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规定(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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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界定与处罚标准(新定)

“三违”界定与处罚标准(新定)

陕西彬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陕煤彬长矿业有限公司“三违”界定与处罚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三违”表现形式第三章“三违”处罚、帮教及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员工的安全行为,有效遏止“三违”行为,保障生产安全,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根据“三违”性质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将“三违”划分为一般“三违”、较严重“三违”、严重“三违”和特别严重“三违”四个等级。

第三条本标准将“三违”分为通用部分、采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爆破及火工管理、地测防治水六大类。

第二章“三违”表现形式第一节通用部分第四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特别严重“三违”:1、安监员、瓦检员及重要特殊工种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的。

2、井下违规使用电火焊的决策者及明火作业者。

3、年度内有3次严重“三违”的。

4、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的。

5、在井口规定范围内、瓦斯抽放站、库房、检测监控室、机房及重要区域警示严禁烟火范围内,有吸烟及明火作业的。

6、对没有按规定编制、审批、学习、贯彻安全技术措施的责任的。

7、用暴力手段阻挠、干扰安监员、瓦检员等安全专管人员履行职责或对举报“三违”人员打击报复的。

8、有地热灾害的矿井,没有执行地热灾害治理规程措施而安排生产的。

9、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

第五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10、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或自己重伤的直接责任者。

11、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12、隐瞒事故或不及时汇报的。

13、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14、无作业规程、安全措施施工的。

15、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违反《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的。

16、工作期间睡觉、脱岗的。

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及奖罚规定

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及奖罚规定

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及奖惩规定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局属各生产单位严格执行矿务局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有效遏止“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杜绝“三违"现象,保障生产安全,特制定本标准.第一章“三违”一般性知识“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引起事故的行为或现象。

“三违"行为,往往由师传徒,由甲传乙,侥幸变“经验",习惯成自然,由于对事故的严重后果没有意识或认识不足, 使违章者自觉或不自觉地置自己或他人于危险状态,甚至酿成悲剧。

一、“三违”的定义:1、违章指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约占60~70%.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别是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

2、违章作业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员工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二、“三违"产生的根源“三违"现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劳动强度大导致意识疲劳;不良情绪和异常心理的影响;逆反、偷懒、走捷径和省事心理作怪;观察不细致,思想不集中,反应不敏捷,操作不熟练;自控能力差,应急处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训未到位或无证上岗;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和监护,现场管理人员责权不清,安全责任意识树立不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或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力,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等。

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规定

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规定

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规定概述三违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工人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违行为涉及到了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工人员工安全责任等多个层面的问题,对企业和员工会带来不良影响,因此需要进行规范和管理。

本文将会介绍三违行为的界定范围和处罚标准规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分析和说明,以期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三违行为的界定范围三违行为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1. 事故违章事故违章是指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操作不当,导致生产事故发生的行为。

2. 安全违章安全违章是指员工在生产中未按照企业安全规定要求操作,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3. 质量违章质量违章是指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企业质量管理要求操作,导致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的行为。

4. 纪律违章纪律违章是指员工在生产及劳动中违反企业管理规定,对企业、他人或个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5. 节约用能违章节约用能违章是指员工在节约用能和环境保护方面,未按照企业规定执行,对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6. 其他违章行为其他违章行为是指员工在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管理规定,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如徇私舞弊、与犯罪团伙勾结等。

相关责任人的界定对于三违行为,相关责任人的界定很重要,这关系到处罚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在企业中,三违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是指在事故发生中对应岗位的责任人员。

例如,在车间生产过程中,机组操作员未按要求保养设备,导致设备损坏,操作员就是直接责任人。

2. 领导责任人领导责任人是指企业中对发生三违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比如,在安全管理方面,企业领导未重视安全管理,未组织相应的安全培训和演习等,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3. 指导责任人指导责任人是指在生产作业中,向作业人员传达生产、品质、安全、环保和节约用能等管理要求、技术规程、安全规范等文件或指引的人员。

采煤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

采煤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

采煤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随着采煤工作的不断推进,采煤类三违行为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

那么,什么是采煤类三违行为?涉及哪些责任人?处罚标准是多少?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采煤类三违行为的定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采煤类三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未取得采煤证或采(开)采煤炭未经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的行为;2.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采(开)采煤前的勘探评估、水文地质调查、工程地质勘探、岩土力学测试等技术咨询、设计、测量、施工和验收等程序,直接进行采(开)采煤炭的行为;3.违反相关规定将煤层底板破坏、冒顶或未及时井下垮落处理的行为;4.未经安全评估或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进行采(开)采煤炭的行为;5.未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采(开)采煤后的矿山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行为;6.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相关责任人的界定在采煤类三违行为中,除行为人本身外,还涉及到以下责任人:1.矿业权人:对未取得采煤证或采(开)采煤炭未经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的行为负有监管责任;2.煤炭生产企业法人、煤矿开发企业法人、煤炭采选企业法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对其所属煤矿或煤炭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采煤类三违行为负有直接责任;3.煤炭生产企业法人、煤矿开发企业法人、煤炭采选企业法人或者其他责任主体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所属企业采煤类三违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如对工作人员不作任何教育、管理,或者明知存在安全生产隐患而不采取措施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其他与采煤类三违行为相关的责任主体。

处罚标准依据原则性、公正性的原则,对采煤类三违行为处罚标准如下:1.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矿业权人未取得采煤证或采(开)采煤炭未经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采煤产值,按产品价值或者最高限价的二倍以上不满五倍的标准处以罚款;2.未按规定进行采(开)采煤前的技术咨询、设计、测量、施工、验收等程序直接进行采(开)采煤炭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整改,按产品价值或者最高限价的一倍以上不满三倍的标准处以罚款;3.煤矿企业未确保煤层底板稳定、未及时处理或未严格按照规定采取支护措施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完成整改,按产品价值或者最高限价的三倍以上不满五倍的标准处以罚款;4.未经安全评估或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进行采(开)采煤炭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完成整改,按产品价值或者最高限价的二倍以上不满四倍的标准处以罚款;5.未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采(开)采煤后的矿山复垦和环境保护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补救、恢复原貌,按照相应的标准处罚;6.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按照违法情节轻重、危害程度、整改情况等综合考虑,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等。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及处罚规定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及处罚规定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及处罚规定第一条:为了遏制“三违”行为,防范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矿山生产顺利进行。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选矿安全规程》等规程规范,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公司安监科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执行,其它各部门和各级管理、技术人员应在其职责范围内依照本规定查处“三违”行为。

第三条:“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第四条:根据本规定对“三违”行为人进行处罚时,是承包经营性质的处罚到单位、非承包经营性质的处罚到行为人。

第五条:选矿厂在执行安全生产文明生产考核方案期间,其从业人员“三违”行为的处罚按照《选矿厂安全文明生产考核制度》的规定扣分。

若选矿厂安全生文明生产考核方案因故停止执行,则其从业人员“三违”行为的处罚执行本规定。

第六条:从业人员发生本规定界定的“三违”行为的,应当按本规定处罚,一个月内再次发生同类“三违”行为的,加倍处罚。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予以除名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员工因“三违”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按事故调查结论追究责任,“三违”处罚不影响事故处理。

同理,员工因“三违”行为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将按损失大小追究责任。

第八条:“三违”行为界定和处罚细则一:共性部分1.从业人员酒后上岗的(公司安排的公务接待除外),罚款100元;2.要害岗位、固定岗位睡岗、脱岗、串岗、离岗的、非本岗人员替岗的,罚款50元;3.穿背心、短裤、拖鞋上岗的,罚款50元;4.生产类、维修类岗位穿高跟鞋或露趾露跟凉鞋上岗作业的,罚款50元;5.佩戴较长项链、手链、钥匙链或其它类似物品从事操作机械作业的,罚款50元;6.长发未束扎从事操作机械作业的,罚款50元;7.打架斗殴的,罚款200元;8.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带领或允许外来人员进入工作场所的,罚款100元;9.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按下列规定处罚:①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的,地面作业罚款50元,井下作业罚款100元;②粉尘环境作业未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的罚款50元;③涉毒环境作业未佩戴防毒面具的罚款100元;④噪声环境作业未按规定佩戴防噪声耳塞或耳罩的,罚款50元;⑤烧焊、气割等作业未按规定佩戴防护面罩或护目镜的,罚款50元;⑥生产类、维修类岗位未按规定穿工作服的,罚款50元;⑦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带的罚款100元;10.违章指挥或强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罚款200元;11.未经安全培训考试以及考核不合格即上岗作业的,罚款50元;12.特殊工种未取得操作证单独顶岗作业者,罚款100元;13.安排有职业禁忌症人员从事所禁忌作业的,罚款200元;14.擅自拆除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的,罚款100元;15.擅自涂改、污损、毁坏各种安全提示、警示标志的,罚款100元;16.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罚款50元;17.在禁烟场所吸烟的,罚款100元;18.下井人员不按规定佩带照明工具或人员定位卡的,罚款50元;19.违反乘罐制度,且不听劝阻的,罚款50元;20.管理人员发现“三违”行为不制止、不处罚、不汇报的,罚款100元;21.不服从管理,谩骂、殴打正常行使职责的管理人员的,罚款300元;22.罔顾事实,为“三违”人员讲情或开脱责任的,罚款100元;23.对制止、抵制或举报“三违”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罚款200元;24.发生人身事故或设备事故,不积极参与或组织抢险救灾的,罚款100元;25.隐患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的,罚款200元;26.带班下井人员跟班不到点,不能和工人同上同下的,罚款50元;27.无故缺席安全检查的,罚款50元;28.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安全检查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安全隐患不处理、不报告、不记录的,罚款50元;29.擅自移除、挪用、损坏消防器材的,罚款100元;30.在井下或易燃物附近使用明火、电炉、白炽灯取暖或烧烤物品的,罚款100元;31.违反规定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罚款100元;32.不实行一工程一措施,罚款50元;33.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罚款50元;二:机电专业部分1.未经允许进入变(配)电室、绞车房、信号室等要害机电场所的,罚款50元;2.配电室内杂物、灰尘未及时清理的,罚款50元;3.擅自打开配电室防鼠板、网的,罚款50元;4.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擅自带电作业、检修、搬运、移动电气设备的,罚款100元;5.电气检修作业不按规程进行验电、放电和挂接地线的,不实行挂牌管理的,罚款100元;6.未查清电气事故原因而强行送电或未按规定停送电的,罚款100元;7.带电作业未穿绝缘鞋或未戴绝缘手套或未按规定使用专用工具操作的,罚款200元;8.借上游停电,下游无安全措施作业的,罚款100元;9.使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的,罚款100元;10.非电气设备专业人员擅自打开电气设备的,罚款50元;11.擅自接电,电线裸露或明接头的,罚款100元;12.起吊时人站在物料下方、吊物上站人的,罚款100元;13.起吊作业时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使操作人员误操作的,罚款100元;14.起重物件作业时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没有按措施施工的,歪拉、斜拖、棱角、锐角不垫好护垫的,罚款100元;15.设备检修不及时、带病运转的,罚款100元;16.设备点检记录不全,不规范的,罚款50元;17.设备裸露传动部位缺少防护罩或防护栏或防护罩或防护栏损坏时仍运行设备的,罚款100元;18.设备运行时,触摸运行设备运转部位或私自打开防护罩、防护栏的,罚款100元;19.在机器运行中,清扫、擦拭、润滑和冷却机器的旋转部位的,罚款100元;20.设备在运转中发现异常,未停机、断电就排除故障的,罚款100元;21.从事烧焊、气割等明火作业时未清除周围易燃物的,井下动火作业前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现场未放置灭火器的,罚款100元;23.电耙运行时,防断绳保护装置不完好、不使用的,罚款100元;24.电耙或耙矸机钢丝绳不符合规定仍继续使用的,罚款100元;25.耙矸机没有设防护栏或防护栏不可靠的,罚款50元;26.在罐笼顶上工作时,不设保护伞和栏杆的,罚款100元;27.井筒内或高处作业时,工具不用绳拴牢的,罚款100元;28.装载机、铲运机铲斗内乘人的,罚款50元;29.装载机、铲运机在照明、制动、喇叭功能不齐全、不良好的状态下运行的,罚款100元;30.耙矸机、电耙、铲运机、装载机、装岩机周围不安全范围内有人时,开机运行的,罚款100元;31.装岩机、电动铲运机电缆破损未经处理继续使用的,罚款100元;32.压力容器受压部件、安全装置出现故障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罚款50元;33.压力容器安全阀未检验、未按规定时间做开启实验的,罚款50元;34.机电设备检修前未进行安全确认的,罚款50元;35.擅自拆除电气设备接地线或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的,罚款100元;36.井下电气设备虚假接地的,罚款100元;37.氧气瓶、乙炔瓶同装一车,使用距离不足5米或放置地点距明火不足10米的,罚款50元;38.进入设备内、仓内、地坑内工作、检修时未设专人监护的,罚款50元;39.进入设备内、仓内、地坑内工作、检修时没有使用安全电压照明的,罚款100元;40.进入设备内维修时,设备开关箱不停电上锁或不设专人监护的,罚款100元;41.对盛装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进行动火作业前,未彻底清洗、未经检验就动火作业的,罚款100元;42.检修现场未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罚款50元;43.设备检修完毕不及时恢复原有的各种安全设施,不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罚款100元;44.无安全技术措施检修或擅自变更现场安全措施的,罚款100元;45.压风自救、供水施救、人员定位、通讯装置未随采掘工作面移动的,罚款100元;46.擅自调整、遮挡监控摄像头的,罚款100元;47.井下机电设备的金属部分未按标准进行接地的,罚款50元;48.单独操作电气设备或检修电气设备,并无人监护的,罚款100元。

“一通三防”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

“一通三防”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

“一通三防”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和处罚标准第一条隧道贯通前未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不按措施施工的、贯通后不立即调整通风系统的,处罚负责人500元。

第二条故意破坏通讯和防护设施(风门、栅栏、供水闸门、防尘设施、瓦斯探头等),处罚当事人500-1000。

第三条没有主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的计划、无措施停风的、擅自开停风机的,处罚当事人500元。

第四条未经允许打开围栏,进入老空区、盲巷作业的,处罚200元。

第五条未实施气体放电“断电、撤人、限量”原则的,处罚当事人500元。

第六条未经授权停止风扇或同时打开两个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七条有害气体超标,未采取措施继续施工,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八条瓦检员空班漏检,伪造数据或未按要求填写记录,处罚瓦检员200元。

第九条井下烧焊、如果没有措施,或一种措施用于多个点,或一种措施用于多个焊接,则将对捷运局局长进行处罚500元,技术员200元。

第十条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的,在特殊情况下,不采取措施防止气流短路,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一条放炮前后,不对放炮地点20在米范围内洒水除尘,处罚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二条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未按规定冲尘,处罚当班班长100元。

第十三条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灰尘检测板和灰尘冲洗板,并填报假数的,处罚当事人100-500元。

第十四条开拓设计、采矿计划和操作程序中没有防火措施,处罚技术员200元。

第十五条使用不合格仪器,处罚当事人200-500元。

第十六条未按规定组装使用通信防护仪器仪表,处罚当事人200-500元。

第十七条冲尘时,不将瓦斯、测风牌板保护,造成字迹难以辨认,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十八条主要风门、列车减振器未配备联锁装置,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九条喷浆时,未使用防尘设施,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二十条采面隅角,便携式仪器未按照规定悬挂在标题顶部,处罚200元。

采煤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

采煤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

采煤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和处罚标准第一条违规进入采空区,处罚当事人500元。

第二条煤机、在维护期间,刮板输送机和其他设备被锁定,没有断电,处罚负责人500元。

第三条第一个放顶煤工作面的特殊支架未按要求进行支撑,处罚当班班长500元。

第四条使用支撑螺栓提升重物,或使用无钢筋棚梁提升采煤工作面两条巷道中的重物,处罚当班班长200元。

第五条第一个放顶煤工作面的工作程序是在没有联合审查的情况下任意放顶,处罚区长500元,当班班长300元。

第六条采场工作面穿越断层等地质构造带,无特殊支护措施或特殊支护措施未按要求支护,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

第七条煤壁伞形边缘超过规定值,未经处理继续工作,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八条大倾角工作面未采取防塌措施,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九条不执行先付款后退回的操作顺序,处罚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条现场使用的立柱收放绞车安全设施不完整或受压、戗住不全、倒拉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一条有推棚、倒柱、电影帮派等问题处理不及时,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二条用采煤机牵引、顶推、托吊其他设施、物件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三条违反规定在采空区借用矿柱,处罚当事人200元第十四条支架更换为橡胶软管,没有泄压,操作风险较大,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十五条工作面回采、放顶煤不按要求自下而上、由里向外顺序执行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六条综采工作面移架时,其上、还有其他人在下面和前面工作,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七条煤机停机不闭锁,保养期间离合器未打开,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十八条煤机运转时滚筒上下5m有人在该范围内工作或停留,处罚警戒人员500元。

第十九条使用断丝超过规定的钢丝绳回料,回料无信号或信号不灵敏、无绳头,如果人员未撤至安全距离就启动绞车,班长将受到处罚200,司机100元。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及处罚规定.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及处罚规定.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及处罚规定第一条:为了遏制“三违”行为,防范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矿山生产顺利进行。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选矿安全规程》等规程规范,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公司安监科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执行,其它各部门和各级管理、技术人员应在其职责范围内依照本规定查处“三违”行为。

第三条:“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第四条:根据本规定对“三违”行为人进行处罚时,是承包经营性质的处罚到单位、非承包经营性质的处罚到行为人。

第五条:选矿厂在执行安全生产文明生产考核方案期间,其从业人员“三违”行为的处罚按照《选矿厂安全文明生产考核制度》的规定扣分。

若选矿厂安全生文明生产考核方案因故停止执行,则其从业人员“三违”行为的处罚执行本规定。

第六条:从业人员发生本规定界定的“三违”行为的,应当按本规定处罚,一个月内再次发生同类“三违”行为的,加倍处罚。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予以除名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员工因“三违”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按事故调查结论追究责任,“三违”处罚不影响事故处理。

同理,员工因“三违”行为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将按损失大小追究责任。

第八条:“三违”行为界定和处罚细则一:共性部分1.从业人员酒后上岗的(公司安排的公务接待除外),罚款100元;2.要害岗位、固定岗位睡岗、脱岗、串岗、离岗的、非本岗人员替岗的,罚款50元;3.穿背心、短裤、拖鞋上岗的,罚款50元;4.生产类、维修类岗位穿高跟鞋或露趾露跟凉鞋上岗作业的,罚款50元;5.佩戴较长项链、手链、钥匙链或其它类似物品从事操作机械作业的,罚款50元;6.长发未束扎从事操作机械作业的,罚款50元;7.打架斗殴的,罚款200元;8.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带领或允许外来人员进入工作场所的,罚款100元;9.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按下列规定处罚:①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的,地面作业罚款50元,井下作业罚款100元;②粉尘环境作业未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的罚款50元;③涉毒环境作业未佩戴防毒面具的罚款100元;④噪声环境作业未按规定佩戴防噪声耳塞或耳罩的,罚款50元;⑤烧焊、气割等作业未按规定佩戴防护面罩或护目镜的,罚款50元;⑥生产类、维修类岗位未按规定穿工作服的,罚款50元;⑦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带的罚款100元;10.违章指挥或强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罚款200元;11.未经安全培训考试以及考核不合格即上岗作业的,罚款50元;12.特殊工种未取得操作证单独顶岗作业者,罚款100元;13.安排有职业禁忌症人员从事所禁忌作业的,罚款200元;14.擅自拆除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的,罚款100元;15.擅自涂改、污损、毁坏各种安全提示、警示标志的,罚款100元;16.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罚款50元;17.在禁烟场所吸烟的,罚款100元;18.下井人员不按规定佩带照明工具或人员定位卡的,罚款50元;19.违反乘罐制度,且不听劝阻的,罚款50元;20.管理人员发现“三违”行为不制止、不处罚、不汇报的,罚款100元;21.不服从管理,谩骂、殴打正常行使职责的管理人员的,罚款300元;22.罔顾事实,为“三违”人员讲情或开脱责任的,罚款100元;23.对制止、抵制或举报“三违”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罚款200元;24.发生人身事故或设备事故,不积极参与或组织抢险救灾的,罚款100元;25.隐患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的,罚款200元;26.带班下井人员跟班不到点,不能和工人同上同下的,罚款50元;27.无故缺席安全检查的,罚款50元;28.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安全检查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安全隐患不处理、不报告、不记录的,罚款50元;29.擅自移除、挪用、损坏消防器材的,罚款100元;30.在井下或易燃物附近使用明火、电炉、白炽灯取暖或烧烤物品的,罚款100元;31.违反规定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罚款100元;32.不实行一工程一措施,罚款50元;33.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罚款50元;二:机电专业部分1.未经允许进入变(配)电室、绞车房、信号室等要害机电场所的,罚款50元;2.配电室内杂物、灰尘未及时清理的,罚款50元;3.擅自打开配电室防鼠板、网的,罚款50元;4.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擅自带电作业、检修、搬运、移动电气设备的,罚款100元;5.电气检修作业不按规程进行验电、放电和挂接地线的,不实行挂牌管理的,罚款100元;6.未查清电气事故原因而强行送电或未按规定停送电的,罚款100元;7.带电作业未穿绝缘鞋或未戴绝缘手套或未按规定使用专用工具操作的,罚款200元;8.借上游停电,下游无安全措施作业的,罚款100元;9.使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的,罚款100元;10.非电气设备专业人员擅自打开电气设备的,罚款50元;11.擅自接电,电线裸露或明接头的,罚款100元;12.起吊时人站在物料下方、吊物上站人的,罚款100元;13.起吊作业时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使操作人员误操作的,罚款100元;14.起重物件作业时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没有按措施施工的,歪拉、斜拖、棱角、锐角不垫好护垫的,罚款100元;15.设备检修不及时、带病运转的,罚款100元;16.设备点检记录不全,不规范的,罚款50元;17.设备裸露传动部位缺少防护罩或防护栏或防护罩或防护栏损坏时仍运行设备的,罚款100元;18.设备运行时,触摸运行设备运转部位或私自打开防护罩、防护栏的,罚款100元;19.在机器运行中,清扫、擦拭、润滑和冷却机器的旋转部位的,罚款100元;20.设备在运转中发现异常,未停机、断电就排除故障的,罚款100元;21.从事烧焊、气割等明火作业时未清除周围易燃物的,井下动火作业前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现场未放置灭火器的,罚款100元;23.电耙运行时,防断绳保护装置不完好、不使用的,罚款100元;24.电耙或耙矸机钢丝绳不符合规定仍继续使用的,罚款100元;25.耙矸机没有设防护栏或防护栏不可靠的,罚款50元;26.在罐笼顶上工作时,不设保护伞和栏杆的,罚款100元;27.井筒内或高处作业时,工具不用绳拴牢的,罚款100元;28.装载机、铲运机铲斗内乘人的,罚款50元;29.装载机、铲运机在照明、制动、喇叭功能不齐全、不良好的状态下运行的,罚款100元;30.耙矸机、电耙、铲运机、装载机、装岩机周围不安全范围内有人时,开机运行的,罚款100元;31.装岩机、电动铲运机电缆破损未经处理继续使用的,罚款100元;32.压力容器受压部件、安全装置出现故障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罚款50元;33.压力容器安全阀未检验、未按规定时间做开启实验的,罚款50元;34.机电设备检修前未进行安全确认的,罚款50元;35.擅自拆除电气设备接地线或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的,罚款100元;36.井下电气设备虚假接地的,罚款100元;37.氧气瓶、乙炔瓶同装一车,使用距离不足5米或放置地点距明火不足10米的,罚款50元;38.进入设备内、仓内、地坑内工作、检修时未设专人监护的,罚款50元;39.进入设备内、仓内、地坑内工作、检修时没有使用安全电压照明的,罚款100元;40.进入设备内维修时,设备开关箱不停电上锁或不设专人监护的,罚款100元;41.对盛装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进行动火作业前,未彻底清洗、未经检验就动火作业的,罚款100元;42.检修现场未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罚款50元;43.设备检修完毕不及时恢复原有的各种安全设施,不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罚款100元;44.无安全技术措施检修或擅自变更现场安全措施的,罚款100元;45.压风自救、供水施救、人员定位、通讯装置未随采掘工作面移动的,罚款100元;46.擅自调整、遮挡监控摄像头的,罚款100元;47.井下机电设备的金属部分未按标准进行接地的,罚款50元;48.单独操作电气设备或检修电气设备,并无人监护的,罚款100元。

“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规定

“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规定

“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规定序言1. 编制目的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 编制依据2.1《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2.2《煤矿各工种操作规程》2.3贵州黔西桂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贵州黔西桂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建设所有从业人员。

4. “三违”的识别“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4.1违章指挥的识别4.1.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4.1.2违章指挥的原因: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完成生产任务;没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人员、方法等条件不具备;安全意识淡薄,不懂安全技术和规程,不尊重专家与职工的建议,强令或指挥他人冒险作业。

4.1.3常见的违章指挥行为: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本职工作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令职工冒险违章作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执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不履行审批手续,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放任自流等。

4.1.4预防违章指挥的注意事项: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职工可以拒绝接受生产任务;加强自身安全素质的培养,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能够正确处理生产作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违章指挥及时提出批评并予以纠正。

4.2违章作业的识别4.2.1违章作业行为: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4.2.2出现违章作业行为的原因:安全技术水平不高,不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明知是违章行为,但冒险作业;明知正确的操作方法,但怕麻烦,图省事而采取违章操作行为;侥幸心理严重,明知这种违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仍采取试试看的违章行为。

机电运输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惩罚标准

机电运输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惩罚标准

机电运输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惩罚标准引言:“三违”行为是指在机电运输工作中,违反工作纪律、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违反生产作业程序,给企业和个人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这些行为通常是易发生的不安全行为,假如不加以规范和限制,不仅会对个人的健康和企业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失,还会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为了遏制“三违”现象的发生,保障机电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和进展,必需订立一套完整、有效的责任人界定范围和惩罚标准,以加强管理和管束“三违”行为。

一、关于机电运输中的“三违”行为1、“三违”行为的形式多样:包括无证驾驶、超速行驶、酒后驾驶、违章停车、超载超限、擅自修改车辆外观等行为。

2、“三违”行为的危害严重:首先,这些行为可能导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其次,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还会给企业声誉和经济实力带来消极影响。

3、“三违”行为的整治难度大:难在“三违”行为本身表现出隐匿性、反复性和执法难度大的特点,如违章停车,很难被民警适时发觉和处理。

二、机电运输中“三违”行为责任的分层次和界定1、驾驶员由于驾驶行为对行车安全的影响极大,因此,驾驶员的责任是最紧要的。

在机电运输行业中,驾驶员应当拥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而且应当谙习各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并在驾车过程中严格遵守。

2、企业管理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对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进行教育及监督,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及规章制度,帮助更好地管理运载行为。

3、配载人员配载人员也是机电运输中至关紧要的一个环节,他们应当严格依照货物种类及数量进行配载,并在运行中进行管控,以确保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

三、机电运输中“三违”行为责任的惩罚标准1、对于驾驶员的惩罚标准1.1 违章停车第一次被罚款300元,记2个记分第二次被罚款500元或许以暂扣驾驶证记3个记分第三次被罚款1000元或许直接以吊销驾驶证记6个记分1.2 逆向行驶第一次被罚款200元,记2个记分第二次被罚款500元或许以暂扣驾驶证记3个记分第三次被罚款1000元或许直接以吊销驾驶证记6个记分1.3 酒后驾驶第一次被罚款1000元,扣12分第二次被罚款3000元,并吊销驾驶证6个月或许以上1.4 无证驾驶第一次被罚款500元,驾驶员必需经过肯定时间的培训,重新经过考试。

“三违”处罚细则

“三违”处罚细则

“三违”处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公司对“三违”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任何人不得有“三违”行为。

第二章处罚规定第五条违章指挥1. 轻微违章: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罚款。

款。

3. 重大违章: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并处以1000元罚款。

4. 特别重大违章: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处理,并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第六条违章操作1. 轻微违章: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罚款。

2. 中度违章:对责任人给予记过并处以500元罚款。

3. 重大违章: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并处以1000元罚款。

4. 特别重大违章: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处理,并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第七条违反劳动纪律款。

2. 中度违章:对责任人给予记过并处以500元罚款。

3. 重大违章: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并处以1000元罚款。

4. 特别重大违章: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处理,并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第八条对于重复违章的行为,按照以下规定处罚:1. 第二次违章:对责任人给予记过并处以500元罚款。

2. 第三次违章: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并处以1000元罚款。

3. 第四次违章: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处理,并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第九条对于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阻碍、干扰违章查处的行为,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并处以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理,并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十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三违”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罚。

第十一条对责任人的处罚,应当经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通知被处罚人,并说明理由。

“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规定正式样本

“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规定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6027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示范文本)编制: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规定正式样本“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规定正式样本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1. 编制目的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 编制依据2.1《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2.2《煤矿各工种操作规程》2.3贵州黔西桂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贵州黔西桂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建设所有从业人员。

4. “三违”的识别“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4.1违章指挥的识别4.1.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4.1.2违章指挥的原因: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完成生产任务;没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人员、方法等条件不具备;安全意识淡薄,不懂安全技术和规程,不尊重专家与职工的建议,强令或指挥他人冒险作业。

4.1.3常见的违章指挥行为: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本职工作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令职工冒险违章作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执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不履行审批手续,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放任自流等。

“三违”处罚标准管理制度

“三违”处罚标准管理制度

“三违”处罚标准管理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三违”处罚标准管理制度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三违”处罚标准管理制度第一部分地面一、严重“三违”1.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罚矿长100元/人证。

2.必须现场交接班的固定岗位人员在设备运行中睡岗、脱岗的, 罚50元/人次。

3.无措施带电作业的, 罚款200元/人次。

4.约时停送电的, 带负荷拉刀闸的, 罚款200元/人次。

5.甩掉机电设备的主要保护装置不用的, 罚款200元/人次。

6.使用未装设漏电保护的手持电动工具且无绝缘防护作业的, 罚款100元/人次。

7.高处作业人员未使用安全带的, 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的,罚款30元/人次。

8.在重点防火区域、防爆场所吸烟的, 罚款50元/人次。

9.其它经煤矿检查人员或上级检查部门分析认定属于严重“三违”的, 罚款200元/人次。

二、一般“三违”1.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制造明火的, 罚款50元/人次。

2.入井前检身员不检身的, 罚款200元/人次。

任何人不听劝阻强行下井的罚款500元/人次, 保卫科长罚款100元/人次。

3.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 罚款50元/人次。

4.行车工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 罚款20元/人次。

5.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米以上, 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米以上的, 罚款50元/人次。

推荐-掘进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

推荐-掘进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

掘进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第一条不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的,不按措施要求布置钻孔眼位(角度、深度、数量)的,处罚当班班长500元。

第二条进入工作面作业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活矸危石未及时找净的,处罚跟班队干3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三条边打眼边装药的,不听从安、瓦检员制止的,处罚当班班长500元,放炮员200元。

第四条工作面的矸石(煤、杂物)阻塞巷道断面超过三分之一时进行放炮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100元。

第五条爆破安全警戒距离不够或爆破与其他工序平行作业距离达不到要求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班组长200元,放炮员100元。

第六条爆破母线不够安全距离、有明接头,执行放炮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200元。

第七条砌碹(钢支架、浇筑砼、锚喷)巷道不设临时支护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

第八条U型钢架前仰后倾,不垂直顶底板,支架腿子不符合规定,未背帮接顶,或背帮接顶不严实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九条锚杆(索)失效未及时补打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条未按规程规定使用前探梁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一条锚杆(索)支护巷道出现截锚杆(索)的、少打锚杆(索)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二条平斜(井)巷使用耙矸机不按规定固定的、未安装防护栏的、无照明的、滑轮挂在锚杆上的、滑轮锚桩不牢固的、作业上方无瓦斯探头的,处罚区长、跟班队干各500元,当班班长、耙矸机司机各200元。

第十三条耙矸机滑轮不按规定吊挂拉坏风筒的。

拉坏风筒处理不及时,造成瓦斯超限的,处罚跟班队干1000元,班组长、矸机司机、瓦检员200元。

第十四条耙矸机钢丝绳打结使用或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25%的、出现“烫发头”的、与耙斗连接不牢固继续使用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耙矸机司机100,当班班长100元。

“三违”人员处罚规定及“三违”行为鉴别标准

“三违”人员处罚规定及“三违”行为鉴别标准

“三违”人员处罚规定及“三违”行为鉴别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不安全行为管控,健全反“三违”长效机制,防止违章导致的事故发生,确保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违”是指在生产活动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是人的不安全行为所导致的各类事故的主要原因。

第三条“三违”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三违”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为提高全体员工识别“三违”行为,树立反“三违”意识,消除“三违”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将二矿全体员工及外委施工单位全体人员。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矿职能部门查出各科室班组内的“三违”人员,每月超过3人次,对班组长连带罚款500元;每月超过5人次,对科室兼职安全员罚款300元,对班组长、安全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分别罚款500、1000、1500元。

第六条各单位要对“三违”人员建立台帐,实行跟踪管理,并报送矿安环科。

矿安环科对上报的和查出的“三违”的人员,建立台帐,并在全矿范围内曝光。

第七条一月内连续发生3次“三违”行为的人员,受考核外,待岗学习三天,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考试合格后再上岗,并取消年度竞聘资格,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八条各单位每月25日前将“三违”人员及连带受罚人员明细报送安环科备案。

对报送不及时、弄虚作假的单位,每发生一次,对安全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分别罚款1000元和1500元。

第三章“三违”行为鉴别标准及处罚细则第九条以下行为均属于“三违”行为,矿职能部门查出后作出相应的处罚:1、安全重点部位管理不到位的罚款1500元;2、安全重点部位记录不详的罚款500元;3、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不及时向本单位汇报的罚款300元;4、班前会不做安全生产传达的罚款500元;5、交接班记录不全的或字迹潦草不清的罚款300元;6、不按交接班规定执行的罚款500元;7、矿带(值)班领导未按规定填写带班记录的罚款300元;8、上岗作业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帽、工作服、防砸鞋、绝缘手套、绝缘鞋等)的罚款500元;9、操作穿孔机、接触胶带或旋转部件时,袖口不扎紧系牢的罚款500元;10、违反劳动纪律(班中睡觉、干私活、玩耍、迟到、早退、脱岗、窜岗、穿凉拖鞋)的罚款300元。

机电运输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

机电运输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

机电运输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和处罚标准第一条地下电源未配备漏电检测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试验不动作的、不按要求试验和记录的,处罚负责人300元。

第二条地下防爆电气设备未通过防爆设备检查员的安全性能检查、没有入井许可证而入井使用的,处罚使用人员500元。

第三条井下带电作业(检修、搬迁机电设备)的、强行送电的、未检查气体和打开电气设备,处罚负责人500元。

第四条非专职人员或非特殊操作人员未经授权的电气操作(器)设备的,处罚当事人 200元。

第五条井下使用电气焊(割、喷灯焊)没有制定特殊措施、没按规定报批的、不执行措施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

当班班长200元。

第六条检修电气(器)设备安装时未实施放电检查系统,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七条高压系统供电不执行“两票三制”的、低压系统电源未执行停电工作票,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八条使用木材防止带式输送机跑偏、铁管等不转动物体的,处罚负责人100元。

第九条带式输送机仍在运行,综合保护不完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十条电缆断裂或划伤,失去爆炸力,用自粘胶带捆扎,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一条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在不打开隔离销的情况下切断断路器、隔离刀闸的,处罚检修人员200元。

第十二条车辆运行(含皮带、溜子)期间,扒、蹬、跳跃或骑行安全带、溜子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三条提放车辆期间,停车并将车辆提升到半山腰,而司机又脱离岗位的,处罚当事人500元。

第十四条在斜巷交通过程中,行人或行人行驶,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五条斜巷提升超级挂车、放飞车的,处罚负责人500元。

第十六条小绞车的驱动器位于绞车侧面或滚筒前方(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七条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安排特殊人员观看的标志,处罚负责人500元。

第十八条斜巷提放车时,不使用安全设施的,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效并继续使用,处罚当事人500元。

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及奖惩规定

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及奖惩规定

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及奖惩规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我矿各生产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有效遏止“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杜绝“三违”现象,保障生产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三违”一般性知识“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引起事故的行为或现象。

“三违”行为,往往由师传徒,由甲传乙,侥幸变“经验”,习惯成自然,由于对事故的严重后果没有意识或认识不足, 使违章者自觉或不自觉地置自己或他人于危险状态,甚至酿成悲剧。

一、“三违”的定义:1、违章指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约占60~70%。

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别是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

2、违章作业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员工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二、“三违”产生的根源“三违”现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劳动强度大导致意识疲劳;不良情绪和异常心理的影响;逆反、偷懒、走捷径和省事心理作怪;观察不细致,思想不集中,反应不敏捷,操作不熟练;自控能力差,应急处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训未到位或无证上岗;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和监护,现场管理人员责权不清,安全责任意识树立不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或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力,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等。

【实用】2021-机电运输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

【实用】2021-机电运输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

机电运输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分标准第一条井下供电不安装使用检漏保护装置的、甩掉不用的、试验不动作的、不按要求试验和记录的,处分负责人300元。

第二条井下防爆电器设备未经防爆设备检查员进行平安性能检查合格的、没有入井许可证而入井使用的,处分使用人员500元。

第三条井下带电作业〔检修、搬迁机电设备〕的、强行送电的、未检查瓦斯翻开电气设备的,处分负责人500元。

第四条非专职人员或非特种操作人员擅自操作电气〔器〕设备的,处分当事人200元。

第五条井下使用电气焊〔割、喷灯焊〕没编制专项措施的、没按规定报批的、不执行措施的,处分跟班队干500元。

当班班长200元。

第六条检修电气〔器〕设备时不执行验放电制度的,处分负责人200元。

第七条高压系统供电不执行“两票三制〞的、低压系统供电不执行停电工作票的,处分负责人200元。

第八条带式输送机防跑偏使用木料、铁管等不转动物体的,处分负责人100元。

第九条带式输送机综合保护不齐全仍开车的,处分负责人200元。

第十条电缆破口或划伤已失爆而使用自粘胶布绑扎的,处分当事人200元。

第十一条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未拉开隔离插销、隔离刀闸的,处分检修人员200元。

第十二条车辆运行〔含皮带、溜子〕期间,扒、蹬、跳车或乘坐皮带、溜子的,处分当事人200元。

第十三条提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上下山中途,而司机又脱离岗位的,处分当事人500元。

第十四条斜巷运输过程中行车行人或行人行车的,处分当事人200元。

第十五条斜巷提升超挂车、放飞车的,处分负责人500元。

第十六条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处分当事人200元。

第十七条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标志或为安排专人看管的,处分负责人500元。

第十八条斜巷提放车时,不使用平安设施的,平安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处分当事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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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
规定(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5065-88 “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规定(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 编制目的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 编制依据
2.1《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
2.2《煤矿各工种操作规程》
2.3贵州黔西桂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3.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贵州黔西桂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建设所有从业人员。

4. “三违”的识别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4.1违章指挥的识别
4.1.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4.1.2违章指挥的原因: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完成生产任务;没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人员、方法等条件不具备;安全意识淡薄,不懂安全技术和规程,不尊重专家与职工的建议,强令或指挥他人冒险作业。

4.1.3常见的违章指挥行为: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本职工作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令职工冒险违章作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执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不履行审批手续,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放任自流等。

4.1.4预防违章指挥的注意事项:摆正安全与生
产的关系,当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职工可以拒绝接受生产任务;加强自身安全素质的培养,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能够正确处理生产作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违章指挥及时提出批评并予以纠正。

4.2违章作业的识别
4.2.1违章作业行为: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4.2.2出现违章作业行为的原因:安全技术水平不高,不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明知是违章行为,但冒险作业;明知正确的操作方法,但怕麻烦,图省事而采取违章操作行为;侥幸心理严重,明知这种违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仍采取试试看的违章行为。

4.2.3常见的违章作业行为:不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工作不负责任;发现设备或安
全防护装置缺损,不向领导反映,继续操作;不执行规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违章指挥盲目服从,不加抵制;不按操作规程、工艺要求操作设备;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冒险进入危险区域等。

4.3违反劳动纪律的识别
4.3.1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劳动纪律包括: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技术纪律以及规章制度等。

4.3.2常见违反劳动纪律的表现:迟到、早退、脱岗、串岗、睡岗;工作时间干私活、办私事;工作中不服从分配,消极怠工;不听从指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正常工作;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等。

第一章共性“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
第一条开工无规程、措施、无安全技术措施安排生产的、不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 处罚区长
500元;技术员500元;区队考核1000元。

第二条安全设施不齐全或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处罚相关管理人员500元。

第三条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环部、以及相关领导汇报,处罚相关人员200-500元。

第四条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处罚相关管理人员200-1000元
第五条跟班管理人员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处罚跟班管理人员1000元。

第六条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处罚管理人员500元。

第七条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处罚跟班管理人员500元。

第八条按规定应持证而未持证(未经培训的、脱岗的、丢失未及时补办的)上岗的,处罚区长300元,责任人100元。

第九条携带烟草、点火物品或火种下井的,处罚
当事人200元;检身工100元。

第十条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一条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处罚区长500元,当事人300元
第十二条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穿化纤衣服的,处罚当事人200元,检身工200元。

第十三条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除照价赔偿外,处罚当事人1000元,行为恶劣者停岗或开除。

第十四条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处罚作业人员500元。

第十五条为他人携带识别卡出入、井的,处罚持卡人500元,带卡人500元。

第十六条在井下拆卸矿灯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七条未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造成隐患的,处罚当事人200-500元。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自然条件和工作条件发生变
化不立即采取措施的、不及时修改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区长1000元;技术员500元。

第十九条安排未经过学习安全技术措施的职工参加施工的处罚,处罚负责人500元。

第二十条井下打架闹事,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处罚当事人1000元,并停工待岗学习,情节严重者,按公司规定给予处罚外,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治理“三违”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发现“三违”不立即制止的、包庇袒护“三违”人员的、不向安全部门汇报的,处罚负责人500元,当事人300元
第二十二条无故停止运转装置(设备)的,处罚责任人200-500元。

第二十三条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有火源的200元。

第二十四条井下特殊岗未按点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二十五条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处罚当事人 200元。

第二十六条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井口检身制度,凡拒绝检身者处罚200元。

第二十八条上、下井人员不听从检身人员正确指挥的处罚100元。

第二十九条不按规定乘坐架空乘人装置,乘坐架空乘人装置携带超过规定的工具、材料、设备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三十条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

第三十一条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处罚500元。

第三十二条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处罚当事人200-500元。

第三十三条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处罚负责人500元。

第三十四条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处罚500元。

第三十五条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三十六条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处罚500元。

第三十七条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处罚当事人500元。

第三十八条交叉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处罚当事人 500元。

第三十九条在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动用明火的,处罚当事人500元。

第四十条不按时参加班前会的、班前会“六必讲”(即当班班长对每名职工必讲上一班现场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必讲现场主要安全措施。

必讲本班具体
明确的注意事项和处理办法。

必讲当班组长的主要安全责任和必须把好的安全环节。

必讲特殊工种的岗位要求。

必讲有问题、有隐患地点作业人员必须注意的安全事项),处罚区长当事人200元。

第四十一条无故不参加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学习的、不认真签字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四十二条要害场所(要害工种、固定岗位)不按规定执行交接班制度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四十三条无故扰乱生产工作秩序的处罚200-500元,情节严重者,停岗学习或开除。

第四十四条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的处罚200-500元,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中查出的隐患不按期整改的,处罚负责人1000元/条。

第四十六条文明生产差,材料堆放不整齐,工具乱丢乱放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四十七条不按规定指定的在上下车位置上下车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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