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东海划界争端
中日东海划界的依据与分歧
中日东海划界的依据与分歧山民侠风/改编近年来,中日两国的东海划界问题逐步升级、气氛紧张。
日方提出以“中间线”划分,中方提出“冲绳海槽”划分,双方争议不下,谈判未果。
2005年,**政府曾批准通过日本帝国石油公司对东海“中间线”以东油气试开采的申请。
中方立即指出:如果日本允许民间企业在东海争议区域内试开采,将“使问题性质发生根本性变化”。
自此之后,中日双方,谈谈停停,始终没个结果,而中国只管开采油气,对日方的态度是:我开采无争议区的,你不能开采有争议区的,搞得日方如热锅蚂蚁,又是停止贷款,又是飞机驱赶、又是严正抗议,就是不敢开采。
为什么?理屈呀!一、中日东海划界的巨大分歧中日之间常说“一衣带水”,而这“一水”却纠结了太多恩怨。
扰资料显示,东海海域位于中国大陆和琉球群岛之间,北接朝鲜半岛,南北长约700海里,东西最宽处360海里,最窄处不过167海里。
据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公约》,靠海各国都有主张自海岸基线外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
然而,中日相隔这“一水之间”,平均宽度仅为210多海里。
据外交部条法司的官员说:“中日各自要求200海里的海域管理权产生了重叠,需要进行划界。
”关于海洋管辖权的协商,始于1996年的《联合国海洋公约》,它给各国扩大海洋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国和日本先后批准了该公约,该公约在中国1996年生效。
因此,发生了法律上的两国海洋管辖的冲突,中日之间开始磋商,其中就涉及到划界问题。
然而,双方在划界主张上的分歧巨大,至2004年,双方十几次谈判的惟一成果,是达成在2000年6月1日生效的《北京-东京渔业协定》,规定了双方的“暂定措施领域”。
但是,东海划界问题依旧毫无进展。
据参加过划界谈判的外交部官员说:划界依据不一致是最大障碍,“中国主张公平原则来划定两国的海洋分界线,但日本要求‘中间线’。
”1982年,日本大使馆将一幅标有“中间线”的地图递交给中国,自此以后,“中间线原则”成为日方的一贯说法。
中日东海海域划界争端及解决
中日东海海域划界争端及解决
中日东海海域划界争议由来已久。
双方的主要分歧在于是按照公平原则依自然延伸标准划界,还是依等距离标准按中间线方法划界。
双方分歧中不容忽视的两个焦点问题就是冲绳海槽的划界效力以及钓鱼岛的归属及其划界效力。
本文通过剖析双方观点和问题焦点,提出在坚持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通过谈判与协商的政治方法和司法方法来处理东海海域划界争端,而目前最为可行的方法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
中日东海划界领土争端问题的再思考
里的经济专属 区分 界线时 ,原则上应该 以中 日 双 方相等的距离 为标准 , 以该距 离 的中心划分 界限 。然而 ,《 大 陆架 条约》 的
确有着 “ 中间线 ”原则,无论是 日本还 是中国,都不是 《 大陆 架条约 》的缔约 国,都没有执行和遵 守的义务 。也就是说 , 日 本的主张并没有 完全 有效力的 国际法基础 。 1 , 3中国的观点 中 国坚持 的国际法基 础是 《 海 洋法公 约》 ,根据 《 海 洋法 公约》的大陆架延伸 原则的规定 ,两 国专属 经济 区分界应该 以 海沟为界 ,而正好符 合该 自然特征 的是 日本 的冲绳海沟 。不可
否认,冲绳海沟 的客观存 在还不能成为 东海 大陆架中间线划分
的唯一决定性 因素 ,然而它的特征是无法 忽视 的存在 ,不仅 比 起 日本的主张 ,更加合理 的符合 国际法规定 ,而且 以海沟划分 大陆架 曾经有过澳大 利亚和印度尼西亚 的判例 ( 边界是帝汶海 沟) 。 所 以, 中国的主张可 以说相对 更容易获得 国际社会 的认 可。 1 . 4 钓鱼岛主权归属 问题 据 史书记载 ,最早在 中国明朝 中期 ,明政府 发现并命名钓 鱼岛,并将 钓鱼 岛 以及周 边海域作 为渔 民捕鱼 、避 风 的场 所。 关键 是现在的 日本冲绳县… 过去的琉球 国,根据 琉球史料 记载 ,作为 明、清两朝重 要的藩属 国,在确定 两国边界时 ,并 没有 划分当时的钓鱼 岛,也可 以说 ,钓鱼 岛并不 属于琉球 国的 领土 范围。 明治维新后 , 日本武力吞并琉球 , 并改名冲绳 县。 在1 8 8 5 年, 通过对 钓鱼岛及附近 岛屿矿产 资源的考察 , 发现其资源 的丰 富, 便有 了武力吞并 的计划 。 甲午战争结束前夕 , 日本 内阁通过决 议并 对外宣 布 ,因为 钓鱼 岛属于 “ 无 主地 ” ,所 以将该 岛划分 到 帝国版 图 内部 。《 马 关条约 》签订后 , 由于条 约规 定 “ 割让 中国台湾及 其附属 岛屿 ” , 日本 至今仍认 为钓鱼 岛不属于 条约 中的 “ 附属 岛屿 ” ,并不 是马关 条约 的一部分 ,所 以也不 是通 过 甲午 战争掠夺而来 的。 2 2. 2 中日钓 鱼岛问题的矛盾激化 与中国的应对措施 2 0 1 2年 , 日本推 动所谓 钓鱼 岛 “ 国有化 ” ,并于 9 月签 订 [ 3 】 李 振 华, 中 日钓 鱼 岛主 权 归属 问题 的历 史 由来 【 M】 . 2 0 1 0 1 1 ):1 0 9 . 了所 谓 “ 购 岛合 同” ,它 的这一做 法正式 打破 了两国在此 ,此后 ,中 日关 系迅 速恶化 。2 0 1 2 年9 月1 0日,中国外交部 发表声 明,严正 指出 : “日本政 府不 顾 中方一再严正 交涉 ,宣布 ‘ 购买 ’钓鱼 岛及其 附属的南小 岛 和北 小 岛,实施 所谓 ‘ 国有化 ’ 。这 是对 中 国领 土主权 的严重 侵犯 ,是对 1 3 亿 中国人 民感情 的严重 伤害 ,是对历 史事 实和 国际法理 的严重 践踏 中 国政府和人 民对此表 示坚决反对和强 烈抗议 ”; “ 如果 日方 一意孤行 ,由此造成 的一切 严重后果 只能 由 日方 承担 ” 。2 0 1 4年 1 月 8日,中 国驻 英 大使刘 晓 明接 受英 国广播公 司 ( B B C)的采访时 ,阐述 了中方在钓 鱼岛 问题上 的 立场 ,并与 日本 驻英大使林景一进行 了激烈 的电视辩论 。 3解决 东海划界领土 争端的对策研究 东海大 陆架 划 争端与钓鱼 岛主权 争端 即需要中 国领导阶 层将两个 问题作 为一个整体去判断 ,又 需要 高深 的政治智慧去 各个击破 。 3 . 1冷静 克制 。力争以政治手段解决问题 在 东海大 陆架争端中 ,中国仍然 需要坚 持大 陆架 自然延伸 原则 , 同时需要不断 强化对 国际法 和 国际司法判例 的细致研 究。 方面 ,维权都 需要 重要的法律基础和 详细 的法 律依 据 ,这一 点上任何行 为主体的任何争端都是一样 的道 理。另一方面 ,在 维权过程 中要用 各种 措施减少周边 国家对 中国的担忧 ,树立和 保持 中国和平 崛起的形象 。在与 日本 的对话 协议中处理好短期 利益和长远利益 的关系, 在 坚持中国国家最根本利益 的前提 下, 也要注 意维 持中 日战略互惠关系和 中国和平 崛起的大局观 ,态 度上必须务 实而 不能天真 。 3 . 2静观其 变,必要 时使用实力手段做 出回应 虽然 中国政 府需要坚持 的重要原则依然 是 “ 主权在我 ,搁 置 争议 ,共 同开发 。 ”然而 中国学术 界有些学者 认为 中国政府 在 东海 大陆架 资源 合作 开发 项 目上 可 以向 日本 妥协 一部 分利 益 ,以换取 日本 在钓鱼岛主权 争端上 的让步 。先不论 日本政府 不太好 的信 誉度, 必须承 认的是钓鱼 岛主权争端 问题更加敏 感, 不仅仅是周边 丰富的 自然资源 ,钓鱼 岛主权 还与中国的国家安 全 息息相关 。由于中 国并没有实 际控制钓鱼 岛,又 由于 日本政 府 “ 咄咄逼人 ”的 “ 不存 在争议 ” ,以及 《 美 日安保条约 》的 客观 存在 ,使 中 国在 博弈 中更 多的采取 “ 守势 ” ,即使 主动 出 击 也没有改变 “ 守势 ”的 “ 角色 ” ,而且同样对 钓鱼 岛有 “ 主 权诉求 ”的台湾 当局 由于各种压力不愿 意与大陆展开合作 ,两 岸有共 同诉 求却没有统一战线 ,加大 了中国对钓 鱼岛主权主张 的阻力 。所 以,任何时期 中国的主权和 国家安全 都必须永远放 在 国家 战略 的首位,在钓鱼 岛博弈 中中国更 多需要的是通过时 间来积 蓄国家 实力 。 。 无论在任 何时期 ,中 国政府都 必须要加 强全 民族的海洋维 权意识 。要 充分做好 各种必要准备 ,加 强海权 维权宣传 ,积极 制定长远 战略规 划,完善相关海洋立法 ,积 极处理好周边关系 以及大 国关 系。“ 发展才 是硬 道理 ” ,维护 国家海 权的重要后盾 依然是 国家 实力,只有坚持和平崛起 ,中国海洋战略的安全保 障才能稳 固。 参 考文献 [ 1 】 袁斌 ,试论 中 日 东 海大陆架 划界 问题 [ M】 . 大连海 事大学学 报 ,2 0 0 5( 1 0 ): 4 4 . 【 2 】 龙福 ,中 日 联合 新 闻公报概要 [ M] . 日 本研 究,2 0 0 7( 1 2 ) :
中日东海争端详解
领土主权与中日领海争端大家好:(15:00)下面,我将利用15分钟的时间,从这样三个方面讲述一下领土主权与中日的领海争端。
首先,讲第一个问题:中国领土主权与领海危机大家知道,领土主权是一个国家对其领土的管辖权、所有权和不可侵犯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最高权力。
国际关系的历史表明:一个国家的领土主权一旦遭到破坏,其他主权也就难免遭受威胁,甚至还有可能导致一个国家的最终灭亡。
1.那么我国的领土主权状况如何呢?请看,中国国家领土主权,是以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作为中国的领土主权空间来定义的。
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完整版图,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些标记着红色区域的争议地区,我们与周边邻国在这些地区还存在着重大的领土主权纠纷,甚至还有大面积的中国领土长期以来被他们所占有。
近些年来,日本强化在我钓鱼岛的军事存在,菲律宾国会通过专项法案将我黄岩岛等划为已有,马来西亚总理登陆南沙弹丸礁宣示主权,越南政府更是提出了对南沙群岛的全部主权要求,还有美韩、美日不断在我黄海、东海海域实施军事演习等等。
可以说,中国的周边海域风不平、浪不静,甚至常常是风起云涌、波谲云诡。
环顾整个世界的领海主权纷争,从这张地图上相互交错的各国海洋要求控制线,我们不难发现,我国所处的东亚地区是世界上领海、经济专属区及大陆架争议最为激烈的地区。
2. 《海洋法》关于沿海国海洋权益的有关界定为清晰明了地搞清中日的领海争端问题,先让我们通过这张图示来认识一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中涉及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几个概念。
这条线是海水退潮后的陆地边线,称做领海基线。
这以内的水域称为内水。
领海基线向外12海里以内的这些海域,就是我们所说的领海。
距领海基线12海里至24海里以内这12海里宽的水域,被称做毗连区。
毗连区向外到距领海基线200海里以内的海域,是专属经济区。
而大陆架,则是指沿海国领土自然延伸到海底的海床和底土,在其200海里内的范围可以说与专属经济区是一致的,向外最多可延伸到350海里。
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东海划界争端
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东海划界争端一东海地理环境与双方划界主张东海东西宽150—360海里,南北长约630海里,是中、韩、日三国领土环绕的一个半闭海。
海底地貌主要包括大陆架、大陆坡、冲绳海槽和琉球西侧岛坡等4个部分。
东海大陆架和中国大陆地势一样,由西北向东南逐渐倾斜,但从陆架外缘的转折处坡度急剧增大,进入到冲绳海槽西侧大陆坡,① 冲绳海槽以东为琉球西侧岛坡。
东海油气资源丰富,主要集中在东海大陆架坳陷带、钓鱼岛陆架边缘隆褶带以及冲绳海槽坳陷带。
②中国在东海面临同韩国和日本划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边界的问题,而日韩之间也需要划界。
此外,在东海北部还存在确定三方划界交叉点的问题。
中韩和中日划界大致以北纬30°线为界。
中日划界在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海岸与日本琉球群岛相向海岸之间进行。
两国自1995年开始进行海洋法磋商,但迄今为止在划界问题上分歧依旧。
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核心是冲绳海槽的地位问题。
这一问题反映了双方在划界原则上的严重分歧。
中国主张“海洋划界应遵循的根本原则是公平合理原则”,而“等距离线只是划分海洋界限的一种方法,不应把它规定为必须采取的方法,更不应把这种方法规定为划界的原则”。
③ 1996年中国在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声明:“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
④ 而1998年颁布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法》同样规定“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⑤ 就东海大陆架划界而言,中国主张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而非日本岛屿的自然延伸,因为冲绳海槽构成了两国大陆架之间的天然界线。
而公平的划界结果就是要实现自然延伸原则。
因此,应当以冲绳海槽,而不是中间线作为两国的大陆架边界。
相反,日本是一个传统主张按照中间线划界的国家,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属于“中间线”集团,其1996年颁布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如果日本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外部界限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从日本基线量起的中间线,则中间线将代替外部界限的那一部分”。
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国际法分析兼论解决争端的可能方案
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国际法分析兼论解决争端的可能方案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分析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法律框架和特点,并探讨解决该争端的可能方案。
需要明确的是,东海油气资源开发问题事关中国核心利益,涉及海域划界、资源分配等复杂问题,不是单纯的双边关系所能解决的。
在处理东海油气争端时,必须充分考虑历史事实、国际法和地区稳定等因素。
解决东海油气争端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包括政治外交手段、国际仲裁和司法程序等多个方面。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解决中日东海油气争端需要通过多方面的努力和合作,包括加强双边对话、推动地区安全稳定、完善国际规则等方面。
同时,我们也需要认识到,东海油气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对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寻求长期解决方案。
二、争端的法律性质分析中日东海油气争端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包括海洋权益、国际法、地缘政治等多个方面。
从海洋权益角度看,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的油气资源开发上存在竞争关系。
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两国必须遵守国际法和国际规则来解决分歧和争端。
从地缘政治角度看,中日东海油气争端还涉及到地区稳定和安全的问题。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海洋权益纠纷并不一定构成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或冲突。
虽然中日两国之间存在争议和分歧,但双方都有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分歧的意愿和能力。
因此,我们需要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运用国际法、国际准则和外交手段等和平方式解决争端,避免采取单边主义和霸权主义的行动。
解决中日东海油气争端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经济利益、生态环境、地区稳定等。
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当事国之间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寻求一种平衡各方利益的解决方案。
具体而言,可以考虑以下几种可能的方案:双边谈判:中日两国可以通过双边谈判来讨论东海油气资源的分配和利用问题。
这可以避免将争端国际化,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
第三方调解:如果双边谈判无法解决问题,可以考虑由第三方进行调解。
例如,可以邀请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参与其中,协助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
中日东海争端
一.东海争端的由来丰富的油气资源是导致争端的直接导火索,对资源短缺的岛国日本无疑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客观上维护了第三世界国家的权益,也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
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也可能给我国造成一定的困难。
比如,公约规定了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但由于东海海域不足400海里,所以中日双方所主张的专属经济区就必然会出现部分重叠。
加之我国一直主张东海大陆架作为我国领土的自然延伸,向东一直到达冲绳海槽,不受200海里之限,中日之间不共有大陆架。
而日方却主张与中方共有东海大陆架,主张按等距离中间线原则与我国划分东海大陆架。
二.中日双方的深层次分歧1.自然延伸原则(1)中国的大陆架划界原则自然延伸在大陆架概念中的重要地位在首次真正提出大陆架这一法律概念的《杜鲁门公告》中就已经有所体现。
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在自然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时,沿海国可享有200海里的大陆架。
如果超过200海里,则不得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地方,最大为从领海基线起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
这里的权利标准有两层意义:一方面对国家的单方面行为来说,自然延伸与距离标准是彼此独立的。
也就是说,国家可以采用任何一个标准来主张其大陆架权利范围;另一方面,在两者之间的关系上,自然延伸标准居于首要地位,距离标准则处于从属地位,沿海国对其大陆架具有初始的、天然的和排他性的权利,即固有权利。
冲绳海槽构成东海大陆架与日本琉球群岛岛架间的天然界限。
因为该海槽东西两侧的地质构造性质截然不同。
由此可见,中日之间不存在共有大陆架问题。
根据自然延伸原则,我国对直至冲绳海槽的东海大陆架享有不可剥夺的主权权利。
(2)自然延伸原则作为大陆架划界基本原则的主要理由第一,自然延伸揭示了大陆架概念的本质特征。
第二,自然延伸原则是国家对大陆架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三,自然延伸原则是指导大陆架划界的根本原则。
论日东海争端问题的实质
论日东海争端问题的实质东海是由中、日、韩三国环绕的半封闭海域。
总面积达77万平方公里。
东海大陆架自中国大陆东岸平缓向东倾斜,直至坡度很陡的冲绳海槽。
20世纪60年代以来,地处东海海域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日本称“尖阁列岛”)周边发现蕴藏丰富的石油资源,使中日两国间关于东海的海底资源以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土主权归属争端浮出水面。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颁布后,中日在东海海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问题上的矛盾与分歧日渐突出。
而随着冷战的结束和大规模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时代的到来,双方围绕及东海海洋权益及鱼岛主权的争端愈演愈烈。
中国在东海问题上的主张:根据大陆架为大陆领土自然延伸的原则沿海国可以在其领海或经济区以外,根据具体地理条件,合理地确定在其专属管辖下的大陆架的范围,其最大限度可由各国共同商定。
但是不应该把中间线或等距离规定为必须使用的唯一方法,也不应该把这种方法作为划界的一种原则。
日本在东海问题上的主张:主张、建立矿区等都是以中间线为基础的,试图通过这些行为造成以中间线为界的既成事实。
其实:中日两国间在东海问题上的争端主要包括东海海底油气资源、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土主权归属以及东海海域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之争。
一、中日东海争端实质是主权与资源之争。
冲绳海槽从日本九州开始,紧贴琉球群岛西侧成弧状向西南延伸至台湾附近。
冲绳海槽属过渡形地壳,两侧地质构造截然不同。
东侧为琉球岛弧,沉积物与琉球群岛相同,而西侧则为一个稳定的大陆沉降盆地,其沉积物主要来自于中国长江。
冲绳海槽构成我国东海大陆架和琉球岛架的天然界限,理应作为两国划分大陆架疆界的事实依据。
冲绳海槽的存在使得东海不适合中间线,因为中间线平分的两个海岸间的距离,而没有平分两国的权利重叠区域。
而日本认为,冲绳海槽只是两国大陆架连续上的偶然凹陷,在划界中应该忽略,认为中日两国是共大陆架。
据《公约》第76条,大陆架的权利基础是自然延伸和距离标准,自然延伸占主导地位,距离标准只是为了平衡权利而已。
中日东海之争
一、东海的地理情况
东海的海底地形比较复杂,基本上可 以分为两部分: 西部为宽阔的大陆架,成为东海大陆 架,占东海总面积的66.7%;东部为大陆 架,占东海总面积的66.7%;东部为大陆 坡。东海大陆架是世界上最宽阔的大陆架 之一,北宽南窄,平均水深72米,但是大 之一,北宽南窄,平均水深72米,但是大 部分海域的水深为60到140米,陆架外缘 部分海域的水深为60到140米,陆架外缘 在水深120到200米处。东海大陆架是我国 在水深120到200米处。东海大陆架是我国 大陆在海水下的自然延伸,直至冲绳海槽。
冲绳岛风光
一、东海的地理情况
东海是我国东部的一个边缘海,北起中 东海是我国东部的一个边缘海,北起中 国长江口北岸到韩国济州岛一线,南以广 东省南澳岛到台湾省本岛南端一线同南海 为界,东至日本琉球群岛,海域东西宽约 300至500公里,南北长约1300公里,总 300至500公里,南北长约1300公里,总 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 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上获得通过, 1984年12月 公约》 上获得通过,到1984年12月9日《公约》规定的签 字截止日期时, 159个国家和实体签了字 个国家和实体签了字, 字截止日期时,有159个国家和实体签了字,我国 政府也签署了该公约, 1993年11月16日 政府也签署了该公约,至1993年11月16日,已有 60个国家递交了批准书 个国家递交了批准书。 公约》中规定, 60个国家递交了批准书。《公约》中规定,“本 公约应自第6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12 6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12个月 公约应自第6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12个月 生效” 因此《公约》已于1994 11月16日正式 1994年 生效”,因此《公约》已于1994年11月16日正式 生效。 公约》 生效。《公约》是在发展中国家的力量逐步壮大 的背景下出台的,力图在占世界面积2/3 2/3的海洋建 的背景下出台的,力图在占世界面积2/3的海洋建 立一套全新的法律制度, 立一套全新的法律制度,客观上维护了第三世界 国家的权益,也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 国家的权益,也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马昊2010201257摘要:中日东海大陆架之争,源于20世纪60年代,随着油气资源的日益稀缺,中日越来越强调自己对东海争议大陆架享有主权,而自然延伸与中间线原则成为两国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原则取舍,出于本国利益着想,中日谁也难以做出让步,“主权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也许最能说明为何双方至今还很难达成协议。
其中冲绳海槽的定性问题、钓鱼岛的归属以及共同开发的相关范围等多个关键问题未能得到解决,使得东海大陆架的划界变得越来越难。
关键词:自然延伸中间线冲绳海槽钓鱼岛共同开发一,东海大陆架争端介绍(一)东海大陆架争端由来1967年美国伍兹霍尔海洋学院地质学家埃默里和日本东海大学新野弘在一份关于亚洲近海地区矿产资源勘探的技术报告把东海描绘为了“世界上是有远景最好而未经勘探的近海地区之一”①1968年在联合国远东经济委员会成立的联合国勘探亚洲海底矿产资源协调委员会的资助之下,以埃默里为代表的美国、韩国、日本以及中国台湾的12位地质学家又对东海的海底矿产资源进行了实地的勘探,其后又发表了调查报告,报告明确指出日本和台湾之间的大陆架可望成为世界上油气储量最丰富的地区之一。
而韩国和日本则因为本国油气资源的紧缺,对于东海大陆架油气资源的嗅觉灵敏度则高于中国,东海的石油采矿区争夺战就这样打响。
在法律制度上来说,1982年的国际海洋法公约直接加剧了东海划界问题的复杂性,由于其同时规定了自然延伸和200海里距离的划界标准,使得中日两国都为了本国利益着想,即站在最大限度的主张自己国家的大陆架范围,这就使得势必有一部分海域成为重叠的海域,这也就形成了今天的争端的区域。
而同时国际司法实践在不同案例中采用不同的裁判标准,这也加剧了东海大陆架划界的争端。
(二)有关大陆架划界的国际法规则目前东海大陆架的划分方法主要分歧于自然延伸还是中间线原则,如果两国在化解方法上达成一致,那么东海大陆架的划分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既然存在两个不同的化解原则,那势必是有不同的适用情形。
中日东海争端涉及钓鱼岛主权
中日东海争端涉及钓鱼岛主权概述中日东海争端始于对钓鱼岛主权的争议。
钓鱼岛,又称为中国名为钓鱼屿、钓鱼台等,位于东海,距中国大陆约358千米,离日本冲绳约356千米。
由于其战略地位及资源价值,中日两国在钓鱼岛的主权问题上多次发生争端,引发了地区和全球的关注。
本文将探讨中日东海争端背景、主权争议的起因和发展以及目前的现状。
背景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中日两国对钓鱼岛的主权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事实上,钓鱼岛从历史上以来一直被中国统治,包括明代和清代。
然而,在1895年的甲午战争中,中国政府在《马关条约》中将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包括钓鱼岛,割让给日本。
从那时起,日本开始在钓鱼岛上进行了实质性的控制,并在此后的几十年中行使主权。
主权争议的起因和发展中日钓鱼岛主权争议的起因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
当时,中国和日本都发现了钓鱼岛周围潜在的海底石油和天然气资源。
这导致两国的竞争加剧,并引发了争端的爆发。
此后,争端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进一步升级,包括中国和日本公务船的相互袭击,以及钓鱼岛附近海域的官方声明和军事行动。
进入21世纪后,争端仍然持续存在,并继续对中日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双方在海洋权益、资源开发和领土划界等问题上存在分歧。
特别是在2012年,日本政府宣布将购买钓鱼岛,导致中日关系再次紧张,并引发了大规模的反日抗议活动。
目前的现状目前,中日钓鱼岛主权争议仍未解决。
双方在解决争议的方法和立场上存在差异。
中国坚持主权归属于中国,认为日本的实际控制不具有合法性。
而日本则主张存在排他性的实际统治,并强调其对钓鱼岛的主权。
此外,在国际社会中,对中日钓鱼岛争端问题的看法也存在分歧。
一些国家呼吁双方通过对话和谈判解决争端,而另一些国家则表示中立,并希望双方保持克制和对话。
尽管存在这样的争议和分歧,但目前尚未有可持续解决争端的方案。
结论中日东海争端涉及钓鱼岛的主权问题成为两个国家关系紧张的一个主要原因。
无论对于中国还是日本来说,钓鱼岛的战略地位及其潜在的资源价值都是不可忽视的。
中日东海争端与中国海洋权益
自 20 “ 04年由 春晓油田”的开发为导火索而引起中日 两国在东海的油气能 源争端以 东海海域的划界问题在三年中已经成为亚太地区的焦点, 来, 受到国际 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能源匾乏日 渐成为全球问题、 各国海洋意识逐渐觉醒的今天, 海域划界问题的相持不下, 成为包括中日 两国在内的任何一个临海国家所无法回 避的 事实。 能否妥善的处理海洋争端、 合理的维护本国的海洋权益、 最大限度的 谋求国家利益, 是对一个国家经济实力、 军事力量以 及政治、 外交策略的一次重 大考验。 在东海争端问题上, 不仅牵涉到中日 两国间长期存在的领土、 主权上的 历史遗留问题, 而且给中国在树立和加强海洋意识和海洋观念的层面上揭开了全 新的视角, 中国作为海洋大国却不是海权强国不应再忽视对海洋战略的建设和平 衡。 文章选择了东海争端中所包含的海洋权益的方向, 通过对中日东海大陆架和 专属经济区管辖权上的争议进行历史的阐述, 并在明确双方立场的基础上对各自 的观点依据展开细致的国际法上的分析和考证, 对争端的解决方案和前景做出合
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我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 取得的 研究成果. 据我所知, 除文中已 经注明引 用的内容外, 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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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论 作 签 : 以J 位文者名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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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东海争端涉及钓鱼岛主权
中日东海争端涉及钓鱼岛主权引言中日东海争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之间在东海地区的领土争议问题。
其中,涉及到的重要争议地区包括钓鱼岛,它被中方称为钓鱼岛,而日方称之为尖阁列岛。
这些岛屿位于东海,周围环境资源丰富,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因此双方都对其主权问题十分关注和争议。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日东海争端涉及钓鱼岛主权的背景、起因、各方立场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等内容。
背景钓鱼岛(尖阁列岛)位于中国福建省东北约358公里,其主要由钓鱼岛、北钓鱼岛、南钓鱼岛、观音崖以及一些其他岩礁组成。
这些岛屿及其周边海域被认为是丰富的渔场,同时还有潜在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
因此,中日两国对这个地区的主权问题产生了争议。
起因中日东海争端的起因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
当时,石油资源逐渐成为全球能源的宝贵之物,引发了各国对能源资源的争夺。
钓鱼岛及其周边海域被认为可能存在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这引起了中日两国的关注。
此后,中日两国开始对钓鱼岛主权进行争夺。
1992年,钓鱼岛被日本政府宣布为国有领土。
中方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并称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
此后,中日两国在钓鱼岛问题上的摩擦不断升级,呈现出一种持续性的争端状况。
各方立场中方立场中国政府坚持认为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这一立场始终如一。
中国指出,在中国古代和近代的历史记录中,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一直属于中国管辖范围。
此外,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岛屿具有独立的经济区划,因此中方主张应该按照国际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日方立场日本政府则坚称钓鱼岛是其固有领土,这一立场未曾改变。
日本政府声称,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在19世纪末从中国控制下划归日本。
此外,日本政府还指出,钓鱼岛是一个人烟稀少的无主岛屿,因此符合国际法上“占据并以有效控制方式行使主权”的要求。
国际社会立场国际社会对中日东海争端持多样化的立场。
有些国家倾向于支持中国的立场,认为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另一些国家则倾向于支持日本,主张钓鱼岛是日本的领土。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国际法分析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国际法分析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国际法分析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概述自美国地质学家埃默里和日本专家新野弘预言东海海底特别钓鱼岛附近可能储藏着大量的石油资源,到1968年以埃默里为首的12位地质学家对东海和黄海海底进行地质构造的勘测,并报告称:“中国台湾与日本之间的大陆架很可能是世界上油气储藏量最丰富的地区之一”[1],日本就觊觎东海海域的海底资源,便开始对东海的油气资源进行大规模勘探。
而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我国也对东海海底资源情况进行勘探与开发,并探测出后被命名为“西湖凹陷”的储油量丰富的地区,并开发了“春晓油田”等,从此储藏着大量资源的东海大陆架就变成中日两国之间纠纷的焦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正式生效以后(以下称公约),世界各国对海洋资源都越来越重视,海洋划界纠纷也越来越多。
而随着中国与日本对东海海底的油气资源勘探和开发活动的深入,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愈演愈烈,中日也进行了长达4年的协商谈判,直到2008年才达成了原则共识,但随着钓鱼岛争端的问题,东海划界问题又搁置起来。
[2]故针对这一问题,探讨中日大陆架划界争端的由来,并通过借鉴借鉴国际案例,对东海大陆架划界进行国际法理分析,来探讨解决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方式很有必要。
二、中国与日本关于东海大陆架划分界线问题的观点及分歧根据《公约》第七十六条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
”也就是说,每个沿海国至少可以拥有从其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的大陆架,但是如果海岸相向邻国之间的大陆架宽度不超过400海里,当事国之间就会造成大陆架叠加的划界争端问题。
第八讲 中日东海划界之争
一、春晓油田事件回顾
1969年,美国海洋学家埃默里等人所著的《东海 和黄海的地质构造和水文特征》一文发表, 文中 提出在东海中日韩大陆架交界处存在着世界上最 有希望的尚未勘探的海底石油资源。 1974年,日本和韩国不顾中国的反对,在中日韩三 国主张严重重叠的区域开发石油,并签订了《日本 和大韩民国关于确定邻接两国的大陆架北部边界 的协定》。但到目前为止,日韩在共同开发区域进 行的钻探尚未发现石油。
(一)日本的立场(中间线原则) 日本一直主张采用陆地间等距离中间线来 划分中日两国之间的东海大陆架。日方所 谓“本国大陆架”勘测的范围包括中国领 土钓鱼岛、日本与韩国有争议的独岛等海 域,总面积达65万平方公里,相当于日本 国土面积的1.7倍。
(二)中国的立场(自然延伸原则)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 中日间专属经济区的划分应该遵循“大陆 架自然延伸”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两 国海洋专属经济区分界线应在冲绳。
(三)国际法的解决原则 (1)公平原则是东海大陆架划界中应遵循的基 本原则。任何其他划界原则和方法,只有符合公 平原则才能适用。 (2)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架法律制度的基础, 对东海岸划界将起着主导作用,为东海大陆架扩 展到冲绳海槽提供法律依据。 (3)等距离中间线不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律规则。 等距离方法不适用于东海大陆架划界。 (4)成比例原则是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一个重 要因素。中国应当拥有同自己的海岸线成适当比 例的大陆架区域。 (5)冲绳海槽是中国大陆架与日本岛架的天然 分界线。
(二)中日东海的地理地貌 东海地区这一水域位于中国大陆与西太平 洋岛弧之间,是中、日、韩、朝四国领土环 绕的辽阔海域,东西宽大约150至360海里, 南北长630海里。东海水域最明显的一道天 然地质区隔界限就是冲绳海槽。在这些地 区,中国、日本和韩国单方面的权利主张在 很大程度上是重叠。
中日东海争端问题
六、中日东海争端的应对
中日东海问题的解决不仅是两国之间问题的 解决,更重要的是它极大的影响着东亚地区 的战略局势,任何不恰当地处理方式可能会 导致十分严重的后果。轻则影响两国关系, 重则可能引发新的战争。所以,国家的利益 是第一位的,在这一问题上我们绝不能退让。
1、求同存异,共同开发 2、聚两岸合力,保护海洋国土 3、加强东海地质勘测和对海洋法的研究 4、加强军事建设,做到有备无患 5、强化中国对钓鱼岛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2013年11月23日宣布划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海防空 识别区,以捍卫国家主权 和领土领空安全,维护空 中飞行秩序。
中日防空识别区重叠
各方的态度
日本:拒绝承认,并希望“与美国统一步调”,要
求中国撤销。 美国:美国继续派军机驶入中国东海防空识别区 , 但建议航空公司向中方通报飞行计划。 俄罗斯:指责日本夸大威胁。 朝鲜:发表了实际上拥护中国立场的报道。 其它西方盟国体系的国家,除了澳大利益表示反对 外,基本上只是表示“关注”。 中国政府:中国军队有能力对东海防空识别区实施 有效管控,并将根据不同空中威胁采取相应措施。
1、东海主权争端主要源自钓鱼岛列屿主权之争。 2、划分海界的两种原则:
按照日本单方面主张 的所谓“东海中间线”以 东为所谓“日本海域”, 日本就侵占了约40万平方 公里左右的中国海域,为 过半东海海域,四个浙江 省大。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 公约》规定,沿岸国可以 控制其海岸对于200海里 范围的海洋专属经济区内 的渔业和海底资源等主权 权利。
2007年2月4日,中国海洋科学考察船东方红2号,在钓
鱼岛以西海域进行正常海洋科学考察活动,遭到日本海上保
安厅多艘舰艇围堵阻扰。 2008年12月8日,中国海监船46号和51号在钓鱼岛周边 海域进行正常的巡航活动,日本向中国提出无理强烈抗议, 还派巡视舰进行骚扰。 2009年,日本海上保安厅从2月1日起加强对钓鱼岛列屿 及其海域的“警备体制”,并开始在钓鱼岛列屿海域常驻可
法律视角下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原因分析
划 界 中具 有 完 全 的 效 力 ,那 么我 国大 陆 架 面 积就 会 大 幅减 少 ,即 , 至 少 减 少 三万 六 千 平 方 公 里 ,相 当于 台湾 的 面 积 。相 反 , E t 本 将 会 获 得 相 当
于其国土面积几倍 的海域。这也正是 日本强调钓鱼 岛主权并屡屡 以行动 主动 占有钓鱼岛的关键所在。 四、中 日东海争端现状 1 9 8 3年 7月 ,日本在 签署 了 《 联合 国海洋法 公约》 后 ,就对 他 的 周 边 海 域 的 大 陆架 进 行 了调 查 。 经 过二 十 多 年 的 调查 和 测 量 , 日本 已认 定南鸟岛 、冲之鸟岛、南大东岛等海域 ,有相当于 日本 陆地面积的 1 .7 倍 的大陆架 ,使其有望获得 2 0 0海里 以外 的大陆架主权 。此外 , 日本还 调查 了周边有争议 岛屿 ,并将 它们作 为整体 包括在 此次 大陆架调 查之 中。 日本方面认为 ,如果没有北方四岛、钓鱼 岛等岛屿 ,日本管辖下 的 海 域将 会 减 少 一 百 一 十 多 万 平 方 公 里 。而 如 果 钓 鱼 岛 主 权 能 归 日本 所 有 ,并 以钓鱼岛为基础划分东海 的专属经济区 ,日本就会多得不少 于七 万 平 方公 里 的海 域 。 相 比 日本 在 专 属 经 济 区 划 界 计 划 以 及 大 陆 架 调 查 中纳入争议 岛屿调查的做法 ,我 国的处理方式同解决其他邻 国的海 洋争 端一样 ,对 东海争议岛 屿提 出 “ 搁 置 主权争 议 ”和 “ 共 同 开发资 源” 的政策。但 日本依其 “ 先实际控制争议岛屿以获取主权 ,再进行划界谈 判或者合作协商开发资源” 的战略,始终持消极态度不予理睬我国的主 张 。直至 2 0 0 4年春 晓气 田进入实质性开发 阶段 ,中 日东海 问题上的争 端才骤然升 温。随后 ,两 国为更好 解决 东海 问题 ,进行 了多轮 磋商 。 2 0 0 8年 中 日就东海问题 达成 了原 则共识 。但是 这并没 有停止 日本抢 占 争议岛屿主权的行为。 日本政府在 2 0 1 0年 1月 1 8日召开的例行 国会上 提交 了一项新法案 ,要求保护 日本最南端的冲之鸟岛 ( 中国称为 冲之鸟 礁 ) 的海岸线 ,以保护其主张的专属经济区的权益。企图大面积管辖 冲 之 鸟礁 海 域 。 _ 6 对 此 ,中 国政 府 提 出 了强 烈 反 对 。 中 日在东海划界 的问题上 矛盾越来 越激 烈化 ,明确争端 的核 心原 因,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深入 的解读 ,有利于我们在争端 问题解 决过程 中以法律的武器更好 的保护主权 和国家利 益。 ( 作者单位 :大连 海事大
透视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
透视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自然延伸”还是“中间线”原则——国际法框架下透视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朱凤岚[内容提要]中日两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的症结在于:是按“自然延伸”标准采用“公平原则”划界,还是按“距离”标准采用“中间线”方法划界。
从长远来看,以国际法为依据,本着务实态度,承认客观存在的分歧,综合考虑各种相关情况,和平解决东海划界争议,是中日两国的最佳选择。
[关键词] 中日关系东海划界国际法东海是中国大陆东岸与太平洋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西接中国、东邻日本的九州和琉球群岛、北濒韩国的济州岛和黄海,南以台湾海峡与南海相通,总面积约为75万平方公里。
20世纪60年代末,东海大陆架及钓鱼岛周边发现蕴藏丰富的石油资源以来,中日两国间东海海底资源争端浮出水面。
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生效后,双方在东海海域大陆架划界问题上的分歧日渐突出,争端愈演愈烈。
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缘起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近海海域的资源勘探开发备受瞩目。
1961年美国伍兹霍尔海洋学院地质学家埃默里和日本东海大学新野弘通过二战期间日美潜艇在钓鱼岛海域收集到的海底资料进行研究,首次暗示东海海域的钓鱼岛周边可能蕴藏石油资源[①]。
1967年,二人又在《朝鲜海峡及中国东海的地层与石油远景》研究报告中确认黄海、东海及南海大陆架藏有丰富的石油资源。
1968年在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的资助下,埃默里和新野弘等美国、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的地质专家对东海和黄海进行了实地勘测,在其后发表的技术调查报告(“埃默里报告”)中明确指出“台湾与日本之间的大陆架很可能是世界上最富饶的石油储藏地之一”[②]。
一时间,国际石油资本纷纷聚焦东海海域,而石油资源极其短缺的日本、韩国等东海周边国家和台湾地区更是捷足先登,迫不及待地在东海大陆架上划定了石油采矿区。
到1970年9月底,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分别与美国等国际石油资本在东海海域设定了17块采矿区,其中仅有4块矿区未出现重叠[③],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随之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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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由来已久,自上世纪六十年代东海大陆架被认为是世界上油气储藏量最丰富的地区之一后,日本就开始了对东海的勘探和测量活动"中国政府对日本的行为提出了强烈抗议"1974年日韩两国签定5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6,将东海海域片面地划定了大面积的大陆架,作为日本和韩国的/共同开发区0,日韩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遭到了中国坚决反对"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以法律形式向世人宣布了中国对行使有关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主权和管辖权的原则和立场"近几年,中国在东海的测量和勘探取得了明显进展,相继发现了多个油气田,并进行了开采"这引起了日本毫无理由的不满和反对"2004年6月以来,日本针对中国东海/春晓0油气田的开发,频频制造摩擦并使之不断升温"日本要求中国提供勘探资料,而后又拟授权民间公司对东海大陆架进行开发,中国予以断然拒绝和反对"同时,日本国内的右翼势力也积极要求日本政府采取行动以维护日本海洋权益,在这种背景下,日本政府官员的行为也逐步升级,2004年6月23日,日本经济产业大臣中川昭一乘直升机飞到东海上空对中国的/天外天0!/平湖0和/春晓0三个油气田进行了约一个小时的/视察0,并认定中国侵犯了日本的海域经济权益"在时隔不久举行的中日两国外长会谈中,时任日本外相的川口顺子向中国外长表示,日本希望中国能提供开发区域海底的地质构造数据,这一野蛮要求遭到中国拒绝"自此,中日两国的东海划界纠纷正式进入前台"二!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实质首先,资源贫乏的日本垂涎于东海丰富的自然资源"东海海域中埋藏着价值几十万亿日元的石油!天然气和矿物资源,对日本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据统计,埋藏在东中国海的石油和天然气相当于黑海油田的蕴藏量,为72亿吨0-另外,在东海大陆架地层中蕴藏有航空航天产业!高精度机床等高科技产品所需的钻!锰!镍等稀有金属,还发现了大量的可燃冰!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这必将引起资源贫乏的日本的极大贪欲,刺激其与中国争夺资源的野心"其次,是遏制中国复兴的需要"历史上,中国和日本从来没有同时处于强盛的状态"一般来说,当中国处于强盛时期,日本则都处于弱小的状态;当日本处于强盛时期,中国则处于贫弱状态"从十九世纪中叶到新中国成立的一百年间,中国处于被帝国主义列强侵略!欺凌的屈辱中,而同时期日本是一个帝国主义的强国,长期以来它已习惯于面对一个积贫积弱的中国"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近些年的持续快速发展使中国的国力极大增强,国际影响力日趋提高"面对一个日渐强大的中国,-日本无法接受这一现实,导致民族心理失衡和其国内右翼势力的崛起,使得中日之间的矛盾开始激化,东海划界问题就是其中之一"日本在东海划界问题上的日趋强硬也就配合了其遏制中国的战略需要"最后,是日本迈向政治!军事大国的需要"二战结束后,美国出于对抗东方社会主义阵营的冷战需要,在亚洲大力扶持日本,使得日本的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日本就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但由于日本是二战的战败国,其在国际上的政治和军事影响力却微乎其微,这对于野心勃勃的日本是无法接受的"因此,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日本就在国际上竭力追求政治!军事大国的目标"它认为,/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如果日本没有更加强烈地意识到实现自我应明确的国际责任,就不能在世界上实现自身的安全!独立与生存0"5正是为了实现/军事大国0和/政治大国0的梦想,日本不顾一切地争取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席位;加强日美安保军事同盟,积极充当美国在亚洲的马前卒;修改和平宪法,重整自卫队军备并努力将之变成一支正规军,加速向海外派兵"正是在这样的目标诉求下,日本在东海划界问题上才不惜恶化中日关系,摆出强硬姿态"它认为,这样可以改变以前经济大国!政治侏儒的形象,树立起政治!军事大国的国际形象"公约东海划界包括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两个不同性质海域的划界问题"根据5公约6,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在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是指海岸向海洋延伸所形成的比较平坦的海底区域"大陆架之外坡度急转直下水深可达3000米左右的区域称为大陆坡,在大陆坡脚覆盖着大量沉积物的地方是大陆基"大陆架!大陆坡和大陆基三个区域在地质地理学上称为大陆边"法律上的大陆架除包括地质地理学上的部分大陆架外,还包括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坡和大陆基,延伸到了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区别是很明显的"首先,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权力的依据不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依据其对大陆架的占领或宣布,而是根据存在的事实"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则不同,除非沿海国宣布对专属经济区的主张,否则,这部分海域仍是公海"其次,它们的范围有所不同"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是200海里,但对于大陆架来说,200海里却是它的最小宽度"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外,沿海国仍然可能拥有大陆架"最后,沿海国在两个区域内的权利义务不同"沿海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所有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都有主权权利,而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则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因此,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各有不同的制度,又有密切的联系"根据5公约6规定,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由于东海的大部分海域东西宽度不到400海里,中日双方相向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主张出现部分重叠"而沿海国的大陆架是在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6由于中日双方的划界原则不同,导致了双方在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主张相互对立"中方中方立场1971年10月,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后加入了联合国海底委员会,并积极参与5公约6的起草和审议工作"1972年中国政府代表在联合国海底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平等协商的海洋划界原则"1978年4月,当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围绕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是采取公平原则还是中间线原则而陷入争执时,中国代表指出: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只是划分海洋界限的一种方法,不应把它规定为必须采取的方法,更不应把这种方法规定为划界的原则,海洋划界应遵循的根本原则应该是公平合理的原则"中国政府在.1982年12月签署5公约6后,相继制定了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方面的法律法规"1992年2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5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6,首次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纳入该法律条文"1998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了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该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0".关于划界原则,该法进一步强调了中国在海洋划界问题上坚持公平原则的主张"中国认为,东海大陆架无论从地形!地貌还是地质上都与中国大陆有着连续性,是中国大陆在水下的自然延伸,而水深达2717米的冲绳海槽东西两侧地质构造截然不同:东侧为琉球岛弧,地壳运动活跃,西侧为一个稳定的大型沉降盆地,因而构成东海大陆架与琉球群岛岛架的自然分界线"为此,中国主张以冲绳海槽作为中日东海海域划界的天然分界线"日方立场日本是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参加国,但它并未签署5大陆架公约6,主要原因是该公约规定的/定居种的生物0属于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会影响日本的松叶蟹捕捞"然而,到了20世纪60年代,东海海域可能蕴藏石油资源的消息传开后,日本又表示赞同5大陆架公约6"81974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讨论大陆架的外部界线时,日本认为深度标准和自然延伸会导致不公平结果,因为这意味着国际海域的减少,因此主张大陆架的最大宽度不应超过200海里,在划界问题上坚持等距离中间线原则"日本在5关于渔业水域的临时措施法6中宣布建立宽度为200海里的渔业水域"1996年6月14日,日本国会通过了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该法规定:-旧本的专属经济区是从其领海基线量起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为200海里的线以内的区域,包括海床!底土和上覆水域(不包括领海)"如果专属经济区外部界线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是一条其每一点同日本领海基线的最近点和与日本海岸相向的其他国家的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中间线或者是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条线屯日本的大陆架包括从日本的领海基线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的海床及其底土"如果大陆架的外部界线的任何一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或者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一条线0".就中日东海划界问题,日本认为5公约6的有关规定是以大西洋的地形地貌为参照而制定的,并不适用于地形复杂的东海及太平洋海域"琉球大学教授木村政昭认为,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属于共同大陆架,冲绳海槽只是两国自然延伸之间的一个偶然凹陷,不能中断两国大陆架的连续性"."因此,日本主张中日东海划界应忽视冲绳海槽的法律效力"中日博弈(一)日本的权利主张缺乏充分的国际法依据第一,中间线方法并非一项独立的划界原则,它必须以公平原则为前提"1958年5大陆架公约6提出了等距离中间线仅是一种划界方法,并没有赋予一般国际法原则的地位"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详细地论述了这一方法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地位"法院不否认这是一种简便的方法,必要时,任何制图家都会在适当的地图或海图上绘制这样一条分界线"但是,这并不足以将一种方法转变为法律规则,强制各当事国接受,相反,法院指出,如果不顾实际情况,硬要把等距离方法用于某些地理环境,那就可能导致不公平"根据5大陆架公约6对大陆架划界的规定,首先,大陆架划界要由有关国家协商或协议决定;其次,要考虑大陆架的特殊情形;最后,在考虑了上述两种情况之后,刁一是等距离中间线"中间线方法既不是首要的方法,也不是孤立和唯一的方法"从5大陆架公约6实施到20世纪60年代末,国际上虽有多起大陆架划界问题采用了中间线方法,但其国际司法与仲裁实践都表明中间线方法只是诸多方法中的一个比较便利的方法,它不足以使该方法成为一条法律规则,它不是实在法也不是正在出现的习惯国际法规则,且问题的当事国也并不认为它必须受中间线方法的约束"0这说明无论是在划界实践中还是在国际公约中,中间线方法从来没有真正上升为法律原则,国际法也从来没有确认其为一种划界原则,它只是从属于公平原则并受公平原则支配的一种划界方法"因此,5大陆架公约6并未给日本单方面主张的所谓中间线原则提供充分的依据,中国没有任何义务接受这一方法"第二,日本权利主张的各法律依据相互冲突"日本参加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讨论大陆架的外部界线时,日本认为深度标准和自然延伸会导致不公平结果,因此主张大陆架的最大宽度不应超过200海里"然而,日本最终还是签署了1982年的((公约6,并于1996年6月2日批准了该公约,因为日本认为公约将会产生稳定效果并能满足日本和其他国家的长期利益"-2在签署公约后,国会批准前,日本正式颁布了本国的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指出根据公约第76条的规定,-旧本的大陆架,,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的海床及其底土"如果大陆架的外部界线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将代替那一条线0"还规定,日本政府将另行规定200海里以外的海域的海床和底土"但是,只要仔细分析就不难发现,日本的上述规定既不符合公约的基本精神又前后矛盾"首先,按照日本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采取所谓中间线方法划分大陆架是根据5公约6的规定,但遍查该公约的所有条款,特别是专门规定大陆架的第76条到第85条,没有一条一款是确认中间线为划界原则的"其次,日本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称根据5公约6第76条规定,日本政府有权另行规定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公约6第76条专门讲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而且主张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这个200海里是沿海国领土全部自然延伸的结果,是在不妨碍其他国家领土自然延伸的情况下,由本国决定的"这样一来,似乎日本又是主张以自然延伸来划分大陆架的"其实不然,联系前后两项规定可以看出,日本在按5公约6划分大陆架对其不利时,就主张采用日本单方面主张的所谓中间线方法划分"在对其有利时,则主张按照自然延伸原则划分"一个国家的一部法律,如此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前后矛盾!无视国际法的权威性,充分反映了其极端自私的国家利益和狭隘的民族主义"最后,从日本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与5公约6的关系上看,日本签署公约在前,颁布国内大陆架法在后"按照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日本既应善意履行海洋法公约又不.得以制定或援引其他国内法为由不履行公约"根据日本宪法规定,无论是国际条约还是国际习惯都不必经特别立法程序就当然具有日本国内法的效力"日本以国内立法歪曲5公约6是对国际法的挑衅,其完全没有权利和资格将其国内法规定的所谓中间线方法强加给中国"(二)中国的权利主张符合公约的规定和国际司法实践首先,自然延伸原则是5公约6明确规定的主要的!基本的也是最符合公平原则的客观标准"所谓自然延伸原则是指根据地质学上/大陆架是国家陆地向海下的自然延伸,海下陆架和大陆在形态上和地理上构成一个单一体0的自然事实,因而从法律上确认海底区域实际上可以被视为该沿海国已经享有统治权的一部分,从而理所当然地属于沿海国的管辖范围"从法律上讲,自然延伸原则是国家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力的根据,是大陆架法律权利的基础"-3将东海大陆架视为我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是有着充分的科学依据的"东海大陆架的地貌反映了我国大陆的连续性,东海大陆架是同我国大陆平原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并且,我国大陆上的碎屑物质从第三纪以来,就通过河流和海洋源源不断地带入东海盆地,形成辽阔的东海大陆架"东海大陆架的海底区域铺盖着大量沉积物,厚达2000一3000米以上,这些陆架沉积物甚至扩散到冲绳海槽"/总之,从地形特征或沉积物的分布上看,东海大陆架和我国大陆是一脉相承的,东海大陆架是我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5公约6设定了自然延伸和200海里距离两项确定大陆架权利的标准"其意义体现在两方面:(1)从某个国家单方面行为看,自然延伸与距离标准是彼此独立的,也就是说它可以采用任何一个标准来主张大陆架权利范围"(2)在两个标准的彼此关系上,自然延伸标准是主要的!根本性标准,而距离标准则是次要的!辅助性标准"它只有在一国大陆架按照自然延伸标准,其外部界线距离领海基线不到200海里时刁-应适用,且不应妨害自然延伸标准"中日之间没有缔结任何有关大陆架划界的双边条约,但两国都批准了5公约6,因此两国东海划界应适用5公约6的规定"虽然日本也依照该公约提出,其大陆架的外缘不到200海里时应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但是,日本的主张不符合5公约6的整体意思"因为该公约首先肯定的是/全部自然延伸0,如果这种/自然延伸0不足2()0海里,在不影响邻国陆地领上全部自然延伸的前提下,才可.以扩展到200海里"如果一国大陆架延伸己经被天然的海槽!海沟所隔断,就不能把本国的大陆架扩展到200海里,否则自然延伸原则就等同虚设,就体现不出真正的公平".3从东海大陆架的地形地貌特征来看,东海大陆架由西向东平缓入深,平均水深约70米,最深处为130米"按照自然延伸原则划分,冲绳海槽以西地区虽然距离琉球群岛较近,但在地理构造上却和中国大陆连成一体,因而是中国大陆自然延伸的部分"所以,中国主张中国大陆架应延伸到冲绳海槽中线,这是完全符合国际法准则的"其次,自然延伸原则符合国际司法判例确立的大陆架划界基本规则"从5大陆架公约6的签订到5公约6的正式生效,国际上发生了多起大陆架划界问题"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处理这些案件过程中,对大陆架划界应遵循的原则做了详细阐述,自然延伸原则被确认为与大陆架有关的所有规则中最基本的法律规则"1969年国际法院对于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尤为典型"在判决书中,国际法院基于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下延伸的自然事实,认定自然延伸是与大陆架有关的所有规则中最基本的法律规则,并得出结论认为大陆架划界/应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定进行,以便使每一方尽可能地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和海下的自然延伸的一切部分,而不侵犯另一方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0".6针对荷兰!丹麦两国关于等距离方法能够使沿岸国取得靠近其领土的大陆架的诉讼请求,国际法院认为,沿岸国大部分的大陆架是靠近其大陆的,但不能以/令肠近性0作为大陆架划界的标准"海底区域不一定仅以邻近的理由而属于某个国家,也不能以邻近性来确定它的边界"大陆架的法律基础是自然延伸而不是邻近性"某块海底区域如果不是最邻近的国家领土的自然延伸,即使很靠近该沿海国,也不能成为该国的大陆架"-,国际法院在上述判决中提出的自然延伸原则己形成习惯规则,在国际司法实践中被众多国家所接受"正如5奥本海国际法6所指出的:/司法判决已经成为国际法发展中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而且司法判决的权威和说服力有时使它们具有比它们形式上所享有的更大的意义0".日因此,我们有充分的法理依据认为,国际法院对北海大陆架案判决中所提供的并被以后的国际实践所采用的自然延伸原则是完全适用于解决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三)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从东海大陆架地形地貌看,冲绳海槽是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天然分界线,是一个特殊的地理单元"整个东海海床和底土自西向东,可分为东海陆架盆地!陆架边缘脊!冲绳海槽!琉球岛弧和琉球海沟五大地质单元"海槽南北长1100公里!最宽处巧0公里!最窄处30公里,面积约10万平方公里"海槽北浅南深,北部水深1350米左右!中部水深1850!2050米!南部最大水深2719米"冲绳海槽在地理!地形!地貌和地质构造性质上都有把东海陆架!陆坡与琉球群岛分开的明显特征,中日两国不共大陆架"这一事实对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具有重大影响,如果不存在冲绳海槽,则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适用等距离中间线方法,即以等距离作为划界的出发点,然后考察是否存在需要调整或修改等距离中间线的特殊情况"若以中间线为界,我国将只能获得140一180海里宽的大陆架,而日本将获得冲绳海槽以西最具石油储藏前景的大部分海域".9冲绳海槽的存在使等距离中间线方法不再适宜中日大陆架划界,因为中间线只平分了两国海岸间的距离,而没有平分两国的/权利重叠区域0,即冲绳海槽轴线和日本200海里界限之间的区域"事实上,海岸中间线将位于/权利重叠区域0中线的中国一侧,这样,以海岸中间线为开始步骤就不是对两国海岸向海扩展的权利给予平等限制,而是否定了中国有主张直到冲绳海槽的构成其领土自然延伸的全部大陆架的权利"正是由于冲绳海槽是中国大陆架自然延伸与琉球群岛岛架的天然分界线,决定了该海槽在东海划界中特殊的法律地位"中国主张以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以及冲绳海槽的存在作为划分东海大陆架的标准和界线,这不仅符合5公约6的规定,也符合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的所有情况,合情!合理!合法"如果不考虑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而采用中间线来划界,显然是违背公平原则的"综上所述,在东海划界分歧中,日本的主张明显违背了5公约6和国际司法实践,其主张的中间线方法只是海洋划界诸多方法中的一种,而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是海洋划界的基本原则,公平合理是海洋划界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如果机械地采用中间线来划分东海,就会割裂我国陆地领土与东海大陆架的整体性,而把其向海自然延伸的一部分划给日本"换句话说,假如东海划界忽视该大陆架是我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这一基本事实,划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