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原因自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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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原因自由行为

浅析原因自由行为

浅析原因自由行为摘要:虽然目前沿革还不清楚,原因自由行为仍是外国刑法中一个很重要的概念。

对于原因自由行为是否具有处罚性,历经了肯定—否定—肯定的过程,然而即使现在大陆法系普遍持肯定主张,但在处罚对象、可罚性依据上争议颇大。

本文旨在通过对这些方面以及原因自由行为立法例来浅析原因自由行为,以求更好的促进刑法的完善。

关键词: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依据判例与立法众所周知,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取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缺乏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能成立犯罪。

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这被称为责任主义。

责任能力必须与行为同时存在,这是责任主义的要求,如果在刑法中无特别规定,不能处罚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行为。

为了弥补刑事立法的不足,提出了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旨在为故意或过失招致的精神障碍行为,寻找给予处罚的合理根据。

一、概说原因自由行为,又叫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是指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在一时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但是否陷入这种无责任能力状态,行为人原本可以自由决定;如果是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则行为人应承担责任。

那么,对于原因自由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呢?在17、18世纪德意志普通法时代,当时有力的理论主张及法律规定是肯定其可罚性。

可后来在19世纪40年代,在萨维尼否定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后,否定说成为通说,现在,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都承认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肯定说又占据支配地位。

现在,对于原因自由行为具有可罚性这一观点已经没有异议,而对于可罚性依据是什么却莫衷一是。

二、关于可罚性依据的各种学说处罚原因自由行为从来就不缺乏理由,首先就一般的法感情而言,不允许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其次从实证学派的观点来说,原因自由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安全,理应为法律所禁止;最后从古典学派的观点来说,原因自由行为是行为人自由选择的结果,刑罚即是对他这种自由选择的非难,因此对其施以刑罚处罚并无不当[1]。

浅谈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批判与重建

浅谈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批判与重建

浅谈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批判与重建摘要:原因自由行为涉及了近代的责任原理和构成要件理论之间的相克矛盾。

本文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困境入手,旨在对原因自由行为理论通说提出批判和重建。

丈中认为通说存在逻辑前提不当、违背实行行为理论、限制责任能力情况下无法解释适用等缺陷。

关键词:原因自由行为同时存在原则意思决定论法益结果行为原因自由行为(actionliberaincausa)理论以其独特的学术魅力,一直受到大陆法系刑法学家们青睐,并展开了深入的探讨。

究其原因。

它涉及到了近代的责任原理和构成要件理论之间的相克矛盾。

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困境在于,如何与“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时存在”原则相契合。

笔者认为传统理论通说虽恪守责任主义原则,但存在逻辑前提不当、违背实行行为理论、限制责任能力情况下无法解释适用等缺陷。

笔者赞同“意思决定论”,认为结果行为是实行行为,主张对同时存在原则进行修正和缓和,发挥法益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解释目标的机能,重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

一、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困境大陆法系犯罪成立的要件分别是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

“无责任则无刑罚”(nullapoenasineculpa)乃是大陆法系一条重要的法律格言,因此责任主义要求责任能力必须存在于行为之时,行为人只对自己在有责任能力状态下所实施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不能追究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的危害行为的责任。

此称为“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时存在”的原则0然而,在适用这一原则时,有时会产生一定的困难。

例如:行为人故意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实施危害行为,由于其在行为时已无责任能力,如果追究责任的话,显然与“实行行为与责任同在原则相违背;但倘若不予处罚,却又显然有违一般国民的法感情以及刑法必要性,还是应当追究其责任。

正是为了调和这一矛盾,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应运而生。

日本学者认为,“所谓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指法益侵害行为(结果惹起行为)时虽然没有责任能力,但对于陷于无能力状态(原因设定行为),行为人有责任的又称原因(情况。

浅论原因自由行为

浅论原因自由行为

浅论原因自由行为原因自由行为是一种哲学概念,用来解释为什么人们具有行动的自由和自主性。

这个概念涉及到个体意愿、选择以及人的行为,也是道德判断和责任的基础。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首先,对于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最著名的是自由意志理论。

自由意志理论主要认为,个体的行为是被他们的意愿主导的,并且这些意愿是根据他们自己的选择而产生的。

自由意志理论强调个体对于决策的自主性和抉择的能力,他们能够根据自己的欲望和价值观做出决策,并且对自己的行为负有责任。

这种理论的支持者认为,人们的行为并不是被外部因素所决定的,而是一种自主的选择。

然而,自由意志理论也受到了一些批评。

首先,一些研究表明,人的行为往往是由大脑中的神经元活动所决定的,并不一定是意愿主导的。

一些实验甚至表明,人们在做决策时的神经活动可以被准确地预测出来,这似乎暗示着人的行为并不是完全自主的。

此外,环境因素也会对人的行为产生重要影响,人们的选择往往受到社会和文化背景、经济条件等外部因素的限制。

因此,自由意志理论并不是一个能够完全解释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

除了自由意志理论之外,还有一种较为现代的理论是社会因果理论。

社会因果理论主要强调个体的行为是社会和文化背景的产物,个体的选择受到社会期望和规范的影响。

社会因果理论认为,人的行为是被他们所处的社会环境所塑造的,他们的选择并不是完全自主的。

这种理论认为,个体行为的原因包括个人经历、家庭背景、社会价值观等,这些原因构成了人的行为因果链,影响了个体在特定情境中的选择。

无论是自由意志理论还是社会因果理论,都强调了人的客观存在和主观选择之间的关系。

人们的行为是由内外因素共同决定的,既受到个体内部因素的影响,也受到外部环境的制约。

而且,这些因素又相互交织在一起,形成了人们复杂的行为动机和决策过程。

对于原因自由行为的现实意义,首先是关于道德和责任的问题。

如果我们认为人的行为是有原因的,那么我们就可以为人的行为负有责任,并进行道德判断。

原因自由行为的原理

原因自由行为的原理

原因自由行为的原理一、引言原因自由行为是人类行为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指的是人们在特定情境下,能够自主选择行为的原因。

在这种行为中,人们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判断,自由地决定采取何种行动。

原因自由行为的原理是人类意识和自主性的表现,对于理解人类行为的动机、决策和责任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自由意志与原因自由行为2.1 自由意志的概念自由意志是指人类具有自主选择和决定行为的能力。

它是人类行为的基础,是人类与其他动物的重要区别之一。

自由意志的存在意味着人们能够在多种可能性中做出选择,而不是被外部因素完全决定。

2.2 原因自由行为与自由意志原因自由行为是自由意志的一种表现形式。

它强调人们在选择行为的原因时具有自主性和自由性。

人们在原因自由行为中能够根据自己的判断和意愿,选择合适的原因来解释自己的行为。

这种行为形式使得人们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三、原因自由行为的心理基础3.1 意识的作用意识是原因自由行为的重要心理基础之一。

通过意识,人们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观察和反思,从而在行为的选择和决策中发挥主动作用。

意识使得人们能够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目标和价值观,从而选择合适的行为原因。

3.2 自我决定理论自我决定理论认为,人们具有自主选择行为的内在动机。

这种内在动机使得人们在行为中追求自我满足和成长,而不仅仅是被外部因素所驱动。

通过自我决定,人们能够自由地选择行为的原因,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3.3 认知加工的作用认知加工是原因自由行为的关键过程之一。

人们通过认知加工,对外部刺激进行感知、理解和评估,从而形成自己对行为原因的判断。

认知加工使得人们能够对不同的行为原因进行选择,并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行为决策。

3.4 情感和动机的作用情感和动机是原因自由行为的重要驱动力之一。

人们在行为中常常受到情感和动机的影响,从而选择不同的行为原因。

情感和动机使得人们能够根据自己的情感状态和动机需求,选择合适的行为原因,并为之付诸行动。

原因自由行为探析

原因自由行为探析

原因自由行为探析关键词: 原因自由行为;完全昏醉;最优的解决方案内容提要: 本文围绕着原因自由行为之法理的历史发展、体系位置、适用范围、与“同在原则”及完全昏醉罪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论述。

就我国而言,最优的解决方案就是在刑法总则中设置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提示性条款,在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设置完全昏醉罪的条款。

“原因自由行为之法律即有“酩酊之人于酒醉而仗势实施暴行或其他犯罪时,无论其酩酊达于何程度,皆不得持为辩解之理由。

应与其在冷静状态下,依充分理性而实施相同犯罪者,同其处罚。

”{1}9 1751年的巴伐利亚刑法典对原因自由行为所针对行为的可罚规定曾普及于德意志各邦。

到19世纪40年代,为了贯彻“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便出现了原因自由行为针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主张,受Sav-igny的影响,否定说成了占支配地位的见解。

从1851年普鲁士刑法典开始,对这种行为的可罚规定开始消失。

1871年的德国刑法典也没有设立有关原因自由行为的规定。

{2}104-105以后,主张处罚原因自由行为所针对行为的理论变得有力。

而从理论研究来看,德国刑法学界在战后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精确的学术研究,着述颇丰。

{3}§20 Rn. 57 日本有关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在明治时代德国刑法学被介绍之初,即出现于学说之中,但日本刑法中并无对该理论的适用规定,只是日本昭和36年改正刑法草案和49年改正刑法草案中有所规定,当然日本实务则是早已逐渐承认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并加以运用。

{4}1974年9月29日的日本改正刑法草案则对原因自由行为作了明确规定。

现在,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士、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都承认原因自由行为这一归责形态。

{2}104英美法系虽然没有原因自由行为的术语,但他们对这一问题的讨论是在放在醉酒中进行的。

英美法系一直坚持“自愿性醉酒,不得抗辩”的原则。

即行为人自陷于醉态且在醉态下有触犯刑法之行为,不得以行为时无完全责任能力作为抗辩事由。

如何理解刑法上的原因自由行为

如何理解刑法上的原因自由行为

如何理解刑法上的原因⾃由⾏为每个公民都拥有⾃由的权利,所以刑罚中就约束公民⾃由⾏为作出了⼀定的规定。

任何⼈不得侵权他⼈的⾃由,否则将按照刑法中的规定对其进⾏相应的处罚。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相应的资料,如何理解刑法上的原因⾃由⾏为,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如何理解刑法上的原因⾃由⾏为原因⾃由⾏为,也被称作原因上或原因中的⾃由⾏为,是可追溯到很早以前的⼤陆法系刑法理论的⼀重要概念,我国传统刑法学中没有这⼀概念。

关于这⼀理论的内涵,在⼤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解释。

⽐较主流的是狭义说,它的主要观点是“原因⾃由⾏为是由于先⾏⾏为即原因⾏为导致⾏为⼈完全丧失刑事责任能⼒,并且在⽆刑事责任能⼒状态下实施了犯罪”;⼴义说除了狭义说所包含的“⽆刑事责任能⼒状态”以外,还包括“⾏为⼈在限制刑事责任能⼒情况下实施犯罪”的情况。

这两种学说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原因⾃由⾏为是否包含在限制刑事责任能⼒状态下实施的犯罪⾏为。

中国早期的刑法学界,原因⾃由⾏为是“有刑事责任能⼒的⾏为⼈由于⾃⼰故意或过失的⾏为,导致⾃⼰陷⼊⽆责任能⼒的状态,并在此状态之中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

”原因⾃由⾏为具有如下两个特征:1、⾏为⼈在实施犯罪实⾏⾏为时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

造成⾏为⼈刑事责任能⼒障碍的⾏为被称为原因⾏为,某⼀犯罪的实⾏⾏为被称为结果⾏为。

这两部分在时间顺序上是先⾏后续的关系,其区别在于,原因⾏为时⾏为⼈具有刑事责任能⼒,但原因⾏为不是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为;结果⾏为是犯罪的构成要件⾏为,但结果⾏为时⾏为⼈没有刑事责任能⼒或者没有完全刑事责任能⼒。

这样,给刑法对⾏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进⾏处罚提出了难题:原因⾏为不可罚,⽽结果⾏为不当罚。

这⼀特征也为原因⾃由⾏为是否可罚提供了讨论的基点。

2、⾏为⼈在有刑事责任能⼒状态下实施的原因⾏为和因此造成的⽆刑事责任能⼒或限制刑事责任能⼒状态下实施的结果⾏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原因⾏为与结果⾏为在时间上是先⾏后续的关系,在发⽣上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论证原因自由行为的案例

论证原因自由行为的案例

论证原因自由行为的案例
那我给你讲个关于“论证原因自由行为”的有趣案例哈。

就比如说,有个叫张三的人,他特别喜欢喝酒,而且他知道自己一喝多了就会变成一个特别爱捣蛋的人。

有一天呢,他故意喝得酩酊大醉,然后跑到邻居家的花园里,把人家精心修剪的花草给拔得乱七八糟的。

从原因自由行为这个角度来看哈。

张三他是在清醒的时候决定要让自己陷入醉酒这种失去正常控制能力的状态的,他知道喝酒会让他乱来,但是他还是喝了,那这个时候他就得为自己醉酒后拔邻居家花草的行为负责。

这就好比是他自己给自己挖了个坑,然后跳进去搞破坏,不能说他醉了就不用承担责任啦。

他清醒时选择喝酒(这个导致他失去正常控制能力的行为)就像是开启了一个搞破坏的链条,那后面搞的破坏当然得他来买单咯。

再比如说李四,他有严重的梦游症,但是他为了吓唬他讨厌的室友,晚上故意不按照医嘱吃药,结果半夜梦游的时候跑到室友的床边拿着把剪刀乱挥(当然没有真的伤到人哈)。

李四他明明知道自己不吃药就会梦游,而且可能做出危险的事情,他还故意不吃药,那他就要为自己在梦游这种看似不受控制的状态下的行为负责呀。

因为他事先有自主决定不吃药这个行为,就像给自己放了个“失控”的大招,那可不能说他梦游的时候不知道自己干啥就没事儿了,这就是原因自由行为在这个案例里的体现啦。

论原因中的自由行为

论原因中的自由行为

论原因中的自由行为内容提要:原因中的自由行为,亦称原因自由行为。

原因自由行为是外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分析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处罚的理论依据,对于中国刑法理论的完善和发展,无疑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故意过失一、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原因自由行为,亦称作的自由行为,可控之原因,原因中的自由行为等,大陆法系学者对其含义有两种解释;其一认为,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是指由于故意或过失使自己臵于无责任能力状态,然后在无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导致构成要素的实现①。

其二认为,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而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且在此状态下实现构成要件②前者为狭义说,后者为广义说。

上述两种解释的分歧在于,对自陷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犯罪的,是否作为原因自由行为处理。

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犯罪人能部分的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似乎无须借助于原因自由行为来讨论其可罚性。

但同时根据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时存在的原则,不仅意味着犯罪的成立与否与犯罪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的责任能力有1无为存在前提,也同时意味着犯罪人量刑的依据以犯罪行为发生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状况有关。

如果犯罪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处于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则必须从轻,减轻处罚,而在现实生活中,犯罪人利用自知的心神耗弱状态,或者通过一定的手段使其心智处于心神耗弱状态,而实施其在正常精神状态下所不敢实施的违法违法行为的情况屡见不鲜,对此如一如既往的减轻处罚,虽然不能达到刑法惩治犯罪的立法目的。

故此,将其作为原因自由行为中的一种,根据原因设定行为时的精神状况,使其负全部的刑事责任。

原因自由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原因行为的可责性。

原因行为是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即导致行为人陷于不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的行为。

它必须是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为之。

如果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如意外误食麻醉药,被他人强行注射毒品等)而陷入精神障碍状态,并且实施了犯罪行为,则不属于原因自由行为,而只能根据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的具体责任能力状况确定其刑事责任。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及立法探究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及立法探究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及立法探究随着时代的发展,人类社会逐渐追求自由,并相应地制定了各种法律法规来保障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而自由行为是一个复杂的概念,涉及伦理、道德、法律等多方面的问题。

因此,本文将就自由行为的理论以及立法进行探究,旨在阐述其产生的原因以及其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一、自由行为的产生原因自由行为的产生原因有多种,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人类追求自由的本性。

人们喜欢自由,希望自由地生活和发挥自己的才能。

在古代,人们的生活被传统习俗和道德规范所束缚,只有在现代社会才有了更多的自由空间。

现代社会中,人们不仅享有更多的经济上的自由,也有更多的思想、言论、信仰、结社等自由。

这种自由是人类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也是人类追求自由的根源。

其次,自由行为的产生还与社会变革和技术进步密切相关。

社会变革和技术进步带来了更多元化的社会需求,人们要求得到更多的自由权利,同时技术进步也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自由空间。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自由的重要性,不断向自由的道路迈进。

最后,自由行为的产生还与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关。

当一个社会法律制度不完善时,人们往往不会得到足够的自由权利,因此,完备的法律制度是保障自由的重要保证。

随着法治思想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为人们提供了更好的自由保障。

二、自由行为的理论自由行为的理论主要包括自由主义、实用主义、权利主义和利益平衡主义等。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对这些理论进行探究。

1、自由主义自由主义是一种关注个人自由的思想体系。

自由主义认为,每个个体都有权利追求自己的目标和幸福,因此应该尊重个体的自由权利。

如果社会中任何行为不违反他人的自由权利,那么这些行为都应被允许。

自由主义认为,社会应该以个人的自由为基础,促进个体的创造力和多样性,并通过市场经济的方式来实现这种自由。

2、实用主义实用主义是一种关注社会福利的理论。

实用主义认为,社会应该以最大化社会福利为目的,因为个人的福利是以社会福利为基础的。

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研究学位论文

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研究学位论文

前言无犯意则无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 rea)是英国人用拉丁语表述的法律格言,其含义是,如果行为人在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时不具有犯意,那么,其行为就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就不是犯罪人,对行为人就不能适用刑法。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的成立条件是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

因此,上述格言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用语可表述为,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Nulla poena sineculpa),这种观念在现代刑法理论中称为责任主义。

”责任主义强调责任是刑罚的必要前提,刑罚存在的前提就是必须有责任的存在。

也就是说必须是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受惩罚。

如果缺乏故意或过失就是没有责任,就不应该受惩罚。

而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在由于醉酒或者其它自招原因所导致的无责任能力状态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危害行为屡见不鲜,对于这种行为减轻处罚甚至不予处罚,则无论从国民的情感来说,还是从国家的刑事政策角度来讲都是不能容忍的。

如果对之予以处罚,则又与责任主义原则相冲突。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出现,对这个两难问题作出了相应的回答,但由于其理论本身就是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因此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责任基础也是观点不一,具有较强的探讨价值。

目录摘要 (1)1. 原因自由行为的涵义 (1)1.1.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 (1)1.1.1.行为人陷入的精神障碍状态的范围如何界定 (1)1.1.2.原因自由行为主体应否受到限制 (2)1.1.3.如何认识定义一和定义二中的“导致构成要件实现”、“实施构成要件”的表述 (2)1.2.原因自由行为的特征 (3)1.2.1.行为人实施原因行为时有刑事责任能力 (3)1.2.2.实行原因行为时出于故意或过失且主观上有罪过 (4)1.2.3.原因自由行为的原因行为只能由自然人的一个行为构成 (4)2.对不同类型的原因自由行为进行比较研究 (5)2.1.醉酒犯罪可能出现的几种情形及其罪过形式 (5)2.1.1.事前有犯意的自愿醉酒 (6)2.1.2.事前无犯意的自愿醉酒 (7)2.1.3.非自愿性醉酒 (7)2.1.4.病理性醉酒 (7)2.2.原因自由行为与相关精神疾病 (8)2.2.1. 毒品所致急性精神病性障碍 (8)2.2.2.自陷性巫术所致精神障碍 (9)3.借鉴国外立法模式完善我国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刑事立法 (9)3.1.国外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相关立法例 (9)3.1.1.德国 (9)3.1.2.意大利 (10)3.1.3.日本 (11)3.2.中国大陆刑法中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规定及检讨 (11)3.2.1.该条规定只提及醉酒而未作具体分类 (11)3.2.2.没有对醉酒等导致精神障碍的可责性作出限制 (11)3.2.3.该条对导致精神障碍的原因只限于醉酒 (12)3.3.我国刑法中增设原因自由行为的立法意见 (12)3.3.1.对原因自由行为立法设想的两种意见 (12)3.3.2.借鉴瑞士刑法典的立法采取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模式 (14)结语 (16)注释 (17)参考文献 (18)致谢 (20)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研究摘要: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浅论原因自由行为

浅论原因自由行为
结果主 义和 团体 主义 的 客观 归罪 ,有 效地 限制 了刑 罚 的处 罚范 这 一观 点 己得 到 了普遍 认 同 。
围, 是对人 权尊 重的 巨大进 步 。然 而 , 践 中的原 因 自由行为 却 实 对这一铁 的原 则提 出挑 战。
二 、 因自 由行为 与 责任 主义原 则 冲突 的调和 原 原因 自由行 为的可 罚性 毋庸 质疑 , 其与责 任主义原 则的冲 但
能力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的分离使其存在备受争议 。本文将就其可罚性、与责
任 主义原 则 的冲 突与调 和进 行 浅析 。
关键词 原 因 自由行 为 可 罚性 中图分类 号 : 1 D94

责任 主 义原 则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 编号 :0 9 522 1)3 0.2 10- 9(0OO 5 O o

( ) 接 正犯说 一 间
此 学说将 原 因 自由行 为类 比为间接 正犯 , 为间接正犯 是利 认 用他 人做 工具 , 与此相 反 , 因 自由行为 是利用 自己的无责 任能 原
力状态 为 工具 。 因为该 说承 认 设定原 因行 为之 时 , 为犯 罪行 为着

原因 自由行 为的 可罚性
认 了原因 自由行 为 的可 罚性 ” 。德 国学者 K tes i 以有 责 看 成实 行行 为 , 么即 使行 为人 实 际上没 有杀 人, 。 azntn则 e 那 也是 故意杀人
任能力时所设定之原因行为系预备行为非实行行为, 法无明文规 罪 的未 遂 , 明显 有悖 现行 法理 。其次 , 间接 正犯 的支配关 系 这 在
有 责任 能力状 态下 设定 的 原因行 为 不符 合刑 法规 定 的犯 罪构成 坚持 派 中的代 表理 论 间接 正犯 说和 修 正派 中的代 表理 论责任 例 要件 , 而符合 犯罪构 成要件 的结 果行 为却又 是在精 神障碍 的状态 外说予 以分析 。 下 实施 的, 责任能 力与实行 行为 的分离 是 原因 自由行为 最大的特 点, 也是 其与责 任主 义原 则 的冲突 所在 。

浅论外国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

浅论外国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

浅论外国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摘要:自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出现以来,对该理论的争论仍在继续。

学者们根据不同的理论基础对该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提出了不同的见解。

目前,大陆法系国家对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已达成共识,但不同国家司法审判和立法的适用仍有所不同,我国关于这一理论的应用还存在一些争议。

本文将对国外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原因自由行为概念争议,可罚性与否的两种学说争论,各国的司法审判与立法模式,我国是否存在该理论,是否能从中予以借鉴等方面展开讨论。

关键词:原因自由行为;无责任能力;精神障碍;立法模式①一、概念之争“原因自由行为也称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或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是指由于故意或过失使自己置于无责任能力的状态,然后在该种状态下导致构成要件的实现。

”② (本文赞同的观点)在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的概念争论中主要有三个方面:(一)行为主体原因自由行为的主体认定有两种观点:一是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二是缩小范围③ 。

当前主流观点认可前者,认可后者的观点认为,两种主体应该从其行为主体中剔除。

其一是负有业务、职务义务的人。

该观点认为,负有业务、职务义务的人,除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外,应履行其法定义务,如因其不履行特定义务而造成法益损害之后果且情节严重的,可构成故意或过失的不作为犯罪,无须重复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

其二是有特殊身体素质的人。

这种特殊的身体素质意味着,行为人一旦喝酒,就会陷入病态的醉酒状态,对他人实施不法侵害行为。

行为人事先知道这种情况的发生,因此有义务或责任防止自己陷入这种不负责任的状态,否则就是故意犯罪。

该观点认为行为人行为前后的心理联系是相通的,最低限度可以推定成是相通的,这就与原因自由行为中行为前后心理联系是隔断的、精神上的完整结构遭受破坏有所区别。

针对上述提到的两种应被剔除在外的主体之一,在笔者看来,如果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是为了填补刑事立法中的漏洞作为“兜底”,此时没有必要特别提出要将此类主体排除,也即无须再特别提出实际起到的只是作为一个“注意事项”作用的观点。

原因自由行为的原理

原因自由行为的原理

自由行为的原理是指人类在行动中拥有自主权和选择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判断进行决策和行动。

它涉及到个体的思考、意愿、选择、行动等多个层面。

自由行为的原理基于人类的自主权。

人类作为有思想、感知和意识的生物,具有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

这种自主权使得个体能够根据自己的价值观、信仰、经验等因素来决定自己的行为。

在购买旅游产品时,个体可以根据自己对不同旅游目的地、活动项目等的喜好和需求做出选择。

自由行为的原理与个体的意愿密切相关。

个体在行动中可以表达出自己真实的意愿和欲望。

这种意愿可能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但最终决定权在于个体本身。

在旅游中,个体可能会受到家人、朋友或广告等因素的影响,但最终决定是否选择某个目的地或活动项目还是取决于个体本身对其是否感兴趣或认可。

第三,自由行为的原理基于人类的选择权。

人类在行动中有选择的自由,可以从多个选项中做出决策。

这种选择权使得个体能够根据自己的喜好、需求、目标等因素来决定自己的行为。

在旅游中,个体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旅游目的地、交通方式、住宿方式等。

自由行为的原理还与个体的行动能力相关。

个体在行动中具有一定的能力和资源,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和资源来进行决策和行动。

在旅游中,个体需要考虑自己的经济状况、时间安排、身体条件等因素,以便做出适合自己的旅游计划。

自由行为的原理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人类作为有思想和意识的生物,具有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

这种能力使得人类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观、信仰、经验等因素来决定自己的行为。

人类作为社会性动物,在社会交往中需要表达出自己真实的意愿和欲望。

只有通过自由行为才能真正反映个体内心真实想法。

第三,人类在行动中有选择的自由,可以从多个选项中做出决策。

这种选择权使得人类能够根据自己的喜好、需求、目标等因素来决定自己的行为。

人类在行动中具有一定的能力和资源,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和资源来进行决策和行动。

这种能力使得人类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做出适合自己的选择。

浅谈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的运用及修改建议

浅谈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的运用及修改建议

浅谈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的运用及修改建议摘要: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个重要刑法理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是指刑法应对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关于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不严谨,因而有必要在我国刑法中引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并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例的基础上加以完善。

关键词:原因自由行为刑法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8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42-02一、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简述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在《伦理学》中谈到处理醉酒行为的问题,这是原因自由行为的一个早期典型。

原因自由行为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

豍原因自由行为这一概念是由拉丁语“actionliberaincause”翻译而来,又称为“原因上的自由行为”,由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构成。

行为人虽然在结果行为时意思不自由,没有责任能力,但其在原因行为时意思是自由的,有责任能力。

在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时,法律便推定行为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因此,“行为人有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陷于精神障碍之中,所实现的违法构成要件当然要负责”。

豎原因自由行为的行为人原本意思自由,具有责任能力,由于介入了一个原因力,使得行为人的意思状态发生改变。

该原因力是行为人故意造成且行为人可以控制和选择自己是否陷入意思不自由。

原因自由行为的最典型是饮酒,此外还有诸如吸毒、服用兴奋剂以及麻醉药品等。

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在不同时期地位不同,德国普通法时代承认其可罚性,萨维尼时代否认其可罚性,之后再度成为通说。

世界各国也相继承认了其可罚性。

近代刑法认定犯罪和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责任与行为同时存在原则,即责任主义。

该原则指行为人只对自己在有责任能力状态下所实施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危害行为除外。

刑法-原因自由行为之认定

刑法-原因自由行为之认定

原因自由行为之认定在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时,应掌握的基本原则是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

即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应同时具有责任能力,才能谴责该行为。

不要求结果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只要求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

而在法考考查时,通常还会考查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的例外,即原因自由行为。

各位考生在备考时,需注意掌握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以及法考中常考的原因自由行为的具体情形。

一、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陷入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法益侵害行为。

例如,甲有过病理性醉酒后伤人的经历,知道自己饮酒后会引发病理性醉酒,丧失责任能力。

甲为了伤害乙,故意在乙面前饮酒引发病理性醉酒,丧失责任能力,然后伤害了乙。

甲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甲在实施原因行为(导致责任能力丧失的行为)时,具有选择的意志自由,甲故意使自己陷入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法益侵害的结果行为。

甲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

需要注意的是,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不是实施原因行为(如饮酒)时,而是实施结果行为(如伤害行为)时。

二、法考中常考的原因自由行为1.醉酒(1)生理性醉酒,即日常生活中的醉酒,属于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

注意:没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

这属于原因自由行为。

(2)病理性醉酒,是指因酒精中毒导致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是精神病的一种。

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是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征,第一次饮酒发生生理性醉酒,导致精神病症状,实施了侵害法益的行为,属于完全无责任能力的,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在发生第一次生理性醉酒以后,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饮酒会发生病理性醉酒,仍然利用该情况实施犯罪,应认定构成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

这属于原因自由行为。

2.吸毒我国刑法没有将吸毒状态认定为丧失或减轻责任能力的情形,因此吸毒状态仍然被认为具有责任能力,不是责任阻却事由,也不是责任减轻事由。

浅析原因自由行为

浅析原因自由行为

浅析原因自由行为作者:王晶来源:《青年与社会》2020年第13期摘要:原因自由行为对于我国而言尚处于立法空白,在理论界对原因自由行为概念、构成要件等问题的界定均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自陷“意识不清、行为失控”并利用该种状态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例大量的增多,法官只能依靠自己的业务技能、工作经验以及审判委员会的决议来加以审判。

笔者通过查阅大量的资料对原因自由行为的基本理论以及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现状进行深入的研究,并从立法、司法等角度分析我国原因自由行为的现状,为我国建立原因自由行为制度提出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自由行为;无责任能力;实行行为一、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原因自由行为对于我国而言属于舶来品。

在德国的理论界认為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在故意或过失使自己丧失行为能力或欠缺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实施的违法行为。

由此可见,德国的学者认为原因自由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主观上既可具有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我国学者马克昌教授认为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故意使自己陷入无行为能力或者无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利用所处状态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该行为被称为原因自由行为。

可见马克昌教授对原因自由行为的定义与德国学者的观点如出一辙。

也就是意味着,马克昌教授认为原因自由行为人所实施的原因自由行为的前提为该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责任能力,行为人实施原因自由行为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而张明楷教授则认为行为人由于自身的原因导致自己处于“意识不清”、“行为失控”的状态,并且在此种状态下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该行为被称为原因自由行为。

可见张明楷教授认为,原因自由行为人是否是故意还是过失使自己自陷“意识不清”、“行为失控”的状态在所不问,并且也无需强调行为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责任能力,仅强调其自陷“意识不清”、“行为失控”状态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即可。

由此可见,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原因自由行为的定义尚存争议。

也论原因自由行为——与齐文远刘代华先生商榷

也论原因自由行为——与齐文远刘代华先生商榷

也论原因自由行为——与齐文远刘代华先生商榷
面对自由行为这一问题,我与齐文远、刘代华先生表示出相反的观点。

齐文远先生认为,自由行为是人类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它可以有效促进
人们对未来和社会的发展,从而创造更多新颖的想法,实现人类的进步;
刘代华先生则坚定地反对,他强调自由行为常常会把个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只考虑个人的益处而忽视他人的利益,这会使一个社会紊乱,甚至发生更
多社会矛盾和纠纷。

首先,有必要清楚界定“自由行为”的内涵。

自由行为指的是个人主动、自发及独立思考行动的过程,其行动受自身思维规则和潜意识的制约,其行动方式没有被任何内外因素绑定,可以做到无形中的自由。

然而,无论起源于何处,自由行为都不是一种模式,而是一种理念,
只有掌握了这种理念,尊重彼此的私人权利,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行为。

浅谈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

浅谈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

浅谈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张雁琳(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贵阳550025)摘要本文从原因自由行为的角度出发,论述了对于吸食毒品后致使自己麻醉状态下犯罪的责任承担问题,原因自由行为是有责的,但它包含了故意与过失两种形态,本文简要的探讨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

介绍了吸毒行为的可罚性,对原因自由行为做了解析,原因自由是具有可罚性的,吸毒属于一种自陷行为,并不能以此说明行为人在犯罪时没有责任能力。

关键词原因自由行为责任承担责任吸毒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吸毒后引起的种种犯罪行为大多在刑法上都会得到惩戒,而只是吸毒本身并没有被入刑。

吸毒容易引发赌博、盗窃、卖淫、抢劫、杀人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影响社会稳定,并且如今供给吸食的大多为合成毒品即新型毒品,与传统的麻醉毒品不同的是,新型毒品易使人兴奋和致幻,使吸毒者处于高度兴奋的状态从而具有攻击性,较之平时更容易出现攻击性的行为。

但有人认为,单从吸毒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对象来说,其损害的仅是吸毒者自己的利益,当然也有人认为:“从麻醉药品具有的习惯性以及其毒害的程度来看,刑法立足于家长式统治的立场,也处罚自己使用的行为”但是,犯罪行为不是以其不服从的表现而被禁止,而是以与其相结合法益之侵害的现实可能性之故而被禁止,笔者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在于对法益的侵害而不是对社会规范的不服从。

吸毒行为并不必然引起其他的犯罪行为,如果基于吸毒而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则可以按故意伤害等罪论处,“国家对个人之刑罚,属不得已之强制手段,选择以刑罚处罚个人之反社会行为,须刑事立法之目的具有正当性,施以刑罚有助于立法目的之达成,且别无其他侵害较小亦能达成目的之手段可资运用时,始得为之。

”所谓原因自由行为,目前的通说认为它是指行为人有意使用酒精饮料或其他麻醉剂之类的物品使自己处于酩酊状态中,从而使自己丧失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将自己处于无责任能力的状态的行为,称为原因行为,而处于无责任状态之下实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则是自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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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无行为则无犯罪--为一条刑法格言辩护.中外法学.1999(5).
②⑤[日]大谷实著.黎宏译.刑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5页,第76页.
黎宏.论刑法中的行为概念.中国法学.1994(4).
大塚仁教授举例说:在半睡半醒状态下,中途无意识的勒他人的脖子杀死他人的,不存在刑法对象的行为,但是,这种情况尚不能说就不存在行为。

[日]大谷实著.黎宏译.刑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1页.
[美]道格拉斯・N・胡萨克著.谢望原等译.刑法哲学.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9页.
林山田.刑法通论.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75页.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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