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减刑制度的辩证分析
浅谈减刑假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我国刑法中关于减刑、假释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所谓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所谓假释就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由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二、当前减刑、假释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与不足减刑、假释作为一项重要的行刑制度,是有效调动服刑人员认真接受改造,帮助他们早日回归社会和提高改造质量的重要手段。
对服刑人员依法减刑、假释是监狱执行刑罚的重要内容,也是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重点和焦点,更是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关注的焦点。
但是,在当前运行的减刑,假释程序中,由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或弊端,造成了减刑、假释过程中出现某种不公平。
减刑、假释比例的不确定性、裁定幅度的不平衡等问题,需要认真加以解决。
(一)减刑、假释运行过程中罪犯参与权过少的弊端所导致的不公等问题1、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对减刑、假释规定程序规定,没有赋予罪犯本人对自己和其他罪犯考核情况的知悉权。
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对减刑、假释程序运行中的一大难题。
因为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制度与罪犯人身自由密切相关。
对罪犯本人获得减刑、假释应视为每个罪犯的权利。
而在目前减刑、假释程序不公开、书面审理缺乏有效监督情况下,罪犯获得减刑、假释的权利很难得到充分保证。
2、假释裁定缺少必要的救济途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可以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引起再审。
而对部分减刑、假释裁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罪犯本人却没有规定不服减刑、假释裁定应该怎么样,能够具有哪些权利。
由于法律上的空白,难免会造成服刑人员在减刑、假释中遭受不公正的待遇时,得不到必要的救济。
(二)在具体实践中减刑、假释制度所存在的问题1、减刑、假释案件比例的不确定性在监管改造工作实践中,每个监狱对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总数都有一定的限制。
2020年监狱减刑新政策
减刑制度: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
减刑的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第1款的规定,减刑具有以下特征:(一)减刑以判处并执行了一定刑罚为前提犯罪人被判处一定的刑罚,将刑罚付诸执行,即开始了行刑过程。
减刑是一种刑罚变更制度,只有在原判刑罚执行了一定期限以后才存在刑罚变更的可能性。
(二)减刑以受刑人有悔罪表现为根据刑罚执行期间,并非所有受刑人都能享受减刑的待遇,减刑是以受刑人在行刑期间的悔罪表现为根据的,减刑制度体现了教育刑的理念。
根据报应刑主义,刑罚是对犯罪的报应,任何刑罚都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无论犯罪人在行刑期间表现如何,都不允许减刑。
换言之,减刑的思想与报应刑主义是格格不入的。
而根据教育刑的思想,行刑过程是对受刑人进行教育改造的过程,根据受刑人在行刑期间人身危险性的消长情况,可以予以减刑,从而作为对受刑人的悔改表现的一种肯定与鼓励。
因此,减刑制度体现了一定的刑事政策理念。
(三)减刑具有一定的限度减刑只是对原判刑罚的一种调整,而不是对原判刑罚的否定。
因此,减刑须有一定的限度,以维护原判刑罚的稳定性。
减刑的限度表明了报应因素对减刑活动的制约性,因而有利于实现惩罚与改造相统一的行刑原则。
减刑的条件:(一)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这说明减刑的适用对象,只有刑罚种类的限制,而没有刑期长短和犯罪性质的限制。
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二)实质条件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指受刑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将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作为减刑的实质条件,体现了刑法设立减刑制度的宗旨,即通过肯定受刑人已有的改造成绩,激励其继续努力改造,逐步减少以至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使其不再危害社会。
江苏法院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情况
江苏法院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情况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07•【分类】司法数据正文江苏法院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情况2022年12月7日,省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全省法院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情况,并发布十起实质化审理典型案例。
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韦瑞瑾,省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张婷婷,省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曹霞出席发布会,省法院新闻办公室主任张志平主持发布会。
减刑、假释制度作为刑罚变更执行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
减刑、假释制度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维护监管秩序稳定,保障刑罚功能和目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刑罚执行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减刑、假释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充分体现司法公正,杜绝司法腐败,提高司法公信力。
长期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力指导和省委政法委的坚强领导下,全省法院坚持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持续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方式改革,确保案件公平公正公开审理。
2021年全国政法机关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顽瘴痼疾全面排查整治,我省法院倒查了近三十年办理的80余万件减刑、假释案件,总体而言,未发现严重的违法情况。
去年底,为巩固深化减刑、假释顽瘴痼疾整治成效,深化刑罚执行制度改革,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为全面落实《意见》要求,全省法院采取坚决有力举措,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规范的程序,更科学的机制,全方位打造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体系,推动减刑、假释工作再上新台阶。
近年来,由于减刑、假释相关法律政策整体从严趋紧,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
减刑工作总结
减刑工作总结
近年来,我国减刑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推动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发挥
了积极作用。
在全国各级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减刑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绩,为推动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首先,减刑工作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对服刑人员的表现
和改造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对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进行减刑,不仅激励了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也为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提供了机会。
同时,减刑工作也有利于减轻监狱的负担,缓解了监狱的人员压力,有利于监狱的正常运转。
其次,减刑工作在促进社会稳定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减刑工作,一些
服刑人员得以提前回归社会,重新融入社会生活,成为社会有益的一员。
这不仅有利于减少社会犯罪率,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同时,减刑工作也有利于改善社会对司法机关的认可度,增强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减刑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些地方在减刑工作
中存在程序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导致减刑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同时,一些服刑人员在获得减刑后,没有得到有效的社会帮助和支持,导致他们再次回到犯罪的道路上。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减刑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完善减刑工作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减刑工作的公平公正。
总的来说,减刑工作是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
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减刑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完善减刑工作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减刑工作的公平公正,为推动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管理教育,罪犯,对策]分析限制减刑罪犯在监管改造中的管理教育对策
分析限制减刑罪犯在监管改造中的管理教育对策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限制减刑罪犯的监管改造对原有的监狱管理制度及教育管理方式提出了新的问题,如何更好地管理限制减刑罪犯,防止其重新犯罪,并使其重新获得回归社会的能力也就成为监狱管教部门需要迫切解决的任务。
一、限制减刑罪犯监管中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限制减刑制度,对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时从严控制。
同时,死缓罪犯在缓刑期间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此后减刑时可以适当从严。
这一系列的变动使得减刑适用对象更为严苛,减刑起始时间延长、减刑幅度变小。
对于监狱来说,罪犯在押刑期变长,监管安全、行刑成本、监管改造质量等方面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一)监管安全风险增强罪犯服刑时间的增加,导致其心理扭曲程度加大,再严密的管理也会防不胜防,给监狱警察人身与监狱安全埋下隐患。
部分恶习深、改造意识差的罪犯会采取脱逃、暴狱、杀人、行凶报复行为,使重大案件的发生几率大大增加。
(二)监管教育质量降低长时间的监禁会造成罪犯人格的扭曲与内心的压抑:长期与社会脱离,罪犯的社会生存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社会人际关系等均无法与社会同步。
监狱的教育改造技能再高超,也很难改变这一现状。
(三)监狱中、老年罪犯增多,行刑成本大幅增加《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部分被限制减刑的累犯、有组织的暴力型罪犯和死缓犯在监狱服刑至少要13年或15年以上,多的将达20年以上。
监狱的中、老年罪犯将逐步增加,监狱对其进行管理、教育、医疗和死亡处置的费用将大大提高,大幅增加监狱的行刑成本。
(四)增加二次犯罪的可能性长期的监禁刑,使一些罪犯反社会人格不断加重:罪犯的生存技能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要求:长期关押,罪犯与社会的人际关系疏远,处理现代社会关系的能力低下。
再犯罪的发生,有很大一部分即缘于刑满释放人员与社会脱节,无法与现今高速运行的社会相适应。
刑法中的刑罚执行制度
刑法中的刑罚执行制度刑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关注的是社会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对犯罪行为的惩罚。
而刑罚执行制度则是刑法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实现刑罚的公正、有效执行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监狱制度、缓刑与假释、社区矫正等方面探讨刑罚执行制度的不同实践和改革。
一、监狱制度监狱制度作为刑罚执行的主要方式,起到了保护社会安全和惩罚犯罪的作用。
然而,监狱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现行监狱制度往往过分注重惩罚,忽视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重返社会的准备。
这导致很多罪犯在出狱后再次犯罪的概率较高。
其次,监狱制度中存在着种族和经济不平等的问题。
某些群体在刑罚执行中往往更容易遭受不公正的对待。
因此,监狱制度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改革,更加注重教育、改造和社会融入,以及对所有罪犯的公正对待。
二、缓刑与假释缓刑与假释是刑罚执行制度的两种替代方式,倡导非监禁刑罚。
缓刑允许罪犯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免除刑罚执行,进而通过社会服务、教育和心理疗法等手段对其进行社会重新融入和改造。
而假释则是指在罪犯刑期届满之前,根据罪犯的改造情况对其进行提前释放。
这两种方式减少了监狱资源的占用,也给罪犯提供了改造和再次融入社会的机会。
然而,缓刑与假释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可能导致犯罪分子再度犯罪。
因此,刑罚执行制度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选择。
三、社区矫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思想的进步,社区矫正成为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区矫正是指不将犯罪分子关押在监狱,而是通过社区监督和协助进行惩罚和改造。
这种方式不仅减少了监狱资源的占用,还更好地促使罪犯在社会中承担责任和重新融入。
社区矫正的成功与否主要依赖于社会资源的投入和付出。
社区监督人员的能力和专业化程度、社会对于罪犯的理解和支持、以及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设等方面都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
综上所述,刑罚执行制度在刑法中具有重要地位。
监狱制度、缓刑与假释、社区矫正等都是刑罚执行的不同方式和工具。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实践反思与优化设想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实践反思与优化设想论文提要:《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人民法院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是改革和完善刑事审判制度,并要求建立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的公开制度,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加强同步监督。
贯彻落实“三五”改革纲要,大力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是近年来民意集中反映的问题,也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
人民法院作为减刑、假释裁定的主体,通过利用减刑、假释手段教育改造服刑人员,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为构建稳定的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现行减刑、假释制度在实践中存在审理方式单一、当事人参与较少、审判过程不透明、庭审形式化等问题,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减刑、假释制度的功能和效益,如何革除该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待解决。
本文立足司法实践,分析了当前我国在适用减刑、假释制度中存在的理念、制度设计等相关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立健全减刑、假释庭审制度、申诉制度、以及提高假释适用率等相关的完善性意见,以期推动我们减刑、假释制度不断完善,真正做到减刑、假释公开透明、兼听各方、监督制约,保障司法公正。
全文共7843字。
【关键词】减刑假释庭审程序申诉权一、减刑、假释的性质界定理论前提是进行研究的逻辑起点,在对减刑、假释制度进行探讨之前,我们必须首先理清对减刑、假释性质的认识,所有与减刑、假释有关问题的探讨都是以此根基展开,减刑、假释性质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减刑、假释程序的设计以及刑罚执行机关、检察监督机关、审判机关和罪犯各方的角色之定位。
(一)关于减刑的性质理论和实务界对于减刑的性质进行了较多的探讨,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恩惠说。
该观点认为,减刑是国家利用刑罚权对服刑中表现良好的罪犯减轻刑罚的“恩惠”。
如英国学者评论在监狱内实行减刑以达到监管目的的重要性时提出:“担心失去减刑机会的风险,已成为对付懒惰和犯错误的强有力威慑。
在这一有益的规定影响下,罪犯们的言行和举止有着明显的改进。
监狱工作论文浅析限制减刑类罪犯的改造对策
监狱工作论文浅析限制减刑类罪犯的改造对策在现代社会中,刑罚除了惩罚罪犯之外,更应该起到改造和重建罪犯的作用。
对于限制减刑类罪犯来说,其改造对策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监狱工作中限制减刑类罪犯的改造进行浅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了解限制减刑类罪犯的特点限制减刑类罪犯是指那些犯罪时间较长,危害性较大或有不良表现的罪犯。
他们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 惯犯特征:限制减刑类罪犯大多数是惯犯,已经有过多次犯罪记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
2. 适应性差:由于长期处于监狱环境,很多限制减刑类罪犯对社会生活和工作产生了不适应,导致在获释后再次犯罪的机率较高。
3. 心理问题:长期的监禁生活容易导致限制减刑类罪犯产生心理问题,例如抑郁症、焦虑症等。
二、加强心理矫治工作心理矫治工作是改造限制减刑类罪犯的重要环节之一。
通过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等方式,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调整他们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提高他们对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
1. 建立心理咨询机制:监狱应该成立专门的心理咨询小组,定期为限制减刑类罪犯进行心理咨询,帮助他们排解负面情绪。
2. 心理教育培训:通过心理教育培训,让限制减刑类罪犯增加对心理问题的认识,并学习应对心理问题的方法。
3. 狱内心理康复活动:组织一些心理康复活动,如文化娱乐、体育运动等,以缓解限制减刑类罪犯的心理压力,促进其心理康复。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限制减刑类罪犯在监狱期间,除了接受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之外,还应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在社会生活中的竞争力。
1. 制定职业培训计划:针对限制减刑类罪犯的具体情况,制定职业培训计划,选择适合他们的职业方向,通过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能力。
2. 开设技能培训班:建立各种类型的技能培训班,如电脑维修、烹饪、汽车修理等,为限制减刑类罪犯提供多样化的培训机会。
3. 推动就业帮扶:积极与社会各界合作,推动就业帮扶,为减刑类罪犯提供就业机会和创业资金,帮助其顺利融入社会。
四、加强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限制减刑类罪犯在改造过程中,还需要加强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培养他们正确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提高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减刑案例分析:安徽省蜀山监狱罪犯王某减刑案
【案件基本情况】罪犯王某,1990年01月生,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因非法拘禁罪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02日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刑期自2016年03月07日起,至2027年9月6日止。
于2018年01月04日入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2022年5月2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安徽省蜀山监狱四监区全体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王某提请减刑案。
会议综合罪犯王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王某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法对罪犯王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四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王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王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22年7月29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王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王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于2022年8月17日对罪犯王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王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王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减刑假释司法解释
Seizing the opportunity and making quick decisions is the key to the success of modern enterprise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减刑假释司法解释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年我国最高法就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具体适用问题,制定了相关的司法解释,这部解释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下面就让带来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帮助你进行具体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第二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减刑人员思想情况汇报
减刑人员思想情况汇报近年来,我国在司法改革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其中减刑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作为减刑人员的思想情况汇报,我们需要全面客观地了解和评估减刑人员的思想状况,以便更好地指导和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在此,我将对减刑人员的思想情况进行汇报。
首先,减刑人员的思想情况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自我认识、价值观念和社会责任感。
在自我认识方面,一些减刑人员对自己的罪行有了深刻的反思,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有强烈的改过自新的愿望。
在价值观念方面,一部分减刑人员通过学习和接受教育,逐渐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明白了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的重要性。
在社会责任感方面,一些减刑人员通过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逐渐树立了服务社会、回报社会的观念,愿意为社会做出贡献。
其次,减刑人员的思想情况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首先是心理问题,一些减刑人员由于长期的服刑经历,心理上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如焦虑、抑郁等,需要得到及时的心理疏导和帮助。
其次是就业问题,由于长期脱离社会,一些减刑人员在回归社会后面临就业困难,需要得到更多的就业培训和岗位安排。
再次是社会融入问题,一些减刑人员在回归社会后面临着来自家庭、社会的各种压力和歧视,需要得到更多的社会支持和关爱。
最后,针对减刑人员的思想情况,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政策来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首先是加强心理疏导和帮助,针对减刑人员的心理问题,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心理疏导机制,为他们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和帮助。
其次是加强就业培训和岗位安排,我们需要加大对减刑人员的就业培训力度,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岗位安排。
再次是加强社会支持和关爱,我们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减刑人员的社会关爱和支持,帮助他们尽快融入社会。
综上所述,减刑人员的思想情况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问题,需要我们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减刑人员的重要性,采取更多的措施和政策来帮助他们,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
减刑
刑事司法活动之一
01 定义
03 适用范围 05 案例剖析
目录
02 法条依据 04 条件 06 相关词条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 刑事司法活动;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 缓刑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
第二,判处死缓的罪犯,在两年期满后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自此以后的减刑问题,则与所探讨 的减刑是一致的。这一点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0月28日颁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得到证明,“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 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 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 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 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 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8条的规定,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典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 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 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美国的减刑制度
美国的减刑制度美国是世界上减刑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
减刑制度是指对已经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或刑满后提供的缓刑、假释以及其他减轻刑罚的机会。
减刑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并减轻监狱系统的负担。
本文将探讨美国的减刑制度,包括减刑类型、减刑的判断标准以及减刑的影响。
一、减刑类型在美国,主要的减刑类型包括缓刑、假释以及特赦。
1. 缓刑:缓刑是指犯罪分子在被判刑后,在不入狱的情况下暂缓刑罚执行,并被安排进入社区进行一定时间的监督和指导。
犯罪分子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限制,并且在缓刑期间不能犯罪或违反提供的条件。
如果违反了缓刑条件,可能会被撤销缓刑,并恢复原判的刑罚。
2. 假释:假释是指犯罪分子在刑满之前获得提前释放,并在刑满后继续服勤刑罚的一种机制。
假释通常需要经过一个假释听证会的审判程序,由假释委员会决定是否给予假释。
假释的条件包括就业、居住、进行定期报告和接受治疗等。
如果假释期间违反条件,可能会被收回假释并返回监狱服刑。
3. 特赦:特赦是指由政府机构或特定机构对犯罪分子的刑罚进行免除或减轻。
特赦决定通常是基于某种公共利益或人道主义理由。
特赦可以是个别的,也可以是普遍的,但它并不涉及改变犯罪分子的罪行记录。
特赦通常由总统、州长或政府特定委员会决定。
二、减刑的判断标准在美国,减刑的判断标准主要基于犯罪分子的行为和相关因素。
1. 犯罪类型和严重程度:不同的犯罪类型和严重程度对减刑申请有直接影响。
一般来说,减刑更常见的是非暴力罪行,如毒品犯罪、盗窃等,而严重的暴力犯罪往往不容易获得减刑。
2. 行为表现:在服刑期间,犯罪分子的行为表现成为评估减刑申请的重要因素。
行为表现包括服从监狱规则、参加康复项目、接受教育和职业培训等。
良好的行为表现能够增加获得减刑的机会。
3. 再犯率:再犯率是评估减刑申请的一个重要指标。
如果犯罪分子有再犯的记录,那么获得减刑的机会会大大降低。
4. 受害人意见:受害人的意见和反馈通常也会在减刑申请的评估过程中被考虑。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思考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思考关键词减刑假释刑罚一、我国减刑、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刑法规定的减刑、假释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严重制约了减刑、假释作用的发挥。
(一)减刑、假释同质化减刑、假释两种刑罚执行制度功能类似,同质化现象严重,两种制度并行毫无必要。
1.减刑、假释的适用对象基本相同。
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假释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减刑的适用对象包括管制和拘役,其适用范围要广一些,但实际上二者的适用对象并无多大区别。
管制和拘役由于种种原因,极少适用,其适用率很低。
对少量被判处管制和拘役的犯罪人,虽然可以适用减刑,但实际上除非具有某种特殊情况,一般是不会被减刑的。
对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犯罪人,予以减刑仅具有理论上的可能性。
2.减刑、假释适用的实质条件相似。
减刑只要有悔改表现即可适用。
当然立功也可以减刑,但犯罪人立功的毕竟数量较少,不具有普遍性。
法律对假释条件要求较高,除确有悔改表现外,还要求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但实践中确定是否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也主要依据服刑期间的表现,并没有另外的特别标准。
3.减刑、假释要求的实际服刑期相似。
减刑后的实际服刑期,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假释对实际服刑期的要求与之相同。
虽然刑法对减刑、假释还有一些特别规定,如原判死缓又限制减刑的,但这些情况毕竟较少,缺乏普遍性。
4.减刑、假释的区别化规定,形同虚设。
(1)刑法对被判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人,实际执行的刑期规定得很高。
但是限制减刑的规定并不影响假释的适用。
刑法对被判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人的严厉规定,可通过假释而规避。
(2)刑法规定对累犯以及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刑法对这些犯罪人并未规定不能减刑,不得假释的规定,可以通过减刑而规避。
5.减刑和假释的适用程序相同。
刑法对减刑和假释规定了完全相同的提请和审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9•【文号】法释〔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减刑、假释,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已于2024年1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5号(2024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0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正确处理减刑、假释与财产性判项执行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审查原生效刑事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以此作为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因素之一。
财产性判项是指生效刑事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中确定罪犯承担的被依法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判项,以及民事赔偿义务等判项。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查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应将执行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缴付款票据、执行情况说明等作为审查判断的依据。
人民法院判决多名罪犯对附带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的,只要其中部分人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即可认定附带民事赔偿判项已经执行完毕。
罪犯亲属代为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视为罪犯本人履行。
第三条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着重审查罪犯的履行能力。
罪犯的履行能力应根据财产性判项的实际执行情况,并结合罪犯的财产申报、实际拥有财产情况,以及监狱或者看守所内消费、账户余额等予以判断。
浅析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
浅析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一、减刑、假释制度的概述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起始于清末。
在清朝末年,清政府面临内忧外患,被迫走上变法之路,作为变法内容的一系列法律相继编成,其中,《大清监狱律草案》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减刑制度,而《大清新刑律》则最早规定了假释制度,这是我国首次规定减刑假释制度的两部刑事法典。
近年来,随着人权法治理念在中国的兴起,程序法治日益成为法治中国的一个关键词,但刑事执行却未获得足够的关注,尤其以减刑、假释为甚。
所谓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它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依法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的刑期以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行刑制度。
减刑和假释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中最为重要的制度。
二、减刑、假释制度在司法运行中存在的问题(1)法条规定的不明确性。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条规定的不明确而致使司法实务操作的混乱。
例如《刑法》第81 条第 1 款规定:罪犯获得假释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实际执行一定的刑期。
二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三是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而第三条在实践中是难以预测的。
因此虽然假释的优越性高于减刑,但实务中假释适用率却很低,我国监狱对被执行人进行考量采用的积分制,有其合理性,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立法,导致全国各地执行标准不统一,从而导致改造表现完全一样的罪犯在不同地区的监狱服刑或者同一地区的不同监狱服刑而在能否获得减刑或者减刑的幅度上完全不同,这不仅损害了司法公正,而且不利于监狱执法公信力的树立。
(2)被判刑人和被害人无程序参与权。
虽然在司法改革中,将我国的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由原来的书面审改成开庭审和书面审相结合的方式,但是参与主体仍是监狱、检察机关、法院,没有被执行人和被害人的参与。
刑罚执行制度减刑与假释PPT课件20页
但不能虚伪;可以平凡,但不能平庸;可以浪漫,但不能浪荡;可以生气,但不能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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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人生没有笔直路,当你感到迷茫、失落时,找几部这种充满正能量的电影,坐下来静静欣赏,去发现生命中真正重要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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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在人生的舞台上,当有人愿意在台下陪你度过无数个没有未来的夜时,你就更想展现精彩绝伦的自己。但愿每个被努力支撑的灵魂能吸引更多的人同行。
无言。缘来尽量要惜,缘尽就放。人生本来就空,对人家笑笑,对自己笑笑,笑着看天下,看日出日落,花谢花开,岂不自在,哪里来的尘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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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心情就像衣服,脏了就拿去洗洗,晒晒,阳光自然就会蔓延开来。阳光那么好,何必自寻烦恼,过好每一个当下,一万个美丽的未来抵不过一个温暖的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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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无论你正遭遇着什么,你都要从落魄中站起来重振旗鼓,要继续保持热忱,要继续保持微笑,就像从未受伤过一样。
第二节 减 刑
一、减刑概念: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 行期间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 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行刑制度。
二、减刑种类:
1、重刑种减为轻刑种; 2、长刑期减为短刑期。
三、减刑的条件
前提条件:管制、拘役、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
可以减刑 立功表现
实质条件
悲心,饶益众生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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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梦想总是跑在我的前面。努力追寻它们,为了那一瞬间的同步,这就是动人的生命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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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懒惰不会让你一下子跌倒,但会在不知不觉中减少你的收获;勤奋也不会让你一夜成功,但会在不知不觉中积累你的成果。人生需要挑战,更需要坚持和勤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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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人生在世:可以缺钱,但不能缺德;可以失言,但不能失信;可以倒下,但不能跪下;可以求名,但不能盗名;可以低落,但不能堕落;可以放松,但不能放纵;可以虚荣,
对刑罚执行中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理解和思考
对刑罚执行中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理解和思考摘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国家对刑事政策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是刑罚执行机关进一步有效贯彻国家刑事法律的积极的实践和探索。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进一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又赋予了新的内涵和时代要求。
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在具体的刑罚执行活动中如何领悟、把握、运用好这一政策,做到当严必严,当宽则宽,宽严结合,是一个非常值得深入思考和探究的命题。
本文以探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中的完善对策及具体应用为主,以期对监狱工作起到参考和借鉴作用。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罚执行监狱工作2006 年 10 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它的确立表明我国的刑事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完善。
近年来, 宽严相济逐渐成为我国刑事政策的热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逐渐贯穿我国刑事活动的全过程。
而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更应将此政策贯彻到底。
笔者从监狱工作经验来看,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将宽缓、宽容与严格、严厉对立统一,使刑事奖罚执行到位,强调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追求法律效果与追求社会效果相结合,能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冲突,防止社会对立,充分发挥刑罚有效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
监狱在刑罚执行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正确执行刑罚、促进监狱整体工作以及有效服务和谐社会构建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纵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前世今生”。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是突兀而出的,而是有着深远的历史传统、特定的时代背景,并受国外理论实践所影响。
(一)从历史渊源来看,宽严相济“古今如一”。
在一定意义上,宽严相济的思想是对中国古代刑事政策思想——“明德慎刑”、“德主刑辅”等的继承与发展,同时也是对世界刑罚轻缓化时代潮流的积极回应,其价值取向是:保障人权,厉行法治,追求公平正义。
2017最高人民法院减刑新规标准细则
2017最高人民法院减刑新规标准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进一步从实体上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
下面小编整理的2017最高法减刑新规标准细则,欢迎阅读。
2017最高法减刑新规标准最高法减刑新规从实体上统一执法标准减刑假释暗藏权钱交易,新规统一执法标准减刑、假释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措施,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服刑人员积极改造,促进他们回归、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澎湃新闻注意到,最高法院于2009年正式启动减刑、假释司法解释修订工作,上述《规定》是对2012年7月实施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2年《规定》)的修改完善。
最高法审判监督庭庭长夏道虎介绍说,新《规定》在2012年《规定》29个条文的基础上,修改条文17条,合并条文2条,删除(程序性)条文6条,新增条文20条,保留不变3条,总条文达42条。
不过,至今实施才四年之久的这一司法解释,为何要进行如此大幅度的修改?夏道虎解释说,前些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办理违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对司法公正和公信损害巨大,影响恶劣。
他认为,新出台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刑罚执行变更的法律制度,进一步统一了全国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
终身监禁贪贿犯不得减刑,倡导扩大假释适用据最高法统计的数据显示,近年来,全国减刑、假释案件平均每年在60万件左右。
不过,在减刑、假释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亟待解决。
在夏道虎看来,这些普遍性问题包括如何界定减刑、假释性质,如何均衡适用减刑、假释,如何科学设置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等。
“减刑、假释的根本目的是激励罪犯积极改造,罪犯只有积极改造,表现优异者,才能获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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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 2 6 5期
6 2 1 中 圉鸠磐 霄j
刑事执行检察
责任编辑 : 苗红环
认 定 为 表 现 良好 , 就 会获 得 相应 的奖励 , 但是 , 这 只 他在计 算犯 罪成 本 和预期 犯罪 收益 的 时候 .就 会 冈
是 适应 了监狱 的监管 标 准 . 与社 会 标 准 并不 在 一 个 为犯 罪 的成本价 格 上升 . 抑制 犯罪 行 为 . 最终 减 少犯 层面上 . 这 就 出现 了在 监 狱 中表 现 好 的罪 犯 . 在回 罪市场 . 因此有 利 于实现一般 预防 的功能 假 释 的威 归 社会后 并 不适应 社 会 的要 求 的现象 ( 四1 法院 审理裁 判 流于形 式 慑效 率大 于减刑 的威 慑效 率 . 降低 社会 治安 风 险 . 减 少重 新违 法 、 犯 罪 给社会 造 成 的各 种损 失 . 最终 更有
忽视 .减 刑制 度 利 用 罪犯 希 望 早 日获 得 自由的 心 理. 充 分 调动 了罪 犯参 与改 造 的积极 性 。 二 是 调节 刑罚 罪 犯被 剥夺 自由 以后 , 通 过监 狱 的改造 和对 自身 犯罪 行为 反思 ,人 身危 险性 、 社
度 的频繁更 改 、 更替 冲击罪犯 思想 . 影 响罪犯 改造 的
的。 如物 品 的摆放 、Fra bibliotek个人 卫生 、 区域卫 生 、 劳动产 量 、
r 一1 减 刑制度 的立 法过 于 简单 我国《 刑法 》 第7 8 、 7 9 、 8 O条是我 国减刑制度 基本 的法律依据 . 规定较为简单 虽然最高人 民法 院已经 五次通过司法解释对减刑制度作 了进一 步的规 定 。 但 仍存在一定 的概括性 、 主观性 , 不便于实践 中的操作 。
关根据 实际情况 . 制 定 出了各 自的实施细则 、 意见 或
者通过联席会议就相关 问题达成一致 。 指导具体 司法
活动 。 各地相关规定不一 , 减刑标准 、 幅度 、 间隔时间 、
求. 只要其 行 为不 违反 规定 , 没有 扣分 , 那 么就会 被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石 嘴 山 市红 果 子 地 区人 I L N" 察院检察长[ 7 5 3 0 0 0 ] 宁夏 回 族 自治 区石 嘴 山 市 红 果 子地 区人 民检 察 院 [ 7 5 3 0 0 0 ]
刑 相适 应是 刑法 的基本原 则 。
犯 经过一 次或几 次减刑后 .剩余 刑期 内不 能再减 刑
时. 罪犯 就放松对 自我要 求 . 不再严 格遵守 监狱 的规
定. 出现挑战监狱监管改造 的心理 。 目前 , 短 刑期 和残
刑期罪犯普遍成 了监狱监管改造 活动难点 问题 这 就
三 是节 省行 刑 资源 减刑符合行刑经济性 的要 求 监禁刑行刑 。 需要 国家直接或者 间接 支付 大量资
金. 投入数量可观 的人力 、 物力等 。 开支 巨大。罪犯在 符合一定条件 时及早 出狱 .有利 于提高监舍利用率 .
发挥监狱 的更 大功 能 二、 减刑 制 度适 用 中存在 问题
说 明在一些犯罪分子身上存在着虚假 的认罪伏法 . 不
能从 主观上改变 自己的错 误思想 . 而对此 问题 , 减 刑
释。 各地 方 自己制定实施细则 , 更是频 繁更改 。 法规制
一
是激 励罪 犯积 极改 造 减刑 制度 在犯 罪分 子
确有 悔 改表 现或 者立 功表 现时 .减 轻其 原判 刑罚
在监 狱对 罪犯 的改造执 法 活动 中 . 罪 犯虽 是被 改造
对象 . 被 动接受 监 管 。 但是 . 罪犯 自身 主动 性却 不容
完成 作业 等 等 . 计 分考 核重 视考 核罪犯 的 日常 改造 行为, 缺 乏 对思 想状 况 的考 核 。…计 分考 核 制度 重 视监 狱 的狱政 管理 . 缺 乏对社 会 效果 的关 注 。罪犯 在 日常 改造 中 .会 比照行 为 规 范 和计 分 考 核 的要
全 国各 省 、 自治 区 、 直 辖市 的审判机关 和监狱 管理 机
刑 事执 行检察
责任 编辑 苗红环
一
一
。 cu …
s
i 中 囡旌蔡 官i 6 1
毋张 国军 张训 刚 } / 文
现 行减刑制度 的辩证分析
摘要 : 减 刑 作 为 一 种 有 利 于激 励 罪犯 服 刑 改造 的行 刑 制 度 . 多年 的 司 法 实践表 明 。 减 刑 有 力 地 推 动 了罪 犯 改造 积 极 性 的提 高 , 维 护 了监 管机 构 罪犯 改造 1 秩 序 的稳 定 。伴 随着 司法 体 制 改 革 的 不 断推 进 , 这项刑罚
积 极性 , 与法律稳定性 、 可预期性相违背 。
f 二1 缺 乏 必 要 的 减 刑 后 制 约 制 度
现行 减刑制度 采取 了简单缩 短刑期方 式 .立 法
上未规定 考验期 或减刑 撤销制度 在 司法实践 中. 罪
会 危 害 性 降低 . 再 次 对其 行 为 进 行法 律 评 价 . 符 合 刑 罚特 殊 预防 目的和行刑 个别 化要 求 . 体现 了罪 责
没有配套设置对应 的监管或者惩罚措施 。 减刑后制 约 的空 白是减刑制度 的一个亟待解决 的难题 。 f 三) 减 刑计 分考 核制 度考 核标 准设 置不 合理 监 狱 通 过计 分 考 核 制度 将 减刑 标 准 细 化 为 可 操作 具体 标 准 . 主要 是 针对 罪犯 日常 改造 中的行 为
执 行 制 度 的 一 些 问题 逐 步 显现 。 关键词 : 减 刑 问题 完善 建议
一
、
减 刑制 度在 刑罚 执行 中的积极 作 用
频率差异较 大 . 导致行刑不公 , 损害 了司法公信力 。 自 1 9 9 1 年 最高人 民法 院出台《 关 于办理 减刑 、 假释案件 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规 定》 至今 . 最高人 民法 院 已经是第 五次针对 减刑 、假 释案件作 出专 门司法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