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商务交字〔2009〕181号 北京市餐饮行业节能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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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做好本市餐饮业贯彻落实《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做好本市餐饮业贯彻落实《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做好本市餐饮业贯彻落实《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08.04.25•【字号】京商交字[2008]39号•【施行日期】200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做好本市餐饮业贯彻落实《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商交字〔2008〕39号)各区县商务局,市饮食、烹饪、西餐业协会:2008年3月31日市政府发布了《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04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市爱卫会《关于做好〈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京爱卫发〔2008〕11号)要求,为了营造良好的就餐环境,现就做好本市餐饮业贯彻落实《若干规定》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若干规定》的施行,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提高人民卫生意识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市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前奏和过渡,同时也是把2008年北京奥运会举办成无烟奥运的重要保障。

各区县商务局、行业协会和餐饮经营单位要树立国家意识、首都意识和民族意识,提高对贯彻落实《若干规定》和餐饮业控烟的认识。

市商务局成立北京市餐饮业贯彻落实《若干规定》领导小组,由市商务局副局长王卫平任组长,市商务局服务交易管理处、流通秩序管理处和各区县商务局、行业协会为成员。

负责做好宣传教育和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二、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禁烟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各区县商务局、行业协会、餐饮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张贴画、告知单、板报、悬挂标语、健康提示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各单位要结合5月1日《若干规定》实施第一天、5月15日《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实施十二周年及5月31日第二十一个世界无烟日,广泛开展贯彻落实《若干规定》和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动员广大餐饮企业落实《若干规定》的各项要求。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各区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燕山分局,机场分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市监食经〔2020〕97号)要求,结合我市餐饮业实际,市局制定了《北京市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25日北京市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保障食品安全、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市监食经〔2020〕97号)要求,总结推广前一阶段餐饮质量安全提升工作实践,固化有效工作机制,推进首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公众满意度为目标,以“智慧管理”为突破,以“分类监管”为先导,坚持问题导向、科学监管、务实管用,完善长效制度机制,着力破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难点问题,顺应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消费者安全、健康的餐饮消费需求,以规范助发展、以发展促转型,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重点任务(一)以人员培训为重点,强化检查和抽考,着力解决从业人员规范操作、食品安全管理员能力提升问题;(二)以餐饮后厨为重点,突出重点区域检查,着力解决餐饮环境脏乱差问题;(三)以进货查验为重点,督促餐饮单位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着力解决食品安全责任追溯问题;(四)以餐饮具清洗消毒为重点,强化监督检查、检测和执法办案,着力解决食品安全制度执行问题;(五)以推动“明厨亮灶”、鼓励举报为重点,强化社会共治,落实奖励措施,提高举报投诉处理效率,着力解决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六)以推动餐饮业标准化体系建设为重点, 提高行业规范化管理水平;(七)以线上线下融合治理为重点,深化以网管网,提高网络餐饮治理效果;(八)以进口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追溯为重点,强化餐饮环节电子追溯码赋码扫码等措施,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九)以校园食品安全监管为重点,强化食品安全责任人意识,防范系统性风险。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零售、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零售、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零售、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29•【字号】京商务安字[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零售、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方案的通知(京商务安字〔2010〕15号)各区县商务委,市商业联合会,市餐饮协会,市商务执法监察大队,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意见》(京安办发〔2010〕44号)的安排部署,现将《商业零售、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商业零售、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方案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附件:商业零售、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方案为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最新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4〕24号)和《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意见》(京安办发〔2010〕44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世界城市、打造国际商贸中心”的工作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遵循“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努力实现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程序化、岗位作业要求的标准化、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的规范化,建立起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人、机、物、环境处于和谐并保持最好的安全状态,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全市规模以上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做到以安全促发展,以安全保发展。

北京餐饮业经营规范试行

北京餐饮业经营规范试行

北京餐饮业经营规范试行北京市餐饮业经营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餐饮经营行为,提升餐饮业服务品质,维护餐饮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和促进餐饮业规范化发展,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有力支撑,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餐饮经营活动,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合法有效的独立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本规范为全市餐饮业推荐性、指导性规范,涉及的开业条件、经营规范、操作规范等条款和细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餐饮经营实际情况制订。

第二章开业条件第五条基本要求(一)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按照国家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环保等部门的行政管理要求,取得相应的审批许可。

清真餐馆应依法取得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悬挂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清真专用标志。

(二)餐饮经营单位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餐饮经营单位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餐饮经营单位应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餐饮经营单位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专业要求(一)经营场地1.场地建筑应符合JGJ64—89《饮食建筑设计规范》规定。

2.餐饮服务场所公共标识应符合GB/T 10001.1-2012《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规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水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水

构 性 改革

导绿 色 消 费 理念 促进 节 能 减 排 对 北京 市 节 能 减 排
政策 补贴商

类别 进行调 整


新增微 波炉 等

类 补贴商


现将
有 关 事项 通 知 如 下


新增 节 能 减排 商 品 类 别

节 能 减排 商 品 在 符合 国 家质 量标准 的 电 视 机

、 、


我市


20 1 5

1 1

27

开始 在全市 范 围


实施节 能减 排
政 策 鼓 励 消 费 者 购 买 使用 节 能 减排 商




对 符 合 条件 的 消 费 者 给

定额 度 的资金 补贴






步扩 大政 策 效应

助 力 供 给侧 结


在政策 实 施 期 补贴 政策


每 个 消 费 者每 类 商
品 只 能




个 享受

四 其 他事 项
本通知

发布之

起施行

政策 补贴 范


及 办理补贴流程 等

其 他 事项 均 按 照 现 行 节 能 减 排政 策 执 行
市 财政 局

具体政策
市 商务委
北京节 能环保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餐饮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餐饮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餐饮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正文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餐饮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商务委,相关行业协会,各餐饮企业:为加强全市餐饮行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促进餐饮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食品安全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首都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发〔2011〕2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全市餐饮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餐饮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目前,全市登记在册的餐饮企业超过6万家,量多面广,部分餐饮企业安全生产存在隐患,且多位于人员密集场所,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巨大。

各区县商务委务必高度重视餐饮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将安全生产作为餐饮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逐级明确责任,认真制定应急预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防止餐饮行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齐抓共管,认真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各区县商务委要在属地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联动,强化统筹协调,严格监督检查,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各餐饮企业,协调、配合食品药品监管、公安消防、安监、市政市容、质量监督和工商等相关部门,不定期组织开展餐饮场所安全隐患大排查,集中排查食品卫生安全、消防、燃气、电梯等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扎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抓紧研究制定强化餐饮安全管理的行业自律规范,推动餐饮企业不断提高安全发展意识、诚信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会员企业的宣传教育力度,让广大餐饮企业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

北京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商业企业电

北京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商业企业电

北京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商业企业电器经营节约用电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05.06.21
【实施日期】2005.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加强本市商业企业电器经营节约用电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业企业(电器城):
为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设节约型城市”的号召,各单位、各企业要积极采取措施,开展节能活动。

目前,夏季用电高峰到来,商业企业电器商品经营用电量比较集中,为进一步加强商业企业电器经营节电的管理,做到电器经营节约用电,努力建设节约型企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节能自觉性。

商业企业(电器城)及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节约资源的重要意义,强化节能意识,养成节能习惯,做到节约人人有责,把节能工作纳入企业经营管理和工作考核之中。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9•【字号】•【施行日期】2014.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19日北京市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深入推进反对食品浪费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坚决杜绝公务活动用餐浪费(一)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央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国内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管理。

公务活动用餐要按照快捷、健康、节约的要求,积极推行简餐和标准化饮食,主要提供家常菜和不同地域通用的食品,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原则上实行自助餐。

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严禁以会议、培训等名义组织宴请或大吃大喝。

接待用餐原则上不安排陪餐人员,如因工作需要,陪餐人员不得超过规定人数。

(责任单位: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二)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公务活动用餐财务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公务活动用餐开支标准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

公务活动用餐费支付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采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宿业经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宿业经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宿业经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5.11.30•【字号】京商交字[2005]5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宿业经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商交字〔2005〕53号)各区县商务局、旅游局、工商分局、质监局、公安分局、卫生局、城管监察大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的《北京市住宿业经营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北京市住宿业经营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宿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和企业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宿业健康、文明、有序发展,提高住宿业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006年3月1日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旅馆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旅店业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节能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节能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节能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23•【字号】京商务交字[2009]181号•【施行日期】2010.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节能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商务交字〔2009〕181号)各区、县商务委(局),相关行业协会,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大决策,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市商务委在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专家意见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节能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和出现的问题报市商务委。

附件: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节能规范(试行)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节能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加强餐饮业节能技术改造,提高餐饮业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经营单位。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餐饮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加强对员工的节能教育,认真开展餐饮业节能工作,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具有完善的各岗位的能耗指标、能源使用操作规范、能源成本核算、能源监测和能源管理等制度以及具体的节能奖励和浪费处罚办法等措施。

第五条餐饮经营单位所使用的各种用能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有关规定和相关能效标准;应采购并使用节能、节约型设施设备;要对原有不符合节能标准和要求的用能设备、设施进行改造,使之符合节能减排的要求,并达到国家相关能效标准。

【卫生】北京市餐饮业就餐区和后厨环境卫生规范

【卫生】北京市餐饮业就餐区和后厨环境卫生规范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关键字】卫生北京市餐饮业就餐区和后厨环境卫生规范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目录引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4部门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精神,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以国际一流标准确保首都食品安全的要求,全面提升餐饮业食品安全、环境设施、文明服务和规范管理水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和有关专家、企业代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本规范。

本规范是深入推进“阳光餐饮”工程,提升首都餐饮业品质工作的重要内容。

本规范强调了餐饮业保持就餐区和后厨环境卫生应当或适宜采取的措施,细化了餐饮业环境设施的基本条件和清洁卫生基本要求,引导餐饮单位实现规范化、精细化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身体健康。

将由中国烹饪协会、北京烹饪协会、北京市餐饮行业协会、北京西餐业协会率先实施,通过示范引导带动,逐步在全市餐饮业全面推广,实现餐饮企业的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提升。

为全面提升首都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构建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筹办好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提供有力支持。

北京市餐饮业就餐区和后厨环境卫生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餐饮企业,包括饭庄、酒家、酒楼、餐馆(含饭店、宾馆、酒店对外经营的餐厅)的就餐环境及后厨环境卫生相关标准及要求。

2 术语和定义2.1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2.2 从业人员指餐饮服务提供者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以及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2.3 专间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操作间,以下食品制作需在专间内进行:—冷食类食品制作(仅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的,仅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拆封、装盘、调味等简单处理的除外)。

—生食类食品制作;—裱花蛋糕制作;—制售过程有分餐操作的;—中央厨房内包装。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实施节能减排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实施节能减排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实施节能减排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5.11.26•【字号】•【施行日期】2015.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实施节能减排政策的通知各区县商务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水务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引导商业“规范化、连锁化、便利化、品牌化、特色化”发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引导绿色消费理念,促进节能节水减排,我市自2015年11月27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节能减排政策,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节能减排商品,对符合条件的消费者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时间2015年11月27日至2018年11月30日。

二、补贴范围(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四)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三、节能减排商品类别节能减排商品包括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热水器、吸油烟机、空气净化器、坐便器和自行车等9类产品。

(一)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热水器、吸油烟机的能效标识须为中国能效标识一级或二级。

(二)空气净化器:符合国家电器安全标准(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则》、GB 4706.45-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和产品性能标准(GB/T 18801-2015《空气净化器》,符合标准要求之外,颗粒物和甲醛净化能效达到高效级)。

(三)坐便器为通过节水认证且用水效率等级2级及以上产品(商品目录每年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商品目录进行更新)。

(四)自行车:符合GB/T 19994-2005《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

四、补贴标准根据商品类别,采取不同的补贴比例和补贴限额(见附件)。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效节能家电产品促销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发文字号】京商务秩字[2011]1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8.31【实施日期】2011.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效节能家电产品促销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商务秩字〔2011〕16号)各区(县)商务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商业零售企业:为扩大节能家电消费,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制定了《北京市高效节能家电产品促销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节能环保中心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北京市高效节能家电产品促销试点工作方案为促进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发展,扩大节能家电消费,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北京节能环保中心等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北京市高效节能家电产品促销试点工作(以下简称促销试点工作),并向购买家电“以旧换新”产品范围中能效标识为一级或二级节能家电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财政补贴。

一、实施时间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

二、补贴政策(一)补贴产品范围能效标识为一级或二级节能型家电产品(简称节能产品)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配有节能显示器)。

参加活动的节能产品要通过能效标识备案,且在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质量监测和能效标识市场专项检查中,同品牌的产品无不合格情况。

(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京商务法贸字[2009]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7.06
【实施日期】2009.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京商务法贸字〔2009〕7号)
各区县商务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法制发〔2009〕21号)的文件精神和具体要求,我委对截止2008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此次清理共涉及规范性文件157件,其中保留84件,废止(主要内容已被其后发布的文件所替代的)、失效(适用期已过或者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的)73件。

现将清理结果在我委网站予以公布。

附件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4件)
附件2: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3件)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附件1:
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4件)。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商业服务业节能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商业服务业节能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商业服务业节能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服务
【发文字号】京商务秩字[2010]1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0.28
【实施日期】2010.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商业服务业节能工作的通知
(京商务秩字〔2010〕19号)
各区(县)商务委,各有关行业协会,各商业服务业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行“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商务部《关于加强流通服务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2010〕397号)精神,按照市政府节能降耗工作会议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第四季度商业服务业节能降耗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节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节能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确定节能重点,制定节能措施、工作安排和工作步骤,确保本市完成2010年节能降耗目标。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本市商业服务业规范双语标志和英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本市商业服务业规范双语标志和英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本市商业服务业规范双语
标志和英文菜单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商务秩字[2009]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3.31
【实施日期】2009.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本市商业服务业规范双语标志和英文菜单工作的通知
(京商务秩字〔2009〕1号)
各区(县)商务局,有关行业协会、商业服务业企业:
2006年至2008年,本市商业服务业企业全面开展了规范公共场所英语标志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为北京奥运会、残奥会营造了良好的外语环境,在树立首都国际形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推动“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全面提升首都国际化程度,根据全市统一部署,2009年商业服务业要以巩固奥运成果、改善购物环境、提升服务品质为主线,继续深入开展公共场所双语标志和英文菜单的规范工作。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各区(县)商务局,有关行业协会、商业服务业企业要充分认识继续开展规范公共场所英语标志工作的重要性,进一。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北京市饮食服务业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北京市饮食服务业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北京市饮食服务业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2.24•【字号】北京市商业委员会以京商[饮][1999]23号文发布•【施行日期】1999.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北京市饮食服务业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1999年2月24日北京市商业委员会以京商(饮)[1999]23号文发布)本市饮食服务行业管理是根据市政府1988年《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进行的。

11年来,各级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积极努力开展工作,为规范行业市场,维护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

但由于行业管理费的收取已经市政府决定取消,现行业管理体制已无法延续下去。

因此,必须改革旧的行业管理体制,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业管理新体制,以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

总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理顺关系,明确市、区(县)商委的行业管理职能,规范行业协会,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行业协会自律的行业管理体制。

具体意见如下:一、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强化政府部门对行业的宏观管理职能。

本着政企分开的原则,从现在起饮食服务业的行业管理职能一律由市、区(县)商委行使,不再授权归属各有关专业公司的饮食、服务、修理行业管理办公室,并在区(县)商委不增编的前提下,克服困难,统筹安排,选派精兵强将,充实加强行管力量。

机构设置、人员安排,由各区(县)商委视具体情况而定,总的要求一般应在5-7人左右。

与此同时,改变现行行业管理方式,变过去的市、区职能相同,任务相近为两级政府,分工明确;两级管理,责任落实。

市商委对饮食服务业的行业管理职能是:监督检查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在行业的贯彻落实;研究提出行业发展和市场布局的总体方案;研究制定规范市场所必须的行业标准、办法和规定;拓宽服务领域,指导结构调整;分析经济运行状况,发布行业信息;协调综合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工作。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餐饮行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餐饮行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餐饮行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29•【字号】•【施行日期】2013.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餐饮行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通知各区县商务委、旅游委(局),相关行业协会:为在全市餐饮行业弘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倡导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观念,形成文明、理性的餐饮消费氛围,现就我市餐饮行业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重要意义。

建设节约型社会,是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各区县商务委、旅游委(局)、餐饮行业协会和餐饮企业要充分认识厉行节约、合理消费对促进餐饮行业科学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二、大力宣传文明用餐,提倡科学合理消费。

各区县商务委、旅游委(局)、餐饮行业协会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介,大力宣传文明、科学、健康用餐的良好风尚,引导消费者树立“节俭消费为荣,奢侈浪费为耻”的理念。

组织有条件的餐饮企业在营业时间播放《适量点餐,剩餐打包》宣传片,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氛围。

在餐厅摆放“适量点餐,剩餐打包”的提示牌或宣传画,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

服务员应尽到提醒义务。

三、积极发展大众化餐饮。

各区县商务委要认真做好社区大众化餐饮网点规划,完善特色餐饮街区布局,大力发展中式快餐等大众化餐饮,避免餐饮消费奢侈化倾向。

鼓励有实力的餐饮企业积极发展连锁经营,整合现有餐饮网点,完善大众化餐饮网络,实现规模效益。

四、创新餐饮服务方式。

在餐饮行业倡导“适量点餐、剩餐打包”和“营养均衡”的文明、理性消费理念;倡导餐饮企业提供“半份、半价”、“小份、适价”、“热菜拼盘”等新的用餐方式,逐步推行商务餐“分餐制”,大力发展团餐、网络订餐、半成品餐及外卖等形式多样的餐饮服务;倡导餐饮企业以各种方式对消费者注重节约、减少浪费的行为予以奖励;倡导餐饮企业提供免费打包服务,引导消费者剩餐打包。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商业服务业节能改造指导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商业服务业节能改造指导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商业服务业节能改造指导目录》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09(000)009【摘要】京商秩字[2009]4号各区(县)商务局,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业服务业企业: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建立节能降耗长效机制为目标,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以强化管理和宣传教育为保障,调动和发挥企业节能降耗工作积极性,实现商业服务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本市商业服务业节能改造工作的实际情况,在总结2008年试点工作和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特制定《商业服务业节能改造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总页数】6页(P115-1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721【相关文献】1.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2018-2020年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J], 无;;;;;;2.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路政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J],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迎奥运三年行动计划(2005年7月-2008年7月)的通知 [J],4.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路政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5.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商调字[2019]47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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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节能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商务交字〔2009〕181号)
各区、县商务委(局),相关行业协会,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大决策,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市商务委在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专家意见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节能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和出现的问题报市商务委。

附件: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节能规范(试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节能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加强餐饮业节能技术改造,提高餐饮业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经营单位。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三条餐饮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加强对员工的节能教育,认真开展餐饮业节能工作,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具有完善的各岗位的能耗指标、能源使用操作规范、能源成本核算、能源监测和能源管理等制度以及具体的节能奖励和浪费处罚办法等措施。

第五条餐饮经营单位所使用的各种用能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有关规定和相关能效标准;应采购并使用节能、节约型设施设备;要对原有不符合节能标准和要求的用能设备、设施进行改造,使之符合节能减排的要求,并达到国家相关能效标准。

能源计量器应按照国家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配备。

第六条餐饮经营单位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达到国家“十一五”节能减排标准。

第三章用能设备的节能减排要求
第七条燃气用具
(一)餐饮经营单位使用的各种燃气灶具、燃气开水炉及独立供暖设备,应采购节能型燃气用具。

未做节能技术改造的燃气用具,应安装使用低噪音、低污染、高效节能的燃烧器,燃气用具热效率应达到20%以上。

(二)餐饮经营单位应制定燃气使用制度,要求厨师适度用火,合理用气,锅
离火灭,工作结束关闭燃气用具的阀门和气源管线总气阀门。

(三)餐饮经营单位应建立燃气设备定期检测、维护制度,避免由于燃气设备部件损坏造成安全隐患,杜绝跑、漏浪费和低效使用现象。

第八条排油烟设备
(一)餐饮经营单位应按照环保相关法规要求,加装油烟净化装置,定时维护保养和清洗,保证其正常运行。

(二)餐饮经营单位应采用烟感式变频型、高密运水分油烟型等节能、环保型排油烟设备。

(三)油烟排放应符合GB 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的规定。

(四)合理设计送风和排风的比例,并采用感应式变频电机,下班或无工作状态时及时关闭所有送风、排风系统的电源。

第九条冷藏设备
(一)餐饮经营单位在冷库、冰柜、冰箱等冷藏设备的供电线路上应加装智能型节电控制装置或采取其他节电措施,降低冷藏设备的启动频率,以降低电耗。

(二)安装和使用冷库、冰柜和冰箱等冷藏设备时,应采取减震降噪措施,设备运行中产生的噪声应符合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不得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三)更新冷藏设备时,应采购或选用变频式冷藏设备。

鼓励一次性出库,减少冷藏设备的开闭次数,减少能量损失。

(四)冷库应加强保温,并在库门增设门帘、门挡,减少冷热桥现象。

第十条空调
(一)餐饮经营单位使用的中央空调应采用通风系统智能控制、变频调速等节能技术。

分体空调应加装独立的智能型节电器及其他节能技术,控制空调频繁启动。

(二)设备更新时应采购或选用智能化变频式空调设备。

(三)除特殊用途外,室内温度夏季应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

第十一条照明及室外霓虹灯
(一)餐饮经营单位的营业场所、厨房及办公区域应全部使用节能型照明灯具,照明具有分区域控制系统。

(二)电路安装智能型照明节电装置。

(三)不过早开启室外霓虹灯,开启时间应以路灯开启时间为准。

晚餐就餐高峰过后应及时关闭室外霓虹灯。

第十二条用水设备
(一)餐饮经营单位的用水设备应使用节水龙头。

包括灶台在内,不得出现水龙头长流水现象。

卫生间洗手龙头应采用感应式水龙头并采用节水式抽水马桶。

(二)餐饮经营单位应加强用水设备的定期检查和及时维修,杜绝用水设备因部件损坏造成水资源浪费。

第十三条排污
(一)餐饮经营单位废水排放管线末端应设置隔油装置,禁止油水混排,并定期清掏废油。

(二)灶具排水管线上应设置油水分离器,做到油水分离,废油回收。

(三)厨余垃圾收集、存放和处理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政府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能耗诊断与用能、排放监测要求
第十四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对用能系统进行全面的能耗诊断,制定企业的整体节能减排计划。

第十五条鼓励餐饮经营单位建立信息化智能型能源管理平台,对每个用能点和连锁店的用能状况进行监控。

第十六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定期委托环保部门对油烟和污水排放、餐厨垃圾处理进行监测,以保证达到排放标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区、县商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引导辖区内餐饮经营单位,推动本规范的贯彻落实,并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十八条餐饮经营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按照本规范要求,结合本单位节能目标和节能责任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第十九条本规范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范自2010年1月25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01月25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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