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6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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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晋律》与张杜律:《晋律》又称《泰始律》,精简法律条文,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
3《北魏律》: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
4《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充实了总则;精练分则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
刑罚
1折杖法: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2配役:渊源于隋唐的流配刑;发展为刺配,刺是刺字;配指流刑的配役。刺配是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刺配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的一种倒退
3凌迟。作为死刑的一种,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种酷刑。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5《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商鞅变法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
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
诉讼:民事案件称为“讼”,刑事案件称为“狱”,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
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法律形式:
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均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的格。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式是公文程式。
法典内容:
1八议: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议功(有大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三刺:先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公布成文法
铸刑书: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刑书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同时,也有利于法律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贯彻执行。
铸刑鼎:晋国赵鞅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成文法的公布,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明确了法律公开
十恶
内容:1谋反;2谋大逆(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3谋叛;4恶逆(殴打或谋杀尊亲属);5不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6大不敬(冒犯皇帝威严);7不孝(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大功以上尊长等);9不义(杀上司、业师及夫丧违礼);10内乱(乱伦)
5死刑,分斩、绞二等。
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2自首原则:A是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B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C自首者可以免罪;D自首不彻底为自首不实,对犯罪交待不彻底为自首不尽;3类推原则(当然解释);4化外人原则(同国籍外国人在中国犯罪,按其所属国法律处理;不同国籍人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
唐律与中华法系
特点:1礼法合一;2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3立法技术完善;4唐律是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1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
A大理寺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凡属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同时大理寺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2官当: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
3重罪十条: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总称。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
4刑罚改革:规定绞、斩等死刑;规定流刑。把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
分类: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
意义:十恶不赦的渊源;
六杀
谋杀(预谋杀人);故杀(事先虽预谋,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杀人);误杀(打击错误);过失杀(过失杀人),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六赃
1受财枉法;2受财不枉法;3受所监临;4强盗;5窃盗;6坐赃”,
3禁止使用刑讯:A是具有特权身份的人,B老幼废疾之人,指年70岁以上15
岁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对上述人必须有3人以上证实其犯罪事实,才能定罪。
宋元法律
《宋刑统》
1编纂体例可追溯至唐宣宗时颁行的《大中刑律统类》;
2具体编纂上,以传统为主,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为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中国法制史
西周至秦汉、魏晋的法制——表1
西周
法制思想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德:敬天,敬祖,保民
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德教即礼治。
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制的原则与标本,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理论基础
出礼入刑
礼:A抽象精神的原则(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即忠孝义)
B具体礼的内容(吉-祭、凶-葬、军-兵、宾-客、嘉-婚)
2亲亲得相首匿: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
司法:
1司法权利与秦一致
2《春秋》决狱:“论心定罪”原则
3秋冬行刑:,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魏晋
法典结构:
1魏律18篇: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第三,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结婚六礼:纳采(提亲)、问名(女方资料)、纳吉(卜卦为吉)、纳征(聘礼)、请期(婚期)、亲迎(赢取)
婚姻解除:
1七出(丈夫、公婆行使):不顺父母(逆德),无子(不孝),淫是乱族,妒(乱家),有恶疾(不能共祭祖先),多言(离间亲属),盗窃(反义)。
2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继承
关系:越过礼则行刑
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体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法律
契约
买卖:各分一半,双方各拿一份。质为奴隶、牛马所用较长契卷;剂为兵器、珍宝所用较短契卷;都由官府制作,质人管理
借贷:傅为将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写上;别为在卷上写字,一分为2,各分一半
婚姻
原则:一夫一妻(区分嫡出与庶出)、同姓不婚(男女同姓,其生不蕃;附远厚别)、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否则为淫奔);
E殿院执掌纠察百官在宫殿中违反朝仪的失礼行为,并巡视京城及其他朝会、郊祀等,以维护皇帝的神圣尊严为其主要职责。
F察院执掌纠察州县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以“道”为监察区,全国共分为十道(后增为十五道)。每道设一名监察御史,称为巡按使,权力极大,是皇帝监督地方的耳目。
2三司推事,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
刑罚原则:刑事责任能力、区分故意(端)与过失(不端)、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累犯加重、教唆犯罪加重、自首减轻、诬告反坐
司法: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郡守为地方行政长官也是当地司法长官;县令兼理本县司法,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
5准五服制罪: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
6死刑复奏: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
司法制度:
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三公”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囚帐;
唐宋至明清法制——表2
唐律与中华法系
唐律疏议(礼法统一的法典)
法家基本主张:以法治国、轻罪重刑、不赦不宥、鼓励告奸、实行连坐
秦汉
魏晋法律
秦
罪名:危害皇权罪、侵犯财产和人身罪、渎职罪、妨害社会管理罪、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刑罚:笞刑、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流放刑(迁刑和谪刑)、肉刑、死刑(弃市;②戮,;③磔;④腰斩;⑤车裂;⑥枭首;⑦族刑;⑧具五刑,)、羞辱刑(髡”、“耐)、经济刑(赀甲、赀盾、赀戍、赀徭)、株连刑
与《唐律疏议》相比:
1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2《宋刑统》,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3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4《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
编敕
敕本意为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后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做的命令。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
B刑部分四司。刑部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对中央、地方上报的案件具有复核权,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
C御史台位高权重,可称得上是皇帝的“耳目之司”。有权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分设台院、殿院、察院,统辖下属的诸御史。
D台院是御史台的基本组成部分,均由皇帝直接指派、宰相与御史大夫商定,吏部选任。
1过程:《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
2群臣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
3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
法经(李悝)
内容:
1《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此两篇为法典之首。
2《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3《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4《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
3设立都堂集议制;每逢发生重大死刑案件,皇帝下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以示慎刑。
3地方司法机关。由行政长官兼理。
诉讼制度
法官的回避。《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即所谓“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刑讯
1刑讯的条件:即根据证据定罪。
2刑讯方法:A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杖;B拷囚不得超过3次,每次应间隔20天,总数不得超过200,杖罪以下不得超过所犯之数。C若拷讯数满仍不招供者,必须取保释放。D拷讯数满,被拷者仍不承认的,应当反拷告状之人,以查明有无诬告
保辜
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五刑
1笞刑,最轻刑罚,分为五等,由笞十到笞五十,每等加笞十;
2杖刑,分五等,由六十至百,每等加杖十;
3徒刑,分五等,自徒一年至徒三年,以半年为等差;
4流刑,分为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另有加役流;
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
编敕所负责编纂;
特点:1仁宗前基本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2神宗朝敕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已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3)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汉
废肉刑
1文帝黥(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2景帝时将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改为笞三百。景帝又颁布《篓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
汉律的儒家化:
1上请与恤刑: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及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
3《北魏律》: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
4《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充实了总则;精练分则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
刑罚
1折杖法: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2配役:渊源于隋唐的流配刑;发展为刺配,刺是刺字;配指流刑的配役。刺配是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刺配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的一种倒退
3凌迟。作为死刑的一种,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种酷刑。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5《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商鞅变法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
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
诉讼:民事案件称为“讼”,刑事案件称为“狱”,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
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法律形式:
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均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的格。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式是公文程式。
法典内容:
1八议: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议功(有大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三刺:先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公布成文法
铸刑书: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刑书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同时,也有利于法律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贯彻执行。
铸刑鼎:晋国赵鞅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成文法的公布,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明确了法律公开
十恶
内容:1谋反;2谋大逆(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3谋叛;4恶逆(殴打或谋杀尊亲属);5不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6大不敬(冒犯皇帝威严);7不孝(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大功以上尊长等);9不义(杀上司、业师及夫丧违礼);10内乱(乱伦)
5死刑,分斩、绞二等。
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2自首原则:A是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B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C自首者可以免罪;D自首不彻底为自首不实,对犯罪交待不彻底为自首不尽;3类推原则(当然解释);4化外人原则(同国籍外国人在中国犯罪,按其所属国法律处理;不同国籍人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
唐律与中华法系
特点:1礼法合一;2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3立法技术完善;4唐律是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1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
A大理寺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凡属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同时大理寺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2官当: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
3重罪十条: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总称。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
4刑罚改革:规定绞、斩等死刑;规定流刑。把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
分类: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
意义:十恶不赦的渊源;
六杀
谋杀(预谋杀人);故杀(事先虽预谋,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杀人);误杀(打击错误);过失杀(过失杀人),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六赃
1受财枉法;2受财不枉法;3受所监临;4强盗;5窃盗;6坐赃”,
3禁止使用刑讯:A是具有特权身份的人,B老幼废疾之人,指年70岁以上15
岁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对上述人必须有3人以上证实其犯罪事实,才能定罪。
宋元法律
《宋刑统》
1编纂体例可追溯至唐宣宗时颁行的《大中刑律统类》;
2具体编纂上,以传统为主,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为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中国法制史
西周至秦汉、魏晋的法制——表1
西周
法制思想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德:敬天,敬祖,保民
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德教即礼治。
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制的原则与标本,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理论基础
出礼入刑
礼:A抽象精神的原则(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即忠孝义)
B具体礼的内容(吉-祭、凶-葬、军-兵、宾-客、嘉-婚)
2亲亲得相首匿: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
司法:
1司法权利与秦一致
2《春秋》决狱:“论心定罪”原则
3秋冬行刑:,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魏晋
法典结构:
1魏律18篇: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第三,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结婚六礼:纳采(提亲)、问名(女方资料)、纳吉(卜卦为吉)、纳征(聘礼)、请期(婚期)、亲迎(赢取)
婚姻解除:
1七出(丈夫、公婆行使):不顺父母(逆德),无子(不孝),淫是乱族,妒(乱家),有恶疾(不能共祭祖先),多言(离间亲属),盗窃(反义)。
2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继承
关系:越过礼则行刑
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体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法律
契约
买卖:各分一半,双方各拿一份。质为奴隶、牛马所用较长契卷;剂为兵器、珍宝所用较短契卷;都由官府制作,质人管理
借贷:傅为将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写上;别为在卷上写字,一分为2,各分一半
婚姻
原则:一夫一妻(区分嫡出与庶出)、同姓不婚(男女同姓,其生不蕃;附远厚别)、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否则为淫奔);
E殿院执掌纠察百官在宫殿中违反朝仪的失礼行为,并巡视京城及其他朝会、郊祀等,以维护皇帝的神圣尊严为其主要职责。
F察院执掌纠察州县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以“道”为监察区,全国共分为十道(后增为十五道)。每道设一名监察御史,称为巡按使,权力极大,是皇帝监督地方的耳目。
2三司推事,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
刑罚原则:刑事责任能力、区分故意(端)与过失(不端)、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累犯加重、教唆犯罪加重、自首减轻、诬告反坐
司法: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郡守为地方行政长官也是当地司法长官;县令兼理本县司法,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
5准五服制罪: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
6死刑复奏: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
司法制度:
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三公”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囚帐;
唐宋至明清法制——表2
唐律与中华法系
唐律疏议(礼法统一的法典)
法家基本主张:以法治国、轻罪重刑、不赦不宥、鼓励告奸、实行连坐
秦汉
魏晋法律
秦
罪名:危害皇权罪、侵犯财产和人身罪、渎职罪、妨害社会管理罪、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刑罚:笞刑、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流放刑(迁刑和谪刑)、肉刑、死刑(弃市;②戮,;③磔;④腰斩;⑤车裂;⑥枭首;⑦族刑;⑧具五刑,)、羞辱刑(髡”、“耐)、经济刑(赀甲、赀盾、赀戍、赀徭)、株连刑
与《唐律疏议》相比:
1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2《宋刑统》,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3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4《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
编敕
敕本意为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后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做的命令。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
B刑部分四司。刑部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对中央、地方上报的案件具有复核权,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
C御史台位高权重,可称得上是皇帝的“耳目之司”。有权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分设台院、殿院、察院,统辖下属的诸御史。
D台院是御史台的基本组成部分,均由皇帝直接指派、宰相与御史大夫商定,吏部选任。
1过程:《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
2群臣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
3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
法经(李悝)
内容:
1《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此两篇为法典之首。
2《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3《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4《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
3设立都堂集议制;每逢发生重大死刑案件,皇帝下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以示慎刑。
3地方司法机关。由行政长官兼理。
诉讼制度
法官的回避。《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即所谓“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刑讯
1刑讯的条件:即根据证据定罪。
2刑讯方法:A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杖;B拷囚不得超过3次,每次应间隔20天,总数不得超过200,杖罪以下不得超过所犯之数。C若拷讯数满仍不招供者,必须取保释放。D拷讯数满,被拷者仍不承认的,应当反拷告状之人,以查明有无诬告
保辜
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五刑
1笞刑,最轻刑罚,分为五等,由笞十到笞五十,每等加笞十;
2杖刑,分五等,由六十至百,每等加杖十;
3徒刑,分五等,自徒一年至徒三年,以半年为等差;
4流刑,分为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另有加役流;
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
编敕所负责编纂;
特点:1仁宗前基本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2神宗朝敕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已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3)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汉
废肉刑
1文帝黥(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2景帝时将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改为笞三百。景帝又颁布《篓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
汉律的儒家化:
1上请与恤刑: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及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