,严把开复工关口,牢牢守住施工安全底线,坚决遏制事故发生,确保节后开复工阶段和全国“两会”期间建筑施工现场管控到位、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做好全年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二、扎实做好开复工准备。

春节后开复工时期历来是安全生产事故高发时段,新进、转岗人员多,施工机械搁置较久,疏于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跟不上、安全生产条件未达要求擅自开复工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层级划分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层级划分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层级划分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11.15
•【字号】2021年第174号
•【施行日期】2021.1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层级划分目录的公告
为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省市县乡分级审批权限,持续提升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和便利化水平,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编制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层级划分目录》,现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5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层级划分目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5.08•【字号】冀建法〔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建法〔2018〕1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管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为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6〕24号)、《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冀法函〔2017〕10号)有关要求,我厅对2016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组织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38件厅发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保留;二、对52件厅发规范性文件列入修改计划;三、对162件厅发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

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列入应予修改目录的厅发规范性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

未列入继续保留和应予修改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一律视为失效(不包括我厅颁布的标准、定额、规范等),但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需执行的,仍适用原来的政策规定。

附件:1、继续保留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2、列入修改计划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5月8日附件1继续保留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列入修改计划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9.04.13
•【字号】冀建法[2009]201号
•【施行日期】2009.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冀建法〔2009〕20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各扩权县(市)有关建设部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的意见》,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打造服务型政府,推进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按照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政策法规体系,持续优化城市化发展环境,加强立法后评估的部署要求,我厅对2000年以来颁发的307件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对不符合当前新形势要求、不利于科学发展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提出了清理意见。

经2009年3月31日第三次厅常务会讨论通过,决定对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新的政策法规不一致、不符合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以及调整对象已消失的5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对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3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3.11•【字号】冀建法[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冀建法〔2014〕8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管委、公用局、综合执法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张家口、保定市园林局: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我厅对2013年11月30日前颁发且有效的537件厅发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的34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见附件1);对部分内容与上位法或者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见附件2)。

对主要内容与上位法或者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已被新制定的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所涵盖、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替代、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3件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3)。

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183件文件不予处理。

本文件发布后,我厅2013年11月30前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凡是本文件没有公布保留的一律视为无效(不包括我厅颁布的规范、标准等技术规范),不再执行。

附件: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汇总表3.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3月11日附件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的若干意见-冀建法[2013]24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的若干意见-冀建法[2013]24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的若干意见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的若干意见(冀建法〔2013〕24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张家口市园林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加强和改进行政审批服务,推进审批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便捷化,更好地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现就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提出如下意见:一、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一)取消部分延期审批事项。

对没有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的4项延期审批事项,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不再进行延期审批。

二、加快行政审批速度(二)推行“即来即办”制度。

对内容简单的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实行即来即办,1个工作日内办结。

首批纳入“即来即办事项目录”的事项,包括由厅实施许可的各类资质、资格有关内容的变更、相关证书遗失、损坏补办等(附件1)。

今后,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逐步修订或扩大即来即办事项范围,最大程度为群众提供方便。

(三)深化“绿色通道”制度。

深入落实我厅关于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服务的相关规定,对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急需的建筑施工许可、涉及与央企合作项目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纳入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审批时限严格限定在3个工作日以内。

三、简化申报材料(四)实行“容缺预审预批”制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分批分步推进的原则,我部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及时间(一)试点地区。

选择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广东省、海南省等6个地区开展试点。

(二)试点期限。

试点时间为半年,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二、试点内容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将原由我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详见附件)下放至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新资质标准出台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审批方式由试点地区自行确定。

三、相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配齐配强资质审批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完善资质审批系统功能,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试点地区开展业绩核查等工作。

(二)规范审批行为。

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资质审批相关管理规定,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严格依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批,并将通过审批的企业资质(仅限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电子申报数据报我部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专项治理排查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专项治理排查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专项治理排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12.22•【文号】建办市[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专项治理排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09]4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司局:按照《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中治工发[2009]1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专项治理排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排查的范围和重点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为重点,对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和竣工的建设项目进行排查。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对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排查中,要按照《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要求,同时结合《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中治工发[2009]6号)中的排查标准进行排查。

排查工作要结合实际,确定排查重点。

排查的主要环节包括三方面,一是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找准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二是从制度建设、权力制约和监督、行政监管、市场环境等方面深刻分析原因;三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排查出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认真处理。

二、进一步明确排查工作要求排查问题是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和重要步骤,直接关系整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效。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要求,认真梳理自查项目,细化自查内容,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认真做好抽查督导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当前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当前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当前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冀建质安函〔2023〕528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当前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现就做好当前我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监理单位资质动态核查加强对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情况的动态核查,除“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外,省住建厅将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委托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家飞检等形式,进一步强化监理单位资质动态核查。

对于不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工程监理单位,在全省通报整改,同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整改期间,监理单位不得参与招投标或以其它方式承揽新的监理业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强化辖区内工程监理企业监管,不定期核查企业注册人员数量是否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是否有必要的检测设备,并依法依规进行有效管理。

二、严格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置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活动时,应当按照监理合同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和相应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组成项目监理机构进驻施工现场,项目监理人员配置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DB13(J)/T 8161)相关规定,并按监理合同要求进行履约。

对于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的监理工程项目,可按照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监理人员数量配置,对直接委托的监理工程项目,可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人员数量配置,但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的最低配备人数不应少于《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定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的通知-冀建质[2009]534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定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的通知-冀建质[2009]534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定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的通知
正文: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定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的通知
(冀建质〔2009〕53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34号部令)的规定,经对河北玉民工程设计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申请市政供水、排水工程施工图审查晋升一类和石家庄高文皂工程设计咨询事务所申请增设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材料的审查,符合法定条件,认定河北玉民工程设计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市政供水、排水工程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石家庄高文皂工程设计咨询事务所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

二○○九年十月十日
——结束——。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工程质量安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工程质量安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工程质量安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6.02•【字号】冀建质安函〔2021〕202号•【施行日期】202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工程质量安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行业日常监督管理,切实做好委托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切实加大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施工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根据《2021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冀建办﹝2021﹞8号)安排,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21年度工程质量安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核查范围在我省进行工商注册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机构,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

(一)省级核发资质资格企业。

对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由省级主管部门核发资质资格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照不少于15%的比例进行抽查,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不少于50%的比例进行抽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不少于5%的比例进行抽查。

(二)市级核发资质资格企业。

对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由市级主管部门核发资质资格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按照不少于15%的比例进行抽查。

(三)委托下放的企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的工程勘察企业(乙级及以下、劳务)、设计企业(部分乙级及以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丙级,事务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资格认定以及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核发,以委托形式下放给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委员会(雄安片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机场片区)、雄安新区及市级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统称“承接单位”)办理的企业资质,每地随机抽取15%进行核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征求《关于优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征求《关于优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征求《关于优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9.24
•【字号】冀建建市函〔2022〕189号
•【施行日期】2022.09.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征求《关于优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省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优化建筑许可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建设项目落地开工,我厅起草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的通知(试行)》,现征求你单位意见。

有关意见盖章后,请于2022年9月27日前反馈我厅。

联系电话:*************传真:*************
反馈邮箱:***********************.cn
附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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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审批事
项下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建质[2015]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1.07
【实施日期】2015.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审批事项下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建质〔2015〕1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依据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省政府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冀建法〔2014〕21号)要求,为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包括工程钻探和凿井,审批事项包括首次申请(核定)、延续、增项、重新核定、变更、注销以及其他相关业务,均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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