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考核细则与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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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
《HSE考核细则与奖惩制度》交底
交底单位(甲方):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
接收单位(乙方):太仓市雪良土木建筑有限公司
1.奖励与处罚制度(内容选自本公司《HSE考核细则与奖惩制度》第七章:奖励与处罚制度)
1.1 HSE管理工作、文明施工成绩突出,完成公司下达安全控制指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部门或个人,集团公司给予荣誉奖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1.1.1 能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HSE管理体系文件,上半年无发生任何工伤事故且无发生破坏生态环境和影响职工身体健康的事件的单位,集团公司给予HSE管理部门(包括参加集团公司指标考核的分公司、集团公司)500元的奖励。
1.1.2 能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HSE管理体系文件,全年无发生任何工伤事故,且无发生由于施工造成破坏生态环境和影响职工身体健康事件的集团公司下属安装、建筑二级单位,集团公司奖励该单位HSE管理部门1000元(包含上半年奖励的500元);当年无死亡事故,轻伤率、重伤率均低于本单位承包安全控制指标的50%的,且无发生由于施工造成破坏生态环境和影响职工身体健康事件的,奖励HSE管理部门500元;当年集团公司无发生任何工伤事故,且无发生由于施工造成破坏生态环境和影响职工身体健康事件的,奖励工管部2000元;当年无死亡事故,轻伤率、重伤率均低于广业工业建设集团下达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承包控制指标数50%的,且无发生由于施工造成破坏生态环境和影响职工身体健康事件的,奖励工管部1000元。
1.1.3 HSE管理成绩突出,集团公司获得部、省、市、广业工业建设集团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的,奖励工管部(含分管领导)1000元~2000元;对获得部、省、市、广业工业建设集团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奖励200元~500元。
1.1.4 在为防止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急性中毒、环境污染发生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和表现突出的职工,可以由工管部提议,经公司HSE管理委员会批准,给予500元~2000元的奖励。
1.2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经教育不改或重犯的,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者行政处分或500元~20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交由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2.1 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损失的。
1.2.2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制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1.2.3 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1.2.4 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或嫁祸他人的。
1.2.5 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1.2.6 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1.2.7 不执行上级和安全管理部门限期整改安全隐患的决定,并由此而造成事故的。
1.2.8 需要检定、检测的设备而没有进行检定、检测投入使用,或设备有缺陷仍强行
使用,或没有防护装置而造成事故的。
1.2.9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未办理告知手续未获批准而自行安装或未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而自行投产使用的,在用的特种设备不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一经被政府监检部门发现的,还需接受监检部门更严厉的经济处罚。
1.3 存在以下现象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HSE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广州安全生产监察管理规定》处罚。
1.3.1 员工未经HSE知识教育、考核、持证即行安排上岗的,按每发现一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3.2 安排未经培训考核领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或安排实习生、辅助工单独从事特种作业,按每发现一人处以5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
1.3.3 招用未满16周岁童工工作或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特种作业或有毒有害作业以及繁重体力劳动,或违反《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安排女职工工作的,按每发现一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3.4 施工项目的HSE策划书、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没有根据项目施工特点,周边环境,当地政府规定和有关HSE标准规范制定项目的HSE预防及防护技术措施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3.5 施工方案(含试压、试车、吹扫、置换等)没有针对性的HSE技术措施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3.6 施工作业过程,由于施工垃圾、有毒有害废液粉尘、生活垃圾、废水等没有按规定进行处理而造成环境污染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后果严重的还要交由当地环保监察部门处理。
1.3.7 有毒有害作业没有给作业者提供防护用具、用品或未能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造成事故的,处2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1.4 施工现场存在以下现象的,给予如下处罚:
1.4.1 电梯口、楼梯口、通道口、阳台口、预留洞口、钢井架、高处临边无安全防护设施,每例罚款200元,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移动上述安全防护设施后又不进行复位造成事故的,对责任者加倍处罚。
1.4.2 靠近道路侧外脚手架未满挂安全网的罚款500元。
1.4.3 使用单层脚手架的罚款1000元。
1.4.4 外脚手架不高于在建构筑物1.2米以上的罚款500元。
1.4.5 外脚手架与建筑物锚固不牢的罚款500元。
1.4.6 层叠式活动脚手架没有刹掣装置的,罚款200元。
1.4.7 活动脚手架作业平台的桥板没有满铺绑扎牢固,有探头板,平台边缘没搭设1.2牢固护栏,只要发现违反以上任何一项的,每项罚款200元。
1.4.8 移动活动脚手架时,作业人员没有从架上退下的,罚款200元。
1.4.9 在2米以上(含2米)活动脚手架上作业人员没有佩带安全带,或作业平台超过2人作业的,罚款200元。
1.4.10 提升机无停层保险装置,无冲顶限位装置,无断绝保护装置,井架首层无安全门,吊笼无安全门、无踢脚板,笼顶无防落物装置,无联络信号、井架外围无安全围闭,每
项罚款200元。
1.4.11 钢井架用钢筋代替钢丝绳作揽风绳,罚款500元。
1.4.12 电气线路、灯具安装不符合规范(含班房、办公室、宿舍、工棚等)或施工现场临时供电线路有条件采用三相五线制而不采用或未经批准、乱拉乱接的,罚款200元~1000元。
1.4.13 电气开关、闸刀、保险盒、插座缺少保护盖,三线插头拔去或折弯接地脚作两线使用,或保险丝未经验算采用铜丝代替的,每例罚款50元~100元。
1.4.14 电气设备外壳没有接地或接零保护的,每例罚款100元。
1.4.15 手持电动工具、潜水泵、电锯、移动式电气设备等或工地现场、宿舍、工棚、办公室等用电线路无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开关,临时用电的拖板使用普通花线作导线或无单独装没漏电保护开关的,每例罚款100元。
1.4.16 开关箱无防雨装置,箱体无接地,一个开关带动多台设备、临时用电采用无插头的钩接、插接的,每例罚款200元。
1.4.17 电焊机的电源线侧(一次线侧)长度超2米,电源线、焊钳或其接线的绝缘层破损,接线柱无护罩(包括一、二次线侧)、金属外壳没按规定接地的,每例罚款100元。
1.4.18 砂轮、电锯、转轴、皮带轮、明齿轮、联轴节等转动危险部位无安全防护装置或保护装置失效的,每例罚款100元。
1.4.19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合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罚款200元。
1.4.20 搅拌机无保险挂钩或虽有但不使用及失效的罚款200元。
1.4.21 乙炔气瓶没有防回火安全装置或卧放使用的每例罚款200元;夏季高温天气,露天摆放的乙炔气瓶、氧气瓶没设可靠的防晒保护,乙炔气瓶与明火距离小于10米,距氧气瓶小于5米的,每例每项罚款100元。
1.4.22 人工挖孔桩深度超5米而无专门通风装置,桩孔内不按规定设置防止落物伤人防护装置,,无经过气体检测分析下井,无安全可靠的上落梯,不采用安全照明的,每例每项罚款200元。
1.4.23 已挖好的孔桩无防护设施,每例罚款100元。
1.4.24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不按要求,或特殊作业人员不按工种规定正确规范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含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高温鞋、工作服、防护眼镜等)或酒后作业者,每例每项罚款50元。
1.4.25 建筑安装施工现场规定需要挂设安全网的,不按规定挂设,罚款200元。
1.4.26 不按规定设置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过期失效的,每例罚款200元。
1.4.27 不按规定动火或焊接、切割作业未作好安全防护措施,作业现场周围及下方的杂物、易燃物,可能危及的设备、线路不作保护的,每例罚款200元。
1.4.28 施工生产的废水、废油,生活区的生活污水排到周边河流小溪的,罚款200元。
1.4.29 向河流、沟渠排放、倾倒施工废料,生活垃圾、废弃物或不按规定堆放的,罚款200元。
1.4.30 施工中产生的废油桶、抹布、油泥、废渣不按规定集中处理,到处乱丢的,罚款200元。
1.5 执罚的职责及处置原则。
1.5.1 集团公司对下属各单位及施工项目部行使执罚权,执罚的款项由集团公司处理。
1.5.2 分公司对下属施工项目部行使执罚权,执罚款项由分公司处理。
1.5.3 项目部(工地)对本项目(工地)行使执罚权,罚款款项全额上交分公司后,70%返还该项目部(工地)处理,用作奖励安全管理先进工作者或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补贴。
1.5.4 由执罚者填写《HSE监督处理通知单》(三联单),由违章单位或人员签认后,执罚部门、财务、违章单位(个人)各存一份。
1.5.5 对处以500元以上罚款的责任者及单位负责人,还必须写出书面整改报告,一周内送执罚部门。
1.6 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违反HSE规定而造成事故的作如下处罚:
1.6.1 轻伤事故
扣发事故直接责任者当月奖金50%~70%;扣发主要责任者当月奖金30%~50%;扣发有关责任者10%~30%。
年千人轻伤率超出承包指标的单位及其领导班子成员按集团公司内部经济责任制规定扣罚。
1.6.2 重伤或中毒事故
扣发事故直接责任者当月奖金80%~100%;扣发主要责任者当月奖金50%~80%;扣发有关责任者10%~50%。
对事故单位及其领导班子成员按公司内部经济责任制指标规定扣罚。
情节严重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单位还要接受上级行政监察部门的处罚。
1.6.3 死亡事故
除当事人外,其它有关责任者按责任大小分别按20%~100%的比例扣发当月奖金。
事故单位及其领导班子成员接受集团公司内部经济责任指标和上级行政监察部门的扣罚及行政处分。
1.6.4 对事故直接责任的认定和对责任者处罚意见: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HSE管理小组认定,报公司工管部备案;重伤及以上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HSE管理小组提出初步意见,报公司HSE管理部门复核认定。
1.6.5 轻伤事故扣罚的款项由执罚分公司处置,重伤及以上的事故扣罚的款项,全额上交集团公司财务部。
交底单位(甲方)接收单位(乙方)
代表人(签名):代表人(签名):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