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正义论
程序法律价值
二、补强证据规则的程序法价值从法律的内部来看,程序与实体存在着手段和目的的关系,诉讼程序、司法制度通过实现法律实体的目的来满足主体的价值需要。
但同时,程序性制度亦不简单是法律实体的附随,它与法律实体一样,也承载着主体需求的一部分,表达了主体对过程及相关独立的程序性价值的需求。
从这个角度来讲,程序性制度有其自身的内在目的性价值。
因此,补强证据规则的程序性价值与实体性价值一样,是不能为我们所忽视的。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有无犯罪,事实之经过如何,通常其本人比其他任何人更为清楚。
如果被告人如实陈述,则可以全面、详尽地反映出作案的动机、目的、手段和过程,故自白素为侦查机关所偏爱。
如果规定仅以自白即可作有罪认定,将使侦查机关产生过分重视自白,强求犯罪嫌疑人自白的结果。
基于口供的巨大诱惑力,侦查机关有可能放弃寻找其他犯罪证据的努力,而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调查的重点突破口;如此一来,必然使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处于极易被侵犯的危险境地。
而通过补强证据规则来昭示仅依自白不能为有罪认定,则会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偏重自白的倾向发生,从而间接地达到保障人权的效果。
可以说,补强证据规则的程序法价值就在于防止刑讯逼供和保障人权。
正义是人类社会最高的善良和美德。
英国哲学家罗尔斯说过:“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21同样,正义也是法律所要实现的首要价值目标。
而在刑事司法领域内,正义(或曰公正)更是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司法机关的灵魂和生命线。
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就是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以一17齐树洁主编:《英国证据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364 页。
18康珊珊:《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研究》,载《南京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 年第2 期。
19价值,根据哲学上的解释,是指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有用性。
20郭志媛著:《刑事证据可采性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年4 月版,第382 页。
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与价值分析
二 刑 事和解 的理论基础
( )法学基础——正义理论 一 l 、实体正义 恢复性正义论。随着 刑事观念的转变, 人们认识到以恶治恶的报 应主义观念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人们对正义 的理解也由最初的报应正义向恢复 性正 义转 变。恢复性正义理论认为:犯罪是对 们和 社会关系的一种侵害 ,因此,正义不仅要使 加害人得到公正的报应惩罚, 还应当维护被 害人的利益 、 恢复被损坏的社会关系。与报 应正义相比, 恢复性正义在重视社会和 国家 利益的同时,兼顾了被害人、加害人的个人 利益 。 而刑事和解在一定程度上更符合这种 法治精神 ,它 不仅有利于1 害人的再社会 】 I 1 化 ,也使被害人的损 失也得到 了更好的赔 偿,同时,修复了社会关系 ,有利于社会的 稳定与和谐。因此,各国埘刑事和解这种新 型制度也大 力提倡 。 2 、程序 正义 ~ 一 一 加害人、被害人主体 地位的回归。 伴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不断前 进,删事诉讼制度也 由奴隶制弹劾式诉讼、 封建制纠问式诉讼向现代民主式诉讼 一 步步 的发展。加害人也已经 由刑讯逼供的对象、 诉讼客体跃升为享有充足权利保障的诉讼主 体。19 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充分考 96 虑了被害人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以
日益提高, 社会各界也同样埘提倡以人为本 的刑事和解理念越来越 关注。 刑事和解制度 减少 _对传统意义上 刷罚的依赖, 『 有利于积 极解决社会纠纷,妥善化解社会矛盾 ,实现 各方当事人利益的最火化。但 目前,我国对 此还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和法律解释,只是 部分地区在司法实践中做出了一些尝试 . 并 取得了积极效果。 但刑事和解本身和我国传 统的刑事法治理念也产生了…定的冲突, 甚 至出现背离 , 以,有的学者认为此项制度 所 在 国 目前不宜推广。 笔者认为一项制度的 利弊应全面、长远考虑,不能 因为害怕改变 而侵首畏尾甚至束之高阁。
刑事和解与正义之恢复
28.
正义 本 身是 一个 动态 的 、能 动 的概念 ,将 伴 随着 社会 的进 步 、理 论研 究 的深 入而 被赋 予新 的内涵 。作 为刑 法首 要价 值 的正 义 , 即刑法 所关 注 的正 义 ,也不 是 一成 不变 的 ,而 是逐 步被 加 以充实 、完 善 。整 个刑 法理 论 的发 展过 程无 不对 应 着对 刑法 正 义 内容 的修 正 。刑事 古 典学派 认 为 ,犯罪 是对 法 的否 定和 侵 害 ,为 了恢 复 法律 就必 须对 犯 罪加 以扬 弃 ,刑 罚作 为对 犯 罪 的否 定正 是对 犯罪 的一 种扬 弃 。这种 扬 弃表 明犯 罪 的无价 值 性 ,因 而显 示法 的有 效 性 ,实现 刑法 正 义 。古 典学派 无 论是 等害 报应 还是 等价 报 应 ,都是 基 于这 一理 论 :犯 罪有 害 ,刑 罚 同样 给 犯 罪人 以损 害 , 以刑罚之 害 对犯 罪人 加 以报应 ,从 而 抵消 犯罪 之 害 ,使 正 义得 以恢复 ,也 就 是所 谓 的报应 正义 理 论 。 传 统报应 正 义理 论构 建 了 国家一 犯 罪人 的单 向惩罚 型结 构模 式 ,关注 的核心 是犯 罪 与刑 罚的 因果 关系 ,使 得 刑法 实现 了形 式 正义 ,避 免 了封 建刑 法 的罪 行擅 断 ,为 早期法 治 国家 的刑 法发 展方 向指 明 了方 向,有着 重 要 的积极 作 用 。但 资本 主义 发展 后 ,经济 的社会 的 混乱 产生 ,常 习犯 、少 年犯 激增 ,
第 2 6卷 第 1期 21年1 01 月
江 苏 警 官 学 院 学 报
J OUR NAL I OF JANGS p U OLI F CER COLL GE CE OF I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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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
随着近年来加大了对理论知识点的考查力度,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需要考生掌握。
1)在实体与程序的关系上,实体优越于程序。
2)在人权保障与实体真实的关系上,重实体真实。
3)违反程序,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1)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正当程序进行。
(2)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一般认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当并重。
【例题单选题】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论观点。
如果有观点认为司法机关注重发现案件真相的立足点是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该观点属于下列哪一种学说?()(2013-2-22)A.正当程序主义B.形式真实发现主义C.积极实体真实主义D.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
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积极实体真实主义认为凡是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予以处罚;为不使一个犯罪人逃脱,刑事程序以发现真相为要。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是将发现真实与保障无辜相联系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目的在于发现实体真实,本身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者的意思,而不单纯是无遗漏地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题干中提到的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的观点属于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学说。
点击听课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浅议刑事和解制度的合理性
浅议刑事和解制度的合理性摘要:刑事和解制度起源、发展于民主法治较为完善的西方国家。
我国自介绍、引进刑事和解理念之时起,学术界、司法界就从未中断过对这样一个新型刑事司法制度的探讨和争论,刑事和解制度到底是“严宽相济”还是“司法不公”,学术观点存在这巨大分歧、司法实践亦存在截然异议,这样的分歧与异议在一定程度上既影响了我国刑事司法体系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选择,也阻碍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建议、完善。
本文作者尝试以罗尔斯正义论为视角来分析和论证刑事和解制度的合理性,以求教大方。
关键词:刑事和解;正义论;严宽相济刑事和解制度,通说而言,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组织和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换言之,或曰通俗地、具体地来说,刑事和解制度,就是被害人和加害人面对面地进行商谈,一方面,被害人通过这样的商谈来表述自己所受到的伤害,表达自己对要求加害人如何弥补自己损失的意愿,另一方面,加害人通过这样的商谈来表达自己的忏悔和歉意,表示愿意满足被害人物质上的、精神上的补偿或赔偿要求,进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司法机关则依据该和解协议对加害人从宽处理。
因此,刑事和解制度包括三个要素:1.主体是被害人和加害人;2.条件是加害人认罪、道歉或者赔偿,使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双方达成和解;3、结果是国家专门机关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追究刑事责任。
主张刑事和解制度的学者认为,刑事和解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修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那么,在介绍了刑事和解制度基本概念的基础上,笔者归纳,让刑事和解制度聚于“严宽相济”与“司法不公”之争下的关键点,或者换言之,反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学者批评该制度的首要点在于:1.刑事和解制度违反了刑法中的“王牌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2.加害人通过赔偿损失可以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甚至于免除处罚的结果,而无钱赔偿很可能致使刑事和解无法成立,因此刑事和解制度会产生贫富不公,对富人有利,对穷人不利。
试论刑事司法正义视角下的无罪推定原则(一)
试论刑事司法正义视角下的无罪推定原则(一)论文关键词:刑事司法正义无罪推定原则论文摘要:无罪推定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原则,在刑事司法中不能全面系统地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就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刑事司法正义。
本文试图从刑事司法正义的角度探讨无罪推定原则,通过对无罪推定原则具体规则的分析,阐释无罪推定原则的正义价值,进一步说明这一原则在现代刑事司法中不可动摇的核心地位,为的是我国能早日在刑事司法中全面系统地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实现刑事司法正义。
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围绕着是否在刑事司法中全面系统地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展开了持续而热烈地讨论,这些讨论无疑为完善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并在客观上实现刑事司法正义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
在这场讨论中,有的学者从概念、逻辑、经济、规范、现实角度进行了分析1],有的学者从国家权力角度进行了分析2]。
但很少有人从正义的角度论述,希望以此文填补这种缺憾。
同时以期抛砖引玉,求得在对这一原则重新认识的基础上产生新的共鸣。
故本文将试图在刑事司法正义的视角下就无罪推定原则进行探讨。
一、刑事司法正义在探讨无罪推定原则之前,首先有必要对题目中的“刑事司法正义”作一下解释,有学者认为,司法公正(即正义),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司法活动,应当体现公平,维护社会正义,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根据这一解释,可以将刑事司法正义定义为:刑事司法正义,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刑事司法活动时,应体现公平,维护社会正义,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对于刑事司法正义这个词,我们是比较陌生的,杨一平博士在其博士论文《司法正义论》中说:“在我国的法学教科书和法学词典中,我们甚至找不到司法正义这个词。
”4]正是这种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刑事司法正义的长期漠视,才使得我国的刑事司法缺乏一个以实现正义为基点的哲理基础。
但令我们欣慰的是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连续提到司法改革,继十五大提出公正,十六大报告又进一步提出了公平和正义。
正义论知识点总结
正义论知识点总结一、正义的内涵及其主要内容1、公平正义: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来看,人们对正义的主要追求是公平和平等。
公平是指在社会资源分配、权利享有、社会地位等方面,对每个人都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地给予相对公正的待遇。
平等是指在社会关系中,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受到不公正对待。
2、法律正义:正义是法律的核心原则之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该是公正合理的。
在法律领域,正义的追求表现为对法制的尊重和遵守,对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的要求。
3、社会正义:社会正义是指对社会的资源、权利和机会的公平分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支持,以及对社会问题的公正解决。
社会正义的实践包括对贫困、失业、歧视、不公正待遇等问题的关注和帮助,以及对社会政策的公正评价和改革。
4、政治正义:政治正义是指对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追求,对政治制度的公平和公正的要求。
政治正义的实践包括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对民主制度和法治的坚定支持,以及对政治腐败和不当行为的打击和改革。
5、道德正义:道德正义是指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行为的公正和正义的要求。
在道德层面,正义表现为对他人的尊重和关爱,对道德规范的遵守和实践,对不义行为和欺诈行为的批判和抵制。
二、正义的社会意义1、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正义是社会稳定和和谐的基础,只有当社会的资源、权利和机会得到公平分配,才能有效地避免社会的冲突和不公正的现象。
2、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正义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动力,只有当社会的制度和政策趋向于公平和公正,才能有效地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3、增强公民的认同和社会凝聚力:正义是国家和社会的凝聚力和认同感的源泉,只有当人们对社会和政治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有信心,才能有效地增强国家和社会的凝聚力和认同感。
4、保障个体的权利和利益:正义是个体权利和利益的保障和实现的保证,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在社会中得到公平对待和正当保护,才能实现个体的自由和尊严。
定罪的原则
定罪的原则定罪原则,是指司法机关进行定罪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准则。
关于定罪原则,我国学理界的意见相当不一致,概括起来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一原则说。
该说认为定罪原则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1第二种观点是两原则说。
该说认为,定罪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2第三种观点是三原则说。
该说认为,定罪原则包括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罪的法定原则和平等公正原则;3第四种观点是四原则说。
关于具体哪四项原则,学者们又意见不一:有学者认为包括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协调统一原则、平等公正原则和疑罪从宽原则;4有学者认为包括合法原则、平等原则、协调原则和谦抑原则。
5有学者认为包括前述前三项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6也有学者认为包括依法定罪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7还有学者认为定罪的原则包括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罪的法定原则、平等公正原则和审判独立原则。
8笔者认为,确定定罪原则的标准有三:一是定罪原则必须贯彻、体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从二者中派生出来,是二者的具体体现。
这是因为,定罪活动是司法机关融程序法与实体法于一体的司法活动,无其一则无定罪活动,必须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
二是定罪原则必须贯彻于定罪活动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力和约束力,而非阶段性、局部性。
三是定罪原则必须围绕定罪目的来设定,应该能够保证定罪目的的实现。
这是因为,过程中的全部活动的根本意义在于目的的实现,目的制约活动所遵守的原则,原则应围绕目的设定,背离目的的原则毫无意义。
基于这三点的考虑,笔者认为,定罪原则应包括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合法原则、平等原则和谦抑原则。
一、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主客观相统一的理论,在我国,最初是作为犯罪构成理论的核心所提出。
该理论科学地揭示了犯罪的结构本质,也即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
当然,该理论的提出旨在反对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客观归罪和主观归罪,是应实践需要而提出的,但却是刑法理论,尤其是犯罪论研究的质的飞跃。
消除有罪不罚实现司法正义的理念探究
实 现 这 一 重 要 目标 , 国 际 刑 事 法 院 规 约 》 以 下 简 称 《 马 规 《 ( 罗 约 》 在 罗 马 外 交 大 会 上 获 得 通 过 。2 0 ) 0 2年 7月 , 约 生效 , 规 国际 刑 事 法 院 正 式 成 立 。国 际社 会 对 此 表 明 , 下 暴 行 的罪 犯 不 能 再 犯 指 望 可 以逍 遥 法 外 当《 罗马 规 约 》 多数 票通 过 时 , 被 中国 投 了反 对 票 。原 因是 中 罗 中一 些 原 则 性 的 内 容 深 表 担 忧 , 国 际 刑 事 法 对 继 续 受 到 行 政 干 预 .以 及 最 高 司 法 行 政 官 委 员 会 未 能 发 挥 其 维 国对 《 马 规 约 》 护 法 官 廉 正 与独 立 的 作 用 表 示 担 忧 “ 际 上 . 法 机 关 无 法 对 院 的 普 遍 管 辖 权 、 战 中 的 战 争 罪 、 平 时 期 的 反 人 类 罪 、 察 实 司 内 和 检
为, 在全球都在 呼吁促进 法治 、 保护人权和打 击有罪 不 罚现象 的大前提 薏, 消. 对 除有罪 零罚 以实现司法正义理念 所进 行的研
充, 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具 。
关 键 词 : 罪 不 罚 司 法 正 义 司 法独 立 有
一
、
有 罪 不 罚 的 概 述
目前 , 个 国 家 都 存 在 着 很 多 这 样 的 现 象 : 犯 实施 酷 刑 而 各 罪 逍 遥 法 外 .h 全 国 大 赦 而 允 许 犯 罪 行 为 人 获 得 自 由 . 于 过 当 F于 关 使 用 武 力 的 调 查 拖 延 时 ! 而 毫 无 结 果 .要 求 向受 歧 视 之 害 的 人 E l 提 供 补 救 办 法 的 法 院 命 令 得 不 到 执 行 . 经 济 和 社 会 权 利 在 法 院 【 不 到 维 护 … …而 这 些 . 的就 是 有 罪 不 罚 现 象 : 得 指 有 罪 不 罚 . 目前 已 经 进 行 的研 究 来 看 . 指 当一 个 人违 反 按 是 了法 律 和犯 下 侵 犯 人 权 的行 为 而 免 受 任 何 惩 罚 .也 不 需 要 经 过 任何 程序 , 论 是刑事 诉讼 、 无 民事 诉 讼 , 政 诉 讼 还 是 纪 律 惩 戒 行 程 序 而 承 担 责 任 . 且 没 有 向受 害 者 作 出 赔 偿 . 种 情 况 下 就 出 并 这
法律人必看的十本书籍
法律人必看的十本书籍1、《历史深处的忧虑——近距离看美国》——林达一本美籍华人写的关于美国社会的故事性书籍,让人感觉在美国,法律就是身边发生的每一件事,法治是一种生活方式和日常的存在。
在这本书里,作者以独特又敏锐的洞察力,结合血肉丰满的生动案例,辅以深入浅出的语言,向我们全面、细致、客观的展示了一幅美国民主政治体制,尤其是司法制度的精美画卷,矫正了一些人们从看电影大片中产生的想当然的常识性的错误,令人获益匪浅。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
官方发布的研究生总体就业率高达95%以上,但有的专业首次就业率甚至低至5.56%。
究竟什么才是真实的情况,也许永远也无法知道,但多几个渠道了解信息,或许能在作决定时提供帮助。
七成高校研究生就业率超95%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
10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
2、《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苏力朱苏力的著作,往往从身边日常惯见的“俗话、俗语或俗事”出发,分析出令人惊叹的学术意义来。
本书亦是如此,对我们习以为常的一些观点、看法或认为想当然的东西进行了细致的分析。
尽管有时候我们不一定同意苏力的观点,但是他对问题的态度、对观点的论证过程、特别是他独特的叙述方式,足以让我们在阅读的同时感觉到知识的愉悦。
3、《政法笔记》——冯象本书可以说是冯象的“案例”随笔,是旨在提供一种真正的“普法文章”。
从孔夫子名誉权、鲁迅肖像权、婚前财产公证、取名用生僻字、性贿赂、人体写真,到版权、美国大选……涉及“政法”的各方面。
《政法笔记》所做的,即是对现代资本主义的一种特定社会控制方式——法治——的追究与批判。
4、《正义论》——罗尔斯正义论是一部学术内容丰富、思辨难度颇大的著作。
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理念
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理念刑事诉讼法是国家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重要法律,其价值理念是指在制定、执行和适用法律时所体现的法律精神和道德理念。
在刑事诉讼中,价值理念是指通过规定诉讼程序、维护公正和法律上的平等,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当性和有效性。
1.公正性: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第一条价值理念是公正。
公正是指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恪守宪法法律的法治原则,既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做到对所有人都公平且公正的处理案件。
公正是保证刑事诉讼正当性和有效性的基本前提。
2.合法性: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第二条价值理念是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掌握证据、审理程序还是判决结果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只有充分尊重法律的规定以及尊重被告人及其代理人的诉求,方能保证刑事诉讼的程序合法性,防止弄虚作假。
3.人权保障: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第三条价值理念是人权保障,包括对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应享有合法权益保护,并要求法律承认自己的权利,同时,案件处理过程中也要依法保障被害人权益,切实维护社会正义。
4.权利平等: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第四条价值理念是权利平等。
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要求对所有人都保持公正、平等的待遇,并要求法庭在处理案件时不得因被告人的种族、性别、宗教或政治信仰,审理是否有偏见或歧视。
只有遵守公正平等的原则,才能建立起具有法律权威性的司法制度,为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提供良好基础。
5.诚实守信: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第五条价值理念是诚实守信。
被告人和其代理人在进行申辩时应全面表达其观点,同时也要合法地行使权利,尊重诉讼纪律和法庭规则,并配合司法机关开展工作,保证诉讼程序的公平公正。
总之,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理念包括公正性、合法性、人权保障、权利平等和诚实守信,这些理念指导了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也确保了刑事案件的正当性和有效性。
刑事法学研究生参考书目
刑事法学研究生参考书目陈果一、刑法学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3.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4.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5.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6.马克昌主编:《中国刑事政策学》,武汉大学出版社。
7.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8.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9.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10.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1.张明楷:《刑法的基础观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2.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3.邱兴隆、许章润:《刑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4.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5.黎宏:《法人刑事责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16.周光权:《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清华大学出版社;17.周光权:《刑法诸问题的新表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8.梁根林主编:刑法方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9.梁根林:刑罚结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20.贾宇:罪与刑的思辨,法律出版社,2002。
21.陈泽宪:刑事法治之求索,法律出版社,2003。
22.蔡墩铭:刑法基本理论研究,汉林出版社,1980。
23.陈兴良:《刑法总论适用》,法律出版社;24.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25.陈兴良:《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26.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7.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8.赵秉志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
29.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30.张明楷:《未遂犯论》,法律出版社;31.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思想学说史略》,武汉大学出版社;32.陈忠林:《意大利刑法纲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33.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法律出版社34.李贵方:《自由刑比较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
论司法公正
论司法公正作者:熊明辉来源:《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5年第05期摘要:“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方针。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我们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大又极其现实的理论问题。
在本文中我们提出,审方必须给出优质司法论证,必须把公正审判与政治迫害区别开来,通过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实现作为所有正常法治共同目标之司法公正,最终达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目的。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公正审判;优质司法论证中图分类号:D92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81(2015)05-0074-09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相反,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英国法学家和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 1561-1626)在《论司法》中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1]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重大战略方针政策,并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 这充分彰显了司法公正在当下的时代紧迫感。
一、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司法公正的目的所在司法公信力是我国当前全面推进司法改革追求的价值目标,其原因是我国当前司法公信力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其根源于我们司法现状中出现了一系列司法不公现象。
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滕兴善案、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聂树斌案等这一系列重大刑事冤案的出现,使得我国的司法公信力遭受了贬损。
从辛普森涉嫌杀人案的司法过程如何理解司法公正
从辛普森涉嫌杀人案的司法过程如何理解司法公正1.基本案情1994年6月12日洛杉矶警方接到报案,随即赶到现场,在别墅内发现一男一女两具尸体,躺在安全门内台阶上的女性是房主尼科尔•布朗——美国橄榄球超级明星O.J.辛普森的前妻,她的喉管已被割断了。
人行道上躺着的男子是二十五岁的罗纳德•戈尔德曼,他身上有二十处刀伤,死前有搏斗的痕迹。
法医对尸体解剖后断定:尼科尔•布朗和罗纳德•戈尔德曼是在12日晚上11时左右被人用利器杀害。
立案后,警察通过谋杀现场分析,排除了谋财害命,初步断定是一桩室内情杀案,并将辛普森列为头号嫌疑犯。
辛普森的住宅就在附近。
案发之后,当警察试图找他通知案情时,发现他已经按原来的计划去了芝加哥,最后,警察设法找到他住的旅馆,电话向他通报案情,要他赶快回来。
回来后,辛普森在律师极力反对下单独接受了警察一小时的问话,但矢口否认杀害了妻子。
当时警察发现辛普森受伤。
他解释说,接到前妻死讯过于激动打破镜子而受伤的。
警察经过几天调查后,警察宣布有足够的证据将辛普森列为杀人嫌疑犯。
之后,辛普森试图逃跑的举动,无疑使警方坚定了辛普森是杀人嫌犯的判断。
之后,洛杉矶市检察院以辛普森犯两个一级谋杀罪,即杀害尼科尔和戈尔德曼向法院提出起诉。
1994年7月22日,经过预审和辩论,洛杉矶最高法院伊藤法官正式宣布受理辛普森案,由陪审团审判。
1995年1月24日,正式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时,辛普森请了全美最著名的律师组成“梦幻律师队”为其辩护,有夏皮罗、贝利、德肖维茨、科克伦-杰尔曼、李昌钰等,而检方则指派“常胜女将”克拉克、霍奇曼、达顿等八人检察官支持公诉。
1995年10月3日,历经1年多的审理,辛普森案被作出判决:辛普森无罪被释放。
3.辛普森背被判无罪的原因辛普森之所以被洛杉矶市最高法院判处无罪,主要是原来警方办案在遵循正当程序上至少出现了三个重大失误,以致峰回路转,改写了整个案子的审判结局:一是忽视现场勘查常识。
刑诉推荐书目
一、著作1.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2.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何家弘.中国的陪审制度向何处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4.刘计划.中国控辩式庭审方式研究.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5.胡锡庆主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6.张军、姜伟、田文昌.刑事诉讼:控、辩、审三人谈.法律出版社,20017.左卫民、汤火箭、吴卫军.合议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8.左卫民主编.简易刑事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9.张军、郝银钟主编.刑事诉讼庭审程序专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0.龙宗智著.相对合理主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1.左卫民著.刑事程序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2.谭世贵著.中国司法改革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3.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4.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5.陈卫东著:《程序正义之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6.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对策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17.宋英辉著.刑事诉讼目的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18.李心鉴著.刑事诉讼法构造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9.左卫民著.刑事诉讼法的理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0.陈卫东主编.司法正义与司法改革.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社,200221.马贵翔著.刑事司法程序正义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22.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研究报告.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二)二、发展史料1.张泽涛:《美国“法院之友”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
2.《世界人权宣言》3.《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4.【德】约·阿希姆·赫尔曼著,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5.【英】A.J.M.米尔恩著.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6.【意】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7.卞建林译.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8.【日】铃木茂嗣.刑事诉讼的基本构造.成文堂,19969.【日】井户田侃.刑事诉讼构造论的展开.有斐阁,198210.【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11.【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刚译.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法律知识思考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
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思考【摘要】刑事诉讼价值,在现代法治理论上一般认为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是根本,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功利性质的工具性价值却成为刑事诉讼价值的主导,理论和实践之间存在一定的缺口。
立足于我国现实社会的复杂现状,我们应该对于刑事诉讼价值取向重新进行思考:纯粹的工具性价值理念已经逐渐被抛弃,但是一味的主张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的保障性价值在现阶段的中国社会同样没有市场,必须充分重视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复杂现状。
具体思路是,通过制度设计全面“修正”工具性价值理念,赋予辩护人以“实质辩护权”来推动刑事诉讼价值理念向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方向转变。
一、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的一般性分析1、刑事诉讼价值的一般性分析对于刑事诉讼的价值的界定,学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的价值是指“通过满足社会及其成员的需要而对国家和社会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其内容包括秩序、公正和效益。
有学者对这种观点进一步补充,“刑事诉讼价值的外延,法学界争论很大,但是一般都认为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率和人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的价值是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一项诉讼程序是否正当合理的伦理标准,也是刑事诉讼程序在其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伦理目标”,其内容包括外在价值、内在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
对于刑事诉讼价值的界定,笔者基本同意第一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将刑事诉讼价值分为内在价值、外在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实际上是对刑事诉讼价值的重复认定,因为刑事诉讼价值内在根本的东西包括了所谓的经济效益价值。
而且,这种观点将刑事诉讼价值看成人的一种伦理评价标准或伦理目标,这是将客体价值主观化的倾向,实为不妥。
梳理第一种观点可以发现,刑事诉讼价值基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具性价值,即利用刑事诉讼程序“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借以实现国家的刑权力;二是保障性价值,即刑事诉讼不仅仅是被害人的大宪章,而且也是保护被告人不受除国家授予刑权机能机关追究责任的保护伞,要求刑权既有机关遵守刑事诉讼程序、保障被告人的基本人权。
刑法正义的真正体现
刑法正义的真正体现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刑法正义是实现正义的重要方面,同样地要体现给每个人以其所应得。
具体的体现在于明确罪刑关系,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有罪必罚;司法人员要在严格按照刑法规定,不能因为所谓的司法惯例办案而放弃对刑法正义的坚守。
一、刑法正义的内涵从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划分为分配的正义、矫正的正义和交换的正义三种形态;奥古斯丁认为真正地正义只有虔诚的信徒借助神的恩典才可能达到,而永远不可能在世俗共同体中找到;以洛克和卢梭为代表的一大批启蒙思想家以“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社会契约”为理论基础导出他们的正义理念;到现代的罗尔斯提出了社会正义论,其两项原则包括“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
人们都难以给正义下一个准确的注释,似乎每个观点都有道理,但谁都说不清。
但有一个基本内核却始终不变的: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其所应得。
①刑法作为一部保障法,是自由人和犯罪人的大宪章;作为一部后盾法,是保障其他法律得以顺利施行的强大后盾。
刑法作为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强制力最高、惩罚力度最严的法律,对于维护社会、保障人权具有无可替代的地位。
刑法正义自然的就要体现在犯罪和刑罚的规定上,而其中罪刑关系又是刑法学的学科主线,所以真正的把握好罪刑关系,使之真正体现罪当其责、刑当其罪,那么也就基本上体现了刑法正义。
同时,刑事司法政策和司法实践的正确定位和执行同样也是重要的层面,一部好的法律得不到切实的贯彻执行如同一张废纸。
故笔者认为,刑法正义的真正体现在于追求科学正义的罪刑关系,使得刑事立法更加准确;司法人员树立公正的司法实践观,坚决维护刑法的实施,使得刑法成为保障人权的坚强堡垒。
二、从罪刑关系探求刑法正义在刑法领域具体来说就是罪与非罪、罪与刑、刑与刑之间的均衡问题,亦即刑法罪刑关系问题。
刑事诉讼的认识论
刑事诉讼的认识论一、引言刑事诉讼是指解决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通过法庭审理来确定犯罪事实、归责刑事责任以及保障人权的手段。
在刑事诉讼中,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更是对司法公正与法治道路的体现。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的认识论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加深对刑事诉讼的理解。
二、认识论的相关概念2.1 刑事诉讼的定义刑事诉讼是在刑事案件中,依法进行的犯罪追究的程序。
其目的是为了通过法庭来确定犯罪事实、查明罪责、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并实现司法公正。
2.2 认识论的含义认识论是研究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和认识过程的科学学科。
在刑事诉讼中,认识论的重要性体现在人们对犯罪事实和证据的认知过程。
三、刑事诉讼的认识过程3.1 事实认定事实认定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通过证据的收集、质证和鉴定等手段,来确定案件的事实。
在事实认定过程中,需要遵循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通过充分论证和证据的规范使用来确定事实。
3.2 证据获取证据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可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获取有效的证据是确保刑事诉讼公正性和准确性的重要一环。
合法、合规的证据获取是刑事诉讼的基石。
3.3 证据鉴定证据鉴定是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和鉴定。
通过专业鉴定人员的检验和鉴定,可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为案件的审理提供有力支持。
3.4 认定犯罪事实通过对事实的认定,可以确定被告人是否犯罪,以及犯罪的性质和情节。
对犯罪事实的准确认定是确保刑事诉讼正义和公正的基础。
四、刑事诉讼的认识论意义4.1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刑事诉讼的认识论意义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坚守法治原则,严格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侵犯权利,保障嫌疑人的辩护权和诉讼权利。
4.2 实现司法公正刑事诉讼的认识论意义还在于实现司法公正。
通过认识论的途径,审理人员能够对案件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认知和判决,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4.3 正确判决犯罪责任刑事诉讼的认识论意义在于正确判决犯罪责任。
罗尔斯的程序正义思想
罗尔斯的程序正义思想白冰【摘要】在程序正义的学术史上,罗尔斯是无法忽视的重要论者.其对程序正义作为独立范畴的提倡,对程序正义三种形态的分析,开一时学术风气之先.在后期的理论发展中,罗尔斯直面批评意见,对其理论作出修正和发展.其程序正义思想重视程序的独立性,构建通过程序的正当化,重新思考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期刊名称】《曲靖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32)005【总页数】6页(P100-105)【关键词】罗尔斯;程序正义;实质正义【作者】白冰【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051一、问题的提出近些年来,程序正义理论在法学界产生了较大影响,在更为广泛的社会领域内,也获得了相当程度的肯定。
在程序正义的学术史上,正义理论的集大成者、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的思想绝对是不容忽视的。
罗尔斯在其1971年出版的经典巨作《正义论》中对程序正义进行了阐释。
他将程序正义作为一个单独的范畴予以提出,并对其加以类型分析,即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在罗尔斯的理论面世以后,众多学者对其观点进行了深入探讨,其所引发的赞誉与批判数量都相当可观。
罗尔斯在之后也对其观点进行了修正和发展。
可以说,对罗尔斯程序正义思想的梳理,观察其理论遭受的批评与理论发展,从中汲取理论营养,是研究程序正义问题的一条重要路径。
二、内容——《正义论》中的程序正义理论(一)罗尔斯提出的程序正义的三种形态1.纯粹的程序正义。
罗尔斯认为,在纯粹的程序正义中,不存在判定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是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地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而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一些什么样的结果。
[1]罗尔斯将赌博作为纯粹的程序正义的典型例子。
在赌博的情形下,只要赌博的程序是公平的,例如参与赌博的人是自愿加入的、没有人作弊等,在这样的程序运作之下产生的结果就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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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种规范,毋宁说它是一种实践理性。
如果说立法是这一实践理性的最初环节,那么,司法就是这一实践理性的最后保障。
①中国刑法的现代化当然离不开刑事立法的现代化,因为它需要一套规范刑事法治活动的科学的游戏规则,但这套规则的设立是否合理,能否得到遵循,还必须经由刑事司法活动的检验和完善。
因此,可以说没有刑事司法就没有刑事法治,缺乏刑事司法保障的刑法现代化充其量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
所以,研究中国刑法的现代化,就不能不研究中国刑事司法的现代化。
而刑事司法现代化的最基本内涵就是正义。
本文拟从两个层面来探讨正义与刑事司法的价值关系,并以此来观照我们中国刑事司法一、让刑事司法守护现代刑法的灵魂-正义通过司法实现正义乃是现代社会正义理论体系中的一个基本命题。
从理论上讲,通过法律实现正义有三种基本形式。
首先是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实现,但立法正义在现代社会所表现出的代价昂贵、不平等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加之偏见、政治需要乃至腐化对它的影响,使得人们不敢把实现正义的重任完全托付给立法。
其次是通过行政人员或行政机关实现正义。
但行政正义所表现出的为了行政机关的方便,趋向于专断行事,逾越司法权的界限,将政策同公平混淆等倾向,致使现代国家纷纷设立司法对行政的审查制度,以尽可能地减少行政的偏私和不公。
最后是通过司法实现正义。
它是通过把这个责任委托给经挑选的、有知识、有经验、公正无私并永久专门从事裁判争议问题的人来实现的。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法官根据经验、所受的训练和习惯,尽力公正地发现和适用一般规则,他们的裁判是公开的,而且可以对此裁判上诉、进行公开评论和专门监督与批评。
总的看来,司法正义将合理的确定性和法则的可预见性与适度的自由裁量相结合,这种形式优于实现正义的其他任何形式。
也许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正义才作为司法活动最根本的价值目标,成为人们对司法的终极企盼和要求。
②从这个意义来说,将司法称之为正义的守护神,是一点也不过分的。
那么,刑事司法正义的内涵如何,其与刑事立法正义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刑事司法正义得以实现的关键又在何处下面分别对这些问(一)程序正义还是结果正义:刑事司法正义的意义解读③英文中的“justice”,既可译作司法,也可译作“正义”,由此可见司法与正义之间的密切联系。
“正义”内涵的丰富性,从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社会正义(socialjustice)、实质正义(naturejustice)、道德正义(moraljustice)的对立,以及诸如所谓相互交往的正义、分配的正义、矫正正义、报应正义、程序正义、结果正义等称谓即可见一斑。
那么,司法正义又是一种什么样的正义它是指程序正义还是指裁判结果正义,抑或其他对此,存在着以下针第一种观点认为,司法正义就是程序正义,只要程序正当,结果必然正义。
这以英美国家为典型。
1354年英王爱德华三世签署的第28号法令的第3章中规定:“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和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和生命。
”这就是“正当法律程序”的渊源。
英国法律的这一传统,被独立后的美国继承沿袭下来。
美国1791年12月15日批准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中的第5条规定:“……不依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由此确立了著名的正当法律程序。
受英美法系正当程序的影响,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界的“第三波理论”以“程序保障”论为起点,认为不应该把案件的审理过程作为只是为了达到判决的必经的准备阶段,而应该把这一过程本身作为诉讼应有的目的来把握。
只有正当的程序才是使判决获得正当性的源泉,由此对重视判决的作法表示了怀疑。
④[!--empirenews.page--] 可见,这种程序正义即司法正义的观点实际上就是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所谓的“纯粹的程序正义”。
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程序正义有三个基本的表现形式,即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和纯粹的程序正义。
在纯粹的程序正义中,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只有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只要这种程序被人们恰当地遵守,无论出现什么样的结果都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
为了说明这种程序的实质,罗尔斯特意举赌博为例。
首先假设公平的赌博是那种没有得利期望的赌博,赌博是自愿进行的,人们可以自由进入,没有人欺骗等。
这样,就确定了一种公平的程序。
现在,对参加赌博者拥有的全部现金的任何一种分配,都可能从一系列公平的赌博中产生。
在此意义上,所有这些特殊分配都是同样公平的。
“纯粹程序正义的一个明确特征是:决定正当结果的程序必须实际地被执行,因为在这些情形中没有任何独立的、参照它即可知道一个确定的结果是否正义的标准。
”⑤因此,为了在分配份额上采用纯粹程序正义的概念,就有必要实际地建立和公平地管理一个正义的制度体系。
只有在一种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的背景下,我们才能说存在必要的正义程序。
在那里直觉的观念为人们所熟知。
假定法律和政府在有效地保证着市场的竞争,保证着资源的充分利用,并且通过税收以及无论何种其他形式保证着财产和财富(尤其是在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的财产和财富)的普遍分配。
再假定那种全民的教育保证着机会的公平平等,并且别的平等自由也有保证。
那么,最后的收入分配和期望类型将倾向满足差别原则。
在这种我们认为是现代国家建立的社会正义的制度结构中,地位较好者的利益改善着地位最差者的条件。
即使情况不这样,也可以通过确定适当水平的社会最低值使之被调整成这样。
罗尔斯指出,虽然这些制度在目前现实存在,确实被各种严重的不正义破坏得百孔千疮,但是这些安排能在罗尔斯看来,要保证合作体系作为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就必须坚持公平机会原则,否则分配正义就无从谈起。
地位应该对所有人开放而不允许有任何限制。
因为它表达了这样的信念:“如果某些地位不按照一种对所有人都公平的基础开放,那些被排除在外的人们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待遇的感觉就是对的,即使他们从那些被允许占据这些职位的人的较大努力中获利。
他们的抱怨有道理不仅是因为他们得不到职位的某些外在奖赏例如财富和特权,而且是因为他们被禁止体验因热情机敏地履行某些社会义务而产生的自我实现感。
他们被剥夺了人类的一种基本善。
”⑥所以,纯粹程序正义的巨大实践优点就在于:“在满足正义的要求时,它不再需要追溯无数的特殊环境和个人在不断改变着的相对地位。
”⑦毕竟我们要判断的是社会基本结构的安排,而且是从一种普遍的观点来判断的。
为此,就必须把许多信息和日常生活中的复杂情况作为与社会正义无关的事情弃而不论。
这样,在纯粹程序正义中,产品分配一开始就不是对一定量的可用于已知个人的特定欲望和需求的利益的分配,而是要按照公开的规范体系来进行的。
分配的正确性取决于产生分配的合作体系的正义性和对介入其中的人自信地根据既定期望所做的事情来判断一种分配。
罗尔斯接着指出,把分配正义(distributivejustice)的主要问题解释为一个配给正义的问题是不对的。
因为配给的正义观(conceptionofallocativejustice)自然适应于一定量的物品要在我们已知其欲望和需求的特定个人中分配的场合。
要配给的物品并不是这些人生产的,这些人之间也不存在任何既定的合作关系。
由于对这些要分配的东西没有任何优先的要求,根据欲望和需求,甚至根据最大限度地增加满足的净余额来分享它们也就是很自然的。
正义[!--empirenews.page--][1][2][3][4][5][6]下一页在这里就变成了一种效率问题,除非平等被认为更可取。
概括地说,配给的观念导向古典的功利主义观点,而功利主义并不把社会基本结构解释为一种纯粹程序正义的体系。
因为一个功利主义者至少在原则上有一个判断所有分配的独立标准,即它们是否能产生满足的最大余额。
在这种理论中,制度对于达到这一目的来说是不完善的安排。
这样,在既定的欲望和偏爱及其恰当的自然延续的条件下,政治家的目的就是建立那些将最好地接近一个已经指定目标的社会体系。
由于这些安排受制于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各种限制和阻碍,社会基本结构第二种观点主张,司法正义是指司法裁判公正,就是“实际上的公平,也就是使司法结果符合客观实际,达到真正正确的目的。
”⑧这可说是我国法学界的一种主流观点,究其根源,与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不无关系。
在我国古代,司法片面强调和追求所谓的实质公正。
韦伯在分析古代中国家长制法律时指出:“中国的法官-典型的家长制法官-以彻底家长制的方式来判案,也就是说,只要是在神圣传统所允许的活动范围内,他绝对不会根据形式的律令和‘一视同仁’来进行审判。
情况恰恰相反,他会根据被审者的实际身份以及实际的情况,或者根据实际结果的公正与适当来判决。
”⑨这种将司法正义与裁判正义简单地加以等同的现象,不仅在我国今天的司法实践中十分常见,即使我国的刑事立法也不能幸免。
例如,我国于199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再如,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关于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从中不难看出,不管是对事实的认定还是证据的采信有误,或者法律的适用错误,只要有可能影响刑事判决结果公正的,就必须予以纠正;但判决结果公正,审判程序违法的情形如何处理,是裁定驳回上诉、申诉,还是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审判,刑事诉讼法语焉不详。
这种司法正义观实际上就是罗尔斯所说的“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不完善的程序正义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论假设,即便法律被仔细地遵循,过程被公正恰当地引导,还是有可能达到错误的结果。
一个无罪的人可能被判作有罪,一个有罪的人却可能逍遥法外。
也就是说,无论程序要件如何完备也不能完全避免不正义。
不过,在这类情况下,“不正义并非来自人的过错,而是因为某些情况的偶然结合挫败了法律规范的目的。
”⑩因此,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志似乎是:虽然有一种判断正确结果的独立标准,却没有可以保证达到它的万无一失的程序。
但这并不是说这里没有程序,而是说程序不完善,而且难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