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环境刑事司法视角下的恢复性司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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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环境刑事司法视角下的恢复性司法问题

一、恢复性司法理念提出的背景

1、环境犯罪日渐严重

环境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20世纪以来,对资源的过度损耗,对生态环境的严重损害,使人们面临前所未有的惩罚,环境与发展问题被普遍关注。我国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盲目追求经济增长而忽略对自然生态资源带来的过度损耗,环境犯罪问题也日益凸显。随着越来越多的独立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在决策时更多的是考虑自身的局部利益,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再加上改革开放后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加快,使得当前环境犯罪数量多发、环境犯罪形式多样化、环境犯罪手段隐蔽化,我国当前的环境资源形势也十分严峻。

2、刑事环境司法回应不足

自从19世纪中后期环境问题突出以来,各国普遍开始运用民事手段、经济手段等多角度方法来对环境问题进行调控,直至后期全球范围内发生较为严重的环境公害事件后,环境的刑法保护必要性开始受到重视。

传统理念中刑法所追究刑事责任的实质是犯罪人与国家及其司法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犯罪人作为相互对立的两极成为诠释罪与刑关系的着眼点,而这种着眼点反映在具体的环境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社会、自然以及整个生态环境具体的利益往往被排除在视野以外。受这种传统刑法理论的影响,通过

刑罚的报应功能来预防环境犯罪的发生被定义为环境刑事司法的目的。但刑事政策还应当关注预防犯罪,并尽量弥补被害人的损失,恢复被犯罪损害的社会关系。仅单纯通过自由刑、罚金刑等刑事责任承担方式来预防环境犯罪是不够的,通过接受刑罚仅能承担对侵犯国家环境资源所应承担的宏观抽象责任,却逃避了其犯

罪行为对环境、对社会带来恶劣影响所必须承担的实际责任。环境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这些尴尬督促我们去找寻破解这些难题的新出路。在环境犯罪中应广泛采取资格刑和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呼声更加强烈。

恢复性司法的出现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提供了一个契机、为化解环境刑事司法不足的局面注入了新鲜的血液,能给予环境损害者多样的弥补方式,提供更多的解决方案。

二、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起源和基本概念

恢复性司法与传统的报应性司法相对应,其作为一种新兴生态概念应运而生。随着报应性司法弊端的逐渐暴露,全球范围内被害人保护运动兴起,20世纪70年代后一种新的“加害人——被害人和解”模式逐渐扩展,并最终促成恢复性司法这场全球性刑事司法革新运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CCPCJ)在200X年给定了“恢复性司法”的标准翻译,以此表明联合国对有关恢复性司法一系列问题的基本立场。201X年11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首次提出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完善生态修复制度,而修复性司法正式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司法手段,是为生态系统的修复提供必要制度保障的重要依托。

尽管各国学者从不同视角对于“恢复性司法”概念的理解各有不同,但是大家对于恢复性司法基本内涵的认识和适用恢复性司法的目标还是比较一致的。恢复性司法通说指采用恢复性程序并搜寻多样化方案以实现恢复性结果,在调解人的主持和帮助下,组织受害人和罪犯共同积极参与解决由犯罪所造成的问题,从而最大可能的将社会关系恢复致受犯罪侵害前的状态。集中反映在环境犯罪中,恢复性司法是指在环境犯罪追责治理过程中,采用修复、补偿等方式,使得环境法益得以保护,被破坏的环境得以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恢复的刑事司法理念。

三、环境犯罪中恢复性司法应用的合理性分析

从宏观上来讲,恢复性司法能够克服传统刑罚体系存在的局限性,并且能满足人们保障人权、实现社会关系恢复等需求。其可行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恢复性司法能够促进恢复受损的环境要素

恢复性司法在对犯罪进行处理的过程中把对犯罪造成的损害的恢复放在显著的地位,强调在解决已有受损法益的基础上,达成犯罪人、被害人和社区的整体和谐,达致主观上自愿和谐共处的理想状态。我们可以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到环境保护中,将环境刑事犯罪进行非刑罚化的处理。在审理环境刑事案件时将以下三个方面因素作为参考:第一,犯罪者是否已经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如消除影响、排除损害、对受损资源进行修复,是否对所犯罪行有悔过态度;第二,犯罪者补救措施的效果反应如何,对于受损资源是否能真正起到修复的作用;第三,如果使用刑罚,能否真正实现目的,是严重环境案件中不用刑罚处罚不至于符合

罪刑法定原则亦或是在一般案件中刑罚仅仅对犯罪人起到惩罚和报复的作用。综合考虑三点因素来确定是否适用恢复性司法程序。

2、恢复性司法将有效促进环境犯罪预防

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我们可以把环境犯罪划分为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两类,对于某些轻微的自然人环境犯罪而言,多数情况下是在经济活动中伴随出现的不可避免的侵害环境资源行为,事实行为的本身对于经济的发展有促进作用,加上当前时代大背景下社会整体价值观对于环保不够重视,人们主观上对它的道德否定性不强,如果不加区分地使用刑罚这种否定性很强当事人主观上会产生极大抵

触的惩罚手段的话,很有可能会适得其反,不利于有效预防犯罪。而针对某些轻微单位犯罪,受制于其对地方经济的贡献作用,当前对其犯罪的处理往往也就是以罚代刑、一罚了事。这种处罚方式存在着一个问题,那就是罚的轻了则达不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罚的重了又会制约其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因此,恢复性司法无疑是一个很好的选择,通过犯罪主体与被害人以及其他参与人的交流和沟通,使他们对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有所认识,以达到恢复性的效果,既有利于预防犯罪,也能在恢复司法的过程中引起社会各界的注意,加大环保法制宣传的同时又兼顾了经济的发展。

3、当前的社会环境和司法环境为恢复性司法的推行提供基础

首先,社区矫正的广泛开展方便了我们寻求新的解决犯罪问题的途径、方法,由于社区矫正兼容了司法、心理、教育和社会等许多方面的事务,能够促使加害人与社会良好地交流互动。通过确立政府与社区的合作机制,由社区广泛发动社区居民参与到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活动中,实施对犯罪的群防群治。其次,我们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支持着恢复性司法。恢复性司法特别强调宽严相济中的“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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