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办法
公文处理及归档管理办法
公文处理及归档管理办法公文处理及归档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公文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因管理不规范而产生的风险和矛盾,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工作中的公文处理和归档管理。
一、公文处理1、公文的定义公文指用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内部或组织间沟通联系的文字、图表、文件、照片等文书资料。
2、公文的种类公文种类繁多,按照性质不同主要分为通知、通报、公告、请示、报告、派遣令等。
按照处理方式不同主要包括纸质公文、电子公文、签报公文等。
3、公文处理程序公文的处理程序主要包括拟办、审批、签发、印制、分送、收文、阅读批示等。
(1)拟办:由公文的起草人负责撰写初稿。
(2)审批: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批准公文。
(3)签发:公文审核完毕后进行签字或盖章处理。
(4)印制:印制公文正本和副本,保存档案备查。
(5)分送:将公文按照不同的接收方分发。
(6)收文:接收方在阅读公文后应及时进行批示,并将批示结果传递给下一步处理人。
(7)阅读批示:必须认真阅读公文内容,每个环节的批示反映了该环节对公文的处理认识和态度。
4、公文处理要求(1)保密性原则:严格保密机密公文的处理及传送。
(2)及时性原则:按照规定时间限制完成处理手续。
(3)现实性原则:公文处理要符合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
(4)规范性原则:公文处理符合规范要求。
5、手机公文流转应用应用手机公文流转app,将公文处理过程数字化。
在手机公文流转中,可以快速实现公文流转,更加方便快捷。
同时也可以审核、签批、批注、转发、传阅等一系列操作。
数字化流转可以有效提升公文处理效率。
二、归档管理1、归档管理的定义归档管理是指将已经处理完毕的公文及时进行分类、编号、整理、保存以备查阅、检索、利用、销毁的工作。
2、归档管理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归档资料必须是依法合规的文件资料。
(2)完整性原则:尽可能保存完整的资料,应避免因删除重要资料而导致信息不完整。
(3)保密性原则:保证归档资料的信息安全,对涉密的资料应在保密条件下存储和处理。
上海市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沪档发[2005]220号
上海市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正文:---------------------------------------------------------------------------------------------------------------------------------------------------- 上海市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2005年12月26日上海市档案局沪档发〔2005〕220号)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子公文的科学保管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公文,是指本市各类电子政务系统中形成或处理的,具有公文规范格式的电子文件。
电子公文归档,是指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将按规范程序形成的电子公文,按一定要求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的过程。
归档电子公文,是指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并按一定要求归档后作为档案保存的电子公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其他组织可参照执行。
其他类型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四条电子公文归档管理的原则是:遵循电子公文形成特点和规律,维护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便于电子公文的科学保管和长期有效利用。
第五条本市各机关应当将电子公文归档管理纳入本地区、本系统、本机关电子政务建设、公文管理和机关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明确分管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落实机构、人员、资金等保障措施。
第六条市和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明确电子公文归档管理职责,对同级机关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公文的归档工作,将电子公文的形成、积累、收集、整理、鉴定、归档、保管和利用纳入机关文书处理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各机关档案部门应参与和指导电子公文的形成、办理、收集和归档等各工作环节。
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归档前由形成部门负责,归档后由档案部门负责。
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制度
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制度为加强对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档案局《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评估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电子文件的归档内容本管理办法规定了本单位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收、发文,从OA办公自动化系统中办结归档后转存到数字档案信息资源管理系统中所有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
二、电子文件的归档时间逻辑归档可实时进行办结归档后直接转存到数字档案信息资源管理系统中,物理归档可按照纸质文件的规定于次年的上半年完成。
三、电子文件的归档要求档案管理人员应于次年上半年之前对当年所有的电子文件进行甄别和筛选,按照年度—机构—保管期限的分类方法,首先将各职能科室所属的电子文件划分明确,然后鉴定其保存价值,将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进行原文管理,而且必须同时对保存的纸质文本或图纸形式进行全文扫描,最后按照数字档案信息资源管理系统中的文件管理、文件整理、档案整理等模块进行整理归档,建立档案目录电子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
电子文件的处置和留存按照《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四、电子文件的归档方式将已归档整理的电子文件(含机读目录)集中组织到存储载体(异地备份)。
存储载体必须符合耐久性要求(不允许使用软磁盘),且按要求填写载体封面。
五、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将电子文件脱机备份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载体上(刻录光盘或移动硬盘),以防电脑中毒,致使目录数据丢失。
1.将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工作纳入市局(公司)的文书处理程序,纳入到档案人员的岗位职责之中。
2.机关各科室(电子文件形成部门)负责电子文件的收集和积累,并接受市局办公室(综合档案室)档案人员的监督、检查、指导。
3.将验收合格的电子文件归档载体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保管环境除应符合纸质档案保管要求外,还应达到防写、防擦划、远离磁场、强热、有害气体等、温度17℃—20℃、相对湿度35%—45%、竖放保管等要求和标准。
电子文件的归档保管制度
电子文件的归档保管制度为加强电子文件的管理,保障电子文件的安全、完整、真实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电子文件归档范围本制度所称电子文件是指本单位在履行行政职能、加强内部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参考利用价值并以数码形式记录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可以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文件。
二、电子文件归档管理体制(一)电子文件归档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各科室形成的电子文件并需归档保存的应由单位综合档案室统一保管。
(二)综合档案室负责对电子文件归档的指导、验收以及接收后的编目、保管和提供利用,计算机管理工作人员对电子文件的归档提供协助和支持。
(三)各科室应建立电子文件归档制度,指定兼职档案员负责本科室的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将电子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
三、电子文件归档要求(一)电子文件从产生时就要严格按制度要求,妥善管理,确保其不散失、不损失、不失真。
(二)电子文件归档应保证其完整、真实和有效利用,各科室从电子文件产生时就要严格按制度要求,妥善管理,确保其不散失、不损失、不失真。
(三)归档电子文件的类型主要包括:文本文件、图像文件、图形文件、影像文件、声音文件、超媒体链接文件等。
四、电子文件归档方式(一)电子文件的归档方式主要包括逻辑归档和物理归档,逻辑归档可实时进行,物理归档按照同类纸质文件的规定定期完成。
(二)各部门根据归档要求,在应归档电子文件产生时打上相应的标记;把经办过程中的情况随时记录在相应的文件中;办理完毕的电子文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物理归档,把带有归档标识的电子文件进行分类集中拷贝,编制机读目录和《归档电子文件登记表》。
(三)归档电子文件的著录应符合国家档案著录规则基本要求。
五、电子文件的移交与保管(一)各形成部门一般应在每年六月底前将上年度应归档的电子文件向档案部门移交。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机关档案部门应参与和指导电子公文的形成、办理、收集和归档等各工作环节。
第四条 副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移交前由形成部门负责,移交后由档案部门负责。
第五条 电子公文参照国家有关纸质文件的归档范围进行归档并划定保管期限。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六条 电子公文一般应在办理完毕后即时向机关档案部门归档。
第十八条 档案部门应加强对归档电子公文的管理,提供利用有密级要求的归档电子公文,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采用联网的方式提供利用的,应采取稳妥的身份认定、权限控制及在存有电子公文设备上加装防火墙等安全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 超过保管期限的归档电子公文的鉴与和销毁,按照归档纸质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确认销毁的电子公文可以进行逻辑或物理删除,并应由档案部门列出销毁文件目录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电子公文归档时对相关项目进行检查,检查项目包括与纸质公文核对内容、签章,审核电子公文收发登记表、操作日志及相关的著录条目等,确认电子公文及相关的信息和软件无缺损且未被非正常改动,电子公文与相应的纸质公文内容及其表现形式一致,处理过程无差错。
第十四条 归档电子公文的移交形式可以是交接双方之间进行存储载体传递或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从网上交接。
第二十条 其他类型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其他关电子文件的标准和规定。
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0901实施)
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7月28日发布2003年9月1日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有效维护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公文,是指各地区、各部门通过由国务院办公厅统一配置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归档工作,将电子公文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纳入机关文书处理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
机关档案部门应参与和指导电子公文的形成、办理、收集和归档等各工作环节。
第四条副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移交前由形成部门负责,移交后由档案部门负责。
第五条电子公文参照国家有关纸质文件的归档范围进行归档并划定保管期限。
第六条电子公文一般应在办理完毕后即时向机关档案部门归档。
第七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必须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公文,制成纸质公文与原电子公文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并使两者建立互联。
第八条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电子公文,应在每一个存储载体中同时存有相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机读目录。
第九条电子公文的收发登记表、机读目录、相关软件、其他说明等应与相对应的电子公文一同归档保存。
第十条电子公文的归档应在“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电子邮件系统”平台上进行,各电子公文形成单位档案部门应配置足够容量和处理能力及相对安全的系统设备。
第十一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运行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的硬件环境中设置足够容量、安全的暂存存储器,存放处理完毕应归档保存的电子公文,以保证归档电子公文的完整、安全。
第十二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电子公文处理系统中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操作日志,随时自动记录对电子公文实时操作的人员、时间、设备、项目、内容等,以保证归档电子公文的真实性。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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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
部门规章
名 称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国家档案局
发布日期
2003-7-28
主题词
电子公文归档
国家档案局令(第6号)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3年7月22日经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归档电子公文的移交形式可以是交换双方之间进行存储载体传递或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从网上交接。
第十五条 通过存储载体进行交接的归档电子公文,移交与接收部门均应对其载体和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载体清洁、无划痕、无病毒等。
第十六条 归档电子公文应存储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脱机载体上。归档保存的电子公文一般加密,必须加密归档的电子公文应与其解密软件和说明文件一同归档。
第十九条 超过保管期限的归档电子公文的鉴定和销毁,按照归档纸质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确认销毁的电子公文可以进行逻辑或物理删除,并应由档案部门列出销毁文件目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其他类型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其他有关电子文件的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归档工作,将电子公文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纳入机关文书处理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机关档案部门应参与和指导电子公文的形成、办理、收集和归档等各工作环节。
第四条 副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移交前由形成部门负责,移交后由档案部门负责。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公文在日常办公中的应用日益广泛。
为了确保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规范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工作,提高办公效率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在电子公文形成、办理、传输、存储和利用等过程中的归档管理。
(二)电子公文归档应当遵循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原则,保证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三)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应当纳入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和档案工作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电子公文归档的基本要求(一)电子公文形成时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格式,并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签署、审批等操作,确保其来源可靠。
(二)电子公文应当在办理完毕后及时归档,归档时间一般不得超过次年 6 月底。
(三)电子公文的归档范围应当包括公文的正文、附件、定稿以及与公文处理相关的签批、审核等流程性信息。
(四)电子公文归档应当保证其内容完整,包括公文的格式、元数据、电子印章等要素。
三、电子公文的归档流程(一)收集由电子公文形成部门负责收集本部门办理完毕的电子公文,并进行初步整理和分类。
(二)整理按照归档要求对收集的电子公文进行整理,包括鉴定其价值、确定保管期限、检查其完整性和准确性等。
(三)移交经整理后的电子公文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档案部门移交。
移交时应当填写移交清单,注明公文的名称、文号、形成时间、保管期限等信息。
(四)接收档案部门负责接收移交的电子公文,并对其进行审核和验收。
如发现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应当及时退回并要求重新整理。
四、电子公文的存储(一)电子公文应当存储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存储介质中,如磁带、磁盘、光盘等,并建立备份机制,定期进行备份。
(二)存储电子公文的介质应当标明编号、保管期限、形成时间等信息,并按照规定的分类方案进行存放。
(三)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电子公文在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用性,防止数据丢失、篡改和泄露。
浙江省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浙档发〔2019〕13 号
浙江省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党政机关(以下简称“机关”)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根据《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电子公文管理暂行办法》《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和《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非涉密电子公文的归档与电子档案的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工作,其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公文是指以电子数字形式拟制、办理、管理的党政机关公文。
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专指归档后的电子公文。
本办法所称元数据,是指描述电子公文和电子档案内容、结构、背景和管理过程的数据。
第四条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过程中应遵循其形成和利用规律,坚持“统一管理、全程管理、准确规范、便于利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机关应建立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保管、利用和— 2 —移交等工作。
机关公文办理部门负责电子公文收文、发文办理完毕后的整理归档(以下简称“预归档”);机关档案部门负责电子档案保管、利用和移交工作,对本单位电子公文系统预归档模块和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建设提出要求;机关信息化部门负责为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根据档案管理需求开发建设电子公文系统预归档和交换模块,做好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技术对接。
第六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对本级机关移交的重要电子档案进行接收和备份,并对同级机关电子档案移交进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统一的电子公文归档、交换与电子档案管理平台,实现馆室一体化管理。
第二章电子公文归档第七条电子公文归档是电子公文办理的重要组成环节。
机关应根据《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及有关档案法律法规、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认真履行电子公文归档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归档电子公文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细则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细则(总27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扎实开展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工作,根据《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立档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适用下列概念具有特定含义。
(一)电子文件,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文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等不同形式的信息记录。
(二)电子档案,是指经过鉴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归档的电子文件。
(三)元数据,是指描述电子文件内容、结构、背景和管理过程的数据。
(四)逻辑归档,是指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不改变原存储方式和位置而实现的将电子文件的管理权限向档案部门移交的过程。
(五)物理归档,是指把电子文件集中下载到可脱机保存的载体上,向档案部门移交的过程。
脱机保存载体按优先顺序依次为:一次写光盘、磁带、可擦写光盘、硬磁盘。
推荐使用档案级可记录光盘(DVD—R)。
(六)迁移,是指将源系统中的电子文件向目的系统进行转移存储的方法与过程。
(七)真实性,是指对电子文件的内容、结构和背景信息进行鉴定后,确认其与形成时的原始状况一致。
(八)完整性,是指电子文件的内容、结构、背景信息和元数据等无缺损。
(九)有效性,是指电子文件应具备的可理解性和可被利用性,包括信息的可识别性、存储系统的可靠性、载体的完好性和兼容性等。
(十)档案信息代码,是指描述档案属性的代码,用二位英文大写字母表示。
二位英文大写字母分别为档案属性头两个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
具体表示方法如下:文书档案WS;科技档案KJ;财会档案CK;照片档案ZP;录音档案LY;录像档案LX等等。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制度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制度1.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电子政务的普及,电子公文的产生量不断增加,公文归档管理面临着新的挑战。
本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电子公文归档管理,保障公文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信息安全和保密。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
3.主要内容3.1 电子公文的归档电子公文的归档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归档时应当确定公文的归档类别,例如:领导批示、会议纪要、通知公告等,不同类别的公文应当归档到不同的文件夹中。
2.归档时应当确定公文的存储位置,公文的存储位置应当依照机构内部的管理规定。
3.归档时应当记录归档人员、归档时间、公文标题、发送者等信息,以便日后查询。
3.2 电子公文的检索1.检索时应当提供关键字检索、时间范围检索等方式,以便快速定位目标公文。
2.根据不同类别的公文设置不同的检索模板,提高检索效率。
3.在归档时要求设置公文的元数据,如发文日期、标题、发文人、收文人等数据,以便检索时通过元数据进行检索。
3.3 电子公文的维护1.定期检查公文的存储位置和归档情况,确保公文的完整性。
2.定期备份公文数据,以防数据丢失或损坏。
3.涉密和重要的公文应当设置访问权限和加密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4.操作流程4.1 归档流程1.确定公文的归档类别。
2.确定公文的存储位置。
3.录入公文的元数据。
4.归档电子公文。
5.记录归档时间、归档人员等信息。
6.审查归档情况,确认公文的完整性。
4.2 检索流程1.输入关键字或时间范围等检索条件。
2.筛选检索结果,定位目标公文。
3.满足检索需求。
4.3 维护流程1.定期检查公文的存储位置和归档情况。
2.定期备份公文数据。
3.更新公文的元数据。
4.定期review和更新访问权限和加密措施等数据安全措施。
5.责任制度本制度的责任主体为电子公文管理责任人,具体职责如下:1.制定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制度,并进行日常管理。
2.指导和监督归档人员进行归档和检索。
通用(电子)档案管理制度
(电子)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档案归档原则第一条按国家档案馆的整理规则,公司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装订、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
(件:归档文件的整理单位。
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文件正本与定稿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原件与复制件为一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为一件,报表、名册、图册等一册(本)为一件,来文与复文可为一件)。
第二章档案编号细则第二条档案基本编号由年度编号、一级类目编号、二级类目编号、三级类目编号和流水号共5部分组成。
第三条一级类目是指将公司档案进行第一次分类,比如分为行政、质量、项目、人事、财会、声像、电子、实物共七大类,大类编号用类别档案名称拼音的声母大写组合表示,比如行政档案为XZ,人事档案为RS、财务档案为CK,电子档案为DZ等(详见档案编号图)。
第四条二级类目是指在是对一级类目的细分,比如行政档案分为外部文件类、内部文件类,二级类目档案用两位数字表示,比如11.12,依次类推不能用带0的编号。
第五条三级类目是指最后在二级类档案内部进行的第三次分类,采用顺序号进行编号比如会计凭证类档案分为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科目汇总表等小类,小类档案用一到多位数字表示。
第六条全宗号:XX项目(LS);第七条年度编号由年份号和一个“()”组成,如2018年的档案的年度编号为“(2018)”。
第八条流水号按档案资料形成的规律性从1开始编制。
第九条将各类编号如下依次排列:全宗号(2018)ZX11·1-12,则某一档案资料的编号就完成了。
其中,“(2018”为年度编号,“ZX”为一级类目编号,“11”二级类目编号,“1”为三级类目编号,“12”为流水号。
全宗号(XX项目——LS;)第三章档案内容第十条行政类档案内容1.公司重要会议原始记录、纪要和决定(包括发布的通知、通报、机构调整、全公司的规章制度)。
2.上级单位发来的与公司有关的文件材料。
3.公司对外的发文与有关单位来往的文书。
4.公司的请示与上级单位的批复。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制度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提高办公效率,便利查询和利用电子公文资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相关部门和单位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应遵循便民、高效、安全、准确、规范、便于查询和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对于本单位内部部门之间的电子公文管理,应采取电子公文归档系统的方式进行管理,并建立统一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规范。
第五条对于涉密、重要的电子公文,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要求进行保密处理,并建立相应的安全保密机制。
第二章电子公文归档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应具备严格的规范性和记录性,确保公文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工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删除、私自处理公文。
第八条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应按照文件分类、文件编号、文件目录、文件检索等规范进行操作,确保文件有序、规范。
第九条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应具备备份、恢复、迁移等操作功能,确保电子公文数据的安全和可靠。
第三章电子公文归档管理的组织架构第十条本单位设立电子公文归档管理中心,负责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电子公文归档管理中心成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工作人员等,负责具体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电子公文归档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的工作制度和规范,确保工作的高效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电子公文归档管理中心应定期进行培训和学习,提高工作人员的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电子公文归档管理的具体操作第十四条电子公文的归档应按照文件的重要性、紧急程度进行分类,建立档案目录。
第十五条电子公文的编号应采用规范的编号规则,确保文件的唯一性和辨识性。
第十六条电子公文的归档应按照文件的主题、时间、单位等要素进行整理和保存。
第十七条电子公文的检索应采用关键词、日期、文件名等方式进行,便于查阅和利用。
第十八条电子公文的备份应定期进行,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办法
双流县国土资源局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政务建设的需要,规范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工作,保障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家标准《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和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第6号令),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文件是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字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及相应的支持软件产品和软、硬件说明。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是指在各项活动中产生并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含电子公文)的形成、积累、鉴定、归档、保管、利用和统计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范围内的各科(室)、队、所、中心。
第二章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体系第四条建立与本单位档案人员、文书处理人员和数据管理人员联系制度,保证解决在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技术措施,在软件中配置电子文件归档接口和相应的档案管理子系统,保持对电子文件生命周期全过程的有效控制,保证管理工作的连续性以及电子文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延续,实现电子文件的逻辑归档及在线管理和利用。
第六条电子文件归档应当明确时间、范围、技术环境、相关软件、版本、数据类型、格式、被操作数据、检测数据等要求,保证归档电子文件的质量。
归档电子文件同时存在相应的纸质或其他载体形式的文件时,应当在内容、相关说明及描述上保持一致。
第七条为保证电子文件的安全性,防止因灾难、意外可能带来的数据丢失,对于电子文件正式文本实行双套保存。
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文本或图像、图形形式的电子文件,必须制成纸质文件或缩微品等,同步归档保存。
第八条对只有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归档时应当附加具有法律效力的非电子签章,以保证电子文件的凭证作用.对电子文件中使用可靠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不需要再度签名确认。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篇一:浙江省省直单位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省直单位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并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单位电子公文的归档与管理。
各单位在业务工作中所产生的业务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公文,是指各省直单位在管理过程中通过电子计算机生成、处理和存储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各单位应将电子公文归档管理纳入档案工作管理范围,明确职责,落实分管领导,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第四条各单位档案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对本机关文书承办部门电子公文的形成、办理、收集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二)负责归档电子公文的接收、管理与开发利用;(三)对本单位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开发设计提出电子公文归档管理要求,确保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纳入办公自动化系统,并同步实施;(四)对所属单位及本系统开展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档案现代化管理知识,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五条各单位文书承办部门应做好电子公文的形成、办理、收集和归档等工作。
信息网络管理部门应做好电子公文运行及归档管理过程中的技术保障和数据备份工作,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电子公文归档坚持实行“双轨制”管理原则。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必须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公文,制成纸质公文与原电子公文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并使两者建立参照关系。
第七条电子公文的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和密级的划分工作,参照国家关于纸质文件材料归档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电子公文的归档方式可分为逻辑归档和物理归档。
逻辑归档一般应在电子公文办理完毕后即时完成,物理归档应按照纸质文件的规定即时或定期完成。
采取逻辑归档时,必须由办公自动化系统提供相应的功能,实行安全、规范操作。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为了适应信息化建设需要,规范学校形成的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管理工作,维护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确保电子文档的安全和信息可用性,充分发挥电子文档的凭据参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国家档案局令第6号《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国标GB/T18894-2002《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和各单位都要明确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条各单位从电子文件产生时就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对其实施超前管理。
电子文件的形成、承办、运转、整理与归档等工作,由承办(业务)部门负责,要将电子文件的整理归档工作纳入电子文件承办人的岗位职责,以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各单位均要配备一名政治业务素质较高、具有一定计算机管理水平的兼职档案员,负责本单位各科室形成的电子文件的收集、积累与向档案馆移交工作。
第四条对电子文件日常管理的监督、指导、检查和分类保管、开发利用等工作,由校档案馆负责。
档案馆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对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鉴定、归档及电子档案的保管与利用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归档电子文件与其他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章电子文件收集、积累第一条各单位在主要职能活动中产生的电子文件,凡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均应定期制作文件备份,并要及时拷贝到软盘或刻录到光盘上脱机保存。
盘片上要用汉字标明文件名称及拷贝时间,放入专用装具内积累妥善保管。
采用物理归档到档案馆后的电子文件,仍要在本单位保留一年后方可删除或销毁。
第二条收集积累的电子文件类型(一)电子文件稿本电子文件按其稿本分为草稿、定稿和正式电子文件。
1、定稿电子文件:用计算机起草文件时形成的最后一稿电子文件,记录了文件的最后修改结果,有重要凭证、依据价值,收集时需落实必要的签字手续,明确公文拟稿、核稿、签发等环节的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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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有效维护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公文,是指各地区、各部门通过由国务院办公厅统一配置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十二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电子公文处理系统中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操作日志,随时自动记录对电子公文实时操作的人员、时间、设备、项目、内容等,以保证归档电子公文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电子公文归档时对相关项目进行检查,检查项目包括与纸质公文核对内容、签章,审核电子公文收发登记表、操作日志及相关的着录条目等,确认电子公文及相关的信息和软件无缺损且未被非正常改动,电子公文与相应的纸质公文内容及其表现形式一致,处理过程无差错。
第五条 电子公文参照国家有关纸质文件的归档范围进行归档并划定保管期限。
第六条 电子公文一般应在办理完毕后即时向机关档案部门归档。
第七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必须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公文,制成纸质公文与原电子公文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并使两者建立互联。
第八条 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电子公文,应在每一个存储载体中同时存有相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机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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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
?部门规章
名 称
?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国家档案局
发布日期
? 2003-7-28
主题词
?电子公文归档
?????????????????????????????????????国家档案局令(第6号)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3年7月22日经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超过保管期限的归档电子公文的鉴定和销毁,按照归档纸质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确认销毁的电子公文可以进行逻辑或物理删除,并应由档案部门列出销毁文件目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其他类型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其他有关电子文件的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归档的电子公文,应按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进行分类、整理,并拷贝至耐久性好的载体上,一式3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异地保管,一套提供利用。
第十八条 档案部门应加强对归档电子公文的管理,提供利用有密级要求的归档电子公文,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采用联网的方式提供利用的,应采取稳妥的身份认定、权限控制及在存有电子公文的设备上加装防火墙等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
第十四条 归档电子公文的移交形式可以是交换双方之间进行存储载体传递或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从网上交接。
第十五条 通过存储载体进行交接的归档电子公文,移交与接收部门均应对其载体和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载体清洁、无划痕、无病毒等。
第十六条 归档电子公文应存储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脱机载体上。归档保存的电子公文一般加密,必须加密归档的电子公文应与其解密软件和说明文件一同归档。
第九条 电子公文的收发登记表、机读目录、相关软件、其他说明等应与相对应的电子公文一同归档保存。
第十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应在“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电子邮件系统”平台上进行,各电子公文形成单位档案部门应配置足够容量和处理能力及相对安全的系统设备。
第十一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运行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的硬件环境中设置足够容量、安全的暂存存储器,存放处理完毕应归档保存的电子公文,以保证归档电子公文的完整、安全。
第三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归档工作,将电子公文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纳入机关文书处理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机关档案部门应参与和指导电子公文的形成、办理、收集和归档等各工作环节。
第四条 副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移交前由形成部门负责,移交后由档案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