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餐饮业管理规定修订稿

合集下载

餐饮业卫生管理办法最新

餐饮业卫生管理办法最新

餐饮业卫生管理办法最新概述餐饮业是一个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对卫生管理的要求尤为重要。

为了保证人们饮食的安全和健康,卫生管理办法在餐饮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餐饮业卫生管理办法的最新情况,包括管理要求、工作流程和执法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管理要求餐饮业者的责任餐饮业者作为卫生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履行卫生管理职责,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条件。

•餐饮业者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和工作流程。

•餐饮业者应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和卫生知识的培训,确保员工的卫生意识和操作规范。

•餐饮业者应落实食品采购、加工、贮存、运输等各环节的卫生管理要求,并确保食品来源合法、安全。

•餐饮业者应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食品抽检,及时处理问题并采取预防措施。

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责政府监管部门对餐饮业的卫生管理承担监督和检查责任,确保卫生管理的有效执行和问题的及时解决。

•政府监管部门应制定和修订相关法规和标准,明确卫生管理的要求和标准。

•政府监管部门应定期对餐饮业进行卫生检查和食品抽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餐饮业者的培训和指导,提高餐饮业者的卫生管理水平。

•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对违反卫生管理规定的餐饮业者予以处罚和追责。

工作流程卫生管理办法在餐饮业中的实施有一定的工作流程,以下是一个常见的流程示例:1.餐饮业者应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项卫生管理的要求和流程。

2.餐饮业者应对员工进行卫生安全和操作规范的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卫生管理知识和技能。

3.餐饮业者应建立食品采购和供应链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4.餐饮业者应定期对餐饮场所进行卫生检查和食品抽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采取预防措施。

5.政府监管部门应定期对餐饮业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责。

6.政府监管部门应对餐饮业者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其卫生管理水平和意识。

7.政府监管部门应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提醒消费者注意食品安全问题。

餐饮店工作管理制度最新修订条例规定7篇

餐饮店工作管理制度最新修订条例规定7篇

餐饮店工作管理制度最新修订条例规定7篇餐饮店工作管理制度条例规定(篇1)一、根据排班、按时到岗,必须按岗位规定着装,佩带名牌,保持仪表仪容整洁。

二、服从领导,服从分配。

严格按照星级标准,程序进行,对客服务,主动热情,规范化操作。

三、工作时间内,不得擅离岗全,不得看书,看报,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四、每周组织业务培训一次,时间为二小时,每月考评一次与工资挂钓。

五、准时参加餐前会,按要求做好工作。

六、不得在餐厅内吸烟,吃东西,梳头、嬉闹、化妆。

七、不得在餐厅内讲脏话,不得辱骂客人,同事。

八、服务时必须讲普通话,不得窃窃私语,交头接耳。

九、不得使用工作电话谈私事,上班时手机不允许带在身上。

十、服务人员不得坐在前厅的3-7号桌的客用椅子。

十一、不得私拿和私用餐厅服务用品,损坏公物需按规定加倍惩罚。

要自觉维护餐厅设备和服务用品。

十二、服务人员不允许带大包和不透明的包进入后场(除钱包、化妆包外)。

下班时间,工作人员不允许走后门。

十三、做好部门计划卫生,日常卫生及个人卫生,随时保持服务区的清洁卫生和个人卫生。

十四、值台包间服务员不允许出包间,如客人要求出包间,应站在门口。

(以便客人招呼)十五、公司规定工作人员及服务人员辞职,须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

如擅自离开视同旷工处理。

十六、员工假期定为每月二天,根据营业情况安排轮休时间。

十七、员工的病、身假,要提前告知领班,如有特殊情况核实后再作处理。

十八、上班时间服务员会客时间不能超过五分钟,不能把自己的朋友带入包间聊天。

十九、在餐厅内不允许奔跑,要轻快的走路。

二十、值班人员要做好值班工作,保持工作范围清洁,遵守值班制度。

仪表仪容头发服务员上班时长发一定要盘起来,经常洗头,保持头发清洁,无头屑,无异味。

面部化淡妆,要求得体,不得浓妆艳抹。

手保持清洁,不能留长指甲,不能涂有色指甲油。

饰物不戴夸张项链,耳环:不许戴戒指、手链。

工作服穿工作服时要求整洁,无油污,无缺损。

佩戴工号名牌,穿裙子时,应穿长筒肉色丝袜。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5.17•【字号】浙市监餐〔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市监餐〔2024〕7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7日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慈善机构、寺庙、银行等机构从事的非营利性食品赠送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2021修正)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2021修正)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2021修正)【发文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实施日期】2021.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2016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者。

本规定所称的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的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副食品店、小卖部、便利店等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的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混业经营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最高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结合经营食品品种主次确定经营类型。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条件,由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供与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人员等保障。

餐饮自查制度规定最新修订

餐饮自查制度规定最新修订

餐饮自查制度规定最新修订1. 前言为了提高餐饮业的卫生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健康,加强企业自我管理和自查自纠,制定本《餐饮自查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3. 自查内容自查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3.1 食品安全1.食品选购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食品存储应按规定分区分级存放。

3.食品加工应符合生产工艺规范。

4.食品加工过程中应注意卫生措施。

5.食品加工使用的设备应符合卫生安全标准。

6.食品制作过程中应保持场地、设备、用具等干净卫生。

3.2 环境卫生1.餐饮服务场所应定期进行卫生保洁。

2.餐具、厨具等用具应定期清洗消毒。

3.公共区域应定期进行清洁卫生。

3.3 餐饮服务1.餐饮服务要求服务员配戴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

2.进食区域应保持干净、整洁。

3.餐点要求丰富、美味、健康。

4. 自查流程餐饮企业应做到自查、报告、整改的闭环管理,具体流程如下:1.制定自查计划:根据本制度,制定自查计划,明确自查时限、内容、方法,做到全面、系统、规范。

2.自查实施:按计划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做到及时、准确、全面。

3.问题整改: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计划,及时整改,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4.报告汇总:每月定期对自查情况进行汇总,报告单位领导、监管部门及员工,提高全员自我监管意识。

5. 自查频次餐饮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不同周期的自查频次,具体如下:自查周期餐饮企业类型每日夜宵、快餐、流动餐车等每周中餐、西餐、饭店等每月机场、车站、港口等特殊区域内餐饮场所6. 自查结果记录餐饮企业应制定自查记录表,记录自查情况,包括自查时间、检查内容、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定期上报领导和监管部门。

7. 自查人员要求1.自查人员应具备相关餐饮卫生知识和技能。

2.自查人员应全面、认真、客观地进行自查,坚决杜绝漏检、瞒检、错检等不良行为。

3.自查人员应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并参与整改工作。

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一、总则为确保餐饮业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基本要求1.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且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培训。

2. 食品经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3. 食品采购、运输、储存、加工、销售、消费等环节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4. 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完整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

三、食品采购与运输1. 采购食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

2. 运输食品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车辆和工具,保证食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

3. 食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应按照规定储存,确保储存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四、食品加工与销售1. 食品加工场所应布局合理,设施设备齐全,符合卫生要求。

2. 食品加工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在操作过程中保持个人卫生。

3. 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

4. 销售的食品应明码标价,不得销售过期、变质、伪劣食品。

五、餐饮具清洗与消毒1. 餐饮具清洗应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清洗剂。

2. 消毒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保证消毒效果。

3. 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存放于清洁、干燥、无异味的专用保洁柜内。

六、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食品经营者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3. 食品经营者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七、监督管理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餐饮业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本规范的食品经营者,依法予以查处。

3.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共同维护餐饮业食品安全。

八、附则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按照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四、食品加工与销售(续)5. 食品加工过程中,应定期对加工设备、工具及工作台面进行清洁和消毒。

宁波学校食堂管理制度规定

宁波学校食堂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食堂的管理,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提高食堂的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食堂是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堂的管理必须遵循“安全第一、质量至上、服务至上”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食堂及从事食堂管理、服务、操作的人员。

第二章食堂安全管理第四条食堂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条食堂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堂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废弃物处理等环节的规范操作程序。

第七条食堂应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验收、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卫生标准,确保食品卫生。

第八条食堂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第三章食堂服务质量第九条食堂应制定合理的菜谱,保证菜品质量,满足师生口味需求。

第十条食堂应定期对食堂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食堂应保持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消毒,消除卫生死角。

第十二条食堂应设立服务台,及时处理师生反映的问题,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章食堂财务管理第十三条食堂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

第十四条食堂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食堂应公开透明地公布菜价、收费标准,接受师生监督。

第五章奖惩与责任第十六条对遵守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食堂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服务质量问题的食堂及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解聘等处理。

第十八条食堂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对食品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学校食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规范我校食堂的管理,提高食堂的服务质量,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修订版)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修订版)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修订版)一、总则1.1 本规范旨在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餐饮服务实际,制定本操作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食堂等餐饮服务提供者。

1.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确保食品安全。

二、人员管理2.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确保从业人员具备良好的健康状况和食品安全知识,开展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2.2 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遵守卫生操作规范,保持个人卫生,不得从事与食品安全无关的工作。

2.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应立即调整工作岗位或暂时离岗。

三、场所与设施3.1 餐饮服务场所应保持环境整洁,远离污染源,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排水等条件。

3.2 餐饮服务场所应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餐饮具、食品加工设备、冷藏冷冻设施等,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维护和保养。

3.3 食品加工区、就餐区应合理布局,防止交叉污染,设置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加工、销售区域。

四、食品采购与储存4.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采购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4.2 食品原料采购应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检验报告等,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4.3 食品原料应按照要求进行储存,分区、分架、分类存放,标识清晰,防止过期、变质。

五、食品加工与制作5.1 食品加工制作应遵循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确保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5.2 食品加工制作人员应严格执行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非法添加剂。

5.3 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六、食品销售与供餐6.1 食品销售与供餐环节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确保食品卫生、新鲜、美味。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0•【字号】甬政发[2011]103号•【施行日期】2011.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甬政发〔2011〕1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着力推进《宁波市“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深入实施,合理引导各类资源优化配置,实现现代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意见。

为与服务业“十二五”规划相衔接,本政策意见有效期为五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优化服务业市场发展环境(一)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

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进一步降低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放宽服务业企业取冠市名、组建集团公司的条件。

中介服务、科技开发企业取冠市名的,注册资本放宽到50万元。

文化、旅游、中介服务企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体育、建设等部门要对本领域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的服务,提出放宽市场准入、清理进入壁垒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二)优化商务服务环境。

大力推进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推动中介服务业市场化发展。

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开展服务时,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可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确定具体收费。

规范中介服务业市场秩序,严厉查处弄虚作假行为。

宁波学校食堂管理制度规定

宁波学校食堂管理制度规定

宁波学校食堂管理制度规定宁波学校食堂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宁波学校食堂管理,保障学生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宁波市各级学校及其食堂。

第三条学校食堂是学校为学生提供膳食、保障学生营养需求的重要场所,食堂管理应注重食品安全、饮食文化教育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堂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食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食堂设施第五条学校食堂应设备齐全、卫生达标,配备必要的厨房设施、餐具、炊具等。

第六条食堂厨房应设置不同功能区域,包括食材储存区、准备加工区、烹饪区、清洗区等,确保食品的分工作业,杜绝交叉污染。

第七条食堂应配备充足的用餐座椅、餐桌、餐具等,保证学生用餐的舒适性。

第三章食堂运营管理第八条学校食堂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堂的卫生管理和食品安全监督。

第九条食堂应该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监管能力。

第十条学校食堂应当按照学生数量合理设置食堂营业时间,保证学生用餐的充分时间和舒适环境。

第十一条食堂应当制定详细的菜单,合理搭配食物种类,提供多样化的膳食选择,满足学生的不同营养需求。

第十二条食堂应当定期检查使用的食材、油脂、调味品等,确保其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并保留食材的来源和生产日期信息。

第四章食品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学校食堂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监测设备,对食材和成品进行抽样检测,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食堂应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对每天出售的成品菜品进行留样,以备查验和追溯。

第十五条食堂供应的食品应明确标注成份、保质期、生产日期等信息,同时应设立食品安全宣传栏,向学生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第十六条食堂应配备防虫设施,做好灭鼠工作,确保食品安全卫生。

第五章食堂卫生管理第十七条学校食堂应确保饮用水、食材、炊具、餐具等的清洁卫生。

第十八条食堂应设立洗手池,并提供充足的洗手液和纸巾,鼓励学生和食堂工作人员洗手后再用餐或加工食物。

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最新修订规定8篇

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最新修订规定8篇

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最新修订规定8篇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篇1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严把商品质量关,建立和执行以下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经营安全。

一、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索证档案,不从无合格经营资质的供货者处进货,不接受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行为,不经销三无(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食品和过期变质等违法食品,保证所售食品质量安全。

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一票通"进货凭证。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时,应当向购货者提供“一票通"销货凭证。

要按工商部门要求,收集规范“一票通"凭证作为食品进(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销)货日期等内容。

妥善保管书式台帐档案,条件允许情况下,建立电子台帐,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必须有健康证明方可上岗,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从业人员患上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立即离开原岗位。

病愈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重新上岗。

2、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留指甲、不染指甲油、不戴金银首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衣服、勤洗被褥、勤换工作衣帽。

3、从业人员进入经营场所前必须清净、消毒双手,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应当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不得吸烟及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4、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三、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1、本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2、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有关主管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浙江省餐饮管理条例

浙江省餐饮管理条例

浙江省餐饮管理条例浙江省餐饮行业经营规范及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行业管理,规范餐饮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公平、公正、及时处理餐饮行业消费争议,促进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餐饮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餐饮业经营者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行业的酒家、酒店、宾馆、饭店、菜馆、面馆、快餐店、小吃店、西餐厅、酒吧、茶馆等经营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在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浙江省餐饮行业协会和浙江省消费者协会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基准规范第四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取得经营资格。

第五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配备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保证食品卫生。

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

第六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规定的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认真执行《产品质量法》、《计量法》,保证食品质量,计量正确。

第八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执行《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做到明码标价。

第九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经营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采购、加工、销售的野生动物及其制成品。

第十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认真执行《会计法》、《税法》,加强财务管理,依法照章纳税。

第十一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劳动法》、《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第十二条餐饮业经营者的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和从业人员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垃圾、污秽物堆放处、单独设置的非水冲式公共厕所等污染源相距二十米以上;(二)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三)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避免食品污染;(五)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版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版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餐饮服务经营者),不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摊贩、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为餐饮业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

第三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管辖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餐饮服务许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餐饮服务许可按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公布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名录。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监察。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

按照规定可以收费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所收缴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条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有关要求。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1. 引言本办法旨在规范和促进餐饮业经营的良好秩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高餐饮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所有经营餐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户都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2. 经营许可2.1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前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

未经许可的餐饮业经营行为是违法的。

2.2 经营者应该准备齐全的证照和相关文件,并按要求进行备案和报告。

3. 餐饮服务质量3.1 餐饮业经营者应提供卫生、安全、优质的餐饮服务,确保食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3.2 厨房和餐厅区域应设备齐全、整洁且符合卫生标准。

清洁工作应定期进行,防止食品污染。

3.3 餐饮业经营者应定期培训员工,提高他们的服务技能和专业知识。

4. 营业时间和销售行为4.1 餐饮业经营者应明确营业时间,并严格遵守设定的开放和关闭时间。

4.2 餐饮业经营者应遵守价格公示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擅自变动价格。

4.3 餐饮业经营者应提供真实、准确的食品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

5. 消费者权益保护5.1 餐饮业经营者应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欺诈、虚假宣传或强制交易。

5.2 餐饮业经营者应提供明确的退换货政策,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6. 处罚和监督6.1 如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对违规经营者进行处罚。

6.2 监督机构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合规经营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7. 最终条款本办法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如有需要,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以上即是《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的要点。

所有经营餐饮业务的经营者都应认真遵守,以确保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业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业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业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6.10.24•【字号】浙价检〔2016〕174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业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浙价检〔2016〕174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为规范餐饮行业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制定《浙江省餐饮业明码标价规定》,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2016年10月24日浙江省餐饮业明码标价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餐饮行业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价格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品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各种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

第三条餐饮业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经营者必须对经营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等实行明码标价,所标价格为向消费者结算的含税价格。

明码标价应当采取标价签(牌)、价目簿(表)等形式,也可采用智能化终端等电子点菜方式。

明码标价应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标价牌、服务项目价格表、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应摆放或标示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第五条经营者销售各种菜肴、面点、饮料、烟酒、茶水等食品,应当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价格;提供服务并收费的,应标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按份计价的菜品,是否标明主料名称及重量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称重计价的菜品需现场称重并经消费者确认。

第六条经营者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在提供商品和服务前经消费者确认。

【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修订稿

【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修订稿

【关键字】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等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服务经营行为。

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保证食品安全。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先进的食品安全技术和管理规范。

第五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分餐、公筷公匙、低油低盐低糖等有利于健康的就餐条件或者膳食,公示食品过敏源信息,明示餐食数量或重量,提供打包等反对食品浪费的措施。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一节从业人员第六条健康管理(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清洁操作区内的制作加工及烹饪、供餐、餐饮具清洗消毒等)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二)对从业人员每日上岗前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

患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病症的人员,应主动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第七条培训考核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对从业人员加强诚信守法经营和职业道德教育。

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经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高风险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对其从业人员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对其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培训考核。

明确对未参加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从业人员的处置措施。

(一)培训考核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基础知识及自身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作加工规程等。

SH-005 餐饮企业经营规范 SBT10426-2007

SH-005 餐饮企业经营规范 SBT10426-2007

餐饮企业经营规范(以出版物为准)SB/T 10426-2007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企业经营应具备的基本要求、经营场地、设备设施、规章制度、卫生安全和后续处理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经济类型的餐饮企业,包括饭庄、酒家、酒楼、餐馆、餐厅(含饭店、宾馆、酒店对外经营的餐厅)、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以及集体用餐配送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JGJ 64—89《饮食建筑设计规范》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0001《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GB 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14930.1《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GB 14930.2《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GB 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 16153《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 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5年10月1日实施)3 要求3.1 基本要求3.1.1 餐饮企业应按照相关行政法规要求办理营业证照,持证合法经营。

3.1.2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食品、卫生、防疫、环保、节约、消防、安全、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1.3 保证各种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购并使用节能、节约型设施设备和用品,降低能源与物品消耗。

3.1.4 应采购并使用有合格凭证的原材料,确保各种原料、辅料、调料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3.1.5 有健全的生产经营组织结构和规章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波市餐饮业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宁波市餐饮业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宁波市餐饮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餐饮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宁波市餐饮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餐饮业的管理,规范餐饮业服务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餐饮业,是指宾馆、饭店、酒家(店)
、快餐、夜排档、早餐供应点等公共就餐场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的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餐饮业负有行业管理职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和管
理。

各级工商、卫生、环保、公安、城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饮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餐饮业经营管理
第五条餐饮业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明确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明示营业时间、供应品种、服务项目,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六条不得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必须配备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依法实行强制检定。

冷菜必须标明主要熟料或可食生料的净含量;热菜必须标明主要生料的净含量。

不得拒绝消费者当场称量要求。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技术人员应持有国家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或经过专业部门的考核达到岗位合格要求的证件。

上岗人员要穿戴工作衣、帽,佩带标志,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第八条餐饮企业要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档次相适应的加工制作场地、库房和供客人就餐的场所。

同时,要有相应的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和安全信道,冷、热供给系统(器具)应符合安全标准,上下水设施齐备。

经营场地的门面装饰要整齐、美观,有明显的标志、字号,牌匾的文字书写应规范、工整、醒目;清真餐馆要悬挂规定标志。

房屋结构要坚固,
通风良好、光线充足、温度适宜。

第三章餐饮业环保、消防、卫生管理
第九条餐饮业的设立必须符合环保、消防、卫生的要求,依法领取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转产为餐饮企业的,在选址和设计时要符合环保要求。

涉及环境污染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报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开业后应当按照环保部门审查意见从事经营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企业登记和对企业的日常监管中,可以要求企业就环境污染及防治情况作出说明,发现可能存在污染或已经存在的污染,应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餐饮企业要使用油、气、电等清洁能源,设置收集油烟、异味和排气的专门装置;所排放的油烟浓度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餐饮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隔声或减振措施,防治噪声污染,其排放的噪声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十三条餐饮企业污水排入城市排污管网的,应当设置隔油、残渣过滤装置等治理设施,使其符合城市排污管网进水标准,不得把残渣废物排入城市排污管网。

第十四条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要确保消防疏散信道和消防信道畅通,严禁在安全出口上锁、堆放杂物;要定期对厨房间排油烟道、燃气灶具等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检查、清理;要严格燃气、燃料的消防安全管理,做到人走火灭,及时关闭气阀。

第十五条不得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或水泵接合器;对消防设施要经常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六条在卫生管理方面,经营者必须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各种原料、辅料、调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

餐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

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

第十七条餐饮业主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的情况和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除采取临时应急控制措施外,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禁止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第十九条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它水池混用。

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条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专用保洁柜内备用。

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

餐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四章餐饮业的食品管理
第二十一条食品运输、加工、销售、贮存、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运送工具应当保持清洁,
定期维护;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
除臭、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

制售食品做到生熟分开、工具分开、存放分开。

冷菜制作须有专用工具、专门冷藏、专门消毒设施。

贮存食品的场所应当通风良好,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食品存放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并定期检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必须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餐饮业的经营者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和无证、无标生产的加工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及其它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二十三条食品加工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其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使用。

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

食品加工制作要有成本卡(单)并以此为依据投料制作。

第五章快餐店、夜排档、早餐店管理
第二十四条开设快餐店、夜排档、早餐店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涉及占用市政公用设施的,需征求城管部门的同意,并接受工商、卫生、城管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经营场所选址必须符合城管、卫生、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不得有违章搭建、影响市容和交通、越门占道的现象。

第二十六条销售的食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在消费者购买食品之前向其提供价目表,售出的食品必须价实量足。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其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

第二十七条经营户应当文明经营,热情服务,不得强行拉客,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危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章餐饮业行业协会
第二十八条餐饮业的经营者可自愿组成行业协会。

餐饮协会由餐饮业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及与餐饮业相关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组成。

第二十九条行业协会以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宗旨, 发挥政府和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全市餐饮业与时俱进,持续稳定发展。

第三十条行业协会的主要工作:
(一)宣传贯彻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组织技术培训,业务交流,制订或贯彻行规行约、质量规范、服务标准。

(二)反映经营者的意见、要求,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抵制损害行业利益的违法行为。

(三)接受经营者委托,帮助协调经营者与各有关方面的关系,向经营者提供促进行业发展的服务。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餐饮企业、个体经营户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工商、卫生、环保、城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行政管理有关部门因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其它重大损失的,由本级政府或行政监察部门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失职、渎职或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