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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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多项选择

国际公法多项选择

1、按1971年《蒙特利尔条约》规定,以下行为属于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罪(ABD )A. 故意传送虚假情报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B.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足以危及该航空器的航行安全C. 破坏停放在机场未交付使用的航空器D. 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使其不能飞行2、不干涉内政原则包括( AB )。

A. 一国不得以经济的方法迫使另一国服从B. 民族自决权不受外国势力干涉C. 联合国制止一切违反国际法的行为D. 各国任意处理其国内的一切事务3、不属于联合国安理会职权范围的事项有(AC )。

A. 选举联合国秘书长B. 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C. 开除会员国或中止会员国权利D. 调查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4、承担国家责任的行为国负有(ABC )的义务A. 停止不当行为B. 承诺并保证不重犯C. 补偿损害后果D. 接受经济制裁5、除了沿海国,(BC )也可参与开发同一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剩余部分。

A. 群岛国 B. 内陆国 C. 地理不利国 D. 毗邻国6、传统国际法学界在国际法的效力依据问题上所形成的主要学派有( ABC )。

A. 格老秀斯派B. 自然法学派C. 实在法学派D. 规范法学派7、传统国际法中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ABCD )。

A. 报复B. 干涉C. 平时封锁D. 反报8、从国际法实践来看,国籍的概念可以适用于(ABC )。

A. 法人B. 自然人C. 船舶D. 国家9、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新自然法学派提出了( BD )。

A. 二元论说B. 社会连带学说C. 平行论说D. 规范法学说10、对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依据,理论上下列几种观点(ABD )。

A. 治外法权说B. 外交代表说C. 国际标准说D. 职务需要说11、大陆边由(ABC )部分组成。

A. 大陆架 B. 大陆坡 C. 大陆基 D. 大陆底12、公海自由制度包括(ABCD )A. 航行自由B. 捕鱼自由C.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D. 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自由13、公海上的管辖权包括(AC)。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公法》期末考试简答题、论述题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公法》期末考试简答题、论述题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公法》期末考试简答题题库(2015年1月整理,更新至14年7月试题)31.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该公约下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管辖权?参考答案:(1)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1分)(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该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1分)(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1分)(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2分)(5)罪犯发现地国有管辖权;(2分)(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

(1分)32.简述条约的缔结程序。

参考答案:(1)约文的议定。

条约约文的议定通常是通过缔约方派代表进行谈判。

对国家来说,它可以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进行议定约文的谈判;但通常都是由国家的主管当局委派全权代表参加谈判。

(2分)(2)约文的认证。

缔约各方代表议定条约约文之后就进入第二个程序,即认证约文的阶段。

谈判国可以在条约中规定认证的程序,或由参加起草约文的国家约定程序。

若没有规定或约定程序,可采用以下方式:签署、待核准的签署和草签。

(2分) (3)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

条约约文经过认证后,进入一个国家最终接受条约拘束的阶段。

只有国家作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的表示,它才是条约的缔约国并能成为当事国,从而受条约拘束。

国家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有多种,包括签署、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书、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表示同意之方式。

(2分)(4)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国家以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的方式表示接受条约拘束,须履行交换或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赞同书或加入书的程序。

因为这样的文书是缔约国最终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证明。

(2分)33.战争法规定了哪些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参考答案: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 (1)禁止使用极度残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2分)(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2分)(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2分)(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理论

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理论

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理论严重威胁着国际和平与安全。

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是最为严重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

国际法上规定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这个类犯罪的国际条约主要有四个,据此,对该罪实行分类并确定罪名:劫持航空器罪、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和破坏国际航空机场安全罪。

国际条约确立了对该罪的普遍管辖权并处以严厉刑罚,排除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

我国在保护国际航空安全的刑法实践中,我国民用航空法详细规定了劫持航空器和危害国际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方式,并规定对这些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1997年刑法具体规定了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罪名及其刑事责任。

关键词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航空器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已经严重威胁着国际和平与安全。

早在1972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设立了国际恐怖主义特设委员会。

1979年,该委员会还设立了工作小组,全面处理国际恐怖主义的原因和反对措施。

世界各国也纷纷通过国内立法和增强国际合作,以期防治和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但是,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并未所以而得到遏制,反而,愈演愈烈。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作为一类犯罪的统称,其中,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是最为严重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美国9.11恐怖事件就是一个例证。

国际法上规定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国际条约主要有四个:其一,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签订的《关于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它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其二,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其三,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以上三个公约,被我国学者称为“三个反劫机公约”;(1)此外,还有1988年2月24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补充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制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

国家开放大学《国际法》形考任务2题库

国家开放大学《国际法》形考任务2题库

国家开放大学《国际法》形考任务2题库(题目顺序是随机的,使用查找功能(Ctrl+F)进行搜索)一、单项选择题1、()把危机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暴力行为定为犯罪。

答案: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2、()不能行使紧追权。

答案:民用商船3、()是指以海水退潮时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做为领海的基线。

答案:正常基线法4、()是指以在沿海岸向外凸出的地方或沿海岛屿的外缘上选定若干基点,然后将相邻的基点连成直线,形成沿海岸的坡折线。

答案:直线基线法5、()于1609年发表了 海洋自由论》,论证了海洋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也不应为任何国家控制,而应为各国自由利用。

答案:格老秀斯6、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 )年在( )签订的。

答案:1944 芝加哥7、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在联合国主持下于1982年第( ) 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

答案:三8、1702年,荷兰著名法学家( )在他发表的 海洋领有论》中提出把海洋区分为领海和公海,指出领海属沿岸国主权管辖,公海则不属于任何国家。

答案:宾刻舒克9、18世纪末开始,一些国家宣布的领海法令大体上都按照( )确定领海宽度。

答案:大炮射程论10、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叫做( )内陆水。

答案:内水11、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只有曲入陆地的海域面积( )以湾口宽度为直径的半圆面积才称为海湾。

答案:等于或大于12、地面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有权保留( )。

答案:国内运输权13、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于( )年在日内瓦召开。

答案:195814、第一次确立了国家领空主权原则,奠定了航空法的基石的公约是( )。

答案:巴黎公约15、第一个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国际公约是( )。

答案:东京公约16、对于发生在公海上的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及船长或其他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事项,由( )专属管辖。

答案:船旗国或有关人员所属国17、对于宽大陆架国家确定大陆架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多可划到( )。

航空犯罪与预防学习通期末考试答案2023年

航空犯罪与预防学习通期末考试答案2023年

航空犯罪与预防学习通期末考试答案2023年1.简述国际劫机犯罪的特点。

参考答案:国际劫机犯罪是指在国际航线上实施的劫机犯罪行为,其主要特点如下:跨国性:国际劫机犯罪是跨越国界的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转移和躲避,犯罪调查和打击难度大。

高危性:国际劫机犯罪的危害性极高,不仅会威胁到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安全,还会对国家的安全和稳定造成严重威胁。

突发性:国际劫机犯罪往往是突发性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在飞行过程中突然采取行动,机组人员和乘客往往无法预料和防范。

高度组织化:国际劫机犯罪往往是高度组织化的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可能由恐怖组织或犯罪团伙组织实施,具有明确的组织结构和分工。

多样性:国际劫机犯罪的手段和方式多种多样,犯罪嫌疑人可能采取武力劫持、威胁、恐吓等手段,也可能采取制造爆炸物等方式进行犯罪。

2.简述民航企业物流管理包括3方面的内容。

参考答案:物流规划:对民航企业的物流网络进行规划和设计,制定物流战略和计划,确定物流目标和指标,以及制定物流预算。

物流运作:对民航企业的物流运作进行管理和控制,包括物流采购、物流仓储、物流配送、物流运输等环节的管理。

物流信息:对民航企业的物流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处理和利用,以提高物流效率和服务质量。

3.简述信息传输方式?参考答案:有线传输:有线传输是指利用电缆、光缆等物理媒介进行信息传输的方式,如以太网、USB、HDMI等4.简述新产品、新服务的类型。

参考答案: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

5.简述航空犯罪人反社会性的表征。

参考答案:1.缺乏同情心和责任感:航空犯罪人往往对他人的感受缺乏关注和同情,也缺乏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责任感。

2.心理变态:航空犯罪人可能有心理问题,比如精神分裂症、人格障碍等,导致他们难以理性地看待自己的行为。

3.犯罪经历:一些航空犯罪人可能有过犯罪经历,这些经历可能导致他们对法律和社会规范的不尊重。

国际公法多项选择

国际公法多项选择

1、按1971年《蒙特利尔条约》规定,以下行为属于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罪(ABD )A. 故意传送虚假情报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B.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足以危及该航空器的航行安全C. 破坏停放在机场未交付使用的航空器D. 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使其不能飞行2、不干涉内政原则包括( AB )。

A. 一国不得以经济的方法迫使另一国服从B. 民族自决权不受外国势力干涉C. 联合国制止一切违反国际法的行为D. 各国任意处理其国内的一切事务3、不属于联合国安理会职权范围的事项有(AC )。

A. 选举联合国秘书长B. 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C. 开除会员国或中止会员国权利D. 调查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4、承担国家责任的行为国负有(ABC )的义务A. 停止不当行为B. 承诺并保证不重犯C. 补偿损害后果D. 接受经济制裁5、除了沿海国,(BC )也可参与开发同一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剩余部分。

A. 群岛国 B. 内陆国 C. 地理不利国 D. 毗邻国6、传统国际法学界在国际法的效力依据问题上所形成的主要学派有( ABC )。

A. 格老秀斯派B. 自然法学派C. 实在法学派D. 规范法学派7、传统国际法中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ABCD )。

A. 报复B. 干涉C. 平时封锁D. 反报8、从国际法实践来看,国籍的概念可以适用于(ABC )。

A. 法人B. 自然人C. 船舶D. 国家9、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新自然法学派提出了( BD )。

A. 二元论说B. 社会连带学说C. 平行论说D. 规范法学说10、对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依据,理论上下列几种观点(ABD )。

A. 治外法权说B. 外交代表说C. 国际标准说D. 职务需要说11、大陆边由(ABC )部分组成。

A. 大陆架 B. 大陆坡 C. 大陆基 D. 大陆底12、公海自由制度包括(ABCD )A. 航行自由B. 捕鱼自由C.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D. 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自由13、公海上的管辖权包括(AC)。

国际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国家责任——以洛克比空难为例

国际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国家责任——以洛克比空难为例

1 9 8 8年 1 2月 2 1日, 泛 美 航 空公 司 1 0 3航 班
为 因素 导致 的危 及 航 空运 输 安 全 的 、 尚不 构 成 犯
在 英 国洛克 比上 空 发 生 空难 , 造 成 机上 2 5 9人 和
罪 的行 为 。 ” [ 2 ] ( 嘲 第 二种 观 点 认 为 , “ 非法干扰, 是 指人 们在 法定 的 时 空范 围 内 , 违 反 民用 航 空 安 全保 卫 的 法 律 法 规 所 实 施 的一 种 已经 或将 要 危 及 民用 航空 安全 、 扰 乱 民用 航 空 秩 序 的行 为 的总
2p231第二种观点认为非法干扰是指人们在法定的时空范围内违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所实施的一种已经或将要危及民用航空安全扰乱民用航空秩序的行为的总3p47第三种观点认为非法干扰是指发生于飞行中的航空器内使用中的民用航空机场内航线上或者航行设施设备上的由人为因素导致的危及航空运输安全或足以产生危害民用航空安全后果的所有实际或预谋的行为
地面 1 1 人丧生 , 其中包括 1 0 0 多名美国乘客。经
过 三年 的详 细调 查 后 , 美 英 认定 利 比亚 安 全 情 报
人员阿 卜 杜勒 ・ 贝赛 特 ( A b d e l B a s e t ) 和利 比亚 航空公司驻 马耳他办事处主任艾尔阿 明 ・ 费希
迈( A 1 A mi n F h i ma ) 涉嫌 在 飞机上 放置 炸 弹 , 嗣 后

非法 干扰行为的界定
l 7 , 题为“ 标 准 和建 议 措 施—— 《 保 安—— 保 护 国
目前 理论 界 对 非 法 干扰 行 为 尚未 形 成 一 个
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 ” 。附件 1 7第 1

电大国际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

电大国际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

作业1,在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中起到里程碑作用的两大事件是: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签定2,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导材料有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3,国际法主体的类型:国家的主体地位,国际组织的主体,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之主体地位4,英国哲学家边沁首倡编纂国际法在18世纪,国家间的官方编纂活动是在19 世纪初开始的1,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方式有: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2,中国的陆地边界长22000多海里,海岸线长18000多海里3,大陆架的宽度为200海里,最长不得超过350海里4,国际争端的外交解决方法有:谈判,翰旋,调停,和解和国际调查5,领事馆一般分为: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领事代理处1,在国际法上,各国赋予公民原始国籍的标准主要有三个原则,他们是:双系或单系血统原则,出生地原则,混合原则2,国际法上外国人待遇的原则主要有:国民待遇问题,最惠国待遇问题,互惠国待遇问题3,在国际法上,引渡一般需要经过的三个程序:引渡请求的提出,引渡请求的审查,决定4,关于保护人权的国际监督机制有:报告机制,国家间控诉机制,个人来文机制5,1966年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条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6,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长可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特命全权公使,教廷公使,代办1,国际组织无论名称为何,他的主要机关都有三个:决策机关,执行机关,行政机关2,截止2001年底,联合国的会员国已有189个,其中创始会员国有51个3,联合国的六个主要机关是: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4,传统的国际法上非强制的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政治的方法,法律的方法5,国际法院的职权有:诉讼管辖权,咨询管辖权三、名词解释1.领土主权:国家对领土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它包括两方面意义.一方面是国家对其领土具有所有权,因此具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另一方面意义是国家对其领土及领土内的人,物和发生的事件有排他的管辖权.P862.边境制度:是为保护国家安全,维护边界线和便利当地居民的生活,国家在边境地区建立的有关维护界标,利用界水,边境居民往来等有关的制度.P973.历史性海湾:是指海岸同属一国,湾口官渡虽超过24海里,但在历史上一向被承认是沿海国内海的海湾。

1971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补充规定)

1971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补充规定)

蒙特利尔议定书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1988年2月24日订于蒙特利尔)本议定书之缔约国,考虑到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非法暴力行为危害或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危及机场的安全操作,损害全世界人民对民用航空安全的信心,并扰乱各国民用航空的安全与正常经营;考虑到这类行为的发生为国际社会严重关注,并为防止此类行为而对行为人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是十分必要的;考虑到有必要为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制订补充规定,以对付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协议如下:第一条本议定书作为对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以下称“公约”)的补充规定,在议定书的缔约方之间,公约和议定书应视为并解释为单一文件。

第二条一、在公约第一条中,以下规定应增加作为新的第一款之二:“一之二、任何人使用任何装置、物质或武器非法并故意为下列行为,即构成犯罪:(一)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对任何人实施导致或可能导致其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暴力行为;或(二)破坏或严重损坏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的设施或降停在机场的飞机,或妨碍机场的营运,如果该行为危害或可能危害机场的安全。

”二、在公约第一条第二款(一)中,应在“第一款”三字之后增加以下6字:“或第一款之二”。

第三条在公约第五条中,以下规定应增加作为第二款之二:“二之二、各缔约国在必要时应采取同样措施以确立对第一条第一款之二和第一条第二款中所指出的犯罪的司法审判,以便罪犯在其领土内并依据第8条规定不引渡致该条第一款(一)中所指的国家时,第一条第二款亦能包含这类犯罪。

”第四条本议定书应于1988年2月24日在蒙特利尔对参加1988年2月9日至24日于蒙特利尔召开的国际空间法会议的国家开放签字。

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管辖权制度及其发展趋势

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管辖权制度及其发展趋势

各原则往往是合并使用 的。解决管辖权争议 , 必须结合具体
的国际法公约 , 东京公约》 海牙公约》 蒙特利 尔公 约》 即《 《 《
的相 关 规 定 。
“ 主权包含着 的 国家对领 土 内 的一 切 人和事 物 行使优
越权之权利称之 为属地优 越权 (e ir u rm c ) J也 trt a spe ay ” , ro l i 称 属地原则。每个 主权国家都 可 以按 照 自己的政 策和法律
权争议问题。 关键词 : 民用航 空安全 ; 犯罪 ; 管辖权 中图分类号 : F 3 D 9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 83 8 2 0 ) 1 0 80 10 -8 X(0 8 0 - 7 -2 0
国际民用航 空事 业 的迅 速发展 为世界各 国人 民的交往
未统一 。保护原则 在适用上也必须得到更好的控制 。否则 ,
3 保 护 原 则 或 安 全 原 则 ( rt t eo cryp nil) . Po c v r eu t r c e ei s i i p
此来 弥补 14 年《 94 芝加哥公 约》 中实行的领域 原则 , 由飞 即
行 国管辖存在 的缺 陷 , 使得 飞机无论在公 海海 面上空 飞行 ,
它规定了在所缔约的成员国中对航空器给予登记的国家是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行使管辖权的也即将登记国采取必要措施纳为其应尽的义务以此来弥补1944年芝加哥公约中实行的领域原则即由飞行国管辖存在的缺陷使得飞机无论在公海海面上空飞行还是在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其他领域飞行时至少有一国即航空器登记国来行使管辖权以防止管辖权缺位
还是在不 属于任何 国家的其他 领域 飞行 时 , 至少 有一 国 , 即
保护原则是指 国家 以保护重 大利益 为基础 对外 国人在 外 国的犯罪行使管辖 , 不论 该罪犯具 有何种 国籍 , 亦不 论犯

国际民用航空刑事法公约的现代化分析

国际民用航空刑事法公约的现代化分析

究方向为航空刑 法。 】 5 4
张莉琼 : 国际民用航空刑事法公约 的现代化 分析
和毁 灭性 的工具 发展 , “ 9・ 1 1 ” 事件 中的 恐怖 主义 犯 罪 分子 利 用 航 空器 所 造 成 的损 害结 果 已经不 限 于
民用航空器或者 国际民用机场安全 , 并对地面人员、 财产及环境造成 了巨大 的破坏 , 当国际社会希望利 用现行 国际民用航空刑事法公约惩治这类犯罪嫌疑人时 , 却发现现行 国际民用航空刑事法公约在应对 这类 犯 罪时处 于 捉襟 见肘 的状 态 。
行国际民用航空刑事法公 约中尚没有一项规定 能完全覆盖这一行为的严重危 害性 。1 9 7 0年《 海牙公 约》 仅适用于在飞行 中的航空器上的犯罪分子控制航空器之前的行 为, 对其控制航空器后利用航空器 实施的对地面的攻击行为无法适用 。1 9 7 1 年《 蒙特利尔公约》 规定的“ 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该航空 器造成损坏 , 使其不能飞行或将会危及其 飞行安全” 的犯罪行 为, 以及“ 用任何方法在使用 中的航空器 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一种将会破坏该航空器或对其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对其造成损坏而将会危及 其飞行安全的装置和物质 ” 的行为 , 其 目的均在于预防和惩治损坏航空器本身的犯罪行为 , 无法包含利 用航 空 器对 地面 实施 攻击 行 为 的惩 治 ; 而“ 对 飞行 中的航 空 器 内的人 从 事暴 力 行 为 , 如 该 行 为将会 危 及
一国际民用航空刑事法公约现代化之原因分析现行有效的国际民用航空刑事法公约即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及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通称东京公约1970年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通称海牙公约1971年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为的公约通称蒙特利尔公约及1988年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内发生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1971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定书通称蒙特利尔议定书均制定于20世纪70年代这些公约的制定是国际社会为了预防和打击在那个时期多发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反应性立法其在近40年的时间内充分发挥了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作用

国际航空法的新发展与我国《民用航空法》的现代化教材

国际航空法的新发展与我国《民用航空法》的现代化教材

。现行《民用航空法》的大部分条文仍转 引全国人大于 1979 年出台的旧《刑法》 的内容(第105-108条,第110条,第114115 条,第 158-159 条,第 163 条,第 187 条)。而现行刑法系1997年10月1日起施 行的并历经八次修正的《刑法》,条文 排序以及内容都与 1979 年《刑法》文本 有较大出入
因此,《民用航空法》转引的旧《刑法》文本 不再作数,急需更新和调整。对此问题,虽然 在2007年《刑法》修订以后,我国于2009年8 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民用航空 法》第15章的相关罪名做了相应的修改,但是, 从总体上来看,此次修订只是对已有有限条文 的具体措辞的调整,并没有增新的法律规范, 现有立法已远远不能适应21世纪高科技、信息 化时代复杂的航空犯罪行为
三、我国《民用航空法》现代化 的具体进路
• • • • (一)立法原则的现代化 (二)实体规则的现代化 (三)程序规则的现代化 (四)其它问题的现代化
(一)立法原则的现代化
• 航空安全是航空运输立法的第一宗旨和 要义,也是国际社会航空运输立法以人 为本的概括性总结和体现 1.人本化价值:2004从“执政为国”—“执 政为民” 2.MC宗旨 3.消保法修订
中国航空母法的反思:
1995年《民用航空法》已实施近18年,国内外航空 运输实践已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我国现行民航 法制面临过时滞后的困境,存在不少真空地带。在国 内外航空运输飞速发展和国际立法人本化发展背景下, 我国《民用航空法》的修订应积极吸收和借鉴国际、 区域以及欧美等航空大国立法的有益成份和先进经验, 在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框架下,尽可能保持与国 际通行作法相一致,及时修订和补充现有法律规范, 实现我国《民用航空法》的现代化,更好地服务我国 航空运输业的发展。

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的议定书

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的议定书

第五条 一、 本议定书须经签署国批准。 二、 非公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如同时按照《公约》第十五条的规定 批准或加入公约,可以批准本议定书。 三、 批准书应交存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 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或者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这些政府或组织 被指定为保存者。 第六条 一、 本议定书应于10个签字国交存批准书,在第10份批准书交存后 第30天在这些国家之间生效,对于此后批准的每一国家,自其批准书交存 后第30天生效。 二、 本议定书一经生效,应由保存者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 条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芝加哥)第八十三条进行登记。
第七条 一、 本议定书生效后,向任何非签署国开放加入。 二、 非公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如同时按照《公约》第十五条的规定 批准或加入公约,可以加入本议定书。 三、 加入书应送存保存者,加入自加入书交存后第30天生效。 第八条 一、 本议定书的任何缔约国可以书面通知保存者退出本议定书。 二、 退出应于保存者接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后生效。 三、 退出本议定书不具有退出公约的效力。 四、 由本议定书补充的公约缔约国退出公约,亦具有退出本议定书的 效力。
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 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1971年9月23日订 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
的非法行为公约》的议定书
第一条 本议定书补充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 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以下称《公约》)。在本议定书 缔约国之间,公约和议定书应视为并解释为一个单一的文件。
第九条 一、 保存者应迅速将下列各项通知所有签字或加入本议定书 的各国,以及所有签署或加入公约的各国: (一) 本议定书的签署日期和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日期。 (二) 收到本议定书的退出通知书及其收到日期。 二、 保存者也应将本议定书按照第六条规定看!

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若干问题

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若干问题
人。
2. 海 牙 公 ຫໍສະໝຸດ 26 年 代初 期 , 0 由于美 国 与古 巴之 间 的 关 系 极 度 紧 张 , 加
勒 比海 地 区 曾 出现 了 一 股 史 无 前 例 并 带 有 浓 重 政 治 色 彩 的 劫 机 事 件 。此 次 浪 潮 延 续 到 上 世 纪 7 0年 代 中期 , 长 达 1 年 之久 ,此 种 状 况 令 美 国朝 野 震 惊 ,全 世 界 为 5 之 瞠 目 。此 后 ,劫 机 的 范 围 逐 渐 从 欧 美 逐 步 扩 展 至 全 世 界 ,劫 机 也 逐渐 成 为 一 种 危 害 国 际交 往 的恐 怖 主 义 罪 行 。特 别 是 本 世 纪 的 “ 1 ”事件 的发 生 ,更 让 公众 9l 和 当 局 认 识 了 危 害 航 空 安 全 犯 罪 的 恐 怖 性和 严 重 性 。
东 京 公 约 虽 然 规 定 了 非 法 劫 持 航 空 器 的概 念 ,但
2 .惩治危害国 际航空罪国际公约
危害国际航空犯罪 , 重侵害人身和财产安全 , 严 影 响 航 班 的经 营 , 害 世 界 人 民对 民 用航 空 安 全 的信 任 , 损
只 是 援 引 国 际海 洋 法 中 关 于 海 难 救 助 的 习 惯 法 规 则 , 重 点 不 是 惩 治 劫 机 犯 罪 ,也 没 有 规 定 对 劫 机 罪 行 的特
16 年 9 1 93 月 4日 ,由 6 个 国 家参 加 的 东京 国 际航 1
空法会议上签订 了 关于在航 空器 内犯罪和其他某些
行 为 的公 约 》 ,简称 东京 公 约 。该 公 约 共 7 2 章 6条 ,于 16 9 9年 1 2月 3日生 效 。其 主 要 内容 是 :在 航 空器 上 实 施 任 何 触 犯 刑法 之行 为 的 任 何 人 均 适 用 本 公 约 ;确 认 航 空器 登 记 国对 发生 在 航 空器 上 的 犯 罪 行 为 有 优 先 管 辖 棍 机 长 有 权 对 机 上 犯 罪 者 采 取 正 当而 必 要 的 措 施 , 以保 证 飞 机 安 全 ;规 定 了 非 法 劫 持 航 空器 的概 念 ;规 定航 空器 降 落 国有 义 务 允 许 旅 客 与 机 组 人 员 尽 快 继 续 其 旅程 ,并将 航 空器 及 其 所 载 货 物 交 还 给 其 合 法 所 有

论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中引渡规则的新发展

论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中引渡规则的新发展

Apr..2021
Apr
DOI:10.16297/j.nuaass.202102015
论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中引渡规则的新发展
宋尚聪
(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上海 200042)

要 :传统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主要涵盖包括《东京公约》
《海牙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蒙特
利 尔 补 充 议 定 书》在 内 的 打 击 危 害 国 际 民 用 航 空 安 全 犯 罪 的 公 约 和 议 定 书 。 2010 年 ,
通 缉 或 判 刑 的 人 ,根 据 他 国 的 请 求 移 交 给 请 求 国 审
[1]121
判或处罚的行为。
和 起 诉 问 题 。 这 些 法 律 文 书 是《芝 加 哥 公 约》附 件
十 七《安 保 —— 保 护 国 际 民 用 航 空 免 遭 非 法 干 扰 行
危 害 国 际 民 用 航 空 安 全(以 下
款“可以自行决定”、第 3 款“在遵照被要求国法律规
定 ,在 引 渡 问 题 上 航 空 器 内 的 犯 罪 应 被 认 为 不 仅 发
定 的 条 件 下 ”都 是 含 有 任 意 性 的 规 定 ,均 没 有 排 除
生 在 发 生 地 点 ,而 且 也 发 生 在 航 空 器 登 记 国 领 土
被 请 求 国 适 用“ 政 治 犯 不 引 渡 ”规 则 。 据 此 ,
约》
(以下简称《标注公约》)、2010 年《制止与国际民
引 渡 规 则 未 有 效 排 除“ 政 治 犯 不 引 渡 ”的 适 用 。 直
用 航 空 有 关 的 非 法 行 为 的 公 约》
(以 下 简 称《北 京 公
至《北 京 公 约》和《北 京 议 定 书》的 订 立 ,国 际 航 空 安

国际法学1999(答案)

国际法学1999(答案)

国际法学1999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5分)1.条约的保留[解答]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无论措词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保留的根本特征是排除或改变条约的各项条款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保留的根据是国家主权平等和缔约时的同意,绝不能将一国不同意的条文强加于它。

原则上,各国在参加国际条约时可以提出保留,但保留亦受一定的限制,尤其对于各方作出让步制定的规则,若一国在签署或加人条约时对作出让步之处均予保留,就会破坏其他缔约方间缔结条约的基础,因而保留有一定的范围。

《条约法公约》第21条规定了保留的法律效果:1.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

2.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该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

3.在非保留国之间,不改变条约的规定,无论是否接受另一缔约国的保留。

2.国家承认[解答] 国家承认(或称对国家的承认或国的承认)是国际法中承认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

国家承认指既有国国家确认一实体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而存在,并表示愿意将其视为国家而与其交往的行为。

国家承认通常发生在产生新国家的场合。

实践中,新国家产生的原因十分复杂,但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独立、合并、分离、解体。

既有国家既无必须承认新国家的法律义务,也无任意承认新国家的绝对自由,既有国家对新国家的承认须受国际法的制约,尤其须符合国际法所确认的承认条件。

依现代国际法,国家承认的法律条件有二:一是“新国家”必须具备“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的要素,二是“新国家”的建立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关于国家承认的方式,国际法没有任何统一而明确的要求,实践中,国家承认的方式多种多样。

国家承认的确可以产生重大的政治和法律效果。

就承认的政治效果而言,国家承认可使被承认国的国历;地位得到确认、巩固和加强,同时为承认国与被承认国的交往奠定了基础,双方据此可以(但并不必然)在承认的范围和程度内进行往来。

1971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补充规定)

1971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补充规定)

蒙特利尔议定书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1988年2月24日订于蒙特利尔)本议定书之缔约国,考虑到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非法暴力行为危害或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危及机场的安全操作,损害全世界人民对民用航空安全的信心,并扰乱各国民用航空的安全与正常经营;考虑到这类行为的发生为国际社会严重关注,并为防止此类行为而对行为人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是十分必要的;考虑到有必要为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制订补充规定,以对付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协议如下:第一条本议定书作为对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以下称“公约”)的补充规定,在议定书的缔约方之间,公约和议定书应视为并解释为单一文件。

第二条一、在公约第一条中,以下规定应增加作为新的第一款之二:“一之二、任何人使用任何装置、物质或武器非法并故意为下列行为,即构成犯罪:(一)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对任何人实施导致或可能导致其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暴力行为;或(二)破坏或严重损坏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的设施或降停在机场的飞机,或妨碍机场的营运,如果该行为危害或可能危害机场的安全。

”二、在公约第一条第二款(一)中,应在“第一款”三字之后增加以下6字:“或第一款之二”。

第三条在公约第五条中,以下规定应增加作为第二款之二:“二之二、各缔约国在必要时应采取同样措施以确立对第一条第一款之二和第一条第二款中所指出的犯罪的司法审判,以便罪犯在其领土内并依据第8条规定不引渡致该条第一款(一)中所指的国家时,第一条第二款亦能包含这类犯罪。

”第四条本议定书应于1988年2月24日在蒙特利尔对参加1988年2月9日至24日于蒙特利尔召开的国际空间法会议的国家开放签字。

民用航空领域行政犯问题研究——以《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中界定的行政犯与我国刑法衔接问题研究为基点

民用航空领域行政犯问题研究——以《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中界定的行政犯与我国刑法衔接问题研究为基点

民用航空领域行政犯问题研究——以《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中界定的行政犯与我国刑法衔接问题研究为基点刘晓山;江小根【摘要】民用航空领域行政犯具有双重违法性、双重责任性以及较弱的伦理非难性等属性;考察危害行为的反社会伦理性和对民用航空安全法益的侵犯程度等因素,可以将民用航空领域行政犯划分为非典型的行政犯和典型的行政犯两大类型.《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中界定的行政犯与我国刑法在定罪、处罚的衔接过程中都存在着问题.运用轻罪制度对民用航空领域行政犯进行立法重构,可以弥合《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中界定的行政犯与我国刑法在定罪与处罚等方面的差异.【期刊名称】《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年(卷),期】2017(027)004【总页数】9页(P85-93)【关键词】行政犯;国际航空安保公约;民用航空安全;轻罪制度【作者】刘晓山;江小根【作者单位】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00;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航空器的运行需要配备精密化程度较高的新技术、新设备,高新技术的广泛运用使得小的恶害就可能招致大的风险,严重威胁民用航空安全。

为了更有效地预防和惩治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设定行政犯成为现代刑法控制、化解风险的当然选择。

我国刑法规定的民用航空领域行政犯依托于《国际航空安保公约》,该公约是集行政法、刑法以及国际法等部门法于一身并兼容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的法律综合体,而行政犯属于行政法与刑法的交叉领域,运用具有交叉思维和交叉科学方法的行政犯理论原理解读《国际航空安保公约》,是为了使公约中的行政犯与国内犯罪的衔接形成一条理论通道。

故而本文以《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中界定的行政犯与我国刑法衔接问题研究为基点,通过对刑法与其前置民航行政法之间关系的细致梳理,并注重运用轻罪制度破除民用航空领域行政犯立法模式单轨制的弊端,建立合理的轻罪处罚机制,以期推动我国轻罪制度的构建,从而实现我国刑法与国际公约的有效衔接。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应影响因任何其他双边或多边条约在刑事问题上全部地或部分地规定或将规定相互协助而承担的义务。
第十二条
任何缔约国如有理由相信将要发生第一条所指的罪行之一时,应遵照其本国法向其认为是第五条第一款所指的国家,提供其所掌握的任何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一、每一缔约国应遵照其本国法尽快地向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就下列各项报告它所掌握的任何有关情况:
六、本公约一经生效,应由保存国政府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芝加哥)第八十三条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一、任何缔约国可以书面通知保存国政府退出本公约。
二、退出应于保存国政府接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下列签字的全权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正本一式三份,每份都用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四种有效文本写成。
(四)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如任何此种行为将会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或
(五)传送他明知是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二、任何人如果他从事下述行为,也是犯有罪行:
(一)企图犯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何罪行;或
(二)是犯有或企图犯任何此种罪行的人的同犯。
第二条
在本公约中:
(一)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仓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仓门以便卸载时为止,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被认为仍在飞行中。
1971年10月10日后,本公约将在莫斯科、伦敦和华盛顿向所有国家开放签字。
在本公约根据本条第三款开始生效前未在本公约上签字的任何国家,可在任何时候加入本公约。
二、本公约须经签字国批准。批准书和加入书应交存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不大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以及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这些政府被指定为保存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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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的新发展
作者:王婷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19期
【摘要】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组织和主持下,国际社会逐渐形成了一系列防止和惩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国际公约,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犯罪化。

该罪行的内容和惩治内容也在不断的扩展,尤其是2010年在北京举行的航空保安外交会议上通过的《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大大拓展和完善了该罪行的内容。

【关键词】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发展;《北京公约》;《北京议定书》
一、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的概念
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下述公约中也没有明确规定这一罪名,只是规定了各种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因此作为国际刑法中的一项国际罪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是国际刑法中各种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根据这一领域的一系列条约,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包括非法劫持航空器罪、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

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的国际公约
(一)《东京公约》
《东京公约》适用于违反刑法的罪行和危害或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无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该公约的主要关注点在于在航空器上的国内法上的犯罪和其他行为的管辖权问题和机长的权力,确立了航空器登记国的管辖权,赋予了机长很大的权力。

虽然在公约第11条第一次提出了非法劫持航空器的概念,但其规定并没有包含各种形式的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以及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的惩治和引渡等问题作出特别的规定,甚至没有明确指出劫持航空器是犯罪行为。

因此,《东京公约》并未对非法劫持航空器行为作出具体界定,也未规定各国确认该罪行的义务,这使得其在实践中难以对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起到遏制作用。

(二)《海牙公约》
《海牙公约》第一条就给非法劫持航空器行为下了定义,该定义包含了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所作出的暴力威胁也属于犯有罪行。

该公约在第四条中扩大了实施管辖权的国家数量,包括航空器登记国、发生犯罪的航空器的降落地国,而降落时犯罪中仍在机上、如果犯罪是在不带机组人员租用的航空器上发生的,则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经常居住地国。

该公约第七条规定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以便尽可能使犯罪者得到惩罚。

这一原则为1971年的《蒙特利尔公约》以及后来其他的反恐怖主义公约所采用,在国际刑法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但该公约也有很多缺陷,如犯罪必须是由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实施的,排除了在地面上的破坏航空安全的人的犯罪行为等。

(三)《蒙特利尔公约》及《蒙特利尔议定书》
《蒙特利尔公约》第一条规定了什么行为构成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凡从事上述行为或企图从事上述行为的人及其同犯均犯有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罪。

该公约还把保护期限扩大到“使用中”即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至降落后24小时止,大大拓展了对航空安全进行保护的时间范围。

鉴于袭击国际民用航空机场的非法暴力行为时有发生,198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对《蒙特利尔公约》进行了补充,规定:任何人使用一种装置、物质或武器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内对人实施暴力行为,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或严重损坏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设备或停在机场上不在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以致危及或足以危及机场安全的,就构成犯罪。

三、《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的新发展
(一)《北京公约》的新发展
首先,《北京公约》扩大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犯罪行为的种类。

其第一条的规定增加了:(1)以使用中的航空器为武器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严重破坏;(2)从使用中的航空器内释放或排放生化核武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造成或可能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严重破坏;(3)对一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在一使用中的航空器内使用生化核武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造成或可能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严重破坏;(4)在航空器上运输、导致运输或便利运输炸药、放射性材料、生化核武器以及原材料、特殊裂变材料以及辅助设备、材料等物品;(5)当情况显示做出的威胁可信时,行为人实施公约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或者非法和有意地造成任何人受到这种威胁。

其次,《北京公约》细化了共同犯罪内容。

其第一条第四款首次规定组织或指挥他人实施犯罪、非法和有意协助他人逃避调查、起诉或惩罚也构成犯罪,纳入公约的制裁范围。

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与他人共谋实施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或协助团伙实施犯罪等共同犯罪形式也构成犯罪。

这些有关共
同犯罪的规定不但使得“有关犯罪的组织者、指挥者、资助者和财务支持者逃避不了公约的惩罚,也使得共谋者位于公约的制裁范围内,不管其计划的犯罪是否实际发生。

(二)《北京议定书》的新发展
《北京议定书》以补充议定书的形式对1970年的《海牙公约》进行了修改,赋予其新的内容。

《北京议定书》第一条将《海牙公约》中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犯罪的定义改为“任何人如果以武力或以武力威胁、或以胁迫、或以任何其他恐吓方式,或以任何技术手段,非法地和故意地劫持或控制使用中的航空器,即构成犯罪”。

该条将犯罪所针对的对象由“飞行中的航空器”改为“使用中的航空器”,并且实施劫机犯罪的人不一定要是在航空器内才能将其行为定为犯罪。

而关于非法劫持航空器的手段,《海牙公约》规定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而《北京议定书》增加了“以胁迫”以及“以任何技术手段”的方式,适应实践中出现的犯罪者使用高科技手段进行劫机等情形。

四、结语
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的内容、防止和惩治经由《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和《蒙特利尔议定书》等一步步确立和发展起来,2010年通过的《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对其之前的公约进行修订,扩大了犯罪行为种类,将新出现的对国际民航安全构成威胁的犯罪行为予以刑事定罪,增加了管辖理由等,尽可能使所有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行为纳入公约的制裁范围,将会极大地促进国际民用航空业的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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