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费率改革(历程内容角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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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预定利率:是指保险精算师在设计产品时为保单设定的每 年收益率。通俗地说,就是保险公司提供给投保人的回报率。 预定利率是寿险产品在计算保险费及责任准备金时所采用的利 率。它的高低和保险产品的价格直接相关。 寿险保单常说的三差益,死差益、利差益、费差益。差是指费 率设计时使用的假设与保单维护中实际的数据之间的差异;益 是指由于这些差异导致的收益。同时存在差损的概念。在其他 两个假设即死亡率假设和费用率假设不变的情况下,单独考虑 利息率对准备金的影响,则利息率高那么相同的未来支出的折 现值就少,因此评估利来自百度文库越高算出的责任准备金越低。
4、2015年2月13日中国保监会《关于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 知》:
1、万能型人身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2、万能 型人身保险的评估利率上限为年复利3.5%;3、保险公司开发万能型人身保险最低保 证利率不高于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评估利率上限的,应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 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保 险公司开发万能型人身保险最低保证利率高于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评估利率上限的,应 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一是放开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将定价权交给公司和市场。普通 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不再执行2.5%的 上限限制。 二是明确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标准,强化准备金和偿付能力监管 约束,防范经营风险。新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责任准备金评 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和3.5%的小者
人身保险费率改革
人身保险费率改革
一、概念阐述
二、人身保险费率改革历程
三、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内容 四、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影响 五、政策担忧
概念阐述:
人身保险:短期产品、理财型产品(万能险,分红险)、储蓄 型产品及保障型产品(普通型人身保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 养老年金) 思路:全面推进人身保险业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改革。首先启动 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费率改革。
人身保险费率改革历程: 国内寿险行业产品定价历史阶段
why2.5%:为高利率保单给中国寿险业造成的巨大“利差损”止血(上个世纪90年 代,通胀率高企,很多公司的寿险预定利率达到了6%以上,最高的能做到10%。到后 来开始紧缩,保险公司一看要大亏,赶紧叫业务员劝客户退保,于是“以退保保费为 业绩目标,退保成功给业务员佣金”的奇异现象出现了)
至此,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正式迈出最后一步。
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主要内容:
本次费率政策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放开前端、管住后端,即前端的产品预 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确定;后端的准备金评估利率由 监管部门根据“一篮子资产”的收益率和长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因素综合 确定,通过后端影响和调控前端合理定价,通过费率市场化改革倒逼保险 公司进行经营体制机制改革,撬动监管的改革创新。 具体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与之相适应的五项配套政策:
【调整】一是对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养老业务实施差别化的准备金 评估利率,允许养老年金等业务的准备金评估利率最高上浮15%, 支持发展养老保险业务。 【调整】二是适当降低长期人身保险业务中风险保额相关的最低 资本要求,鼓励和支持发展风险保障业务。预计将释放寿险行业资 本占用约200亿元,释放的资本可支持发展新业务4000亿元。 【调整】三是在控制费用总水平、消费者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 由保险公司自主确定佣金水平,优化费用支付结构,促进风险保障 业务发展。 【规范】四是进一步规范总精算师的任职和履职,明确总精算师 责任,发挥精算专业力量在费率改革中的积极作用。 【管理】五是加强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将偿付能力 状况作为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重要依据,并根据预定 利率是否高于规定的评估利率上限,分别采取审批、备案方式进行 管理。
人身保险费率改革历程:
2013年以来,保监会按照“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基本思路,稳步推进人身 保险费率政策改革,保监会确定了“普通型、万能型、分红型人身险”分三步走的 改革路线图。
1、2010年7月,保监会就曾发布《关于人身保险预定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
意见稿)》,决定放开传统人身保险预定利率,但由于部分保险公司强烈反对未能 施行。
2、2013年3月,保监会在寿险公司内部下发《关于开展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试 点的意见》及具体实施办法等文件。根据文件,人身险费率改革分为四个阶段:第 一阶段,开展普通型人身保险和与特定资产项目挂钩的专项保险产品(销售区域限 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大型城市)的费率政策改革试点;第二阶段,配合税收递延养老 保险等项目开展区域性试点;第三阶段,综合评估市场反应和风险情况适时开展公 司层面试点;最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实现费率管制的全 面放开。 3、2013年8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正式启动,新的 费率政策将从8月5日起正式实施。(重点了解:相较于传统险的费改,万能险、分 红险的费率放开与否意义并不是很大,因为事实上二者的费率已经市场化了。)
自从普通型人身险和万能险分别于2013年8月和2015年2月实施费率改革工作后, 两大险种得到了飞速发展,呈现产品供给丰富、产品价格回落和业务快速增长的效果。 5、2015年9月28日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 通知》: 1、分红型人身保险的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分红型人身 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为定价利率和3.0%的较小者。2、险公司应按照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于开发的分红型人身保 险产品预定利率不高于3.5%的,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预定利率高于3.5%的,报送中 国保监会审批。3、保险公司用于分红保险利益演示的低、中、高档的利差水平分别 不得高于0、4.5%减去产品预定利率、6%减去产品预定利率。保险公司应当在分红保 险产品说明书中用醒目字体标明保单的红利水平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 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