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差旅和会议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油辽字〔201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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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各直属公司,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差旅和会议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油预算〔2012〕55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确保执行到位。自转发之日起,原《辽河油田公司差旅和会议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油辽字〔2008〕186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转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差旅和会议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河油田分公司文件

中油辽字〔2013〕20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 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差旅和会议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转发集团公司差旅会议办法

抄送:

中国石油辽河油田财务处2013年02月25日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差旅

和会议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集团公司境内出差、会议等费用标准,规范费用报销制度,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部门、专业分公司、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差旅和会议费用支出。

第二章报销标准

第四条员工出差应按照以下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一)交通工具乘坐标准按下表执行:

1.领导层成员包括集团公司党组成员、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股份公司管理层成员、集团公司副总师及相同职级人员。

2.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集团公司总部部门、专业分公司领导成员及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直接控(参)股公司中由总部委派的部分领导成员。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其他局级干部执行高级管理人员标准。

(二)员工出差乘坐飞机应从严控制。对于同时具有头等舱和公务舱的机型,高级管理人员只能乘坐公务舱。科级及以下员工出差,确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本办法所称单位领导,是指总部机关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具有差旅费报销审批权限的处级及以上领导(含处级)。

第五条员工出差住宿,在集团公司规定的上限标准内据实报销住宿费用:

(一)住宿标准执行下表规定:

单位:元/天

选择签约宾馆饭店;出差地没有系统内宾馆饭店及签约宾馆饭店的,可入住系统外宾馆饭店。系统内宾馆饭店及签约宾馆饭店名录由办公厅在中国石油内部网站发布。

第六条院士、专家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院士无副局级以上行政职务的,比照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标准执行。

(二)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专家、集团公司高级技术专家、企事业单位管理专家和技术专家,无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的,比照处级标准执行。

第七条出差住勤补助包括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通讯补助、杂费补助和出差目的地市内交通补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住勤补助标准见下表:

第八条会议费用包括餐饮、接送站、场租、会标、印刷等除住宿费以外的所有费用。会议费用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第三章出差报销

第十条差旅费报销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往返机场、车站、码头交通费。

第十一条员工出差应按管理权限报批。除集团公司领导层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外,员工出差应提前办理出差申请。出差审批单必须明确出差天数、地点和任务。交通费或住宿费超标准的,超额部分自理;特殊原因造成超标准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销。

第十二条员工因工作原因改退签机票、火车票产生的费用,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销。

第十三条员工出差凭城市间交通费或住宿费发票领取住勤补助。

第十四条员工在本级单位所在县市且单程不超过120公里的范围内出差不报销住勤补助。

第十五条员工外埠出差,其往返机场、车站、码头的交通费,在不超过200元/人的限额内据实报销,没有城市间交通费发票的不予报销。

第四章会议费报销

第十六条会议主办单位凭会议费发票、会议归口管理部门出具的会议审批单按规定标准报销会议费。

第十七条员工参加会议发生的会议费和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城市间交通费和往返机场、车站、码头交通费按出差标准报销。乘坐火车、轮船在途期间,按照出差标准报销住勤补助。

(二)参加系统内会议,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住宿费,不报销会议费和资料费。会议主办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会议费和资料费。

(三)参加系统外会议,主办方统一安排食宿并收取会议费、资料费的,凭主办单位会议通知和发票据实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按照出差标准报销住宿费和住勤补助。

第十八条员工经单位批准参加培训,城市间交通费和往返机场、车站、码头交通费按出差标准报销。乘坐火车、轮船在途期间,按照出差标准报销住勤补助。

第五章基层单位实习的差旅费报销

第十九条员工到外埠基层单位实习,凭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按照出差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往返机场、车站、码头交通费,住勤补助按实习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员工到外埠基层单位实习,实习期超过半年的,每半年可报销一次往返单位所在地的交通费。实习期不足半年的,只报销一次往返单位所在地的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员工在本单位所在地的基层单位实习,不报销交通费和住勤补助。

第六章其他情况的差旅费报销

第二十二条员工探亲路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符合探亲条件的员工,可凭发票和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按同程一般火车硬席(卧)票价标准报销往返路费,超额部分自理。

(二)探亲往返途中,必须转车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住宿发票和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按照一般地区住宿标准分不同职级报销一天的住宿费。

第二十三条员工调动发生的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员工调动工作,凭发票和工作调动函,按出差标准报销其原工作单位所在地至调入单位之间的差旅费用。

(二)随同调动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住勤补助,可参照一般人员标准执行,只报销单程路费。

(三)员工调动工作,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每户按3000元上限凭交通运输业发票及工作调动函据实报销,超过部分费用自理。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遣,按照1000元上限凭交通运输业发票据实报销,

超过部分费用自理。

(四)员工调动发生的差旅费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四条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住院就医的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住院治疗,按照出差住勤补助标准发给住院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二)单位安排人员陪护的,陪护人员差旅费按因公出差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临时借调员工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因工作需要临时抽调到上级部门或同级单位工作、未办理长期借调手续的临时借调员工,在借入单位工作期间的住勤补助按照出差住勤补助标准减半执行,由借出单位负责报销。借出单位与

借入单位在同一地市的,不报销住勤补助。

(二)临时借调人员在借入单位出差,执行借入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由借入单位负责报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标准均为上限标准,未尽事宜,各单位可在本办法规定标准范围内制定细则,报集团公司预算管理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预算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差旅和会议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厅发〔2008〕25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出差人员乘坐高速铁路列车座位等

级及报销标准》(中油预算〔2011〕3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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