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集团公司出差管理办法[120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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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集团公司出差管理办法[120380]
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出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出差管理,有效控制经营费用,本着既合理、节约,又不影响工作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出差,是指离开公司所在城市,办理与公司业务有关或经公司有关领导同意办理的其他事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遵照执行,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计划与申请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员工出差原则上应制订出差计划,并纳入月度工作计划中。计划应明确出差的目的和要求。
第五条各部门员工出差,均须填写《出差申请单》(见附件)。部门副经理及以下员工出差,由部门经理审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出差,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出差,由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批准。因工作需要,确需到国外出差的,由经办部门提出申请,编制详细的出差计划,明确任务和目的,经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六条对临时要求出差的,各部门经理应认真审核,出差的审批程序及权限按上款规定执行。因情况紧急而无法办理出差审批手续的,可用电话方式请示,得到同意后,可先出差,后补办手续。
第三章费用与标准第七条出差费用包括:路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
第八条出差费用一般标准:
出差费用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次)
长途交通工具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
项目
标准飞轮火汽省会及其他省会及其他省会及其他
职务机船车车特区地区特区地区特区地区
总经理及以特特软按按按按按按
上管理人员等等席实实实实实实普三硬巴32022050304020
其他人员(C)通等席
第九条出差费用特殊标准(按实报销人员除外):
(一)住宿:住宿费多不补,少不退,凭发票核报。多人共同出差时,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两人合住一室;凡合住的,每室住宿标准可按同行人员中的最高标准上浮50%。
由接待单位免费提供住宿或住亲朋好友家的,不享受住宿费报销待遇;如夜间在长途交通工具上度过的,不计入住宿的天数。
(二)伙食费补助:伙食费补助不分途中与住勤,按上述费用标准核发。凡由接待单位免费提供就餐的或就餐费用已通过其他方式在公司报销的,应按实予以扣减。
(三)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按上述费用标准凭发票核报。凡自带车辆或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按实予以扣减。
(四)长途交通工具总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出差,交通工具自选;部门经理助理及以上人员出差,原则上可乘坐飞机(普通舱),但应尽量节俭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需乘坐飞机的,应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乘坐。因工作需要,领导的随行人员中可有一人享受与随行领导相同待遇。
(五)为降低费用,公司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凡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每满12小时(不满12小时按12小时计算)另行补助20元,依此类推。
第十条凡自带车辆出差的,过路过桥费、油费等按实报销。
第十一条凡公司派往外地学习、培训、参观、参加会议,对方已免费提供食、宿、市内交通工具的,或食、宿、市内交通费用已计入相关费用中的,则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到国外出差的,国内行程中的差旅费按国内出差标准执行。国外出差费用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由公司董事长审定。
第十三条凡超出以上出差费用标准的,超出部分均由当事人自理,特殊情况应说明原因,并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四章出差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员工出差前,应做好出差行程的安排工作,明确出差的任务和要求,准备好出差所需的文件、资料等。
第十五条出差员工应随时与公司保持联系,并经常、及时地将任务完成情况用最有效、最经济的方式向直接领导汇报,遇到重大、重要的情形变化,应做好详细记录,并迅速向直接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出差员工应严格按照《出差申请单》中的要求开展工作,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因情况发生变化而需要延长出差时间的,应向直接领导请示,经批准后,按批准后的时间执行。如已提前完成任务或确信已无法完成任务的,应在请示领导后立即返回公司。公司员工不得借出差机会办理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事宜或借机旅游。
第十七条公司员工出差办理重大或重要事务、外出调研、学习培训、参加会议以及到国外出差的,回公司后,应及时写出工作汇报或学习培训心得交直接领导审阅。
第十八条国外出差员工的政审工作及办理护照、签证、出国机票等事务,均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
第五章借支与报销
第十九条出差员工需借支差旅费的,应填写《差旅费借款单》,与《出差申请单》同时报批,其程序与权限与出差申请相同。
第二十条出差返回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凭《出差申请单》到公司
财务管理部办理报销手续,不能按时报销的,应向财务管理部说明原因,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报销时,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部门副经理及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签字后,送财务管理部审核,其他人员直接送财务管理部审核,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报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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