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法中原因自由行为的问题

合集下载

原因自由行为与责任原则

原因自由行为与责任原则
12 4
为目标 , 而以自陷行为将 自己陷入无责任状态 , 透过
该 状态实 现所 设定 的计 划 , 本 上 即 与 间接 正犯 的 根
另外 , 接正 犯 理论 在 认 定行 为 的实 行 性 上 主 间 要有 三种 学说 , 观 说认 为 间接 正 犯 着 手 实行 的 时 客 期 , 依 被利 用者 的行 为标准 来决 定 , 被利 用者 现 应 即
原 因 自由行 为 的 通说 , 团 藤重 光 认 为 , … …原 因 如 “ 自由行 为 和 间接正犯 具 有相 同的论 理构 造 … …与 间
接正犯将他人作为工具来 利用相似 , 在原 因 自由行
为 中行 为人 不 过是将 自己的无 责任 能力 状 态作 为工 具 来利 用 。在 间接 正 犯 的 场合 , 否 能够 将 正 犯 利 是 用 他人 的行 为作 为实 行行 为是 间接 正犯 的行 为类 型 的问题 要点 ; 在原 因 自由行 为 中 , 否 能够将 行 为人 是 利用 自己的行 为即原 因行 为作 为实行 行 为也 同样 是 原 因 自由行 为 的行 为类 型 的问 题 要 点 ” 。 台湾 学 J 者在 总结 德 国刑 法 原 因 自由行 为 理 论 时 认 为 , 对 “ 于 ‘ 因 自由行 为 ’ 原 之处 罚 , 构成 要 件 模 式 的基 础 从
原因自由行为中 , 为人实施结果行 为时处于精神 行 障碍状态 , 并没有辨认 、 控制 自己行为的能力 , 按照

般的刑法原理, 而其在具有责任能力时实施 的原
因行 为 , 不能 称 之 为该 犯 罪 的实 行 行 为 , 并 因此 , 处
罚原因 自由行 为与“ 实行行为与责任同在 ” 的责任 主义原则产生冲突。如果不能够证明处罚原因自由 行为没有违背责任原则 , 么对原因 自由行为不得 那

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

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

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作者:袁嘉笳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20期【摘要】废除死刑风潮不一定适合在我国推行。

文章尝试反驳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有关死刑观的言论,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目前我国需保留死刑的原因,并举例我国在慎用死刑方面的进步,最后得出在现阶段国情下,我国应慎用死刑,而不是完全废除死刑的结论。

【关键词】贝卡里亚;死刑;人道主义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自发布之日起便引发了一个为刑法学界所热议的话题——死刑存废问题,至今尚无定论。

当今世界在欧洲一些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从总体而言,各国的刑罚趋于宽和,不得不令人佩服作者的远见卓识。

然而,我们发现,贝卡里亚在论证死刑并非真的必要和有益的过程中,并没有下必须废除死刑的定论。

因为他同时承认“废除死刑存在两种例外的理由”,即贝卡里亚并非一个彻底的死刑废除论者。

一、试驳贝卡里亚死刑观(一)社会契约论。

贝卡里亚认为,“每个人在对自由做出最小牺牲时,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然而,订立社会契约在于保障自身权益,自然也包括人身权益,人们为了免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从而同意以自身同样会因此受到惩处的条件,来订立契约。

人们不押上自己的生命权,又如何保证当他人侵害自身生命权时能受到相应的惩处呢?同时,社会契约认为,罪犯杀害了他人生命,就是将自己推到了人类的敌人的位置,是战争状态,其本身的生命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对杀人者处以死刑是合法合理的。

(二)死刑并非最佳威慑。

贝卡里亚认为,“历史上任何最新的酷刑都从未使决心侵犯社会的人们回心转意”,“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因此主张以终身苦役的强度来替代死刑。

然而,死刑的威慑力是具有不可替代性的。

首先,死刑的个别威慑力无可替代。

我们必须承认,还是有一小部分穷凶极恶的恶徒,只有死刑才能扼杀其二次犯罪的动机和行为。

这与贝卡里亚认为的废除死刑存在两种例外的理由一是“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二是“处死他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和唯一的防范手段”也相吻合。

中外监狱教育刑的困惑及其启示 - OK范文网

中外监狱教育刑的困惑及其启示 - OK范文网

您的位置:首页 > 论文中心 > 法学论文 > 刑事法学 >2008年9月15日 23:08:07 星期一
会员登陆
栏目导栏
经济劳动
诉讼司法
国际法学
宪法行政
民商法学
刑事法学
资料搜索
标题 全文 作监理
牧野指出从方法论角度来说,报应刑主义是回顾性的,而目的刑主义是展望性的。从根本上来说二者是不同的。报应刑是通过刑罚手段满足报应心理和保持社会的道义;而目的刑是为了保障以后的、共同生活的社会。牧野先生主张不依靠镇压,不依靠预防和利用权力的方法,而是用科学的方法,教育犯人从善,把目的刑、教育刑论同“个别预防论”结合起来,将行刑改革朝着改善刑的方向“进化”。
改过迁善。并在复归社会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但是,“教育刑”这个词主实际具有的含义,绝非专业辞书所说的那样简明。人们一般除感到将“教育”和“刑罚”这两个单词作拉郎配多少有些生硬外,似乎还有一种异样感。如同“矫正”(correction)这个词的yí@①译,代表了一种西方文化的势力,一种运用科学原理、依赖治疗技术的活动对传统改造领域的入驻与扩张,教育刑在我们所习惯的劳改学中如果要找到相对应的词语,也就是“改造”。但是如果中国的“改造”果真能够等同于“教育刑”,则讨论教育刑就会失去比较的意义。我们确实感到,无论是1995年以前的劳改学,还是此后的监狱学,我国深受西方两种意识形态的影响,这两种意识形态都具有强烈的科学色彩,前者可谓之改造意识形态,后者可谓之矫正意识形态。改造意识形态和矫正意识形态的科学根基是相同的,即西方的科学哲学传统,尤其是近代以来由弗兰西斯·培根和笛卡尔等人开启的科学工具理性,这种能够满足近代生产力变革需要的精神,在工业化成就的鼓舞下迅速获得了知识与文化上的话语霸权。它宣称科学技术不仅有能力改变客观世界,而且也能改变主观世界。正是在那样一种历史精神主宰下,不仅“社会科学”诞生了,连“心理科学”也诞生了。当然,此后的发展由于欧洲文化传统和思维品质所固有的分裂状况而存在着思维及行为方式的明显分歧,其一可谓之德法风格,其二可谓之英美风格,前者侧重逻辑思辩,后者侧重实证分析。前者胎生了形而上的改造,后者孕育了形而下的矫正。回顾近代以来中国与世界(主要是西方世界)的关系史,我们清楚地看到两种社会科学的意识形态经由不同的路径逐步进入中国社会,尤其在思想政治领域逐步取得了话语支配权。其中改造意识形态高举马克思主义旗帜,伴随国际社会主义运动,经由苏维埃政权的媒介,被中国共产党人结合实际需要彻贯到夺取和巩固政权、实现其政治使命的实践中去。统治阶级对敌对阶级以及阶级异已分子的改造,对普通刑事犯罪的预防都需要意识形态的工具。这样的工具不仅通过舆论和政策,而且通过法律和教育发挥着切实的作用。与此同时,作为矫正意识形态,却随清末尤其是民国政府对外开放过程由英美主义的影响而被输入吸收。我们可以从《大清监狱律草案》到民国《监狱行刑法》找到表征矫正意识形态的多种专业术语,也可以从同一时期特别是民国时期监狱学家的著作找到各种例证。监狱的意识形态总是与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保持高度一致。只有当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发生变

原因自由行为

原因自由行为

原因自由行为一、原因自由行为怎么定罪原因自由行为,也被称作原因上或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是可追溯到很早以前的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一重要概念,我国传统刑法学中没有这一概念。

关于这一理论的内涵,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解释。

比较主流的是狭义说,它的主要观点是“原因自由行为是由于先行行为即原因行为导致行为人完全丧失刑事责任能力,并且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了犯罪”;广义说除了狭义说所包含的“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以外,还包括“行为人在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情况下实施犯罪”的情况。

这两种学说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原因自由行为是否包含在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

中国早期的刑法学界,原因自由行为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由于自己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导致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此状态之中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

”二、原因自由行为的特征1、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实行行为时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造成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障碍的行为被称为原因行为,某一犯罪的实行行为被称为结果行为。

这两部分在时间顺序上是先行后续的关系,其区别在于,原因行为时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原因行为不是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结果行为是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但结果行为时行为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没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这样,给刑法对行为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行处罚提出了难题:原因行为不可罚,而结果行为不当罚。

这一特征也为原因自由行为是否可罚提供了讨论的基点。

2、行为人在有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原因行为和因此造成的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结果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在时间上是先行后续的关系,在发生上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才陷入刑事责任能力障碍,当然不成立原因自由行为;如果行为人不是由于自己的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入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而是由于其他的非主观原因(如误食麻醉药)使自己陷入无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状态,并在这种状态下实施了犯罪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原因自由行为。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责任阻却事由和共同犯罪(上)真题与解析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责任阻却事由和共同犯罪(上)真题与解析

(单选题)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

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

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

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

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参考答案】C【考点】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解析】“行为与责任同在”是行为成立犯罪的基本原理之一,即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独立于行为和罪过的客观要素,基于“同时”原则,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时候,必须同时具备责任能力。

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不能追究行为人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所实施的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的刑事责任。

在行为与责任能力在外形上出现错位时,如A选项中安放定时炸弹时无责任能力,但炸弹爆炸时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的,能否认定行为与责任同在从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理论与实务上的难点。

A项:甲在安放定时炸弹时不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年龄,属于无责任能力人,倘若此刻炸弹就爆炸,不能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但是,甲在14周岁之后,对于其在不满14周岁时所创设的爆炸危险,在法律上负有排除该危险的义务(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其能排除该危险,却不排除该危险,以致炸弹爆炸的,成立不作为的爆炸行为;在实施不作为的爆炸行为时,甲已满14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甲对爆炸罪具有责任能力。

甲的行为符合“行为与责任同在”的要求,对爆炸罪应负刑事责任,A错误。

B项: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在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的,对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不过,B选项考查的是乙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能否以抢劫罪论处的问题。

刑法学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_0

刑法学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_0

刑法学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选题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下列各题给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属于( )。

A.狭义刑法B.单行刑法C.附属刑法D.刑法典正确答案:B解析:刑法分为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广义刑法除刑法典外,还包括其他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单行刑法是针对某种或几种犯罪和刑罚单独制定的专项刑事法律。

附属刑法是指非刑事法律中的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规定,如《产品质量法》、《海关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刑事方面的规定。

知识模块:刑法学2.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应理解为( )。

A.是犯罪,但不以犯罪论处B.是犯罪,但不以犯罪处罚C.不构成犯罪D.是犯罪,但应免除处罚正确答案:C解析:为了区分犯罪与一般的违法行为,我国刑法在规定犯罪概念的时候特别强调犯罪“量”的因素,没有达到一定“量”,就不能认定为犯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就是没有达到需要动用刑罚来制裁的程度,所以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故选C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3.中止犯的处罚原则是( )。

A.应当从轻处罚B.应当从轻、减轻处罚C.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D.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正确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故选C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4.王某盗窃正在使用的汽车的轮胎,数额不大,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刘某盗窃轮胎厂准备出厂的轮胎,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王某、刘某的行为所侵犯的对象相同,但罪名不同,原因是( )。

A.犯罪对象数额大小不同B.犯罪对象本身性质不同C.犯罪对象可能造成的危害不同D.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正确答案:D解析:决定犯罪本质的是犯罪客体而不是犯罪对象。

2024 年刑法经典口诀记忆大全

2024 年刑法经典口诀记忆大全

2024年刑法-宝藏口诀记忆1事实认知错误的处理能定既遂定既遂,否则过失加遂2违法阻却事由防卫避险和承诺,违法阻却没做错3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知道不法正发生,只能防卫侵害人,超出重大限度重大4自杀问题你买毒药我来吃,帮助自杀本无事。

灌我毒药要坐牢,我方承诺并无效。

亲子夫妻需要救,否则不作为伺候。

5责任阻却事由精神病人小孩砸,责任阻却扔违法。

6期待可能性的常见情形流落异乡没饭恰,只能重婚二次嫁。

为保性命把人杀,偷完东西卖或砸。

7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理突发恶疾丧能力,一次过失后故意。

8特点因果流程诈骗要既遂,对方认错主动给,敲诈要既遂,对方恐惧魂魄飞,抢劫要既遂,压制反抗不敢追9共同犯罪的原则与例外脱离切断双因果,之后结果不归我。

实行过限想不到,超出部分我不要。

中途加入是继承,罪名相同责任异。

片面就像单相思,对方知道我不知10法条竞合的罪名认定主观客观都符合,特别罪名不用说。

主观客观站两队,包容评价定轻罪。

11转化犯逼供取证打囚犯,聚众斗殴多人干。

致人死亡转杀人,人多定罪要区分。

12常见加重情节绑架吸杀伤,拐卖吸强强,运人和运毒,敢把公务妨。

13中国刑种管制本质家里蹲,限制结社和言论。

拘役最高半年期,酌情给钱一抵一。

不死孕妇未成年,老人免死附条件。

死缓放在死刑里,两年考验变无期。

14社区矫正的适用管制缓刑假监外,禁止令占前两块。

15自首和立功一般自首分两步,自动投案和供述。

特别自首已被抓,未知罪行属其他。

立功说他人罪行,代劳职务都不行。

16限制加重数罪并罚,不要相加,上限取和,下限取大。

17数罪并罚新罪减后并,漏罪并后减,遇缓刑假释,减去狱中年。

18缓刑、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缓刑只能轻罪有,排除累犯集团首。

减刑最多减一半,无期有期拘役管。

假释适用有和无,累犯10年被排除。

19罪状简单一眼见,叙明碎碎念,引证看刑法,空白看其他。

20虚构他人绑架的事实取得财务的假绑架,真敲诈,诈骗一起罚。

21转化抢劫的条件前置罪名盗诈抢,抗拒抓捕或窝赃,暴力威胁很嚣张。

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研究学位论文

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研究学位论文

前言无犯意则无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 rea)是英国人用拉丁语表述的法律格言,其含义是,如果行为人在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时不具有犯意,那么,其行为就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就不是犯罪人,对行为人就不能适用刑法。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的成立条件是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

因此,上述格言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用语可表述为,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Nulla poena sineculpa),这种观念在现代刑法理论中称为责任主义。

”责任主义强调责任是刑罚的必要前提,刑罚存在的前提就是必须有责任的存在。

也就是说必须是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受惩罚。

如果缺乏故意或过失就是没有责任,就不应该受惩罚。

而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在由于醉酒或者其它自招原因所导致的无责任能力状态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危害行为屡见不鲜,对于这种行为减轻处罚甚至不予处罚,则无论从国民的情感来说,还是从国家的刑事政策角度来讲都是不能容忍的。

如果对之予以处罚,则又与责任主义原则相冲突。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出现,对这个两难问题作出了相应的回答,但由于其理论本身就是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因此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责任基础也是观点不一,具有较强的探讨价值。

目录摘要 (1)1. 原因自由行为的涵义 (1)1.1.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 (1)1.1.1.行为人陷入的精神障碍状态的范围如何界定 (1)1.1.2.原因自由行为主体应否受到限制 (2)1.1.3.如何认识定义一和定义二中的“导致构成要件实现”、“实施构成要件”的表述 (2)1.2.原因自由行为的特征 (3)1.2.1.行为人实施原因行为时有刑事责任能力 (3)1.2.2.实行原因行为时出于故意或过失且主观上有罪过 (4)1.2.3.原因自由行为的原因行为只能由自然人的一个行为构成 (4)2.对不同类型的原因自由行为进行比较研究 (5)2.1.醉酒犯罪可能出现的几种情形及其罪过形式 (5)2.1.1.事前有犯意的自愿醉酒 (6)2.1.2.事前无犯意的自愿醉酒 (7)2.1.3.非自愿性醉酒 (7)2.1.4.病理性醉酒 (7)2.2.原因自由行为与相关精神疾病 (8)2.2.1. 毒品所致急性精神病性障碍 (8)2.2.2.自陷性巫术所致精神障碍 (9)3.借鉴国外立法模式完善我国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刑事立法 (9)3.1.国外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相关立法例 (9)3.1.1.德国 (9)3.1.2.意大利 (10)3.1.3.日本 (11)3.2.中国大陆刑法中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规定及检讨 (11)3.2.1.该条规定只提及醉酒而未作具体分类 (11)3.2.2.没有对醉酒等导致精神障碍的可责性作出限制 (11)3.2.3.该条对导致精神障碍的原因只限于醉酒 (12)3.3.我国刑法中增设原因自由行为的立法意见 (12)3.3.1.对原因自由行为立法设想的两种意见 (12)3.3.2.借鉴瑞士刑法典的立法采取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模式 (14)结语 (16)注释 (17)参考文献 (18)致谢 (20)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研究摘要: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研究方法

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研究方法

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研究兼论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立法的完善关键词: 原因自由行为责任能力实行行为可罚性立法完善内容提要: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能合理地解释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精神障碍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的依据,因而备受各国刑事立法的推崇和刑事司法判例的肯定,理论上也颇受各国刑法学者的关注。

探究该理论的缘起、行为可罚性的理论依据以及大陆法系国家相关的刑事立法,对于我国原因自由行为刑事立法的完善和实务的指导,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缘起“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时存在”的责任原则,是近代刑法认定犯罪和刑事责任有无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判断行为人责任的有无,只看其行为之时是否有责任能力,行为之前或之后责任能力状况如何,均在所不问。

申言之,行为人只对自己在有责任能力状态下所实施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不能追究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的危害行为的责任。

根据此原则,行为人有意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并于此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如以杀人的意图大量饮酒,置自己于酩酊状态,并在此状态下杀人) ,由于行为人在行为时已无责任能力,故其行为不罚,这不仅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其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不相符,而且还极易导致一些犯罪分子,以为自己寻找辩护的理由,而有意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犯罪,以达到规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为调和这一矛盾,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应运而生,认为原因自由行为由造成无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原因设定行为) 和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行构成要件的行为(实行行为) 复合而成,行为人在实行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虽无责任能力,即其意志是不自由的,但在招致无责任能力状态的原因设定阶段,其意志却是自由的,此即为理论上称之为“原因中的自由行为”的根据所在。

在原因自由行为场合,行为人不仅可以对自己是否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作出选择,而且其本人已经认识到或者应当预见到自己陷于此种状态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行为人却基于自己的意志,选择了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并于此状态下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电大毕业论文,开放大学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电大毕业论文,开放大学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刑法方面1. 论转化犯2. 论“携带凶器抢夺”3. 论“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4. 论危险犯的终止5. 论结果加重犯6. 论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可能性7. 论原因自由行为8. 论我国刑法中的定量因素9.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10. 论社会危害性标准11. 论婚内强奸12. 论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13. 论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14. 论持有行为的性质15. 论吸收犯之存废16. 罪刑法定原则探析17. 不作为犯罪研究18.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19. 单位犯罪适用中若干问题分析20. 犯罪中止若干问题研究22. 共同犯罪中身份犯问题研究23. 牵连犯中若干问题研究24. 正当防卫中若干问题研究25. 死刑问题研究26. 交通肇事罪研究27. 重大责任事故罪研究28. 侵占罪研究29. 贪污罪研究30. 受贿罪研究31. 合同诈骗罪研究32. 金融罪研究33. 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34. 走私罪若干问题研究35. 论职务侵占罪36. 关于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探讨37. 计算机犯罪研究39. 校园财产犯罪原因分析40. 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41. 职务犯罪研究42. 女性犯罪原因分析43. 流动人口犯罪现象分析44. 暴力犯罪现象分析45. 略论犯罪未遂46. 紧急避险研究47. 共同过失犯罪初探49. 吸收犯问题研究50. 想象竞合犯问题研究51. 罚金刑问题研究52. 转化犯问题研究53. 包容犯问题研究54. 结果加重犯问题研究55. 法条竞合问题研究56. 持有型犯罪研究57. 目的犯问题研究58. 略论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59. 赦免制度研究60. 罪名法定问题探析61. 危险犯研究62. 行为犯研究63. 洗钱犯罪研究64. 保险诈骗罪研究6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研究66. 强迫交易罪研究67. 侵犯商业秘密罪研究68. 非法拘禁罪研究69. 安乐死问题初探70. 绑架犯罪问题研究71. 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72. 聚众斗殴罪研究73. 妨害公务罪若干问题研究74. 伪证罪若干问题研究75. 非法持有毒品罪研究 76. 斡旋受贿问题研究77. 介绍行贿罪若干问题研究78. 贪污罪的共犯问题研究7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研究80. 滥用职权罪若干问题研究81. 玩忽职守罪若干问题研究82. 徇私枉法罪研究83.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若干问题研究84. 罪刑相适应论诉讼法方面1.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2. 论“以事实为根据”与证据裁判原则3. 暴力取证罪的立法完善4. 程序性制裁与刑讯逼供的遏制5.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6. 关于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7. 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9.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10.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1. 论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12. 公益诉讼与当事人适格之扩张问题研究13. 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14. 答辩失权制度研究15. 中美陪审审判制度的比较16. 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17. 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研究18.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19. 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权利研究20. 自认制度研究21.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研究22. 论民事诉讼的法院调解原则23. 证据概念的重构24. 论公开审判制度25. 传闻证据规则研究26. 论证明责任的分配27. 论民事诉讼的自认28. 论司法认知 29. 论推定30. 论诉讼保障制度31. 论正当当事人32. 论民事撤诉制度33. 论缺席判决34. 论执行回转35. 诱惑侦查研究36. 刑事缺席判决探讨37. 专家法律意见书之地位探讨38. 证人拒绝作证之成因与对策39. 沉默权存废之探讨40. 诉讼外解决纠纷机制探讨41. 辩诉交易在中国存废之探讨42. 民事执行难之成因与对策43. 公诉转自诉制度探讨44. 举证时限探讨45. 论判决的既判力46. 辩诉交易问题47. 证人作证研究48.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讨49. 刑事诉讼审前程序比较研究50. 证明标准探讨51. 司法公正探讨52. 民事检察制度研究53. 民事再审程序研究54. 公益诉讼探讨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方面1 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2 对环境权性质的思考3 论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 论环境刑法的特点5. 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研究6.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7. 水污染防治法执行问题研究8. 《环境保护法》修改若干问题的一点思考9. 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研究10. 环境与国际贸易若干法律问题探析11. 环境法的经济分析12. 论环境法的价值内涵13. 《森林法》修改之法律思考14. 论我国环境法的制度设计15. 论环境权(或公民环境权/环境物权)16. 论土地发展权17. 论环境(保)相邻关系的法律调整 或论区际环境关系的法律调整18. 论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的构造19. 能源法律问题研究20. 论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与保密条款21. 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问题研究22.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立法构建23. 农民权益保护立法研究24. 农民劳动法律保护研究25.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26. 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研究27. 我国劳动诉讼制度研究29. 农地承包经营合同法律问题研究30. 论社会保障立法的价值取向与立法结构31. 论企业劳动规章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规制32. 论劳动集体谈判(协商)制度33. 宏观调控法律问题研究34. 物业管理法律问题研究35. 论政府或公用采购的经济法调整36. 论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37. 公营企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律政策研究38. 农村土地税费改革法律问题研究39. 论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调整40. 生态农业发展的法律政策研究41. 工伤赔偿法律问题研究42. 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律问题研究43. 信用立法问题研究44.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归责问题研究46. 证券法之虚假陈述制度研究47. 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研究48. 我国期货监管体制研究49. 我国保险监管体制研究50. 我国银行监管体制研究57. 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58.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研究60.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61. 我国商业银行改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62. 经济法主体探讨63. 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探讨64. 个人所得税法探讨66. 反垄断法研究67. 政府采购法研究民商法方面2. 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3. 论网络空间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4. 确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思考5. 试论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6.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问题研究7.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8. 论居住权9. 公司破产制度研究10. 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11. 论有限合伙12. 论一般人格权13. 论信赖利益14. 论债权物权化15. 论所有权保留16. 中国民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初探17. 家族型企业法律问题规制20. 民营企业法律保障初探21. 职工参与公司控制之法律研究22. 浅议一人公司23. 论独立董事制度24. 公司创立大会法律制度研究25. 公司治理机构的法律规制26. 公司治理的法律地位27. 对破产法的几点思考28. 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的研究29. 对我国公司法中小股东保护的立法思想30.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几点思考31. 论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32. 公司经营者的责任33. 相互持股的利与弊及其法律调整34. 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35.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36. 公司利益分配中的法律调整机制37. 职工参与制度研究38. 关于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探讨39.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法律规制及其优化40. 公司资本制度研究41. 股权转让42.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43. 公司对外担保44. 董事会制度45. 股东的表决权46. 破产监督人制度47. 公司董事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48. 旅游合同法律问题研究49. 论合同履行中的”经济合理” 原则(或:情势变迁原则)50. 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51. 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探讨52. 建立隐名合伙制度的思考53. 论商号的法律保护54. 完善我国继承法的法律思考55. 空间权的法律研究56. 关于角色的商品化权探析57. 关于完善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思考58. 论我国村的民事法律地位59. 占有制度与我国民法物权制度的完善60.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61. 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62. 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63. 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64. 关于协议离婚问题的研究65. 婚姻关系中的侵权损害赔偿探讨66.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思考67. 论配偶权制度68.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与交易安全69. 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研究70. 无效婚姻及其确认有关问题探讨71. 扶养制度研究72. 离婚原因及其法律规制探讨73. 分居制度74.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75. 亲子关系76. 结婚制度77. 论继子女78. 继承权79. 转继承80. 我国民法结构安排研究81. 论我国物权立法的原则82.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83. 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利益保护84. 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 85.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 86. 论共同危险行为 89. 权利穷尽研究 90. 反向假冒与商标淡化研究(可选其一) 91. 植物新品种权研究 92.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多学科题目) 93. 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与对策 94. 小议使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依据 95. 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研究 96. 论保护商业秘密制度中的竞业禁止规定 97. 论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98. 论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99. 论域名抢注及其法律对策100. 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 101. 人身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102. 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103. 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104. 保险利益原则研究或者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05. 论人身保险合同或保险合同法律特征研究 106. 遗失物拾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107. 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 108. 确立我国的有限合伙的立法思考 109. 试论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110.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探析 111. 雇主责任研究 112. 离婚标准问题探讨 113. 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114. 校园伤害案件学校责任基础及形式研究115. 政府科技管理立法初探 116.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117. 论民法典的逻辑结构118. 合同之债的相对性弱化研究 119. 论贞操权120. 交通事故责任研究 121.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122. 物权行为研究 123. 无因管理研究 124. 论作品125. 侵犯著作权认定规则研究126. 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研究 127. 论植物新品种权 128. 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冲突研究 129. 商标淡化侵权研究 130. 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 131. 授予发明专利之条件研究 132. 保险法原则研究 133. 论保险合同 134. 保险利益研究 135.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之比较研究宪法与行政法方面 1. 宪政与司法审查 2. 公民权与人权3.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4. 资格罚研究5. 听证制度研究6. 论村民自治7. 选举制度的完善8.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劳动权及其实现9. 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 10. 当代中国的变迁与宪法发展 11. 论公民受教育权及其保护12. WTO 与中国行政主体的发展研究 13. 试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建立 14. 行政许可公正性问题探讨 15. 论行政调查 16. 行政效率机制的行政法保障 17. 公共工程采购若干问题研究 18. WTO 规则与我国行政程序制度的完善 19. 行政公益诉讼初探 20. 行政相对人权利研究 21. 行政指导程序问题研究 22. 论我国公民的出版自由及其实现 23.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的迁徙自由 24. 略论公民罢免权25. 论妇女宪法权利及其平等保护 26. 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立法的完善 27. 论公民社会保障权 28. 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若干问题思考 29. 行政指导的定义及其法律规制 30. 行政征用补偿问题研究 31. 论行政解释的功能及其实现 32. 电子政务及其法律规制 33. 公民平等权的宪法学思考 34. 论中国宪法的修改 35. 论法官保障制度 36. 论公民的知情权37. 论市民社会中宪法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38. 农民平等权问题研究 39. 可持续发展与宪法价值的嬗变 40. 法治下的中国地方分权 41. 论公民基本权利的冲突 42. 行政强制中的比例原则研究 43. 紧急状态下的政府行为研究 44. 论高校在行政法上的地位 45. 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 46.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47. 论国家赔偿的范围48. 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50 浅议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依法行政 52. 论我国的宪法监督53. 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54. 析网络下的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护和限制55.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56. 论行政合同57. 违宪审查模式与中国的选择 58. 行政法治与行政自由裁量权 59. 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 60. 公民劳动权初论 61. 收容遣送制度探讨 63. 民工权益法律保护 64. 违宪审查制度 65. 村民自治法律问题探讨。

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

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

自 由 行

[ 键 词 ]原 因 自由行 为 ; 因行 为 ; 果行 为 ; 罚根 据 ; 关 原 结 处 法律规 制 。 [ 者简 介 ] 昊飞 飞 , 学博 士 , 家检 察 官 学院讲 师 , 作 法 国 主要 从 事刑 法 学研 究 。 张真 理 , 法学博 士 , 北京 市社会 科 学院助 理研 究 员, 主要 从事 法理 学研 究 。
止混 淆 )时行 为人 的心 理 态度 为 何种 的 问 题 。这 里 的先 前行 为之 心理 态 度是 相 对 于
的 原 因 自 由 行 为
k-
实 施 该 先 前 行 为 的 行 为 人 所 持 的 心 理 态 为 。所 以 存直 接故 意心 : , 支配 下 ( 有 利 且
度 .抑 或 是相 对于实 施结 果 行 为的 行 为人 用 自己无 责任 能 力状态 实 施犯 罪行 为 的 目
所持 的心理 态 度 , 还是 包括 其 他种情 形 ? 不
无 疑问 。我 们认 为 , 这里 的_ 前 行 为 、 果 先 结 行为 以及 产 生 的危害 后果 j 者应是 紧暂 相 关的 , 也就是 说行 为 人对 于先 前 行 为 、 果 结 行 为 以及结 果 所持 的心 理态 度 也应 当是一 致的。 如果 在 实施 先前 行 为之 后 。 为人 并 行 没有 继 而实 施任 何结 果 行 为 ( 没 有导 致 也
现 。 广 义 说 则 认 为 : 原 因 自 由行 为 是 指 ” “ 张 是 占 主 流 的 , 为 “ 任 以 总 评 价 为 基 因 责 础 , 责任 能 力 的程 度 外 , 有 其 他情 形 应 除 还
如行 为 责 任 情 状 及 行 为 前 之 责 任 行 为人 因故意 或 过 失 而使 自己 陷入 无 责 任 予 考 虑 ,

法律偏袒罪犯案例(3篇)

法律偏袒罪犯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法治社会中,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偶尔会出现法律偏袒罪犯的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也对社会公平正义造成了冲击。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偏袒罪犯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此类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一、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李某与犯罪嫌疑人张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持刀将李某刺成重伤。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虽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其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但考虑到其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仍对其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三、社会反响该案一经曝光,立刻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许多网友纷纷表示,法律偏袒罪犯,是对受害者的极大不公。

更有甚者,认为这是司法腐败的表现。

在舆论的压力下,相关部门对该案进行了调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四、案例分析1. 法律偏袒罪犯的原因(1)辩护律师的辩护策略。

本案中,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了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试图将张某的行为定性为防卫过当,从而减轻其刑罚。

(2)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量刑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本案中,法官在考虑张某的自首情节和赔偿情况后,对其从轻处罚。

(3)舆论压力。

在舆论的压力下,法院可能为了平息争议,对罪犯从轻处罚。

2. 法律偏袒罪犯的危害(1)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法律偏袒罪犯,使得法律在公众心中的形象受损,降低了法律的权威。

(2)损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偏袒罪犯,使得受害者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和正义。

(3)加剧了社会矛盾。

法律偏袒罪犯,可能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进而加剧社会矛盾。

犯罪原因分析

犯罪原因分析

犯罪原因分析四川大学法学院盛玉国【内容提要】犯罪原因在犯罪学的研究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

有人认为,犯罪学主要是对犯罪原因的探讨和研究,这当然是一种狭隘的犯罪学观点,但由此可体现出犯罪原因在整个犯罪研究和犯罪学体系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

犯罪原因是由多方面因素影响的,统而言之大概由自然原因、社会原因、个体原因和文化原因。

各种犯罪原因类型呈现出系统性、层次性、复杂性、动态性、综合性。

各种原因错综复杂的交织在一起,相互作用,发展变化,最终导致犯罪的产生。

【关键字】犯罪原因层次性动态性自然原因社会原因个体原因文化原因引言:有学者曾说:"战争可以停止,犯罪却不止。

"自从人类社会出现阶级,产生国家和法律以来,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病态一直伴随人类左右,给人类社会带来极大的灾难。

犯罪的存在和危害迫使人们去探索犯罪的原因。

早在公元前3世纪,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柏拉图就在《国家论》中提出:“人们为了金钱常常是许多犯罪的原因。

”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指出:“贫穷导致造反和犯罪。

”我国古代对犯罪原因也有很多朴素的理论,管仲指出:“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⑴,董仲舒当时对社会的犯罪原因进行过论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

故贫者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

民愁之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

白居易有“贫困思邪而多罪”的犯罪理论。

犯罪原因一直是众人关注和研究的重点议题。

一、犯罪和犯罪原因含义:关于犯罪的概念有刑法学和犯罪学两种意义上的理解。

在刑法学上对犯罪的定义是以刑事实体法规范为出发点,即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

按照我国的刑法理论,刑法学上的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是一种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刑罚当罚性。

而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是以一定的社会价值观念为标准,将犯罪定义为与现行行为规范相冲突的行为。

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

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

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作者:黄伟庆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33期摘要:对于如何认定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国内外刑法学界存在着诸多理论学说,为恰当合理地实现此目的,在此引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不单是为了论证行为人醉酒犯罪行为的可罚性问题,也是对认定其应当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一种理论依据。

认定醉酒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应当结合行为人醉酒前的状态及其醉酒类型来综合考察,既要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狀态,也要关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方式。

关键词:醉酒犯罪;原因自由行为;刑事责任认定一、问题的提出我国现行《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那么对行为人采用醉酒以外的方式故意或过失地导致自己陷入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让其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是什么,例如,某甲为一锅炉工,因故意服用麻醉药品,陷入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没有及时给锅炉减压,导致锅炉发生爆炸,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

刑事责任能力的丧失或耗弱是阻却或减轻责任的事由,法律又没有特别规定对该类行为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如果根据其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的责任能力状况追究其部分刑事责任,这无疑会放纵犯罪,不利于保护社会,预防犯罪.如果比照我国现行《刑法》第18条第4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追究其全部的刑事责任,则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

二、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原因自由行为,又称"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源于拉丁文"actionliberaincausa”,中国起初是从德国和日本引入的该理论。

从其译名的字面意思上来看,很像是一种刑法上的某类法律行为的概念,容易产生误导,但事实上这是一种刑法学理论,是一种归责原则。

原因自由行为这一理论学说,实际上关乎两个层面的意思,即"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其核心要义是要通过对原因自由的分析论证来解释整体行为的刑事归责性。

犯罪学考试题参考答案

犯罪学考试题参考答案

2015-2016学年第2学期犯罪学试题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答案具体见教材二、判断题1、对2、对3、错4、错5、对三、简答题1、简述恢复性司法的基本模式(一)被害人与犯罪人调解模式;(二)小组会议模式;(三)圆桌会议模式2、简述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基本互动模式(一)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在此互动关系中,犯罪人觉得被害人具有某些可予“利用”的特征,或者,被害人是在自己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实施了某些令犯罪人感到系属诱惑的行为。

(二)冲突模式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因某种社会性联系而形成了相当长时期的社会互动关系,并在社会互动过程中常常互换角色,即出现被害人易位现象。

互动的结果使得双方既是加害者又是被害人,而共同构成一个不断冲突着并发展到一方最终被害为止的社会互动过程。

(三)被害人催化模式被害人因实施了某种行为而促使、诱引、暗示或激惹犯罪人实施了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不过是对于被害人“催化”、“刺激”或“推动”行为的一种还击或过当反应,其发生恰好是被害人的此类行为在当时的条件下合乎规律的结果。

被害人的“催化”行为包括诱引、暗示、挑衅、激惹甚或加害对方等足以刺激对方不适当地采用侵害行为作为反应的行为。

比如:伤害案件中,被害人“首先挑起争端并诉诸暴力”而招致对方的伤害;性侵害案件中,“被害人的性诱惑”,即被害人针对具体对象或泛对象进行性诱惑,从而招致被诱惑者的性攻击。

(四)斯德哥尔摩模式1973年斯德哥尔摩发生的一起银行抢劫案中,两名恐怖分子将部分银行职员扣押在金库内,人质中的一名女性竟与一名恐怖主义分子产生了爱情。

这种被害人与加害者之间彼此产生赞赏、喜爱的情感并结成融洽、友好关系的情况,被称为“斯德哥尔摩综合征”。

“症状”A: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由开始的敌对、冲突转为积极地结成联盟,即以“打”起始而以“交”告终;B:被害人对当局和法律抱持怀疑与敌视态度,回忆自己的被害过程时,被害人更多想起的是加害人的友好行为而不是其暴行。

原因自由行为

原因自由行为

原因自由行为,又称“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指具有辨别和控制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状态,并在这种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

关于“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是仅限于故意行为或者也包括过失行为,各国刑法规定均不统一,日本赞成包括过失行为。

关于原因自由行为陷入精神障碍的程度,有国家规定必须使自己陷入心神丧失的状态,而日本规定还包括“心神耗弱”的状态。

在理论上,最典型的原因自由行为是:故意使自己完全心神丧失的行为,如醉酒。

原因自由行为 (拉丁文 actio libera in causa) 是大陆法系(尤其是德语系国家)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按照目前的通说,它指的是行为人有意使用酒精饮料或其他麻醉剂之类的物品使自己处于酩酊状态中,从而使自己丧失刑事责任能力;但因作为其无责任能力之原因的饮酒等行为之时该行为人尚有责任能力,因此该行为人实际上是在故意利用自己丧失刑事责任能力之后所为之犯罪行为的有责性缺失来希图规避法律,因此一般仍予以处罚。

但对原因上的自由行为的处罚,与传统的责任原则有冲突,也不符合“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通常理解,因此是有争议的。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在我国刑法中,生理性醉酒并非免除刑事责任的事由。

生理性醉酒之所以不能免责,并非醉酒人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没有影响。

实际上,在某些醉酒的情况下,由于精神过度兴奋而使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如果因为醉酒而神志不清,则可能使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醉酒人为什么仍应负刑事责任呢?在此可用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来加以解释。

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是指行为时虽没有责任能力,但使之限于这种无责任能力状况的原因行为是自由的,是在完全责任能力状态下之所为。

行为人故意是自己陷于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的,并借此去实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因而可以将之前的故意是自己陷于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视为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一个前期准备行为或者是预备行为。

目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问题及原因

目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问题及原因

目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问题及原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就像一把双刃剑,如果行使得当,则能实现个案正义;如被滥用,则极易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调研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处罚不公。

由于行政处罚的具体作出者是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对法律理解的局限性及受不良外部因素的影响,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往往发生自由裁量超过一定的标准,或自由裁量超出一定的范围、种类,出现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现象,造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二)处罚创收。

基层一些执法部门因经费不足等原因,存在给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任务的现象,促使执法人员以罚代管、滥用处罚裁量权,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损坏政府形象。

(三)裁量权运用不当。

在执法办案中,法律规定对同一类案件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作出不同处理,执法人员往往考虑相对人的社会地位、政治背景、经济状况等因素,对类似的事实、情节、后果作出不一致的处罚,导致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

造成行政处罚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行使的主要原因:(一)法律规定不一致。

国家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都是行政执法的依据。

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确定了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职责,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及幅度。

地方法则是根据国家法的精神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作出的具体规定。

国家法与地方法在一些具体条文规定上难免会出现一些差异。

因而,在实际执法工作中,面对“执法多据” 现象,由执法人员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可以导致同类违法行为适用不同法律处罚的处理结果。

(二)法律规定幅度过宽。

不确定法律概念导致了过于宽泛的裁量权,一是许多法律规范对行政处罚权的授权仅规定了处罚的一般原则或权限,而对于具体如何处罚的问题缺乏解释或规定。

二是行政法律规范,包括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普遍存在较大处罚幅度的问题,给行政执法人员较大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实际执法中处罚的随意性。

外国刑法学

外国刑法学

外国刑法学第一章刑法与刑法理论第一节刑法的概念与机能一、刑法的概念狭义:刑法典(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典)广义:1.普通刑法(即刑法典)2.特别刑法(刑法典以外的刑罚法规)3.保安处分法(刑法上用以补充或代替刑罚以维护公共利益的措施。

)二、刑法的机能(刑法的作用)(一)行为规制机能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是无(非)价值的(评价规范)。

同时命令行为作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内心意思决定(决定规范)。

(二)法益保护机能所有的刑法规范都是为了保护某种法益而制定的,故刑法具有法益保护机能。

法益: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三)自由保障机能自由保障机能指刑法具有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保障国民个人自由的机能。

刑法是“善良市民的大宪章”、“犯罪人的大宪章”和“受刑人的大宪章”第二节刑法理论一、学派之争与刑法理论的发展(一)思想轨迹现代刑法和刑法理论,是以启蒙思想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启蒙思想家:格劳秀斯、霍布斯、孟德斯鸠、卢梭等。

(二)旧派(刑事古典学派)前期旧派(18C中后期——19C前半期)主要表现:用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来否定封建刑法。

代表人物:1.贝卡利亚: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刑法学鼻祖。

1764年出版《论犯罪与刑罚》(近代刑法理论的奠基之作)主张:社会契约论;罪刑法定主义;客观主义;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主义;一般预防主义。

首次从理论上系统论证死刑的残酷性、不人道性与不必要性,明确提出废除死刑或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2.边沁:英国法学家、哲学家、功利学派创始人。

3、费尔巴哈:德国,近代刑法学之父。

(创建刑法学体系)主要观点:法律与道德“二元分立”论;心理强制说(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4、康德: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创始人。

(等量报应)5、黑格尔:德国,客观唯心主义创始人,唯心辩证法创始人。

(等价报应)6、日本主要代表人物:小野清一郎,团藤重光,泷川幸辰。

基本观点: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和一般预防。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 19 卷 总第 80 期Vol. 19 Sum No. 802010 年第 2 期No. 2. 2010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JOURNAL OF GUANGDONG RADIO & TV UNIVERSITY按刑法责任主义的要求,实行行为与责任同在时,才能对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实施刑事制裁。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中即使实施刑法上之危害行为,并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当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导致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再行实施刑法上之危害行为,基于国民的法的感情以及刑事政策等原因①,则需要考虑其刑事责任的问题,这便产生了原因自由行为理论。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在国外理论及立法中,有较长的历史实践,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而在我国,理论界有所研究,但是难以形成有力的通说。

同时,在立法上,并无真正明确的体现。

那么,如何在立法中解决“实行行为与责任同在”这一刑法责任主义原则与自陷无责任能力状态下之犯罪应当处罚这二者的矛盾,理论上及实务中仍值得研究和讨论。

一、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概说原因自由行为,在名称上包括“原因中的自由行为”、“原因上之自由行为”②等,不论其说法为何,就其理论实质而言,基本一致。

德国刑法学者认为,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导致排除或限制责任能力,可能或多或少地是预见到,他将在这种状态下实施某个或某种特定类型的犯罪行为,或者这对于行为人而言,已经是可以预见的。

这种有责任地使符合构成要件的事件过程得以进行的行为,被称为原因自由行为[1]。

日本学者川端博认为,原因自由行为系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造成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2]。

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认为,刑法上所谓“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系指行为人于意识状态正常时,对于某一构成要件之行为,不能或不敢为之,而以一自陷行为(有称自醉行为)将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以解除内心中对于构成要件行为的阻力,继而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现构成要件行为[3]。

另有学者指出,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于原因设定阶段时,处于完全责任能力的状态,故意或过失将自己陷于精神障碍的状态,所以,原因是自由的。

原因自由之行为,系由前后相续不可分之原因阶段(原因自由)与行为阶段(结果不自由)所构成,两个阶段应该同时兼顾。

行为人于违法行为实施时,虽无操控行为的自由,但原因的设定却是自由的,行为人有可归责于自己事由而陷于精神障碍之中,所实现的不法构成要件,当然要负责[4]。

要言之,刑法中之原因自由行为,指行为人基于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之状态下,并实施刑法构成要件行为,应当追究刑试论刑法中原因自由行为的问题郭锐林( 汕头广播电视大学,广东汕头,515041 )【摘要】刑法上的原因自由行为,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界,历来有众多学说对立。

为维护“实行行为与责任同在”之原则,通常要将实行行为的范围扩大到原因行为阶段或者类比于间接正犯,但也由此产生众多问题。

根据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原因自由行为性质上当属修正的构成要件行为。

遵循“行为与责任同在”原则,原因行为必须在故意或过失的支配下,结合基本的构成要件行为,方具有可罚性。

在我国的立法上,对原因自由行为的规定过于单一,应当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例加以完善。

【关键词】原因自由行为;修正的构成要件行为;可罚性;未遂犯【中图分类号】D92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764(2010)02-0022-06【收稿日期】2010-03-02【作者简介】郭锐林(1978-),男,广东揭阳人,汕头广播电视大学法学讲师。

2010 年第 2 期23郭锐林:试论刑法中原因自由行为的问题事责任之行为。

上述各种学说,均以刑法构成要件行为为结果行为,而以自陷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能力之行为为原因行为。

然至于原因行为之性质为何,则有不同之见解。

如日本学者认为像间接正犯那样利用自己的无责任能力状态中的行为惹起结果,因为承认原因设定行为之时,为实行的着手,所以实行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能够充分成立[5]。

此系维护“行为与责任同在”原则之统一性,但此种学说在实务中可能引发各种问题,例如可能导致刑法处罚单纯的饮酒行为。

除此,日本学界还提出了意思决定行为时责任说、原因行为时支配可能说以及相当原因行为时责任说等 ,意图修正类比间接正犯而认定原因行为为实行行为时产生的缺陷,而又不违背行为与责任同在的原则。

然而,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本身即是为解决“行为与责任不同在”的理论矛盾而产生的,试图将之统一于“实行行为与责任同在”原则之内,难免存在局限性。

在德国,有见解直接承认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为“实行行为与责任同在”原则之例外,认为“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罚,是依据习惯法的作用,而成为责任能力规定的适用的例外情况,亦即将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罚的基准,视为无责任能力规定之例外,而非将违法的判断,提前至原因行为阶段[6]。

然而此种理论亦备受指摘,认为系出于现实与理论的无奈矛盾而形成的一种虚拟。

而在责任主义原则下的各种学说,正与日本学界提出的理论一样,也是各自有其不足之处。

另外,德日学者提出的“相当原因行为时责任说”,认为有责性的判断应当提前至原因行为,只要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具备相当的因果关系,即可认定该行为的有责性。

试图从相当因果关系的角度加以解决原因自由行为之可罚根据,然而这种学说似又把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即违法性问题混同于有责性问题,难免又纠缠于因果关系的理论之争。

英美国家刑法体系,不同于大陆法国家,未提出严格之犯罪构成要件及相关之理论,故而也无相当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

英美法理论区分自陷于无意识状态的犯罪为是否需要特定的故意(Specific Intent),有意识地使自己陷于无意识状态能够成为需要特定故意的犯罪的辩护理由,但不是对于只需要有基本故意(Basic Intent)的犯罪的辩护理由[7]。

在美国,无论被告人在醉态之下犯何种罪,普通法都允许被告人提出证据,证明其醉态是“非自愿”的,并以此作为合法辩护的理由。

但是被告人必须证明,使用醉态物质是违背其意志的(或者说,他吃了药后,有其极不情愿的、不能预见的药物反应)[8]。

在我国,理论上的争议大都集中于其原由自由行为的性质及其可罚性根据上。

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学说观点:一为例外说,如陈兴良教授认为,与其对实行行为作牵强的扩大解释,不如径行承认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是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在原则的例外[9],类似于前述德国学者的观点。

二为广义实行行为说,如张明楷教授则认为,对于同时存在原则中的“行为”则不宜狭义地理解为着手实行后的实行行为,而宜理解为与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人开始实施与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时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即可[10]。

三为类比间接正犯说,如赵秉志教授认为,在坚持实行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这一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必须认为实行行为是行为人具备完全的责任能力时所实施的行为,从而原因自由行为与间接正犯可以作相似的理解[11]。

学说上的种种观点,系出于各自的刑法立场,也表明了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笔者认为,应当从整个犯罪论体系的角度来考量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在维护“行为与责任同在”原则的前提下,正确为该理论寻求依据,并结合刑法分则来探讨,应该能够得到有益的一些参考意见。

二、原因自由行为性质及其可罚性(一)原因行为的性质原因行为的性质之争历来为理论之焦点,并且关系到其是否违背“实行行为与责任同在”原则以及其可罚性等问题。

如前所述,有的将原因行为纳入于刑法实行行为中,而将实行行为考察的阶段提前至原因行为,从而维护“实行行为与责任同在”原则。

关于这种观点的批评指出,原因行为不同于刑法规定的实行行为,例如饮酒本身,并不会导致对法益的侵犯,不能作为一种定型化的构成要件行为。

而如果不把原因行为纳入实行行为的范畴,则无法维护“实行行为与责任同在”的原则。

笔者认为,不能单纯地局限于原因行为是否为2010 年 04 月 20 日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第 19 卷 总第 80 期)24实行行为之争,应当结合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危害行为理论等问题来研究。

按照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犯罪必须具备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同时区分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如预备行为,作为充足修正的犯罪构成而被刑法确定为可罚的行为;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其可罚的行为也并非刑法中的实行行为。

犯罪预备、帮助犯这些非实行行为,也是只有“行为与责任同在”时,才能对之加以刑法上的非难。

刑法分则并没有规定“饮酒或滥药”等单纯招致自陷无意识状态的行为构成犯罪,自然这些原因行为就不是所谓的基本构成要件行为了,如果将原因行为纳入于实行行为中,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

因此,原因行为实质上应为修正的构成要件行为,而非基本的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行为)。

作为修正的构成要件行为,原因行为往往需要与构成要件行为(此时的构成要件行为,即为欠缺意志支配的行为)结合起来,才可能构成犯罪。

例如,“醉酒驾驶”,只有原因行为“醉酒”与“驾驶”(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结合,才可能构成犯罪。

单纯的原因行为,即使构成为了犯罪而准备条件的预备行为,亦不能轻易地定罪量刑。

原因行为,其主观的构造方面,既可以是故意的(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④),也可以是过失的。

故意的原因行为,指行为人明知饮酒等招致自陷于无意识状态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其本身希望或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

原因行为中的故意,必须是原因行为之时对结果行为(无责任或限制责任能力时实施的犯罪行为)本身具有故意,而同时包括对饮酒等行为本身的故意。

过失的原因行为,指行为人应当预见饮酒等招致自陷于无意识状态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自己可以避免,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日本学者西田典之认为,原因行为具有实行行为性,因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同时其主观上是连续性和双重性的故意。

而对于过失犯,则并不存在原因自由行为,因为可以从结果行为往前追溯认定过失行为,只要结果与该过失行为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即可[12]。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从相当因果关系及故意的连续性和双重性的角度论述原因行为的实行行为性,有其合理性。

而按照我国刑法理论,原因行为作为修正的构成要件行为,必须与主观上之故意与过失相结合,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过失犯罪的表现形式往往是实行某种正当行为(非基本的构成要件行为),因违反了预见义务而引致危害结果发生,此时,可能和原因行为竞合,这与过失犯的认定并无矛盾。

在我国,原因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可以是过失犯罪,是普遍认同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