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新闻稿3-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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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3号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3号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1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项俊波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对其拟订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市场需求的人身保险开发管理机制,定期跟踪和分析经营情况,及时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核心竞争优势,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围绕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公司战略目标开发保险险种。

第二章设计与分类第七条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

定期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是指既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第九条年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07-01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保监发〔2011〕36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以在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批单和批注上应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经授权出单的分支机构公章或上述两者的合同专用章。

二、关于业务宣传材料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投保计划书、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等业务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和管理,由总公司或其授权分公司印刷,保险公司不得授权保险销售人员个人设计、变更业务宣传材料。

三、关于年金保险业务经营在承保年金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可以采用趸缴期领或期缴期领的方式,对于期缴期领方式,可允许被保险人选择趸领方式,但不得对同一保单采用趸缴趸领的方式承保。

四、关于犹豫期(一)“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

(二)投保单或保险条款中应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展业时以及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发送保单时,应对犹豫期内的权利进行说明。

(三)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费用扣除应当符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五、关于销售佣金(一)个人寿险保单支付的直接佣金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的标准:趸缴保费的直接佣金占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4%;期缴保费的直接佣金总额占保费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并且直接佣金占各保单年度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标准:缴费期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死亡保险年金和生死两全保险死亡保险年金和生死两全保险死亡保险年金和生死两全保险10年以下25%20%15%10%10%5%10-20年35%30%20%15%15%10%20年及以上40%35%25%20%15%10%注:表中所列死亡保险,指只承担死亡给付责任的保险。

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2号各人身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为了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配合《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列人身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包括:(一)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以外的其他类型人寿保险;(二)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以外的其他类型年金保险;(三)未能比照《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开发的团体分红型人寿保险和团体分红型年金保险;(四)中国保监会规定须经审批的其他保险险种。

前款规定以外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保险公司开发的两全保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首次给付生存保险金应当在保单生效满3年之后;(二)保险期间不得少于5年;(三)投资连结型两全保险和万能型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成年人的,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已交保险费的105%或保单账户价值的105%。

其他类型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成年人的,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已交保险费的105%。

(四)死亡保险至少应当提供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三、保险公司不得开发团体两全保险。

四、保险公司开发的年金保险可以包含死亡给付保险金责任或全残给付保险金责任,但死亡给付保险金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变额年金保险适用《关于印发〈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1〕25号)的有关规定。

五、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可以提供持续奖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账户价值、累计已交保险费或趸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的持续奖金,其首次给付时间应当在保单生效满5年之后;(二)按照当期期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的持续奖金,可在投保人交纳第2期保险费时开始给付,给付比例应不得高于当期期交保险费的2%,未交纳期交保险费的保单年度不应给付持续奖金。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2-01-15 分享到:【字体:大中小】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1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项俊波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对其拟订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市场需求的人身保险开发管理机制,定期跟踪和分析经营情况,及时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核心竞争优势,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围绕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公司战略目标开发保险险种。

第二章设计与分类第七条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

定期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是指既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2011年12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3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得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得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得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得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与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得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对其拟订得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市场需求得人身保险开发管理机制,定期跟踪与分析经营情况,及时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经营管理中存在得问题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核心竞争优势,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围绕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公司战略目标开发保险险种。

第二章设计与分类第七条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人寿保险就是指以人得寿命为保险标得得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

定期寿险就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固定年限得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就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得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就是指既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得人寿保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5号1999年1月15日)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维护各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防止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条款、费率的使用(一)人身保险条款、费率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制定,并由总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备案后才能使用,分支公司不得自行制定条款、费率。

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核准备案,但未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或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可使用到1999年9月底。

总公司认为可继续使用的,由总公司报中国保监会重新备案后方可继续使用。

(二)使用未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已签发的人身保险保单,凡将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满期或终止的,可按原条件执行到保单满期或终止;凡在1999年末以后满期或终止的,保险公司可在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将该保单转换为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或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示、费率的保单,亦可退保。

(三)保险公司承保(包括组合保险责任)必须使用经核准备案的条款;人寿保险不允许用协议书的形式承保;若确有必要,可在经核准备案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但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

批单必须一式两份,分别贴在保单正、副本上。

在批单之外,不允许另订补充协议。

二、关于代理手续费和佣金(一)个人寿险保单的佣金个人寿险保单支付的直接佣金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的标准:1.趸缴保费方式的直接佣金占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4%;2.期缴保费方式的直接佣金总额占保费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并且直接佣金占各保单年度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标准:┌─────┬─────────┬─────────┬────────┐│缴费期│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死亡保险│年金和生│死亡保险│年金和生│死亡保│年金及生││││死两全保││死两全保│险│死两全保││││险││险││险│├─────┼────┼────┼────┼────┼───┼────┤│10年以下│25%│20%│15%│10%│10%│5%│├─────┼────┼────┼────┼────┼───┼────┤│10-20│35%│30%│20%│15%│15%│10%││年│││││││├─────┼────┼────┼────┼────┼───┼────┤│20年及以│40%│35%│25%│20%│15%│10%││上│││││││└─────┴────┴────┴────┴────┴───┴────┘注:表中所列死亡保险,指只承担死亡给付责任的保单(二)团体人身保险保单的手续费各公司要严格执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个人代理人不得办理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各保险公司不得向团体人身保险投保单位的经办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支付手续费、佣金或回扣。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年36号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年36号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07-01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保监发〔2011〕36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以在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批单和批注上应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经授权出单的分支机构公章或上述两者的合同专用章。

二、关于业务宣传材料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投保计划书、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等业务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和管理,由总公司或其授权分公司印刷,保险公司不得授权保险销售人员个人设计、变更业务宣传材料。

三、关于年金保险业务经营在承保年金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可以采用趸缴期领或期缴期领的方式,对于期缴期领方式,可允许被保险人选择趸领方式,但不得对同一保单采用趸缴趸领的方式承保。

四、关于犹豫期(一)“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

(二)投保单或保险条款中应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展业时以及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发送保单时,应对犹豫期内的权利进行说明。

(三)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费用扣除应当符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五、关于销售佣金(一)个人寿险保单支付的直接佣金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的标准:趸缴保费的直接佣金占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4%;期缴保费的直接佣金总额占保费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并且直接佣金占各保单年度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标准:缴费期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死亡保险年金和生死两全保险死亡保险年金和生死两全保险死亡保险年金和生死两全保险10年以下25%20%15%10%10%5%10-20年35%30%20%15%15%10%20年及以上40%35%25%20%15%10%注:表中所列死亡保险,指只承担死亡给付责任的保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以在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批单和批注上应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经授权出单的分支机构公章或上述两者的合同专用章。

二、关于业务宣传材料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投保计划书、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等业务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和管理,由总公司或其授权分公司印刷,保险公司不得授权保险销售人员个人设计、变更业务宣传材料。

三、关于年金保险业务经营在承保年金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可以采用趸缴期领或期缴期领的方式,对于期缴期领方式,可允许被保险人选择趸领方式,但不得对同一保单采用趸缴趸领的方式承保。

四、关于犹豫期(一)“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

(二)投保单或保险条款中应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展业时以及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发送保单时,应对犹豫期内的权利进行说明。

(三)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费用扣除应当符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附件解析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附件解析

附件1: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表附件2: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报送材料清单表23注:1、带号材料为特定险种提供的材料;2、第17、18项仅对分红保险要求;3、公司声明中的“《××》”为险种名称;4、保险公司填报“材料齐全检查”项时,应在“公司报送”栏内填写报送份数,如无,则注明原因。

4附件3: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5注:1、带号材料为特定险种提供的材料;2、保险公司填报“销售时间”时,如果尚未销售则填写“尚未销售”,已经销售则填写开始销售日期;3、第10项仅对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要求;4、公司声明中的“《××》”为险种名称;5、保险公司填报“材料齐全检查”项时,应在“公司报送”栏内填写报送份数,如无,则注明原因。

附件4:变更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6注:1、带#号材料为特定险种提供的材料;2、历次审批或备案时间:经中国保监会审批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时间为中国保监会批复文件的时间;2004年7月1日之前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时间为中国保监会备案该险种的时间(以备案表中有关时间为准);2004年7月1日之后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时间为保险公司报送该险种的时间(以清单表中报送日期为准);3、若涉及多项材料的变更,应将变更材料一一列明在报送材料清单中,并7注明材料名称;4、保险公司名称变更导致其定名发生变更,但其他内容未变更的,可以不提交第3、4、5项材料;5、公司声明中的“《××》”为险种名称;6、保险公司填报“材料齐全检查”项时,应在“公司报送”栏内填写报送份数,如无,则注明原因。

8附件5:法律责任人备案情况表注:填写时若无对应内容则填写“无”。

9附件6:总精算师声明书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本人已恪尽对××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精算审核的职责,现确认如下事项:一、分类准确,定名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二、精算报告内容完备;三、精算假设和精算方法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和中国保监会精算规定;四、利益演示方法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本条适用于有利益演示的险种)五、保险费率厘定合理,满足充足性、适当性和公平性原则;六、其他需要特别声明的事项。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11-29 9:29:31保监发〔2011〕36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以在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批单和批注上应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经授权出单的分支机构公章或上述两者的合同专用章。

二、关于业务宣传材料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投保计划书、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等业务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和管理,由总公司或其授权分公司印刷,保险公司不得授权保险销售人员个人设计、变更业务宣传材料。

三、关于年金保险业务经营在承保年金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可以采用趸缴期领或期缴期领的方式,对于期缴期领方式,可允许被保险人选择趸领方式,但不得对同一保单采用趸缴趸领的方式承保。

四、关于犹豫期(一)“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

(二)投保单或保险条款中应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展业时以及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发送保单时,应对犹豫期内的权利进行说明。

(三)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费用扣除应当符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五、关于销售佣金(一)个人寿险保单支付的直接佣金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的标准:趸缴保费的直接佣金占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4%;期缴保费的直接佣金总额占保费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并且直接佣金占各保单年度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标准:缴费期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死亡保险年金和生死两全保险死亡保险年金和生死两全保险死亡保险年金和生死两全保险10年以下25%20%15%> 10%10%5%10-20年35%30%20%15%15%10%20年及以上40%35%25%20%15%10%注:表中所列死亡保险,指只承担死亡给付责任的保险。

A4练习题1301

A4练习题1301

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项目CICE 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CICE)——中国寿险管理师资格课程A4《人身保险合同》1301单选100题,每小题1分,共100分。

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或是最合适的。

选对得1分,多选、不选或错选均得0分。

请考生最好在试卷上也填写或标出答案,以备将来查询及存档。

1.下列风险中属于生命风险的是()。

A.残疾风险 B.早逝风险 C.疾病风险 D.火灾风险(答案是:B.早逝风险;P3,p2)2. 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必须是可保风险,构成可保风险必须的要件有():①可保风险须为纯粹性风险;②可保风险须为可预知、可控制的风险;③可保风险不是偶然发生的风险;④可保风险应有引致重大损失的可能性;⑤可保风险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但实际出险的标的仅为少数。

A.①②③ B.①④⑤ C.③④⑤ D.①②③④⑤(答案是:B.①④⑤;P7)3. 2011年,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

根据新规定,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等。

() A. 正确 B. 错误(答案:B. 错误,补充资料,P9)4. 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都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为保险标的,但两者针对的保险事故不同,意外伤害保险是由外界原因引发的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健康受到损害,健康保险是由被保险人身体内部的原因导致其健康受到损害。

() A. 正确 B. 错误(答案:B.错误, P10)5. 人身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包括():①人身风险的同质性;②大数法则;③分担损失,互助共济;④保险利益原则。

A. ②④B. ①②③C. ①②④D. ①②③④(答案:B.①②③ P11-12,倒8-9行)6.保险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7.01•【文号】保监发[2004]76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30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76号)各寿险公司、各保监局:为了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审批和备案管理,配合《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6号)的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新开发的人寿保险产品,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包括:(一)除传统型、分红型、万能型和投资连结型以外的其他人寿保险产品;(二)未能比照《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开发的团体分红型、团体万能型、团体投资连结型人寿保险产品;(三)中国保监会规定须经审批的其他新开发的人寿保险产品。

二、除上述产品以外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应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包括:(一)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二)健康保险产品;(三)符合《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的传统型人寿保险产品;(四)符合《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的个人分红型、个人万能型和个人投资连结型人寿保险产品;(五)比照《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开发的团体分红型、团体万能型、团体投资连结型人寿保险产品。

三、保险公司可以对已经审批产品进行变更。

变更后改变产品类型、定价基础或定价方法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报产品审批或者备案;变更后不改变产品类型、定价基础和定价方法的,保险公司应当将该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

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为了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配合《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列人身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包括:(一)除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和投资连结型以外的其他类型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二)未能比照《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开发的团体分红型人寿保险和团体分红型年金保险;(三)中国保监会规定须经审批的其他人身保险险种。

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保险公司开发的两全保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生存保险金首次给付不得早于保单生效后3年;(二)保险期间不得少于5年;(三)投资连结型两全保险和万能型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成年人的,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已交保险费或保单账户价值的105%。

其他类型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成年人的,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已交保险费的105%。

死亡保险金额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等原因身故时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开发的年金保险可以包含死亡给付保险金责任或全残给付保险金责任,但死亡给付和全残给付只能设计为返还已交保险费或返还保单现金价值。

四、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可以提供持续奖金,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按照账户价值、累计已交保险费或趸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的持续奖金,其首次给付时间应不早于第5个保单年度;(二)按照当期期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的持续奖金,可在投保人交纳第2期保险费时开始给付,给付比例应不得高于当期期交保险费的2%,未交纳期交保险费的保单年度不应给付持续奖金。

五、保险公司应以EXCEL格式报送利润测试模型的电子文档。

除利润测试模型的电子文档外,保险公司应以PDF格式报送审批或备案有关材料的电子文档,其中利润测试模型的电子文档、精算报告的电子文档和其他材料的电子文档应当分开。

人身保险合同练习题 (1)

人身保险合同练习题 (1)

根据规定,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
年金保险等。( )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B. 错误 P9)
23. 下列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特征的陈述中,错误的是( )。
A. 人身保险合同也适用代位追偿原则
B. 保险标的人格化是人身保险最根本的特点
C. 人身②可保风险须为可预知、可控制的风险
③可保风险不是偶然发生的风险
④可保风险应有引致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⑤可保风险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但实际出险的标的仅为少数
A.①②③
B.①④⑤
C.③④⑤
D.①②③④⑤
(答案是:B.①④⑤;P6)
22. 2011 年,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 2011 年第 3 号)。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B. 错误;P17
18. 与财产保险相比,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具有特殊性,即其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中
的人寿保险与财产保险合同相比具有的特殊性包括( )。
①补偿性 ②储蓄性 ③长期性 ④定额给付性
A. ①③④
B. ①②③
C. ①②④
D. ②③④
(答案:D. ②③④; P 20
1
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项目 CICE
15.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规定,保险期间为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属于( )。
A.短期健康保险
B.重大疾病保险
C.长期健康保险
D.长期护理保险
(答案是:C.长期健康保险;P10)
16. 法律渊源是指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即法律规范源自哪些法律文件。下列不属于人身保险合同法律规范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6.27•【文号】保监发[2011]36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以在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批单和批注上应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经授权出单的分支机构公章或上述两者的合同专用章。

二、关于业务宣传材料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投保计划书、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等业务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和管理,由总公司或其授权分公司印刷,保险公司不得授权保险销售人员个人设计、变更业务宣传材料。

三、关于年金保险业务经营在承保年金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可以采用趸缴期领或期缴期领的方式,对于期缴期领方式,可允许被保险人选择趸领方式,但不得对同一保单采用趸缴趸领的方式承保。

四、关于犹豫期(一)“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

(二)投保单或保险条款中应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展业时以及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发送保单时,应对犹豫期内的权利进行说明。

(三)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费用扣除应当符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五、关于销售佣金(一)个人寿险保单支付的直接佣金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的标准:趸缴保费的直接佣金占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4%;期缴保费的直接佣金总额占保费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并且直接佣金占各注:表中所列死亡保险,指只承担死亡给付责任的保险。

20151203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20151203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发布时间:2015-12-03(2011年12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3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对其拟订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市场需求的人身保险开发管理机制,定期跟踪和分析经营情况,及时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核心竞争优势,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围绕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公司战略目标开发保险险种。

第二章设计与分类第七条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

定期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是指既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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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为了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配合《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列人身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包括:(一)除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和投资连结型以外的其他类型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二)未能比照《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开发的团体分红型人寿保险和团体分红型年金保险;(三)中国保监会规定须经审批的其他人身保险险种。

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保险公司开发的两全保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生存保险金首次给付不得早于保单生效后3年;(二)保险期间不得少于5年;(三)投资连结型两全保险和万能型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成年人的,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已交保险费或保单账户价值的105%。

其他类型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成年人的,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已交保险费的105%。

死亡保险金额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等原因身故时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开发的年金保险可以包含死亡给付保险金责任或全残给付保险金责任,但死亡给付和全残给付只能设计为返还已交保险费或返还保单现金价值。

四、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可以提供持续奖金,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按照账户价值、累计已交保险费或趸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的持续奖金,其首次给付时间应不早于第5个保单年度;(二)按照当期期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的持续奖金,可在投保人交纳第2期保险费时开始给付,给付比例应不得高于当期期交保险费的2%,未交纳期交保险费的保单年度不应给付持续奖金。

五、保险公司应以EXCEL格式报送利润测试模型的电子文档。

除利润测试模型的电子文档外,保险公司应以PDF格式报送审批或备案有关材料的电子文档,其中利润测试模型的电子文档、精算报告的电子文档和其他材料的电子文档应当分开。

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

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

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是指对人身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以确保人身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相关机构和部门制定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

一、总则《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是我国人身保险监管的基本法规,其目的是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人身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该规定适用于从事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及从事人身保险经纪业务的相关机构和个人。

二、健全经营管理体制规定中强调了人身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规范经营。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同时,规定还要求人身保险公司每年进行经营计划和风险评估,并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

三、保险产品设计与销售《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对保险产品的设计和销售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

首先,明确了保险产品应当合理、合法,符合消费者的实际需求。

其次,规定了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真实告知消费者保险产品的利益和风险等。

此外,对虚假宣传和误导销售行为也做出了明确禁止。

四、资金管理与风险投资规定中对人身保险公司的资金管理和风险投资行为进行了规范。

首先,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健运作。

其次,对人身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了合理限制,规定了资金运用的底线和风险控制要求。

另外,规定中还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了限制和规范,以避免投资风险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五、信息披露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定中要求人身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

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保险信息。

对于消费者投诉,规定中还明确了投诉处理机制和程序,以确保消费者能够合法维权。

六、监督检查与处罚制度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中明确了监督检查和处罚制度。

人身保险产品条款和保险费率

人身保险产品条款和保险费率

人身保险产品条款和保险费率人身保险产品条款是指保险公司发布的有关保险合同条款、保险责任、保险范围、保险金给付标准等事项的规定,也是保险合同中最核心的部分之一。

在购买保险前,投保人需要详细阅读条款,并了解其中的责任和义务,以便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保险费率是指根据不同保险产品的风险程度和历史理赔记录等因素,保险公司所制定的保费标准。

保险费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消费者的购买意向和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因此,保险公司需要通过科学的精算和风险管理,合理地制定保险费率,以保证有足够的保障金获得投保人的信任,并实现保险产品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人身保险产品条款和保险费率是保险合同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投保人来说,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理解条款和保费标准,是保障个人财产和身体健康的重要前提。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寿险〔2015〕136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寿险〔2015〕136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寿险〔2015〕136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深入推进人身保险产品费率政策改革,做好费率政策改革产品管理工作,促进人身保险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费率政策改革审批产品是指根据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相关规定,需要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的普通型、分红型和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

二、保险公司开发费率政策改革审批产品的,应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公司最近两个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处于充足II类。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充足II类时,应立即停止销售费率政策改革审批产品。

(二)公司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三)公司没有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正处于风险处置、整顿或接管期间。

(四)产品预定利率和最低保证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可持续性原则审慎确定,应不超过公司过去5年平均投资收益率。

对于开业时间不满5年的公司,其开业之前的投资收益率采用保险行业投资收益率。

同时,公司应该说明产品拟配置资产组合的预期投资收益能够支持产品最低保证成本及相关费用等支出;对于分红保险产品,公司还应考虑未来红利分配的影响。

本通知所指的投资收益率为财务收益率(财务收益率=(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其他收益-资产减值损失)/资金运用平均余额*100%[1]),公司过去5年各年度的投资收益率应经过外部审计或监管部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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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进一步强化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管力度。加强了对保险公司拟定保险费率的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在相关精算报告中包括定价方法、定价假设、利润测试参数以及主要参数变化的敏感性分析;同时,对于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险种,要求公司提交产品利润测试模型的电子文档。强化了保监局的监管职责,明确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市场情况要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报告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相关信息等。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险种定名、设计与分类的相关规定,强化人身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将年金保险从人寿保险中独立出来,并明确养老年金的条件和要求;完善了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对原有的定名规定进行修改完善;明确了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的设计要求,强化了风险保障功能,引导全行业进一步发挥人身保险的长期储蓄和风险保障竞争优势。
一是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和相关负责人的主体责任。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市场需求的人身保险开发管理机制;要求保险公司加强管理,定期跟踪和分析经营情况,及时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根据《保险法》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总精算师、法律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五是提升了法律责任人的任职资格要求,同时增加了保证其充分履行职责的条文。
六是放宽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备时限和有关变更的报备要求。将备案时限由原来的“不迟于销售后7日”放宽到“不迟于使用后10日”。同时,《办法》简化了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报备要求,以提高监管效率,方便保险公司灵活应对市场变化。
《办法》共分七章五十七条,并将于下发后立即施行。《办法》施行前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可以继续使用;《办法》施行后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符合《办法》和通知规定。《办法》的下发,将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管,明确公司主体责任,引导、推动行业进一步发挥风险保障、长期储蓄竞争优势和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保监会颁布《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201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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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பைடு நூலகம்近日颁布了《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
根据新修订的《保险法》的要求,中国保监会系统梳理、整合、完善人身保险产品监管规定,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和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新《办法》。新《办法》与以往规定相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变化:
三是规范保险公司的险种停售行为。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应当在停止使用后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说明停止使用的原因、后续服务等情况,并将报告抄送原使用区域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决定在部分区域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宣传和销售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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