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红军界定标准

合集下载

老一代革命家红军长征时的职位及年龄

老一代革命家红军长征时的职位及年龄

老一代革命家红军长征时的职位及年龄(摘录)一、中央红军(红一方面军,下辖军委纵队及红一、叁、五、八、九军团)1、 .中央、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委员、临时中央负责人博古 27岁中央政治局委员张闻天 34岁中央政治局委员毛泽东 41岁中央政治局委员、红军总司令朱德 48岁中央政治局委员、红军总政委周恩来 36岁中央政治局委员陈云 29岁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红军总政治部主任王稼祥 28岁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刘少奇 36岁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邓发 28岁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凯丰 28岁红军总参谋长刘伯承 42岁2、军委纵队(下辖4个梯队)司令员叶剑英 37岁政委陈云 29岁第一梯队司令员兼政委彭雪枫 27岁第二梯队司令员兼政委罗彬(后为何长工)第叁梯队司令员兼政委武亭(后为李维汉) 第四梯队司令员陈庚 31岁政委宋任穷 25岁3、红一军团(下辖第1、2、15师)军团长林彪 28岁政委聂荣臻 35岁政治部主任罗荣桓 32岁参谋长左权 29岁政治部宣传部长邓小平 30岁保卫局局长罗瑞卿 28岁第一师(下辖第1、2、3团)师长李聚奎 30岁政治部主任谭政 27岁第1团团长杨得志 24岁第2团政委邓发 24岁第二师(下辖第4、5、6团)政委刘亚楼 23岁第4团团长耿飙 24岁政委杨成武 20岁第5团政委赖传珠 24岁第十五师(原少共国际师)师长彭绍辉 28岁政委肖华 18岁4、红三军团(下辖第4、5、6师。

扎西整编后缩编为第10、11、12、13团)军团长彭德怀 36岁政委杨尚昆 27岁李富春 34岁参谋长邓萍 26岁第四师师长张宗逊 26岁政委黄克诚 32岁第五师师长李天佑 20岁政委钟赤兵 20岁第10团政委杨勇 22岁第11团政委张爱萍 24岁政治处主任王平 27岁第12团政委苏振华 22岁5。

红五军团(下辖第13、34师)军团长董振堂 39岁政委李卓然 35岁参谋长陈伯钧 24岁第十叁师政委朱良才 34岁6、红八军团(下辖第21、23师,过湘江时严重受损,后并入五军团)中央代表刘少奇 36岁军团长周昆政委黄苏参谋长张云逸 42岁7、红九军团(下辖第3、14、22师)军团长罗炳辉 31岁政委蔡树藩参谋长郭天民 29岁注:红一方面军于1934年10月10日从中央苏区出发,1 935年10月19日到达陕北吴起镇,历时1年,行程2万5千里,经闽、粤、湘、黔、桂、滇、川、康、甘、陕共11省。

关于调整老红军配偶和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老红军配偶和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老红军配偶和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作者:来源:《老友》2005年第04期各设区市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对老红军配偶和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一、部分老红军配偶生活补助标准的调整1、调整范围:建国前参加革命,因照顾老红军身体及家庭困难等,经组织决定于1952年至1955年间复员、退伍,现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老红军配偶。

2、调整标准:抗战时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60元。

二、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的调整1、机关、事业单位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20元调整为320元;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75元、160元统一调整为255元。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因病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不分城镇、农村,由每人每月135元(城镇)、110元(农村)统一调整为180元;因病死亡人员的遗属,也不分城镇、农村,由每人每月115元(城镇)、100元(农村)统一调整为170元。

国有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补助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上述调整后的标准均从2005年1月起执行。

经费来源按原渠道列支。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重申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办理离休的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重申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办理离休的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重申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办理离休的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浏览次数:1461 发布时间:2006-06-15 信息来源: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字号调节:【】保护视力色:【】各地、市、县(区)委组织部,各地、市、县(区)人事局,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几年来,我省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中组发(82)11号、(88)10号和国发(82)62号等有关文件的政策规定,在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办理离休的工作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鉴于当前有些政策规定在理解和执行中宽严掌握不一,致使工作中出现一些不平衡,造成相互攀比。

现就有关政策规定重申如下:一、要严格执行有关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政策规定1、认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原则上应以本人在“文革”前档案中填写的自传、简历和干审结论作为主要依据。

个别确需调查的,应尽可能从有关证明人的档案和组织上保存的历史资料中加以印证。

凡个人索取的证明材料一律无效。

学历证明和抄引他人的回忆录以及地方史志,只能作为参考。

2、审批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开办的短期干训班,应以有关历史资料为主要依据,具体要符合五条:一、建国前开学的;二、学员应是属非我在职工作人员;三、办班性质和目的是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开办的;四、学习内容是以政治理论为主;五、学员结业后随即分配干部工作。

在审理办班目的时,要将干训班与集中留用人员学习改造思想、在职人员的培训、以及其他非吸收干部为目的各类培训班严格区别开。

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因各种原因间断了工作时间的,除落实政策以及有关文件明文规定可以连续计算工作时间的以外,一般都应以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4、关于相当乡一级行政村的问题,经查阅我省有关建政的历史资料表明:全省在当地解放至建国前没有建立相当乡一级的行政村。

因此,不能把当时区以下暂未设立乡政权的村,就认为是相当乡一级的行政村。

重大紧急信息界定标准

重大紧急信息界定标准

重大紧急信息界定标准2010-05-13 12:40重大紧急信息报送范围:凡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灾情、疫情以及其他重要紧急情况,都属于重大紧急信息。

具体包括:一、事件类1、冲击围攻乡以上党政机关、政法机关和军队、武警、新闻等要害部门的群体性事件。

2、打、砸、抢、烧村党支部、村委会和乡以上党政机关的群体性事件。

3、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或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群体性械斗以及50人以上的哄抢事件。

4、敌对分子、民族分裂分子和民运分子制造的恐怖、暴力事件,非法结社、集会及各类民间非法组织活动等情况。

5、宗教、少数民族中发生的敏感问题,非法宗教组织、邪教组织的非法活动情况。

6、因交通事故和其他原因造成铁路、国道、省道、重要专用线路、汉中城区通往各县交通干道交通中断的事件。

7、拦截省级以上领导和其他重要来宾车队,造成重大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的事件。

8、到中、省、市或县级机关的集体上访苗头。

9、离退休老干部、老红军、转业军人、退伍战士等集体上访。

10、严重侵害投资客商利益、破坏投资环境、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当地社会政治稳定的事件或发生在敏感地点、重要行业的集体上访。

11、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的聚众游行或影响较大的闹事、罢工、罢市、罢教、罢课、罢驶、静坐、请愿、集会、抗税等群体性事件。

12、因矛盾纠纷引发的大中专学校与社会有关方面、厂矿职工与周边群众、军地、军警、警民之间影响较大的冲突事件。

13、发生在县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军工企业和科研院所的重大失泄密事件。

14、因农民负担、企业改制、城市拆迁、生活困难、不当教学方式等矛盾和问题造成服毒、自杀、致残以及由此产生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事件。

二、案件类15、致2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杀人、伤害案件。

16、手段残忍、影响恶劣或涉及人员身份特殊的杀人、抢劫、强奸、纵火、投毒、伤害等案件。

17、在公共场所发生的爆炸案件。

18、劫机、劫车、暴狱及劫持人质案件。

红军中职位升级制度

红军中职位升级制度

红军中职位升级制度
红军中氛围兵和官,是2个不同的晋升体系:
兵:一般是从义务兵干起,2年后部分人转为一期士官(下士),再3年后部分人转为二期士官(中士)……干的久的都是基层的业务骨干,职务上最高只能是班长,但待遇会很高
官:必须是军校或者地方高校统招二本以上毕业生才能担任军官职务。

按照职务等级从低至高依次是排职、副连、正连等,按照军衔从低至高依次是少尉、中尉、上尉、少校等。

一、士兵军衔是表明士兵身份、区分士兵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是党和国家给予士兵的地位和荣誉。

士兵军衔分为军士军衔、义务兵军衔。

二、军士军衔设三等七衔:
1、高级军士: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
2、中级军士:一级上士、二级上士;
3、初级军士:中士、下士。

军士军衔中,一级军士长为最高军衔,下士为最低军衔。

三、义务兵军衔由高至低分为上等兵、列兵。

四、士兵军衔按照军种划分种类,在军衔前冠以军种名称。

五、军衔高的士兵与军衔低的士兵,军衔高的为上级。

军衔高的士兵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士兵的,职务高的为上级。

六、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以本人任职岗位、德才表现和服役贡献为依据。

七、士兵军衔的标志式样和佩戴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士兵必须按照规定佩戴与其军衔相符的军衔标志。

八、士兵服现役的衔级年限和军衔授予、晋升、降级、剥夺以及培训、考核、任用等管理制度,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老红军”和“红军”有什么不同?

“老红军”和“红军”有什么不同?

“老红军”和“红军”有什么不同?张胜的《从战争中走来》一书中,有这样一段内容:张爱萍礼服照作者帮张爱萍将军改一篇文章,原稿中有一个词是“老红军”。

便疑问:红军就是红军,干吗要加个“老”字。

张爱萍将军回答,有没有这个“老”字,可是不一样了。

过去组织部门有过规定,1937年7月7日全面抗战爆发前,参加革命的都算是红军干部,但只有参加过长征的红军战士,才能称“老红军”。

毛主席在长征途中沈尧尹作品看到这段文字,突然想起1955年的授勋。

便很认同这话是有道理的。

195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对中国工农红军、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有功人员勋、奖章的授予作了规定。

其中对于八一勋章和八一奖章的规定是这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三级八一勋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八一奖章。

出于对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等因素考虑,八一奖章的材质为银质,与勋章相同,而与独立自由奖章和解放奖章的铜质区别开来。

……第二条勋章、奖章依照革命战争时期分为三种:(一)八一勋章和八一奖章授予在中国工农红军时期(自1927年8月1日到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的人员。

……第三条八一勋章、八一奖章分别授予在中国工农红军时期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而无重大过失的下列人员:(一)一级八一勋章授予中国工农红军时期的师级以上干部。

(二)二级八一勋章授予中国工农红军时期的团级和营级干部。

(三)三级八一勋章授予中国工农红军时期参加长征和坚持各地游击战争的下列人员:1935年10月20日以前参加第一方面军的连级以下人员;1936年9月30日以前参加第二方面军和第四方面军的连级以下人员;193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陕北红军和红军第二十五军的连级以下人员;1937年7月6日以前坚持各地游击战争的连级以下人员;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东北抗日联军的连级以下人员。

(四)八一奖章授予在1937年7月6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除本条前三项所列各种人员以外的人员。

战争年代人民军队的军衔情况

战争年代人民军队的军衔情况

战争年代人民军队的军衔情况作者:徐平来源:《百年潮》2009年第07期实行军衔制度是军队正规化、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

授予军人军衔,是为了确定军人在军队中的等级地位,也是国家给予军人的一种荣誉。

人民解放军由于受各种历史条件所限,直到1955年至1965年和1988年至今才两次实行军衔制。

但是,并非在实行军衔制以后人民军队才开始有军衔,部分指挥人员在战争时期也曾有过军衔,有些高级干部还佩戴过缀有金星的中将、少将领章。

而且,人民军队在战争时期还曾两次酝酿在全军范围内实行军衔制,只是受当时的环境和条件限制,最终未能实现。

八路军、新四军部分人员曾有过军衔抗日战争初期,大敌当前,国共两党第二次合作。

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八路军和新四军,纳入国民革命军序列,部队编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服装等,基本都与国民党军队相同。

从1938年3月八路军一二○师给中央军委参谋长滕代远的关于营以上干部履历的报告中可以看出,当时八路军的高、中级干部均有军衔:师长、副师长为中将;师参谋长、旅长、副旅长一般为少将;师参谋处长、旅参谋长、旅政治部主任、团长、支队长一般为上校。

如一二○师师长贺龙、副师长萧克均为中将;一二○师参谋长周士第,三五八旅旅长卢冬生、副旅长张宗逊,三五九旅旅长陈伯钧、副旅长王震,三八五旅旅长王宏坤、副旅长王维舟等均为少将;一二○师参谋处处长彭绍辉、三五九旅参谋长郭鹏、三八五旅政治部主任谢扶民、七一五团团长王尚荣、七一六团团长贺炳炎、七七○团团长张才千、一二○师雁北游击支队支队长宋时轮等均为上校。

1938年12月13日,八路军一一五师在给中央军委和八路军总部关于少校以上干部战绩的报告中也提到,六八五团团长杨得志、六八六团团长杨勇等均为上校。

当时八路军、新四军干部的军衔,主要见于履历表、报告中,本人一般也知道,因未普遍实行,而且只是在抗战初期有过记载,以后就逐渐不再提军衔而只提干部的职务了。

我军在这一时期佩戴过军衔的只是少数指挥员,如北伐名将叶挺临危受命,出任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民革命军新编第四军军长,并被授予中将军衔。

烈士的评定标准

烈士的评定标准

烈士的评定标准烈士,是指在革命、抗战、建设和改革等时期,为国家和人民利益献身的英雄人物。

评定烈士的标准,是一项十分严肃和庄重的工作,也是对烈士精神的尊重和传承。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来探讨烈士的评定标准。

首先,烈士的评定需要考察其为国家和人民利益做出的牺牲和贡献。

这包括在革命、抗战、建设和改革等特定历史时期,烈士是否积极投身于国家和人民的事业,是否为国家和人民利益不计报酬地付出了巨大的牺牲和贡献,以及是否表现出了高尚的爱国主义精神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

其次,烈士的评定需要考察其在特定历史时期的行为和表现。

烈士的行为和表现应当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任何个人私利的影响,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家国情怀。

在特定历史时期,烈士是否积极投身于国家和人民的事业,是否为国家和人民利益不计报酬地付出了巨大的牺牲和贡献,以及是否表现出了高尚的爱国主义精神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

另外,烈士的评定还需要考察其对于国家和人民的影响和贡献。

烈士的行为和表现应当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和感召力,能够对其他人起到榜样和鼓舞作用。

评定烈士的标准,需要考察其在特定历史时期的行为和表现是否对国家和人民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是否对其他人起到了榜样和鼓舞作用,以及是否能够激励后人传承和发扬烈士精神。

最后,烈士的评定需要综合考虑其个人品德和家庭情况。

烈士的评定标准,不仅需要考察其在特定历史时期的行为和表现,还需要考察其个人品德和家庭情况。

烈士应当具有高尚的品德和道德情操,家庭情况应当稳定和和睦,没有不良的社会记录和家庭矛盾。

总的来说,评定烈士的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全面、客观、公正地考察烈士在特定历史时期的行为和表现,以及对国家和人民的影响和贡献,综合考虑其个人品德和家庭情况。

评定烈士的标准,不仅是对烈士的尊重和纪念,也是对烈士精神的传承和发扬。

希望通过严格的评定标准,能够更好地弘扬烈士精神,激励广大人民群众传承和发扬烈士精神,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评定优秀退役军人的标准

评定优秀退役军人的标准

评定优秀退役军人的标准优秀退役军人的标准是衡量一个人在服役期间所展现出的军事素养、个人品质和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

这些标准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评定,以下是一些相关参考内容:1. 忠诚和忠实:优秀的退役军人应具备对国家、人民和组织忠诚的精神,并且在服役期间表现出对军事职责的忠实和尊重。

他们应该始终遵守军人的职业操守,对其义务和责任负责。

2. 行为表现:退役军人应具备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和廉洁奉公的良好品质。

他们应当以身作则,严守纪律,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组织规定,同时也不从事任何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3. 军事素养:优秀的退役军人应该具备丰富的军事知识和技能,包括作战策略、战术技巧和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等方面。

他们应该在军事训练和实战经验中积累并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

4. 领导能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应该展现出良好的领导能力,并且能够有效地组织和指挥部队完成任务。

他们应该具备决策能力、执行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在压力下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5. 社会贡献:优秀的退役军人应该在退役后继续为国家和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他们可以通过参与公益活动、担任社会职务或分享自己的军事知识和经验来回报社会。

6. 学习和进取心:优秀的退役军人应该具备持续学习和进取的精神。

他们应该不断充实自己的知识和技能,积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为自身和国家的发展做出贡献。

7. 良好的身体素质:优秀的退役军人应该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并且具备适应各种恶劣环境和复杂任务的能力。

他们应该通过坚持锻炼和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来维持良好的身体状态。

综上所述,优秀退役军人的标准包括忠诚和忠实、良好的行为表现、丰富的军事素养、卓越的领导能力、积极的社会贡献、学习和进取心以及良好的身体素质。

这些标准为评定退役军人的优秀程度提供了指导和参考。

烈士评定标准

烈士评定标准

烈士评定标准烈士评定标准是指对牺牲在革命、抗战、建设和改革中的人员,根据其牺牲的性质、情况和表现等,进行评定和确认其烈士身份的标准。

烈士评定标准是一个国家的重要政策,对于激励全社会尊重烈士、弘扬烈士精神,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从烈士评定的对象、条件和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烈士评定的对象。

烈士评定的对象主要包括牺牲在革命、抗战、建设和改革中的人员,包括军人、干部、群众等。

这些人员在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面前,英勇不屈,不怕牺牲,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是国家和人民的英雄和楷模。

二、烈士评定的条件。

烈士评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牺牲的性质。

牺牲的性质是评定烈士的首要条件,主要包括在革命、抗战、建设和改革中牺牲,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2. 牺牲的情况。

牺牲的情况包括在何种情况下牺牲,是在战斗中牺牲,还是在工作中牺牲,还是在其他特殊情况下牺牲。

3. 牺牲的表现。

牺牲的表现是评定烈士的重要条件,主要包括在牺牲前的表现、在牺牲时的表现和在牺牲后的表现等。

三、烈士评定的程序。

烈士评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提请评定。

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请评定烈士的申请,提请评定的材料应当真实可靠,充分证明申请人符合烈士评定的条件。

2. 审查核实。

有关部门对提请评定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了解申请人的牺牲情况、表现等情况,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审议决定。

有关部门对经过审查核实的材料进行审议,根据申请人的牺牲情况、表现等情况,做出是否评定烈士的决定。

4. 公布结果。

有关部门将评定烈士的结果进行公布,向社会公布评定烈士的名单,激励全社会尊重烈士、弘扬烈士精神。

四、烈士评定的意义。

烈士评定是一个国家的重要政策,对于激励全社会尊重烈士、弘扬烈士精神,具有重要的意义。

评定烈士是对烈士的一种尊重和纪念,也是对烈士精神的一种弘扬和传承,有利于激励全社会向烈士学习,弘扬烈士精神,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作出更大的贡献。

优抚对象标准的通知

优抚对象标准的通知

优抚对象标准的通知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为更好地做好优抚对象的认定工作,我单位制定了《优抚对象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范围。

优抚对象是指因病、伤残、烈士家属、因公殉职、因公牺牲等原因,需要得到国家优抚政策帮助的人员。

具体包括:1. 伤残军人、因公殉职军人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2. 部队离休、退休军人;3. 参加抗美援朝、抗美援朝战争、抗美援朝烈士家属;4. 享受军队抚恤待遇的人员;5. 享受国家优抚待遇的其他人员。

二、认定标准。

1. 伤残军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伤残军人;2. 因公殉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依据《军人保险条例》相关规定;3. 部队离休、退休军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部队离休、退休军人;4. 参加抗美援朝、抗美援朝战争、抗美援朝烈士家属,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烈士家属;5. 享受军队抚恤待遇的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军队抚恤待遇人员;6. 享受国家优抚待遇的其他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优抚对象。

三、认定程序。

1. 优抚对象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2. 申请人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3. 认定结果将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认定效力。

认定结果一经公布即具有法律效力,享受相应的优抚政策待遇。

五、其他事项。

1. 优抚对象的认定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保公平、公正;2. 对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其说明理由,并告知其申诉的权利。

以上为《优抚对象标准》的相关通知,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以国家有关文件为准)。

军人残疾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评定标准军人残疾评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所制定的,旨在为军人提供残疾评定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合理安排生活和工作。

军人残疾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评定对象范围。

军人残疾评定标准适用于现役军人、退役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

现役军人包括现役士兵、军官、文职人员等;退役军人指已经退出现役服役的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是指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因公殉职或者因公受伤致残的军人。

二、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评定标准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条例》和《军人伤残补助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评定标准主要包括身体残疾和精神残疾两个方面。

1. 身体残疾评定标准。

身体残疾评定标准主要根据军人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包括肢体功能障碍、视力障碍、听力障碍、言语障碍、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消化功能障碍、泌尿生殖功能障碍等。

评定标准根据残疾程度分为一级至十级,其中一级为轻度残疾,十级为重度残疾。

2. 精神残疾评定标准。

精神残疾评定标准主要根据军人的心理和行为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包括智力障碍、精神障碍、神经症、心境障碍等。

评定标准同样根据残疾程度分为一级至十级。

三、评定程序。

军人残疾评定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初步审查、专家评定、复核等环节。

军人可以向当地军人保险机构或军人伤残鉴定委员会提出残疾评定申请,经过初步审查后,由专家进行评定,最终经过复核确认残疾等级。

四、评定效果。

军人残疾评定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享受相关政策和待遇方面。

根据残疾等级,军人可以享受相应的伤残抚恤金、残疾军人就业安置、康复服务、医疗保障等政策和待遇。

五、注意事项。

在进行军人残疾评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评定标准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评定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评定结果的公正和客观。

其次是评定结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评定过程中要尽快出具评定结果,确保军人能够及时享受相关政策和待遇。

最后是评定结果的可复核性,军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时,有权申请复核,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烈士的定义及评判

烈士的定义及评判

烈士的定义及评判
烈士是指因为捍卫正义、为国家、民族或社会做出杰出贡献,而牺牲自己生命的人。

他们以自己的行动和牺牲,彰显了高尚的品德和无私的精神,成为社会的楷模和人民心中的英雄。

烈士的定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牺牲生命:烈士是在为了某些正义的事业或追求而付出了生命的人,他们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主动或无意地为了更广大的利益放弃了自己的安全和生存。

2. 正义和奉献:烈士的行为应当是出于对正义的追求和对社会、国家、民族乃至人类命运的奉献。

他们的行动应当是基于公正、道义和价值观而做出的选择。

3. 影响力和代表性:烈士不仅仅是牺牲了生命,他们的行动和精神也对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

他们的事迹被记录下来,成为后人学习和崇敬的对象。

他们代表了一种高尚的品德和价值观。

评判烈士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奉献精神:烈士的行动应当体现出对正义和社会利益的追求,他们应当是出于无私的动机,为社会、国家、民族或人类做出了重大贡献。

2. 行动结果:烈士的行动应当起到积极的作用,对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

他们的行动应当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社会的现状或
者为社会、国家带来了长久的福祉。

3. 个人品德:烈士的品德应当是高尚的、正直的,他们在生命的最后时刻应当表现出坚毅、勇敢和无悔的精神。

值得注意的是,评判烈士的标准有时候是主观的,可能会受到不同政治、社会和文化背景的影响而有所不同。

因此,对于烈士的评判应当建立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

不同个体、组织或国家对烈士的评价可能会存在差异,但对于烈士的崇敬和敬意是普遍存在的。

哈尔滨师范大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哈尔滨师范大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哈尔滨师范大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第一部分职工差不多医疗保险政策咨询答1、哪些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省直差不多医疗保险?中央直属、省直属在哈尔滨市行政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都要参加省直差不多医疗保险。

2、省直实施了哪些补充性医疗保险?省直在实施差不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同时实施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离休人员医疗统筹。

3、省直差不多医疗保险如何缴费?省直差不多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参保单位缴费率为上年度工资总额和退休费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一口径)的7.5%,职工缴费率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差不多医疗保险费。

差不多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每月10日前,各参保单位将本月医疗保险费缴纳到省医保中心,个人缴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缴费采取托付银行扣缴和直截了当缴费两种方式。

4、参保单位未按时缴费如何处理?逾期未缴纳的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差不多医疗保险基金。

超过一个月未缴费的,停止该单位参保人员享受差不多医疗保险待遇,待补齐欠费和滞纳金后的下月起再复原差不多医疗保险待遇。

5、什么是大额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补助是指差不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年中使用差不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超过最高支付限额至一定数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省医保中心通过对基金进行统一调剂、支付和治理所实行的一种对差不多医疗保险进行补充的医疗保险方法。

凡参加省直差不多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

6、省直大额医疗补助如何筹资和缴费?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筹资标准为每人每月缴费6元,参保单位为参保人员每人每月缴纳3元,参保个人每人每月缴纳3元。

7、什么是公务员医疗补助?在实施差不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通过对国家公务员医疗费用再增加一定比例的方法来保证其待遇从优的一种制度。

8、什么样的人员属离休人员?离休人员是指经组织部门认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已离职休养的人员。

在没有军衔之时,我国红军是如何区分出军官和普通士兵的?

在没有军衔之时,我国红军是如何区分出军官和普通士兵的?

在没有军衔之时,我国红军是如何区分出军官和普通士兵的?军衔是军人身份的象征,在战争年代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其中最重要的作用便是明确部队中的上下级关系,战争年代,有时不同部队的将士们会协同作战,此时这些战士在各自部队的军职便没了作用,而能在军中代表地位高低的便是军衔,往往军衔高的便能成为这只'混合部队'的最高长官。

军衔制度最早在15世纪时源自于意大利,辛亥革命后,北洋军阀也照搬了这套军衔制度。

不过我们新中国却直到1955年才正式对开国元勋进行了授衔,其中开国十大元帅、十大将军便是在此次授衔仪式中诞生的。

说到此处,有些读者会有疑惑,新中国的军衔制度诞生的如此之晚,那么在没有军衔之时,我国红军是如何区分出军官和普通士兵的呢?想来复杂,实则区分军官和普通士兵的方法却极其简单。

通过人脸识别区分军官和普通士兵其中第一种识别军官和普通士兵的方法便是最为简单和普遍的方法——人脸识别,当然此人脸识别并非如今高科技中的'人脸识别',而是真正意义上的通过眼睛来识别对方属于军官还是士兵。

例如士兵自然认识自己的班长、排长,而班长、排长等也会认识自己的直属上级,自然也就能区分出谁是长官谁是士兵了。

不过此种方法虽然简便,却有着极大的局限性,只能区分出自己认识的熟人,倘若遇到前文所说的不同部队的将士协同作战,想要辨别出级别最高的人就无能为力了!如此便只能依靠以下几种方法。

从衣服口袋及帽子来区分军官和普通士兵在红军和八路军时代,我党的物资极为匮乏,士兵和军官都没有皮鞋穿,他们穿的都是布鞋或草鞋。

同时当时秉持着官兵一致的原则,军官和士兵也都穿着一样的灰军装,远远望去并无多大差异。

不过如果我们仔细地观察便能发现军官和士兵的服饰在细节上是有些许差异的。

其中服饰上最大的差异便是衣服上袋子的不同,普通士兵衣服上仅仅只有衣兜和两个口袋,而红军的军官却有着四个口袋。

因此,一眼望去,如果穿着四个口袋衣服的人定是红军军官了,这颇有金庸武侠小说中丐帮中人凭借口袋多少区分帮中地位高低的韵味!同时,红军将士们佩戴的帽子也是区分军官和普通士兵的重要因素。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80.09.03•【文号】民发[1980]63号•【施行日期】1980.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1980年9月3日)民发(1980)63号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八0年六月四日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进一步做好革命烈士褒扬工作,现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九条“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的规定,就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解释:一、本条例第二条所说的“我国人民”,包括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

所说的“人民解放军”,包括前中国工农红军、八路军、新四军、中国人民志愿军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其他人民武装。

所说的“革命烈士家属”,是指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十六岁的弟妹,及抚养革命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

二、本条例第三条第二项所说的“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是指对敌作战负伤,经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以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

三、本条例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受折磨致死”,包括因执行革命任务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而在敌人狱中病故的。

四、本条例第三条第(五)项所说的“壮烈牺牲”,是指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勇于献身,给人民群众树立了堪为学习榜样的,都可批准为革命烈士。

五、本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因战牺牲”,是指第三条(一)(二)(三)项,所说的“因公牺牲”,是指第三条(四)(五)项。

六、本条例第四条所说的“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适用于中央、地方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即上述单位人员牺牲后,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均应报请死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七、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所说的“其他人员”,包括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民警。

确定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计算工作年限的有关政策规定

确定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计算工作年限的有关政策规定

确定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计算工作年限的有关政策规定中组发[1982]11号等文件对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做了如下具体规定:(1)在根据地、解放区我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公营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其革命工作时间,除另有规定者外,从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算起。

机关的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凡享受供给制待遇提为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当工勤人员或当工人之日算起。

(2)1937年7月6日以前加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入团之日算起。

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之日算起。

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建国以前脱产,一直坚持革命工作,入党时间早于脱产时间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从入党之日算起。

上述人员脱党(团)或被开除党(团)籍后又重新入党(团)的,除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已有结论者外,从其重新入党(团)或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3)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受党的任务,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仅有某些革命活动,如为我地下党传递过信件、张贴过标语、参加过反帝反蒋游行示威等,而主要从事社会职业的,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4)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际上半脱产的乡(村)长、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建国以前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

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于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际上半脱产的乡(村)长、副乡(村)长、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民兵指导员、农会主任(主席)、妇救会主任、青救会主任,一直担任上述半脱产职务,建国以前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

解析30年参加红军的55年上将在52年的职级与55年的授衔授勋

解析30年参加红军的55年上将在52年的职级与55年的授衔授勋

解析30年参加红军的55年上将在52年的职级与55年的授衔授勋1955年共和国军队共授予55位上将,其中1930年参加红军的有十一人。

这11位上将全部为红军时期的政工干部出身,后来只有杨勇转为军事干部。

1930年参加红军的11位开国上将中,来自红一方面军的有6人,来自红四方面军的有4人,还有1人在红军时期坚持了南方三年游击战争。

1930年参加红军的11位开国上将,有6人在1952年军队评级中评为正兵团级,另外5人评为副兵团级。

关于1930年参加红军的十一位55年共和国开国上将,他们在1952年的职级与1955年的授衔授勋统计,现详述如下:第一部分:1930年参加红军的军队级别为正兵团级的55年上将(共6人):一,红一方面军(3人):杨勇(红三军团):•参加红军时间:1930年2月参加红军。

•入党时间:1927年4月入团,1930年2月入党。

•红军长征时任职:红三军团4师10团团长,陕甘支队一纵十大队政委。

•红军长征到陕北后任职:红一军团1师政委,4师政委•52年评级时任职:贵州军区司令员(学习)•55年授衔时任职:志愿军司令员•55年授衔时薪金:462.5元•55年所获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57年所获勋章:一级八一勋章肖华(红一军团):•参加红军时间:1930年3月参加红军•入党时间:1928年12月入团,1930年7月入党•红军长征时任职:红一军团2师政委,红军陕甘支队第一纵队十大队政委•红军长征到陕北后任职:红一军团2师政委•52年评级时任职:总政治部副主任•55年授衔时任职:总政治部副主任兼政治学院副院长•55年授衔时薪金:462.5元•55年所获勋章:一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苏振华(红三军团):•参加红军时间:1930年6月参加红军•入党时间:1929年8月入团,1930年8月入党•红军长征时任职:红三军团13团政委•红军长征到陕北后任职:红一军团4师12团政委•52年评级时任职:贵州军区政委•55年授衔时任职:海军副政委兼政治部主任•55年授衔时薪金:462.5元•55年所获勋章:二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57年所获勋章:二级八一勋章三,红四方面军(3人):傅钟:•参加红军时间:1930年4月参加军委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