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统计指标解释.doc
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附件3:统计报表指标解释(一)企业基本情况(电软统企1表)企业基本情况表是软件产业统计报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企业的各种经济属性特征,其主要作用在于利用标识库中的各种属性指标,对企业进行不同分类,从而便于通过计算机进行各种数据处理,取得大量系统的详细资料,以满足各级领导和经济管理部门分析研究与指导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工作的需要。
1.企业基本情况表的构成企业标识库主要由“企业法人代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登记注册类型;行业;控股经济;出口基地;软件园区”等代码构成。
企业法人代码:□□□□□□□□—□2.企业基本情况表的填报方法软件产业所属企业的标识代码(35位)应由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填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子信息产业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上报。
(1)企业法人代码(9位):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单位)法人代码。
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企业法人代码共有9位,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软件企业填报时,要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规定的“法人代码”填写,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后九位填写。
(2)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分代码》中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分代码(3)企业工商登记类型代码(3位):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规定。
即:企业按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工商执照》上所注明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填写。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4)行业代码(5位):企业标识库中的行业码由五位码组成,每个企业必须有一个行业代码,该行业代码的归属是以本企业研发生产的主要产品为依据,并严格按照下列《软件产业行业分类目录及代码》的规定填写。
机构编制核查中指标解释
机构编制核查中指标解释事业机构:(以石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为例)(一)事业单位基本信息1.单位全称: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单位全称,必须与事业单位公章上的名称一致。
例如:石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2.其他全称: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单位其他全称,包括加挂牌子的全称和实行合署办公的其他单位全称。
3.主管部门:指举办该事业单位的行政机构或事业单位。
例如:中共石首市委编办4.批准文号:指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的文件号,并在文件号前注明行政区划和发文机关。
如果没有该文件,则以最近一次批准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号或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文件号为准;如上述文件都没有,则此项填“无”,并在特殊情况说明表中解释。
例如:中共石首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石机编[1992]42号5.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颁发的法定代码。
6.通讯地址:指单位的通讯地址。
7.邮政编码:指单位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8.固定电话:指机构所在地的区号和机构的联系电话。
9.域名:指单位的中文域名。
如中文域名和英文域名均没有的,则填写“无”。
例如:XX编办.政务10.法定代表人:指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
例如:汤齐勇11.法人证书号: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号码。
如没有,则填“无”。
例如:142102200219。
12.是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选择型指标,指事业单位是否经公务员管理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包括:(1)是、(2)否。
注:我市的参公事业单位以人社部门公务员管理局登记的为准。
系统类别:选择型指标,包括:(1)党委、(2)人大、(3)政府、(4)政协、(5)法院、(6)检察院、(7)民主党派、(8)群众团体、(9)经济实体、(10)其他。
14.事业单位类别:选择型指标,包括:(1)承担行政职能类、(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3)从事公益服务类(分为①公益一类、②公益二类)、(4)未分类。
地方机构编制统计指标解释
一、地方行政机构编制实名制指标地方行政机构编制实名制指标分为两类:一类指标:描述机关本身及其他综合情况的指标。
二类指标:内设/下设机构中涉及到的指标。
(一)一类指标1.机构名称: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机构全称。
2.机构编号:由系统按照一定规则自动生成的数字编号,包括3个码段,共13位。
第一码段6位,即左起前6位数组成,反映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所在地,即通常所说的"地区代码";第二码段2位,即左起第七、八位数,表示机构所属的系统类别;第三码段5位数,即左起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位数,表示此系统类别下的机构,顺序依次排列。
3.第二/第三名称:指一个机构多块牌子机构(挂牌、保留印章等)的其他名称,以及实行合署办公机构的其他名称。
4.系统类别: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检察院、法院、经济实体、其他。
5.机构级别: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级别。
6.机构性质:本机构性质类别的划分。
7.批准文号: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机构成立的正式批准文号。
8.机构类别:指单位的类型,为选择型指标,按照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由填报者在所列的机构类型中进行选择。
(1)组成部门。
例,省政府办公厅的机构类别为“办公厅”。
(2)特设机构:根据要求特设的政府直属机构,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3)直属机构:是指机构限额内,除组成部门和直属特设机构外的其他主管各项专门业务的机构。
(4)部门管理机构:是指上级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中,由工作/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管理的相对独立设置的机构。
(5)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是指上级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中,为完成某些综合、协调、咨询性等工作而成立的委员会、领导小组及下设的相对独立的、实体性办事机构。
(6)临时机构:指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机构。
(7)垂直管理机构:是指在机构编制方面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机构(包括工商行政管理、地方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
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指标解释
湖北省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指标解释(V2.0)省编办监督检查和信息技术处编印2012年7月目录一、单位机构编制情况指标3(一)行政机关指标3(二)事业单位指标8(三)内设机构情况13二、人员情况指标14一、单位机构编制情况指标(一)行政机关指标1、单位名称:由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的单位全称。
2、其他名称:由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一个机构多块牌子的其他名称,以及实行合署办公机构的其他名称。
3、单位简称:单位规范化简称,不与同级区划中其他单位发生混淆。
4、系统类别:单位所属的系统,为选择性指标,分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街道、乡镇、其他。
5、主管部门:指与该单位具有隶属关系的领导机关(不包括业务领导关系)。
6、机构编码:与“单位名称”相对应的机构名称。
由于机构编码涉及敏感信息,因此具体内容在此处省略。
7、批准文号:由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机构或该机构“三定”规定、机构编制调整方面的文件编号。
8、组织机构代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证书号。
9、机构级别:由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级别。
为选择性指标,分为正、副省部级,正、副地厅级,正、副县处级,正、副乡科级,股级和未定级。
10、机构类别:指机构的类型,为选择性指标,分为:(1)组成部门:指省级政府组成部门。
(2)工作部门:指①党委部门②省级以下政府不分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统称政府工作部门。
(3)直属特设机构:根据要求特设的政府直属机构,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直属机构:是指机构限额内,除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特设机构外的其他主管各项专门业务的机构。
(5)部门管理机构:是指由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管理的相对独立设置的机构。
(6)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是指为完成某些综合、协调、咨询性等工作而成立的委员会、领导小组及下设的相对独立的、实体性办事机构。
(7)临时机构:指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机构。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年中统计填报说明
附件2: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年中统计填报说明1、填写“机构编制文号”时,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填报最近一次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文号、各级主管部门自行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统一填写为“无”。
2、填写“法人证书号”时,经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填报其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未经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统一填写为“无”。
3、填报“实有人数”时,需填报该事业单位全部人员数,包括在编人员、已经编办登统超编人员、未经编办登统但组织人事部门已办理用人手续人员和临时工(借调人员在原单位进行统计)。
其中,已经编办登统人员(含在编人员)按岗位性质,分别填入“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工人人员”、和“后勤工作人员”指标项中。
未经编办登统人员(含临时人员)统一填在“其他人员”指标项中。
4、如果该事业单位是由乡镇管理的事业站所(中心),其机构属性应选为“乡镇站所(中心)”;市有关部门派驻乡镇的事业单位,统计在市一级,填写时其机构属性选为“县派驻乡镇”。
5、如果事业单位为执法队伍,其机构属性应选为“执法队伍”。
执法队伍是各级政府部门所属或直属的,使用事业编制并承担行政强制职能的事业单位,如“文化市场稽查队”等。
现为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的执法机构和人员不统计在内。
6、乡镇中小学的统计以教学点为单位进行统计,除统计中心中小学外,还要统计乡镇其他中小学(包括批过编制的办学点)。
教学点的机构属性选择教学点;教学点不计入机构个数。
7、填报“是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时,在统计软件事业单位数据填报界面中的“其他信息”窗口中填写。
如果已经有关部门正式批准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选择“是”,未经有关部门正式批准或正在审批过程中的事业单位选择“否”,该指标项缺省值为“否”。
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幼儿园)
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幼儿园)幼儿园统计报表填报总体说明1.填报范围:幼儿园填报本表。
2.报送日期:9月20日前报出。
3.学年:是指教育年度,即从本年的9月1日(学年初)至第二年的8月31日(学年末)。
4.统计时点:是指统计数据的调查截止时间,即本学年初9月1日。
如在校生数、教职工数、占地面积、固定资产总值等指标为统计时点数。
5.统计时期:是指统计数据的调查区间时间,即从上学年度的学年初9月1日至学年末8月31日时间区间。
如毕业生数、复学学生数等指标为统计时期数。
6.归档:本表由学校(机构)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归档管理。
基础基111学校(机构)基本情况一、指标解释1.学校(机构)学校(机构):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备案的实施各级各类教育的单位。
学校(机构)名称:是指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机构)全称。
学校(机构)标识码:是指由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学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2.学校(机构)办学类型幼儿园:是指招收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单位;幼儿园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于乐。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
3.学校(机构)驻地城乡类型:是指学校(机构)驻地的城乡分类属性,分为城区、镇区、乡村,以国务院关于市镇建制的规定和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最小划分单元。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包括不设区的地级市和县级市)的市中,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
镇区:是指在城市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中,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
乡村:是指城区、镇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4.学校举办者:是指学校(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为设置学校(机构)提供必要经费和基本办学条件者。
中央编办机构编制统计年报指标解释
中央编办机构编制统计年报指标解释(适用于中央编办实名制系统)2016年10月第一部分基本统计指标及解释一、地方行政机构编制统计指标(一)部门1.机构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全称。
2.其他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其他名称的全称,包括加挂牌子的全称和实行合署办公的其他机构全称。
3.机构级别: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行政机构的级别,为选择型指标,包括:正、副厅级,正、副处级,正、副科级,正、副股级,未定级和其他。
4.机构性质:指机构的属性,为选择型指标,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群众团体、政法机关和其他。
5.机构类别:指机构的种类,为选择型指标。
按照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类别,由填报者在所列的机构类别中进行选择。
(1)组成/工作部门:组成部门是指省级政府依法分别履行政府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工作部门是指市级和县级政府依法分别履行政府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2)直属特设机构:指根据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要求特设的政府直属机构;(3)直属机构:指主管政府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4)部门管理机构:指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并由组成/工作部门管理的独立设置的行政机构;(5)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具体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行政机构;(6)临时机构: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行政机构;(7)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是指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构;(8)派出机构:指作为某一级人民政府或职能部门的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针对某项特定行政事务派驻到某区域或某机构,代表派出者行使某些方面职权的工作机构;(9)其他机构:指不能列入上述机构的其他机构。
6.批准内设机构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内设机构的个数(不含批准设立的二级内设机构数)。
7.实有内设机构数:指本部门为履行职责需要而实际设立的内设机构的个数(不含二级内设机构数)。
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一、填表说明(一)统计界定1.县区级、地市级、省级监测表为综合汇总表,按属地管理原则统计。
即定量指标应包括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数字,也包括辖区内由经济(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数字。
2.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统计。
1个机构2块牌子2个证书,则按2个机构分别统计;1个机构2块牌子1个证书则按证书上登记的名称统计,如证书上登记2个名称则按第1名称统计。
3.8个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完成数:包括辖区内各级各类项目实施单位的数字。
各级是指省属、地市属、县区属、乡镇或街道属,各类是指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二)报送时间及方式1.报送时间:(1)监测周期为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
填报、审核及上传数据的具体时间要求如下:(三)数据1.监测表:①本年度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标准、乡村医生人均补助标准、行政村数、第6项(人口及经济指标):一般不应为空。
②第3.2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应填报由政府举办的培训人数或政府出资招聘的执业医师数,不包括2011年3月以前培训、招聘、援助人数。
③第4.2.1-4.8.1项(8个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第4.2-4.8项填报中央及地方专项完成数,应对照下达本县区市的中央和地方任务分解数填报数据,没有承担某项医改任务的县区市,相关指标填“0”。
第4.2.1-4.8.1项仅填中央专项完成数。
原则上,有中央专项的县区市,应先完成中央专项任务数。
各县区市通过直报系统上报的中央专项完成数应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业务处室的项目进展完成数一致。
二、指标解释(一)医疗卫生机构1.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2.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含中医专科医院)、民族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不包括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院。
2.1县级医院:包括县及县级市医院、中医医院、民族医院(不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及专科医院)。
医疗机构主要统计指标解释及计算公式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及计算公式一、卫生资源1.卫生机构: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民政和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或从事医学科研和教育等工作的单位。
包括医院、疗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村卫生室、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卫生监督机所(中心)、医学科研机构、医学在职培训机构、健康教育所(站)等其他卫生机构。
2.医疗机构: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包括医院、疗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村卫生室、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急救中心(站)和临床检验中心。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
4.营利性医疗机构: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弥补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
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5.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和护理院,不包括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和疗养院。
6.中医医院:包括中医(综合)医院和中医专科医院,不包括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院。
7.专科医院:包括口腔医院、眼科医院、耳鼻喉科医院、肿瘤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胸科医院、血液病医院、妇产(科)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皮肤病医院、结核病医院、麻风病医院、职业病医院、骨科医院、康复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等其他专科医院,不包括中医专科医院、各类专科疾病防治院和妇幼保健院。
8.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指为本社区居民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的基层卫生机构。
9.卫生人员:指在医疗、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医学科研和在职教育等卫生机构工作的职工,包括卫生技术人员、其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机构编制统计指标解释 - 上海金山机构编制网
金山区2015年度机构编制统计报表说明一、上报要求(一)数据要求:数据要真实准确,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实有人员数据必须与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系统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站的实名制数据一致。
反映的数据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
(二)报送时间要求:2015年12月31日(周四)前。
(三)材料要求:上报的报表必须是打印好的纸质报表一份,封面上须盖好本单位公章,填报人和负责人签字。
(四)报送要求:纸质报表报送至区编办(金山大道2000号,区政府1244室);电子文档通过政务平台传递至区委组织部—编制科王丹娟处。
二、指标解释及填写要求各级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统计表(表一)1、机构名称:“三定”规定批文正式批准的机构全称。
2、其他名称:指一个机构多块牌子的机构的其他名称,以及实行合署办公的其他机构的名称。
3、规范简称:即对外使用的规范简称。
政府部门按区府办规范过的简称,其他部门按目前的习惯简称。
4、批准文号:本机关的“三定”文号及有关机构编制变动的批文号。
5、机构级别:机构的行政规格,一般都填正处级。
6、批准的行政编制、内设机构数、部门领导职数及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严格按“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明确的要素来填写。
其中部门领导职数指局长、副局长,镇长、副镇长、书记等实职领导的职数;部门非领导职务职数指调研员、副调研员等非领导职务职数。
机构改革后,区级机关一般都已经明确,部分未涉及重新“三定”的部门按实际配备数填写。
7、内设机构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核定过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职数填写,内设机构非领导职务人数:按实际配备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人数填写。
8、实有在职人数:本机关截止到2015年12月底的公务员数,编内人员有特殊情况的在人员花名册备注中注明。
注意:公务员数必须与涉密域专网上海市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系统的数据相一致。
9、实有内设机构数:机关内实际设置的职能科室(必须按“三定”规定填写,自设机构不算)。
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指标解释
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指标解释A001:人员基本情况主集姓名:在户籍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人事档案中正式记载的,正在使用的本人姓氏名称。
性别:男、女。
出生日期:该人出生证签署的、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在人事档案中记载的并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确认的出生年月日。
岗位(身份)标识:该人目前所在岗位或所具身份。
分为机关岗位(公务员、机关工人),参照管理岗位(参照公务员、参照机关工人)、事业岗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个人身份:该人按人员管理规定划分的个人身份,工人、农民、学生、干部、公务员、现役军人、无业人员、工人聘干和其他等。
部门:本人工作所在的处科室。
人员类别:本人在所在处室的职务情况,部门领导、内设机构领导及其他。
民族:指本人所属民族。
籍贯:该人祖居所在地。
身份证号:本人持有公安部门现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编号。
参加工作时间: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该人参加工作起始日期。
占用编制情况:占用编制情况分为:机关的行政编制、纪检监察编制、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工勤编制、其他编制等;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编制、财政补贴编制、经费自理编制、企业化管理编制、工勤编制等。
出生地:该人出生所在地。
婚姻状况:该人当前婚姻状况。
现身份起始时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取得现身份的具体日期,选调生的公务员身份以其录用为公务员的审批表批准时间为准。
提前离岗时间:按有关政策已离岗人员的离岗时间。
离退休人员只需填写“A001人员基本情况主集”信息即可。
照片:本次必须采集。
两寸免冠彩色照片,图片电子版为jpg格式,大小不得大于50KB。
A002:人员基本情况副集(一)公务员登记标识:是否进行公务员登记。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标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标识。
退出现役军人(武警)标识:指该人退出现役转业、复员、退伍情况。
非在职人员标识:标记是否为非在职人员(指不占编制人员,如机构改革离岗人员等)。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填表说明及问题的解答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填表说明及有关问题的解答一、数据指标解释1、姓名(必填项):指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人事档案中记载的、正在使用的该人姓名全称。
2、性别(必填项,有下拉选项):指男、女。
3、身份证号(必填项):指持有身份证的号码,是个人身份唯一识别标志,数字长度15位或18位。
4、出生年月(必填项):指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在人事档案中记载并经组织人事部门确认的出生日期。
5、内设机构:指该工作人员所在的科(股)室,名称必须与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名称一致。
6、编制类别(必填项,有下拉选项):指个人所占的编制类型。
机关单位如: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行政执法专项编制等。
事业单位如:比照行政机关拨付、全额拨款、差额拨款、经费自理等。
7、在编状态(必填项,有下拉选项):是指该人目前的工作状态,包括在岗、离休、退休、长休等。
8、职务:指该人担任职务的具体名称。
在同一机关内兼任多个职务的人员,可填写其中一个职务,另一职务在备注中说明。
待人员确认入库后,再进行职务添加。
9、级别(有下拉选项):指组织人事部门确定的行政级别,而非工资级别,如正处、副处、正科、副科、正股、副股、科员等。
确有必要的可以在备注栏中注明工资级别等。
10、人员分类(必填项,有下拉选项):指部门领导正、副职、内设机构领导正、副职、部门非领导职务人员及其他人员。
11、个人身份(有下拉选项):指该人按人事管理规定划分的个人身份,包括公务员、干部、工人、聘干等。
12、进入本单位形式(必填项,有下拉选项):指人员最初进入单位的方式。
其中,组织任命指经过组织部门批准的,由其他单位调到本单位担任部门领导的方式。
13、进入单位时间(必填项):指由本单位人事管理部门认定的该人进入本单位工作的日期。
14、参加工作时间:指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审定的参加工作的起始日期。
15、入编登记时间(必填项):指用人单位办理完进人手续后,由编制部门批准的该人员占用编制的时间。
行政机关各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统计表
行政机关各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统计表填报单位(盖章) 数据截止日期:2007年12月31日“三定”批准文号:组织结构代码:机关工勤人员总数人,工勤人员在备注栏分处室标明人数。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统计表填报单位(盖章) 数据截止日期:2007年12月31日行政机关各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统计指标说明1、填报单位:填写单位全称。
合署办公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机构,只按一个填写,另外一个机构的名称在备注栏填写。
2、编制数:指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人员数。
3、在职人数:指使用机关行政编制由机关发工资,实际在机关工作的人数,不包括临时工、编外用工形式的合同工。
4、处室领导职数:指编制部门核定的处室领导职数。
5、单位领导:指单位行政领导。
其编制数指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
6、机关党委(专职):指编制部门核定的专职书记或副书记。
7、纪检监察(专职):其编制数指编制部门核定的专项编制数,在职人员数指专职纪检书记(组长)。
如果“三定”有核定纪检监察室的,则纪检监察室在内设机构填写。
8、各类总师(专职):指编制部门核定设置的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审计师、总统计师等职数。
9、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政法队伍:各单位在填写此栏时按以下顺序填写:(1)内设机构:指除派出机构、政法队伍外的由编制部门批准的该单位的内设处室,在内设机构挂牌、合署的其他名称填写在备注栏。
填写时要写全称。
(2)派出机构:指分局、办事处、所、工商、地税、物价、森林农垦类(派出所)。
(3)政法队伍(特指政法部门):包括司法员、法律顾问处、监狱、劳教场(队)、少管所、治安队、防暴队、巡警队、武警队、交警队、缉毒队、安保队(国内安全保卫)、经侦队(经济犯罪侦察)、网络安全队、行动技术队、拘留所、收容所、看守所、戒毒所、检察院法警、法院法警等。
10、单列人员:指占全县总编制但不占部门编制的人员。
11、机关其他人员编制及在职人数:指机关中使用的行政编制外,由编制部门自行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及使用此种编制的在职人员。
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幼儿园)
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幼儿园)幼儿园统计报表填报总体说明1.填报范围:幼儿园填报本表。
2.报送日期:9月20日前报出。
3.学年:是指教育年度,即从本年的9月1日(学年初)至第二年的8月31日(学年末)。
4.统计时点:是指统计数据的调查截止时间,即本学年初9月1日。
如在校生数、教职工数、占地面积、固定资产总值等指标为统计时点数。
5.统计时期:是指统计数据的调查区间时间,即从上学年度的学年初9月1日至学年末8月31日时间区间。
如毕业生数、复学学生数等指标为统计时期数。
6.归档:本表由学校(机构)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归档管理。
基础基111学校(机构)基本情况一、指标解释1.学校(机构)学校(机构):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备案的实施各级各类教育的单位。
学校(机构)名称:是指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机构)全称。
学校(机构)标识码:是指由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学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2.学校(机构)办学类型幼儿园:是指招收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单位;幼儿园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于乐。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
3.学校(机构)驻地城乡类型:是指学校(机构)驻地的城乡分类属性,分为城区、镇区、乡村,以国务院关于市镇建制的规定和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最小划分单元。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包括不设区的地级市和县级市)的市中,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
镇区:是指在城市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中,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
乡村:是指城区、镇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4.学校举办者:是指学校(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为设置学校(机构)提供必要经费和基本办学条件者。
统计指标解释
统计指标解释一、卫生资源卫生机构: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民政和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或从事医学科研和教育等工作的单位。
包括医院、疗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村卫生室、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卫生监督机所(中心)、医学科研机构、医学在职培训机构、健康教育所(站)等其他卫生机构。
医疗机构: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包括医院、疗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村卫生室、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急救中心(站)和临床检验中心。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
营利性医疗机构: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弥补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
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政府办医疗机构:包括卫生、公安、民政、教育、司法、兵团等行政部门举办的医疗机构。
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和护理院,不包括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和疗养院。
中医医院:包括中医(综合)医院和中医专科医院,不包括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院。
专科医院:包括口腔医院、眼科医院、耳鼻喉科医院、肿瘤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胸科医院、血液病医院、妇产(科)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皮肤病医院、结核病医院、麻风病医院、职业病医院、骨科医院、康复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等其他专科医院,不包括中医专科医院、各类专科疾病防治院和妇幼保健院。
公立医院指经济类型为国有和集体的医院。
包括政府办医院、国有企事业单位办的医院等。
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一般指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指标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指标一、地方行政机构编制实名制指标地方行政机构编制实名制指标分为两类:一类指标:描述机关本身及其他综合情况的指标。
二类指标:内设 /下设机构中涉及到的指标。
(一)一类指标1. 机构名称 :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机构全称。
2. 规范简称:各单位的规范化简称。
3. 机构编号 :由系统按照一定规则自动生成的数字编号,包括 3个码段,共 13位。
第一码段 6位,即左起前 6位数组成,反映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所在地, 即通常所说的4. 第二 /第三名称 :指一个机构多块牌子机构(挂牌、保留印章等) 的其他名称,以及实行合署办公机构的其他名称。
5. 系统类别 :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检察院、法院、经济实体、其他。
6. 机构级别 :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级别。
7. 机构性质 :本机构性质类别的划分。
8. 批准文号 :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机构成立的正式批准文号。
9. 机构类别 :指单位的类型,为选择型指标,按照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由填报者在所列的机构类型中进行选择。
(1) 工作部门。
例,市政府办公厅的机构类别为“办公厅” 。
(2) 特设机构:根据要求特设的政府直属机构,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3) 部门管理机构:是指上级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中,由工作部门或直属机构管理的相对独立设置的机构。
(4) 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 :是指上级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中, 为完成某些综合、协调、咨询性等工作而成立的委员会、领导小组及下设的相对独立的、实体性办事机构。
(5) 临时机构:指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机构。
(6) 垂直管理机构:是指在机构编制方面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的机构 (包括工商行政管理、地方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 。
(7) 驻外办事处:是指政府派驻外地的(行政)办事机构。
(8) 其他机构。
9. 隶属单位 :指行政管辖系统的隶属关系层次 .10. 组织机构代码 :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赋予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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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一级机构编制统计数据库
事业单位指标解释
(2009年度)
1、单位名称:指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事业单位全称。
2、其他名称:指经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其他名称全称,包括加挂的牌子。
3、单位类别:指按事业单位主体业务属性划分的类别,即行业分类。
共25大类,每大类又分中类和小类。
4、经费形式:指该单位事业经费按国家财政预算形式划分的两种形式,即财政补助(包括全额拨款和差额补贴)和经费自理(包括企业化管理)。
5、编制数:指由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核定的该单位各种经费形式事业编制的总数,即财政拨款编制和经费自理编制(包括企业化管理编制)。
6、实有人数:指该单位各种经费形式事业编制的实有人数,即财政拨款实有人数和经费自理实有人数(包括企业化管理实有人数)。
7、行政管理人员:指在领导、组织、协调等管理岗位上,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如党务、行政、群团等)的人员数。
8、专业技术人员:指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
包含本身已取得专业技术职称但主要从事非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9、生产工人数:指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数。
10、后勤工作人员:指从事后勤工作的人员数。
11、编外聘用人员数:指由本单位聘用且聘用期在两年(含两年)以上的编外人员数,不计入本单位的实有人数(即实有在编人数)内。
12、机构规格: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复中明确的机构级别,如未明确该单位的规格可选“未定级”。
13、主管部门:指与该单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领导部门(不包括业务领导关系),由系统自动填写。
14、主管部门类别:标示单位所隶属主管部门的系统,分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经济实体和其他系统,由系统自动填写。
15、机构属性:中央垂直管理的部门选择“垂直管理”,非垂直管理部门选择“其他”。
16、机构编制文号:指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复该单位机构编制的文号,包括从最近一次批复到最早一次批复机构编制的文号。
17、法人证书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
18、成立时间: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该单位的初始成立时间。
19、组织机构代码:由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证书号。
20、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指本单位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和本单位的联系电话(含区号)。
21、通信地址:指本单位详细通信地址,包括省、市、县(区)、乡(街道)和门牌号码。
22、领导干部职数、级别: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该单位的领导职数和对应级别。
23、领导干部人数、级别:指该单位现有的领导干部实有人数和对应级别。
24、是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凡是经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选择“是”;正在审批过程中或未经审批的单位选择“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