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困境与诠释
自由意志的困境与选择
自由意志的困境与选择自由意志是人类独特的特征,它使我们能够做出独立的决定并承担对这些决定的责任。
然而,虽然自由意志给予了我们巨大的自主权,却也带来了困境与选择的难题。
在面对各种选择时,我们常常感到困惑和无所适从。
本文将讨论自由意志的困境与选择,以及在如何应对这些困境的问题上的一些思考。
自由意志的困境源于我们个体的有限性。
作为有限的人类,我们无法同时体验和了解所有的选择和可能性。
我们的认知受限于我们的知识和经验,我们的感知受限于我们的感官。
这导致了我们在面对众多选择时的困惑。
我们经常会陷入“信息过载”的状态,面对各种各样的选择和建议,我们往往不知道如何作出最好的决策。
另一个自由意志的困境是责任的承担。
自由意志赋予了我们选择的能力,但同时也要求我们承担我们所做出选择的后果。
这种责任可能会给人们带来痛苦和焦虑。
我们常常担心自己的决策是否正确,害怕犯下错误或后悔当初的选择。
这种责任感也使我们在做出决策时变得犹豫不决,害怕做出错误的决定。
面对自由意志的困境和选择的难题,我们可以采取一些应对的措施。
首先,我们可以扩大我们的知识和经验。
通过不断学习和探索,我们可以积累更多的信息和经验,从而更加理性地做出决策。
其次,我们可以评估我们的价值观和目标。
明确我们的价值观和目标可以帮助我们筛选掉那些不符合自己需求和愿望的选择,从而减少困惑和犹豫。
此外,我们还可以寻求他人的建议和意见。
听取他人的观点和经验可以为我们提供新的视角和思考方式,帮助我们做出更明智的决策。
对于责任的承担,我们可以通过接受自己的选择并面对后果来缓解焦虑和痛苦。
人无法预测未来,无法知道自己的选择是否会带来最好的结果。
因此,我们只能在做出决策时尽力考虑各种可能性,并为自己的决定负责。
如果我们意识到自己的决策出现了问题,我们可以接受它并从中吸取教训。
因为只有在接受自己的错误并从中学习之后,我们才能真正成长和进步。
最后,我们也需要明白自由意志与命运的关系。
行为人论证
行为人关于原因自由行为之意思决定具有现实的具体的危险性并支配了原因设定行为,从刑事政策角度出发,即使其在结果行为之时处于精神障碍状态,仍有可罚性。
本文主张通过设定独立的酩酊罪来赋予其实行行为性。
酩酊罪只能是作为犯、结果犯,并是一种轻罪。
「关键词」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酩酊罪/结果犯「正文」原因自由行为(actio libera in causa)理论作为一种颇具学术魅力的理论,在西方一直受到众多刑法学者的探讨。
该理论被引入到我国之后,也同样激起不少论争。
原因自由行为究竟是否可罚?如果可罚的话,如何寻找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与“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时存在”原则的契合点,换言之,原因自由行为的实行行为性何在?从客观行为形态上看,如何消解它与犯罪停止形态理论的诸多龃龉?从主观心态上分析,应该怎样厘清其罪过的内容和形态?本文从上述几个问题入手,分析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一些疑点,并作出某种诠释。
一原因自由行为亦被称作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或原因中的自由行为,大陆法系刑法学者对其含义的解释可分为狭义说与广义说两种。
狭义说认为,“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是指由于故意或过失使自己置于无责任能力状态,然后在无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导致构成要件的实现”①(注:[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顾肖荣、郑树周等译校,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234页。
);广义说则认为,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而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且在此状态下实现构成要件。
”②(注:[台]林山田著:《刑法通论》,三民书局1984年修订版,第176页。
)二者的分歧在于,对自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犯罪的,是否作为原因自由行为处理。
在狭义说的主张者看来,犯罪人自陷于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部分责任能力,应承担部分刑事责任,而无需借助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论证其可罚性,直接适用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即可。
依照一般的刑法理论,对处于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的犯罪者“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而按照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即使行为人自陷于完全无责任能力状态而犯罪时也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浅论原因自由行为
浅论原因自由行为原因自由行为是一种哲学概念,用来解释为什么人们具有行动的自由和自主性。
这个概念涉及到个体意愿、选择以及人的行为,也是道德判断和责任的基础。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首先,对于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最著名的是自由意志理论。
自由意志理论主要认为,个体的行为是被他们的意愿主导的,并且这些意愿是根据他们自己的选择而产生的。
自由意志理论强调个体对于决策的自主性和抉择的能力,他们能够根据自己的欲望和价值观做出决策,并且对自己的行为负有责任。
这种理论的支持者认为,人们的行为并不是被外部因素所决定的,而是一种自主的选择。
然而,自由意志理论也受到了一些批评。
首先,一些研究表明,人的行为往往是由大脑中的神经元活动所决定的,并不一定是意愿主导的。
一些实验甚至表明,人们在做决策时的神经活动可以被准确地预测出来,这似乎暗示着人的行为并不是完全自主的。
此外,环境因素也会对人的行为产生重要影响,人们的选择往往受到社会和文化背景、经济条件等外部因素的限制。
因此,自由意志理论并不是一个能够完全解释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
除了自由意志理论之外,还有一种较为现代的理论是社会因果理论。
社会因果理论主要强调个体的行为是社会和文化背景的产物,个体的选择受到社会期望和规范的影响。
社会因果理论认为,人的行为是被他们所处的社会环境所塑造的,他们的选择并不是完全自主的。
这种理论认为,个体行为的原因包括个人经历、家庭背景、社会价值观等,这些原因构成了人的行为因果链,影响了个体在特定情境中的选择。
无论是自由意志理论还是社会因果理论,都强调了人的客观存在和主观选择之间的关系。
人们的行为是由内外因素共同决定的,既受到个体内部因素的影响,也受到外部环境的制约。
而且,这些因素又相互交织在一起,形成了人们复杂的行为动机和决策过程。
对于原因自由行为的现实意义,首先是关于道德和责任的问题。
如果我们认为人的行为是有原因的,那么我们就可以为人的行为负有责任,并进行道德判断。
原因自由行为
原因自由行为一、原因自由行为怎么定罪原因自由行为,也被称作原因上或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是可追溯到很早以前的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一重要概念,我国传统刑法学中没有这一概念。
关于这一理论的内涵,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解释。
比较主流的是狭义说,它的主要观点是“原因自由行为是由于先行行为即原因行为导致行为人完全丧失刑事责任能力,并且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了犯罪”;广义说除了狭义说所包含的“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以外,还包括“行为人在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情况下实施犯罪”的情况。
这两种学说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原因自由行为是否包含在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
中国早期的刑法学界,原因自由行为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由于自己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导致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此状态之中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
”二、原因自由行为的特征1、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实行行为时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造成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障碍的行为被称为原因行为,某一犯罪的实行行为被称为结果行为。
这两部分在时间顺序上是先行后续的关系,其区别在于,原因行为时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原因行为不是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结果行为是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但结果行为时行为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没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这样,给刑法对行为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行处罚提出了难题:原因行为不可罚,而结果行为不当罚。
这一特征也为原因自由行为是否可罚提供了讨论的基点。
2、行为人在有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原因行为和因此造成的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结果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在时间上是先行后续的关系,在发生上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才陷入刑事责任能力障碍,当然不成立原因自由行为;如果行为人不是由于自己的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入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而是由于其他的非主观原因(如误食麻醉药)使自己陷入无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状态,并在这种状态下实施了犯罪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原因自由行为。
原因自由行为的原理
原因自由行为的原理一、引言原因自由行为是人类行为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指的是人们在特定情境下,能够自主选择行为的原因。
在这种行为中,人们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判断,自由地决定采取何种行动。
原因自由行为的原理是人类意识和自主性的表现,对于理解人类行为的动机、决策和责任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自由意志与原因自由行为2.1 自由意志的概念自由意志是指人类具有自主选择和决定行为的能力。
它是人类行为的基础,是人类与其他动物的重要区别之一。
自由意志的存在意味着人们能够在多种可能性中做出选择,而不是被外部因素完全决定。
2.2 原因自由行为与自由意志原因自由行为是自由意志的一种表现形式。
它强调人们在选择行为的原因时具有自主性和自由性。
人们在原因自由行为中能够根据自己的判断和意愿,选择合适的原因来解释自己的行为。
这种行为形式使得人们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三、原因自由行为的心理基础3.1 意识的作用意识是原因自由行为的重要心理基础之一。
通过意识,人们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观察和反思,从而在行为的选择和决策中发挥主动作用。
意识使得人们能够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目标和价值观,从而选择合适的行为原因。
3.2 自我决定理论自我决定理论认为,人们具有自主选择行为的内在动机。
这种内在动机使得人们在行为中追求自我满足和成长,而不仅仅是被外部因素所驱动。
通过自我决定,人们能够自由地选择行为的原因,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3.3 认知加工的作用认知加工是原因自由行为的关键过程之一。
人们通过认知加工,对外部刺激进行感知、理解和评估,从而形成自己对行为原因的判断。
认知加工使得人们能够对不同的行为原因进行选择,并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行为决策。
3.4 情感和动机的作用情感和动机是原因自由行为的重要驱动力之一。
人们在行为中常常受到情感和动机的影响,从而选择不同的行为原因。
情感和动机使得人们能够根据自己的情感状态和动机需求,选择合适的行为原因,并为之付诸行动。
奥古斯丁自由意志诠释论文
f.’
V饲源头,而实质上,奥古斯丁是在试图找到人类意志的真正自由——即只有得到 、上帝的恩典的拯救,人类意志才能开始真正的自由,人才能自由。
development of freedom. Augustine’s freedom view is mainly embodied in his work On Free Will.This book
starts from the concept of sin.Due to God is the creator of everything for its kind and almighty,Augustine has to think about who is responsible for the sin of human beings. He pointed out original sin to illustrate free will theory.Superficially,Augustine is try to find out the origin of sin,but actually,he wants to fred real freedom of will that is only the mercy of God’S salvation could made human being’S free will.
关键词;奥古斯丁;自由意志;灵魂;原罪;恩典
原因自由行为的原理
自由行为的原理是指人类在行动中拥有自主权和选择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判断进行决策和行动。
它涉及到个体的思考、意愿、选择、行动等多个层面。
自由行为的原理基于人类的自主权。
人类作为有思想、感知和意识的生物,具有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
这种自主权使得个体能够根据自己的价值观、信仰、经验等因素来决定自己的行为。
在购买旅游产品时,个体可以根据自己对不同旅游目的地、活动项目等的喜好和需求做出选择。
自由行为的原理与个体的意愿密切相关。
个体在行动中可以表达出自己真实的意愿和欲望。
这种意愿可能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但最终决定权在于个体本身。
在旅游中,个体可能会受到家人、朋友或广告等因素的影响,但最终决定是否选择某个目的地或活动项目还是取决于个体本身对其是否感兴趣或认可。
第三,自由行为的原理基于人类的选择权。
人类在行动中有选择的自由,可以从多个选项中做出决策。
这种选择权使得个体能够根据自己的喜好、需求、目标等因素来决定自己的行为。
在旅游中,个体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旅游目的地、交通方式、住宿方式等。
自由行为的原理还与个体的行动能力相关。
个体在行动中具有一定的能力和资源,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和资源来进行决策和行动。
在旅游中,个体需要考虑自己的经济状况、时间安排、身体条件等因素,以便做出适合自己的旅游计划。
自由行为的原理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人类作为有思想和意识的生物,具有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
这种能力使得人类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观、信仰、经验等因素来决定自己的行为。
人类作为社会性动物,在社会交往中需要表达出自己真实的意愿和欲望。
只有通过自由行为才能真正反映个体内心真实想法。
第三,人类在行动中有选择的自由,可以从多个选项中做出决策。
这种选择权使得人类能够根据自己的喜好、需求、目标等因素来决定自己的行为。
人类在行动中具有一定的能力和资源,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和资源来进行决策和行动。
这种能力使得人类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做出适合自己的选择。
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研究方法
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研究兼论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立法的完善关键词: 原因自由行为责任能力实行行为可罚性立法完善内容提要: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能合理地解释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精神障碍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的依据,因而备受各国刑事立法的推崇和刑事司法判例的肯定,理论上也颇受各国刑法学者的关注。
探究该理论的缘起、行为可罚性的理论依据以及大陆法系国家相关的刑事立法,对于我国原因自由行为刑事立法的完善和实务的指导,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缘起“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时存在”的责任原则,是近代刑法认定犯罪和刑事责任有无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判断行为人责任的有无,只看其行为之时是否有责任能力,行为之前或之后责任能力状况如何,均在所不问。
申言之,行为人只对自己在有责任能力状态下所实施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不能追究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的危害行为的责任。
根据此原则,行为人有意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并于此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如以杀人的意图大量饮酒,置自己于酩酊状态,并在此状态下杀人) ,由于行为人在行为时已无责任能力,故其行为不罚,这不仅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其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不相符,而且还极易导致一些犯罪分子,以为自己寻找辩护的理由,而有意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犯罪,以达到规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为调和这一矛盾,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应运而生,认为原因自由行为由造成无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原因设定行为) 和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行构成要件的行为(实行行为) 复合而成,行为人在实行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虽无责任能力,即其意志是不自由的,但在招致无责任能力状态的原因设定阶段,其意志却是自由的,此即为理论上称之为“原因中的自由行为”的根据所在。
在原因自由行为场合,行为人不仅可以对自己是否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作出选择,而且其本人已经认识到或者应当预见到自己陷于此种状态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行为人却基于自己的意志,选择了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并于此状态下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自由的困惑-选择自由,走向民主抑或专制、无能
自由的困惑-选择自由,走向民主抑或专制、无能自由的困惑-选择自由,走向民主抑或专制、无能摘要:自由特别是政治自由不管是在政治领域还是在法学领域,都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概念,在目前的社会状态下,在价值与文化日趋多元化面前,自由主义矛盾重重、危机四伏。
本文针对目前的这种状况,以中国为研究视角,展开了论述。
首先对自由的范畴进行了揭示,其次分析了自由中国化后的一种悖反与难堪的现状,最后则阐述了自由的两种非常规走向及民主化改造。
关键词:政治自由,民主,程序一、自由的范畴揭示自由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人们常常在哲学和政治层面上对其进行划分。
哲学意义上的自由,马克思将其规定为“人的类特性”[1],这一层面的自由,马克思认为,“事实上,自由王国只是在由必须和外在目的规定要做的劳动终止的地方才开始。
”[2]在这里,“必须”指人满足自身需要及维持和再生产自身生命之必须,“外在目的”即维持人的生命、存在的动物性的而非人的本质的目的。
而涉及更多、影响更为广泛的则是为政治意义上的自由。
本文所要论述和揭示的,也正是在政治层面上来谈论剖析自由。
政治意义上的自由,往往与权利粘合在了一起,在某种程度上,我们甚至可以说自由即权利或权利即自由,表现出其概念的统一性与所指的一致性。
谈到自由这一权利,我们不得不从西方入手,因为我们知道古代的中国是不存在政治自由这一范畴的,可以说这是西方国家的一个专利名词。
西方人民对政治自由的追求亦不是与生俱来的,正是在资本主义经济的催生下,“她”才在重重禁锢下,缓缓而出;但随着“她”的第一声啼哭,便开始表现出其顽强的品格、不屈的精神、强大之生命力,“不自由,毋宁死”便是其宣言式的口号。
在自由的理论发展史上,伯林是一位相当重要的人物,他的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
在其自由理论中,伯林对自由作了一种别开生面的区分,即“消极的自由”和“积极的自由”。
“他认为,积极自由是指人在主动意义上的自由,即作为主体的人的决定和选择,均基于自身的主动意志而非任何外部力量。
关于自由的一种存在论观点
关于自由的一种存在论观点赵汀阳/文一、关于自由的准备性理解自由、幸福和公正是在伦理学中必须讨论的三个基本问题,但是,自由并不是伦理学问题,而是伦理学的哲学基础问题(与之不同,幸福和公正则是伦理学的核心问题)。
这样一个细微的区分并非没有必要,因为在现代社会里,绝大多数人都把自由看作是一种价值,而这是一个细微但是重要的错误。
价值意味着关于各种事物的一种评价标准和生活偏好,人们有着不同的价值观,因此总能够选择或者拒绝某种价值。
假如把自由看作是一种价值,就好像是说,某些人喜欢自由,那么他们将选择自由;而某些人没有对自由的价值偏好,那么他们可以不要自由。
一个人不要自由显然是荒谬的,因为假如没有自由(当然是有限的自由,绝对的自由是不可能的),他将无法生活。
尽管在逻辑上完全可能设想某些人特别另类,以至于偏好去当奴隶什么的,这是相当怪异的。
但问题不在于“怪异现象”(怪异现象即使有,哲学对怪异现象也不感兴趣),而是在于,如果一个人就想当奴隶,那么至少对于他来说,伦理学问题消失了,因为生活意义消失了,在这里,伦理学问题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所以,自由是伦理学问题的前提。
卢梭说人生来是自由的而又总是在枷锁中,这非常准确。
由于总是在“枷锁”中,因此人们想要更多的自由,而当自由成为“想要的”欲望对象,它看起来就很像是某种价值了。
但这是个幻觉。
只有当某种欲望对象是可以不要的(至少对于某些人是可以不要的),即使失去了它,生活仍然可能,这样它才是价值。
有的人甚至可以不要幸福,尽管幸福是人们一般最想要的;有的人可以不要公正,尽管公正是好生活的必要条件,但是没有人能够不要自由,因为如果没有自由,一个人就被剥夺了做人的各种条件,他什么也做不了,他的生活就报废了或终结了,虽存犹死。
如果他做了些什么的话,那也是别人的事情,是别人强迫他去做的,实际上与他无关。
“生来自由”和“在枷锁中”都必须被解读为生活的事实状态。
因此,自由必须被理解为人的存在论问题。
2021刑法毕业论文选题_刑法毕业论文选题
2021刑法毕业论文选题_刑法毕业论文选题1. 论未遂的教唆的可罚性2. 陷害教唆若干问题研究3. 间接正犯研究4. 论转化犯5. 我国刑法中的转化犯及其价值趋向6. 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兼论刑讯逼供的立法完善7.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8.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困境与诠释9. 期待可能性事由在刑法规范中的具体适用10. 认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11. 特别自首若干问题思考12. 对“以自首论”的理解和适用13. 余罪自首成立要件解析14. 单位累犯、数罪累犯及未成年人累犯问题15. 论量刑中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的适用16. 论剥夺政治权利刑内容的改革17.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如何处罚18. 减刑制度的理论与实践19. 我国假释制度的理论与实践1.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评析2. 刑罚与损害赔偿之关系新探3. 论事实错误案件的归责原则4. 重复评价禁止与想象竞合犯5. 论未遂犯与不能犯之区别6. 自救行为论7. 过失实行行为研究8. 试论诱惑侦查在我国的法律规制9. 论刑法中的被胁迫行为10. 论刑法中的威胁行为11. 沉默权的立法思考12. 醉酒人的刑事责任13. 关于刑法第17条第2款的思考14. 以“严打”为视角审视刑事政策的趋势15. 有关安乐死的立法问题的几点思考16. 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17. 试论死刑适用应设年龄上限的合理性18. 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的思考19. 行刑社会化及其理论基础探讨20. 试论非监禁刑及其执行体制的改革21. 保安处分的理论与实践22. 保安处分在防治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运用23. 大陆、台湾刑法中保安处分制度比较1. 论“假想防卫”2. 业务过失犯罪研究3. 依命令之职务行为正当化研究4. 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5. 刑法竞合论死罪、死刑与期待可能性6. 论对向犯7. 《刑法修正案(五)》的立法缺陷及理解8. 大陆与台湾刑事责任年龄之比较9. 教唆犯罪的理论与实践10. 论我国的缓刑制度及其立法完善11. 论累犯制度的立法完善12. 论我国短期自由刑的改进13. 浅议我国刑法中的财产刑14. 刑法中没收财物之分类研究15. 论赦免的刑事政策意义16. 论死刑缓期执行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若干问题探讨17. 论酌定从轻情节18. 刑法中关于保护国有资产的立法不足与完善19. 惯犯问题研究20. 初犯的刑法学界定21. 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1.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2.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目录3.刑法论文选题4.刑法热门毕业论文5.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原因自由行为
原因自由行为,又称“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指具有辨别和控制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状态,并在这种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
关于“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是仅限于故意行为或者也包括过失行为,各国刑法规定均不统一,日本赞成包括过失行为。
关于原因自由行为陷入精神障碍的程度,有国家规定必须使自己陷入心神丧失的状态,而日本规定还包括“心神耗弱”的状态。
在理论上,最典型的原因自由行为是:故意使自己完全心神丧失的行为,如醉酒。
原因自由行为 (拉丁文 actio libera in causa) 是大陆法系(尤其是德语系国家)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按照目前的通说,它指的是行为人有意使用酒精饮料或其他麻醉剂之类的物品使自己处于酩酊状态中,从而使自己丧失刑事责任能力;但因作为其无责任能力之原因的饮酒等行为之时该行为人尚有责任能力,因此该行为人实际上是在故意利用自己丧失刑事责任能力之后所为之犯罪行为的有责性缺失来希图规避法律,因此一般仍予以处罚。
但对原因上的自由行为的处罚,与传统的责任原则有冲突,也不符合“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通常理解,因此是有争议的。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在我国刑法中,生理性醉酒并非免除刑事责任的事由。
生理性醉酒之所以不能免责,并非醉酒人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没有影响。
实际上,在某些醉酒的情况下,由于精神过度兴奋而使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如果因为醉酒而神志不清,则可能使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醉酒人为什么仍应负刑事责任呢?在此可用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来加以解释。
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是指行为时虽没有责任能力,但使之限于这种无责任能力状况的原因行为是自由的,是在完全责任能力状态下之所为。
行为人故意是自己陷于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的,并借此去实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因而可以将之前的故意是自己陷于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视为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一个前期准备行为或者是预备行为。
理解心理学中的归因理论与行为解释
理解心理学中的归因理论与行为解释在心理学领域中,归因理论被广泛用于解释人们对行为发生原因的理解和解释。
归因理论是指个体对于不同事件或行为的原因归属的解释方式,它帮助我们理解为什么人们会以某种方式行动或思考。
一、归因理论的基本概念归因理论是由社会心理学家赫尔曼·凯洛特斯基(Heider)于1958年首先提出的。
该理论主要探讨人们如何根据观察到的行为、结果或事件,推断出这些行为或事件的原因。
归因理论主要包括内部归因和外部归因两个方面。
内部归因是指个体将行为原因归于自身内部特质、动机或能力等因素;外部归因是指个体将行为原因归于外部环境、周围情境或他人因素等。
二、内部归因与外部归因1. 内部归因的特点内部归因是一种在个体内部进行的推断过程,它强调个体个性特征、能力、动机等内部因素对行为的影响。
当人们观察他人的行为时,如果认为该行为源于被观察者的内部因素,例如个性、态度或能力,则会进行内部归因。
内部归因的一个经典实例是对他人成功的解释。
当一个人看到别人取得成功时,如果倾向于将其归因于个人能力或努力,即内部因素,那么他会认为成功是由于他人的努力,这可能导致他们对他人的评价更为积极。
2. 外部归因的特点外部归因是指个体将行为原因归于外部环境、周围情境或他人因素等外部因素。
个体倾向于认为行为发生是由于外部条件的影响,而非个体内部因素所致。
例如,当一个人没有完成分配的任务时,如果他们将其归因于时间不足、任务过于困难等外部因素,那么他们往往会认为这是一种情况性的行为,而不是个体能力或动机的问题。
三、归因理论的应用归因理论对于解释和预测个体的行为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它不仅可以用于个体行为的研究,还可以应用于组织行为、社交交往等领域。
1. 个体行为解释归因理论可以帮助解释个人对事件或行为的解释方式。
通过了解其他人的归因倾向,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他们的行为并预测其后续行为。
同时,我们也可以通过自我归因的方式更好地理解自己的行为,从而提高个人的认知和自我管理能力。
原因自由行为的认定规则
原因自由行为的认定规则
在法律上,原因自由行为的认定规则可以被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 直接原因:根据行为与其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认定行为的原因。
若某行为直接导致了特定的后果,那么该行为即可被认定为该后果的直接原因。
2. 故意或过失:根据行为者的意图或忽略职责导致的行为结果来认定行为的原因。
如果行为者是有意为之或是由于疏忽大意而导致了某个结果发生,那么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故意或过失的结果。
3. 必要性原则:根据行为者无法避免或缓解的情况下的行为选择来认定行为的原因。
如果行为者在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避免或缓解的情况下采取了特定行为,那么该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出于必要性原因。
4. 累积原因:根据行为者进行的一系列行为导致某个结果的累积效应来认定行为的原因。
如果某个结果是由于行为者一系列行为的累积效应所导致的,那么该行为可以被认定为结果的累积原因。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法规可能会有不同的原因自由行为认定规则。
这些规则的具体应用和适用范围,可能会因法律体系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浅析弗洛姆的自由理论
浅析弗洛姆的自由理论作者:李尧来源:《理论与创新》2020年第18期【摘 ;要】弗洛姆认为个体意识开始觉醒、获得自由的同时,也背负了孤独、寂寞。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人们选择臣服权威,大肆破坏,放弃自我个性等方法,希望通过逃避自由再次获得安全感。
他指出这是消极自由的体现,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即积极自由是个体自发性的行动,用自发性的爱和自发性的劳动来获得真正的自由。
弗洛姆自由理论对“自由”问题具有启发性的价值,但该理论仍具有缺陷。
我们应以马克思主义自由理论为基础,克服这些缺陷,正确看待自由问题。
【关键词】弗洛姆;自由问题;心灵机制;马克思主义自由理论引言20世纪,人类社会进入工业时代。
但这并未给人类带来长久的幸福,反而加重了苦难。
面对法西斯合法竞选上台,弗洛姆开始疑惑“为什么人类愿意放弃自由、拥护独裁?”为此,弗洛姆从心理学角度分析了法西斯主义盛行的原因,并描述了现代人对自由的逃避心理。
1.个体意识对“自由”的理解“自由是人存在的特征,而且,其含义会随着人把自身作为一个独立和分离的存在物加以认识和理解的程度不同而有变化。
”探讨自由问题,就必须要探讨“自由”概念的出现,以及个体开始具有自由意识的时间,只有这样,探讨逃避自由的社会问题才有意义。
1.1个体意识对“自由”理解的“无意识”状态生活在中世纪及以前的大多数人不具有自由或自由意识,“在原始社会,个人不是行为的基本单位,氏族才是基本的行为和负责单位,个人在情感、思想和行动上始终是无条件服从的”。
社会身份相对固定。
社会等级森严。
每个人的社会身份自出生之后就固定下来。
每个人不用担心自己的就业问题,也不担心失业问题,农民不用担心糧食的售卖,商人更不必哄抬物价,操纵市场。
因为人们的生活简单,需求也简单,社会整体需求除了自然灾害之外,不会发生太大变化,社会相对稳定。
由于文化的垄断,处于底层的人民难以生成系统的思想,缺乏对自由、理性的认识;宗教教义占据着人们思想的统治地位,人们无需猜忌,无需怀疑,更无须恐惧,因为所有都可以借由上帝和众神意志来解释,神学色彩笼罩着人们的全部精神生活。
关于自由意志存在性问题几种主要观点
关于自由意志存在性问题几种主要观点自由意志是指个体的思想与行为是基于自主选择,而非外部因素的决定。
这一概念引发了一个长期存在的争议:自由意志是否存在?尽管没有定论,但学者们提出了几种主要观点来探讨这个问题。
本文将介绍这几种主要观点,并分析它们的优缺点。
首先,磁场观点认为自由意志是不存在的。
根据这个观点,个体的思想和行为只是一个巨大复杂系统的结果,这个系统受到物理和化学定律的控制。
神经科学的发展从某种程度上支持了这个观点,它认为人类的行为是由大脑活动所决定的,而大脑活动受到神经元间的电化学信号和突触连接的控制。
因此,个体的行为是通过生物学和物理学因素来解释的,与自由意志无关。
然而,施力观点则持相反的观点,即自由意志是存在的。
根据施力观点,个体的思想和行为受到内部的驱动力或意愿的影响,这些内部的力量允许个体在不受外部限制的情况下做出决策。
例如,康德的理论认为,人类具有自由意志的能力,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道德原则来行动。
康德坚信,个体在行动时应该遵循他们内心的道德义务,并认为这种内在的驱动力是自由意志的基础。
除了磁场观点和施力观点,还有一种中立观点,即不可判断论。
根据不可判断论的观点,无法确定自由意志的存在与否。
这是因为当前的科学和理论无法提供明确的证据来支持或否定自由意志的存在。
尽管神经科学和哲学在这方面已经有了许多进展,但仍缺乏决定性的证据来证明自由意志的实际存在。
因此,不可判断论的观点认为,我们应该持怀疑态度,并继续研究和探讨这个问题。
尽管以上三种观点是当前关于自由意志存在性问题最主要的观点,它们都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磁场观点忽视了个体对于外部环境的反应和调整能力。
尽管个体受到物理和化学因素的影响,但他们也可以自主选择如何应对不同的环境刺激。
其次,施力观点没有明确解释内在驱动力的确切性质和来源。
康德的理论有其论证的合理性,但它仍然没有给出能够说服所有人的解释。
最后,不可判断论观点缺乏确凿的证据来支持或否定自由意志的存在。
“醉酒肇事”可罚性的法理分析——兼论原因自由行为的归责基础
性时, 遇到的最大障碍就是对于 “ 结果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
对此 , 现 有 刑法 理 论 主 要包 括 责任 原 则维 持 行为人的责任范围只包括 自身能够支配或者控制的行为, 而与 在 ”的通 常理 解 。
持, 更无法解决其本 身所包含的学理纷 争。 面对司法实践传统 处罚的却是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 无法真正诠释传统 归责原则
相 对于 结果 行 为 , 原 因 自由行 为 只是 预 备行 为 , 与责任主义原则之间的冲突, 针对醉酒肇事行为的定性处罚便 的真 正 内涵 。 而且, 在 原因 自由行 为 中 , 行 为 人 意 识 的 连 续 成为存有疑虑的问题, 并引发争论。 对此 , 确认醉酒肇事行为 不 具有 实 行 性 。
人犯罪 , 应 当负刑事责任。 ” 显然 , 立法入 罪时量定了醉酒肇 似说认为, 与间接正犯的性质相似, 行为人试图利用不完全 刑 事对法 益的损害, 消除了规范上的障碍 。 但 是, 审慎考量处 罚 事 责任状 态 作为 实 施 犯 罪 的道 具 。 的相关理论依据 , 可以发现, 现有规范不但缺 乏充分的理论支 然而, 因果关系说将原因自由行为视为结果行为, 但实际
基 是可 取 的 。
故 意 的 条 件下 进行 的, 对 于 过 失 的原 因 自由行 为 , 该 说法 并不
1 3 4 1 人 民 论 坛 . P E O P L E ・ s T R I B U N E
i
成立 。 另外, 间接正犯类似说应 当将其范 围扩大化, 即被利用 所产生 的相 同犯 罪果 , 不致 由于实施 原因自由行为 时的故 虽然, 间接正犯类似 的工具包括无责任 能力人和限制责任能力人 , 而不能仅仅作为 意与过失而被 判定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 。
对自由主义报刊理论问题和局限的几点个人思考(第二版)
对自由主义报刊理论问题和局限的几点个人思考洪文豪(华东师范大学,传播学院,上海)摘要:报刊的自由主义理论曾是风行资本主义世界的一种新闻理论观点。
本文在理解报刊的自由主义理论的内涵的基础上,对报刊的自由主义理论的区分新闻自由和滥用新闻自由的界限问题,理论空想性问题, 以及传媒垄断的现实等提出自己的思考。
关键词:自由主义报刊理论;滥用自由;理论空想性;垄断西方报刊自由主义理论也称自由主义媒介规范理论,产生于17~18世纪,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势力斗争取得的成果,在西方各国反对封建集权主义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 从20世纪上半叶开始, 随着社会发展和新闻大众传媒现实的巨大变化, 报刊的自由主义理论的历史局限性暴露出来, 像报刊是个人自由作为的领域、“意见的自由市场”和“真理的自我修正过程”这些曾经辉煌的理论走向衰落。
不久, 报刊的自由主义理论受到了有力颠覆。
笔者认为报刊自由主义理论虽然具有历史进步作用,但其所倡导的新闻自由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空想的性质,且其毕竟是一个相对的、阶级的、历史的范畴,具有严重的局限性,容易导致滥用新闻,黄色、暴力、煽情等新闻泛滥,严重危害健康的社会道德规范,带来深刻的社会问题,商业化的运作模式会使广告商和赞助商成为左右新闻传媒信息把关决策的一股势力,最终自由竞争被垄断取代。
一、对报刊自由主义理论的全面认识报刊自由主义理论一提出,就成为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焦点,为资产阶级建立政权提供了舆论武器。
报刊自由主义理论在政治上适应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经济上适应自由贸易政策,思想上有利于“观点的自由市场”的建立,在对打破集权主义专制制度和等级支配观念,确立自由、平等和权利思想,促进社会进步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报刊自由主义理论其价值所在正是其自由传播中的启蒙精神。
报刊自由主义理论冲破了“官报独占”的局面,使民报报刊合法,从而出现了新闻事业的繁荣景象。
报刊自由主义理论确立后,“批评政府无罪”成了一个基本原则,并且成了新闻自由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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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困境与诠释
「作者简介」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行为人关于原因自由行为之意思决定具有现实的具体的危险性并支配了原因设定行为,从刑事政策角度出发,即使其在结果行为之时处于精神障碍状态,仍有可罚性。
本文主张通过设定独立的酩酊罪来赋予其实行行为性。
酩酊罪只能是作为犯、结果犯,并是一种轻罪。
「关键词」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酩酊罪/结果犯
「正文」
原因自由行为(actio libera in causa)理论作为一种颇具学术魅力的理论,在西方一直受到众多刑法学者的探讨。
该理论被引入到我国之后,也同样激起不少论争。
原因自由行为究竟是否可罚?如果可罚的话,如何寻找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与“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时存在”原则的契合点,换言之,原因自由行为的实行行为性何在?从客观行为形态上看,如何消解它与犯罪停止形态理论的诸多龃龉?从主观心态上分析,应该怎样厘清其罪过的内容和形态?本文从上述几个问题入手,分析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一些疑点,并作出某种诠释。
一
原因自由行为亦被称作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或原因中的自由行为,大陆法系刑法学者对其含义的解释可分为狭义说与广义说两种。
狭义说认为,“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是指由于故意或过失使自己置于无责任能力状态,然后在无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导致构成要件的实现”
①(注:[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顾肖荣、郑树周等译校,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234页。
);广义说则认为,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而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且在此状态下实现构成要件。
”②(注:[台]林山田著:《刑法通论》,三民书局1984年修订版,第176页。
)二者的分歧在于,对自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犯罪的,是否作为原因自由行为处理。
在狭义说的主张者看来,犯罪人自陷于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部分责任能力,应承担部分刑事责任,而无需借助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论证其可罚性,直接适用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即可。
依照一般的刑法理论,对处于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的犯罪者“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而按照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即使行为人自陷于完全无责任能力状态而犯罪时也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这样,按照狭义说,就会在对自陷于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的犯罪和自陷于完全无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的犯罪的处罚上出现量刑的不均衡。
实践中,
利用心神耗弱状态而实施其平时不敢或不能实施的犯罪者并不在少数,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无疑会放纵犯罪。
因此,必须将其作为原因自由行为的一种,根据原因设定行为时的精神状态,使其负全部的刑事责任。
事实上,多数国家刑法典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规定都是以广义说为基础的,如瑞士刑法、日本改正刑法草案等.我国刑法亦应采广义说。
值得注意的是,应当区分大陆法系刑法学与我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概念。
在大陆法系刑法学中,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是成立犯罪的三个要件,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不一定成立犯罪,犯罪构成仅是危害行为的类型化,更多地具有形式上的意义。
而我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是犯罪客体、客观方面和主体、主观方面的有机统一,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即成立犯罪,犯罪构成是具有实质意义的规格。
因此,前文所指原因自由行为“实现构成要件”这一提法如要植入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之中,就应仅指实施了某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所规定的行为,而与其它三个要件不产生直接联系。
英美法系的刑法理论及其判例、立法并未明确形成系统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对该种行为,英美法系国家是将其作为醉态的内容加以阐述,主动醉态不能成为辩护理由,即因主动醉态而致犯罪者仍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非自愿醉态(involuntary intoxication)可以作为合法辩护的理由①(注:储槐植著:《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0—111页。
)。
可见,其与大陆刑法理论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颇为相似。
有论者精当地指出:原因自由行为具有如下三个特征: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的分离性,原因行为的可责性、精神障碍状态的暂时性②(注:刘士心:“论中国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河北法学》2000年第2期,第46—47页。
)。
此外,还可以补充一点,即刑事责任的完全性。
原因自由行为是否可罚是该理论的困境之一。
“在责任主义确定之前,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还不是一个难题,十九世纪前的德意志与意大利的学说,都肯定其可罚性,而且在立法上也能找到根据”。
③(注:张明楷:“外国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河北法学》1991年第5期,第14页。
)“事实上直到150年前,它(指自愿醉酒,作者注)一直被认为是加重处罚的因素,是处以比通常的刑罚更重的刑罚的根据”。
④(注:[英]鲁珀特。
克罗斯、菲利普。
A.琼斯著,理查德。
卡德修订:《英国刑法导论》,赵秉志等译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03—104页。
)
到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及其后的30年间,在以当时普鲁士司法大臣萨维尼(Savigny)为首的一些学者的极力主张下,否定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观点占据了支配地位。
受该学说
的影响,1871年的德国刑法典与以前的刑法不同,没有设立有关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的规定。
他们认为,很难证明在原因设定时的决定和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中实行犯罪的意思之间存在一贯性,正如萨维尼所说:“行为者若意图犯罪,籍饮酒自陷于酩酊,而在完全丧失心神状态中实行者,则属显然矛盾;盖彼若完全陷于丧失心神,则彼自己不能遂行其以前所曾决意并意图之所为,如彼仍可以遂行其以前所曾决意并意图之所为时,则系彼未完全丧失心神之证据,自不能免于归责,纵无特别规定,裁判官亦可以加以处罚”⑤(注:[台]洪福增著:《刑事责任之理论》,刑事法杂志社1988年修正版,第4 04页。
)。
故此,所谓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本身就是有矛盾的,由于行为人在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时不具有责任能力,不应认为原因自由行为具有可罚性。
上述否定说的观点坚持了责任主义的立场,贯彻了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时存在原则的要求,从当时的背景看,理论上也是自洽的。
但是,面对社会中因酗酒而导致的犯罪不断恶化的局面,否定说的观点显得十分苍白。
对于那些故意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并造成危害结果的人不加以处罚,就会与正常的法律秩序相抵触,就会背离一般国民的法感情。
正是出于打击和抑制此类犯罪的需要,在1870年以后,主张处罚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开始变得有力,原因自由行为具有可罚性,这一点在今天已经不容争议了。
主张原因自由行为具有可罚性的观点认为,原因自由行为之行为人虽然在实施符合构成要件之行为时,无意思决定自由或无其完全自由,但其原有的精神状态,即在招致无责任能力的原因设定阶段,本与正常人没有差异,因此,与因疾病而导致精神障碍的情况不可同日而语。
病理作用是人所不能控制的,而酒则可以不饮,即使饮也可以饮而不醉,故此时的无责任能力状态不能阻却责任,应认定其行为具有可罚性。
“具体地说,首先,从一般人的感情上看,由于醉酒、吸毒等一时性地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时,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仍然为社会所不能容忍。
其次,从实证学派的观点来看,为了防卫社会,对于具有侵害性、危险性的原因自由行为,应予以禁止。
最后,从古典学派的观点来看,原因自由行为出于行为人的自由意志,而刑罚是对自己自由决定的行为的非难,故对原因自由行为应当加以非难”。
①(注:张明楷:“外国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河北法学》1991年第5期,第15页。
)对此,英美法系学者有着相同但又另具特色的阐述:“被告由于醉酒而使理解力受到损害,致使自己不能象在头脑清醒时那样预见或预测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这种情况是不能原谅的;
被告由于醉酒而使判断是非的能力减弱了,致使他不能象在不醉酒时那样行事,这也是不能原谅的;被告由于醉酒使自我控制能力减弱了,造成他比头脑清醒时更容易接受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