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刑法分则第四五章内容
刑法分则第四五章内容1 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我国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情形,主要有绑架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侮辱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多种。
绑架罪是以胁迫手段,违反公民自由权利,擅自将公民骚扰、限制在某一地点或者押送其他地点的行为。
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手段,违反公民财产权或者人身权,强夺公民财物罪。
抢夺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违反公民财产权,抢夺公民财物。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违反公民财产权,非法向公民勒索财物的行为。
侮辱罪指的是,以语言、文字、象征或者其他的方式,故意侵害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
非法侵入住宅罪则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强行闯入其住宅,侵害公民人身权的行为。
2 刑法分则第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刑法分则第五章主要规定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主要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民族仇恨罪、寻衅滋事罪、走私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的罪等。
故意杀人罪是指,有故意杀害他人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是指,有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
强奸罪指的是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实施性行为的行为。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指的是,三人以上的人在公共场所影响公共秩序,导致社会混乱的行为。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指的是,个人或者团体体组成或者参加非法组织,领导、协助、实施非法活动的行为。
煽动分裂国家罪指的是,有意分裂国家、损害国家统一的行为。
煽动民族仇恨罪指的是,有意激起民族仇恨、煽动民族仇恨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有意挑起纷争,损害他人身、财、名等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
走私罪指的是,有非法引进或者非法出境违禁物品、走私违禁物品的行为。
贩卖毒品罪指的是,非法买卖、运输毒品的活动。
非法持有毒品罪指的是,个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
本章所规定的罪行,均影响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并构成社会危害性行为,故被约束严格,违者将处以相应的刑罚。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包括哪些罪名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包括哪些罪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属于刑法的⼀个概括性罪名,该罪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其中包括公共秩序,司法秩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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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包括哪些罪名第⼀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213、妨害公务罪 刑法第277条214、煽动暴⼒抗拒法律实施罪 刑法第278条215、招摇撞骗罪 刑法第279条216、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证件、印章罪 刑法第280条第1款217、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证件、印章罪 刑法第280条第1款218、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印章罪 刑法第280条第2款219、伪造、变造居民⾝份证罪 刑法第280条第3款220、⾮法⽣产、买卖警⽤装备罪 刑法第281条221、⾮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刑法第282条第1款222、⾮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件、资料、物品罪 刑法第282条第2款223、⾮法⽣产、销售间谍专⽤器材罪 刑法第283条224、⾮法使⽤窃听、窃照专⽤器材罪 刑法第284条225、⾮法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285条⾮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 285 条第 2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 9 条第 1 款)提供侵⼊、⾮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具罪第 285 条第 3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 9 条第 2 款)226、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286条227、扰乱⽆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刑法第288条228、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刑法第290条第1款229、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刑法第290条第2款230、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刑法第291条231、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刑法第291条之⼀,刑法修正案三23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刑法第291条之⼀,刑法修正案三233、聚众⽃殴罪 刑法第292条第1款234、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293条235、组织、领导、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罪 刑法第294条第1款236、⼊境发展⿊社会组织罪 刑法第294条第2款237、包庇、纵容⿊社会性质组织罪 刑法第294条第4款238、传授犯罪⽅法罪 刑法第295条239、⾮法集会、游⾏、⽰威罪 刑法第296条240、⾮法携带武器、管制⼑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威罪 刑法第297条241、破坏集会、游⾏、⽰威罪 刑法第298条242、侮辱国旗、国徽罪 刑法第299条243、组织、利⽤会道门、邪教组织、利⽤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刑法第300条第1款244、组织、利⽤会道门、邪教组织、利⽤迷信致⼈死亡罪 刑法第300条第1款245、聚众淫乱罪 刑法第301条第1款246、引诱未成年⼈聚众淫乱罪 刑法第301条第2款247、盗窃、侮辱⼫体罪 刑法第302条248、赌博罪 刑法第303条249、开设赌场罪 刑法第303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250、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刑法第304条第⼆节 妨害司法罪251、伪证罪 刑法第305条252、辩护⼈、诉讼代理⼈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刑法第306条253、妨害作证罪 刑法第307条第1款25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刑法第307条第2款255、打击报复证⼈罪 刑法第308条256、扰乱法庭秩序罪 刑法第309条257、窝藏、包庇罪 刑法第310条258、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刑法第311条259、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刑法第312条刑法修正案六260、拒不执⾏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313条261、⾮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刑法第314条262、破坏监管秩序罪 刑法第315条263、脱逃罪 刑法第316条第1款264、劫夺被押解⼈员罪 刑法第316条第2款265、组织越狱罪 刑法第317条第1款266、暴动越狱罪 刑法第317条第2款267、聚众持械劫狱罪 刑法第317条第2款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268、组织他⼈偷越国(边)境罪 刑法第318条269、骗取出境证件罪 刑法第319条270、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境证件罪 刑法第320条271、出售出⼊境证件罪 刑法第320条272、运送他⼈偷越国(边)境罪 刑法第321条273、偷越国(边)境罪 刑法第322条274、破坏界碑、界桩罪 刑法第323条275、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刑法第323条第四节 妨害⽂物管理罪276、故意损毁⽂物罪 刑法第324条第1款277、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刑法第324条第2款278、过失损毁⽂物罪 刑法第324条第3款279、⾮法向外国⼈出售、赠送珍贵⽂物罪 刑法第325条280、倒卖⽂物罪 刑法第326条281、⾮法出售、私赠⽂物藏品罪 刑法第327条282、盗掘古⽂化遗址、古墓葬罪 刑法第328条第1款283、盗掘古⼈类化⽯、古脊椎动物化⽯罪 刑法第328条第2款284、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刑法第329条第1款285、擅⾃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刑法第329条第2款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罪286、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刑法第330条287、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刑法第331条288、妨害国境卫⽣检疫罪 刑法第332条289、⾮法组织卖⾎罪 刑法第333条第1款290、强迫卖⾎罪 刑法第333条第1款291、⾮法采集、供应⾎液、制作、供应⾎液制品罪 刑法第334条第1款292、采集、供应⾎液、制作、供应⾎液制品事故罪 刑法第334条第2款293、医疗事故罪 刑法第335条294、⾮法⾏医罪 刑法第336条第1款295、⾮法进⾏节育⼿术罪 刑法第336条第2款296、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第 337 条第 1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 11 条)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297、污染环境罪(取消重⼤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第338条(《刑法修正案(⼋)》第46条)298、⾮法处置进⼝的固体废物罪 刑法第339条第1款299、擅⾃进⼝固体废物罪 刑法第339条第2款300、⾮法捕捞⽔产品罪 刑法第340条301、⾮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动物罪 刑法第341条第1款302、⾮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动物、珍贵、濒危野⽣动物制品罪 刑法第341条第1款303、⾮法狩猎罪 刑法第341条第2款304、⾮法占⽤农⽤地罪 刑法第342条,刑法修政案⼆305、⾮法采矿罪 刑法第343条第1款306、破坏性采矿罪 刑法第343条第2款307、⾮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刑法第344条,刑法修正案四308、⾮法收购、运输、加⼯、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同上309、盗伐林⽊罪刑法法第345条第1款310、滥伐林⽊罪 刑法第345条第2款311、⾮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罪 刑法第34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七节 ⾛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12、⾛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刑法第347条313、⾮法持有毒品罪 刑法第348条314、包庇毒品犯罪分⼦罪 刑法第349条第1款、第2款315、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刑法第349条第1款316、⾛私制毒物品罪 刑法第350条第1款317、⾮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刑法第350条第1款318、⾮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刑法第351条319、⾮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幼苗罪 刑法第352条320、引诱、教唆、欺骗他⼈吸毒罪 刑法第353条第1款321、强迫他⼈吸毒罪 刑法第353条第2款322、容留他⼈吸毒罪 刑法第354条323、⾮法提供⿇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刑法第355条第⼋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324、组织卖淫罪 刑法第358条第1款325、强迫卖淫罪 刑法第358条第1款326、协助组织卖淫罪 刑法第358条第3款327、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刑法第359条第1款328、引诱幼⼥卖淫罪 刑法第359条第2款329、传播性病罪 刑法第360条第1款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33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刑法第363条第1款332、为他⼈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刑法第363条第2款333、传播淫秽物品罪 刑法第364条第1款334、组织播放淫秽⾳像制品罪 刑法第364条第2款335、组织淫秽表演罪 刑法第365条以上就是店铺⼩编整理的关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包括哪些罪名”问题的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六讲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被告人陈智勇和被害人费春林、路忠、樊士方等人同在北 京市丰台区岳各庄村43号院西侧楼房暂住。2004年4月13 日,陈智勇酒后回到该楼3层楼道处时,因故与费春林、 路忠、樊士方、庞永生等人发生争执,费春林对陈智勇进 行殴打,后被他人劝开。陈智勇图谋报复,遂纠集张坤 (另案处理)等人返回到上述地点。陈智勇和张坤持刀破 门强行闯入费春林、路忠、樊士方暂住的该楼325房间卧 室内,费春林、路忠、樊士方由于害怕,从3层的窗户跳 下,最终造成路忠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费 春林经医院抢救无效感染中毒性休克死亡,樊士方轻伤。 • 判决结果:故意伤害罪(致死)
寻衅滋事罪案例
• 2006年10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杨卫因赌资与赵 某发生纠纷,遂电话纠集多人到场解决矛盾。杨 卫找赵某未果,却看到赵某的朋友李某在旁,遂 上前殴打李某,致被害人李某左腰部、臀部等处 被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之伤已构成轻伤。案 发后,被告人杨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 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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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认定要点: 1、行为人能否预见到被害人会跳车 2、行为人对死亡结果能否预见 3、受害人跳车是否是自由选择的结果 4、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导致死亡结果的危险性
• 王海系吉水县某派出所干警,其与妻子陈霞感情 一直不和。2002年4月3日晚7时许,两人又因琐 事吵口。争吵中,王海对陈霞说:“我讨厌死你 了”,陈霞说:“过得没劲,我不想活了”,王 海说:“我也不想活了,我们两个一块死掉吧”。 王海说完即把手枪从枪套里取出,表示要与陈霞 一块自杀。陈霞情绪激动地说:“要死就死,我 怕啥?”,并两次上前夺取王海的手枪未成功。 王海持枪入卧室,并对陈霞说:“要死一起死, 你给家里写个话”。陈霞便开始写遗书,王海在 陈快写完时也写了遗书。随后,王海即取下了一 颗子弹上膛。
《刑法》第十八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十八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即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共同特征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依法实行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多为自然人,且一般主体占多数,少数罪由特殊主体构成,极个别罪还可由单位构成,主观方面大多数表现为故意,个别犯罪可由过失构成。
本章是刑法分则中规定罪名最多的一章。
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是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的最基本保证,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也就破坏了社会发展的基本保障。
简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特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侵犯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本类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狭义的社会管理秩序,特指刑法分则其他各章规定之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以外的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依法实行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它包括妨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各种社会事务机关的管理活动,如公共秩序的管理、国(边)境的管理、文物管理、公共卫生管理、环境资源管理、毒品管理、文化娱乐物品管理等。
其妨害管理的行为多种多样,具体表现为本章所规定的各种犯罪行为。
3.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也有少数是特殊主体;多数犯罪的主体只限于自然人,少数犯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还有个别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如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4.主观方面绝大多数表现为故意,个别犯罪表现为过失。
在故意犯罪中,有的还要求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如倒卖文物罪、赌博罪等;有的还要求具有是非颠倒、荣辱混淆的流氓动机,如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
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本章要求掌握:妨害公务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招摇撞骗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罪,赌博罪,伪证罪,窝藏、包庇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隐瞒赃物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脱逃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污染环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强迫卖淫罪,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本罪与关联犯罪的关系的界限【分析】本章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一共规定了123种具体犯罪,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应当重点掌握其中的26种犯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应急预案制定
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制定 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确保在紧急 情况下能够迅速应对和处置。
强化信息安全管理
加强公司、企业的信息安全管理工 作,防止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的泄 露,维护企业声誉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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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法
律后果
刑事责任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规定,妨害公司、 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属于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罪的一种,犯罪者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具体承担方式将根据 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量刑。
民事责任
在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 序罪中,犯罪者除了承担刑事 责任外,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是指赔偿受害公 司、企业的经济损失,包括直 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是金 钱赔偿、赔偿损失等,具体承 担方式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裁决。
行政责任
对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的 行为,除了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 责任外,行为人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学习和掌握与公司、企业 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明 确法律红线和合法经营的 重要性。
增强法律意识
通过培训、宣传等方式, 提高公司、企业员工和管 理层的法律意识,树立依 法经营的理念。
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聘请专业法律顾问,为公 司、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 指导,确保经营活动的合 法性。
加强内部管理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立案标准和定罪标准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立案标准和定罪标准妨害公务第277条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第278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招摇撞骗第279条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第280条第1款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二、关于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与协调问题(六)各侦查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刑法》第280条中规定的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往往与其他犯罪相关联,应当一并立案侦查,不再移交。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第280条第1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第280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2号):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包含哪些罪名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包含哪些罪名根据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我国刑法分则关于犯罪有十个分类。
其中,社会管理秩序是单独的一章,如果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会被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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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213.妨害公务罪刑法第277条214.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刑法第278条215.招摇撞骗罪刑法第279条216.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1款217.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1款218.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2款219.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刑法第280条第3款220.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刑法第281条221.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法第282条第1款222.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刑法第282条第2款223.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刑法第283条224.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刑法第284条225.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5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第2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第285条第3款226.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227.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刑法第288条228.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290条第1款229.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刑法第290条第2款230.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第291条231.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刑法第291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23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第291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233.聚众斗殴罪刑法第292条第1款234.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235.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1款236.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2款237.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4款238.传授犯罪方法罪刑法第295条239.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6条240.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7条241.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8条242.侮辱国旗、国徽罪刑法第299条243.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300条第1款24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刑法第300条第1款245.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1款246.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2款247.盗窃、侮辱尸体罪刑法第302条248.赌博罪刑法第303条249.开设赌场罪刑法第303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250.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刑法第304条第二节妨害司法罪251.伪证罪刑法第305条25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6条253.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第1款25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刑法第307条第2款255.打击报复证人罪刑法第308条256.扰乱法庭秩序罪刑法第309条257.窝藏、包庇罪刑法第310条258.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刑法第311条259.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条刑法修正案六260.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261.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刑法第314条262.破坏监管秩序罪刑法第315条263.脱逃罪刑法第316条第1款264.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刑法第316条第2款265.组织越狱罪刑法第317条第1款266.暴动越狱罪刑法第317条第2款267.聚众持械劫狱罪刑法第317条第2款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268.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18条269.骗取出境证件罪刑法第319条270.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320条271.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320条27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1条273.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2条274.破坏界碑、界桩罪刑法第323条275.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刑法第323条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276.故意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1款277.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刑法第324条第2款278.过失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3款279.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刑法第325条280.倒卖文物罪刑法第326条281.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刑法第327条28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法第328条第1款283.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刑法第328条第2款284.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第1款285.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第2款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286.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第330条287.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刑法第331条288.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刑法第332条289.非法组织卖血罪刑法第333条第1款290.强迫卖血罪刑法第333条第1款291.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刑法第334条第1款292.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刑法第334条第2款293.医疗事故罪刑法第335条294.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第1款295.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刑法第336条第2款296.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第337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297.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第338条(《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298.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1款299.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2款300.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340条30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341条第1款30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法第341条第1款303.非法狩猎罪刑法第341条第2款30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条,刑法修政案二305.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1款306.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2款307.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344条,刑法修正案四308.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同上309.盗伐林木罪刑法法第345条第1款310.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2款311.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1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313.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31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第1款、第2款315.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第1款316.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第1款317.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第1款318.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条319.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条320.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1款321.强迫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2款322.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条323.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355条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324.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1款325.强迫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1款326.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3款327.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1款328.引诱幼女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2款329.传播性病罪刑法第360条第1款330.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33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363条第1款332.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刑法第363条第2款333.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第1款334.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刑法第364条第2款335.组织淫秽表演罪刑法第365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包括扰乱公共秩序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情节严重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分论第 七 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一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征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具有如下特征: 1.这类犯罪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了国家的秩 序管理法规,妨害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 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绝大多数表现为故意, 也有少数犯罪表现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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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伪造 、 变造 、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 证件 、 印 章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 》 第 280 条第 1 款规定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伪造 、 变造 、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 证件 、 印章罪 , 是指伪造 、 变造 、 买卖国 家机关公文 、 证件 、 印章的行为 。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公文 、 证件 、 印章的信誉及国家机关对公文 、 证件 、 印章 的正常管理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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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招摇撞骗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 》 第 279 条规定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招摇撞骗罪 , 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 , 假冒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 , 进行招摇撞骗活 动的行为 。 其主要特征如下 :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 的 身 份进行招 摇撞骗的行为 。 3.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 4.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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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 》 第 278 条规定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是指煽动群众以 暴力 方式抗拒国 家法律 、 行政法规实施 , 扰乱 社会秩序的行为 。 其主要特征如下 :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 家实施法律 、 行政 法规的 正常活动 , 也即 国 家的 法律秩序 。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煽动群众 暴力抗拒国家法律 。 3.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 4.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 7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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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涉及毒品犯罪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总结词
涉及毒品犯罪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 常见的刑事案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 性。
VS
详细描述
涉及毒品犯罪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通常 是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非法持有、贩卖 、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 严重危害公民身心健康,还对社会稳定和 公共安全造成巨大威胁。在实践中,涉及 毒品犯罪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典型案 例包括某毒枭组织贩毒案、某明星吸毒案 等。
行为后果
行为往往导致一定的社会 危害后果,如公共场所秩 序混乱、国家机关工作受 阻等。
心理特征
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仍故 意为之。
过失
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 自信,导致对社会管理秩 序的妨害。
特定目的
行为人往往出于特定的目 的,如谋取私利、报复社 会等,实施妨害社会管理 秩序的行为。
案例二
总结词
涉及公共卫生犯罪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卫生防疫法规,危害公共卫生的 行为。
详细描述
这类犯罪通常涉及违反食品药品安全、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生产、销售假 药、劣药,或者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 安全和身体健康,需要严厉打击。在实践中,涉及公共卫生犯罪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06
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反思和建议
完善立法建议
细化罪名
针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具体行 为,制定更加详细的罪名和量刑 标准,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
威慑力。
增加财产刑
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刑罚中, 增加财产刑,如罚款、没收财产 等,以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
裁力度。
犯罪构成的案例分析
犯罪构成的案例分析案例分析:犯罪构成案例一:抢劫案背景:X先生在街上行走时,被一名持刀歹徒抢劫。
歹徒威胁要割破X先生的喉咙并拿走他的钱包。
犯罪构成:1.盗窃罪:歹徒明确表示要夺取X先生的钱包,这构成了盗窃罪。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减他人财物的行为。
2.敲诈勒索罪:歹徒以暴力手段要挟X先生,威胁可能割破他的喉咙,这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恐吓、要挟等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
案例二:毒品贩卖案背景:Y女士被警方发现在自家房屋中贩卖毒品。
警方对其进行搜查,发现大量的毒品制造工具和吸食工具。
犯罪构成:1.毒品犯罪:Y女士在家中贩卖毒品,持有大量毒品制造工具,这构成了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是指非法持有、制造、贩卖或者运输毒品的行为。
2.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Y女士贩卖毒品,使得社会治安受到威胁,这构成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公共活动中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案例三:诈骗案背景:Z先生在网上购买了一台二手电脑,但是对方收到款项后却未发货。
经调查,对方没有出售电脑的意愿,而是以欺诈手段骗取了Z先生的钱财。
犯罪构成:1.诈骗罪:对方通过网上虚构交易,骗取Z先生的钱财,这构成了诈骗罪。
诈骗是指为了牟利,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使他人受到财产损失的行为。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方获取了Z先生的个人信息,这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
结论:犯罪构成依据法律规定,根据案例中涉及的具体事实情况来判断。
在上述案例中,抢劫、盗窃、敲诈勒索、毒品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诈骗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罪名是最为适用的。
这些案例反映了犯罪行为的多样性和危害性,同时也呼吁加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以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各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1.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1)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妨害国家机关或其他有关机构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2)构成要件①本类犯罪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②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妨害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③本类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也有少数是特殊主体;多数犯罪的主体限于自然人,也有少数犯罪既可以由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还有个别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
④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绝大多数表现为故意,也有少数犯罪表现为过失。
2.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1)扰乱公共秩序罪。
(2)妨害司法罪。
(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4)妨害文物管理罪。
(5)危害公共卫生罪。
(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二、扰乱公共秩序罪1.妨害公务罪(1)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公务。
其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理解,有两点值得注意:a.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b.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三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特征:(一)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即国家机关依法对社会进行管理而形成的正常的社会秩序。
良好的社会秩序既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生活进行管理的目标,也是使国家各种管理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保证,同时也是国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条件,因此我国历来注重用刑法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作斗争。
社会秩序是一个含义非常广泛的概念。
它包括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
从本质上讲,一切犯罪都是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侵害。
但是,由于刑法对侵害或者破坏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市场经济、人身权利、家庭婚姻、公私财产、国防与军事利益以及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等社会秩序的行为列入了刑法分则的其它章节,故本章所规定的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对社会的日常管理活动和秩序,换言之,是刑法分则其他各章规定之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以外的国家对社会的日常管理活动与秩序。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由于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多种多样,社会管理秩序的范围广泛,因此,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的具体内容与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
这些行为可以分为以下九类:(1)扰乱公共秩序;(2)妨害司法;(3)妨害国(边)境管理;(4)妨害文物管理;(5)危害公共卫生;(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其中,绝大多数行为表现为作为,少数行为表现为不作为。
本章犯罪多为法定犯,即行为没有违反社会伦理,但出于行政取缔的目的而根据法律被认为是犯罪,犯罪的构成以违反国家机关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管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为前提。
这里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具有较强的行业或部门针对性的社会管理性规范文件,包括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细则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
刑法笔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九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 1.第277条妨害公务罪 (1)注意本罪的四种表现形式: (1)以暴⼒、威胁⽅法阻碍国家机关⼯作⼈员依法执⾏职务; (2)以暴⼒、威胁的⽅法阻碍⼈民代表⼤会代表依法执⾏代表职务; (3)在⾃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威胁⽅法阻碍红⼗字会⼯作⼈员依法履⾏职责的⾏为; (4)使⽤暴⼒、威胁以外的⽅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员依法执⾏国家安全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为。
(2)⼀罪和数罪 妨害公务罪的⾏为,可能成为其他犯罪的⼿段,原则上应从⼀重罪论处,但刑法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的特别规定处理。
例如,以暴⼒、胁迫⽅法抗拒缉私的,应以⾛私罪和本罪实⾏数罪并罚;运送他⼈偷越国境中以暴⼒、胁迫⽅法抗拒检查的,应选择刑法规定的较重法定刑,⽽不以本罪论处;本罪的暴⼒⾏为如果触犯了其他罪名,如暴⼒⾏为致⼈重伤,抢夺依法执⾏职务司法⼯作⼈员的枪⽀,应视为想像竞合犯,以⼀重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277条规定,妨害公务罪因阻碍的对象不同,客观⾏为⽅式也有所不同:如果阻碍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作⼈员、国家各级⼈⼤代表或者红⼗字会⼯作⼈员依法履⾏职责的,要求必须使⽤暴⼒、威胁的⽅法;如果阻碍的是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国家安全⼯作任务的,则不要求必须使⽤暴⼒、威胁⽅法、没有使⽤暴⼒、威胁⽅法但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仍然构成妨害公务罪。
未使⽤暴⼒、威胁⽅法⽽阻碍执⾏任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般应当不配合、不积极、拖延等不作为的⽅法。
2.第279条招摇撞骗罪 是冒充国家机关⼯作⼈员(冒充党员、⾼⼲⼦弟不算)以谋取⾮法利益为⽬的。
本罪有⼀定的连续性和⾏为的⼴泛性。
⾮国家机关⼯作⼈员冒充国家机关⼯作⼈员;⼀般国家机关⼯作⼈员冒充上级国家机关⼯作⼈员;此种国家机关⼯作⼈员冒充彼种国家⼯作⼈员 如果骗取财物数额巨⼤的以诈骗论处。
和诈骗罪的区别,如同时触犯了诈骗罪的择重罪处罚。
3.第280条第1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证件印章罪 多为牵连犯,需择⼀重罪处罚。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概述
构成特征: (一) 本类犯罪的主体除了自然人外,单位也可以成为部 分犯罪的主体。 (二) 本类犯罪主观方面大多数出于故意,个别犯罪要求 主观上必须具备特定的目的 (三) 本类犯罪都表现为妨害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 坏社会秩序,并且情节严重,因此,大多属于作为犯罪。 (四) 本类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狭义的社会管理秩 序,特指刑法分则其他各章规定之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 以外的社会管理秩序。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
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司法罪 、妨害国 (边)境管理罪 、妨害文物管理罪 、危害 公共卫生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走 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组织、 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制作、 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妨碍公务罪
概念: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 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 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 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 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如何理解主观故意中的“明知”? 当行为人对合法性产生认识错误时,如何 处理? 以“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进 行区分 罪数问题
1.
1999年12月30日上午8时许,宣汉县公安局刑警王 平、熊道平等人奉命前往宣汉县天生镇新桥村七社对宣 汉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桂军承执行逮捕。 桂军承见状朝屋后逃跑。 刑警人员鸣枪示警后上前将其擒获并戴上手铐。此 时,为桂军承的父亲办完丧事后正在桂家院坝吃饭的数 十人上前将刑警人员团团围住,阻止将桂军承带走。被 告人魏国、冉隆云(另案处理)对刑警王平、熊道平施以 暴力,并与被告人桂承珍、桂承容等人一起将桂军承劫 走。刑警人员欲再追捕时,又被上列被告人及多人阻拦, 致使被押解的犯罪嫌疑人桂军承脱逃。被告人魏国、桂 承珍、桂承容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夺被公安机关押解的 嫌疑人并致其脱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劫夺被押解人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节 计算机犯罪
五、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刑法典第285条 第1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 术手段,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 严重的行为。 客观行为表现为非法控制普通的计算机信息系 统。“非法”指的是行为人无权控制普通计算机信 息系统,但其违反规定予以控制,所违反的规定与 其手段行为所违反的规定相同。“控制”针对的是 能正常运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本罪,客观上 还要求行为情节严重。
第三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现代意义上的“黑社会”具有这几个特点: 现代意义上的“黑社会”具有这几个特点: 第一、“黑社会”意味着是“有组织的”,而且其 组织化程度达到了一个“小社会”的程度,也就是说具 “小社会” 备了社会的结构、功能、运转管理方式及众多的人数。 第二、“黑”字表示非法与秘密之谓,之所以在社会上 加一个“黑”字,表明这个组织与现实社会是对立的, 它是反社会的地下组织。也就是说,“黑社会”是相对 于主流的公开社会的“地下的、隐蔽的、秘密的社会”。 “地下的、隐蔽的、秘密的社会” 第三、“黑社会”具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而且 形成“对社会的非法控制”。 “对社会的非法控制” 综合起来,我们认为,所谓“黑社会”,是指具有一定 的组织结构,以从事非法犯罪活动为基本手段,非法控 制一定区域或行业并与主流社会相对抗,带有一定隐蔽 性、秘密性的犯罪组织。
第二节 计算机犯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 刑法典第285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 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侵入”,是指行为人采用破解密码、盗窃 所谓“ 所谓 侵入” 密码、强行突破安全工具等方式,在未得到许可的 情况下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人或者所有者的 意愿而闯入无权进入的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中。 ▲ “其他技术手段”主要包括利用“木马程序”、 其他技术手段” “后门软件”、“键盘跟踪技术”、攻击病毒 (CIH)、开放端口等对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 “钓鱼”,引诱被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共享数 据等。
牵连犯的十种情形
牵连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的情况。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牵连犯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十种:
1. 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罪:窝藏、包庇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
2. 帮助犯罪分子罪:为犯罪分子提供各种帮助,如藏匿、转移、贩卖等。
3. 破坏监管秩序罪:在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等监管场所内,进行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
4.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5. 妨害司法罪: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6.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扰乱社会秩序、公共秩序。
7.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以暴力、威胁方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8. 侵犯财产罪:以暴力、威胁方法侵占他人财物。
9. 妨害国家秘密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泄露国家秘密。
10. 妨害国家安全罪:以暴力、威胁方法危害国家安全。
以上十种情形均为牵连犯的情况,对于牵连犯,应根据其具体犯罪情况,分别定罪量刑。
学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心得体会
学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心得体会今天我们学习了什么是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指妨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各种社会事务机关的管理活动。
课程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向我们展示了具体哪些情况涉及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比如三个人在公园追逐别人,想让别人出洋相,把别人追到了公园死角落。
寻衅滋事,起哄闹事。
再比如疫情期间不按照防疫措施故意闹事的。
这次学习让我对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有了更加清晰而又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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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刑警人员王平、熊道平等人在逮捕犯罪嫌 疑人桂军承时没有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 也没有出示逮捕证让被逮捕人签名或者盖章, 执行逮捕程序不合法。三被告人不知刑警人员 是在执行逮捕任务,主观上没有劫走犯罪嫌疑 人桂军承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暴力、胁迫 行为,且桂军承并不是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的罪 犯、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故三被告人的行 为不符合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主客观要件,公 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请合议庭依法慎重 裁决。
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9年12月30日上午8时许,宣汉县公安局刑警王平、熊道平 及司机马龙刚、实习生王辅成在宣汉县天生镇综治办崔吉高的协同 下,奉命前往宣汉县天生镇新桥村七社对宣汉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的故意伤害案件(自诉案件)被告人桂军承执行逮捕。一行人来到桂 家院坝,发现桂家刚为桂军承的父亲办完丧事,桂正在院坝招呼客 人吃饭。刑警人员遂兵分两路从屋前、屋后包抄围捕。桂军承发现 屋前的刑警人员王平等人后,慌忙朝屋后逃跑。王平边追边拔枪朝 天鸣枪示警。从屋后堵截的刑警熊道平、马龙刚迅速上前将桂擒获 并戴上手铐。由于桂家亲戚、朋友较多,王平口头对桂宣布执行逮 捕后准备将其迅速带离现场。此时,正在院坝内吃早饭的数十人涌 来将刑警人员团团围住,被告人魏国、桂承珍、桂承容及冉隆云 ( (另案处理)等人上前对刑警人员进行抓扯、夺拉。刑警人员多次声 ) 明是宣汉县公安局的,是奉命前来执行逮捕桂军承的任务的。被告 人魏国对刑警人员进行语言威胁,并与冉隆云一起对刑警王平、熊 道平等人实施拳打脚踢等暴力行为。被告人桂承珍、桂承容等人抓 住桂军承及刑警人员的手进行夺拉、抓扯,强行使桂军承脱离刑警 人员的控制而逃走。当刑警人员欲再追捕桂军承时,被告人魏国、 桂承珍、桂承容等数十人又将他们围住并抓扯。后刑警人员撤离到 屋后公路上,三被告人及冉隆云等人因害怕他们再去抓桂军承,遂 窜上公路再次将刑警人员围住,并威胁刑警人员,要他们交回桂军 承。直到宣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孙营林等人赶到现场并做了大量工 作后,被围困的刑警人员才得以脱身。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
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司法罪 、妨害国 (边)境管理罪 、妨害文物管理罪 、危害 公共卫生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走 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组织、 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制作、 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妨碍公务罪
概念: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 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 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 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 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
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的公务 活动 客观上表现为四种情况:其一,以暴力、威胁 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其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 职务的。其三,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 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 行职责的。其四,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 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 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认定
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本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 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 察招摇撞骗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聚众斗殴罪
概念: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 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 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构成:客体是公共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 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主体是一般 主体 。(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 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主体。)主 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
构成
本罪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 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刑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认定
如何理解“依法执行职务、依法履行职 责”? 如果不是依法执行职务、代表职务或依法 履行职责,阻碍其执行的,不构成犯罪。 “依法”必须是实体上合法,而且程序上 合法 职务行为是年6月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等人驾驶一银行运钞 车行至全安广场转弯时,与一公共汽车抢道,被公汽司 机咒骂。李某遂调头追赶并拦住该公汽,随后携带押钞 专用手枪强行将公汽司机拽下,引起群众围观,导致交 通堵塞。正在附近执勤的交警蒋某见状赶来进行劝阻, 被告人不听劝阻并对蒋某进行辱骂,用手枪进行威胁和 恫吓。李某等几人一起强行将蒋某推拽至运钞车上.并 驾车向全安广场方向行驶。此时,群众持情况报告附近 执勤交警。当运钞车行至全安广近时,值勤交暂石某等 人即对该汽车进行堵截,上车欲对此情况进行处理。双 方争执中,被告人李某跳下车.掏出佩带的手枪朝交暂 连开三枪,二被害人中弹例地。在场群众及交通民誓欲 上前救助.李某等人见状拔出手枪进行威胁和恐吓,阻 止群众救助被害人,造成一人重伤、一人死亡。当一轿 车在此路过时,李某持枪上前将车截住,然后持枪上车 胁迫司机按指定路线驾车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捉获 归案。
如何理解主观故意中的“明知”? 当行为人对合法性产生认识错误时,如何 处理? 以“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进 行区分 罪数问题
1.公诉机关指控称 1999年12月30日上午8时许,宣汉县公安局刑警王 平、熊道平等人奉命前往宣汉县天生镇新桥村七社对宣 汉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桂军承执行逮捕。 桂军承见状朝屋后逃跑。 刑警人员鸣枪示警后上前将其擒获并戴上手铐。此 时,为桂军承的父亲办完丧事后正在桂家院坝吃饭的数 十人上前将刑警人员团团围住,阻止将桂军承带走。被 告人魏国、冉隆云(另案处理)对刑警王平、熊道平施以 暴力,并与被告人桂承珍、桂承容等人一起将桂军承劫 走。刑警人员欲再追捕时,又被上列被告人及多人阻拦, 致使被押解的犯罪嫌疑人桂军承脱逃。被告人魏国、桂 承珍、桂承容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夺被公安机关押解的 嫌疑人并致其脱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劫夺被押解人 员罪,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概述
构成特征: (一) 本类犯罪的主体除了自然人外,单位也可以成为部 分犯罪的主体。 (二) 本类犯罪主观方面大多数出于故意,个别犯罪要求 主观上必须具备特定的目的 (三) 本类犯罪都表现为妨害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 坏社会秩序,并且情节严重,因此,大多属于作为犯罪。 (四) 本类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狭义的社会管理秩 序,特指刑法分则其他各章规定之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 以外的社会管理秩序。
招摇撞骗罪
概念;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 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构成:1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 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 了谋取非法利益。
认定
本罪实行行为开始的界限?本罪实行行为 具有复合性。即“聚众”和“斗殴”。 聚众人数的理解。 “斗殴”是“互殴”还是“单殴”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定罪问题。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定罪处罚。"
处罚 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 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 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 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的;持械聚众斗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