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日东海问题看国际争端的解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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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东海划界争端(1)

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东海划界争端(1)

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东海划界争端(1)一东海地理环境与双方划界主张东海东西宽150—360海里,南北长约630海里,是中、韩、日三国领土环绕的一个半闭海。

海底地貌主要包括大陆架、大陆坡、冲绳海槽和琉球西侧岛坡等4个部分。

东海大陆架和中国大陆地势一样,由西北向东南逐渐倾斜,但从陆架外缘的转折处坡度急剧增大,进入到冲绳海槽西侧大陆坡,① 冲绳海槽以东为琉球西侧岛坡。

东海油气资源丰富,主要集中在东海大陆架坳陷带、钓鱼岛陆架边缘隆褶带以及冲绳海槽坳陷带。

②中国在东海面临同韩国和日本划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边界的问题,而日韩之间也需要划界。

此外,在东海北部还存在确定三方划界交叉点的问题。

中韩和中日划界大致以北纬30°线为界。

中日划界在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海岸与日本琉球群岛相向海岸之间进行。

两国自1995年开始进行海洋法磋商,但迄今为止在划界问题上分歧依旧。

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核心是冲绳海槽的地位问题。

这一问题反映了双方在划界原则上的严重分歧。

中国主张“海洋划界应遵循的根本原则是公平合理原则”,而“等距离线只是划分海洋界限的一种方法,不应把它规定为必须采取的方法,更不应把这种方法规定为划界的原则”。

③ 1996年中国在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1982年公约)时声明:“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

④ 而1998年颁布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法》同样规定“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⑤ 就东海大陆架划界而言,中国主张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而非日本岛屿的自然延伸,因为冲绳海槽构成了两国大陆架之间的天然界线。

而公平的划界结果就是要实现自然延伸原则。

因此,应当以冲绳海槽,而不是中间线作为两国的大陆架边界。

相反,日本是一个传统主张按照中间线划界的国家,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属于“中间线”集团,其1996年颁布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如果日本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外部界限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从日本基线量起的中间线,则中间线(或日本同外国议定的其他线)将代替外部界限的那一部分”。

中国东海之争

中国东海之争

从国际法角度论中日东海争端近年来,中日东海问题作为中日两国之间悬而未决的争端,时时泛起波澜,威胁着两国间的关系。

中日两国世代为邻,出于特殊的历史原因,两国的双边关系一直阴晴不定,而现今对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又为中日关系增添了新的变数。

2004年起日本对中国开发"春晓气田"突然发难,指责中国在主权范围内正常的海洋资源勘探,侵犯了日本的海洋权益。

尽管中国方面一贯认为中日专属经济区的界线应该在冲绳海槽,但考虑到存在争议,为维护两国关系,中国方面一直没有在争议海域进行资源开采活动。

鉴于东海划界问题的争议不仅涉及两国各自的国家主权,而且牵涉到重大的经济利益,因而我国对于这一问题,一贯主张双方应该通过谈判加以解决,多次强调"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解决东海问题的正确选择。

截至目前,中日之间已举行了七轮东海问题磋商,双方确认了把东海作为"合作之海"的方针,明确了维护东海局势稳定的重要性,也就各自共同开发的方案坦诚地交换了意见,尽管两国间还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但双方仍表示今后将继续保持磋商的进程。

一、中日东海争端的由来及双方立场(一)东海的地理情况东海是我国东部的一个边缘海,北起中国长江口北岸到韩国济州岛一线,南以广东省南澳岛到台湾省本岛南端一线同南海为界,东至日本琉球群岛,海域东西宽约300至500公里,南北长约1300公里,总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

东海的海底地形比较复杂,基本上可以分为两部分:西部为宽阔的大陆架,成为东海大陆架,占东海总面积的66.7%;东部为大陆坡。

东海大陆架是世界上最宽阔的大陆架之一,北宽南窄,平均水深72米,但是大部分海域的水深为60到140米,陆架外缘在水深120到200米处。

东海大陆架是我国大陆在海水下的自然延伸,直至冲绳海槽。

(二)中日东海争端的起因中日东海争端的起因源于日本自2004年5月起对中国开发"春晓气田"的反应逐步升级后导致的结果。

中日东海之争的国际法分析

中日东海之争的国际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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釜——隧圜中日东洛之争的国际法分析赖镜华摘要申日两国在东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问题上主张各异,对有关国际法的理解也有明显分歧。

本文试结合《联合国海洋公约法》的有关内容,对中日东海之争论背景、争论焦点、钓鱼岛问题及解决措施作简要的分析与评论。

关键词东海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中间线原则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89.02海洋里蕴藏着丰富的资源,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海底资源的不断开发,新的“蓝色圈地运动”应运而生。

一、东海资源东海的价值在于其管辖海域的丰富资源。

除了渔业资源外,各国最为看重的是存在于岛屿所辖海域中的石油、天然气、矿产等重要的战略资源储备。

中国地质学界泰-"t-李四光生前预言,中国油气资源的未来在东海。

上个世纪60年代末以来,在东海发现了巨大的海底石油蕴藏。

据了解,东海的油气储藏量达77亿吨,相当于黑海油田的储存量,有望成为第二个中东。

二、争论焦点“专属经济区”还是“大陆架”?由“春晓油气田”引发的争端,主要源于中日两国所主张的东海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的分歧,包括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以及划界问题上应该遵循的原则。

(一)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专属经济区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指的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的权利。

大陆架则包括沿海国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因此沿海国对大陆架具有初始的、天然的和排他性的特殊权利。

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200海里内是一个重叠区域,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

形势与政策-东海形势分析关于中日关系的思考

形势与政策-东海形势分析关于中日关系的思考

东海形势分析——关于中日关系的思考日本是中国的近邻,也是与中国关系较为紧密,交往历史悠久的国家。

在中国周边的国家中,无疑,中国与日本的交往时间最长,产生的矛盾,争斗,甚至战争的历史也最为久远,问题也是最多的。

目前为止,与我们接壤的国家(包括日本这些也中国领海接壤的国家)中,日本,无疑是最为强大,最有实力,也是最具备侵略思想的国家,它对我们造成的威胁也是最大的。

我认为,当前中国与世界的矛盾,或者说与西方世界的矛盾,最集中的体现在中日矛盾;对东亚,乃至整个世界的长远安全局势影响最大,或者说威胁最大的,也是中日矛盾。

1.历史影响:中国与日本正式交往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唐代。

那时,中国的商船就已经到达了日本现在的硫球一带与当地的日本住民进行贸易。

当时的中国十分强大,正处于历史上的巅峰状态,日本受到了来自唐朝的巨大影响。

直到现在,我们从日本的茶道,书法,传统着装和礼节上也能够很明显的看出中国唐代文化的影子。

明代的时候,中国开始第一次于日本发生了武装冲突。

不过这个年代的日本还没有统一的政权。

据不可靠资料记载,当时的明朝政权曾经试图对日本的战国局面施加影响,甚至已经施加了影响,在某种程度讲,那时的中国由于受到来自日本流寇的骚扰,可能希望在日本建立一个依附于自己的傀儡政权(类似于当时的朝鲜高丽王朝),但似乎没有成功。

这个时候,中国对于日本,依然是占据绝对优势的。

明治维新之后,日本率先进入了资本主义工业时代,并且跟随着西方列强开始对已经日薄西山的清朝进行大肆侵略。

这期间,中日的战争不断,民族矛盾由此凸显。

尤其是在二战期间,日本对中国的全面战争极大的加深了民族的矛盾。

即便是到今天,在中国,仇日的情绪依然植根于民众内心的深处。

二战日本的失败,也有很大的原因是因为在中国的战局不利,而且日本在中国战场损失的兵员是最多的,达200万以上(不同资料有其他的记载,本人认为200万比较可信)。

这种由大量的鲜血积淀出的矛盾与仇恨,是很难消除的。

中日东海争端详解

中日东海争端详解

领土主权与中日领海争端大家好:(15:00)下面,我将利用15分钟的时间,从这样三个方面讲述一下领土主权与中日的领海争端。

首先,讲第一个问题:中国领土主权与领海危机大家知道,领土主权是一个国家对其领土的管辖权、所有权和不可侵犯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最高权力。

国际关系的历史表明:一个国家的领土主权一旦遭到破坏,其他主权也就难免遭受威胁,甚至还有可能导致一个国家的最终灭亡。

1.那么我国的领土主权状况如何呢?请看,中国国家领土主权,是以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作为中国的领土主权空间来定义的。

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完整版图,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些标记着红色区域的争议地区,我们与周边邻国在这些地区还存在着重大的领土主权纠纷,甚至还有大面积的中国领土长期以来被他们所占有。

近些年来,日本强化在我钓鱼岛的军事存在,菲律宾国会通过专项法案将我黄岩岛等划为已有,马来西亚总理登陆南沙弹丸礁宣示主权,越南政府更是提出了对南沙群岛的全部主权要求,还有美韩、美日不断在我黄海、东海海域实施军事演习等等。

可以说,中国的周边海域风不平、浪不静,甚至常常是风起云涌、波谲云诡。

环顾整个世界的领海主权纷争,从这张地图上相互交错的各国海洋要求控制线,我们不难发现,我国所处的东亚地区是世界上领海、经济专属区及大陆架争议最为激烈的地区。

2. 《海洋法》关于沿海国海洋权益的有关界定为清晰明了地搞清中日的领海争端问题,先让我们通过这张图示来认识一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中涉及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几个概念。

这条线是海水退潮后的陆地边线,称做领海基线。

这以内的水域称为内水。

领海基线向外12海里以内的这些海域,就是我们所说的领海。

距领海基线12海里至24海里以内这12海里宽的水域,被称做毗连区。

毗连区向外到距领海基线200海里以内的海域,是专属经济区。

而大陆架,则是指沿海国领土自然延伸到海底的海床和底土,在其200海里内的范围可以说与专属经济区是一致的,向外最多可延伸到350海里。

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国际法分析兼论解决争端的可能方案

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国际法分析兼论解决争端的可能方案

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国际法分析兼论解决争端的可能方案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分析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法律框架和特点,并探讨解决该争端的可能方案。

需要明确的是,东海油气资源开发问题事关中国核心利益,涉及海域划界、资源分配等复杂问题,不是单纯的双边关系所能解决的。

在处理东海油气争端时,必须充分考虑历史事实、国际法和地区稳定等因素。

解决东海油气争端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包括政治外交手段、国际仲裁和司法程序等多个方面。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解决中日东海油气争端需要通过多方面的努力和合作,包括加强双边对话、推动地区安全稳定、完善国际规则等方面。

同时,我们也需要认识到,东海油气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对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寻求长期解决方案。

二、争端的法律性质分析中日东海油气争端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包括海洋权益、国际法、地缘政治等多个方面。

从海洋权益角度看,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的油气资源开发上存在竞争关系。

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两国必须遵守国际法和国际规则来解决分歧和争端。

从地缘政治角度看,中日东海油气争端还涉及到地区稳定和安全的问题。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海洋权益纠纷并不一定构成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或冲突。

虽然中日两国之间存在争议和分歧,但双方都有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分歧的意愿和能力。

因此,我们需要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运用国际法、国际准则和外交手段等和平方式解决争端,避免采取单边主义和霸权主义的行动。

解决中日东海油气争端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经济利益、生态环境、地区稳定等。

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当事国之间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寻求一种平衡各方利益的解决方案。

具体而言,可以考虑以下几种可能的方案:双边谈判:中日两国可以通过双边谈判来讨论东海油气资源的分配和利用问题。

这可以避免将争端国际化,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

第三方调解:如果双边谈判无法解决问题,可以考虑由第三方进行调解。

例如,可以邀请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参与其中,协助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

中日东海划界争端

中日东海划界争端

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由来已久,自上世纪六十年代东海大陆架被认为是世界上油气储藏量最丰富的地区之一后,日本就开始了对东海的勘探和测量活动"中国政府对日本的行为提出了强烈抗议"1974年日韩两国签定5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6,将东海海域片面地划定了大面积的大陆架,作为日本和韩国的/共同开发区0,日韩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遭到了中国坚决反对"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以法律形式向世人宣布了中国对行使有关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主权和管辖权的原则和立场"近几年,中国在东海的测量和勘探取得了明显进展,相继发现了多个油气田,并进行了开采"这引起了日本毫无理由的不满和反对"2004年6月以来,日本针对中国东海/春晓0油气田的开发,频频制造摩擦并使之不断升温"日本要求中国提供勘探资料,而后又拟授权民间公司对东海大陆架进行开发,中国予以断然拒绝和反对"同时,日本国内的右翼势力也积极要求日本政府采取行动以维护日本海洋权益,在这种背景下,日本政府官员的行为也逐步升级,2004年6月23日,日本经济产业大臣中川昭一乘直升机飞到东海上空对中国的/天外天0!/平湖0和/春晓0三个油气田进行了约一个小时的/视察0,并认定中国侵犯了日本的海域经济权益"在时隔不久举行的中日两国外长会谈中,时任日本外相的川口顺子向中国外长表示,日本希望中国能提供开发区域海底的地质构造数据,这一野蛮要求遭到中国拒绝"自此,中日两国的东海划界纠纷正式进入前台"二!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实质首先,资源贫乏的日本垂涎于东海丰富的自然资源"东海海域中埋藏着价值几十万亿日元的石油!天然气和矿物资源,对日本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据统计,埋藏在东中国海的石油和天然气相当于黑海油田的蕴藏量,为72亿吨0-另外,在东海大陆架地层中蕴藏有航空航天产业!高精度机床等高科技产品所需的钻!锰!镍等稀有金属,还发现了大量的可燃冰!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这必将引起资源贫乏的日本的极大贪欲,刺激其与中国争夺资源的野心"其次,是遏制中国复兴的需要"历史上,中国和日本从来没有同时处于强盛的状态"一般来说,当中国处于强盛时期,日本则都处于弱小的状态;当日本处于强盛时期,中国则处于贫弱状态"从十九世纪中叶到新中国成立的一百年间,中国处于被帝国主义列强侵略!欺凌的屈辱中,而同时期日本是一个帝国主义的强国,长期以来它已习惯于面对一个积贫积弱的中国"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近些年的持续快速发展使中国的国力极大增强,国际影响力日趋提高"面对一个日渐强大的中国,-日本无法接受这一现实,导致民族心理失衡和其国内右翼势力的崛起,使得中日之间的矛盾开始激化,东海划界问题就是其中之一"日本在东海划界问题上的日趋强硬也就配合了其遏制中国的战略需要"最后,是日本迈向政治!军事大国的需要"二战结束后,美国出于对抗东方社会主义阵营的冷战需要,在亚洲大力扶持日本,使得日本的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日本就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但由于日本是二战的战败国,其在国际上的政治和军事影响力却微乎其微,这对于野心勃勃的日本是无法接受的"因此,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日本就在国际上竭力追求政治!军事大国的目标"它认为,/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如果日本没有更加强烈地意识到实现自我应明确的国际责任,就不能在世界上实现自身的安全!独立与生存0"5正是为了实现/军事大国0和/政治大国0的梦想,日本不顾一切地争取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席位;加强日美安保军事同盟,积极充当美国在亚洲的马前卒;修改和平宪法,重整自卫队军备并努力将之变成一支正规军,加速向海外派兵"正是在这样的目标诉求下,日本在东海划界问题上才不惜恶化中日关系,摆出强硬姿态"它认为,这样可以改变以前经济大国!政治侏儒的形象,树立起政治!军事大国的国际形象"公约东海划界包括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两个不同性质海域的划界问题"根据5公约6,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在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是指海岸向海洋延伸所形成的比较平坦的海底区域"大陆架之外坡度急转直下水深可达3000米左右的区域称为大陆坡,在大陆坡脚覆盖着大量沉积物的地方是大陆基"大陆架!大陆坡和大陆基三个区域在地质地理学上称为大陆边"法律上的大陆架除包括地质地理学上的部分大陆架外,还包括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坡和大陆基,延伸到了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区别是很明显的"首先,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权力的依据不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依据其对大陆架的占领或宣布,而是根据存在的事实"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则不同,除非沿海国宣布对专属经济区的主张,否则,这部分海域仍是公海"其次,它们的范围有所不同"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是200海里,但对于大陆架来说,200海里却是它的最小宽度"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外,沿海国仍然可能拥有大陆架"最后,沿海国在两个区域内的权利义务不同"沿海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所有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都有主权权利,而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则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因此,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各有不同的制度,又有密切的联系"根据5公约6规定,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由于东海的大部分海域东西宽度不到400海里,中日双方相向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主张出现部分重叠"而沿海国的大陆架是在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6由于中日双方的划界原则不同,导致了双方在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主张相互对立"中方中方立场1971年10月,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后加入了联合国海底委员会,并积极参与5公约6的起草和审议工作"1972年中国政府代表在联合国海底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平等协商的海洋划界原则"1978年4月,当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围绕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是采取公平原则还是中间线原则而陷入争执时,中国代表指出: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只是划分海洋界限的一种方法,不应把它规定为必须采取的方法,更不应把这种方法规定为划界的原则,海洋划界应遵循的根本原则应该是公平合理的原则"中国政府在.1982年12月签署5公约6后,相继制定了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方面的法律法规"1992年2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5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6,首次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纳入该法律条文"1998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了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该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0".关于划界原则,该法进一步强调了中国在海洋划界问题上坚持公平原则的主张"中国认为,东海大陆架无论从地形!地貌还是地质上都与中国大陆有着连续性,是中国大陆在水下的自然延伸,而水深达2717米的冲绳海槽东西两侧地质构造截然不同:东侧为琉球岛弧,地壳运动活跃,西侧为一个稳定的大型沉降盆地,因而构成东海大陆架与琉球群岛岛架的自然分界线"为此,中国主张以冲绳海槽作为中日东海海域划界的天然分界线"日方立场日本是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参加国,但它并未签署5大陆架公约6,主要原因是该公约规定的/定居种的生物0属于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会影响日本的松叶蟹捕捞"然而,到了20世纪60年代,东海海域可能蕴藏石油资源的消息传开后,日本又表示赞同5大陆架公约6"81974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讨论大陆架的外部界线时,日本认为深度标准和自然延伸会导致不公平结果,因为这意味着国际海域的减少,因此主张大陆架的最大宽度不应超过200海里,在划界问题上坚持等距离中间线原则"日本在5关于渔业水域的临时措施法6中宣布建立宽度为200海里的渔业水域"1996年6月14日,日本国会通过了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该法规定:-旧本的专属经济区是从其领海基线量起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为200海里的线以内的区域,包括海床!底土和上覆水域(不包括领海)"如果专属经济区外部界线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是一条其每一点同日本领海基线的最近点和与日本海岸相向的其他国家的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中间线或者是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条线屯日本的大陆架包括从日本的领海基线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的海床及其底土"如果大陆架的外部界线的任何一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或者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一条线0".就中日东海划界问题,日本认为5公约6的有关规定是以大西洋的地形地貌为参照而制定的,并不适用于地形复杂的东海及太平洋海域"琉球大学教授木村政昭认为,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属于共同大陆架,冲绳海槽只是两国自然延伸之间的一个偶然凹陷,不能中断两国大陆架的连续性"."因此,日本主张中日东海划界应忽视冲绳海槽的法律效力"中日博弈(一)日本的权利主张缺乏充分的国际法依据第一,中间线方法并非一项独立的划界原则,它必须以公平原则为前提"1958年5大陆架公约6提出了等距离中间线仅是一种划界方法,并没有赋予一般国际法原则的地位"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详细地论述了这一方法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地位"法院不否认这是一种简便的方法,必要时,任何制图家都会在适当的地图或海图上绘制这样一条分界线"但是,这并不足以将一种方法转变为法律规则,强制各当事国接受,相反,法院指出,如果不顾实际情况,硬要把等距离方法用于某些地理环境,那就可能导致不公平"根据5大陆架公约6对大陆架划界的规定,首先,大陆架划界要由有关国家协商或协议决定;其次,要考虑大陆架的特殊情形;最后,在考虑了上述两种情况之后,刁一是等距离中间线"中间线方法既不是首要的方法,也不是孤立和唯一的方法"从5大陆架公约6实施到20世纪60年代末,国际上虽有多起大陆架划界问题采用了中间线方法,但其国际司法与仲裁实践都表明中间线方法只是诸多方法中的一个比较便利的方法,它不足以使该方法成为一条法律规则,它不是实在法也不是正在出现的习惯国际法规则,且问题的当事国也并不认为它必须受中间线方法的约束"0这说明无论是在划界实践中还是在国际公约中,中间线方法从来没有真正上升为法律原则,国际法也从来没有确认其为一种划界原则,它只是从属于公平原则并受公平原则支配的一种划界方法"因此,5大陆架公约6并未给日本单方面主张的所谓中间线原则提供充分的依据,中国没有任何义务接受这一方法"第二,日本权利主张的各法律依据相互冲突"日本参加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讨论大陆架的外部界线时,日本认为深度标准和自然延伸会导致不公平结果,因此主张大陆架的最大宽度不应超过200海里"然而,日本最终还是签署了1982年的((公约6,并于1996年6月2日批准了该公约,因为日本认为公约将会产生稳定效果并能满足日本和其他国家的长期利益"-2在签署公约后,国会批准前,日本正式颁布了本国的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指出根据公约第76条的规定,-旧本的大陆架,,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的海床及其底土"如果大陆架的外部界线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将代替那一条线0"还规定,日本政府将另行规定200海里以外的海域的海床和底土"但是,只要仔细分析就不难发现,日本的上述规定既不符合公约的基本精神又前后矛盾"首先,按照日本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采取所谓中间线方法划分大陆架是根据5公约6的规定,但遍查该公约的所有条款,特别是专门规定大陆架的第76条到第85条,没有一条一款是确认中间线为划界原则的"其次,日本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称根据5公约6第76条规定,日本政府有权另行规定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公约6第76条专门讲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而且主张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这个200海里是沿海国领土全部自然延伸的结果,是在不妨碍其他国家领土自然延伸的情况下,由本国决定的"这样一来,似乎日本又是主张以自然延伸来划分大陆架的"其实不然,联系前后两项规定可以看出,日本在按5公约6划分大陆架对其不利时,就主张采用日本单方面主张的所谓中间线方法划分"在对其有利时,则主张按照自然延伸原则划分"一个国家的一部法律,如此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前后矛盾!无视国际法的权威性,充分反映了其极端自私的国家利益和狭隘的民族主义"最后,从日本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与5公约6的关系上看,日本签署公约在前,颁布国内大陆架法在后"按照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日本既应善意履行海洋法公约又不.得以制定或援引其他国内法为由不履行公约"根据日本宪法规定,无论是国际条约还是国际习惯都不必经特别立法程序就当然具有日本国内法的效力"日本以国内立法歪曲5公约6是对国际法的挑衅,其完全没有权利和资格将其国内法规定的所谓中间线方法强加给中国"(二)中国的权利主张符合公约的规定和国际司法实践首先,自然延伸原则是5公约6明确规定的主要的!基本的也是最符合公平原则的客观标准"所谓自然延伸原则是指根据地质学上/大陆架是国家陆地向海下的自然延伸,海下陆架和大陆在形态上和地理上构成一个单一体0的自然事实,因而从法律上确认海底区域实际上可以被视为该沿海国已经享有统治权的一部分,从而理所当然地属于沿海国的管辖范围"从法律上讲,自然延伸原则是国家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力的根据,是大陆架法律权利的基础"-3将东海大陆架视为我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是有着充分的科学依据的"东海大陆架的地貌反映了我国大陆的连续性,东海大陆架是同我国大陆平原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并且,我国大陆上的碎屑物质从第三纪以来,就通过河流和海洋源源不断地带入东海盆地,形成辽阔的东海大陆架"东海大陆架的海底区域铺盖着大量沉积物,厚达2000一3000米以上,这些陆架沉积物甚至扩散到冲绳海槽"/总之,从地形特征或沉积物的分布上看,东海大陆架和我国大陆是一脉相承的,东海大陆架是我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5公约6设定了自然延伸和200海里距离两项确定大陆架权利的标准"其意义体现在两方面:(1)从某个国家单方面行为看,自然延伸与距离标准是彼此独立的,也就是说它可以采用任何一个标准来主张大陆架权利范围"(2)在两个标准的彼此关系上,自然延伸标准是主要的!根本性标准,而距离标准则是次要的!辅助性标准"它只有在一国大陆架按照自然延伸标准,其外部界线距离领海基线不到200海里时刁-应适用,且不应妨害自然延伸标准"中日之间没有缔结任何有关大陆架划界的双边条约,但两国都批准了5公约6,因此两国东海划界应适用5公约6的规定"虽然日本也依照该公约提出,其大陆架的外缘不到200海里时应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但是,日本的主张不符合5公约6的整体意思"因为该公约首先肯定的是/全部自然延伸0,如果这种/自然延伸0不足2()0海里,在不影响邻国陆地领上全部自然延伸的前提下,才可.以扩展到200海里"如果一国大陆架延伸己经被天然的海槽!海沟所隔断,就不能把本国的大陆架扩展到200海里,否则自然延伸原则就等同虚设,就体现不出真正的公平".3从东海大陆架的地形地貌特征来看,东海大陆架由西向东平缓入深,平均水深约70米,最深处为130米"按照自然延伸原则划分,冲绳海槽以西地区虽然距离琉球群岛较近,但在地理构造上却和中国大陆连成一体,因而是中国大陆自然延伸的部分"所以,中国主张中国大陆架应延伸到冲绳海槽中线,这是完全符合国际法准则的"其次,自然延伸原则符合国际司法判例确立的大陆架划界基本规则"从5大陆架公约6的签订到5公约6的正式生效,国际上发生了多起大陆架划界问题"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处理这些案件过程中,对大陆架划界应遵循的原则做了详细阐述,自然延伸原则被确认为与大陆架有关的所有规则中最基本的法律规则"1969年国际法院对于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尤为典型"在判决书中,国际法院基于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下延伸的自然事实,认定自然延伸是与大陆架有关的所有规则中最基本的法律规则,并得出结论认为大陆架划界/应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定进行,以便使每一方尽可能地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和海下的自然延伸的一切部分,而不侵犯另一方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0".6针对荷兰!丹麦两国关于等距离方法能够使沿岸国取得靠近其领土的大陆架的诉讼请求,国际法院认为,沿岸国大部分的大陆架是靠近其大陆的,但不能以/令肠近性0作为大陆架划界的标准"海底区域不一定仅以邻近的理由而属于某个国家,也不能以邻近性来确定它的边界"大陆架的法律基础是自然延伸而不是邻近性"某块海底区域如果不是最邻近的国家领土的自然延伸,即使很靠近该沿海国,也不能成为该国的大陆架"-,国际法院在上述判决中提出的自然延伸原则己形成习惯规则,在国际司法实践中被众多国家所接受"正如5奥本海国际法6所指出的:/司法判决已经成为国际法发展中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而且司法判决的权威和说服力有时使它们具有比它们形式上所享有的更大的意义0".日因此,我们有充分的法理依据认为,国际法院对北海大陆架案判决中所提供的并被以后的国际实践所采用的自然延伸原则是完全适用于解决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三)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从东海大陆架地形地貌看,冲绳海槽是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天然分界线,是一个特殊的地理单元"整个东海海床和底土自西向东,可分为东海陆架盆地!陆架边缘脊!冲绳海槽!琉球岛弧和琉球海沟五大地质单元"海槽南北长1100公里!最宽处巧0公里!最窄处30公里,面积约10万平方公里"海槽北浅南深,北部水深1350米左右!中部水深1850!2050米!南部最大水深2719米"冲绳海槽在地理!地形!地貌和地质构造性质上都有把东海陆架!陆坡与琉球群岛分开的明显特征,中日两国不共大陆架"这一事实对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具有重大影响,如果不存在冲绳海槽,则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适用等距离中间线方法,即以等距离作为划界的出发点,然后考察是否存在需要调整或修改等距离中间线的特殊情况"若以中间线为界,我国将只能获得140一180海里宽的大陆架,而日本将获得冲绳海槽以西最具石油储藏前景的大部分海域".9冲绳海槽的存在使等距离中间线方法不再适宜中日大陆架划界,因为中间线只平分了两国海岸间的距离,而没有平分两国的/权利重叠区域0,即冲绳海槽轴线和日本200海里界限之间的区域"事实上,海岸中间线将位于/权利重叠区域0中线的中国一侧,这样,以海岸中间线为开始步骤就不是对两国海岸向海扩展的权利给予平等限制,而是否定了中国有主张直到冲绳海槽的构成其领土自然延伸的全部大陆架的权利"正是由于冲绳海槽是中国大陆架自然延伸与琉球群岛岛架的天然分界线,决定了该海槽在东海划界中特殊的法律地位"中国主张以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以及冲绳海槽的存在作为划分东海大陆架的标准和界线,这不仅符合5公约6的规定,也符合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的所有情况,合情!合理!合法"如果不考虑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而采用中间线来划界,显然是违背公平原则的"综上所述,在东海划界分歧中,日本的主张明显违背了5公约6和国际司法实践,其主张的中间线方法只是海洋划界诸多方法中的一种,而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是海洋划界的基本原则,公平合理是海洋划界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如果机械地采用中间线来划分东海,就会割裂我国陆地领土与东海大陆架的整体性,而把其向海自然延伸的一部分划给日本"换句话说,假如东海划界忽视该大陆架是我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这一基本事实,划界结果。

从国际法论中日钓鱼岛争端及其解决前景

从国际法论中日钓鱼岛争端及其解决前景

从国际法论中日钓鱼岛争端及其解决前景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从国际法的角度探讨中日钓鱼岛争端的法律问题,并分析其解决前景。

本文阐述了钓鱼岛争端的历史背景和现状,接着分析了该争端的法律问题和挑战,然后提出了通过国际仲裁解决该争端的途径和方法。

本文总结了中日双方在解决钓鱼岛争端中的责任和义务,并呼吁双方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解决分歧。

中日钓鱼岛争端是涉及两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敏感问题,也是当前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出发,探讨中日钓鱼岛争端的法律问题,并寻求可能的解决方案。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日双方就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归属问题一直存在分歧。

尽管双方曾多次进行谈判和磋商,但至今仍未达成共识。

目前,该争端已对两国的经贸关系和地区稳定产生了负面影响。

在国际法框架下,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国际法原则,任何国家都不能侵犯他国领土主权。

然而,在中日钓鱼岛争端中,双方都主张拥有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这导致了法律上的冲突和困境。

该争端还涉及到海域划界、海洋权益等复杂问题,给国际仲裁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解决中日钓鱼岛争端,国际社会普遍倡导通过国际仲裁方式来解决。

国际仲裁是指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对涉及多国利益的问题进行裁决的一种机制。

它具有公正性、透明性和权威性等特点,可以有效地化解国家之间的分歧和矛盾。

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实现国际仲裁:一是建立中日双边对话机制;二是借助多边调解平台(如联合国等)。

中日双方在解决钓鱼岛争端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双方应该加强沟通和协商,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

同时,双方也应该尊重国际法和国际准则,避免采取单边主义和霸权主义行为。

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解决分歧将是最佳的选择。

本文从国际法的角度出发,探讨了中日钓鱼岛争端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前景。

通过国际仲裁将是解决该争端的最佳途径之一。

我们相信,在中日双方的共同努力下,这个问题一定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中国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端及解决机制

中国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端及解决机制

一、中国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端现状及产生原因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国所属的海域面积为300万平方公里左右。

但是,在这些海域内,不少区域和海上邻国存在矛盾和争议,我国的海洋权益正受到严峻的挑战。

一般地说,海洋权益的内涵主要有:一是海洋政治权益,如海洋主权、海洋管辖权、海洋管制权等,这是海洋政治权益的核心。

二是海洋经济权益,主要包括开发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资源,发展国家的海洋经济产业等。

三是海上安全利益;四是海洋科学利益。

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海洋权益争端主要集中在海洋政治权益与海洋经济权益这两方面。

海洋经济权益是伴随海洋政治权益而产生的,因此我国与周边国家的争端主要集中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分问题,以及岛屿归属问题方面。

下面按照我国的海域分别阐述我国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端现状。

1、黄海,总面积约38万平方公里的海域中应划归中国管辖的有25万平方公里,可是在海域划界问题上,韩国主张等距线为界。

如果按此划分,他们可以多划18万平方公里,因此中国与朝鲜和韩国存在着18万平方公里的争议海区。

韩国去年开始在远离朝鲜半岛西部海岸大陆架勘探石油,勘探地点越过两国等距线50千米。

可以看出韩国在与中国争夺海洋资源咄咄逼人的态势。

在大陆架划分问题上,韩国采取的是实用主义的态度,它在处理与日本的海底底土时主张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而在处理与中国的海底底土问题时就“忘记”了这一原则。

韩国之所以如此做,是因为中国大陆边缘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延伸到距朝鲜半岛较近的地方,以大陆自然延伸原则划分大陆架对其不利。

此外,在领海划分上我国与朝鲜以124°10′6″E为领海分界线,存在的问题是我国船只一出海就是朝鲜水域,虽然两国确定在123°59′E至124°26′E间两国一切船舶可自由航行,但这毕竟是一个被动的权宜之计。

中朝在专属经济区(朝鲜称为经济水域)的划分上存在较大分歧,朝鲜在1977年6月颁布的“关于建立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经济水域的政令”中声称其经济水域在不能划至200海里的海域划至海洋的半分线,即中间线,这是我国不能接受的,在北黄海,中国一侧岸线长度为688公里,朝鲜一侧仅为414公里,其比例为1∶,且黄海沉积物大部分来源于中国大陆,按中间线法划分显然有失公平。

中日海洋权益争端的态势及其对策思考

中日海洋权益争端的态势及其对策思考

中日海洋权益争端的态势及其对策思考刘中民[1]内容提要本文首先对中日钓鱼岛和东海海洋划界争端的态势进行了总结归纳,指出中日海洋权益争端呈现出进一步复杂化的发展态势,并对日本海洋扩张战略凸显的深层背景进行了分析。

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三点应对之策:中国需要从战略高度认识中日海洋权益争端,急需成立由国家高层领导负责的跨部门的专门机构,对中日海洋权益争端进行战略应对,对钓鱼岛问题进行适度但不示弱的反应;切实加强对解决中日东海海洋划界争端的法律研究;继续进行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这一理性原则为指导的和平努力,探索和平解决中日海洋权益争端的新途径。

关键词钓鱼岛问题东海海洋划界争端对策思考中日海洋权益争端主要包括钓鱼岛争端和东海海洋划界争端。

中日钓鱼岛争端由来已久,争端的核心问题无疑是钓鱼岛的主权归属及与之相关的海洋权益的分割,这也是近年来乃至今后相当长时间内中日关系中最敏感和最棘手的问题之一。

中日东海海洋划界争端的根源在于日本提出的专属经济区等距离中间线划分的无理主张,并伴随日本对中国东海油气资源开发的无端指责呈愈演愈烈之态势。

钓鱼岛争端和东海海洋划界争端事关中国的海洋主权和海洋权益,并随中日关系的恶化而日趋复杂。

本文仅就钓鱼岛争端和东海海洋划界争端的发展态势以及对策谈若干管见。

一、中日钓鱼岛争端的形势日趋严峻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它是由中国人最早发现、最早开发利用和最早将其列入海防范围的。

从国际法的原始发现、行政管辖、经济活动、自然延伸等原则来看,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是符合国际法原则的。

钓鱼岛问题首先起源于近代以来日本实行的海上扩张政策和对我国领土的非法吞并,即1895年日本强迫清政府签订《马关条约》,规定日本割占“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1900年日本根据英国《水陆军志》中“尖礁群岛”的称谓,将钓鱼岛称为“尖阁列岛”。

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文件的规定,钓鱼岛应归还中国。

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东海争端

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东海争端

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东海争端本文从近期中日东海资源之争切入,结合国际法上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划界规定,对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中日双方的立场进行分析阐述。

进而对日本主张所谓的中间线原则进行深层次分析,并详细透视法理,揭露日本背后的领土野心,最后,提出一些可供双方参考的解决途径,希望能对解决目前中日两国的僵局特别是东海问题及钓鱼岛问题产生良好的作用。

中日之间的东海大陆架之争由来己久,由于东海大陆架事关两国的核心战略利益,而两国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与主张截然不同,可以想象,两国很难就这一问题取得一致。

但是,久拖不决只会令问题更加复杂,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所规定的时限,两国尤其是中国怕失去主张权利的机会。

在此情况下,全面理解国际法规则,并在处理争端中,乃至在可能的国际诉讼中,正确的运用规则,就成为当务之急。

本着这一指导思想,本文亦在对有关大陆架划界的国际法角度进行分析,重点强调对有关司法实践的把握,从中归纳了对这方面国际法规则的一系列的规律性认识,特别是对其中能够支持中国在东海大陆架争端中所持立场的几点规律作了较为详细的阐述。

一、中日东海争端的由来和法理分歧(一) 东海争端的由来丰富的油气资源是导致争端的直接导火索,1969 年,美国海洋学家埃默里等人所著的东海和黄海的地质构造和水文特征一文发表。

文中提出在东海存在着世界上最有希望的尚未勘探的海底石油资源,这对资源短缺的岛国日本无疑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获得通过。

到1984 年12月9日,公约规定的签字截止日期时有159个国家和实体签了字。

我国政府也签署了该公约。

公约是在发展中国家的力量逐步壮大的背景下出台的,力图在占世界面积2/3 的海洋建立一套全新的法律制度,客观上维护了第三世界国家的权益,也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

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也可能给我国造成一定的困难。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摘要:近几年,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引起了各国广泛的注意,中日双方也在此问题上产生过不少争议,且各执一词。

所以对此问题进行法律上的分析具有实际意义。

该海域丰富的石油资源使其成为相关国家争夺的焦点,冲绳海槽在划界中的效力问题以及确定中日双方权利主张正当性的核心问题。

中方的主张是以自然延伸原则来划分,日方的主张是用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划分。

本文主要介绍双方的不同主张以及理由,探讨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并通过借鉴类似先例来对此问题从国际法角度进行法律分析,以探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大陆架划界;自然延伸;等距离中间线;公平原则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的由来(1) 东海概况东海,是中国三大边缘海之一,北起我国长江口北岸到韩国济州岛一线,与黄海毗邻,东北面以济州岛、五岛列岛、长崎一线为界,南以广东省南澳岛到台湾省本岛南端一线同南海为界,东至日本琉球群岛。

东海的面积大约是70余万平方公里,平均水深在1000余米,最深处接近冲绳岛西侧(冲绳海槽),约为2700米。

由于其处于交界位置,中日双方对其产生了权利主张的冲突。

(2) 争端的核心问题: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冲绳海槽在东海大陆架边缘,处于琉球群岛和钓鱼屿之间,是因琉球海沟的岩石圈扩展而形成的弧后盆地,大部分深度逾1000米,最大深度2716米。

冲绳海槽把中国的钓鱼屿列屿和琉球群岛分开。

对于冲绳海槽法律地位的争议是:冲绳海槽能不能成为中日领土自然延伸的分界线?如果可以的话,其在中日大陆架划分中必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它如何影响中日在东海地区大陆架的划界呢?二、类似国际案例分析―北海大陆架案西德、丹麦与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也产生了与中日同样的争执。

西德反对用等距离原则来划分。

因为其海岸是内凹的,若以此方法划分西德所分到的大陆架区域十分有限。

而丹麦与荷兰坚持等距离原则。

1969年,此案被提交到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对挪威海槽的法律地位进行证明,最终论证了“应按照自然延伸为主,200海里为辅”的原则。

中日东海问题浅析及对策探索

中日东海问题浅析及对策探索

中日东海问题浅析及对策探索时间:2008-3-7 17:21:36 来源:防务周刊作者:王培杰左鹏飞中日围绕东海问题的争议,已经成为了影响双边关系的一个热源。

从目前来看,尽管进行了多轮双边磋商,但成效不明显,双方在一些关键问题上依然分歧严重。

东海问题的产生及现状东海是中国大陆东岸与太平洋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西接中国、东邻日本的九州和琉球群岛、北频黄海和韩国的济州岛,南经台湾海峡与南海相通,总面积约为75万千米2。

20世纪60年代,联合国能源署公布了一项调查报告,该报告预测东海地区可能存藏着大量的油气资源。

虽然在这之前中日两国政府都对外宣称对东海海域拥有主权,而且也同此引发了许多纷争,但都只是一些小打小闹的动作。

然而在这份报告公布后,中日两国在东海问题上的争端不断升温,开始不断地向外界宣示本国的东海的主权。

另外,《联合国海洋公约》对海洋主权的划分规定也成为中日两国在这一问题上的起因之一。

但东海问题的关键主要在东海边界如何划分的矛盾上。

而且,随着中日两国在此问题上争端的日益白热化,这一问题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几年,由于媒体大量报道东海问题,东海在日本的知名度越来越高,日本人只要提起日中关系,东海争端必居其中。

2005年日本防卫厅抛出一份“防卫警备计划”,甚至将中国列为“可能性较小的入侵国家”,它还设想了中国可能“入侵日本”的几种情况:一是在两国东海争端恶化,二是日本随同美国卷入台海争端。

无论是哪种情况,中日冲突的地方是东海。

东海争端一时陷入紧张状态。

意识到东海问题在中日关系中的重要性,中日双方为解决东海问题,做出了不少努力。

截至目前,双方在“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基调上达成一定共识,但在具体细节上分歧严重。

去年以来,日本更是因中国正在东海勘探的3个天然气田中,有2个位处日本声称拥有的专属经济海域而大动肝火。

在2007年初,中方派遣导弹驱逐现身春晓天然气田附近保护勘探工作,而日本则声言要派军舰去驱逐中国的勘探队伍,指责中国政府准备独占东海资源,对日本造成了“冲击”。

中日东海争端问题

中日东海争端问题

六、中日东海争端的应对

中日东海问题的解决不仅是两国之间问题的 解决,更重要的是它极大的影响着东亚地区 的战略局势,任何不恰当地处理方式可能会 导致十分严重的后果。轻则影响两国关系, 重则可能引发新的战争。所以,国家的利益 是第一位的,在这一问题上我们绝不能退让。
1、求同存异,共同开发 2、聚两岸合力,保护海洋国土 3、加强东海地质勘测和对海洋法的研究 4、加强军事建设,做到有备无患 5、强化中国对钓鱼岛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2013年11月23日宣布划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海防空 识别区,以捍卫国家主权 和领土领空安全,维护空 中飞行秩序。
中日防空识别区重叠
各方的态度
日本:拒绝承认,并希望“与美国统一步调”,要


求中国撤销。 美国:美国继续派军机驶入中国东海防空识别区 , 但建议航空公司向中方通报飞行计划。 俄罗斯:指责日本夸大威胁。 朝鲜:发表了实际上拥护中国立场的报道。 其它西方盟国体系的国家,除了澳大利益表示反对 外,基本上只是表示“关注”。 中国政府:中国军队有能力对东海防空识别区实施 有效管控,并将根据不同空中威胁采取相应措施。
1、东海主权争端主要源自钓鱼岛列屿主权之争。 2、划分海界的两种原则:
按照日本单方面主张 的所谓“东海中间线”以 东为所谓“日本海域”, 日本就侵占了约40万平方 公里左右的中国海域,为 过半东海海域,四个浙江 省大。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 公约》规定,沿岸国可以 控制其海岸对于200海里 范围的海洋专属经济区内 的渔业和海底资源等主权 权利。
2007年2月4日,中国海洋科学考察船东方红2号,在钓
鱼岛以西海域进行正常海洋科学考察活动,遭到日本海上保
安厅多艘舰艇围堵阻扰。 2008年12月8日,中国海监船46号和51号在钓鱼岛周边 海域进行正常的巡航活动,日本向中国提出无理强烈抗议, 还派巡视舰进行骚扰。 2009年,日本海上保安厅从2月1日起加强对钓鱼岛列屿 及其海域的“警备体制”,并开始在钓鱼岛列屿海域常驻可

国际争端的类型及解决方法

国际争端的类型及解决方法

一、国际争端有哪些类型国际争端因其发生原因和性质的不同,一般分成四类:第一类是法律争端;第二类是政治争端;第三类是事实争端;第四类是混合型争端.例如:北极争端存在的争端包括领土争端及海洋划界争端(包括对大陆架的划分)航道争端二、解决国际争端有哪些方法?传统国际法把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分为强制的和非强制两大类(一)强制方法,是一国为使另一国同意按其意愿解决争端而采取的单方行为,诸如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和干涉。

早期西方一些国际法学者把战争和非战争的武力方法也列为强制方法,已被废弃。

平时封锁和干涉与战争有着本质的联系,它们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使用威胁或武力”,属于强制性的非和平方法,为现代国际法所不容,应加以废弃和禁止。

反报和报复,由于其可以作为主权国家具有的自助手段和自卫行为,对于国际法律秩序的维持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严格遵守国际法的基础上和在特定条件下,则是允许的。

(二)非强制的方法,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联合国宪章》第33条明确规定,“任何争端之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

”此外,依据国际条约和国际实践,又把协商方法确认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新方法。

上述方法可概括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法律方法以及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解决办法。

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包括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和解与调查。

谈判包括磋商和召开国际会议。

谈判是和平解决争端的主要的基本的方法。

争端当事方直接谈判最适合国际关系的特点,使争端的解决达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谈判是一种独立的方法,又为其他方法所包容。

谈判应遵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条约法关于达成协议的规则。

调查适用于由事实不清或对事实判断分歧引起的争端,即事实争端。

但许多争端都涉及对事实的判断,因而调查又是一项重要解决争端的辅助方法。

浅谈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

浅谈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

浅谈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作者:王琳琳来源:《时代金融》2015年第12期一、大陆架概况(一)基本地理概况东海又叫东中国海,位于福建、浙江沿海以东,南临中国的台湾岛,北临朝鲜半岛南端,沿岸有日本、中国、中国的台湾地区和韩国,地理位置较敏感。

东海面积约占七十多万平方公里,深度大约349米,是世界上比较宽的大陆架之一,占整个东海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六。

东海大陆架的西部为浅水区,其坡度非常的平缓,平均坡度0.1度。

(二)丰富的油气资源东海大陆架是经过长时间下沉而形成的浅海盆地,其里面存在很厚很厚的含油层,含有特别丰富的石油资源。

近一些年间,我国沿海很多的地区都发现了天然气和石油。

我国台湾省附近海域里存在大量的海底石油,是世界上非常稀少的海洋油田,早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时候,日本东海大学学者就在文章中把东海描写成“世界上石油远景最好而未经勘探的近海地区之一”。

二、中日对东海大陆架争端的缘由(一)无法抗拒的大陆架资源东海大陆架蕴藏着丰富的各种资源,不管是中国还是日本对其都是没有“抗拒力”的。

特别是对于中国来说,经济的高速发展离不开东海的大陆架的油气资源。

假如中国失去了在东海大陆架的权益,在将来的发展中一定会变的很被动。

而日本用所谓的“中间线”的“手段”来争夺东海大陆架将极大有可能改变日本资源缺乏的局面。

所以,中国和日本在东海大陆架的矛盾将很棘手。

中国在台湾的北部海湾进行勘探开发活动始于1993年,并于1995年勘探成功,近几年来,我国的勘探活动在东海取得了显著的业绩,前后发现了断桥、残雪、春晓等油气田。

而日本在很久前也对东海大陆架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研究。

(二)划界条款不明晰东海大陆架争端存在于中国和日本之间已经很久了,依据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十七条和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专属经济区的宽度”和海域划界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的,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

中国东海之争

中国东海之争

从国际法角度论中日东海争端近年来,中日东海问题作为中日两国之间悬而未决的争端,时时泛起波澜,威胁着两国间的关系。

中日两国世代为邻,出于特殊的历史原因,两国的双边关系一直阴晴不定,而现今对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又为中日关系增添了新的变数。

2004年起日本对中国开发"春晓气田"突然发难,指责中国在主权范围内正常的海洋资源勘探,侵犯了日本的海洋权益。

尽管中国方面一贯认为中日专属经济区的界线应该在冲绳海槽,但考虑到存在争议,为维护两国关系,中国方面一直没有在争议海域进行资源开采活动。

鉴于东海划界问题的争议不仅涉及两国各自的国家主权,而且牵涉到重大的经济利益,因而我国对于这一问题,一贯主张双方应该通过谈判加以解决,多次强调"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解决东海问题的正确选择。

截至目前,中日之间已举行了七轮东海问题磋商,双方确认了把东海作为"合作之海"的方针,明确了维护东海局势稳定的重要性,也就各自共同开发的方案坦诚地交换了意见,尽管两国间还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但双方仍表示今后将继续保持磋商的进程。

一、中日东海争端的由来及双方立场(一)东海的地理情况东海是我国东部的一个边缘海,北起中国长江口北岸到韩国济州岛一线,南以广东省南澳岛到台湾省本岛南端一线同南海为界,东至日本琉球群岛,海域东西宽约300至500公里,南北长约1300公里,总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

东海的海底地形比较复杂,基本上可以分为两部分:西部为宽阔的大陆架,成为东海大陆架,占东海总面积的66.7%;东部为大陆坡。

东海大陆架是世界上最宽阔的大陆架之一,北宽南窄,平均水深72米,但是大部分海域的水深为60到140米,陆架外缘在水深120到200米处。

东海大陆架是我国大陆在海水下的自然延伸,直至冲绳海槽。

(二)中日东海争端的起因中日东海争端的起因源于日本自2004年5月起对中国开发"春晓气田"的反应逐步升级后导致的结果。

中国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端及解决机制

中国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端及解决机制

一、中国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端现状及产生原因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国所属的海域面积为300万平方公里左右。

但是,在这些海域内,不少区域和海上邻国存在矛盾和争议,我国的海洋权益正受到严峻的挑战。

一般地说,海洋权益的内涵主要有:一是海洋政治权益,如海洋主权、海洋管辖权、海洋管制权等,这是海洋政治权益的核心。

二是海洋经济权益,主要包括开发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资源,发展国家的海洋经济产业等。

三是海上安全利益;四是海洋科学利益。

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海洋权益争端主要集中在海洋政治权益与海洋经济权益这两方面。

海洋经济权益是伴随海洋政治权益而产生的,因此我国与周边国家的争端主要集中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分问题,以及岛屿归属问题方面。

下面按照我国的海域分别阐述我国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端现状。

1、黄海,总面积约38万平方公里的海域中应划归中国管辖的有25万平方公里,可是在海域划界问题上,韩国主张等距线为界。

如果按此划分,他们可以多划18万平方公里,因此中国与朝鲜和韩国存在着18万平方公里的争议海区。

韩国去年开始在远离朝鲜半岛西部海岸大陆架勘探石油,勘探地点越过两国等距线50千米。

可以看出韩国在与中国争夺海洋资源咄咄逼人的态势。

在大陆架划分问题上,韩国采取的是实用主义的态度,它在处理与日本的海底底土时主张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而在处理与中国的海底底土问题时就“忘记”了这一原则。

韩国之所以如此做,是因为中国大陆边缘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延伸到距朝鲜半岛较近的地方,以大陆自然延伸原则划分大陆架对其不利。

此外,在领海划分上我国与朝鲜以124°10′6″E为领海分界线,存在的问题是我国船只一出海就是朝鲜水域,虽然两国确定在123°59′E至124°26′E间两国一切船舶可自由航行,但这毕竟是一个被动的权宜之计。

中朝在专属经济区(朝鲜称为经济水域)的划分上存在较大分歧,朝鲜在1977年6月颁布的“关于建立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经济水域的政令”中声称其经济水域在不能划至200海里的海域划至海洋的半分线,即中间线,这是我国不能接受的,在北黄海,中国一侧岸线长度为688公里,朝鲜一侧仅为414公里,其比例为1∶0.6,且黄海沉积物大部分来源于中国大陆,按中间线法划分显然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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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日东海问题看国际争端的解决(一)
摘要:中日东海问题由来已久,近年来则愈演愈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划界的原则和钓鱼岛的主权问题上,双方至今未通过协商谈判达成协议,有待借助其他的国际争端解决方式予以解决,尽快地把东海这一“对立之海”变为“协力之海”,符合两国的根本利益。

关键词:大陆架划界中间线原则自然延伸原则钓鱼岛国际争端国际法院
东海是中国所濒临的第二大边缘海,东海问题极其复杂并且早己存在,但突然间在这两年的时候,东海问题一下子成为中日两国间的热点问题,并且争议冲突愈演愈烈,引起了世界的关注。

东海问题之所以一下子白热化,可以说中国在东海所谓的争议区内开发油气田是导火索,尤其是春晓油气田的迅速发展引起了日本的恐慌和强烈不满,双方自04年5月30日起至06年3月6日举行了四轮东海问题磋商,但在原则性问题上并没有取得丝毫突破和进展,就连原本定于05年末举行第四轮磋商也因一些政治原因被推迟。

这样的结果并不出人意料,中日双方能否通过谈判解决东海问题,是一个很大的问号。

如果东海问题恶化的话,将有可能会引发两国间摩擦。

东海问题是一件很危险的、也是让人非常担心的事情。

我们应该意识到在这个时候,日本提出东海问题并大肆渲染,显然是别有用心的。

原因我不敢妄加断定,但绝不外乎是资源经济、领土问题,甚至还有如不少军事、政治评论员所言的军事和政治阴谋。

在此,我也不想老生常谈,恕不详述。

我想说的是,不管日本此时搬出东海问题有何居心,东海问题已经存在这么久并且需要解决这是个事实,我个人觉得中国也应就此机会将东海问题尽早解决,中国显然没必要也千万不能落入日本的圈套即力图趁中国国力未足之机,将中国拖入边界冲突,制约中国发展。

若不能有效解决这一争议,近则影响2008奥运会的成功举办;远则由于中国近年经济增长过热,必将会经历一个国民经济增长极限式的回落,回落将持续两年以上,在此期间产能过剩,企业经济效益被压缩,国民收入有可能发生二十年来第一次较大下降,不满的种子会引发社会问题。

这种不稳定状况是正处于发展期中的我国最不愿意见到的,所以说有问题就要解决,拖着不办不但不利于中国的长远发展,还会让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认为我们是理亏。

综观中日东海问题,主要就在于专属经济区的划界问题和大陆架的划界问题,首先必须强调的是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是两个法律性质上不相同的管辖海域的分界线,是两个单独的问题,需要和日本方面分别进行协商谈判。

虽然最终的谈判结果并不排除以单一线划定两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可能,但中日东海划界不能在一开始就把两者混为一谈。

日本在这一点可谓费尽心机,混淆视听。

1982年,日本向中国交通部首次提出中日之间的海域应依据“中间线”原则划分。

一方面,日本所提出的这条所谓的中间线实质上是中国大陆沿岸与日本岛链沿岸及钓鱼岛之间的中间线,是以钓鱼岛主权属于日本而且钓鱼岛作为划界基点为前提的,政治野心可见一斑!另一方面日本在东海的大陆架只是狭窄的岛架,与中国由陆地领土自然延伸而来的广阔的大陆架自然是不可相比。

因此,这才是处于地理劣势的日本愿意只提中日在东海需要划分专属经济区,而不提也需要划分大陆架的根本原因。

然而日本很显然是忽略或是不想考虑这一点——专属经济区,主要是一种资源管辖区,沿海国在该区域内享有对于海域、海床及底土内的一切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

由于关于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照《联合国海洋公约》关于大陆架的第六部分的规定行使,所以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的行使,主要涉及生物资源的养护和利用,同时意味着沿海国对于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的行使权利时,大陆架制度优先于专属经济区制度。

显然中日争议的目的是争夺海底的油气等资源远甚于海里的生物资源,所以我想接下来重点谈谈关于东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中国自始主张应在自然延伸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协议划界。

据此,包括钓鱼岛所处的海床在内的广阔而平缓的东海大陆架向东延伸至冲绳海槽,这个大陆架本身就是
中国大陆的水下自然延伸部分,天然的属于中国,而深2940米的冲绳海槽则构成我国东海大陆架与琉球大陆架的自然分界线。

相反日本主张“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原则应为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原则。

日方认为,中国与日本琉球之间是“共大陆架”,冲绳海槽不构成日中东海大陆架的自然分界,它只是紧密相连的中日大陆架之间的偶然凹陷,它同挪威海槽一样,不能成为划界的重要因素,因此,可不考虑中日相向大陆架间的具体情况而平分划界。

据此划界,中日大陆架界限将在冲绳海槽以西,日本将获得冲绳海槽以西最有石油储藏远景的大部分海域。

另外,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归属及地位问题,也是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中双方争论的焦点。

它直接影响东海大陆架划界,由于钓鱼岛的战略重要性和附近资源的可观性,中日双方都不会轻易地放弃对其的权利主张,为此如何确立钓鱼岛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是迫在眉睫的问题。

基于双方一直不下,都坚持自己的一套划界标准,我自然联想起国际争端惯用的解决方法。

国际争端分为法律争端、政治争端和混合型争端,可以通过政治方法或法律方法亦或两者并用进行解决。

对于东海问题,如前所述是一个复杂的混合型争端,同样可以通过政治和法律途径进行解决,但解决过程中中日双方应坚持一条基本原则即《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3款规定的“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我想只要双方始终都能坚持这一原则,即使不能达成共识,也不会出现兵戈相向的结果,毕竟战争是双方乃至全人类都不愿意面对的。

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有谈判和协商、调查、斡旋和调停等,至今为止,中国和日本都将东海问题视为两国间的内部问题而进行了三次磋商谈判,并没有找无关第三方进行调查或斡旋,可能双方对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充分信心亦或不愿他人插手这个利益冲突区域。

但我个人并不看好,首先是两者在东海问题上原则根本对立,采取其中一方的划界原则均不能满足对方的利益需求,而任一方至少现在都没有表示出稍微妥协的趋势,尽管中国提出了在争议区“搁浅争议,共同开发”的建议,但先前日本是态度强硬地拒绝,后来在第三轮会谈中又提出所谓的“共同开发”方案,却是要求包括在东海中间线以西、中方正在采掘的春晓、断桥、天外天和龙井四个油气田,这种得寸进尺的行为显然是中国所无法容忍的。

其次,大家都明白,中日间存在的争议和冲突历史悠久,背景复杂,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问题怎么会这么容易商谈解决?否则早在80年代中日关系蜜月期就解决了。

并且很难想象未来甚至是现在没有第三方在从中作梗,不要说我是危言耸听,因为想借东海问题刁难中国的大有人在。

总之,我并不期待双方能够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中日东海问题,尽管通过谈判缔结协议划定界线是最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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