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知识--债权

合集下载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民法之债权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民法之债权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民法之债权篇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

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

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民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债权的概念与特点
债权是特定人(债权人)请求特定人(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债权是请求权。

债权人欲实现债权,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和财产。

第二,债权具有相对性。

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而不能请求债务人之外的任何人履行义务,此为债权的相对性。

第三,债权具有平等性。

数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债权时,没有相互排斥力,效力一律平等,债务人破产时,所有债权人对破产财产均按比例分配,不分债权成立时间之先后。

第四、债权是财产权。

债权的财产内容主要是债务人以其财产或可以评价为财产的利益所应实施的应付。

【例题】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债的主体( ) 。

A.双方都是不特定的
B.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
C.债权人是不特定的,债务人是特定的
D.双方都是特定的
【解析】D。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债权法作为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债权关系的形成、变化以及实现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从债权定义、债权种类、债权的设立与变更、债权的行使与保护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以便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民法典中的债权法。

一、债权的定义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的权利。

债权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内容,涉及到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债权的主要特征包括对债务人的要求权、绝对权、相对权和财产权等。

二、债权的种类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多种债权形式,包括合同债权、侵权债权、不当得利债权等。

其中合同债权是最为常见、最重要的一种形式。

合同债权是指在合同关系中产生的债权,例如购买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侵权债权是指在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上发生侵害时,受害人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的债权。

侵权债权通常需要证明侵权人的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债权是指债权人要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其无因取得的利益的债权。

主要目的是保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的利益侵害。

三、债权的设立与变更债权的设立通常依赖于相应的法律事实,如合同的订立、担保物的提供、侵权行为的发生等。

在这些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债权人才能获得相应的债权。

债权的设立一般需要符合四要素,即主体、客体、原因和目的。

债权的变更主要体现在债权的转让、债权的内容修改、债权的消灭等方面。

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权利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可以通过合同转让、继承等方式进行。

债权的内容修改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对债权的权利义务进行变更。

而债权的消灭,则是指债权关系因债权的履行、债权的放弃、债权的转换等原因而终止。

四、债权的行使与保护债权行使是指债权人依法主张债权的权利,通过诉讼、仲裁等手段实现对债务人的要求。

在行使债权时,债权人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债权的保护是指国家法律对债权进行的保护与维护,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机关的执行等。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债权债务关系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是民法中重要的概念,它牵涉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往来。

本文将围绕债权债务关系展开,从债权和债务的定义、种类以及产生、履行、转让和终止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债权和债务的定义债权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给付金钱或者其他物品的权利。

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给付金钱或者其他物品的义务。

二、债权和债务的种类1. 债权的种类主要包括:(1)金钱债权:债务人应支付一定金额的债务。

(2)实物债权:债务人应支付一定数量或特定物品的债务。

(3)权利债权:债务人应行使或转让某种权利的债务。

2. 债务的种类主要包括:(1)履行义务:债务人应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给付债务。

(2)制止义务:债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3)偿还义务:债务人应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偿还债务。

三、债权债务的产生债权债务的产生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债权债务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2. 存在债权债务的合同或法律依据。

3. 债权债务的内容和方式明确。

四、债权债务的履行债权债务的履行主要有以下方式:1. 债务人自行履行。

2. 债权人收受债务人的履行。

3. 债权债务人达成协议,以代替原履行义务的方式。

五、债权债务的转让债权债务的转让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 债权债务人之间达成协议转让。

2. 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转让。

六、债权债务的终止债权债务的终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1. 债权债务履行完毕。

2. 债权人取消债权。

3. 债务人免除债务。

4. 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终止。

结语债权债务关系是民事法律中的核心概念之一,对于识别权利义务、维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了解债权债务的定义、种类以及产生、履行、转让和终止等相关知识,有助于个人和企业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债权法基本知识

债权法基本知识

债权法基本知识债权法是民法的重要分支之一,主要规定了债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等各方面的法律规则。

了解债权法的基本知识对于我们处理债权关系、保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债权法的基本概念、债权主体、债权的产生和变更等内容。

一、债权法的基本概念债权法是指规定债权的产生、行使和归因等法律规则的法律体系。

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对特定债务人主张一定给付或者做某种行为的权利。

债权法是调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良好发展。

二、债权主体债权主体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是指享有债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债务人是指对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主体,同样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债权的产生债权的产生主要有合同债权和非合同债权两种情况。

1. 合同债权合同债权是通过签订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在合同债权中,债权人根据合同约定,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例如支付货款、提供租金等。

2. 非合同债权非合同债权是依法产生的债权,不需要通过合同来确认。

包括侵权责任债权、不当得利债权等。

例如,当他人因过失侵害了我们的权益时,我们可以依法主张侵权责任债权,要求赔偿损失。

四、债权的变更债权的变更主要包括债权的转让和债权的债务。

1. 债权的转让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对债务人的债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债权的转让可以通过让与、债权的附属权利和债权的合并等方式实现。

债权的转让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经过债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

2. 债权的债务债权的债务是指债务人通过履行给付义务、履行行为义务或采取其他形式的方式,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消灭。

当履行债务之后,债权人失去对债权的主张权利,债务人也不再承担债务责任。

五、债权的保护债权的保护是债权法的核心要义之一。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申请财产保全和执行等方式来维护和保护自身的债权。

民法学债权部分+重点归纳

民法学债权部分+重点归纳

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特征:1.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2.请求特定行为3.能够以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4.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行为而产生债的三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债的客体:又叫债的标的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通说认为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亦称给付包括积极给付(作为)和消极给付(不作为)债权的特征:1.请求权2.相对权3.任意性4.平等性与相容性5.期限性债的种类:1.发生根据:意定——法定(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过失)2.主体双方的人数:单一——多数人3.(多数人之债中)主体对债权或债务的享有与承受情况:按份——连带4.标的有无选择性:简单——选择选择之债特定化的方式:当事人选择和履行不能确定选择权归属的原则: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既无法律规定又无约定选择权归债务人5.标的物的性质:特定物——种类物种类物之债:1)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2)所有权转移时间和风险负担的转移时间不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只能是交付时6.存在从属关系的两个债:主——从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单方允诺悬赏广告缔约过失遗赠债的变更:广义:内容变更和主体变更狭义:内容变更合同变更对已按原合同所作的履行没有溯及力也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债的主体变更:又称债的移转包括债权移转、债务移转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债权移转:又称债权转让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到达时对债务人生效债务人对新债权人享有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和抵消权债务移转:又称债务承担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必须具有可移转性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未征得同意之前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简称为债的概括承受包括意定承受(签订合同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和法定承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无须征得同意仅通知即可)债的消灭: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产生后合同义务债的消灭原因:1.履行2.解除仅限于合同3.抵消法定抵消(单方法律行为只须通知但不得附条件和期限)和合意抵消(只要满足合同的成立及生效要件即可不受法定抵消的限制)法定抵消的要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提出抵消的债权已届清偿期3)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4)不存在按照合同性质或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消的情形4.提存1)由于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2)标的物适宜提存(不适宜提存的可以拍卖或者变卖然后提存所得价款)3)须经法定程序进行提存的效力:提存之日起债的关系终止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若债务人无法通知则由提存机关通知债权人领取提存物受5年除斥期间限制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5.免除单方、无偿、非要式一经通知对方即生效不得撤销6.混同无须任何人的意思表示属于事件成立原因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混同不能消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内容7.其他当事人死亡、解除条件成就、终期届至等不当得利:事件1.一方获得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 3.获益和受损具有因果关系 4.获益无合法根据应予返还的利益包括: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利用原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1)善意:若损失大于利益只返还现存利益若损失小于利益以损失为准2)恶意:应返还所取得的全部利益若利益少于损失还须赔偿差额无因管理:事实行为 1.管理他人事务(包括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不包括公益事业)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主观要件阻却违法性的根本原因无须意思表示只要不是纯粹为自己谋利) 3.无法律上的义务必要费用:包括直接支出的费用和受到的实际损失一般以本人所受利益范围为限管理人为本人利益而以管理人的名义负担的债务有权要求本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合同:一种协议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相应法律后果 2.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合意 3.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合同的种类:1.法律上是否规定合同名称:有名——无名2.是否须具备一定形式:要式——不要式3.是否互负给付义务:单务——双务4.合同目的是否为自己利益:为自己利益订立——为第三人利益订立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1)第三人不是当事人2)第三人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3)第三人对是否接受权利有选择权若接受则债务人应当向其履行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若拒绝接受则合同权利归债权人自己享有5.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主——从合同的订立:通常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要约的条件:1.特定人向相对人(可特定也可不特定)发出的意思表示 2.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3.内容应当具体确定(至少包括拟订立合同的必备条款) 4.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受要约人不负有答复的义务要约的生效时间:1.口头:受要约人了解 2.书面: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生效后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撤销要约要约邀请:一方向他方作出的希望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目的不同 2.条件不同 3.效力不同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符合条件的视为要约)承诺的条件:1.必须由受要约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 2.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内容应与要约一致(实质性变更属于新要约/反要约)4.原则上应以明示方式作出(特殊情况下依交易习惯或要约规定也可以行为作出)沉默一般不能视为承诺的形式承诺的法律效力:承诺生效意味着合同成立承诺的生效时间:到达主义通知到达或作出行为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撤回通知应当先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或同时到达拍卖:拍卖公告——要约邀请竞买人的应价(报价)行为——要约拍卖人的买定表示——承诺招标投标:招标——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定标——承诺格式条款: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特殊要求:1.提供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并合理提请对方注意和按照对方要求进行说明否则对方有权申请撤销2.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条款:1)有合同无效事由2)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3)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3.对格式条款发生正义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合同的成立:成立不一定生效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实践性合同须交付标的物)合同成立的时间:原则上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的地点:通常为承诺生效的地点约定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同的约定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缔约过失责任:属于法定之债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一方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先合同义务2.他方受有信赖利益的损失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受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具有过失缔约过失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内容是损害赔偿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合同的效力: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还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权人可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5.履行方式不明确: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都是延期抗辩权、一时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1.当事人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届清偿期3.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对方的对待给付可能履行先履行抗辩权: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一方当事人有先为履行的义务 4.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不安抗辩权: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 3.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履行并要求后履行一方提供担保后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的保全:又称合同之债的保全属于广义的合同担保突破债权的相对性而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名义代位形式债务人权利的权利代位权的成立条件: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力且因此可能危及债权人的权利 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4.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代位权成立则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撤销权:债权人享有的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损害债权行为的权利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无偿行为只须具备客观要件有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放弃债权或者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低于70%)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高于30%)收购他人财产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3.债务人的行为已经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主观要件:债务人在实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撤销权成立则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自始无效撤销权必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消灭合同的担保: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合同担保的分类:一般担保(全部财产合同保全)和特别担保(债务人的某项特定财产或第三人的财产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定金)合同担保的特征:从属性补充性相对独立性明确的目的性合同担保的种类:1.产生依据:约定——法定2.担保标的:人(第三人的信用保证)——物(特定财产和金钱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保证的特征:1.由第三人提供担保2.属于人的担保3.具有从属性、补充性、相对独立性和明确的目的性保证的设定条件:1.保证人符合法定条件: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成为保证人除非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进行转贷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也不得担任保证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可以提供保证2.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实3.主合同合法有效: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有过错的承担部分民事责任4.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和连带责任保证采用何种方式由当事人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的计算:1.约定不明: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类容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2.未约定或者约定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1.一般保证: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2.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保证的效力:1.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享有的一切抗辩权一般保证保证人还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保证期间内的债权债务移转问题:1.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除外2.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内容作了变动若减轻债务人债务则无论保证人是否同意均应当承担责任若加重债务人债务则加重部分须经保证人同意才承担保证责任未同意则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4.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5.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定金:为了担保合同的订立、成立或生效、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至旅行前给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定金的特征:1.约定担保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2.金钱担保具有多重效力3.实践性合同交付生效4.从属性定金的种类: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定金的效力:1.立约定金:担保主合同的订立2.成约定金:促使主合同成立或生效3.解约定金:为当事人保留单方解除主合同的权利4.违约定金:1)担保债务履行2)证明合同成立3)预先给付违约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1.性质不同:担保方式——支付手段2.效力不同:担保、证明合同成立、预先给付——无担保作用3.功能不同:违约定金有制裁功能合同解除: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尚未开始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合同解除的特征:1.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至全部履行这段时间之内2.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法定或约定3.必须通过解除行为实现单方或双方4.后果是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合同解除的种类: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单方解除一旦出现解除事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即可以单方行为解除合同解除事由包括: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其他情形情事变更制度: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实际情况予以变更或解除法定解除不必经对方同意但须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方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应在约定的异议期间(未约定为3个人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机构裁决法定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受除斥期间限制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尚未履行的应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民事责任分为两大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特征:1.属于民事责任2.具有相对性3.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发生4.财产性5.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2.客观上有违约行为:1)不履行:实际不履行和预期违约行为2)不适当履行3.不存在免责事由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1.法定的免责事由:1)一般的法定免责事由:通常仅指不可抗力2)特殊的法定免责事由:只适用于个别合同(如客运合同中旅客的故意、重大过失造成伤亡)2.约定的免责事由:不得违反法律、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善良风俗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继续履行:金钱债务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非金钱债务特殊情况下不再继续履行: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约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3.支付违约金:约定才适用4.赔偿损失: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5.其他:价格制裁、定金制裁、信贷制裁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1.当事人实施了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即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2.当事人实施了未约定的侵权行为即违约行为造成了侵权的后果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受害方有权选择其中一种责任要求对方承担几类主要的合同:1.买卖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不要式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收买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要求买受人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3.赠与合同:单务、无偿、诺成性一般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经过公证的合同原则上不得撤销损害赔偿责任:1)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4.借款合同:转移处分权货币的持有与所有是一致的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要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双务有偿或无偿(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无偿)实践性不要式5.租赁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要式或不要式(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标的物为非消耗物一般由出租人进行维修6.融资租赁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要式买卖+租赁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享有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一般由承租人维修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一般由出卖人承担出租人不承担但是下列情况出租人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1)由出租人选择决定租赁物2)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而确定租赁物或出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进行干预3)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瑕疵而不告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有瑕疵7.承揽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不要式定作人享有随时解除权具有人身性质或明确约定的事物不能转移给第三人8.建设工程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要式原则上采取投标招标方式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就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9.运输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通常是格式合同旅客伤亡的除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承运人证明由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以外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自带行李毁损灭失的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货运合同中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1)不可抗力2)货。

债权各论的知识结构

债权各论的知识结构

债权各论的知识结构一、债权的基本概念与特点1.债权的定义:债权是指债务人应按照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2.债权的基本特点:(1)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仅限于特定的债权人债务人之间;(2)平等性: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法律地位上平等;(3)请求权:债权人具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4)期限性:债权债务关系具有一定的期限。

二、债权的种类1.合同债权: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如买卖、租赁、建设等合同债权;2.法定债权: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债权,如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债权;3.担保债权:以担保物或者担保人的信用为担保的债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等;4.优先权债权:根据法律规定,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的债权,如税收债权、劳动债权等。

三、债权债务的清理与风险防范1.债权债务清理:针对债权回收难度大、周期长、坏帐率高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理,如协商、调解、诉讼等;2.风险防范:(1)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2)加强对债务人的信用审查,预防信用风险;(3)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防止内部人员滥用职权导致债权损失。

四、债权保护的法律制度1.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侵权行为;2.专利法:保护发明创造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专利侵权行为;3.商标法: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商标侵权行为;4.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的种类和责任,保障债权人权益。

五、债权债务纠纷的解决途径1.协商: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2.调解:由第三方主持,协助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3.仲裁:通过仲裁机构,依据仲裁协议对纠纷进行裁决;4.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决纠纷。

总结:债权债务关系是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的现象。

了解债权的基本概念、种类以及保护债权的相关法律制度,对于预防和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具有重要作用。

同时,掌握债权债务清理的方法和风险防范措施,有助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民法学知识--债权

民法学知识--债权

民法学知识--债权一、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孳息(一)所有权转移合同法第133条确立了所有权转移时间: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标的物转移原则(1)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

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

(2)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

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行了登记。

换言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一定要二者区分开来,这也是导致以一房二买,一女二嫁的重要原因。

如,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乙,但没有进行登记。

这时,丙听说甲要买房子,于是也提出购买甲的房屋,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进行了房屋过户登记。

分析:根据上面的原理,我们知道,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甲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

千万不要以为甲乙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进行房屋过户登记而认定合同无效。

这是错误的,在本案中,两份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丙因为进行了登记,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对于乙来说,只能根据合同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3)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

(4)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倡导契约自由,一般情况下,只要法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都允许当事人约定,而且有约定的,优先约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对标的物所有权约定自合同成立时移转。

这里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

如收藏家甲在画家乙家中看到一幅画,与乙达成买卖协议,协议中特别约定合同成立时该画所有权即移转给甲,即属此例。

此案中若甲第三天来取画,发现乙已于前一天将画卖给第三人丙且丙已取得该画。

甲可对丙行使物上追及权收回该画,并有权请求乙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乙的行为并非一物二卖,而是典型的无权处分行为(第51条)。

当然,若丙系善意第三人,得以善意取得对抗甲。

法律基本知识民法中的债权有哪些类型

法律基本知识民法中的债权有哪些类型

法律基本知识民法中的债权有哪些类型在民法中,债权是一种法律上确保债权人能够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权利。

债权的种类众多且复杂,本文将从几个常见的角度对民法中的债权进行分类和介绍。

一、按照债权主体划分1.自然人债权:指由自然人作为债权人的债权,如劳动报酬债权、借款债权等。

2.法人债权:指由法人作为债权人的债权,如合同履行债权、知识产权债权等。

3.国家法人债权:指由国家法人作为债权人的债权,如税款债权、罚款债权等。

二、按照债权内容划分1.金钱债权:指要求债务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如商品购销合同中的价格债权。

2.实物债权:指要求债务人交付实物的权利,如商品买卖合同中的收货债权。

3.知识产权债权:指债权人依法享有他人对其知识产权进行使用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

4.权益债权:指要求债务人承担特定法律责任的权益,如侵权责任债权。

三、按照债权的产生方式划分1.合同债权:指债权人依法基于合同关系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如借款合同中的偿还债权。

2.侵权债权:指因债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权利,如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债权。

3.法定债权: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一种特定权利,无需基于合同或侵权行为,如劳动者的工资债权。

四、按照债权的性质划分1.定期债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了明确的履行期限的债权,如合同约定的按期支付的债权。

2.即期债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之时即可要求履行的债权,如劳动报酬债权。

3.终止债权:指债权依法终止、失效而消灭的债权,如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债权的终止。

五、其他特殊类型的债权1.公益债权:指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一类债权,如环境污染赔偿债权。

2.连带债权:指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合同中的连带责任债权。

总之,民法中的债权种类繁多且具有针对性,不同类型的债权在具体法律规定上有所差异。

了解和掌握这些债权类型,对于司法实践、经济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法教学课件-债权

民法教学课件-债权

3 债权的性质
债权既可以是绝对权利, 也可以是相对权利,取决 于其是否具备由国家保护 和强制保护的特征。
债权的要件
主观要件
• 债权人的意思表示 • 债务人的意思表示
客观要件
合法的债务关系存在,包括债权的客体和债权的内 容。
债权的产生与变动
1
债权的产生
债权的产生通常需要债约、依法行为和依法发生的事实行为等。
2
债权的变动
债权的变动包括债权的继承、转让、变更和消灭等。
3,它们之间具有一定的从属关系。
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
债权人的权利义务
债权人有权利收取债权,同时也有义务对债务人进行催促。
债务人的权利义务
债务人有义务履行债务,同时也有权利要求债权人履行其相应的权利。
民法教学课件-债权
在本节课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债权的概念和特征,了解债权的要件以及产生 和变动的过程,同时研究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债权的定义与特征
1 债权的定义
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获得 债务人支付金钱或实施其 他义务的权利。
2 债权的特征
债权具有继续性、相对权 利性、可转让性和可要求 性等特征。
债权的保全和实现
1 债权的保全
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保全等方式来保全债权 的安全性。
2 债权的实现
债权的实现可以通过债务人自愿支付、合同 约定、仲裁决定和法院判决等多种方式。
债权的终止与消灭
债权的终止
债权在还清或履行到期、债务人违约、债务消灭等 情况下会终止。
债权的消灭
债权的消灭可以通过法律规定或债权人放弃等方式 实现。

政法干警《民法学》第十三章债权概述

政法干警《民法学》第十三章债权概述

1. 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债。

非合同之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杂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者的区别:1) 合同之债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非合同之债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的。

2) 合同之债依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非合同之债依据特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成立。

3) 合同之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而非合同之债的发生具有法定性。

2.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特定物之债实质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二者的区别是:1) 在特定物之债中,债的标的物可以在债成立时转移,而在种类物之债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一般在交付时起转移。

2)在特定物之债中,如特定物在交付前毁损灭失,债务人可以免除交付原物的义务。

但在种类物之债中,如种类物在交付前毁损灭失,债务人一般不能免除交付实物的义务。

3.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交付只有一种,当事人无可选择的债,而选择之债是指在树种交付中,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的债。

二者的区别:1)简单之债的交付只有一种,而选择之债的交付有数种。

2)选择之债须经确定之后才能履行,并且一经确定,即转化为简单之债。

4. 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承担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负担。

而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假如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二者的区别:1)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不再是其所转让的债务的债务人,而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仍然是全部债务的债务人。

2)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不再对其转让的债务承担责任;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仍然要对全部债务负责。

3)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转让债务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只需通知债权人即可。

5. 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而引起的受害人要求受益人返还其所得的利益的债权债务关系。

民法债权知识点特点总结

民法债权知识点特点总结

民法债权知识点特点总结一、权利具体性和有法定性民法债权的具体性和有法定性是其知识点的特点之一。

具体性是指债权关系的内容、要求和义务具有具体的、确定的特征,是一种具体的法律关系。

而有法定性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形成、变更和终止都受到法律的规定,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在具体性和有法定性的基础上,民法对债权的内容、种类和基本规则进行了明确定义和规定。

例如,民法对于债权的种类包括金钱债权、实物债权等,不同种类的债权有其特殊的法律规定。

此外,民法还明确规定了债权的取得、行使和保护的相关规则,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权利的继承性和可转让性民法债权的继承性和可转让性是其知识点的另一个特点。

继承性是指债权在债权人死亡时,可以依法被其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地位。

可转让性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将自己的债权通过合法方式转让给其他人,即债权可以被转让。

在实际生活中,债权的继承和转让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法律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例如,在债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其债权地位,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而债权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将其债权通过合法方式转让给其他人,从而实现债权的变现和利用。

因此,深入了解民法债权的继承性和可转让性是非常重要的。

三、权利的合法性和有偿性民法债权的合法性和有偿性是其知识点的另一个重要特点。

合法性是指债权的来源和形成必须是依法合法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有偿性是指债权人依法主张债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支付相应的债务。

如果债权是非法的或者不能履行的,那么债务人不需要支付给债权人。

因此,对于债权的合法性和有偿性的认识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法制秩序。

四、权利的权利依据和权利保障民法债权的权利依据和权利保障是其知识点的另一个重要特点。

权利依据是指债权人主张债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合法根据,通常是依据合同、法律规定等。

民法教学课件-债权

民法教学课件-债权
总结词
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管理行为必须是为了避免另一方的损失;二是管理行为不能违反另一方的明示或默示意愿;三是管理行为必须具有合理性,不能给另一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无因管理之债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合理的费用。
详细描述
总结词
侵权之债是指因一方的行为造成另一方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抵消
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抵消的效力
抵消的效力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其债务。
一旦标的物被提存,债务人的债务即消灭,如果债权人在一定期间内未领取提存物,则视为放弃其权利。
详细描述
侵权之债的成立需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存在违法行为;二是存在损害事实;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之债的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等方面的赔偿。
VS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一方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获得了利益,而另一方因此受到了损失,获利方应当返还其所获利益。
债权的发生
合同之债是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总结词
合同之债是基于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公平、合理,双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详细描述
无因管理之债是指当事人一方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另一方的损失而进行的管理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履行
包括现实履行和替代履行。现实履行是指债务人直接履行其义务,而替代履行则是指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义务。

民法中的债权与债务关系解析

民法中的债权与债务关系解析

民法中的债权与债务关系解析一、债权的定义和特征债权是指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债务人主张获取一定的物权、金钱权或其他民事权利的权利。

债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主体性:债权是债权人依法主张权利的一种主体权利。

2. 相对性:债权存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一种相对权利。

3. 绝对性:债权人可以凭债权主张权利,而债务人则有对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绝对义务。

4. 继承性:债权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传承给他人。

二、债务的定义和特征债务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一定时间内向债权人支付一定的金钱或履行其他一定义务的义务。

债务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主体性:债务是债务人根据法定或约定义务向债权人承担的一种主体义务。

2. 相对性:债务存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一种相对义务。

3. 绝对性:债务人有对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绝对义务,不可推诿或变更义务的内容。

4. 可财产化:债务是具体的金钱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义务。

三、债权和债务的法律规定1. 债权的形成和转让:债权一般通过合同订立而形成,并且可以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变更债权人。

2. 债务的履行和违约:债务人应按照债务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债务,如不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人将面临违约责任。

3. 债权的消灭和债务的免除:债权可以通过履行、免除、抵销、赔偿等方式消灭,债务可以通过履行、免除、辞退等方式免除。

4. 债权和债务的保护:债权和债务的保护主要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实现,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债权与债务关系的意义和作用1. 维护当事人权益:债权与债务关系的建立和履行,能够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也使债务人履行其义务,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平衡。

2. 促进经济发展:债权与债务关系能够在经济活动中促进资源配置和资金流动,为各种经济主体提供了融资和借贷的途径,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3. 维护社会秩序:债权与债务关系的合理运行,有助于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减少经济纠纷和不良债务的出现,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民法中的债权法律规定简介

民法中的债权法律规定简介

民法中的债权法律规定简介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要求其履行一定的义务的权利。

在民法中,债权法律规定是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的重要法律依据。

本文将对民法中的债权法律规定进行简要介绍。

一、债权的基本概念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凭借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债权是一种法律关系,具有权利主体、债权对象和债权内容等要素。

债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债权的种类根据民法的规定,债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主要类型:1. 合同债权:合同债权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建立起的债权关系。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包括支付货款、提供劳务等。

2. 法定债权:法定债权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权关系。

例如,劳动者的工资债权、知识产权的保护等都属于法定债权。

3. 侵权债权:侵权债权是指因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害而产生的债权关系。

债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

4. 存款债权:存款债权是指存款人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求归还存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权利。

三、债权的取得在民法中,债权的取得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现:1. 合同约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来约定债权的取得。

合同是民法中最常见的方式之一,双方通过协商一致确定债权关系。

2. 法律规定:某些情况下,债权可以通过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例如劳动者的工资债权、婚姻关系中的抚养权等。

3. 侵权行为:当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害时,债权可以通过侵权责任的产生而取得。

4. 法院判决:在司法程序中,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判决产生相应的债权关系。

四、债权的保护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民法中规定了多种方式来保护债权:1. 追索权:债权人可以行使追索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如果债务人拒绝履行,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索债权。

2. 担保物权: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时能够得到足够的保障。

3. 公示登记:某些债权需要进行公示登记,以便债权人能够在相应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得到及时的保护。

民法学--债权

民法学--债权
– 概念
• 撤销权源于罗马法的“废罢诉权”, 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债 权人有权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予 以撤销的一种权利
– 成立要件
• 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 债务人享有权利却不积极行使,并且 不及时行使权利将有丧失的可能 • 债务清偿期限届满而未清偿 • 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己行使的非专 属权和得以强制执行的权利
• 保证责任范围
– 有约定的,从约定 – 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 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 推定连带责任
• 保证责任消灭
– 债务履行 – 保证期限届满 – 在保证期间,未经保证人的同意而 转让债务或变更主合同
• 保证合同
– 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债务有愿意 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 – 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
• 按份之债:债的主体各自按一定份 额享有权利或承担债务的一种债 • 连带之债:即债的主体一方或双方 在行使权利或者在履行义务方面存 在连带关系的一种债
• 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 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称特 定物之债 – 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称种 类物之债
•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 凡是债的内容明确规定债务人只能 为(或不为)一种行为,没有选择的 余地,这种债称简单之债 – 凡是债的内容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两 种以上行为中选择一种行为,这种 债称选择之债
第四节 债的履行
• 概念
– 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所承 担的义务
• 债的履行原则
– – – – 实际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全面正确履行的原则
• 债的履行的具体要求
– 债的正确履行,就是要求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期限、履 行地点、履行方式和履行的顺序都是正确的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债权与债务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债权与债务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债权与债务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债权与债务在民法中,债权与债务是非常重要的概念,也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涉及到的法律关系。

本文将对民法中的债权与债务进行详细探讨,包括定义、分类、产生和终止等方面的内容,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债权债务的基本要点。

一、债权与债务的定义债权指的是一方(债权人)拥有向另一方(债务人)要求履行特定行为或者要求不履行特定行为的权利。

而债务则是指另一方必须履行的特定行为或者不能进行的特定行为。

债权与债务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了经济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债权与债务的基本要素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债权内容和债务履行地等。

债权人可以是个人或者法人,债务人也可以是个人或者法人。

债权内容可以是支付金钱、提供服务或者转让财产等。

债务履行地可以是约定地点或者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

二、债权与债务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债权与债务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1. 根据债权内容的分类:债权可以分为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

金钱债权指的是要求债务人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作为履行行为;非金钱债权指的是要求债务人提供某种特定的服务或转让特定财产等。

2. 根据债务的方式分类:债务可以分为简单债务和综合债务。

简单债务指的是债务人只需要进行一次性的履行行为;综合债务指的是债务人需要根据约定进行一系列的履行行为。

3. 根据债务人的数量分类:债务可以分为单数债务和共同债务。

单数债务指的是只有一个债务人需要履行,而共同债务则是多个债务人共同承担履行责任。

三、债权与债务的产生债权与债务的产生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

一般情况下,债权与债务的产生需要满足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合法的目的、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形式的合法性等。

如若没有合同约定,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形成债权与债务的关系,比如侵权行为或者无因管理等。

在合同成立之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需要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债务。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违约责任的承担,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考试民法中的债权的确定及其内容

法律考试民法中的债权的确定及其内容

法律考试民法中的债权的确定及其内容在法律考试中,民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其中债权的确定及其内容是一个常见的题型。

了解债权的确定和内容对于高中学生及其父母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债权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涉及到的法律概念。

本文将从债权的定义、债权的确定和债权的内容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并举例说明考点和解题技巧。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债权。

债权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的权利,即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债权的确定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建立债权关系的过程,而债权的内容则是指债权人在债权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利。

债权的确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合同债权,另一种是法定债权。

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签订合同来确定债权关系,例如购买商品时签订的购销合同。

而法定债权则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权关系,例如民法中规定的债权关系。

在考试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类似的题目,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属于合同债权还是法定债权。

解决这类题目的关键是要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并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债权的内容。

债权的内容包括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

债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等。

而债务人的义务则是履行其在债权关系中应尽的义务,例如按时支付货款、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等。

在解题时,我们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判断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并分析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举个例子来说明这个考点。

假设小明在网上购买了一件商品,并与卖家签订了购销合同。

根据合同,小明需要在收到商品后的7天内支付货款。

然而,卖家却迟迟不发货,导致小明无法按时支付货款。

在这个例子中,小明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卖家履行其交付商品的义务,并要求卖家支付违约金。

而卖家作为债务人则有义务按时交付商品,并接受小明的支付。

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债权的确定和内容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

对于高中学生及其父母来说,了解债权的确定和内容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在交易中受到不公平待遇。

民法学14 债权

民法学14  债权

3、积极效力与消极效力
积极效力又叫债权效力,是指债的当事人 依法约定实施的一定行为;消极效力又叫债务效 力,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债权人受领迟延所 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债的效力范围
债的效力不仅及于相对方,特殊场合也 及于第三人,如及于保证人、不法侵害债权的 第三人、享有合同利益的第三人等等。
四、债权的效力
中国固有法对债的定义:民间所称债专指 债务,且指金钱债务。至清末《大清民律草案》, 西方民法债的概念始引入我国。 《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 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 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债的特征
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 系; 3、债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现问: (1)甲、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之债属于任意之债吗?合同 的标的是什么? (2)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单方决定运输四级棉花 一万担,有无不妥之处?为什么? (3)乙、丙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的运费应由谁负担?为 什么? (4)20担棉花的灭失风险应由谁负担?为什么? (5)甲公司的10万元损失应由谁负担?为什么? (6)甲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连带之债: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多数人 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对于当事人中一人 发生效力的是相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会发生效力) 的债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为标准。
六、主债与从债
七、财物债务与劳务债务
此外,还有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之分、自 然之债与受强制力保护之债。
依照民法原理,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 A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主要责任者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B只能向全体债务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 C不能向债务人中的某一人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D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请求其履行全部或部 分债务 甲公司和乙公司与某石化公司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 定石化公司在1个月内供给0号或10号 柴油1000吨,每吨 价格为1600元;甲公司与乙公司按4:6分配。该合同之债 是( ) A多数人之债 B按份之债 C选择之债 D种类物之债 E连带之债

民法中的债权与债务

民法中的债权与债务

民法中的债权与债务一、债权和债务的概念及特点债权和债务是民法中重要的法律关系,它们是经济活动中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债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债务是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任。

1. 债权的概念及特点债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要求其履行权利的一种法律关系。

债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债权是以主张权为基础的。

债权只有在债权人主张其权利时才有意义,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主张其债权。

其次,债权是以债权人的利益为中心的。

债权人通过债权可以实现利益追求,如要求债务人履行支付货款、利息、违约金等。

最后,债权是相对的、双方的关系。

债权存在于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只有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下才能确立。

2. 债务的概念及特点债务是债务人对于债权人负有履行义务的一种法律关系。

债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债务以债务人的义务为基础。

债务人必须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其付款、交付物品等义务。

其次,债务以债务人的行为为准绳。

只有债务人履行了其付款、交付物品等义务,才能满足债权人的要求。

最后,债务是相对的、双方的关系。

债务存在于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只有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下才能确立。

二、债权与债务的来源债权和债务的形成有多种来源,主要包括合同、侵权行为和其他法律行为。

1. 合同形成的债权和债务合同是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来源。

当当事人达成合意意思表示,建立了合同关系,就产生了相关的债权和债务。

比如,买卖合同产生了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债务,卖方向买方提供商品的债务。

2. 侵权行为形成的债权和债务当债务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侵权责任,从而形成债权和债务关系。

比如,当债务人因过失导致交通事故,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赔偿损失。

3. 其他法律行为形成的债权和债务除了合同和侵权行为,其他法律行为也可以形成债权和债务关系。

比如,遗嘱的执行可以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被继承人对遗产承担债务,而继承人则享有相应的债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学知识--债权一、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孳息(一)所有权转移合同法第133条确立了所有权转移时间: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标的物转移原则(1)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

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

(2)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

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行了登记。

换言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一定要二者区分开来,这也是导致以一房二买,一女二嫁的重要原因。

如,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乙,但没有进行登记。

这时,丙听说甲要买房子,于是也提出购买甲的房屋,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进行了房屋过户登记。

分析:根据上面的原理,我们知道,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甲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

千万不要以为甲乙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进行房屋过户登记而认定合同无效。

这是错误的,在本案中,两份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丙因为进行了登记,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对于乙来说,只能根据合同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3)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

(4)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倡导契约自由,一般情况下,只要法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都允许当事人约定,而且有约定的,优先约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对标的物所有权约定自合同成立时移转。

这里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

如收藏家甲在画家乙家中看到一幅画,与乙达成买卖协议,协议中特别约定合同成立时该画所有权即移转给甲,即属此例。

此案中若甲第三天来取画,发现乙已于前一天将画卖给第三人丙且丙已取得该画。

甲可对丙行使物上追及权收回该画,并有权请求乙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乙的行为并非一物二卖,而是典型的无权处分行为(第51条)。

当然,若丙系善意第三人,得以善意取得对抗甲。

2、交付的方式(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

此为交付的常态。

(2)观念交付。

观念交付又分为三种:①拟制交付。

即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

标的物的单证,即物权凭证,包括仓单、提单等。

②简易交付。

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第140条)。

③占有改定。

即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的交付方式。

我国《合同法》未确认这种交付方式,这里仅作学理探讨。

我国《合同法》分别于第133、135、140条确认了现实交付、指示交付与简易交付三种交付方式。

(3)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①送货上门。

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

②上门提货。

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运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

③代办托运。

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

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

(二)风险转移合同法第142条确立了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风险负担,是指非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标的物发生的毁损灭失的损失承担。

注意:风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不仅适用于动产,而且也适用不动产。

1、交付主义:不同交付方式下的风险负担:(1)现实交付情形下,若为送货上门,自货交买受人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若为上门提货,自货出出卖人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若为代办托运,自货交承运人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2)指示交付情形下,自物权凭证交付给买受人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3)简易交付情形下,自合同生效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2、例外:(1)第143条,因买受人原因交货迟延的;(2)第148条,出卖人瑕疵履行的;(3)第144条,路货买卖;(4)第145条,交货地点不明确的;(5)第146条,买受人受领迟延的。

另外,注意两个问题:出卖人未交付物权凭证以外的标的物单证、资料的,不影响风险负担转移(第147条)。

买受人承担风险负担的,不影响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第149条)。

3、不能混淆(1)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可能会出现风险负担人与物的所有权人并不一致的情形,这正体现了交付主义与所有权人主义立法规则的差别。

比如,甲卖牛一头给乙,6月1日交货,牛款1800元,约定乙半年内每月付款300元,付清最后一笔款项后,牛的所有权归乙。

结果7月1日这天牛被雷击而死。

此时风险负担归乙,但牛的真正所有权人却是甲。

(2)试用买卖中的风险负担规则也值得重视如,甲于5月20日交付一辆奔驰车供乙试用,试用期2周,下面以次为例分析如下:a.在试用期间,发生风险,应由甲负担;b.试用期届满,乙表示买下,其后发生风险,应由乙负担;c.试用期届满,乙未作任何表示,其后发生风险,应由乙负担;d.试用期届满,乙表示不购买,甲未当即取回,其后发生风险,应归甲承担提示:试用期届满,乙表示购买(或不作任何表示),二人之间的买卖即告成立,此时发生简易交付,故以此时间点来确定风险负担规则。

(3)在简易交付场合下,往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交付的完成,所有权的转移,风险负担的转移等四个法律现象,是一并发生的。

(三)孳息孳息采交付主义,交付前产生的归出卖人,交付后产生的归买受人。

如,甲卖一头牛给乙,交付后第三天乙将牛杀了出卖,发现有牛黄,那么,该牛黄归乙所有。

这里的产生,并不是说形成,而是说已经所有权保留特约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仍保有所有权,买受人在交清最后一笔贷款后始得到标的物所有权。

那么在标的物交付后至交清最后一笔款项前的这一段期间内,标的物所产生的孳息应归买受人所有,而不是归出卖人(所有权人)所有。

所以说,对孳息归属权采交付主义与所有权人主义的差别,典型地体现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

共同点:所有权转乙、风险承担、孳息归属采交付主义,都仅仅适用于买卖、互易、赠与等转移所有权的合同中,而不可扩展于其他合同类型中。

如在租赁、借用、保管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乙、风险负担、所生孳息当然应归所有权人所有,而不适用什么交付主义。

如在质押合同中,如果约定合同期满所有权发生转移,视为流质,质押合同无效,因此,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质物因不可抗力发生的风险,由所有权人承担。

抵押期间,质押物所生孳息当然也应归所有权人(出质人)所有,而不当归占有人(质权人所有),后者仅仅有“收取”(占有)而无“所有”权.二、违约金、定金与损害赔偿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预先设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特点,并兼有一定的惩罚性。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因此,主张违约金时,可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作为要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法定依据。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向对方预先给付的金钱。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由收受方退回或抵作价款。

给付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可以看出,定金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

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上讲,该抵押权并无优先于所有权的效力,这样以前已存在的租赁权也可以对抗后设立的抵押权而继续有效存在。

对此,我国《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担保法解释》第65条明确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案例:某甲自有房屋1间,1995年5月1日与乙签订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乙承租该房。

同年8月6日丙向甲提出愿意购买该房屋,甲即将要出卖该房屋的情况告知了乙。

到了11月7日乙没有任何答复,甲与丙协商以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支付了全部房款。

但在双方准备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前数日,甲遇丁,丁愿以6万元买下该房。

甲遂与丁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且双方第二天即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

不久,丁向银行贷款,以该房设定抵押。

就本案处理意见而言,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丁对房屋的所有权应予保护B.丙有权要求甲承担赔偿其损失的责任C.乙有权继续租赁该房D.若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欲变卖该房以还债,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分析:这一道题考了的知识面很广。

包括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登记的效力、买卖不破租赁。

甲卖房,通知了乙,乙在三个月内没有表示,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注意三个月的期限。

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唯一原因,甲先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都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有效要件,因此都是有效,而且必须注意,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应该将二者区分开来。

因此,丁与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且进行了过户登记,因此,取得所有权。

丙与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是没有过户登记,因此,没有取得所有权,甲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再交付房屋,属于履行不能,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丙的损失。

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范畴。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相联系之处是:(1)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谈不上合同有效与无效的问题。

在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同步的。

(2)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均可以由有过失的当事人承担缔约上过失责任。

(3)在构成要素上,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均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但是,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也甚为明显:(1)合同的成立是一个事实判断,其回答的问题是“有没有某一合同存在”。

在回答这一问题时,并不融入回答人的主观判断,而合同的生效是一个价值判断,回答的问题是“已经存在的某一合同是否能获得法律的包会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获得法律保护”,反映的是国家通过法律对合同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是法律认可或不认可当事人的意思的结果。

在对合同效力判断的过程中,要引入判断者的主观感情和价值因素,从而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

(2)合同有效性的欠缺,是可以弥补的,而合同成立要素的欠缺是无法补救的,它说明一个合同并不存在,讨论其效力问题,缺乏起码的基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