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国际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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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海之争

中国东海之争

从国际法角度论中日东海争端近年来,中日东海问题作为中日两国之间悬而未决的争端,时时泛起波澜,威胁着两国间的关系。

中日两国世代为邻,出于特殊的历史原因,两国的双边关系一直阴晴不定,而现今对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又为中日关系增添了新的变数。

2004年起日本对中国开发"春晓气田"突然发难,指责中国在主权范围内正常的海洋资源勘探,侵犯了日本的海洋权益。

尽管中国方面一贯认为中日专属经济区的界线应该在冲绳海槽,但考虑到存在争议,为维护两国关系,中国方面一直没有在争议海域进行资源开采活动。

鉴于东海划界问题的争议不仅涉及两国各自的国家主权,而且牵涉到重大的经济利益,因而我国对于这一问题,一贯主张双方应该通过谈判加以解决,多次强调"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解决东海问题的正确选择。

截至目前,中日之间已举行了七轮东海问题磋商,双方确认了把东海作为"合作之海"的方针,明确了维护东海局势稳定的重要性,也就各自共同开发的方案坦诚地交换了意见,尽管两国间还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但双方仍表示今后将继续保持磋商的进程。

一、中日东海争端的由来及双方立场(一)东海的地理情况东海是我国东部的一个边缘海,北起中国长江口北岸到韩国济州岛一线,南以广东省南澳岛到台湾省本岛南端一线同南海为界,东至日本琉球群岛,海域东西宽约300至500公里,南北长约1300公里,总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

东海的海底地形比较复杂,基本上可以分为两部分:西部为宽阔的大陆架,成为东海大陆架,占东海总面积的66.7%;东部为大陆坡。

东海大陆架是世界上最宽阔的大陆架之一,北宽南窄,平均水深72米,但是大部分海域的水深为60到140米,陆架外缘在水深120到200米处。

东海大陆架是我国大陆在海水下的自然延伸,直至冲绳海槽。

(二)中日东海争端的起因中日东海争端的起因源于日本自2004年5月起对中国开发"春晓气田"的反应逐步升级后导致的结果。

中日东海之争的国际法分析

中日东海之争的国际法分析
东海 大陆架 自 延伸原 则 中间线原 则 然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0 I 一8 —2 l 0 —5 2 l ) l 90 2 2 及最 攮小 的 客观标准 , 三 u 足划 界时 首先 平 必须 考虑 的因素 。 l j 门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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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东海之争的国际法分析

中日东海之争的国际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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釜——隧圜中日东洛之争的国际法分析赖镜华摘要申日两国在东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问题上主张各异,对有关国际法的理解也有明显分歧。

本文试结合《联合国海洋公约法》的有关内容,对中日东海之争论背景、争论焦点、钓鱼岛问题及解决措施作简要的分析与评论。

关键词东海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中间线原则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89.02海洋里蕴藏着丰富的资源,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海底资源的不断开发,新的“蓝色圈地运动”应运而生。

一、东海资源东海的价值在于其管辖海域的丰富资源。

除了渔业资源外,各国最为看重的是存在于岛屿所辖海域中的石油、天然气、矿产等重要的战略资源储备。

中国地质学界泰-"t-李四光生前预言,中国油气资源的未来在东海。

上个世纪60年代末以来,在东海发现了巨大的海底石油蕴藏。

据了解,东海的油气储藏量达77亿吨,相当于黑海油田的储存量,有望成为第二个中东。

二、争论焦点“专属经济区”还是“大陆架”?由“春晓油气田”引发的争端,主要源于中日两国所主张的东海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的分歧,包括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以及划界问题上应该遵循的原则。

(一)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专属经济区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指的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的权利。

大陆架则包括沿海国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因此沿海国对大陆架具有初始的、天然的和排他性的特殊权利。

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200海里内是一个重叠区域,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

如何从国际法角度看待和解决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

如何从国际法角度看待和解决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

如何从国际法角度看待和解决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一、东海争端的由来东海水域位于中国大陆与西太平洋岛弧之间,是中、日、韩、朝四国领土环绕的辽阔海域。

东海水域最明显的一道天然地质区隔界限就是冲绳海槽。

东海油气资源丰富,主要集中在东海大陆架坳陷带、钓鱼岛陆架边缘隆褶带以及冲绳海槽坳陷带。

“在这些地区,中国、日本和韩国单方面的权利主张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叠的。

”更为重要的是东海具有极为丰富的油气资源,在“蓝色圈地运动”盛行的今天,中国和日本相邻,又都是经济大国,日本作为一个贫油国家,在东海问题上中日两国面临着不可不免的冲突。

二、中日双方争执起因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核心是冲绳海槽的地位问题,这一问题反映了双方在划界原则上的严重分歧。

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过于笼统且缺乏可操作性,使得中日两国分别按照不同的原则提出了有利于己方划界方法。

中国主张“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强调东海大陆架是中国领土的自然延伸。

自1982年《公约》公布之日起,中国一直坚持以“公平原则”和“自然延伸原则”对东海宣示主权,主张“海洋划界应遵循的根本原则是公平合理原则”,而“等距离线只是划分海洋界限的一种方法,不应把它规定为必须采取的方法,更不应把这种方法规定为划界的原则”。

1996年中国在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声明:“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

就东海大陆架划界而言,中国主张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而非日本岛屿的自然延伸,因为冲绳海槽构成了两国大陆架之间的天然界线。

因此,应当以冲绳海槽,而不是中间线作为两国的大陆架边界。

日本主张“等距离中间线”原则,认为中日在东海的大陆架是中日共大陆架,应该使用中间线划界。

其1996年颁布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如果日本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外部界限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从日本基线量起的中间线,则中间线(或日本同外国议定的其他线)将代替外部界限的那一部分”。

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国际法分析兼论解决争端的可能方案

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国际法分析兼论解决争端的可能方案

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国际法分析兼论解决争端的可能方案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分析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法律框架和特点,并探讨解决该争端的可能方案。

需要明确的是,东海油气资源开发问题事关中国核心利益,涉及海域划界、资源分配等复杂问题,不是单纯的双边关系所能解决的。

在处理东海油气争端时,必须充分考虑历史事实、国际法和地区稳定等因素。

解决东海油气争端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包括政治外交手段、国际仲裁和司法程序等多个方面。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解决中日东海油气争端需要通过多方面的努力和合作,包括加强双边对话、推动地区安全稳定、完善国际规则等方面。

同时,我们也需要认识到,东海油气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对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寻求长期解决方案。

二、争端的法律性质分析中日东海油气争端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包括海洋权益、国际法、地缘政治等多个方面。

从海洋权益角度看,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的油气资源开发上存在竞争关系。

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两国必须遵守国际法和国际规则来解决分歧和争端。

从地缘政治角度看,中日东海油气争端还涉及到地区稳定和安全的问题。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海洋权益纠纷并不一定构成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或冲突。

虽然中日两国之间存在争议和分歧,但双方都有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分歧的意愿和能力。

因此,我们需要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运用国际法、国际准则和外交手段等和平方式解决争端,避免采取单边主义和霸权主义的行动。

解决中日东海油气争端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经济利益、生态环境、地区稳定等。

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当事国之间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寻求一种平衡各方利益的解决方案。

具体而言,可以考虑以下几种可能的方案:双边谈判:中日两国可以通过双边谈判来讨论东海油气资源的分配和利用问题。

这可以避免将争端国际化,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

第三方调解:如果双边谈判无法解决问题,可以考虑由第三方进行调解。

例如,可以邀请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参与其中,协助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

国际法视野下的中日东海争端

国际法视野下的中日东海争端

第27卷第1期Vol 127 No 11长春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 o f Changchun Normal Universi 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2008年1月Jan 12008国际法视野下的中日东海争端明廷权(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湖北武汉 430079)[摘 要]国际法视野下的中日东海争端,是中日两国围绕能源安全在国际法领域展开的关于东海大陆架划界的争夺和较量。

在东海争端中,中国主张公平原则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自然延伸原则。

自然延伸原则在适用东海大陆架划界上具备坚实的国际法文本依据、地理法律事实依据、国际司法判例依据。

日本主张的中间线原则不过是一种简便的划界方法,并不具备国际法原则地位,因此,日本无权将中间线原则强加给中国。

[关键词]国际法;大陆架;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中间线原则[中图分类号]D 8291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78X(2008)01-0021206[收稿日期]2007-12-14[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07CKS002(2007)2009))[作者简介]明廷权(1980-),男,湖北阳新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从事中日关系研究。

国际法视野下的中日东海争端,是指中日两国围绕能源安全在国际法领域展开的关于东海大陆架划界的争夺和较量。

中日两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原则、冲绳海槽的国际法地位等法律问题上存在巨大分歧,使得该争端成为海洋边界问题中一个十分典型而又非常棘手的事例。

从国际法角度审视中日东海争端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只有建立在正确辨析国际法依据和/善意履行国际条约0的基础上,中日东海争端才能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一、中日东海争端的产生东海是中国大陆东岸与日本海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西接中国,东面邻接日本的九洲和琉球列岛,北面濒临韩国的济洲岛和黄海,南以台湾海峡与南海相通。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国际法分析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国际法分析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国际法分析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国际法分析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概述自美国地质学家埃默里和日本专家新野弘预言东海海底特别钓鱼岛附近可能储藏着大量的石油资源,到1968年以埃默里为首的12位地质学家对东海和黄海海底进行地质构造的勘测,并报告称:“中国台湾与日本之间的大陆架很可能是世界上油气储藏量最丰富的地区之一”[1],日本就觊觎东海海域的海底资源,便开始对东海的油气资源进行大规模勘探。

而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我国也对东海海底资源情况进行勘探与开发,并探测出后被命名为“西湖凹陷”的储油量丰富的地区,并开发了“春晓油田”等,从此储藏着大量资源的东海大陆架就变成中日两国之间纠纷的焦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正式生效以后(以下称公约),世界各国对海洋资源都越来越重视,海洋划界纠纷也越来越多。

而随着中国与日本对东海海底的油气资源勘探和开发活动的深入,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愈演愈烈,中日也进行了长达4年的协商谈判,直到2008年才达成了原则共识,但随着钓鱼岛争端的问题,东海划界问题又搁置起来。

[2]故针对这一问题,探讨中日大陆架划界争端的由来,并通过借鉴借鉴国际案例,对东海大陆架划界进行国际法理分析,来探讨解决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方式很有必要。

二、中国与日本关于东海大陆架划分界线问题的观点及分歧根据《公约》第七十六条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

”也就是说,每个沿海国至少可以拥有从其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的大陆架,但是如果海岸相向邻国之间的大陆架宽度不超过400海里,当事国之间就会造成大陆架叠加的划界争端问题。

国际法——中日东海油气田之争

国际法——中日东海油气田之争

——谈谈对中日东海油气田事件的看法前段时间,大家都比较关注的一件事情就是“钓鱼岛撞船事件”,其争议焦点实质就在于该岛到底是哪国领土。

由该问题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中就包含了我今天要谈论的一个问题,那就是,中日东海油气田之争。

那么,东海争议到底是在哪里呢? 东海大陆架位于中、日、韩三国之间,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

东海大陆架蕴藏着非常丰富的水产、石油、天然气以及稀有矿产资源。

近年来,我国勘探人员先后在中国东海大陆架上发现了7个油气田。

我国的态度是,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中日间专属经济区的划分应该遵循“大陆架自然延伸”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两国海洋专属经济区分界线应在冲绳。

而日方说法是,日本一直主张采用陆地间等距离中间线来划分中日两国之间的东海大陆架。

日方所谓“本国大陆架”勘测的范围包括中国领土钓鱼岛、日本与韩国有争议的独岛等海域,总面积达65万平方公里,相当于日本国土面积的1.7倍。

下面,我来介绍一下上面所提到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与陆地间等距离中间线划分办法。

首先是“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Ⅵ部分——大陆架中的第76条规定:“1.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

”按照这一定义确定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包含钓鱼岛所处海床在内的东海大陆架是个广阔而平缓的大陆架,向东延伸至冲绳海槽,这个大陆架原本就是中国大陆的水下自然延伸部分,天然地属于中国。

此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规定,2500米深度是切断大陆架的标准,而冲绳海槽的深度已达2940米,由此可断定该海槽理所当然是中国大陆架和日本琉球群岛的岛架之间的分界线。

接下来要说的是日本所坚持的陆地间等距离中间线划分办法。

日本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部分“专属经济区(EEZ)”的相关条款提出:使用“中间线”划分方案,即,“重叠部分的EEZ”,按照两国“中间线”来划分。

如何从国际法角度看待和解决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

如何从国际法角度看待和解决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

如何从国际法角度看待和解决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商学(2)班孙小清 2012359992047一、东海争端的由来丰富的油气资源是导致争端的直接导火索。

2003年8月,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在东海距日本主张的“中间线”约5公里的中国侧海域开始实施开发活动(春晓油气田)。

2004年 6月9日,日本中川经济产业大臣在马尼拉与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张国宝副主任会谈,要求中国相关企业提供在春晓油气田建设勘探设施的相关情报。

中日双方东海争端就此正式让世人瞩目。

二、中日双方的深层次分歧(1)中国的大陆架划界原则--自然延伸原则从法律角度来看,大陆架被认为是沿海国的陆地在海水下面的自然延伸部分,与大陆形成一个连续的完整的整体。

根据自然延伸原则,我国对直至冲绳海槽的东海大陆架享有不可剥夺的主权权利。

(2)日本的大陆架划界原则--等距离中间线原则中间线或等距离线仅是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第1款确立的一项协定划界原则,即在无协议和除特殊情况另定边界外,大陆架界线是以每一点均与测算每一国家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

三、思考与分析(1)对日方主张的所谓中间线分析日本提出的中间线包含两层意义:一是以中间线分割东海专属经济区,二是以中间线与我国共享东海大陆架。

中日两国都不是《大陆架公约》的缔约国。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没有提到中间线,只是规定在国际法基础上协议划界,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中间线原则并不具有习惯法的地位。

东海海洋划界争端所涉及的海洋划界究竟是大陆架划界、专属经济区划界还是同时包括大陆架划界和专属经济区划界?显然,日方主要强调专属经济区划界,中方主要强调大陆架划界。

但事实上东海海洋划界争端同时涉及大陆架划界和专属经济区划界,这应该是中日双方需要达成的重要共识。

(2)日本大陆架划界背后的目的目前,东海油气田的开发涉及的是大陆架的矿物资源,而非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

从国际法视角看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

从国际法视角看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

从国际法视角看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王德水[1]内容提要中日两国之间有关钓鱼岛的争端主要涉及岛屿主权归属和东海海洋权益两个方面。

从国际法的原则来看,钓鱼岛的主权属于中国,日本所主张的“无主地先占”原则根本不能成立。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司法判例,钓鱼岛不应享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亦不具有划界效力。

中日东海大陆架的划分应遵循公平和自然延伸的原则,和平解决其争端。

关键词钓鱼岛主权争端大陆架专属经济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钓鱼岛群岛,日本称之为尖阁列岛,位于中国东海大陆架的东部边缘,由钓鱼岛(4.3km2)、黄尾屿(1.08km2)、赤尾屿(0.154km2)、南小岛(0.463km2)、北小岛(0.302km2)和3块小岛礁即大北小岛、大南小岛、飞濑岛等组成,总面积约6.344km2,其位置在中国台湾省基隆东北约102海里处,距中国福建、浙江沿岸174海里,从地质上看是中国最大的岛屿——台湾岛的附属岛屿。

钓鱼岛以东即为东海大陆架边缘,也是冲绳海槽区所在。

冲绳海槽南北走向,大部分深度超过1000m且坡度很陡,分别构成西部大陆架和东部岛架的陆坡,海槽两侧的地质构造性质截然不同。

因此,冲绳海槽也就成为我国东海大陆架和琉球群岛架的自然分界线,这也是确定钓鱼岛群岛属于台湾岛屿而不是琉球群岛一部分的重要客观证据。

一、中日钓鱼岛争端的由来中日钓鱼岛争端由来已久,但从20世纪60年代起,中日围绕钓鱼岛的主权发生一系列争执,两国均称对此岛拥有主权。

1972年中国政府在与日本恢复邦交正常化谈判中,提议从中日友好的大局出发,将钓鱼岛的归属问题留待以后条件成熟时再解决,日本政府予以接受。

但后来日本政府却反言称从未与中国达成“搁置主权争议”的承诺,纵容右翼分子登上钓鱼岛,加剧了纷争。

通过分析,中日钓鱼岛之争有两个主要原因:第一,“埃默里报告”对东海石油蕴藏量的乐观估计引发了日方对钓鱼岛的垂涎。

1969年,美国海洋学家埃默里等人所著的《东海和黄海的地质构造和水文特征》一文发表,文中提出在东海中、日、韩大陆架交界处存在着世界上最有希望的尚未勘探的海底石油资源。

中日东海争端历史进程及国际法律分析

中日东海争端历史进程及国际法律分析

中日东海争端历史进程及国际法律分析东海,是一片由中、日、韩三国领土环绕形成的半封闭海域,其三分之二的海底是大陆架,蕴涵着极其丰富的自然资源.东海自古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但是自日本明治天皇登基将对外侵略扩张作为基本国策后,中日在东海领域的矛盾和冲突就不断。

且自从美国地质学教授埃默里联合中日韩等多国专家在中国东海进行实地勘测,出具了一份指出东海地区将来也许会成为一个世界规模的产油区的调查报告后,中日关于东海的争端不断升级。

中日东海争端的主要原因是双方的大陆架划界原则不同。

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举办时通过了《大陆架公约》,该公约第六条规定“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以上海岸相向国家之领土时,其分属各该国部分之界线由有关各国以协议定之。

倘无协议,除因情形特殊应另定界线外,以每一点均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中央线为界线。

”正是这条中心线原则的提出,吸引日本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虽然后来的国际法院对“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表明了立场,否定了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已成为一般国际法或习惯国际法的观点。

但现在日本仍据此想与我国平分东海。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修正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的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

此外,还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这种权利是专属性的,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国际上现在通行的大陆架划界原则是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也是我国一直秉持的划界原则。

具体到中日东海海域划界, 由于冲绳海槽的存在, 其本身所具有的显著特征自然将东海海域一分为二, 成为天然的分界线。

这一地理特点使得中日东海划界必须以自然延伸原则为基础才是公平合理的。

由于东海最宽处仅为360海里,两国各自划定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后,必然会出现“重叠海域”。

中日东海争端详解

中日东海争端详解

领土主权与中日领海争端大家好:(15:00)下面,我将利用15分钟的时间,从这样三个方面讲述一下领土主权与中日的领海争端。

首先,讲第一个问题:中国领土主权与领海危机大家知道,领土主权是一个国家对其领土的管辖权、所有权和不可侵犯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最高权力。

国际关系的历史表明:一个国家的领土主权一旦遭到破坏,其他主权也就难免遭受威胁,甚至还有可能导致一个国家的最终灭亡。

1.那么我国的领土主权状况如何呢?请看,中国国家领土主权,是以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作为中国的领土主权空间来定义的。

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完整版图,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些标记着红色区域的争议地区,我们与周边邻国在这些地区还存在着重大的领土主权纠纷,甚至还有大面积的中国领土长期以来被他们所占有。

近些年来,日本强化在我钓鱼岛的军事存在,菲律宾国会通过专项法案将我黄岩岛等划为已有,马来西亚总理登陆南沙弹丸礁宣示主权,越南政府更是提出了对南沙群岛的全部主权要求,还有美韩、美日不断在我黄海、东海海域实施军事演习等等。

可以说,中国的周边海域风不平、浪不静,甚至常常是风起云涌、波谲云诡。

环顾整个世界的领海主权纷争,从这张地图上相互交错的各国海洋要求控制线,我们不难发现,我国所处的东亚地区是世界上领海、经济专属区及大陆架争议最为激烈的地区。

2. 《海洋法》关于沿海国海洋权益的有关界定为清晰明了地搞清中日的领海争端问题,先让我们通过这张图示来认识一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中涉及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几个概念。

这条线是海水退潮后的陆地边线,称做领海基线。

这以内的水域称为内水。

领海基线向外12海里以内的这些海域,就是我们所说的领海。

距领海基线12海里至24海里以内这12海里宽的水域,被称做毗连区。

毗连区向外到距领海基线200海里以内的海域,是专属经济区。

而大陆架,则是指沿海国领土自然延伸到海底的海床和底土,在其200海里内的范围可以说与专属经济区是一致的,向外最多可延伸到350海里。

国际法——中日钓鱼岛之争

国际法——中日钓鱼岛之争
• 国家领土主权,国家对其领土本身及领土内的人和 物所具有的最高权力,包括国家对其领土具有的排 他的所有权和管辖权。
• 众所周知,现如今,伴随着诸如钓鱼岛主权归属问 题,东海油气田开发问题,日本政府一意孤行参拜 靖国神社问题等,中日两国之间的关系愈发紧张, 严重阻碍了中日邦交的正常化。在这其中,钓鱼岛 主权归属问题更是成为了热点问题,难点问题。本 文将从历史角度证明钓鱼岛属于中国领土。
土,实须反省。
中日两国和则两利,斗则俱伤。解决钓鱼岛领土争端 问题,中国要对日本保持着“两强”:第一个“强”是强 大,即中国自身要拥有并保持强大的综合国力;第二个 “强”是强势,即中国政府保持着对日本政府的强大压力, 如此,钓鱼岛领土争端问题,将会符合人民的利益,有创 造性地解决。
• 中日关于钓鱼岛之争由来已久,是近几十年来甚至可能是往后很长时间段 内,中日两国关系中,最为重要的问题环节之一。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 国的领土,我国对钓鱼岛享有着绝对的领土主权,这一点事实从国际法角 度来说,更是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的支撑。
• 一、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 位于我国台湾省基隆市东北约92海里处,距日本琉 球群岛约73海里,但相隔一条深深的海槽,因此从 地理角度上来讲,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应属于我国 台湾省范围。钓鱼岛列岛系由钓鱼岛、黄尾屿、赤 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及三个小岛礁组成,总面积 约6.3平方公里。其中,钓鱼岛最大,面积4.3平方公 里,海拔约362米。东南侧山岩陡峭,呈鱼叉状,东 侧岩礁颇似尖塔,岛上 长期无人居住。
二、土地取得之“先占”
国际法上的领土“发现”即占有的先占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他的领 土主据原则,中国对钓鱼岛拥有合法主权。明永乐元年(1403年)的《顺 风相送》便记载了钓鱼岛、赤尾屿等地,由此可见,早在十四、十五世纪, 中国就已经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并且,据清、明等时期史料记载,也表 明钓鱼岛海域是中国的传统渔场,被我国渔民广泛利用从事渔业生产等活 动。因此,以先占方式取得的钓鱼岛领土主权理当归于中国。

中日东海争端详解

中日东海争端详解

领土主权与中日领海争端大家好:(15:00)下面,我将利用15分钟的时间,从这样三个方面讲述一下领土主权与中日的领海争端。

首先,讲第一个问题:中国领土主权与领海危机大家知道,领土主权是一个国家对其领土的管辖权、所有权和不可侵犯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最高权力。

国际关系的历史表明:一个国家的领土主权一旦遭到破坏,其他主权也就难免遭受威胁,甚至还有可能导致一个国家的最终灭亡。

1.那么我国的领土主权状况如何呢?请看,中国国家领土主权,是以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作为中国的领土主权空间来定义的。

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完整版图,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些标记着红色区域的争议地区,我们与周边邻国在这些地区还存在着重大的领土主权纠纷,甚至还有大面积的中国领土长期以来被他们所占有。

近些年来,日本强化在我钓鱼岛的军事存在,菲律宾国会通过专项法案将我黄岩岛等划为已有,马来西亚总理登陆南沙弹丸礁宣示主权,越南政府更是提出了对南沙群岛的全部主权要求,还有美韩、美日不断在我黄海、东海海域实施军事演习等等。

可以说,中国的周边海域风不平、浪不静,甚至常常是风起云涌、波谲云诡。

环顾整个世界的领海主权纷争,从这张地图上相互交错的各国海洋要求控制线,我们不难发现,我国所处的东亚地区是世界上领海、经济专属区及大陆架争议最为激烈的地区。

2. 《海洋法》关于沿海国海洋权益的有关界定为清晰明了地搞清中日的领海争端问题,先让我们通过这张图示来认识一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中涉及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几个概念。

这条线是海水退潮后的陆地边线,称做领海基线。

这以内的水域称为内水。

领海基线向外12海里以内的这些海域,就是我们所说的领海。

距领海基线12海里至24海里以内这12海里宽的水域,被称做毗连区。

毗连区向外到距领海基线200海里以内的海域,是专属经济区。

而大陆架,则是指沿海国领土自然延伸到海底的海床和底土,在其200海里内的范围可以说与专属经济区是一致的,向外最多可延伸到350海里。

从国际法角度浅析中日东海油气田之争

从国际法角度浅析中日东海油气田之争

从国际法角度浅析中日东海油气田之争.txt-两个人同时犯了错,站出来承担的那一方叫宽容,另一方欠下的债,早晚都要还。

-不爱就不爱,别他妈的说我们合不来。

中日可谓纠缠深重。

日本在封建时期是中国的附属国,然而二战时期又侵略中国。

加之两国是邻国隔海相望,两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之间的纠缠可谓错综复杂,同时矛盾重重。

随着世界资源的日益短缺,各国都在为自己寻找最大的能源利益。

其中,蕴藏着大量天然气的东海就是近几年中日的一个矛盾焦点。

海洋中蕴含了大量丰富的资源。

因为海洋比陆地更难划分界限,所以在海洋中的权利范围一直是各国争议的重点。

作为沿海国家的中国与岛国日本隔海相望,利益冲突不断。

其中,中日东海油气田之争源于中日专属经济区界线的划分之争。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岸国可以从海岸基线开始计算,把200海里以内的海域作为自己的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内的所有资源归沿岸国拥有。

但是,中日两国之间的东海海域很多海面的宽度不到400海里,故而中日两国在东海专属经济区的界线问题上存在着严重的分歧。

日本认为应按照两国海岸线的中间线来划分东海海域日中两国的专属经济区。

但中国方面认为,东海海底的地形和地貌结构决定了中日之间的专属经济区界线的划分应该遵循“大陆架自然延伸”的原则,不承认日本单方面提出的所谓“日中中间线”。

因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但问题又出现了,对于大陆架的判断亦是中日争论的焦点。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梁云祥介绍,中国认为一直到冲绳海沟都是大陆陆地的自然延伸部分,完全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所以说在冲绳海沟以西都应该是属于中国的。

但日本认为中日双方是“共大陆架”的,600海里的“冲绳海槽”,只是一个偶然出现的“海沟”,并没有从地质上把这个大陆架给割断,不能作为两个大陆架的分隔。

日方据此提出以两国海岸基准线的中间线来确定专属经济区的界线,即所谓的“日中中间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大陆架交错的国家应该经过协商解决划界问题,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依照中线原则)。

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国际法分析——兼论解决争端的可能方案

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国际法分析——兼论解决争端的可能方案

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国际法分析——兼论解决争端的可能方案余民才一、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由来中日东海油气争端源于日本自2004年5月起对中国开发“春晓”油气田逐步升级的反应。

2004年5月28日,日本“对中国在紧贴中日中间线中国一侧的东海海域设置天然气开采设施一事”表示关注,并打算“就中国之举是否侵害了日本的权益展开调查”。

随后,日本正式向中国提出交涉。

2004年6月9日,日本经济产业大臣在出席马尼拉“东盟加中、日、韩三国能源部长会议”时,向我国官员正式提出,要求中国提供在东海专属经济区调查和试验开采油气田的相关数据。

他还说,如果中国“继续漠视日本的要求”,日本可能派遣调查船到上述海域调查,并开始建设自己的天然气项目。

对于日本的要求,我国予以断然拒绝,同时也持积极态度,主张通过冷静、友好的外交渠道,以对话来解决这一争端,并建议进行共同开发。

然而,日本没有作出积极回应。

在2004年6月21日“亚洲合作对话”青岛会议上,当中日两国外长谈及东海天然气田问题时,我外长呼吁双方搁置分歧,共同开发东海资源,并希望日方对此提议进行研究,但日本外相只是表示“继续保持接触”。

日本经济产业大臣则在国内明确地说:“我们对中国的提案不感兴趣,在这方面,我们不考虑联合开发。

”2004年7月,中日之间的对立状态进一步加深。

就在“卢沟桥事变”纪念日那天,日本花巨资租用的挪威籍科考船在数艘先导船的引导下来到距离“春晓”油气田约50公里处的海域进行海底资源调查。

这引起中方的严正交涉。

日益恶化的事态不仅使美国表示关注,而且还给我国海上对外油气开发合作带来了消极影响。

2004年9月28日,“春晓”油气田项目的外方合作伙伴——皇家壳牌石油公司和优尼科石油公司宣布退出。

就在2004年10月25日中日双方就解决争端举行的事务级磋商中及其之后,日本威胁说,如果中方今后仍不向日方提供信息,日本就将在“春晓”油气田附近的日方水域进行勘探,并可能中断磋商。

中日东海之争焦点法律问题分析的开题报告

中日东海之争焦点法律问题分析的开题报告

中日东海之争焦点法律问题分析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与意义在中日长期海洋争端中,东海问题一直是双方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目前,中日之间钓鱼岛的归属仍然是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双方一直在进行谈判,并在实践中不断地发掘、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平衡双方的利益,维护稳定和平。

因此,研究中日东海争端的法律问题,无疑是当前的一个重要议题。

本文将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为主要参照标准,对中日东海争端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从中探讨解决该问题的可行性,并贡献一些建设性的思路和建议。

二、研究内容与方法本文将围绕中日东海争端焦点问题——钓鱼岛的归属进行展开。

分析并比较相关国际法规定,特别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洋边界、岛屿及其相关海域的规定,深入挖掘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中日双方提出的各自的主张和论证。

同时,结合前人的相关研究成果,并从中国法律与国际法的角度出发,系统分析并探讨其背后争议的深层次根源,从而寻求合理解决方案。

三、研究预期目标本文的目标是提供对中日东海争端相关法律问题的深入研究,旨在为进一步解决该问题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建议。

具体目标如下:1. 分析中日双方海洋主张的法律依据,比较不同观点之间的差异和分歧,找出相关的争议点和法律适用问题。

2. 结合国际法规定及引用判例,剖析涉及钓鱼岛争端中的根本法律问题。

3. 总结中日钓鱼岛争端背后的深层次根源,并探讨合理解决方案,为协商解决争端提供合理思路。

四、论文结构安排本文主要内容包括引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和结论等六个部分。

1. 引言:简要说明研究背景和意义,明确本文研究内容和目标,阐明论文结构。

2. 第一章:介绍中日钓鱼岛争端的概况,包括相关背景与历史沿革,争端焦点问题,以及涉及争端的各方的主张和策略等。

3. 第二章: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对海洋边界及其相关海域的规定,比较中日钓鱼岛争端双方的海洋主张之间的差异和争议点,重点剖析双方的主张及其法律依据,如何应用相关规则以及从法律角度确认钓鱼岛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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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国际法分析——兼论解决争端的可能方案余民才关键词: 东海油气争端/中间线/临时安排/共同开发内容提要: 中日东海油气争端是由日本以其单方面主张的中间线对抗中国合法利用资源活动引起的,中国没有义务提供油气资料。

划定边界和划界前的临时安排是解决争端的两个替代方法,而后者更适宜于解决现实争端。

冻结争议海域的一切油气活动、暂定措施区域和共同开发是三种可选择的临时安排。

共同开发是最实际可行的双赢解决之策。

一、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由来中日东海油气争端源于日本自2004年5月起对中国开发“春晓”油气田①逐步升级的反应。

2004年5月28日,日本“对中国在紧贴中日中间线中国一侧的东海海域设置天然气开采设施一事”表示关注,并打算“就中国之举是否侵害了日本的权益展开调查”。

随后,日本正式向中国提出交涉。

2004年6月9日,日本经济产业大臣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在出席马尼拉“东盟加中、日、韩三国能源部长会议”时,向我国官员正式提出,要求中国提供在东海专属经济区调查和试验开采油气田的相关数据。

他还说,如果中国“继续漠视日本的要求”,日本可能派遣调查船到上述海域调查,并开始建设自己的天然气项目。

②对于日本的要求,我国予以断然拒绝,同时也持积极态度,主张通过冷静、友好的外交渠道,以对话来解决这一争端,并建议进行共同开发。

然而,日本没有作出积极回应。

在2004年6月21日“亚洲合作对话”青岛会议上,当中日两国外长谈及东海天然气田问题时,我外长呼吁双方搁置分歧,共同开发东海资源,并希望日方对此提议进行研究,但日本外相只是表示“继续保持接触”。

日本经济产业大臣则在国内明确地说:“我们对中国的提案不感兴趣,在这方面,我们不考虑联合开发。

”③2004年7月,中日之间的对立状态进一步加深。

就在“卢沟桥事变”纪念日那天,日本花巨资租用的挪威籍科考船在数艘先导船的引导下来到距离“春晓”油气田约50公里处的海域进行海底资源调查。

这引起中方的严正交涉。

日益恶化的事态不仅使美国表示关注,④而且还给我国海上对外油气开发合作带来了消极影响。

2004年9月28日,“春晓”油气田项目的外方合作伙伴———皇家壳牌石油公司和优尼科石油公司宣布退出。

就在2004年10月25日中日双方就解决争端举行的事务级磋商中及其之后,日本威胁说,如果中方今后仍不向日方提供信息,日本就将在“春晓”油气田附近的日方水域进行勘探,并可能中断磋商。

⑤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二、中日双方的权利基础与油气调查、开采活动的法律性质其实,中日东海资源之争并非始自今日。

早在20世纪60年代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预测东海可能是世界上油气储量最丰富的地区之一之后,在东海就掀起了“海底石油之战”。

1974年,日本在东海中间线以东的争议海域与韩国订立共同开发协定,遭到中国的抗议。

⑥长期以来,日本无视东海存在争议的客观事实,将其单方面主张的“中间线”作为东海的“既定”边界线强加给中国,这是中国无论如何都不能接受的。

在客观了解、正确分析这场争端时,需要明确、澄清几个概念,了解分歧之所在。

(一)自然延伸与200海里距离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⑦规定,每个沿海国都对其近海区域拥有权利。

中日两国作为东海的相向邻国,各自对其邻近海域的权利不容否认,而且两国都在国内法上予以确认。

日本1996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1条和第2条规定,日本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是从其领海基线量起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区域。

如果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外部界限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或日本与其他国家议定的其他线)将代替那一部分线。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2条规定,我国的专属经济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区是从领海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的区域,大陆架是我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或在某种条件下扩展到200海里的海底区域。

但日本不能以其国内法的规定来有效对抗中国的权利主张与近海活动。

就专属经济区而言,东海的宽度不足400海里,因此两国的权利范围有相当一部分是重叠的,这自然存在划分专属经济区界线的问题。

更重要的是,虽然对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可以来源于专属经济区制度,但按《海洋法公约》第56条的规定,专属经济区中有关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照公约关于大陆架的规定来行使。

这意味着,有关近海底油气活动的法律基础应主要依据于大陆架制度。

《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1款设定了两项确定大陆架权利的标准,即自然延伸和200海里距离。

这里的权利标准有两层意义:一方面对国家的单方面行为来说,自然延伸与距离标准是彼此独立的。

也就是说,国家可以采用任何一个标准来主张其大陆架权利范围;另一方面,在两者之间的关系上,自然延伸标准居于首要地位,距离标准则处于从属地位,这是有坚实的法理依据的。

沿海国对其大陆架具有初始的、天然的和排他性的权利,即固有权利。

这种权利既无需完成特别的法律程序,亦无需履行任何特定的法律行为。

固有权利的依据在于大陆架构成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下和向海的自然延伸。

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中将自然延伸作为大陆架权利的唯一基础,指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出:“国际法将大陆架归属于沿海国而赋予法律权利是基于这一事实,即有关海底区域实际上可以被视为该沿海国已经享有统治权的领土的一部分。

也就是说,这些区域虽为海水所覆盖,但却是该国领土的延伸或继续,即其在海下的扩展。

”⑧在1982年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再次提到“自然延伸是所有权唯一基础的原则”。

⑨自然延伸标准的地位变化受到了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出现的“已被接受的新趋势”的影响,并反映在《海洋法公约》上:第76条第1款将距离概念引入了大陆架权利基础的范畴中。

即使如此,该条款仍将自然延伸放在首位,而对距离标准附加了“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的限制条件。

第76条第1款之所以作出这种安排,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1950年弗朗索瓦报告员和国际法委员会所作的保留已不再具有合理基础。

自然延伸概念以及将该概念等同于大陆架已不再是“不合理的不公正”的根源。

因为这一“不合理的不公正”由于200海里海底的专属经济区概念的确立以及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开发的收益分享制度的建立而得到平衡。

二是地质、地貌意义上的自然延伸概念已不再像从前那样成为国家占领的优先手段。

⑩国际法院在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中明确指出,《海洋法公约(草案)》第76条第1款第一部分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是主要标准,200海里距离“在一定条件下”是沿海国的权利基础。

[11]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1985年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案的仲裁裁决认定,距离标准没有背离自然延伸标准,而只是缩小了它的范围。

[12]富尔勒认为,同自然延伸原则相比,距离标准处于从属地位。

[13]杜比也承认,“200海里标准只起辅助作用”。

[14]前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赵理海教授在详尽分析《海洋法公约》第76条后总结说,该条对200海里距离概念和自然延伸原则的规定主次分明,首先肯定了自然延伸原则,只是在特殊情况下才考虑使用所谓“距离标准”。

[15]不可否认,国际法院在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案中也认为距离是大陆架权利的唯一基础。

然而,这不能成为否认自然延伸主要标准的有力证据。

国际法院早在作出该结论之前就指出,大陆架制度和专属经济区制度是不同的。

没有专属经济区的地方可以有大陆架,但如果没有相应的大陆架,就不可能有专属经济区。

尽管“出于法律和实际的原因,距离标准现在既适用于大陆架,也适用于专属经济区”,但“这并不表示自然延伸概念现在已为距离概念所取代,它只是意味着在大陆边外缘距岸不足200海里时,自然延伸部分地为离岸距离所定义。

” [16] 这里“部分地”的措辞明显地承认自然延伸的优先地位。

这种解释是符合逻辑的,因为保持与先前判例的一致性是国际法院一贯的做法。

可以肯定,国际法院在本案中不可能彻底修正它在3年前所作的推论。

而且,国际法院的上述论断是以有关当事方海岸间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为前提的。

[17]如果一国的大陆架超过200海里,其权利基础当然是自然延伸,而非距离标准。

这正如莱高尔特和汉基所说:“扩展到200海里以外的自然延伸的存在一旦确立,适用同一标准测算这种延伸是从海岸而不是从200海里界限处开始的……在200海里以内和以外有着单一的大陆架制度,不管《海洋法公约》适用于200海里以外有何特殊规定”。

[18]再者,自然延伸与海底地理、地质和地貌特征相关,它呈现出大陆架与沿海国之间的实际联系。

而距离标准纯粹是一个人为的空间概念,并不具有习惯法的性质。

[19]中国和日本的海洋立法各自主张自然延伸和200海里的大陆架区域都于法有据,无可厚非。

但是,当两国的这种单方面主张在东海导致权利冲突时,中国的自然延伸毋庸置疑地优越于日本的200海里距离。

国内外海洋地质学者认为,东海大陆架在地形、地貌、沉积特征和地质上都与我国大陆有着连续性,是我国大陆领土在水下的自然延伸。

冲绳海槽构成东海大陆架与日本琉球群岛岛架间的天然界限。

因为该海槽东西两侧的地质构造性质截然不同。

海槽以西是稳定性大陆地壳,海槽以东为琉球岛弧,地壳运动十分活跃,地震频繁。

海槽东西两侧的沉积物分别属于琉球岛架与东海大陆架两个物源区。

东海大陆架边缘和海槽西坡的沉积物性质与长江的物质类同,海槽东坡沉积物性质则与琉球群岛有着紧密的联系。

而海槽本身属于陆壳向洋壳的过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渡带,其地貌既不同于堆积沉积型的平坦陆架,也不同于洋壳型的洋脊海盆,是一种独特的地貌单元。

[20]曾与其他地质学家一起完成东黄海地质结构和石油潜力报告的艾默里曾说:“冲绳海槽因位于亚洲大陆的大陆坡东侧,应该属于海洋壳而非大陆壳。

” [21] 日本学者也同意,“冲绳海槽是大陆架的边缘,海槽的西侧是大陆架。

” [22]所以有学者指出:“显而易见,冲绳海槽构成日本海底结构的自然边界。

” [23]由此可见,中日之间不存在共有大陆架问题。

东海大陆架止于冲绳海槽西坡坡角,琉球群岛岛架止于冲绳海槽东坡坡角。

根据自然延伸原则,我国对直至冲绳海槽的东海大陆架享有不可剥夺的主权权利。

(二)中间线在存在海洋权益之争的东海海域,中日双方尚未划界,当然不存在所谓的“既定”边界线。

中间线只是日本的单方面主张,对中国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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