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边防检查报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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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基础知识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基础知识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基础知识

CONTENCT

• 报检概述 • 报检程序与流程 • 报检单位与报检员管理 • 出入境货物报检实务 • 出入境运输工具及人员卫生检疫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 电子化报检与无纸化通关改革
01
报检概述
报检定义与意义
报检定义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是指进出口商品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按照法律法规、国际贸易惯例以及贸易合同的要求,向出入境检 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验、检疫、鉴定等手续,并提供相关单证 和资料的行为。
改革意义
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成本,促进贸易便利化,推动口岸管理现 代化。
无纸化通关与电子化报检的关系
电子化报检是无纸化通关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电子化报检可以实 现与无纸化通关的有效衔接。
无纸化通关改革实施情况
01
实施范围
全国各口岸已全面推行无纸化通关改革,覆盖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
人员等各个领域。
计收费
01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报检商品的种 类、数量、检验项目等计算费用 。
02
报检人需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相关 费用。
抽样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对 报检商品进行抽样。
抽样过程需确保公正、科学、合理, 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对抽取的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包括理化指标、微 生物指标等。
信息发布
卫生检疫部门将及时发布疫情信息,提醒公众注意防范,同时加强与 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应对疫情挑战。
06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检验鉴定业务概述
检验鉴定业务定义
对进出口商品进行质量、数量、重量、 包装、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检验和鉴 定,以确定商品是否符合合同、标准、 法律法规等要求。

船舶进出中国口岸检查办法

船舶进出中国口岸检查办法

船舶进出中国口岸检查办法
宗旨
1.加强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 和国口岸的管理; 2.便利船舶进出口岸,提高口岸效益. 适用范围 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国际航行 船舶及其所载船员、旅客、货物和其他 物品,法律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船舶进出中国口岸检查办法
实施机关(检查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港务监督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关) 3.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机关(边防检查机关)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卫生检疫 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机关(动植 物检疫机关)
船舶进出中国口岸检查办法
4.持有船舶卫生证书的船舶,其船方或 其代理人可以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电信 检疫。 检查程序 检查一般仅限于对船舶或其按规定递交 的报表、单证和有关资料的审查,不登 轮检查。
船舶进出中国口岸检查办法
船舶进出中国口岸检查办法
但下列情况除外: 1)对来自疫区的船舶,载有检疫传染病 人、疑似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检疫 传染病染疫人、非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 因不明尸体的船舶,应在检疫锚地检查。 2)未持有卫生证书或证书过期,或卫生 状况不符合要求的船舶,在检疫锚地实 施检疫。
口岸检查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检查是一向综合 性检查,它是船舶进出口岸资格必须履 行的一项义务。 它也是国际上的通行 做法,虽然在检查的形式、检查的内容、 参加检查的机关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口岸检查立法 1.1961年公布实施的《进出船舶联合检 查通则》;
口岸检查
2.1995年发布实施的《国际航行船舶进 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按检查办法》。 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12条规定: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观机关的检 查。

28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28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附件28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便利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我国口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进出中华人民共禾口国国境口岸的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舶。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以下简称口岸)的检验检疫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船舶进出口岸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二章入境检验检疫第五条入境的船舶必须在最先抵达口岸的指走地点接受检疫,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第六条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海关申报,填报入境检疫申报书。

如船舶动态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化,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海关更正。

第七条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船方必须立即向入境口岸海关报告。

第八条海关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确走以下检疫方式,并及时通知船方或者其代理人。

(-)锚则佥疫;(二)电讯检疫;(三)靠泊检疫;(四)随船检疫。

第九条海关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当实施锚地检疫:(—)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二)来自动植物疫区,国家有明确姜求的;(三)有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四)装载的货物为活动物的;(五)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六)废旧船舶;(七)未持有有效的《除鼠/免予除鼠证书》的;(八)船方申请锚地检疫的;(九)海关工作需要的。

第十条持有我国海关签发的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并且没有第九条所列情况的船舶,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应当实施电讯检疫。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边防检查报检知识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边防检查报检知识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边防检查报检知识一、代理报检工作程序及注意事项(一)入境预检是指边防检查站在入境船舶抵港前,依据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申请和预报资料预先进行的检查。

工作程序:(1)在国际航行船舶入境靠泊4小时之前,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通过因特网向边防检查站提出船舶入境预检申请。

(2)边防检查站根据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请以及提交的各类单证情况确定出入境正式检查方式。

对确定可以办理预检手续的船舶,按规定办理船舶预检手续,并将不予受理的情况及时通知船方或其代理人。

提交单证:《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如无旅客不提供)、《交通运输工具自备枪支(弹药)申报表》(如在总申单中已注明则不需提供)。

注意事项:(1)船舶代理公司人员通过因特网将有关电子文档传至边检站时,应注意进行电话确认辖区边检站是否收到了上述办理船舶入境申请的单证。

(2)在代理向边检站发送或送达预检名单时,应保证名单中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证件号码等项目的准确。

如遇港、澳、台船员的尽量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的号码。

(3)有下列情形的,边防检查站不予办理预检手续:①总申报单主要项目内容不齐全的;②《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内容模糊不清或主要项目不全的;③属于登轮办理手续范围的;④边防检查站认为不适合办理预检手续的。

未办理预检手续的,船舶到港后不得开工作业,不得上下人员,监护队执勤民警实施梯口监护。

如果预检资料出现重大失误的,边检站将按规定对代理资格采取相关措施。

(二)入境正式检查(窗口办理)又称正检,是指边防检查站在入境船舶抵港后依法对船舶及其人员进行的检查。

工作程序:入境船舶靠泊后,船舶代理人员应在4个小时内,按要求携带有相关单证到辖区边检站办理正式检查手续。

边检站将根据船方或代理人提出的申请签发船员登陆证。

提交单证:《总申报单》、《船员物品申报单》、《船员名单》、若有旅客的提供《旅客名单》、船员和旅客有效国际旅行证件、船长签字盖章的《船员登陆申请表》,《交通运输工具自备枪支(弹药)申报表》(如船舶已在《总申报单》中注明,可不需填写此表)。

报检员检验检疫知识:入境船舶卫生检疫.

报检员检验检疫知识:入境船舶卫生检疫.

报检员检验检疫知识:入境船舶卫生检疫一•入境船舶卫生检疫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3)《国际卫生条例》(4)《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查验办法》(5)《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6)《海港电讯卫生检疫的要求与规程》二.入境船舶的申报要求船舶代理人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入出境检验检疫机关呈递由港务监督审核批准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

船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检疫锚地后,及时向检验检疫机关报告船舶动态和船员、旅客的健康情况,交通工具和员工的检疫证件是否齐全有效等内容。

三.入境船舶检疫查验(1)施检船舶到岸后,检疫人员要进行登轮检疫。

首先检查是否悬挂申请检疫信号,是否有人员上下、货物装卸等情况,靠泊检疫的船舶是否悬挂防鼠板,夜间是否用强光照射舷梯等;检查是否发现检疫传染病或疑视检疫传染病,一经发现则进行相应的处理。

(2)船方应提交的申报和单证:A.航海健康申报书1份。

B.检疫申报书1份(船用食品、饮用水、压舱水、废旧物品、垫舱材料、船用动植物及其产品、船员携带应检物情况等申报)。

C.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各1份(无旅客免)。

D.总申报单1份E.货物申报单1份。

F•船用物品申报单1份。

G除鼠或免予除鼠证书。

根据具体情况,还需提供下列单证:H.船舶卫生证书。

I •沿途寄港表1份。

(疫区来船或需要时)J •进口载货清单及配载图各1份。

K压舱水申报书。

(装有疫区压舱水或需要时)L.检查船员健康证书和预防接种证书及名单(中国籍船员须提供名单)M. 其他有关证书、航海日志等四•入境船舶的分类管理I.电讯检疫具有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的船舶可申请电讯卫生检疫。

(1)什么情况不能实施电讯检疫?A.来自人类传染病疫区的;B.本航次有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有非意外伤害而死因不明的尸体;C•发现有死因不明的啮齿动物;D.装载废旧物品或需卫生除害处理的货物;E.船舶除鼠证书或免予除鼠证书过期;F.船方电报或代理申请不符合要求的。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边防检查报检知识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边防检查报检知识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边防检查报检知识第一篇: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边防检查报检知识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边防检查报检知识一、代理报检工作程序及注意事项(一)入境预检是指边防检查站在入境船舶抵港前,依据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申请和预报资料预先进行的检查。

工作程序:(1)在国际航行船舶入境靠泊4小时之前,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通过因特网向边防检查站提出船舶入境预检申请。

(2)边防检查站根据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请以及提交的各类单证情况确定出入境正式检查方式。

对确定可以办理预检手续的船舶,按规定办理船舶预检手续,并将不予受理的情况及时通知船方或其代理人。

提交单证:《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如无旅客不提供)、《交通运输工具自备枪支(弹药)申报表》(如在总申单中已注明则不需提供)。

注意事项:(1)船舶代理公司人员通过因特网将有关电子文档传至边检站时,应注意进行电话确认辖区边检站是否收到了上述办理船舶入境申请的单证。

(2)在代理向边检站发送或送达预检名单时,应保证名单中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证件号码等项目的准确。

如遇港、澳、台船员的尽量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的号码。

(3)有下列情形的,边防检查站不予办理预检手续:①总申报单主要项目内容不齐全的;②《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内容模糊不清或主要项目不全的;③属于登轮办理手续范围的;④边防检查站认为不适合办理预检手续的。

未办理预检手续的,船舶到港后不得开工作业,不得上下人员,监护队执勤民警实施梯口监护。

如果预检资料出现重大失误的,边检站将按规定对代理资格采取相关措施。

(二)入境正式检查(窗口办理)又称正检,是指边防检查站在入境船舶抵港后依法对船舶及其人员进行的检查。

工作程序:入境船舶靠泊后,船舶代理人员应在4个小时内,按要求携带有相关单证到辖区边检站办理正式检查手续。

边检站将根据船方或代理人提出的申请签发船员登陆证。

第三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基础知识

第三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基础知识

第三章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基础知识第一节报检单填制一、报检单填制的基本要求(了解)(一)常用报检单《入境货物报检单》、《出境货物报检单》、《出入境货物包装检验申请单》(新增)(二)报检单填制的一般要求:1、如实申报货物信息。

2、做到“三个相符”:(1)单证相符(2)单货相符(3)纸质报检单内容与电子数据信息相符3、企业应按所申报货物的信息准确填制报检单。

4、加盖报检单位公章或已经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报检专用章”,报检人应在签名栏手签,不得打印或代签。

5、填制完毕的报检单在发送数据和办理报检手续前必须认真审核,检查是否有错填、漏填的栏目,所填写的各项内容必须完整、准确、清晰、不得涂改。

(三)报检单填制过程中易出现的问题1、纸质单据与电子数据不一致2、空项3、填制不规范二、《入境货物报检单》填制要求1.编号: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人员填写,前6位为检验检疫局机关代码,第7位为入境货物报检类代码“1”,第8、9位为年代码,第10至15位为流水号。

判断题:入境货物报检单的编号由报检员填写。

答案:错2.报检单位:填写报检单位的中文名称,并加盖报检单位公章或已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报检专用章”。

3、报检单位登记号:应填写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注册登记取得的10位数代码。

4、联系人:报检本批货物的报检员的姓名。

电话:报检人员的联系电话。

5、报检日期: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的日期。

判断题:报检日期是指报检员申请报检的日期。

答案:错单选题:《入境货物报检单》的“报检日期”一栏应填写( )。

A.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完毕的日期B.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的日期C.出境货物的发货日期D.报检单的填制日期答案:B6、收货人:外贸合同中的收货人。

7、发货人:外贸合同中的发货人。

入境货物的发货人一般为国外公司,许多公司没有相对应的中文名称,因此发货人中文一栏可以填制“***”。

8、货物名称(中/外文):进口货物的品名,应与进口合同、发票名称一致。

船舶航行中的海关与边检问题

船舶航行中的海关与边检问题

船舶航行中的海关与边检问题在船舶航行中,海关与边检问题是一个极为重要且值得关注的话题。

船舶作为国际贸易和经济交流的主要工具之一,必然会在航行过程中与各国海关和边检机构产生接触。

本文将就船舶航行中海关与边检问题展开讨论,并探讨其对全球经济和旅游业发展的影响。

一、海关在船舶航行中的作用海关在船舶航行中起着监管和管理的重要作用。

首先,海关负责对船舶及其货物进行检查和验证,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要求。

其次,海关还对货物进行征税、清关等手续办理,以保障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安全。

1. 船舶货物检查海关在船舶航行中对货物进行检查,以防止违禁品、走私品或其他非法物品的进出。

例如,毒品、武器、危险品等都是海关特别关注的对象。

货物检查的严格程度往往取决于海关对于某一线路或起源地的风险评估。

2. 征税和清关手续船舶经过海关管辖区域时,货物需要进行征税和清关手续。

海关会根据相关税法对货物进行计税,并要求船舶经营者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证明。

清关手续办理的顺利与否,往往关系着船舶货物的正常流通和供应链的顺畅。

3. 经济利益和安全保障海关在船舶航行中的作用不仅仅局限于货物检查和征税,同时也承担着保障国家经济利益和安全的角色。

通过加强海关监管,国家可以减少走私、打击偷逃税和逃税行为,维护公平的经济环境和秩序。

同时,海关的出入境检验和随机盘查等措施,也能有效筛查可能存在的恐怖主义威胁和安全隐患。

二、边检在船舶航行中的作用边检在船舶航行中起着与海关类似的监管和管理作用。

然而,与海关不同的是,边检更关注的是人员的出入境和安全。

1. 人员出入境控制边检负责对船舶上的人员进行出入境检查和控制,以确保其合法身份和旅行目的。

边检人员会核对乘船人员的证件、签证以及船务文件,并进行身份确认。

目的在于防止非法移民、涉恐人员或其他有悖安全利益的人员进入国家境内。

2. 随机盘查和安全筛查边检人员在船舶航行中常常会进行随机盘查和安全筛查。

这些措施旨在排查潜在的恐怖主义威胁和犯罪活动,并确保船舶的安全和乘客的安全。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知识介绍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知识介绍
加强出入境质量和安全监 管,维护国家利益和声誉。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1
Hale Waihona Puke 法律法规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入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出入境检验检 疫的基本法律依据。
2
政策措施
国家实施出入境质量安全监管政策,加强对进出口商品的监管控制和质量安全管 理。
3
国际标准
与国际接轨,参与国际质量标准制定和国际检验检疫合作,提升出入境贸易质量 和安全水平。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主要任务和职责
主要任务
职责要求
防疫防病、检验检测、证明发放、 管理咨询等。
准确、全面、公正地执行出入境 检验检疫政策,保障质量安全。
标准制定
制定和完善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 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报检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1 定义
报检是指进出口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递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样 品,申请进行检验检疫的过程。
3
注意事项
准备报检资料、确保填写准确、遵守报检流程、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等。
报检中的注意事项和要求
资料准备
准备完整的报检申请表、合 格证明、商业发票等相关资 料。
填写要求
填写报检申请表时,要确保 信息准确、完整、清晰,遵 守报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时限要求
报检申报时限、检验检疫备 案、检测、发证等环节的时 限要求需要严格遵守。
重要性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是保障 国际贸易畅通和质量安全的 一项基础工作,对进出口贸 易起着重要的监管和保障作 用。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背景和意义
1 贸易发展
全球化进程中,贸易快速 增长,对商品质量和安全 的要求越来越高。
2 公众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船舶报检业务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船舶报检业务培训

六、船舶搭靠相关事项
工作规定 中国船舶与外国船舶或者外国船舶之间需要搭靠作业的,应 当由船长或者代理单位向边检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搭靠手续。 外国船舶之间需要搭靠的申请流程 提交以下资料: 《搭靠外轮申请表》 《船舶国籍证书》 船长证件 相关业务联系证明 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四、船舶报检时限和内容的规定
工作要求 国际航行船舶负责人或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业务代理单 位应当在出入境船舶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 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离开口岸6小时前(停泊 不足6小时的,在办理入境预报时),向边检机关预报 总申报单(应包括船舶名称、国籍、IMO号码、抵离港 时间、上/下一港名称、是否载运武器弹药、是否载运 非法出入境人员等信息)、船员名单、旅客名单等信息。 法律责任 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 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代理公司和人员备案及管理
工作要求 从事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的单位,应当向边检机关备案。 从事业务代理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向边检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 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边检机关。对于未备 案的单位和个人,边检机关将不再受理其代理的业务。 代理单位应当配合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应当立即报告并协助边检机关调查处理;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 准入境人员的,应当负责载离。 培训事项 代理公司应加强对本公司所属人员的培训,上海边检总站统一负责 报检业务的培训工作。 法律责任 边检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边检机关信誉管理等有关规定予以处 理。
二、外国船员离船手续
注意事项: 如遇不可抗力等原因需在中国境内停留超过规定时限的, 或者超出准予停留区域范围的,应当按规定到公安机关 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停留证件。 按双边协议享受免签政策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可按 协议规定免签入境并办理离船手续。(如:乌克兰、波 兰) 按规定需办妥我国签证方可入境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 属,未办签证的不准入境并办理离船手续。(如:美国)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知识介绍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知识介绍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知识 介绍
1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第二部分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 第三部分 报检单位和报检员的管理 第四部分 检验检疫电子信息化 第五部分 检验检疫近期新的相关政策 第六部分 原产地证书相关知识
2
质检系统机构和职责介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4.采取有效措施,打破国外技术壁垒。
8
第一部分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报检工作的重要性和存在的 问题
依法报检的法律依据 出入境报检的范围
9
依法报检的法律依据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 国境卫生检疫法 食品卫生法
10
商检法
第十一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 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 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 检。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 关证明验放。
24
检验检疫法检目录
目录中“检验检疫类别”代码
M: 进口商品检验 1604个 N: 出口商品检验 2260个 P: 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1928个 Q: 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1918个 R: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1248个 S: 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1009个 L: 民用商品入境验证 310个
2.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 构出具证书方准入境的报检范围
17
出入境报检范围(二)
3.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报 检范围
4.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 发的证书进行交接、结算的报检范围
18
第二部分 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
进出口商品检验 进出口商品认证管理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 出口商品质量许可 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外贸交易中的入境船舶报检是什么?

外贸交易中的入境船舶报检是什么?

外贸交易中的入境船舶报检是什么?标签: 入境船舶报检入境船舶报检要求入境船舶报检是什么?入境船舶报检是指根据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申请和预报材料,在入境船舶到达港口前进行预检。

入境船舶报检范围入境船舶的检验范围包括所有入境国际航行船舶和来自动植物疫区的国际航行船舶。

所有入境船舶必须进行卫生检疫;无论是否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等检疫物,都必须在港口进行动植物检疫。

入境船舶报检要求(一)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到达港口24小时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2)如果入境船舶在航行中发现传染病(鼠疫、霍乱、黄热病)、疑似传染病,或有人因意外伤害死亡,死因不明,船舶必须立即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三)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检疫信号,检疫信号不得在发放入境检疫证低检疫信号。

白天:悬挂Q”字旗,表示没有染疫,请发给入境检疫证;悬挂“QQ字旗,表示本船涉嫌染疫或染疫,请立即实施检疫;夜间:挂三盏红灯,说明没有染疫,请发入境检疫证;挂四盏红、白、红灯,说明本船涉嫌染疫或染疫;请立即进行检疫。

(4)检疫地点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第一个国家(地区)港口或指定地点实施。

入境船舶报检的内容入境船舶的检疫方法有四种检疫方法:锚地检疫、随船检疫、靠泊检疫和电信检疫。

(1)锚地检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应当进行锚地检疫:传染病疫区检疫;检疫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或者其他非意外伤害死亡、死因不明的;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未持有有效的鼠标证书/免除鼠标证书的;未申请船舶检疫、泊位检疫或电信检疫的;装载活动物的。

(2)船舶检疫。

对于旅游船舶、军事船舶、需要人员访问船舶等特殊船舶,以及有特殊情况的船舶,如船舶患者需要治疗、特殊材料急需装卸、船舶急需维修等,船舶检疫可由船舶方或代理人申请。

(3)泊位检疫。

未持有中国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有效交通卫生证书,未因天气、潮水等原因实施锚地检疫或者无法实施锚地检疫的船舶,可以通过船舶或者代理人申请实施泊位检疫。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8年修改)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8年修改)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8年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便利国际航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的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舶。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以下简称口岸)的检验检疫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船舶进出口岸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二章入境检验检疫第五条入境的船舶必须在最先抵达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第六条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海关申报,填报入境检疫申报书。

如船舶动态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化,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海关更正。

第七条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船方必须立即向入境口岸海关报告。

第八条海关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确定以下检疫方式,并及时通知船方或者其代理人。

(一)锚地检疫;(二)电讯检疫;(三)靠泊检疫;(四)随船检疫。

第九条海关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当实施锚地检疫:(一)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二)来自动植物疫区,国家有明确要求的;(三)有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四)装载的货物为活动物的;(五)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六)废旧船舶;(七)未持有有效的《除鼠/免予除鼠证书》的;(八)船方申请锚地检疫的;(九)海关工作需要的。

第十条持有我国海关签发的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并且没有第九条所列情况的船舶,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应当实施电讯检疫。

船舶在收到海关同意电讯检疫的批复后,即视为已实施电讯检疫。

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在船舶抵达口岸24小时内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办理边防检查手续须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

办理边防检查手续须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

办理出入境边防检查手续须知一、办理船舶出入境(港)边防检查手续须知(一)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登记备案为避免代理企业重复提交有关材料,便于企业生产,新开业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应于开展报检业务前,携带下列文件到上海边检总站业务处进行登记备案并提出网上报检申请。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一份);2、《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3、《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5、单位情况说明及以单位名义出具的备案申请书;6、《国际航行船舶边防检查网上报检申请表》。

对符合条件的,上海边检总站业务处核发《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证明》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情况书面通知各海港边检站。

《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证明》的有效期与交通部《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有效期相同,《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证明》到期后,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应到上海边检总站业务处重新办理备案。

注: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首次到洋山边检站办理业务,需出示《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证明》原件和单位介绍信,受理业务的边检站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并办理有关业务。

(二)船舶入境边防检查手续办理须知船方代理人应于船舶正式入境时间4小时前申请办理船舶入境预检手续。

通过网上报检,将《总申报单》和《船员名单》(有旅客进行网上报检的还需提供《旅客名单》)发电子邮件至yangshanb ianjian@163.com,洋山边检站将为其办理船舶预检手续。

船方代理不能提供上述单证的,边检站不予办理预检手续。

船舶抵港后,船方代理人必须立即携带《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无旅客的免交)、船员证件、《船员物品申报单》、《船员登陆申请表》,全外派船还须提交《国际航行船舶停泊期间自管责任书》到洋山边检站现场处置楼办理正式检查手续。

已办妥预检手续的船舶,靠泊后,船舶可以开始装卸作业,作业人员可以上船,但船员不得离开口岸限定区域。

报检员检验检疫知识:出境船舶卫生检疫.

报检员检验检疫知识:出境船舶卫生检疫.

报检员检验检疫知识:出境船舶卫生检疫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国际卫生条例》
4.《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查验办法》
二.代理人员办理出境检疫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航海健康申报书1份。

(2)检疫申报书1份(船用食品、饮用水、压舱水、废旧物品、垫舱材料、船用动植物及其产品、船员携带应检物情况等申报)。

(本港入境免)
(3)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各1份(本港入境且船员无变动免,无旅客免)。

(4)总申报单1份。

(5)货物申报单1份。

(6)船用物品申报单1份。

(本港入境免)
(7)本港伙食清单(附发票副本或复印件)、载水清单
根据具体情况,还可查阅、索取下列单证:
(8)除鼠或免予除鼠证书(检查或索要副本)。

(9)船舶卫生证书。

(检查或索要副本)
(10)沿途寄港表1份。

(疫区来船或需要时)
(11)进口载货清单及配载图各1份。

(12)压舱水报告单。

(装有疫区压舱水或需要时)
(13)检查船员健康证书和预防接种证书及名单(中国籍船员须提供名单)
(14)其他有关证书、航海日志等。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知识培训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知识培训

(1)援外承包总合同或项目总承包商与生产商签订的购销合同;
(2)总承包商对厂检合格单的验收合格证明; (3)商务部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批文;
(4)援外物资检验一览表(货物清单),检验的依据。
40
18
第九部分:援外物资的检验检疫工作
2、援外项目报检办理程序 (1)商务部援外司将合同副本(或合同复印件)连同“援外物 资产品一览表”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国家质检总局在审核后将援外
报检(包括申请申报等行为),是指报检人依法申请/申报出入境
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实施检验检疫,已获准出入境 或取得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及相关的检验检疫证书等必须履行的
法定程序和手续。
40
7
第四部分: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范围
1、法律法规规定 (1)列入《法检目录》内的出境货物; (2)入境废物、进口旧机电产品 (3)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 (4)进出境集装箱 (5)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 (6)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
(2)收购的外部产品或配套产品的质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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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
1、一般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申请报检——受理报检——办理通关——实施检验检疫——放行 (1)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 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 (2)提供有关的报检资料; (3)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审核有关资料,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并计收费; (4)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动植物疫情的入境货物交 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后,签发《入 境货物通关单》,供报检人办理通关手续;
境货物换证凭单》,准予装运出口。

28.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28.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附件28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便利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我国口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的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舶。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以下简称口岸)的检验检疫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船舶进出口岸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二章入境检验检疫第五条入境的船舶必须在最先抵达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第六条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海关申报,填报入境检疫申报书。

如船舶动态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化,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海关更正。

第七条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船方必须立即向入境口岸海关报告。

第八条海关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确定以下检疫方式,并及时通知船方或者其代理人。

(一)锚地检疫;(二)电讯检疫;(三)靠泊检疫;(四)随船检疫。

第九条海关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当实施锚地检疫:(一)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二)来自动植物疫区,国家有明确要求的;(三)有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四)装载的货物为活动物的;(五)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六)废旧船舶;(七)未持有有效的《除鼠/免予除鼠证书》的;(八)船方申请锚地检疫的;(九)海关工作需要的。

第十条持有我国海关签发的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并且没有第九条所列情况的船舶,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应当实施电讯检疫。

2-2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国口岸检查办法(船长,大副船舶管理)

2-2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国口岸检查办法(船长,大副船舶管理)
第四章 国内海事法规
第二节、船舶登记和出入境管理 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我国口岸青检岛远查洋船办员职法业学院
航海系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国口岸检查办法
• 总则 • 违法处理 • 审批手续 • 办理手续 • 实施检疫 • 用语含义 • 共17节 • 1995年3月21日施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国口岸检查办法
申报与检查办法(海事主管机关手续)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国口岸检查办法
n B【1】(机考题目)我国口岸检查办法规定,船舶 在口岸停留期间,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 ______。①擅自排放压载水;②移下垃圾和污物; ③擅自将船上自用的动植物带离船舶;④擅自将船 上自用的动植物产品带离船舶。
A.②③④ B.①②③④ C.①②③ D.①②④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国口岸检查办法
申报与检查办法(海事主管机关手续)
第八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未办妥进口
岸手续的,须在船舶抵达口岸24小时内到检查机关办理 进口岸手续。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24小时的,经检 查机关同意,船方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可 以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国口岸检查办法
n 资料: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员名单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国口岸检查办法
船舶申报单
n 进口申报资料:总申报单;船舶概况表;货物申报单; 船员名单;旅客名单(若有);上一港出港许可证; 其他。
n 出口申报资料:总申报单;船舶概况表(与进口岸无 变更者免);货物申报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船员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旅客名单(若 有);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其他。
前(拟进入长江水域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 舶预计经上海港区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 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 报请抵达口岸的港务监督机构审批。

港口码头的船舶进出口检验与报关手续

港口码头的船舶进出口检验与报关手续

港口码头的船舶进出口检验与报关手续港口码头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对船舶的进出口货物进行检验与报关手续的规范流程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港口码头船舶进出口检验与报关手续的主要步骤。

一、船舶进出口检验1. 船舶货物验收船舶到港后,必须进行货物的验收工作。

验收人员根据提供的货物清单,逐一核对货物数量、包装与标识等信息。

确保货物与清单一致,没有破损或损坏的情况。

2. 船舶货物安全检查货物安全检查是保障港口安全的重要环节。

检查人员对货物进行X光机、犬类嗅探器等安全设备的检测,排查是否存在危险品和违禁品,确保船舶货物的安全。

3. 危险品检验对于可能存在危险的货物,需进行专业的危险品检验。

检验机构会对危险品进行分类、包装、标识,并核对运输文件的合规性,最终确认危险品是否符合国际运输标准。

4. 货物质量检验部分货物需要进行质量检验,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质量检验通常涉及抽样检测、实验室分析等过程,以保证货物的质量和可靠性。

二、报关手续1. 出口报关手续出口货物需要进行报关手续,以便合法地将货物运出国境。

报关人员将根据货物种类、数量、价值等信息填写相应的报关单据,提交给海关并缴纳关税和其他相关费用。

2. 进口报关手续进口货物的报关手续相较于出口更为复杂。

报关人员需要办理进口报关单、进口货物申报、缴纳进口关税等手续。

此外,还需要办理相关许可证和证书,确保进口货物的合法性。

3. 检验检疫手续进口货物通常需要进行检验和检疫手续,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检验检疫部门会根据货物种类、产地等要素进行抽查和检验,确保货物质量及安全。

4. 港口收费与放行当货物完成报关和检验检疫手续后,港口将向货主收取相应的码头费、仓储费等费用。

同时,港口将办理货物放行手续,使货物能够顺利离港或进入国内市场。

结语上述是港口码头船舶进出口检验与报关手续的主要步骤。

合理规范的检验和报关流程,能够确保港口货物的顺利出入,保障贸易的畅通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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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边防检查报检知识一、代理报检工作程序及注意事项(一)入境预检是指边防检查站在入境船舶抵港前,依据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申请和预报资料预先进行的检查。

工作程序:(1)在国际航行船舶入境靠泊4小时之前,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通过因特网向边防检查站提出船舶入境预检申请。

(2)边防检查站根据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请以及提交的各类单证情况确定出入境正式检查方式。

对确定可以办理预检手续的船舶,按规定办理船舶预检手续,并将不予受理的情况及时通知船方或其代理人。

提交单证:《总申报单》、《船员》、《旅客》(如无旅客不提供)、《交通运输工具自备枪支(弹药)申报表》(如在总申单中已注明则不需提供)。

注意事项:(1)船舶代理公司人员通过因特网将有关电子文档传至边检站时,应注意进行确认辖区边检站是否收到了上述办理船舶入境申请的单证。

(2)在代理向边检站发送或送达预检时,应保证中、性别、国籍、出生年月、证件等项目的准确。

如遇港、澳、台船员的尽量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的。

(3)有下列情形的,边防检查站不予办理预检手续:①总申报单主要项目容不齐全的;②《船员》、《旅客》容模糊不清或主要项目不全的;③属于登轮办理手续围的;④边防检查站认为不适合办理预检手续的。

未办理预检手续的,船舶到港后不得开工作业,不得上下人员,监护队执勤民警实施梯口监护。

如果预检资料出现重大失误的,边检站将按规定对代理资格采取相关措施。

(二)入境正式检查(窗口办理)又称正检,是指边防检查站在入境船舶抵港后依法对船舶及其人员进行的检查。

工作程序:入境船舶靠泊后,船舶代理人员应在4个小时,按要求携带有相关单证到辖区边检站办理正式检查手续。

边检站将根据船方或代理人提出的申请签发船员登陆证。

提交单证:《总申报单》、《船员物品申报单》、《船员》、若有旅客的提供《旅客》、船员和旅客有效国际旅行证件、船长签字盖章的《船员登陆申请表》,《交通运输工具自备枪支(弹药)申报表》(如船舶已在《总申报单》中注明,可不需填写此表)。

注意事项:(1)船舶抵达口岸后,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办理船舶正式检查手续。

在正式检查手续办妥前,边检机关对船舶进行监护管理。

对已办妥预检手续的船舶,靠港后即可开工作业,港区作业工人可以上下外轮,待正式检查结束后,船员、其它登轮人员方可上下外轮。

(2)代理人员在向边检站提交正式检查的有关单证时,应确保中、性别、国籍、出生年月、证件等项目的准确。

按照有关规定,对不如实申报的代理及船舶负责人边检站将按规定对其处以10000至30000元的罚款,同时对该单位的代理资格采取相关措施。

(3)外国籍船员登陆或住宿,凭船方申请,边检机关为其签发《船员登陆证》;外国籍船员因急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登陆证件的,经边检机关同意后,可先登陆后补办证件;与我国有《海员证》互免签证协议国家的船员,凭其有效《海员证》登陆免办《船员登陆证》;已办妥签证的船员由代理申请在其有效证件上加盖入境验讫章,然后凭其加盖入境验讫章的证件登陆;外国籍船员凭有效的证件和登陆证可在船舶所在城市登陆住宿(与我国有《海员证》互免签证协议国家的船员,凭其有效《海员证》登陆住宿)。

(4)中国籍船员直接凭有效海员证登陆;港澳船员凭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登陆;船员除持加盖有效签注的《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均依申请签发《船员登陆证》;美国船员凭有效护照和签证登陆,不签发登陆证,无我有效签证的美国籍船员禁止登陆。

(三)入境正式检查(登轮办理)是指船舶靠泊后,边防检查人员直接登轮办理船舶入境正式检查手续。

工作程序:对需要实施登轮检查的船舶,边防检查人员将提前告知船舶代理,并于船舶靠泊前15分钟到达码头。

检查人员登轮后,船方负责人或代理人应到场协助检查。

边防检查人员将询问船方或其代理人相关情况,并视情要求船方提供相关书面情况报告,外国籍船舶携带自备枪支弹药的,应填写《交通运输工具自备枪支(弹药)申报表》(船舶已在《总申报单》中注明,不需填写此表),载明枪支弹药的品种、数量和存放地点。

在对上述特殊情况进行处理后,边检机关对船方或代理人提供的相关单证进行检查,比对船舶资料、船员和旅客,必要时,对全部或部分船员进行人证对照检查。

提交单证:《总申报单》、《船员物品申报单》、《船员》、《旅客》(无旅客的不需提供)、船员和旅客有效国际旅行证件、船长签字盖章的《船员登陆申请表》,《交通运输工具自备枪支(弹药)申报表》(如船舶已在《总申报单》中注明,可不需填写此表)。

注意事项:(1)以下情况需登轮办理入境检查手续:①不靠岸的海上作业船;②载有偷渡人员或在控人员的船舶;③有情报表明有犯罪嫌疑的船舶;④携有枪支弹药的船舶;⑤有严重犯罪记录的船舶;⑥上级通知或边检站认为需登轮办理边防检查手续的船舶。

(2)登轮办理检查手续的船舶,在办理手续期间,由边检站进行监护,未经边检站允许,除口岸检查检验机关办理检查手续工作人员和引航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上下船舶、不得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

(3)船舶载有枪支弹药的,由边防检查人员登轮进行清点、核实后封存;船舶出境时,由出境港边防检查站予以启封。

(4)中国籍船员直接凭有效海员证登陆;港澳船员凭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登陆;船员除持加盖有效签注的《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均依申请签发《船员登陆证》;美国船员凭有效护照和签证登陆,不签发登陆证,无我有效签证的美国籍船员禁止登陆。

(四)入港检查是指从国其他港口开往的国际航行船舶靠泊后,边防检查站依法对船舶及人员实施的边防检查。

工作程序:入港(国来)船舶靠泊后,船舶代理人员应在4小时至辖区边检站检查队办理入港手续。

所需单证:《总申报单》,《船员》,经监护队执勤民警拆验并签名的《边封》(含《船员》、《外国籍船舶船员检查情况登记表》)。

注意事项:(1)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国开放港口间进出的,无需办理边防检查手续。

(2)入港的国际航行船舶,船舶抵达口岸后,即可上下作业人员、开工作业。

(3)对入港国际航行船舶为其船员申请办理《船员登陆证》的,代理人员或船方出具情况说明,边检机关核实后视情予以补发。

(五)出境检查是指国际航行船舶从我国境驶往境外前,边防检查站依法对船舶及人员实行的检查。

工作程序: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驶离口岸前4小时(船舶在口岸停泊不足4小时的,在抵达口岸时),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办理船舶出境手续。

所需单证:《总申报单》、《船员》、《旅客》(无旅客免交)和人员有效证件。

中国籍船舶和全部船员为我外派船员的方便旗船舶,还应提交经船长签字盖章的《中华人民国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出境自查报告表》。

注意事项:(1)船舶代理人员在向边检站提交出境检查的有关单证时,应保证中、性别、国籍、出生年月、证件等项目的准确。

按照有关规定,对于未如实申报的代理及船舶负责人将处以10000至30000元的罚款。

对该单位的代理资格也将采取相关措施。

(2)为了确保船舶检查质量,对于本航次非入境边检站办理入境手续的中国籍船舶出境检查时,船舶代理人员需要在网上报检的基础上,携带船员出入境证件和有关申报单据来边检站办理出境边检手续。

(3)对于船舶因故未能按时开航的,预报开航动态与原计划未超过24小时,在征得边检站的同意后,可免予重新办理出境手续;对于超过24小时、船员发生变动、开航方向变化等情况的都应重新办理出境手续。

(六)出港检查是国际航行船舶从港驶离我国境另一港口前,边防检查站依法对船舶及其人员进行的检查。

工作程序: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驶离口岸前4小时(船舶在口岸停泊不足4小时的,在抵达口岸时),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办理船舶出港手续。

所需单证:《总申报单》、《船员》、《旅客》(无旅客免交)。

注意事项:(1)船舶代理人员在向边检站提交有关单证时,应确保中、性别、国籍、出生年月、证件等项目的准确。

按照有关规定,对于不如实申报的代理及船舶负责人将处以10000至30000元的罚款。

对该单位的代理资格也将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处罚。

(2)对于出港的国际航行船舶,由边检站制作《边封》(容包括《外国籍船舶、船员检查情况登记表》和加盖边防检查站业务专用章的《船员》),交由船方或其代理人转交或通过边检机关部网络发送至下一港边防检查站。

(3)中国籍船舶出港、入港时,边检站可不进行检查,也不制作《边封》。

(4)对于船舶因故未能按时开航的,预报开航动态与原计划未超过24小时,在征得边检站的同意后,可免予重新办理出港手续。

对于超过24小时的、船员发生变动、开航方向变化等情况的都应重新办理出港手续。

(七)核查与抽查核查,是指边防检查站对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申报情况、边防检查手续办理情况的准确性进行的核实。

其主要目的是核对申报容是否属实,是否准确申报航线、航程、航期、各类单证,是否有隐瞒未报事项等;核实代理人在申办边防检查手续过程中是否存在漏或差错。

抽查,是指边防检查站在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停留期间,对交通运输工具、上下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口岸限定区域进行检查。

主要目的在于检查交通运输工具是否认真落实了自管措施,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人员是否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并注意发现各类违规案(事)件。

(八)新船交接工作程序:代理人员应当在交船前24小时将计划交接的新造船交接申请向边检机关书面报告,其中应注明船舶名称、国籍、吨位、呼号等。

注意事项:(1)由本厂新造的船舶一般在本厂办理交接手续,由外地造船厂新造的船舶计划安排在港办理交接手续的,应当安排在港的具备造船资质的船厂进行交接。

(2)交接时,造船厂保卫处或生产科主管人员,船长、代理应在场,船方须提供船员证件和船员等材料。

(3)新船交接后(即挂旗之后),如果是外轮,非船员的登轮人员须事先办妥《登轮许可证》方可登轮。

(4)在国新造的外国军舰交接后一般由造船厂自管。

交接手续同一般船舶。

如有开航计划,代理或船厂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边检机关报告。

(九)船舶换旗工作程序:书面向边检机关报告船舶换旗的申请,换旗的申请应当注明该船舶的船名(中英文对照)、营运状态(贸或外贸)、国籍(中国或外国)等船舶规变更前后的对照容以及船舶更改国籍的时间,并与辖区边检站检查队联系确认检查方式(登轮或窗口办理)。

注意事项:(1)船舶换旗后船东更换船舶管理公司和船员的,需办理船员调动手续。

(2)船舶更改国籍后(即挂旗之后),如果是外轮,非船员的登轮人员须事先办妥《登轮许可证》。

(十)船员调动按照公安部有关要求,对于靠泊港船舶上服务员工的调换工作按照区域划分,分别由外高桥,金山、、吴淞、洋山等五个海港边检站负责管辖;各边检站辖区的船舶管理由各站负责,不得跨站办理船员调动手续。

1、外国籍船员的调动。

(1)船员离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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