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东海共同开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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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日东海共同开发
中日东海问题争端源于日本自2004年5月起对中国“在紧贴中日中间线中国一侧”的海域开发春晓油气田逐步升级的反应。由于分享中国在东海调查与试验开采油气田的资料和停止开发活动的无理要求被拒绝,日本遂采取了一系列扩大事态的对抗性行动。从一开始,中国就采取积极态度,主张谈判解决争端。然而,日本在初期反应冷淡,只是表示“继续保持接触”。所以,在前两轮(2004年10月和2005年5月)东海问题磋商中,尽管双方就共同开发建议交换了意见,但日本仍然坚持其立场,并将东海划界作为共同开发的第一步。①毋庸讳言,划定边界可一劳永逸地解决东海争端。但是,鉴于两国在东海划界原则上的立场分歧和钓鱼岛主权争端,划界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这无助于现实争端的解决。在第三轮磋商后,日本大幅度调整立场,提议在“中间线”两侧进行。它甚至还建议将整个东海作为共同开发区。②
我认为,日本肆意扩大争议区域的做法不能接受。无论如何,它改变不了“中间线”以西是无争议区域的事实。至于将整个东海作为共同开发区的建议,国际上没有这种先例,并且与大陆架权利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但是,就共同开发来讲,中国可以做出一些让步。那么,考虑到两国在东海的海洋权益主张,如何和平、合理的共同开发东海石油资源呢?这里有两种开发方案可供选择。
一种方案是将争议海域和没有争议的中国一侧的部分海域,即冲绳海槽中轴线与日本“200海里线”或“中间线”以西一定范围的外部线之间的区域划为合作区。设立这种区域有国际先例。1965年科威特与沙特阿拉伯的共同开发协定所建立的共同开发区包括争议区以外的海域,也就是所划分的中立区以及该区6海里领海以外的大陆架。③这种共同开发安排可参照《帝汶缺口条约》来规划合作区的管理、适用法律与利益分享。具体地说,双方可将合作区进一步分为A、B、C三个小区。中日两国中间线与距离中国领海基线200海里线或中间线以东一定深度的等深线之间的区域为A区,它是真正意义的共同开发区。A区的西面是B区,它位于中间线与日本“200海里线”或“中间线”以西一定范围的外部线之间。C区位于A区的东面,介于中国200海里线或中间线以东一定深度的等深线至冲绳海槽中轴线之间。每个小区适用不同的管理与石油勘探开发制度。在A区,石油勘探开发活动由两国共同管理,适用统一的石油开采规章、开发方式(如产品分成合同或租让合同)和税收政策,并平均负担费
用与分享开发收益。B区和C区分别由中国和日本管理,执行各自的石油制度;双方应就自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古吕:《日欲以退为进我须妥善应对》,载《参考消息》2005年10月6日第8版。
②同上。
③余民才:《海洋石油勘探与开发的法律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2页、第141页。
管理区域有关石油合同的订立、批准、期限、中止或延长等事项通知对方,并应将其石油收益的一定比例分成给对方。
另一种方案是将争议海域,即“中间线”与冲绳海槽中轴线之间的区域作为共同开发区。该区的管理、适用法律与利益分享可适用第一种方案中A区的制度。同时,在共同开发协定中规定一个联合开发跨区油气田的条款。大多数共同开发协定都包含有这种条款。中日联合开发跨区油气田的方式、跨区油气田范围与总储量的确定及其比例分配与相关程序以及管理和适用法律,可参照1976年英国与挪威《关于开发弗里格气田以及从该气田向英国输送天然气的协定》的安排。④
对中国而言,第二种方案应该是最理想的结果。但我认为相比之下,第一种方案全面反映并平衡了各自的关注与目标,是一个共赢的方案。国际上,类似的共赢方案有许多。从20世纪40年代到20世纪末,沙特阿拉伯、巴林、卡特尔、伊朗、阿联酋、科威特等海湾国家都有过同邻国签订共同开发协定或实际进行共同开发的经历。如巴林与沙特阿拉伯就法斯特布沙法油田订立近海资源共同开发协(1958年)。⑤ 21世纪后,非洲地区也出现了海上共同开发案例,如尼日利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在几内亚湾建立的共同开发区(2001年)。对于这种方案,一方面,划分小区的中间线并非日本主张的“中间线”,这既消除了中方的顾虑,也体谅了日本的立场。另一方面,中国管理小区的设立及其利益分享安排既体现了日本的新要求,解决了日本所担心的“吸管”效应问题,又避免了该小区成为争议区和利益均分型共同开发区的事实。双方接受这类方案有现实基础。
共同开发是中日接受的解决东海油气争端的最实际可行之策。东海争议海域是“中间线”东侧的区域,而非“中间线”两侧的区域,更不是整个东海海域。因此,共同开发原则上应在“中间线”东侧的争议区域进行。有两种共同开发方案可选择:一是将争议区域和没有争议的中国一侧的部分海域作为合作区,实行分区开发与管理和收益分享;二是争议区域的统一开发和跨区联合开发。第一种方案是一个共赢的、双方可以接受的最佳方案。目前,中日都有意从战略高度把握双方当前良好的合作势头,巩固和推进两国关系深入发展。解决双方东海争议、实施共同开发,不仅有利于中日政治关系的稳定,而且有利于强化两国经济的相互依赖与合作,更可补充两国发展所需的石油资源。中日应该继续磋商,朝着达成此类协定积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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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余民才:《海洋石油勘探与开发的法律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2页、第144一
145页。
⑤袁古洁:《国际海洋划界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