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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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方案(最新)

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方案(最新)

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X〕43号)和《X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X政发〔X〕20号)精神,建立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自优势,通过建立合理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机制,实现融资担保代偿风险在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合理分担,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小微企业的有效信贷投放,进而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分担、优势互补、互利多赢、持续发展”的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促进我市融资担保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建立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机制应坚持如下原则:1.实行“两级联动”。

市、县两级联动,共同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市县全覆盖。

2.实现“三方合作”。

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分担、优势互补、互利多赢、持续发展”的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建立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机制。

3.专注服务小微企业。

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机制重点支持小微企业信贷项目,突出准公共产品属性和公益性。

4.适度补偿。

对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实行代偿率指标和补偿规模控制,以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控能力和财政资金管控水平,确保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对象和条件(一)风险分担适用对象1.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指加入X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并按照“4321”机制分担风险责任的X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2.银行业金融机构。

指市内所有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合作并按照“4321”机制分担风险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3.市、县财政。

(二)代偿补偿适用对象X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三)适用条件与要求1.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对加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担保业务实行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

安徽省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调查

安徽省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调查

三方共担破解小微企业贷款难——安徽省"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调查紫金塑业有限公司是安徽宿州的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专业研发、生产薄膜新材料。

同行竞争、新品研发加上拓展市场,让公司常常陷入资金困境。

急需用钱时,公司除了同行拆借,有时还要借高利贷,但却很难在银行贷到款。

“今年不一样了,公司仅从邮储银行就贷了1000万元,一部分用于新产品研发,一部分用作流动资金。

真的感谢政府为企业办了件大好事。

”公司总经理接军玲告诉记者。

这都得益于安徽省推出的一种“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

安徽省财政厅厅长罗建国介绍,安徽的“4321”模式就是财政资金引导,原保机构、省再担保机构、银行、县区政府分别按4∶3∶2∶1的比例承担贷款担保风险责任。

该机制将比例再担保机制、财政风险补偿机制与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集成创新,建立了“资源共享,风险共管,优势互补,多赢互利”的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副行长邵智宝表示,这种“政府+银行+担保机构”三方共同分担贷款风险的合作模式下,银担合作由过去“点对点”、自下而上的合作变为“体系与体系”对接、自上而下的整体合作,增强了银行、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信心和动力。

安徽实施的“政银担”合作贷款模式,被业界视为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创新。

截至8月底,安徽省政银担业务累计放款109.46亿元,扶持企业2146户,户均510万元。

分担风险,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融资难、融资贵,是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老大难问题。

洪根生是合肥金润米业的总经理。

就在去年,他还在为收购粮食资金不够而急得团团转。

今年,该公司不用再四处“找钱”了。

听说“政银担”三方合作新模式开始试点后,他赶紧申请。

让他喜出望外的是,今年夏粮收购就用上了贷款。

“这些钱简直就是‘救命钱’。

保证粮食收购就能保证正常生产,员工就不会放假。

”洪根生说。

“市场价格瞬息万变,粮食收购可不等人。

邮储银行的两笔共1000万元贷款来得太及时了,从信贷员上门做调查到放款,只用了7个工作日,真没想到能这么快。

安徽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重塑的实践与思考

安徽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重塑的实践与思考

安徽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重塑的实践与思考2014年,安徽率先建立省市县(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推出政银担“4321”风险分担模式之后,服务中小微企业、“三农”的融资担保能力得到极大提升。

经过多年运行,尤其是疫情发生以来,体系逐渐积累了较大的代偿风险,业务拓展受到较大制约。

2022年,在监管部门指导支持下,在省政府直接领导下,安徽推动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重塑,取得积极成效,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安徽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重塑的主要措施和成效(一)深入开展追偿挽损和呆账核销专项行动开展了非诉讼清收、诉讼清收、补充资本金、不良资产转让、呆账核销五大举措,开展呆账核销专项行动,“一企一策”制定高风险担保机构出列方案,同时,成立专案组,结合逃废债打击及案件执行攻坚行动,加大呆账追偿力度,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成员的资产质量、风险意识、防控能力和机制建设明显提升,三级资产比例情况大为改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能力得到有效恢复和提升。

(1)截至2022年末,全省共核销项目1385笔、46.22亿元,累计清收现金74.79亿元,接收抵债资产9.51亿元,累计核销呆账16.15亿元,各级政府向政府性担保机构补充流动资金30.52亿元。

(2)2022年,38家中高风险机构全部出列、代偿余额规模降低超40%。

2022年的代偿率由2019-2021年的3.69%、3.98%、3.42%降为2.69%,为近7年来最低水平。

(3)全省体系成员的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为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为75%,Ⅲ级资产为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4%,均优于监管要求。

截至2022年底,全省仅剩资本实力较弱、历史包袱较重的少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达标。

(二)推动体系成员持续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均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三会一层”制度,解决公务员兼任高管等问题,完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建立完善独立评审机制,健全风险防控制度,强化保后监督管理,推动合规经营、稳健发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4.29•【字号】皖银监发[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皖银监发〔2011〕6号)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浦发银行芜湖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徽商银行,九江银行、杭州银行合肥分行,安徽省联社,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安徽分公司),国元信托公司,长丰科源、肥西石银、肥东湖星村镇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要求,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我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以下简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现就做好全省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银监会文件精神,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银监分局要把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防控信用风险作为今年银行业经营管理和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明确任务,细化要求,强化措施,加大力度,确保融资平台贷款在本机构不形成行业性风险、在本地区不形成区域性风险,不会导致其他行业性、区域性风险的产生或扩大。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制定本机构2011年加强融资平台贷款分类管理工作的贯彻意见和实施细则,于5月16日前报我局。

二、继续提高监管政策执行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宏观调控政策和监管规定的执行力,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银监会关于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特别是银监发〔2010〕110号和银监发〔2011〕34号文件精神,准确把握监管政策,严格执行监管规定,全面落实监管部署,在融资平台贷款的调查、审查、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均严格执行监管要求,确保融资平台贷款发放合规、管理科学、整改有力、风险可控。

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类管理,及时、全面、客观地反映在保企业风险状态,增强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能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和集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风险分类是指按风险程度将担保项目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偿还担保债务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本办法是对集团保后管理相关制度中涉及到的“风险分类”定义、认定标准、调整流程等相关内容作出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风险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业务部门应广泛搜集客户信息,严格按照分类标准、方法、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和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地反映担保业务风险程度。

(二)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原则。

对担保业务进行分类时,既要对客户财务状况、现金流等相关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又要结合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分析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和还款意愿。

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担保业务进行可能性的诸多因素,区别其重要程度,对其中起重要作用的关键因素进行重点分析。

(四)及时性原则。

业务部门应及时、动态掌握影响债务偿还的有利、不利因素,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加强保前、保中、保后管理工作,及时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

第二章风险分类标准第五条集团担保业务按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个不同类别。

后三类业务合称为风险类项目。

第六条五级分类的核心定义分别为:(一)正常类:借款人还款能力良好,没有足够理由怀疑担保债务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二)关注类: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担保债务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债务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三)次级类: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靠企业自身能力无法足额偿还担保债务本息,但通过实施救助,可以化解代偿风险;(四)可疑类:担保债务已逾期,风险难以化解,集团需要代偿,采取追偿措施或必要的司法程序后,能覆盖大部分代偿金额;(五)损失类:预计在采取所有追偿措施或必要的司法程序后,仍无法收回或仅能收回少量代偿金额。

担保公司代偿追偿实施方案

担保公司代偿追偿实施方案

担保公司代偿追偿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担保公司在企业融资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之而来的风险也日益凸显,特别是在债务违约的情况下,担保公司需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代偿追偿,以保护自身利益。

二、风险防范措施。

1. 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对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以便及时发现潜在风险。

2. 加强与担保对象的沟通,及时了解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以便及时调整风险防范策略。

3. 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监控、风险预警、风险应对等环节,确保在风险发生时能够迅速做出反应。

三、代偿追偿实施方案。

1. 代偿方案。

担保公司在担保对象发生违约情况时,可以通过代偿的方式保障自身利益。

代偿的方式可以包括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具体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选择。

2. 追偿方案。

一旦担保公司进行了代偿,就需要积极采取追偿措施,以尽快收回损失。

追偿的方式可以包括诉讼追偿、协商追偿等,需要根据担保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四、实施步骤。

1. 确认担保对象的违约情况,对担保责任进行评估。

2. 制定代偿方案,与担保对象进行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3. 如担保对象无法履行代偿协议,立即启动追偿程序,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偿。

4. 在追偿过程中,及时调整策略,灵活应对担保对象可能采取的各种逃避追偿的手段。

五、总结。

担保公司代偿追偿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全面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同时要注重与担保对象的沟通和协商,以求达成双赢的局面。

在实施过程中,要灵活应对各种情况,及时调整策略,以最大程度地保护担保公司的利益。

六、结束语。

担保公司代偿追偿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担保公司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担保公司需要不断完善自身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对照表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对照表

修订稿 (四)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 闭、解散、被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 级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 业执照,融资性担保公司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进 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 闭、解散、被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 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 年检,融资性担保公司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进行 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 裁,其财产不足以归还所欠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 继者,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追偿后确认无法收回的债 权。 (七)由于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 务,融资性担保公司诉诸法律,经法院强制执行超 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 虽有财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 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 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 程序终结或中止的债权。 (八)融资性担保公司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诉诸 法律后,或被担保人、反担保人按照《破产法》相 关规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重整计划或和解协 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 融资性担保公司确实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担保人是指向银行等债权人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担保人是指向银行等债权人贷 款或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并接受融资性担保公 款或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并接受融资性担保公 司提供担保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司提供担保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本办法所称反担保人,是指为保证融资性担保公司 本办法所称反担保人,是指为保证融资性担保公司 追偿权的实现,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法人 追偿权的实现,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最新某担保公司担保业务逾期、代偿、追偿和损失的管理办法

最新某担保公司担保业务逾期、代偿、追偿和损失的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逾期、代偿、追偿和损失的管理办法为强化风险管理,明确相关管理程序及确认标准,明晰相关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各自责任,确保处置及时、措施得力、节约开支,尽可能将担保风险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根据《ⅩⅩⅩⅩ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机构设置及相关人员职责分工公司成立风险处置委员会。

1、风险处置委员会人员组成公司风险处置委员会一般由分管风险管理的副总经理、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风险控制部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律师、外聘专家等组成。

根据各风险处置项目的不同情况,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或主任委员确定。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风险控制部承担。

2、风险处置委员会职责(1)决定风险项目(关注类以上风险)处置预案。

(2)决定风险项目催收、代偿、追偿操作方案和调整方案。

(3)决定风险处置过程中的其他应急措施。

(4)决定追偿中止(终止)、报请损失核销等相关事宜。

(5)确定风险处置相关人员的工作调度安排。

(6)决定有关风险处置工作的奖惩措施。

(7)在项目处置过程中按照国家颁布的《担保法》、《物权法》及财政部印发的2010年《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等法规执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签订的法律格式文本,由合作律师事务所审阅,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3、工作程序风险处置会议由风险处置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参加人员包括风险处置委员会全体成员,必要时请董事长(总经理)及项目经理、项目主办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紧急情况经董事长(总经理)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由公司领导及风险控制部负责人等不少于4人参加。

风险处置会议决议经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总经理为风险处置决议的审批人。

风险处置会议由风险控制部记录并负责落实会议精神。

4、保密规定参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会议议定事项,不得向风险项目单位和相关单位、个人泄漏会议秘密和其他不利于公司实施风险处置的信息;除非会议要求,不得向无关人员和单位透漏风险处置信息。

课题研究论文:加快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建设 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

课题研究论文:加快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建设 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

130146 企业研究论文加快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建设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融资性担保机构作为连接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桥梁,通过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增级,实现信用共享与风险分担,为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提供便利,是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手段。

其中,相比商业性担保机构,政策性担保机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更有助于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由于协议放大倍数的存在,若能合理发挥担保机构的杠杆作用,相同额度资金注入的情况下,担保机构带来的作用将远远大于对中小企业直接进行财政奖补或税收优惠。

因此,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进行政策支持,做大做强省级政策性担保机构,成为经济下行、民间投资增速放缓局面下,多个地区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与融资贵问题的有效尝试。

一、四川融资性担保行业现状及问题截至20xx年末,四川担保行业融资性担保余额为1 843.18亿元,较年初下降15.7%;资产总额为664.43亿元,较年初下降4.5%;注册资本为456.63亿元,较年初下降5.9%;担保业务收入为28.06亿元,同比下降34%。

行业各主要指标均呈现明显下滑态势(见表1),新增担保额与在保余额下滑幅度大,新增代偿额逐月提升。

受制于经济下滑等因素,代偿率高达5.86%,相较于2%~3%左右的担保费率,全行业普遍呈现亏损状态,总体净利润为-2.71?|元。

衡量担保行业风险抵御能力的重要指标――拨备覆盖率(拨备覆盖率=担保准备金/担保代偿余额×100%)仅为66%,行业风险凸显。

在经营数据全面下滑的背后,是整个四川融资性担保行业陷入全行业的困境之中。

目前,四川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 担保机构量大但质不高。

全国范围内四川属于担保大省,20xx年在保余额已位列全国前三,法人机构数多达400余家。

但绝大多数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偏低,资金实力有限,业务规模较小,放大倍数受限(20xx年末,四川担保行业放大倍数仅为3.55倍,若扣除住房置业的公积金贷款担保,放大倍数仅为2.69倍。

担保公司代偿追偿实施方案

担保公司代偿追偿实施方案

担保公司代偿追偿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担保公司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作为一种信用担保工具,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了更为便利的融资渠道,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为安全的投资选择。

然而,在实际运营过程中,担保公司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其中包括代偿和追偿的风险。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担保公司代偿追偿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担保公司代偿追偿实施方案的基本原则。

1. 风险防范原则,担保公司在代偿和追偿过程中,要坚持风险防范的原则,及时发现和化解风险,避免因不当的代偿和追偿导致的二次损失。

2. 合法合规原则,担保公司在代偿和追偿过程中,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代偿和追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避免引发法律纠纷。

3. 公平公正原则,担保公司在代偿和追偿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信用体系的稳定。

三、担保公司代偿追偿实施方案的具体措施。

1. 加强风险评估,担保公司在代偿和追偿过程中,要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做好风险预警和防范工作。

2. 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担保公司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代偿和追偿的程序和责任,规范工作流程,确保代偿和追偿工作的有序进行。

3. 加强信息披露,担保公司要加强对借款人和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工作,提高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增强市场信任度。

4. 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担保公司要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根据实际风险情况合理提取风险准备金,为代偿和追偿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5. 强化法律意识,担保公司要加强法律意识建设,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代偿和追偿义务,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担保公司代偿追偿实施方案的效果评估。

担保公司在实施代偿追偿方案后,应当及时对效果进行评估,包括代偿和追偿的成本和效率、债务人的履约情况、债权人的满意度等方面,为进一步完善方案提供依据。

五、结语。

担保公司代偿追偿实施方案是担保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担保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分担的法律问题

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分担的法律问题

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分担的法律问题【摘要】担保风险的发生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一种经营常态。

然而由于理论研究的不足和法律制度建设的滞后,致使怎么化解和分散担保风险在实务中出现了法理和政策上的矛盾与冲突,从而增加了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率的提升,所以,有必要对现行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分担的法律制度进行梳理和剖析,以便构建适合融资性担保公司良性发展的法律制度架构。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风险;法律制度;风险分担2010年3月之后,我国的担保公司依据其业务特点的不同,有了融资性与非融资性之划分,这种划分的目的主要是基于整顿当时担保业乱象以及企图从制度上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至此,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再有资格从事融资担保业务,而只有融资性担保公司才有资格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

但实践中这种制度的特定性却不仅使融资性担保公司要面对来自“担保业”固有的高风险,而且还使其面临着信用普遍不足的中小企业经营风险的双重挤压。

而目前对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问题的研究,更多的是从一般经济理论方面对担保风险产生的机理及预防和控制风险的发生等问题的研究,专门从法律的视角对风险发生后怎么分担化解却显不足。

因此,有必要从法律制度方面对目前我国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分担问题进行探究和剖析,从而构建适合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风险保全制度。

根据现行法律及有关制度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分担是可以通过保证方式选择、反担保的设定、联保及再担保的运用进行构建。

本文将针对以上几方面从法律的视角对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分担问题作一简单探讨。

一、保证方式选择的法律问题经营风险是担保公司的基本特征。

一般对于风险的处置是预防、控制和分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处置也不例外。

考虑到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的特定性,应该首要的是保证方式的选择,不同的保证方式对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分担有着不同的影响。

目前,适应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发展的权威制度是2010年3月银监会等七部委颁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条例》,其条例并未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方式选择做专门性规定,这样实务中依照《担保法》的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两种保证方式可供选择:一是一般责任保证;二是连带责任保证。

安徽省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试点方案

安徽省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试点方案

安徽省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试点方案安徽省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试点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强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激活担保资源使用效益,推进银政担合作,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提供风险保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试点方案。

—、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政策支持体系,按照“扶小微、广覆盖、分层次、可持续”的总体要求,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试点,通过明确对象范围,确定分担比例,做实补偿基金,压实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建立银政担风险分担机制,提高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对象和范围坚持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宗旨,积极为单户在保余额2000万元(含)以下的非融资服务类小微企业(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提供风险补偿。

按照“稳步推进、分步实施、逐步扩大”的原则,通过比例再担保方式,对间接融资担保业务开展风险补偿试点。

试点初期选择省信用担保集团注资参股的县(市、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先行开展。

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到所有符合再担保风险管控标准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

三、风险分担比例对接“中央财政担保风险分担补偿”试点,推进银政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建立健全中央、省、市县财政和省再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及银行“三位一体”的小微企业担保风险分担机制。

1、对单户企业在保余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代偿,省再担保机构参股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分担40%,中央和省财政代偿补偿专项资金承担30%,银政担合作风险分担试点银行承担20%,所在地本级财政分担10%。

2、对单户企业在保余额500万元至2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代偿,省再担保机构参股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分担40%,省再担保机构承担30%,银政担合作风险分担试点银行承担20%,所在地本级财政分担10%。

安徽政银担“4321”分险模式研究

安徽政银担“4321”分险模式研究

安徽政银担“4321”分险模式研究摘要:2014年12月18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有针对性的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完善政银担合作机制…”,马凯副总理出席会议并讲话。

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责成有关部门,就如何促进河北担保体系建设,建立担保风险分担机制进行调研,并就成立河北省再担保机构拿出方案。

在这一背景下,笔者分别会同河北省工信厅、财政厅、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相关处室同志,于2015年年初、年底两赴安徽省担保集团公司对安徽省政银担合作模式、4321风险分担模式、再担保体系建设情况等进行调研。

通过调研分析,在对安徽省经验进行梳理总结的基础上,找到了河北再担保体系建设的理论基础和路径支持。

关键词:安徽省;再担保体系;政银担合作分险模式1 安徽省再担保体系建设及政银担合作分险模式1.1 机构组建情况安徽省再担保体系以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为主体,通过组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担保集团”)构建而成。

2005年11月,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原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基础上,通过对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省经贸投资有限公司整合重组,组建了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安徽担保集团,初始注册资本18.6亿元。

1.2 机构基本情况安徽担保集团是安徽省政府直属企业(正厅级),主体信用等级为AA+。

安徽担保集团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下设17个职能部门、3家分公司、3家全资子公司、1家控股公司,参股127家公司,在职员工170人。

截至2014年底,安徽担保集团注册资本69.66亿元,实收资本97.96亿元,资产总额131.82亿元,净资产112.38亿元,是全国净资产规模最大的担保机构之一。

1.3 政银担合作模式及其他政策支持1.3.1 省、市、县三级财政提供资金保障,构建全省再担保体系。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05•【字号】合政办〔2015〕41号•【施行日期】2015.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5〕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快构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服务水平,更好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3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政策性功能定位按照扶小微、广覆盖、低费率、可持续的原则,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主要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为对象,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5%,单户融资担保在保余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最高不得超过2000万元。

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担保户数比重不低于70%,县(市、区、开发区)级不低于90%。

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5%且放大倍数达到4倍以上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同级财政按其全年平均在保贷款余额增加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二、完善国有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发挥国有及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主导作用。

2015-2017年,市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充实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国有资本金。

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等比例配套,充实县(市)区、开发区符合条件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国有资本金。

通过借转补等多种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运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补充资本,吸收更多的优质金融资源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带动提升全市融资担保行业品质和层次。

三、推动实现错位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要主动与省担保集团对接,全面加入全省再担保体系,有效盘活不良担保资源,探索互联网金融合作。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支持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的意见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支持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的意见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支持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8.16•【字号】财债[2016]1301号•【施行日期】201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支持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的意见各市、县(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杠杆防风险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5号) 文件精神,推进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件要求,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

融资平台公司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政府债务不得通过融资平台公司举借。

二、废止《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实行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名录管理的通知》(财债〔2013〕2453号),原融资平台公司作为普通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

三、分类推进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

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改制,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市场化运营。

根据平台公司自身的资产布局和业务结构,在明确功能定位、加强功能建设的基础上,改革转型为以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等为主业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提升国有资产的规模集聚效应和资源利用效率。

鼓励有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实行多板块业务经营,增强造血功能。

四、鼓励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

在明确功能定位的基础上,转型后的融资平台公司通过资本运作进行国有资产整合,合理配置产权,提高融资能力。

除银行贷款之外,鼓励融资平台公司拓宽融资渠道,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发行债券、实行债转股、引入私募基金等方式进行市场化融资。

五、推广应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鼓励转型后的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方式,明确责权利关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精神,切实提升我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水平,更好服务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以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以大力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为基础,加快发展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的新型融资担保行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发展目标。

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减量增质”、做精做强,培育一批有较强实力和影响力的融资担保机构,基本形成数量适中、结构合理、竞争有序、稳健运行的机构体系;发展一批政府出资为主、实力较强、影响较大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高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再担保覆盖面;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担机制和规范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较快增长,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担保户数比重不低于70%、县(市、区)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不低于90%。

二、完善融资担保机构体系(三)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做大做强。

融资担保机构应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方式,提升担保能力。

支持有资金实力、风险管控能力强、经营规范、符合政策导向的民营融资担保公司发展。

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来源:安徽日报 2019年02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运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融资担保行业扶持政策体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省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融资担保扶持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分散和处置机制,推动建立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风险分担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确定负责监督管理融资担保公司的部门(以下统称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五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请书,载明拟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二)股东或发起人会议有关公司设立、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以及章程草案;(三)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四)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担保代偿项目处置方案

担保代偿项目处置方案

担保代偿项目处置方案一、背景和概述担保代偿项目是指在借款方还款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担保机构对借款人的债务进行代偿,以保证债务的实现。

在担保代偿项目中,担保机构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担保代偿项目可能会面临一些风险,如担保机构自身出现经营困难等问题。

因此,建立担保代偿项目处置方案,对于保障投资人的权益、提高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应对风险事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担保代偿项目进行处置方案的设计,对项目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防和化解,以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和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

二、担保代偿项目处置方案的内容和原则担保代偿项目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预防措施:对于担保代偿项目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提前制定相关的预警和预防措施,以避免风险发生。

2.处置流程:根据风险事件的等级,制定相应的处置流程和方案,明确各方责任和行动计划。

并且,确保处置措施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3.监督管理: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对于处置流程和方案进行跟踪和管理,以便于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在担保代偿项目处置方案的设计过程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充分考虑各方利益,保护投资人、借款人和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

2.建立风险防范与化解的双重机制,加强对项目的监控和风险预警。

3.清晰的权责划分和处置流程,明确各方责任和承担的义务。

4.科学、规范、透明的管理模式,提高担保机构的管理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三、担保代偿项目处置方案的实施在实施担保代偿项目处置方案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全面实施风险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风险管理制度,开展风险测评,加强风险监控和预警,确保风险事件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

2.建立风险缓释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保证金制度,加强对债务人的审核和评估,选用适当的担保方式。

3.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紧急处置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及时解决风险事件,保证债权人和投资人的权益。

4.加强监管:如银行、证监会、地方金融办等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担保代偿项目的监管和管理,对存在风险的项目进行管控,保证投资人的知情权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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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
代偿补偿试点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强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激活担保资源使用效益,推进银政担合作,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提供风险保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试点方案。

—、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政策支持体系,按照“扶小微、广覆盖、分层次、可持续”的总体要求,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试点,通过明确对象范围,确定分担比例,做实补偿基金,压实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建立银政担风险分担机制,提高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对象和范围
坚持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宗旨,积极为单户在保余额 2000万元(含)以下的非融资服务类小微企业(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提供风险补偿。

按照“稳步推进、分步实施、逐步扩大”的原则,通过比例再担保方式,对间接融资担保业务开展风险补偿试点。

试点初期选择省信用担保集团注资参股的县(市、区)政
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先行开展。

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到所有符合再担保风险管控标准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

三、风险分担比例
对接“中央财政担保风险分担补偿”试点,推进银政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建立健全中央、省、市县财政和省再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及银行“三位一体”的小微企业担保风险分担机制。

1、对单户企业在保余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代偿,省再担保机构参股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分担40%,中央和省财政代偿补偿专项资金承担30%,银政担合作风险分担试点银行承担20%,所在地本级财政分担10%。

2、对单户企业在保余额500万元至2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代偿,省再担保机构参股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分担40%,省再担保机构承担30%,银政担合作风险分担试点银行承担20%,所在地本级财政分担10%。

此外,鼓励有关部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作用,参与本行业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代偿风险分担。

银政担合作风险分担试点银行承担担保风险代偿比例由省再担保机构通过协商或招标确定。

银行对风险分担授信风险敞口部分,可适当增加抵质押、保证等缓释措施。

追偿所得按代偿分担比例返还各方。

四、资金来源
担保风险补偿基金来源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风险补偿基金收益、追偿回收款及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等。

其中:省级财政安排5亿元(争取中央财政3亿元,省财政配套2 亿元),省信用担保集团收取的再担保费主要用于补充省级风险补偿基金。

五、压实责任
(一)加强资金保障。

省财政厅按规定做好风险补偿资金保障,及时将中央和省财政代偿补偿资金拨付至省信用担保集团,并加强对代偿补偿资金的财务监管。

市、县(市、区)财政局要做实风险补偿基金,确保本级承担的代偿补偿资金及时到位。

(二)推进银政担合作。

省政府金融办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组织推动银政担合作。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要积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

徽商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村镇银行等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率先参与,在系统内制定相应考核激励办法。

在此基础上,引导和吸引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跟进。

(三)抓好组织实施。

省信用担保集团要对代偿补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合作范围、客户准入、授信放大倍数、代偿资金到位时间、资产处置代偿顺序、追偿责任及返还等内容,选择试点银行,确定分担比例,签署合作协议,审定试点单位,签订试点合同,完善相关制度,将方案落实到银担合作协议和再担保合作协议中,确保试点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加
入省再担保体系,进一步夯实管理基础,加强风险管控,开展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试点,引导更多金融资源聚焦小微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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