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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07•【字号】咸政办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7日咸宁市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改善城市停车环境,增加停车资源供给,缓解城市停车矛盾,着力提升城市停车管理现代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原则,按照远近结合、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大力开展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三年行动。

到2024年底,市城区新增停车泊位3万个,全面形成“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体系,逐步构建“有位、有序、有偿,共建、共享、共治”停车格局,实现机关企事业单位、物业小区、商圈等各类停车资源全面共享,完成停车资源智慧管理体系,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重点任务(一)完善制度体系。

1.修订完善《咸宁市停车服务管理办法》。

完善停车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明晰部门职能职责,区分临时停车场与永久停车场建设的设施标准、信息技术等要求,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完善停车管理政策,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

完成时限:2022年6月)2.制定出台《咸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管理办法》。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9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9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9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6•【字号】•【施行日期】2010.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9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2009 年,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克难攻坚,真抓实干,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为全市经济取得平稳较快发展,实现弯道超越作出了基础性、动力性和保障性的贡献。

为了鼓励先进,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赤壁市政府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先进单位、蔡正权等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新的一年里为全市的经济发展再立新功。

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为榜样,进一步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开创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局面,推进建设鄂南经济强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 2009 年度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六日附:2009 年度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2009 年度劳动保障目标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赤壁市人民政府咸安区人民政府崇阳县人民政府2009 年度劳动保障目标管理工作优秀单位:嘉鱼县人民政府通山县人民政府通城县人民政府2009 年度人事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咸安区人事局嘉鱼县人事局崇阳县人事局2009 年度人事人才工作优秀单位:赤壁市人事局通山县人事局通城县人事局2009 年度城镇医疗保险扩面工作先进单位:咸宁市财政局咸宁市地税局咸宁市教育局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咸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赤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崇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咸宁学院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咸宁卫生学校咸宁市温泉中学咸宁市实验小学温泉办事处岔路口社区温泉办事处金叶社区温泉办事处桂花路社区温泉办事处郭林路小学2009 年度城镇医疗保险扩面工作先进个人:蔡正权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庆咸宁市地方税务局涂彦咸宁市教育局黄卫红咸宁市地方税务局温泉分局熊文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祝敏柏咸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贺隆君嘉鱼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徐七松赤壁市医疗保险局彭瑶丹通城县医疗保险局杨胜祖崇阳县医疗保险局邓昌发通山县医疗保险局卢曙中咸宁学院罗慧芳咸宁职业技术学院余晶咸宁市卫生学校徐建伟咸宁市温泉中学朱辉咸宁市实验小学黄芳咸宁市市直机关幼儿园金柏林温泉办事处红旗路中学黄幽温泉办事处温泉幼儿园王春芳温泉办事处红泉小学张志虹温泉办事处岔路口中学王裕华温泉办事处金叶社区李艳温泉办事处桂花路社区张虹温泉办事处岔路口社区石三顺温泉办事处泉塘社区鄂德文温泉办事处万年路社区。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01•【字号】咸政发[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09]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咸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 2009 年第 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月一日咸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咸发〔 2009 〕 3 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实现“ 五个一” 的人才队伍建设目标,为建设鄂南经济强市和推进“ 两型社会” 试验区建设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及范围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引进高层次人才,是指从我市以外引进具有高级职称或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学历,在学术、技术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较突出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精湛操作技能,在工作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的高级技师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

第三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主要对象:(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四)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 百千万人才工程” 人选、博士研究生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五)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的高级技师及关键技术岗位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六)经济、文化、艺术、公共管理方面急需的紧缺的高素质专业人才。

二、引进方式及程序第四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坚持引人与引智并举、改善投资环境与改善用人环境并重的原则,实行来去自由、开放宽松的政策。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1•【字号】咸政办发[2012]132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2〕132号)咸安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梓山湖(贺胜)新城、旅游新城管委会:《咸宁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于7月2日经市政府2012年第10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11日咸宁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咸宁市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建设管理,集约节约城市建设发展用地,确保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个人住宅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咸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所确定的674平方公里(含主城、新城、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住宅建设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居)民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规划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改建供其本人或家庭居住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局是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是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审批前的控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个人住宅建设的查处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是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的土地监管工作。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年鉴(2024)》编纂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年鉴(2024)》编纂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年鉴(2024)》编纂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05•【字号】咸政办函〔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年鉴(2024)》编纂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年鉴(2024)〉编纂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编纂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撰稿、编辑工作,确保《咸宁年鉴(2024)》按时限、高质量出版。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5日《咸宁年鉴(2024)》编纂方案《咸宁年鉴》是市人民政府主持编纂的大型资料性市情年刊和资料性工具书,是全面、系统记录咸宁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的权威资料。

自创刊以来,坚持一年一鉴,已连续编纂出版23卷。

为做好《咸宁年鉴(2024)》编纂出版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客观系统记录2023年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及取得的成就,为社会各界了解咸宁、研究咸宁提供科学依据,为编史修志积累资料,发挥存史、资政、育人作用。

二、编纂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咸宁年鉴(2024)》撰稿工作的组织领导,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认真抓好撰稿工作任务落实。

各供稿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指定固定人员担任年鉴撰稿人,严把政治关、史实关、体例关、保密关、文字关、出版关,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撰稿工作任务。

(二)提高供稿质量。

1.稿件采用说明、记叙为主的条目体,避免写成工作总结或者新闻报道等。

一般以条目为基本记述单元,按照时序排列。

条目分为综合性条目和单一性条目等类型。

综合性条目反映年度内工作变化的总体情况和主要特点,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单一性条目一事一条,记事时间、内容等基本要素齐全。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28•【字号】咸政办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28日咸宁市“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和《湖北省“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要求,推进咸宁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聚焦“一老一小”领域完善人口服务体系,扩大养老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提升服务质量,完善服务体系,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背景(一)发展基础“十三五”时期,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养老托育服务政策不断健全,养老托育服务设施不断完善,养老托育服务改革试点不断深化,养老托育机构服务质量不断提升。

成功申报首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城市、第四批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全国城企联动普惠养老项目,全市共建179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684个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覆盖率分别达到97.8%和77.2%;全市养老机构达105家,养老床位数18577张,每千名老人床位数达36.4张;全面放开了养老服务市场,推进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大力实施“平安工程”“冬暖工程”,创新推动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改革,形成了“医养结合、分类供养、购买服务、公建民营、功能拓展”等五种特困供养机构改革模式,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纳入全省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初步形成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十三五”期间,全市对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投入持续加大,投资2.4亿元。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咸宁市医疗保障局文件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咸宁市医疗保障局文件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咸宁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咸人社发〔2019〕5号关于落实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及费率调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3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医疗—1—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19号)等文件精神,方便参保单位和群众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将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及费率通知如下: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19号)文件要求,2019年全市社会保险核定年度缴费基数月标准为4500元。

(一)参保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在2019年度全市社会保险核定年度缴费基数标准(月标准4500元)上限(即300%,13500元/月)、下限(即60%,2700元/月)范围内据实申报本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

职工2018年度月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标准下限的,按下限申报;2018年度月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标准上限的,按上限申报。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2019年度全市社会保险核定年度缴费基数月标准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范围内,根据本人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缴费基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2019年度全市社会保险核定年度缴费基数月标准为缴费基数。

—2—二、社会保险费率及执行时间(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4%,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长江经济带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十大行动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长江经济带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十大行动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长江经济带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十大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15•【字号】咸政办发〔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长江经济带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十大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长江经济带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十大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15日咸宁长江经济带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十大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长江经济带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十大行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号)要求,创新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十大战略性举措,全面推进咸宁绿色崛起。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的战略定位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导向,切实落实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以实际行动推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咸宁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二、主要任务(一)推动降碳减污协同增效。

按照国家、省能耗双控要求,制定《咸宁市碳达峰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千万千瓦级核蓄风光储一体化清洁能源基地建设。

积极参与碳排放权、林业碳汇、排污权、用能权等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选择碳汇或者碳减排资源丰富的县(市、区)开展试点,推动健全扶贫“碳汇+”交易体系,逐步推进全市脱贫地区“碳汇+”项目开发。

深入开展城区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

倡导绿色生活,持续推进垃圾分类工作。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以下任务均需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二)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24•【字号】咸政办函〔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14〕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咸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4日咸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治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强化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监管,摸清机构编制、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和在职在岗人员底数,全面清查“吃空饷”的单位和人员,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工作原则(一)依法治理。

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共同推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强化法治思维,坚决纠正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

(二)统一标准。

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规范认定“吃空饷”的情形,有的放失,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分门别类地实施治理工作。

(三)民主公开。

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监督,实行“三公开一监督”(即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监督),把相关数据信息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后对外进行公开公示,防止信息失真、数据不实。

(四)责任追究。

坚持实事求是、层层把关、逐人甄别、稳慎处理,对于“吃空饷”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查处和清理,对“吃空饷”治理工作中隐瞒不报、敷衍了事、弄虚作假、顶风违纪的单位和人员,坚决予以严肃处理。

辜某某、咸宁市咸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辜某某、咸宁市咸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辜某某、咸宁市咸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5【案件字号】(2021)鄂12行终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再夫王宁吕莉【审理法官】王再夫王宁吕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辜忠菊;咸宁市咸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辜忠菊咸宁市咸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辜忠菊【当事人-公司】咸宁市咸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黄澄文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林安迪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澄文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林安迪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澄文林安迪【代理律所】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辜忠菊【被告】咸宁市咸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咸宁市咸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职责,是本案适格被告。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鉴定结论证据确凿证据不足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各方一审提供的证据效力的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咸宁市咸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职责,是本案适格被告。

本案中,2019年12月30日,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申请事项作出了回复,双方当事人主要对回复中关于工伤待遇赔偿问题的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有争议,对其他事项无异议。

1.关于第(二)项住院伙食补助费问题,回复适用现行有效的文件标准执行住院伙食补助费正确,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刘纯祺、咸宁市咸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纯祺、咸宁市咸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纯祺、咸宁市咸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2【案件字号】(2021)鄂12行终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再夫王宁吕莉【审理法官】王再夫王宁吕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纯祺;咸宁市咸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刘纯祺咸宁市咸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刘纯祺【当事人-公司】咸宁市咸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林安迪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安迪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安迪【代理律所】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纯祺【被告】咸宁市咸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咸宁市咸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职责,是本案适格被告。

【权责关键词】合法受案范围证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各方一审提供的证据效力的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咸宁市咸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职责,是本案适格被告。

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八条第(七)项规定,因个人原因脱离过工作,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算起。

原湖北省劳动人事厅、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粮食局《关于简化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工人调动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劳人〔1984〕第256号)第二条规定,国营农、林、牧、渔场工人调入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应从严控制,调入单位应有增人指标(原系国家非农业四场正式职工的,可不要增人指标)。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康美·咸宁健康小镇项目建设指挥部及工作专班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康美·咸宁健康小镇项目建设指挥部及工作专班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康美·咸宁健康小镇项目建设指挥部及工作专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24•【字号】咸政办函〔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康美·咸宁健康小镇项目建设指挥部及工作专班的通知咸政办函〔2019〕2号咸安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为进一步提高效率、优化服务,加快推进康美·咸宁健康小镇项目建设,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康美·咸宁健康小镇项目建设指挥部及工作专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挥部成员指挥长:何开文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指挥长:吴刚副市长葛军市政府副秘书长皮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李光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彭光平市招商局局长曾勇市城发集团总经理魏朝东咸安区区长郑奇明咸安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成员:何永志市发改委副主任卢卫军市公安局副局长毛湘宁市财政局副局长熊新元市人社局副局长柯传训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漆昌焰市环保局副局长汪曙东市住建委副主任肖唐国市水务局副局长李新市农业局副局长阮班全市林业局副局长黄朝信市旅游委副调研员刘长青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黄军市城管执法委副主任邹建辉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吴晨曦市招商局副局长饶军市城发集团副总经理杨斌市旅投公司总经理王志宏市供电公司总经理助理宋任东咸安区浮山办事处党委书记李伟咸安区城管执法局局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立在市城发集团,办公地点设在咸宁旅游集散中心,葛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咸安区人民政府:负责成立征地拆迁、土地流转工作专班,做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土地流转、查违控违拆违及抢栽抢种制止工作,负责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市发改委:负责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参与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验收工作。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09•【字号】咸政办发〔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6〕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9日咸宁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市委七条要求,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中办发〔2014〕5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意见》(鄂办发〔2014〕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市属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业务招待、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及企业负责人工作岗位,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0•【字号】咸政办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06]11号)咸安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咸宁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元月二十日咸宁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与发展步伐,确保我市城市建设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增强市政府对城市建设的调控能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建资金),是指除正常经费以外,由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拨入、社会捐款,以及各职能部门经批准按规定渠道收取的指定用于城市建设专款专用的各项资金。

第三条城建资金由以下资金组成:(一)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资金1、财政预算内拨款项目(1)年初财政预算安排城建资金;(2)弥补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后的行政收费项目收入的10%;(3)政府调节基金当年征收的10%-15%;(4)行政事业单位罚没收入的10%;2、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调控5%(不含义务教育、差额单位);3、城市基本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收入、项目结余资金、透支包干结余收入和城建资金存款利息;(二)城市建设税费收入1、土地出让金的70%;2、城市建设维护税90%;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建设部分;4、城市供电附加费;5、超标排污费用于城市建设部分;6、污水处理费全部;7、绿化费、绿化补偿费、绿地临时占用费和绿化延误费的全部;8、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9、环境卫生费;10、垃圾处理费;11、市直公管房房改资金的40-50%;12、交通规费改为燃油税后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13、城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收入;14、城市管道燃气初装费一部分;15、防洪保安资金留地方部分的20%、人防工程配套费的50%;(三)城市公共资源经营性收入项目1、城市土地有偿使用权收入;2、城市出租车经营权收入;3、城市公交线路拍卖权收入;4、城市地热经营权收入;5、城市广告经营权收入;6、城市各项公共设施冠名权收入;7、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收入;8、城市道路桥梁和其它市政公共设施收费权收入;9、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开公司)经营收入;(四)上级拨款、部门拨入及其它1、国家拨、贷款投入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资金;2、各行政部门向上争取用于城市建设的拨款;3、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通的所有资金;4、社会各界对城市公益事业的各类捐款、集资;5、城市建设以资代劳资金;6、发行城市建设债券融通的资金;7、其它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解决市城区部分房地产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解决市城区部分房地产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解决市城区部分房地产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21•【字号】咸政办函〔2016〕67号•【施行日期】2016.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解决市城区部分房地产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16〕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解决市城区部分房地产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21日解决市城区部分房地产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根据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市城区部分项目工程维稳工作的紧急通知》和2016年9月7日房地产市场重点突出隐患化解工作专题会议精神,为切实解决市城区部分房地产项目历史遗留问题,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讲政治、促和谐、保稳定”的工作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意识,有力的工作措施,扎实开展项目工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做到排查在前、化解在先、处置及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要求严格落实维稳工作责任制,牵头单位负总责,责任单位密切配合,做到周密部署、明确分工、健全机制、密切协同、形成合力,深入项目工程调查了解情况,对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延期交房等矛盾纠纷进行稳控和化解。

三、组织保障为切实加强领导,成立市直房地产项目维稳领导小组,名单如下:政委:吴晖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组长:熊征宇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吴刚市政府副市长成员:朱从钦市委副秘书长郑耀英市政府副秘书长鲁恩旺市政府副秘书长吴炳贵市物价局局长万春桥市财政局局长边现龙市人社局局长皮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孙新淼市住建委主任傅火金市商务局局长李光市城乡规划局局长盛文军市城发集团董事长许关欣市房产局局长王继成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何炳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少华市信访局副局长黎正刚市公安局副局长周斌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维稳办负责人)四、责任分工(一)泰发锦绣城(咸宁大道128号)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维稳办、市城发集团(二)财贸新都汇(咸宁淦河大道特76号)牵头单位:市房产局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公安局、市维稳办、市金融办、市住建委、市供电公司、联合水务(三)天成财富中心(咸宁贺胜路特1号)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城发集团、市住建委、市人社局(四)青年E家(浮山办事处杨下村)牵头单位:市城发集团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房产局、市供电公司(五)凯翔花园(咸宁金桂路)牵头单位:市房管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地税局、市城发集团、市中心医院(六)咸宁宏大城市广场(城铁南站)牵头单位:市城发集团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人社局、市房产局、市住建委、咸安区政府(七)香泉映月(咸宁龙潭大道北侧)牵头单位:市城发集团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金融办(八)月畔湾小区(咸宁市贺胜路东侧)牵头单位:市物价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住建委、市城发集团(九)联乐大厦综合体(淦河大道69号)牵头单位:市城发集团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委(十)学府华庭(咸宁大道市中级人民法院旁)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地税局(十一)香泉公馆(咸宁大道鄂高对面)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供电公司(十二)咸银大厦(咸宁淦河大道)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法院(十三)宏伟大厦(咸宁市咸宁大道十字路口)牵头单位:市城乡规划局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法院(十四)咸宁职业技术学院书苑小区(咸安龙潭刘怀水库旁)牵头单位:咸宁职业技术学院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十五)咸宁市中小学教师安居工程牵头单位:市城发集团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住建委、市人社局(十六)潜山村七组还建房工程牵头单位:市城发集团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人社局(十七)咸嘉临港新城江南商务区责任单位:咸嘉临港新城管委会(十八)五洲新天地(咸宁市青龙路)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十九)北门华庭(咸安区横沟桥镇)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二十)未来天地(咸宁市书台街)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二十一)璟湖世纪城(银泉大道东侧)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二十二)丹桂天下(永安东路以南)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二十三)温泉香郡(咸宁马柏大道)责任单位:咸安区政府(二十四)瑞景天城(咸安双峰路)责任单位:咸安区政府(二十五)桂乡春城(咸安双峰路)责任单位:咸安区政府(二十六)三亿茶都(107国道旁)责任单位:咸安区政府(二十七)泰业新城(咸安区车站路)责任单位:咸安区政府(二十八)文笔路综合集贸市场(咸安区文笔路)责任单位:咸安区政府五、工作职责(一)维稳责任。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咸安区下放市级部分职权事项的通知-咸政发〔2021〕5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咸安区下放市级部分职权事项的通知-咸政发〔2021〕5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咸安区下放市级部分职权事项的通知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咸安区下放市级部分职权事项的通知咸政发〔2021〕5号咸安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街道赋权事项指导清单等“两清单一目录”和推进街道赋权事项承接运行确认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21〕9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市级102项职权事项下放咸安区,由咸安区政府赋权给街道。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主体责任。

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领会上级文件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放权赋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细化任务,压实责任。

主要负责人要牵头抓,分管负责人要认真研究,组建专班具体对接落实,在赋权清单的基础上,认真厘清职责边界。

过渡期内仍由主管部门履行原职权事项的主体责任。

二、强化指导监管。

职权下放后,原权力行使机构继续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强化放权事项的指导培训和运行监管,对放权事项的运作方式、责任部门、问题处理等进行详细界定,细化审批、监管、执法和公共服务的具体责任。

运用好街道大工委联系制度,通过街道干部上派学习、部门干部下挂指导等方式,加强对街道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加强业务培训,对街道工作人员开展集中培训,采取边培训边移交的方法,逐步提高街道承接能力,帮助基层工作人员缩短改革“磨合期”,保障下放到街道的事项有效承接。

三、强化保障措施。

市区两级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规定,按照放权赋权要求,建立完善配套措施,落实相关工作责任。

人力方面,相关部门要用好“干部上派下挂”“双向派单”“街道吹哨、部门报到”“社区吹哨、党员报到”等制度,形成常态化干部下沉工作机制,建立街道对辖区内综合执法工作统一指挥管理调度机制,明确街道执法主体,市区两级相关部门指导、配合街道做好执法工作。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咸政办发[2011]12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咸政办发[2011]12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正文:----------------------------------------------------------------------------------------------------------------------------------------------------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咸政办发[201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咸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人员名单如下:主任:任振鹤市长副主任:胡立山常务副市长夏亚灵副市长王汉桥副市长镇方松副市长毛宗福副市长王济民副市长漆炜副市长成员:李逸章市政府秘书长胡建市政府副秘书长刘国承市安监局局长来华雄市公安局副局长田期汉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金明咸宁军分区副团职参谋成才文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黎明市总工会副主席吴国龙共青团咸宁市委纪检组长何军咸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邢义鸣市安监局副局长何胜斌市法制办副主任孙道远市发改委副主任廖柄珲市经信委副主任熊峰市教育局纪检组长朱敏市科技局副局长柯昌监市监察局副局长贾计超市司法局纪委书记胡贵华市财政局总会计师喻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田时学市国土局副局长周武咸市住建委副主任车传江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徐学利市水利局副局长詹茹英市农业局纪检组长胡卫平市文体新局副局长陈建华市商务局副局长梁春阳市卫生局副局长袁忧民市国资委副主任庞世重市工商局副局长雷红市质监局纪检组长王用文市环保局副局长杨文功市林业局副局长黄振兴市广电局纪检组长洪青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郑丽年市旅游局副局长欧阳为林市编办副主任孙学军市气象局副局长曾国之市地震局副局长费新武市供销社副主任张海平市粮食局副局长邱春林市水产局副局长黄国平市烟草局纪检组长田峰市邮政局副局长吴正强咸宁日报社纪检组长王永会咸宁供电公司副总经理庞柳平电信咸宁分公司副总经理邱旺林武警咸宁市支队副支队长唐泽林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李超英市交警支队支队长陈荣华市治安支队支队长吴永庆中石化咸宁分公司副经理汪坚中石油咸宁分公司副经理王汉桥副市长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4]23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4]23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的通知
正文:
----------------------------------------------------------------------------------------------------------------------------------------------------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4〕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鉴于人事变动,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部分成员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的名单如下:
主任:吴晖常务副市长
副主任:张善猛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万春桥市财政局局长
委员:李春明市人大财经委主任、预工委主任
黄新文市政协副秘书长
石深强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勤才市房产局局长
付冬市审计局副局长
高大生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陈先汉市总工会副主席
甘正良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皇震人行咸宁中心支行副行长
贾毅咸宁供电公司总会计师
晏兴全湖北科技学院财务处处长
顾兴旺咸安区常务副区长
熊武华嘉鱼县常务副县长
吴华金赤壁市常务副市长
黎时亮通城县常务副县长
郑耀英崇阳县常务副县长
张远林通山县常务副县长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张善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汪玉林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3日
——结束——。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撤销咸宁地区设立地级咸宁市的批复-国函[1998]103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撤销咸宁地区设立地级咸宁市的批复-国函[1998]103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撤销咸宁地区设立地级咸宁市的批复
正文: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撤销咸宁地区设立地级咸宁市的批复
(国函[1998]10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咸宁地区设立地级咸宁市的请示》(鄂政文[1997]14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咸宁地区和县级咸宁市,设立地级咸宁市。

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咸安区。

二、咸宁市设立咸安区,以原县级咸宁市的行政区域为咸安区的行政区域。

区人民政府驻淦河大道。

三、咸宁市辖原咸宁地区的嘉鱼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和新设立的咸安区。

原咸宁地区的赤壁市由省直辖。

咸宁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六日
——结束——。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高质量发展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高质量发展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高质量发展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08•【字号】咸政办发〔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高质量发展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湖北省高质量发展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责任分解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8日湖北省高质量发展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责任分解方案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质量发展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73号)精神,加快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评价考核指标及分工考核指标22项(100分):(一)规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6分)(工作责任部门:市经信局;数据归集部门:市统计局);(二)工业企业产能利用率(5分)(工作责任部门及数据归集部门:市经信局);(三)规上工业企业亏损面(5分)(工作责任部门:市经信局;数据归集部门:市统计局);(四)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5分)(工作责任部门:市发改委;数据归集部门:市统计局);(五)研究与开发(R&D)经费占GDP比重(5分)(工作责任部门:市科技局;数据归集部门:市统计局);(六)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6分)(工作责任部门:市科技局;数据归集部门:市统计局);(七)高新技术企业单位数增长率(5分)(工作责任部门:市科技局;数据归集部门:市统计局);(八)十大重点产业发展指数(5分)(工作责任部门:市经信局、市发改委;数据归集部门:市统计局);(九)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5分)(工作责任部门:市发改委;数据归集部门:市统计局);(十)技术改造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5分)(工作责任部门:市经信局;数据归集部门:市统计局);(十一)投资项目“两库”转化率(5分)(工作责任部门及数据归集部门:市发改委);(十二)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4分)(工作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数据归集部门:市统计局);(十三)税收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6分)(工作责任部门及数据归集部门:市财政局);(十四)实际利用外资占投资比重(4分)(工作责任部门及数据归集部门:市商务局)(十五)进出口总额占GDP比重(4分)(工作责任部门及数据归集部门:市商务局);(十六)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4分)(工作责任部门及数据归集部门:咸宁银保监分局);(十七)财政口径政府债务余额占地方综合财力比重(3分)(工作责任部门及数据归集部门:市财政局);(十八)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4分)(工作责任部门:市发改委;数据归集部门:咸宁国调队);(十九)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4分)(工作责任部门:市委农办;数据归集部门:咸宁国调队);(二十)单位规上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4分)(工作责任部门:市经信局;数据归集部门:市统计局);(二十一)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3分)(工作责任部门及数据归集部门:市生态环境局);(二十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占比(3分)(工作责任部门及数据归集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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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咸安区人事局文件咸安人发[2009]9号关于做好2009年度《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享受市政府专项津贴人员》、《市高层次人才》、《市农村实用技术拔尖人才》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各乡(镇、办、场),区直企事业单位:根据鄂人社函[2009]13号《关于开展2009年度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09]14号《关于开展2009年度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今年继续开展《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享受市政府专项津贴人员》《市高层次人才》《市农村实用技术拔尖人才》人选的选拔推荐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下:一、选拔的范围、对象和条件1、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人选的选拔范围、对象和条件按鄂办发[2001]55号文件规定掌握。

2、享受市政府专项津贴人选的选拔范围、对象和条件仍按咸署发[1997]5号文件规定掌握。

3、评选市高层次人才人选的选拔范围、对象和条件按咸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掌握。

4、评选市农村实用拔尖人才人选的选拔范围、对象和条件按市政办发[2005]44号文件掌握。

以上相关文件请在网易163邮箱下载用户名ZC8323263,密码8323263二、选拔推荐程序及指标控制数1、各乡镇办场、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各类专家选拔范围、对象和条件,认真开展选拔推荐工作,要公开选拔条件和程序,并对候选人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同时征求区纪委意见,提高专家选拔工作的透明度。

2、推荐人选继续实行由基层单位推荐与自荐相结合。

自荐人可将各类科技成果奖励证书、荣誉证书、学术论文、代表著作、目录等原件、复印件送区人事部门审查(同时送主管部门),由各级人事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协商推荐。

3、在各单位推荐和自荐的基础上,各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征求所在单位群众代表、同行专家的意见。

经评审筛选(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审定),上报市人事局。

4、全区可选拔推荐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人选各1名;市政府专项津贴人选1-3名;市高层次人才人选6-8名;市管农村实用拔尖人才人选5-10名;区管农村实用拔尖人才人选50名。

三、材料报送时间及工作要求1、材料要求:(1)推荐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人选需填写《湖北省专家情况登记表》(湖北人事信息网可下载)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

推荐享受市政府专项津贴、市高层次人才、市农村实用技术拔尖人才人选需填写市有关审批表一式二份。

各类人才均需填报专家数据库软盘,此软件从“咸宁人事人才网”(网址)下载。

在建立数据库时,市政府专项津贴选择“ttk”;省、市农村实用拔尖人才、市高层次人才选择“bqw”。

(2)人选推荐报告与综合事迹材料。

推荐人选要有基层单位推荐报告和综合事迹材料,要如实反映人选的德才表现、工作情况、突出事迹、专业技术水平、科研成果、获奖情况、论文及著作,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企业效益需当地税务部门的证明)以及在省市同行中的影响。

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2、材料报送时间:各乡(镇、办、场),区直企事业单位申报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人选要在7月18日前,申报市政府专项津贴、市高层次人才、市农村实用技术拔尖人才以及区农村实用技术拔尖人才人选要在9月16日前,完成选拔材料的报送工作,逾期不受理。

3、有关工作要求:(1)选拔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及市专家、市高层次人才和市管农村实用技术拔尖人才工作,是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

推荐人选,要重点选拔在科研、管理等专业技术岗位上表现突出的优秀创新型人才。

在选拔推荐过程中,既要注意从科研成果的数量和档次高低衡量,还要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人才培养、事业发展等多方面来综合评价人选的贡献。

在选拔享受市政府津贴人选中,如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纳入选拔范围,要突出在生产一线所做的贡献,技术精湛,或有某种绝技绝招,有一定影响的能工巧匠,同行公认。

同时近年获得国家、省、市各项技能比赛奖励表彰。

市管农村实用技术拔尖人才是我市我区农村科技人才队伍的骨干力量,对推广实用技术,促进农村和农业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要根据市有关文件要求,积极推荐人选。

(2)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选拔人选质量,选拔各类专家人才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重要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范围、条件、程序,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推荐选拔人选质量。

二00九年七月七日主题词:专家津贴人才选拔通知抄送:区委办、政府办、组组部、纪委咸安区人事局办公室 2009年7月13日印发共印60份湖北省咸宁地区行政公署文件咸署发[1997]5号地区行政公署关于给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发放行署专项津贴经费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为了充公调动我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他们更好地实施“科教兴区”战略,促进鄂南经济、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鄂政发[1995]47号文件和咸署发[1993]11文件关于“从1993年开始设立地区行政公署专项津贴”的规定,从今年起实施咸宁地区行政公署专项津贴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的数量、范围和对象(一)享受地区行政公署专项津贴的人员每年选拔10名,津贴标准每人每月80元。

(二)选拔的范围和对象:全区(含中央、省在咸单位)从事工程技术、农业技术、高等教育、应用科学研究、教育(中小学及中等专业技工学校)、卫生、农业技术推广、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体育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在享受地区行政公署专项津贴人员中,要确保在第一线岗位上工作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占大多数。

被确定为地、县(市)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对象可优先选拔。

国家公务员、党、群机关工作人员,不列入选拔范围。

科研院所、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一般不享受地区行政公署专项津贴。

二、选拔的条件(一)享受地区行政公署专项津贴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政治思想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改革开放的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敬业的精神和职业道德。

(二)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已具备符合申报高级职务条件的中级技术职称外,同时还必须符合下列条列之一。

1、在科学技术上有创造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有较大的科学价值,对国民经济和企业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具体掌握:获得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主要完成者;获省、部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主要完成者;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第一完成者;获地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第一完成者;获地厅级二、三等奖二项以上的第一完成者;以及其它同等奖励。

若同一项目重复授奖,只计最高奖励。

2、长期在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技术推广应用工作,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为提高产品产量、或为“老、少、边、穷”山区脱贫致富,贡献显著,并已总结出一套先进经验和有效方法,得到普及推广,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和广泛影响,被省、地同行所公认。

3、在国家、省、地和县(市)重点工程建设、重点科技攻关项目以及重点技术引进、消化、开发、推广和重大科技改造等工作中,创造性地运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4、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所创建的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地区以上教学方法,经地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并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教学效果,为同行所公认。

5、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第一线,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完成难度较大的手术,学术理论水平功底深厚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流传病流行,清除危害人民的地方性疾病,社会影响较大,得到省主管部门认可。

6、在企业、事业科研等各项管理工作中,能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理论,创造性地提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和措施,连续三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在承包、租赁、创办、领办各称所有制企业、事业中,开拓创新,为发展我区高新技术商品化提高产品科技含量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或在创立精品名牌产品中,获得二项以上省、部级颁发的名、优、特新产品,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完成者。

7、在其他专业工作(文学、艺术、体育、新闻、出版)等,中做出优异成绩,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有较大贡献,具有广泛影响,得到了省内同行公认。

8、在其他行业经省以上同行专家鉴定(评审)确定有特殊贡献者。

9、地委、行署直接提名的为经济建设、企事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上述规定条件,仅作为享受地区行政公署津贴的基本条件。

各县(市)、各部门在选拔过程中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综合评价一个人的贡献的水平。

三、选拔推荐程序(一)全区选拔推荐工作在地区行署的领导下进行,由地区人事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县(市)、地直各部门和单位按照选拔的范围条件,程序开展推荐工作,各县、市要坚持基层单位推荐(或者是主管部门提名与基层单位推荐相结合)。

推荐的人选要有群众基础,在选拔的过程中必须听取同行专家意见。

县、市推荐研究同意后,报地区人事局。

地直各单位推荐的人选须经主管部门党组研究审定后报地区人事局。

在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同志被作为选拔对象,应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推荐。

(三)地区人事局对各县(市)、各部门报送的人选和材料进行审查,逐一核实、并按照水平高低、贡献大小进行筛选,综合平衡,在人选指标数内,提出人选方案,在征求地委组织部门意见后,报地区行署审批。

四、经费来源地区行政公署专项津贴经费,由地区财政拔款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逐步递增,同时拔给一定的管理费用、地区行署专项津贴由地区人事局直接发放。

五、选拔与管理(一)享受地区行署专项津贴人员,列入专家管理,选拔工作与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政府专项津贴同步进行,已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省专项津贴人员不再享受地区行署专项津贴。

(二)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为了使专项津贴工作发挥政策导向作用不着,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在科教兴区中做出新贡献,对享受地区行署专项津贴人员,不搞终身享受,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年度考核制度,经考核合格的,可连续享受5年的地区行署专项津贴,对于享受专项津贴后,长期不发挥作用,群众意见大或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人员,经调查核实,停发专项津贴,取消荣誉称号。

(三)实施地区行政公署专项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县(市),各部门必须认真选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程序,确保选拔质量,使专项津贴制度的实施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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