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论体系视阈下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之否定
谈刑事实证学派之批判
谈刑事实证学派之批判谈刑事实证学派之批判查字典范文网小编为您整理了刑事实证学派之批判,网站内容每天更新,欢迎大家时时关注哦!一、对刑事实证学派的批判(一)对犯罪原因论的质疑新派学者通过实证的研究方法得出犯罪的原因在于人类生物因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从而否定了意志自由的假设。
新派学者认为:实证心理学已经表明所谓的意志自由不过是一种纯粹的主观幻想,意志自由不仅是背离科学的杜撰,而且是有害于社会安全的形而上学的概念,它实际上使社会在危险的罪犯面前束手无策。
笔者认为刑事实证学派的这种批评不能撼动意志自由假设在刑法学上的基础地位,原因首先,旧派的意志自由假设是从刑事责任根据的角度提出的,其认为意志自由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正如前文所述,只有对具有意志自由的人才能科处刑罚。
意志自由理论不是为了揭示犯罪原因,正如刑事实证学派指出的犯罪的原因十分复杂,有个人的、自然的、社会的等一系列原因,意志自由理论不可能单独回答这么复杂的问题,同时刑法学也没有赋予意志自由理论这种功能和任务。
意志自由回答的是归责基础的问题,即只要行为人基于意志自由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至于实施犯罪的原因在所不问。
所以刑事实证学派通过揭示犯罪原因来否定意志自由理论,有混淆意志自由功能之嫌,没有做到有的放矢。
其次,意志自由理论最受诟病的地方在于其是一种先验性的假设,没有办法用实证的方法进行验证。
笔者认为,采用实证的方法得出的结论也存在不真实的可能性,因为实证的方法也有其缺陷,在社会科学领域不可能用实证的方法获得客观真实、唯一的标准。
在社会科学领域不可能存在完全真实的理论,所以社会科学中有很多理论假设,对某种理论假设的评价应从其有用性进行,而非其真实性。
如,社会契约理论作为一种先验性的假设,虽然无法用实证的方法验证其真实性,但是社会契约理论合理的解释了国家权力的来源,为制约国家权力奠定了思想基础。
社会科学中的很多形而上的理论假设解决的是一种思想观念问题,更多的是从应然角度出发的。
犯罪学章节知识点
犯罪学章节知识点概述总结第一章:犯罪学概述第一节: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及意义1.1犯罪学的概念犯罪学就是研究犯罪现象的科学根据犯罪学研究对象与内容的不同,又有广义和狭义的犯罪学之分狭义犯罪学:探索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的科学。
一部分是犯罪学的基本问题研究和理论。
另一部分是犯罪原因研究和理论。
广义犯罪学:不仅包括对犯罪现象及其发生原因和规律的研究,还包括对控制和预防对策的研究。
1.2犯罪学的研究对象○1犯罪现象(犯罪学的研究是以犯罪现象为基础) 犯罪现象研究有两个视角:一是具体的犯罪事件(包括犯罪人、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的对象、犯罪发生的时空条件及犯罪造成的后果)二是全部或部分犯罪事件的集合体。
犯罪原因的研究一般从两个思考方向展开:个体差异研究(假设一些人更容易实施犯罪)社会结构/过程研究(假设某类社会环境产生较高的犯罪率)○3犯罪对策(犯罪学研究的目的和归宿) 犯罪对策:包括打击犯罪、控制犯罪和预防犯罪,是指运用多种手段,消除和减少犯罪门性的综合措施犯罪预防和控制研究内容主要包括:犯罪预测、犯罪预防战略、预防主体、预防体系和措施等方面。
研究程序:观察犯罪现象 分析犯罪原因 提出犯罪预防与控制为内容的对策建议1.3犯罪学的研究意义○1认识犯罪刑法学就是对犯罪和刑罚规律——进行概括的科学;刑法学研究犯罪是从规范的角度研究;刑法学研究犯罪是为其研究目的服务的,即如何正确适用法律。
不重视犯罪实际、不重视犯罪规律、原因。
犯罪学对犯罪现象本质和规律有着的理性科学的认识认识犯罪就是透过犯罪的表面现象,揭示犯罪发生发展的规律及其原因。
○2指导刑事政策(犯罪学为指导刑事政策提供依据)刑事政策是国家采取的治理和预防犯罪的对策。
刑事政策制定前提是对犯罪现象的科学认识;第二步制定控制和预防犯罪的方阵、策略和方法,采用刑罚和一系列非刑罚处理措施,来达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首先,犯罪学对犯罪的认识功能为刑事政策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最新-犯罪客体否定说多维度论证 精品
犯罪客体否定说多维度论证一、从犯罪客体的历史渊源重新审视犯罪客体理论在对犯罪客体地位进行论证之前,首先我们应该溯本追源对中国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进行探寻、考证,以此使我们能够避免被淹没在激烈争论的学术泡沫中,也能使我们今后的研究方向走向正途。
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从20世纪50年代基本上源自苏联,而苏联是否继承了革命前的俄罗斯的犯罪构成理论则说法不一,有的学者认为早年俄罗斯刑法中早就已经存在系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但特拉伊宁等学者在其论著中对四要件犯罪构成的论证并未以此作为根据,[1]对早年俄罗斯的犯罪构成理论基本未提及,此部分由于史料欠缺,很难得出确切的结论。
而事实上苏联刑法学者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对早年俄国的刑法理论如同我国对民国时期的法律体系一般基本上是全部抛弃、彻底否决的[2],由此可见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很大程度上并不是传承于早年俄国的刑法理论。
但基本得到考证的是苏联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是在批判、借鉴大陆法系三阶层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3]对此张明楷教授也有相同观点。
[4]179苏联建国初期,刑法学者们一方面批判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掩盖了其资本主义的阶级特性,未能正确揭示出犯罪的本质,并且大陆法系犯罪成立条件中的违法性的判断使得法官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为了克服这一弊端又衍生出犯罪客体这一理论。
由此,大陆法系国家依次递进的立体型的犯罪成立理论变成了苏联刑法学中互为一体的平面型的犯罪构成。
值得一提的是早年俄国的刑法学家将犯罪客体初步引入刑法学领域是作为犯罪对象之意适用,而客体最先作为一种术语适用始于中世纪的经院哲学,用以指意识所指的东西,包括认识的、意愿的、情感所寄托的对象;而后康德、黑格尔、费尔巴哈等哲学家都对客体这一术语进行了不同的阐释。
[5]在哲学中,客体与对象是属于同等程度的哲学范畴,在刑法领域将客体含义确立为社会关系难免与其它学科产生矛盾分歧。
而苏联刑法学家将沙俄时代的犯罪客体继承下来却赋予其完全不同的含义,以此实现其构建一个社会主义时代下刑法领域全新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早期,苏联刑法学家甚至将社会危害性社会关系称之为阶级危害性阶级关系,可见犯罪客体这一理论的提出政治含义是极其丰富的,阶级意识很强,是为了符合特定时代下的阶级背景,苏联才引进了犯罪客体这一理论,形成了现在的犯罪构成四要件。
犯罪论的基本构成和主要体系
犯罪论的基本构成和主要体系犯罪论的基本构成和主要体系犯罪论的基本构成一、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犯罪概念分为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形式概念是指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没有涉及犯罪的本质特征;实质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
即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可以看出我国将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合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
即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1、社会危害性,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2、刑事违法性,指行为违反刑法条文中所包含的刑法规范。
3、应受刑罚惩罚性,指行为具有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性质,这是对行为的评价,属于应然的范畴。
二、犯罪构成本小节将在后文犯罪论的主要体系中详细阐述三、正当行为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况。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正当行为只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两种。
(一)、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关于特殊防卫刑法规定在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犯罪学平时作业一(导论)
《犯罪学》平时作业一(导论)一、选择题1、犯罪学研究的两种基本方法论是:(AC)A、系统论B、整体论C、因果论D环境论2、犯罪学研究的两种具体方法主要是:(AC)A、思辨方法B、调查方法C、实证方法D、演绎方法3、下列属于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有:(ABD)A、贝卡利亚B、边沁C、菲利D、费尔巴哈4、下列属于社会化过程理论的分支的有:(ABCD)A、社会学习理论B、社会控制理论C、标签理论D、整合理论5、主张以愚民政策来预防犯罪的是:(B)A、孔子B、老子C、韩非子D、荀子二、简答题1、简述犯罪学的特性。
答:犯罪学的特性是指它与相关学科比较所体现出来的特有性状。
对于犯罪学的特性,可以从逻辑起点、价值是基础和内容和方法三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犯罪学以承认犯罪的不可避免为研究的逻辑起点。
第二,犯罪学是前犯罪学科,这一定位集中表明了犯罪学的价值基础。
第三,犯罪学是多学科交叉的综合性学科,它表现出犯罪学在内容与方法上所具有的独特位置。
2、简述古典犯罪学派的预防犯罪的思想。
答:1、法律控制论。
2、心理强制论。
3、报应刑论。
3、简述菲利的犯罪社会学思想。
答:菲利,意大利法学家、犯罪学家、龙勃罗梭的学生,实证派犯罪学的代表人物之一。
菲利一方在继承了龙勃罗梭的理论,否定人的自由意志,认为犯罪与人的生物遗传有着密切的关系。
但另一方面,他又有所发展,认为不能仅仅用生理因素去解释犯罪,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也起很大的作用,因此,他的学说被称为三因素说。
1、人类学因素。
2、自然因素。
3、社会因素。
4、简述西方犯罪学研究的特点。
答:第一,科际整合的犯罪学理论日益受到重视。
第二,重视犯罪预防理论的研究。
第三,青少年犯罪问题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
第四,犯罪学研究领域逐步扩大。
三、论述题1、试述犯罪学的功能。
答:犯罪学有三大功能:(一)认识功能——认识犯罪规律。
刑事政策的调整和犯罪对策的设计,都有赖于对犯罪现象的正确认识。
所谓正确认识犯罪现象,关键是认识犯罪规律,犯罪规律有基本规律和具体规律之分。
(完整版)刑事古典学派
已然之罪与报应之刑的适应
未然之罪与预防之刑的适应
研究视角
研究刑罚的理性
研究犯罪的原因,进而得出预防犯罪的对策
研究方法
理性思辨
实证的方法
刑事古典学派
刑事近代学派
创始人
贝卡利亚
龙勃罗梭
代表人物
贝卡利亚、费尔巴哈、边沁、黑格尔、康德
刑事人类学派:龙勃罗梭、加罗法罗
刑事社会学派:菲利、李斯特
基本观点
犯罪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本性驱使下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意志自由)
否认意志自由,行为人的行为是遗传因素或周围环境决定的(行为决定)
坚持人格同一性(即认为人都是一样的,不同的是行为),进而把行为人的行为作为评价的中心(行为中心)
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评价的中心(行为人中心)
行为人本可以不实施犯罪却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受道义的谴责(道义责任)
为保卫社会而处罚行为人(社会责任)
“野兽吞噬人,是出于邪恶的天性,还是生理机制的驱使,但不会有人拒绝杀死这只野兽,也不会有人心甘情愿的被野兽撕成碎片。”——龙勃罗梭
评价:“严谨中折射出僵Βιβλιοθήκη ”“正因为片面,所以才深刻”
评价:“灵活中透露出任意”
“正因为片面,所以才深刻”
责任承担方式
刑罚
刑罚,保安处分
刑罚目的
惩罚犯罪(报应主义的刑罚观)
预防犯罪(功利主义的刑罚观)
罪刑法定原则
绝对的罪刑法定:绝对排斥习惯法;实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禁止类推;禁止溯及既往
相对的罪刑法定:允许习惯法的补充效力: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原因自由行为的刑法目的视角
原因自由行为的刑法目的视角[摘要]原因自由行为在刑法理论界一直争议较大,从刑法目的的视角,对刑法理论上的原因自由行为着手的认定、因果关系等方面作思考和论证,有利于从迷惘中走出,得出应支持以往的通说将原因设定行为界定为原因自由行为实行行为的结论。
[关键词]责任能力;实行行为;刑法目的一、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概说原因自由行为,有的也称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是指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在一时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但是否陷入这种无责任能力状态,行为人原本可以自由决定;如果是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则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简单地说,原因自由行为,是指故意或过失使自己处于无责任能力的状态,在无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
关于原因自由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理论上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
否定说认为在原因自由行为中,行为人实施行为即已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无意思自由,也无法辨认是非。
因此,与精神障碍者无异,欠缺责任要素。
肯定说认为在原因自由行为中,行为人虽然在实施客观构成要件时无意思决定自由或无完全自由,但其原有的精神状态,即在招致无责任能力的原因设定阶段,本来与正常人没有差异。
因此,与因疾病而导致精神障碍的情况下不可同日而语,应认定具有责任能力。
刑法理论通说肯定其可罚性,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士、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都承认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
从责任注意的观点来说,责任能力必须存在于行为之时,行为人只对在有责任能力的状态下所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不能追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所实施的行为责任,即“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或简称为“同时存在原则”)。
正是在贯彻这一原则时,对原因自由行为产生了疑惑,由于行为人在实施构成要件所要求的定型行为时,没有责任能力,怎能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呢?以前虽有人否认其可罚性,但现在的学说与判例都一致肯定其可罚性。
因此,在遵循“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和要为其可罚性找到理论依据上,理论界展开了激烈争论,形成了不同的学说观点。
实证犯罪学派思想总结
实证犯罪学派思想总结篇一:(定稿)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及历史评价综述犯罪学的历史进程时,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与19世纪的实证犯罪学派是必不可少的。
这两大犯罪学派对犯罪学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以下,本文将对这两派的学说观点进行比较、分析和评价。
一、两大学派的基本观点(一)、古典犯罪学派的基本观点可以总结为:1、人是理性的动物且具有自由意志;2、每个人均有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3、人均追求最大的快乐及最小的痛苦;4、个人应有自我控制行为之能力,如为违法,则应受刑罚制裁;5、采犯罪“自由意志论”即“非决定论”;6、从法律的观点探讨犯罪;(7)采报应主义。
(二)、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观点为:1、提倡“犯罪原因”及“犯罪人”的研究;2、对犯罪人作人道主义之处遇及非刑罚之治疗;3、强调科学实证研究;4、采犯罪“决定论”;5、从社会观点探讨犯罪;6、教育刑(以教代罚)研究。
二、两大学派的主要区别(一)、历史背景和研究方法古典学派是启蒙运动的产物。
启蒙运动是一种理性思维活动,强调个人应当基于理性的自觉,以评价一切社会及政治措施。
古典学派即受此思想影响,对当时不合理的刑罚制度进行了抨击。
实证学派的兴起,则是受当时自然科学的影响,试图以科学研究的实证方式,寻求犯罪原因,探求犯罪对策。
因此,其实证研究方法与古典学派的哲理思辨有根本不同。
(二)、方法论古典学派是启蒙运动的产物。
启蒙运动是一种理性思维活动,强调个人应当基于理性自觉,以评价一切社会及政治措施。
古典学派即受此思想影响,对当时不合理的刑法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
实证学派的兴起,则是受到当时自然科学的影响,试图以科学研究的实证方式,寻求犯罪原因,探求犯罪对策。
因此,其实证研究方法与古典学派的哲理思辨有根本的不同。
1、古典学派用思辨的方法和演绎的方法进行研究,把启蒙思想家甚至更早的思想家们提出的理论观点作为大前提,使用三段论的逻辑思维方法,推论出当时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不合理性和非正义性,演绎出自己的结论或观点;而实证学派则采用实证的方法和归纳的方法,把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作为理论的基础,从对客观事实的调查研究中归纳自己的观点。
浅谈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的运用及修改建议
浅谈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的运用及修改建议摘要: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个重要刑法理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是指刑法应对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关于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不严谨,因而有必要在我国刑法中引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并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例的基础上加以完善。
关键词:原因自由行为刑法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8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42-02一、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简述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在《伦理学》中谈到处理醉酒行为的问题,这是原因自由行为的一个早期典型。
原因自由行为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
豍原因自由行为这一概念是由拉丁语“actionliberaincause”翻译而来,又称为“原因上的自由行为”,由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构成。
行为人虽然在结果行为时意思不自由,没有责任能力,但其在原因行为时意思是自由的,有责任能力。
在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时,法律便推定行为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因此,“行为人有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陷于精神障碍之中,所实现的违法构成要件当然要负责”。
豎原因自由行为的行为人原本意思自由,具有责任能力,由于介入了一个原因力,使得行为人的意思状态发生改变。
该原因力是行为人故意造成且行为人可以控制和选择自己是否陷入意思不自由。
原因自由行为的最典型是饮酒,此外还有诸如吸毒、服用兴奋剂以及麻醉药品等。
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在不同时期地位不同,德国普通法时代承认其可罚性,萨维尼时代否认其可罚性,之后再度成为通说。
世界各国也相继承认了其可罚性。
近代刑法认定犯罪和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责任与行为同时存在原则,即责任主义。
该原则指行为人只对自己在有责任能力状态下所实施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危害行为除外。
犯罪原因分析
犯罪原因分析四川大学法学院盛玉国【内容提要】犯罪原因在犯罪学的研究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
有人认为,犯罪学主要是对犯罪原因的探讨和研究,这当然是一种狭隘的犯罪学观点,但由此可体现出犯罪原因在整个犯罪研究和犯罪学体系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
犯罪原因是由多方面因素影响的,统而言之大概由自然原因、社会原因、个体原因和文化原因。
各种犯罪原因类型呈现出系统性、层次性、复杂性、动态性、综合性。
各种原因错综复杂的交织在一起,相互作用,发展变化,最终导致犯罪的产生。
【关键字】犯罪原因层次性动态性自然原因社会原因个体原因文化原因引言:有学者曾说:"战争可以停止,犯罪却不止。
"自从人类社会出现阶级,产生国家和法律以来,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病态一直伴随人类左右,给人类社会带来极大的灾难。
犯罪的存在和危害迫使人们去探索犯罪的原因。
早在公元前3世纪,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柏拉图就在《国家论》中提出:“人们为了金钱常常是许多犯罪的原因。
”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指出:“贫穷导致造反和犯罪。
”我国古代对犯罪原因也有很多朴素的理论,管仲指出:“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⑴,董仲舒当时对社会的犯罪原因进行过论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
故贫者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
民愁之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
白居易有“贫困思邪而多罪”的犯罪理论。
犯罪原因一直是众人关注和研究的重点议题。
一、犯罪和犯罪原因含义:关于犯罪的概念有刑法学和犯罪学两种意义上的理解。
在刑法学上对犯罪的定义是以刑事实体法规范为出发点,即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
按照我国的刑法理论,刑法学上的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是一种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刑罚当罚性。
而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是以一定的社会价值观念为标准,将犯罪定义为与现行行为规范相冲突的行为。
犯罪学第三章犯罪原因
犯罪学第三章犯罪原因犯罪原因一直以来都是犯罪学研究的重点之一、犯罪原因的研究不仅有助于了解犯罪现象的产生和发展规律,还为预防和控制犯罪提供了理论支持和指导。
犯罪原因主要包括社会因素、心理因素和生物因素三个方面。
首先,社会因素是引起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社会因素包括社会结构、社会文化等,这些因素会对个体的价值观、行为习惯产生重要影响。
社会结构不均衡、社会剥夺感、社会失范等都会引起一些人的不满和挫折感,进而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
此外,社会文化对个体的影响也是重要的,例如新闻媒体的犯罪报道会引起模仿效应,过度强调物质追求的社会文化也会导致一些人选择犯罪。
其次,心理因素也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心理因素包括个体的人格特征、心理健康状况等。
人格特征与犯罪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相关性,例如缺乏责任感、冲动性、叛逆性等人格特征容易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
心理健康问题也会对个体的行为产生重要影响,例如精神病患者可能因为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犯罪。
最后,生物因素也会对犯罪产生一定的影响。
生物因素主要包括遗传因素和生理因素。
遗传因素可能会对个体的智力发育、反社会行为有一定的影响,一些犯罪行为可能与个体的基因有关。
生理因素也会对犯罪产生一定影响,例如躯体虐待对个体的心理和行为产生负面影响。
总的来说,犯罪原因的研究离不开社会、心理和生物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社会因素、心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相互作用,共同影响个体的犯罪行为。
犯罪原因的研究对于预防和控制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只有深入了解犯罪原因,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
为了更好地理解犯罪原因,犯罪学家进行了大量的研究。
有关犯罪原因的理论主要包括社会结构理论、社会学习理论、自我控制理论等。
社会结构理论认为,社会结构的不平等和社会剥夺会导致一些人选择犯罪。
社会学习理论则认为,个体通过模仿和学习他人的行为来形成自己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社会文化以及家庭教育方式对个体的犯罪行为产生重要影响。
自我控制理论则认为,个体的自我控制能力会影响其是否选择犯罪,缺乏自我控制能力的个体更容易选择犯罪行为。
公安大学自学考试犯罪学复习资料名词解释
1、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是社会现实中确实存在的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1)犯罪行为;(2)一般违法行为;(3)不道德行为。
2、我国古代思想家管仲如何论述经济发展与犯罪的关系的:管仲提出:”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
……野芜旷则民乃菅”。
”民贫则危乡轻家,危乡轻家则敢陵上犯禁”。
意思是说,生活有了保障,就会遵守礼义,减少犯罪,生活无保障,为了生活去铤而走险,犯罪就多起来了。
3、犯罪学概念的含义:广义:就是研究犯罪现象及其产生原因,并据以确立对策,防卫社会和改造罪犯的刑事社会科学。
狭义:是指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结果及其因果关系的科学。
4、何为亚文化理论:亚文化是指在一个特定的社会结构中,由于个体互动机而产生的特定的生活处理方式及各种观念(如信仰与价值观)。
亚文化理论通常包括两种含义:(1)在一个社会的某些群体中存在不同于主文化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2)由奉行这些不同于主文化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的人组成的社会群体。
5、何为国家权力真空理论:犯罪原因的国家权力真空理论认为,任何国家权力的行使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由于一系列内部和外部的原因,国家权力在一定范围内,在一定时间里,在一定问题上出现真空状态是难以避免的。
在控制犯罪的活动中出现权力真空(该罚的未惩罚,该重罚的未重罚)就会助长犯罪。
6、犯罪人类学派的创始人是谁?主要理论内容:犯罪人类学派的创始人是意大利医生、犯罪学家龙勃罗梭。
主要理论内容:(1)关于犯罪原因的主要观点是”天持犯罪人论”,犯罪者是人类隔世遗传的产物,是倒退到人类发展的原始野蛮阶段的返祖现象。
即犯罪人内心或先天注定要去犯罪的某种犯罪性个人;(2)犯罪是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3)提出自然犯罪论,把犯罪分为自然犯罪和人定犯罪两种。
7、何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在各级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机关、工厂、学校、部队、街道、农村等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实行政法机关的专门工作和群众工作相结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思想的、行政的、教育的、文化的、道德的和法律的等各种手段,预防犯罪、打击犯罪、改造犯罪,挽救失足者,教育和保护青少年,不断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和条件,增强防卫,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马克思关于犯罪概念的论述
马克思关于犯罪概念的论述
马克思认为,犯罪是社会关系的必然产物,在社会生产和交换关系中人们的不平等地位产生了不同的社会阶层并使之存在着社会矛盾。
这些阶层与矛盾的存在,导致了他们之间权力、财产、地位的不平等,形成了一种富裕阶层和贫穷阶层之间的对立。
贫穷阶层无法靠正当手段获取财富和权力,而被迫采取一些违法手段来满足其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这种违法行为就是犯罪。
在马克思看来,犯罪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受到不平等的压迫和自身贫困所迫,因此,追求社会平等是减少犯罪的一个重要手段。
但是,马克思并不否认犯罪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个人的道义失范,因为个人在社会交往中也受到诱惑,存在自私的动机,而道德自觉较弱,则容易通过违反规则、不走正途来达到自身目的。
马克思认为,只有在社会上实现了相对平等、没有了阶级对立,犯罪行为才能够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此外,马克思也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犯罪现象做出了深刻的分析,他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犯罪是一种不可避免的制度性犯罪,因为在这种社会制度下,富人和强势者总是有更多的资源来规避法律和规则,而贫穷者和弱势者则很难获得合法的机会和途径,这会导致更多的人被迫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马克思认为,只有消除了资本主义社会这种不合理的制度,才有可能使社会犯罪得到较好的控制。
马克思对犯罪的分析,揭示了犯罪本身的社会根源,以及现代社会制度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矛盾。
他认为,只有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和制度问题,消除社会的不平等现象,才有可能从根本上减少犯罪,达到社会的长久稳定。
论马克思、恩格斯的犯罪概念
马克思主义犯罪观(Marxist view on crime)是指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为依据和指导阐述犯罪的学说。
马克思、恩格斯的犯罪学说是马克思主义犯罪观的根本和主要内容,但马克思主义犯罪观不局限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犯罪的论述。
主要内容: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对统治关系的斗争,不单纯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犯罪亦非随心所欲地产生,不是由所谓自由意志和权力等决定,而产生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犯罪是社会整体的产物,是社会结构的各部分,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等矛盾和冲突的结果。
犯罪的消亡与其产生一样,其根本原因是一定的社会关系。
犯罪具有明显的阶级性,与阶级斗争有密切联系,但犯罪与阶级斗争又有区别。
犯罪行为反映个人与社会的冲突,人要受到社会环境、生活条件的制约,社会不仅应惩罚个别人的犯罪行为,且要消除产生犯罪行为的反社会根源。
犯罪是违反人性的,解决犯罪问题就必须改变社会违反人性的生活条件。
在未来社会,再也不会有任何原来意义即阶级性涵义上的犯罪。
这些观点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是剖析和认识资本主义社会及社会主义社会犯罪现象及其规律的理论指南。
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近代学派的基本观点
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近代学派的基本观点
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近代学派的基本观点如下:
刑事古典学派的基本观点:
1.否认封建刑法理论,具有干涉性、恣意性、身份性和残酷性。
2.主张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责任、报应刑和一般预防。
3.代表人物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主张:社会契约论(排斥残酷性)、罪行
法定(排斥恣意性和身份性)、废除死刑(排斥残酷性)。
刑事近代学派的基本观点:
1.主张原因论、行为人主义、社会责任、改善刑和特别预防。
2.新派否定没有原因的自由意志,认为犯罪一定是基于某种原因产生的。
3.认为刑罚是改善犯罪人性格的一种手段,刑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
原因自由行为的刑法目的视角
原因自由行为的刑法目的视角[摘要]原因自由行为在刑法理论界一直争议较大,从刑法目的的视角,对刑法理论上的原因自由行为着手的认定、因果关系等方面作思考和论证,有利于从迷惘中走出,得出应支持以往的通说将原因设定行为界定为原因自由行为实行行为的结论。
[关键词]责任能力;实行行为;刑法目的一、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概说原因自由行为,有的也称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是指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在一时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但是否陷入这种无责任能力状态,行为人原本可以自由决定;如果是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则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简单地说,原因自由行为,是指故意或过失使自己处于无责任能力的状态,在无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
关于原因自由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理论上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
否定说认为在原因自由行为中,行为人实施行为即已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无意思自由,也无法辨认是非。
因此,与精神障碍者无异,欠缺责任要素。
肯定说认为在原因自由行为中,行为人虽然在实施客观构成要件时无意思决定自由或无完全自由,但其原有的精神状态,即在招致无责任能力的原因设定阶段,本来与正常人没有差异。
因此,与因疾病而导致精神障碍的情况下不可同日而语,应认定具有责任能力。
刑法理论通说肯定其可罚性,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士、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都承认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
从责任注意的观点来说,责任能力必须存在于行为之时,行为人只对在有责任能力的状态下所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不能追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所实施的行为责任,即“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或简称为“同时存在原则”)。
正是在贯彻这一原则时,对原因自由行为产生了疑惑,由于行为人在实施构成要件所要求的定型行为时,没有责任能力,怎能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呢?以前虽有人否认其可罚性,但现在的学说与判例都一致肯定其可罚性。
因此,在遵循“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和要为其可罚性找到理论依据上,理论界展开了激烈争论,形成了不同的学说观点。
浅谈犯罪行为研究体系独立论
浅谈犯罪行为研究体系独立论——基于刑事一体化的思考关键词: 犯罪行为;系统化;独立研究;犯罪行为学内容提要: 对犯罪行为的研究虽在刑法学和犯罪学中都有涉及,但受制于学科性质和研究目的的不同,学界对犯罪行为研究的视角和重心各有不同。
在刑事一体化理念基础上,通过对犯罪学和刑法学视野中的犯罪行为进行比较研究和理性分析,可以得出有必要和可能把犯罪行为在行为学、犯罪学、刑法学等学科分别研究的基础上突出出来,进行系统的研究,并创设犯罪行为学科;以实现犯罪学中散在性的犯罪行为与刑法学中确定性的犯罪行为的对接。
这是强化对犯罪行为研究的深度和分量的重要途径;对完善刑事法律学科和促进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犯罪行为的概念各国刑法中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
在英美国家,犯罪行为(crime act)是受到指控的犯罪定义中所指的行为(有时是不作为或其他事件)与有关情况的结合。
[1]在大陆法系国家,犯罪行为被认为是人的具备构成要件相当性的身体举止,但历史上围绕行为问题形成的四种学说主张以及不同主张间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由此也导致犯罪行为的概念及有责性等方面的认识也不同。
在我国刑法理论上,犯罪行为是指成立犯罪的行为,即危害行为。
犯罪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犯罪行为是指与最终被定罪量刑有关联的行为诸要素,狭义的犯罪行为仅仅是指犯罪的本体要素。
广义和狭义的犯罪行为都是静态和动态的结合体。
犯罪本体要素是指在刑事实体法规范指引下的动态行为的静态化特征。
在刑事法律学科发展的过程中,犯罪行为一直是各个分学科所关注的重要内容。
对广义犯罪行为的研究刑法学和犯罪学都有所涉及,特别是刑法赋予了犯罪行为至高无上的地位。
在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犯罪诸要素中,不可缺少的是行为要素。
这无论在大陆法系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体系结构中还是在英美法系双层平行的犯罪构成体系结构中,或者在前苏联的四要件体系中,都肯定了行为的核心地位。
应当承认,在中外刑法学界以刑法为基点对犯罪行为的研究是很有建树的。
第三编 犯罪原因论
三、犯罪根源论
犯罪的根源,或日终极原因, 犯罪的根源,或日终极原因,就是社会生产方 式中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 式中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这是一切社 会形态下,犯罪共通的终极原因。 会形态下,犯罪共通的终极原因。不同社会制度下 的犯罪,根源相同但犯罪原因各不同。 的犯罪,根源相同但犯罪原因各不同。 列宁曾有精辟的论述: 只有共产主义才能够 列宁曾有精辟的论述:“只有共产主义才能够 为完全不需要国家创造条件, 为完全不需要国家创造条件,因为那时色经没有人 需要加以镇压—这里所谓‘没有人’是指阶级而言, 需要加以镇压 这里所谓‘没有人’是指阶级而言, 这里所谓 是指对某一部分居民进行有系统的斗争而言。 是指对某一部分居民进行有系统的斗争而言。我们 不是空想主义者, 不是空想主义者,我们丝毫也不否认个别人捣乱的 可能性和必然性, 可能性和必然性,同样也不否认有镇压这种捣乱的 必要性” 必要性”。
Company Logo
二、私有制犯罪根源观的理论误区
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 德意志意识形态》 英国工作阶级状况》 ◆《德意志意识形态》◆《英国工作阶级状况》 “犯罪 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 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 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 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马克思恩格 斯给我们提供了解开犯罪根源之谜的钥匙。 斯给我们提供了解开犯罪根源之谜的钥匙。
Company Logo
一、犯罪根源观概说
两大理论观点的对立: 两大理论观点的对立: 私有制、阶级斗争是犯罪根源的严格决定论。 (一)私有制、阶级斗争是犯罪根源的严格决定论。 ◆私有制是产生刑事犯罪的总根源。 私有制是产生刑事犯罪的总根源。 犯罪根源于社会的物质资料生产方式中, (二)犯罪根源于社会的物质资料生产方式中, 是任何社会都存在的基本矛盾—生产力与生产关 是任何社会都存在的基本矛盾 生产力与生产关 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结果。 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结果。
贝卡里亚犯罪学思想
贝卡利亚,作为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物,提到犯罪学就不能不提到他。
他通过他的著作——《论犯罪与刑罚》,对欧洲乃至全世界许多国家的犯罪与刑罚的理论和实践,都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在犯罪学历史上起了开创新时代的作用。
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贝卡利亚的犯罪学思想主要可以分成以下几块:一、犯罪的原因关于犯罪的原因,贝卡利亚在他的著作中论述较少,但是我们还是可以总结出他对犯罪原因的一些看法。
1.经济原因。
从经济层面上来说,很多犯罪是由过大的贫富差距造成的,贝卡利亚在书中借用盗贼和杀人犯的口吻说道:“我应该遵守的算是些什么法律阿!它在我和富人之间设置了一道鸿沟。
富人对我一毛不拔,反倒借口让我偿受他们所没有尝试过的痛苦。
这是谁制定的法律呀?是富人和权势者。
他们对穷人阴陋的茅舍从来不屑一顾,他们眼看着儿童们在哭嚎,妇女们在伤心落泪,却连一块发霉的面包也不肯拿出来。
我们要斩断这给多数人造成灾难并为少数懒惰暴君服务的绳索!我们要向这不平等的根源开战!我将重新恢复自然的独立状态,我将以自己的勇敢和辛劳来获取一定时间的自由愉快的生活。
也许痛苦和忏悔的一天终究会来临,但那是短暂的,在度过多年的自由和享乐的生活之后,我会有那么一个烦恼之日的。
作为少数人之王,我将纠正命运的荒谬,让那些暴君在被他们的奢侈侮辱的还不如他们的马和狗面前,面如土色,失魂落魄。
”就是这样一段朴素的语言,娓娓道出了犯罪人的心声。
在这之前,大多数人都认为犯罪是犯罪人本身恶的表现,是其个人的***性造成的。
而贝卡利亚的这段话向世人说明了犯罪人犯罪的真正根源——那就是贫穷。
社会的贫富分化,底层劳苦大众痛苦的扩大化和上层社会的冷漠与暴虐,社会现实的严重不平,使穷人们几乎没有通过正当渠道来改变自己生活现状的可能性,只有以自己的“勇敢和辛劳” ,即实施犯罪,才能打破原有的社会状态,摆脱现实的痛苦和烦恼,以获取一定时间自由愉快的生活。
贝卡利亚又从趋利避害的角度分析道:“一个人如果发现它将在生活于自由之中的本国公民的眼下,在苦役和痛苦之中,度过许多年岁甚至整整一生,成为曾经报复过他们的法律的奴隶,那么,他将这种结局同能够成败未卜的犯罪,同他可能受到的暂时的痛苦进行有益的比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犯罪论体系视阈下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之否定梁云宝【摘要】“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系阶层式犯罪理论下经过两次修补而逐渐构建起来的理论,但在责任主义确立后,借助解释论的方法始终难以有效解决该理论危及犯罪论体系一致性的难题。
据此,否定该理论的学说应运而生,但否定后以往的学说在给出的处理自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下所为之不法行为模式中,同样陷入了有损犯罪论体系一致性的窘困。
在现有的犯罪论体系下废除“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后,唯有求诸不作为犯理论,才能实现犯罪论体系的周延。
【关键词】先行行为;结果行为;原因自由行为;过失犯“原因自由行为”一般是就“原因自由”与“实行行为不自由”两项行为事实而言的,实际上为“先行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统称。
在大陆法系国家阶层式的犯罪论体系下“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要义为:原因自由行为人,欠缺完全的违法辨识能力情况下,违法实现了某罪构成要件,非因事前不能自主的精神障碍或真正的心智缺陷,但应以具有责任能力论,故犯该罪。
[1]其基本结构为:┌────────────────────────────────────────┐│原因自由行为│├────────────────────┬───────────────────┤│先行行为│结果行为│├────────────────────┼───────────────────┤│(1)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对结果行为之事│(1)行为人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下为一定法││实有故意或过失,却故意或过失地自陷于精│益之侵害││神障碍的状态││├────────────────────┼───────────────────┤│(2)欠缺构成要件符合性│(2)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3)欠缺违法性│(3)具备违法性│“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起源尚不清楚,除德国学者Savigny曾一度否认“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外,之前或之后的刑法理论和实务尽管基于不同的理由但都肯定其可罚性。
且“现在各国通说都是在认可‘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前提下,致力于理论上的合理解释,即持肯定说的态度。
”[2]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被认为是“原因自由行为”的一种情形。
但问题是“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罚对象具体为何,理论上长久以来存在原因行为说、结果行为说与合并行为说的分歧,[3]而导致这一分歧的关键是在“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下如何确定“原因自由行为”的实行行为。
不过,若仔细审视域内外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学说及“原因自由行为”的立法例,则不难发现“原因自由行为”基本都被置于责任能力条款部分中加以论述、规定,只是在域外阶层式的犯罪论体系下“原因自由行为”多被置于有责性阶段的责任能力中论述、规定而已,[4]且域内外刑法理论与实务都对“故意的原因中的自由行为”存在较大分歧,亦即“只是如过失犯之情形,却认定原因行为之实行行为性比较容易,而在故意犯则较为困难而已。
”[5]究其根源,这与犯罪论体系联系紧密。
有鉴于此,笔者拟立足于犯罪论体系对其进行探讨,以期将该问题的研究引向深入。
一、“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在犯罪论体系中的窘困及根源(一)对“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的妥协及衍生的窘困在刑法史上,当责任主义确立后,其要求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必须存在于实施行为时,这使得仅能追究行为人在有责任能力状态下所实施的行为的责任,而不追究无责任能力状态下行为人的责任,此即“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亦称“同时存在原则”)。
这样,在遵循“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的框架下肯定“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必须拟制原因自由行为人以具有责任能力论(无论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
因此,在责任主义产生后,肯定“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必须对“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进行妥协,妥协的方式有二:一是严格遵循该原则,扩大实行行为的概念;一是缓和(修正)该原则。
由此导致了“原因自由行为”在犯罪论体系中地位为:在阶层式犯罪论体系下其属于有责性阶段的责任能力范畴;在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下其属于行为主体的责任能力范畴。
拟制原因自由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从而肯定“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在刑法理论与实务中发展出诸多解释学说,但这些学说不外乎沿着两大方向前进:一是构成要件模式,亦称原则规定;二是例外模式,亦称例外规定。
其中,构成要件模式为域外刑法理论与实务中的通说,其主张“原因自由行为”的归责点不在于无责任能力状态下的行为,而在于意识状态正常时的自陷行为或导致无责任能力的行为本身;与之相对,例外模式主张处罚“原因自由行为”是依据习惯法的作用,是“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的例外。
[6]亦即,处罚“原因自由行为”并非将违法的判断前置至自陷阶段,且不法实现与责任能力须同时性的要求也不是“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前提,毕竟行为人自陷行为本身与结果行为之间在本质上存在有责的因果设定关系。
可见,构成要件模式以扩大实行行为概念的方式,达到遵循“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的旨趣,而例外模式则以缓和“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的方式,防止实行行为概念扩大化。
同时,在构成要件模式下尚存在前置理论、间接正犯构造理论、扩张理论、因果关联与责任关联理论等不同学说的分歧;在例外模式下也存在原因行为时支配可能说、意思决定行为时责任说等的不同争论。
鉴于本文的主旨并非对这些理论进行详尽的述评,且我国学者已然就相关理论作了较为细致的述评,故笔者在此不再赘述,[7]但域内外刑法学者在肯定“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时,大多主张构成要件模式。
然而,这一多数说存在难以克服的固有缺陷,即为遵循“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必须将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两阶段作整体性评价,这会导致“原因自由行为”本身的模糊,更使得“原因自由行为”中的实行行为在概念上扩大后陷入了实质上的飘忽不定的窘境。
此外,在构成要件模式下原因自由行为人的故意兼指“故意自陷于无责任能力的状态”和“有意实施构成要件”,这势必打破犯罪论体系中故意的传统内涵而造成故意概念的分裂。
至于例外模式,由于其将“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罚根据建立在习惯法上,与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习惯法不得为法源相悖逆,因此为大多数学者所否定。
如前所述,“原因自由行为”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大抵系属于责任能力的范畴。
围绕责任能力的本质问题,长久以来刑法学者间展开了激烈的争论,逐步形成了有责行为能力说(又称意思能力或犯罪能力)、受刑能力说(刑罚适应性)或以其为基础的某种折衷学说。
[8]德日刑法理论的通说是以意思的非决定论为基础的有责行为能力说。
毕竟,“责任能力是有责地实施行为的能力,即,作为对行为进行责任非难的基础的、行为人能够理解刑法规范并实施适合它的行为的能力。
”[9]受刑能力说及折衷说的缺陷为忽视或无视了“责任的本质在于谴责可能性”。
据此,笔者以为“原因自由行为”在本质上并不属干责任能力的范畴。
因为“原因自由行为”在形式上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统合,虽然行为人实施结果行为时处于责任能力欠缺的状态中,但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各自本身充其量属于刑法中行为论的范畴,所以单纯逻辑上的推论为:二者的统合在犯罪论体系中至多隶属于行为论。
然而,“行为人自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所产生的犯罪结构上的问题并不仅止于有责性上的问题,而是根本及于不法以及行为的问题。
”[10]日本的佐伯千仞亦曾指陈,“原因自由行为”交织着实行行为问题与责任原则问题,且前者为问题的根本。
[11]其实无论是刑法理论还是实务,大抵都否定这一逻辑结论,且为了实现对“原因自由行为”的归责,不得不将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作整体性评价,同时进行法律上的拟制(其文字表述一般为“以……论”、“拟制”、“视为”等),并将其几乎毫无例外地置于犯罪论体系中责任能力的范畴内。
不过,尽管如此,但“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内容,并未导致责任能力本质的实质性变更。
这样,在域内外的犯罪论体系中出现了同一理论既是原则又被解释为例外的奇特(窘困)现象。
(二)“原因自由行为”在犯罪论体系中窘困之根源“原因自由行为”的类型依主观结构的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是故意“原因自由行为”,二是过失“原因自由行为”。
这也是域内外刑法理论与实务在“原因自由行为”上所持的基本立场。
过失“原因自由行为”大抵有三类:其一,先行行为为故意,结果行为为过失。
如行为人故意饮酒至酩酊后驾驶机动车辆因此而肇事的;再如母亲为了半夜哺乳方便,就寝前将出生不久的婴儿放置身旁,不慎于酣睡翻身之际将手臂置于婴儿口鼻处,致其窒息而死。
其二,先行行为为过失,结果行为也为过失。
如行为人饮酒因贪杯致酩酊后驾驶机动车辆回家途中肇事的。
其三,先行行为为过失,结果行为为故意。
如行为人由于同学聚会而饮酒,因贪杯致酩酊后,与酒店服务员发生口角并将其打伤。
然而,德国刑法学者Rath等并不赞同此种类型的过失“原因自由行为”。
[12]毕竟,行为人陷于酩酊中如何具备意思形成能力,使人费解。
前已述及,确定过失犯的原因行为之实行行为比较容易,而故意犯的则相对较为困难。
这也为域外审判实践所印证。
例如,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也正确地强调了,故意的原因自由行为‘不是太经常的’;大多数只能仅仅在过失中加以考虑。
”[13]同时,我国部分台湾学者指陈:“多数学者认为在实务上,对于原因自由行为之故意作为犯,并未直接承认有‘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之适用,仅不作为犯,特别是过失作为犯,方承认有‘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之适用。
”[14]联系上述“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一度被否定的状况和对“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妥协以肯定“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理论所衍生的弊害来看,笔者以为,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系责任主义确立后,为合理解释原来普遍肯定“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学说及立法例,[15]在古典犯罪论体系下初步构建起来的理论。
但古典犯罪论体系自身的独特结构及缺陷决定了“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在该体系中的功能及地位,这使得在古典犯罪论体系式微后该理论不可避免地带上了难以克服的缺陷,并最终成为该理论在古典犯罪论体系之后的犯罪论体系中陷于窘困的根源。
易言之,域外阶层式犯罪论体系在演进中经历了几个重要阶段,即“分别是:古典体系、新古典体系、目的论体系、新古典与目的论结合的体系(目前德国通说)、1970年代以后的近代体系(主要指罗克辛自创的目的理性论)。
”[16]但“经过深入观察各种阶层体系,更发现其实阶层体系只有一套,就是古典阶层体系所提出来的构成要件合致性、违法性、罪责(有责性)三个判断阶层那一套……晚近提出的目的理性体系只是在阶层中作判断要素的补充,并没有造成阶层的变动,因此在学理上未被真正承认为一种新的体系。
”[17]古典犯罪论体系是刑法理论史上第一个成型的犯罪论体系,该体系采取因果行为论,在构成要件阶层中构成要件要素系客观、中性、无价值的,在违法性阶层中仅承认法定的阻却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