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研胜经名师课堂笔记试读-法理

合集下载

法理学学习笔记

法理学学习笔记

理论法学名师导航班讲义第一部分理论法学分值分布表格分析/理论法学四部分分值分布/法理学题型分值分布表第二部分 考点精讲 第一讲 法的概念一、法概念的争议{重点掌握}1.法概念争议的核心: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

即在定义法的概念时,3.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社会性){重点掌握}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题例】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2004/一/1) 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 三、 法的基本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注意理解}(二)法是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法律有习惯法和成文法之分,前者是自发形成的,后者是人为的、自觉创制的。

目前,国家形成法律有两种基本方式:1.制定;2.认可{重点掌握}:(1)明示认可;(2)默示认可。

(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注意领会}法的普遍性包括三种含义,但主要是指第一种:1.普遍有效性。

2.平等对待性;3.普遍一致性。

【题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依据法理学的有关原理,下列正确的表述是:(2007/一/92)A.该规定没有体现法的普遍性特征B.该规定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C.该规定说明:法律内容的决定因素是社会经济状况D.该规定说明:政治对法律没有影响(四)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五)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注意领会} (六)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题例】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法律的可诉性特征?(2007/一/7)A.下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因与上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而被宣布无效B.公民和法人可以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C.“一国两制”原则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过程中D.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第二讲法的作用与价值一、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法理学考试笔记

法理学考试笔记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10)振兴——20世纪50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

11)流派——70年代: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

二、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曾成为“显学”。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4)清末至民国:戊戌变法,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孙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学成为独立学科,法学教育正规化。

5)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

一、法学方法论释义法学方法论: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两个层次:①法学方法论的原则②各种法学方法二、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2)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3)坚持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4)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阶级分析方法: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反对两种倾向:教条主义、虚无主义。

法理笔记

法理笔记
②从调整的范围上看,法律作用的深度和广度是有限的:
首先,法律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并且只能是外在的行为。因此法律无法作用到人的行为的背后,即无法对人之所以作出该行为的动机、思想、观念、认识、信仰等发生作用,这些内在的东西往往只能依靠其他的手段加以调控。
第二,法理作用所能够调控的人的行为,只是人的所有行为中的一部分,而不可能是全部,有些行为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得到调整。
7.法律关系的分类,及法律事实。
8.法律责任的归结与免除,法律责任的竞合。
在以上知识点中,法的价值理论、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律渊源理论为论述题的原理,考生朋友应该借助其他资料对其深入了解。
一 法的本质
(一)法的概念的争议
1.争议的焦点: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①法律是一种概括性规范,关注的人的行为的共性,而法律所用调整的行为却是多姿多态的,把概括性的规范适用于多姿多态的行为,有时候会出现合法而不合理的情况,即个案不正义。
②法律一旦成型就必然需要一定的稳定性,不可能频繁变动,如果法律朝令夕改将导致其失去权威性和确定性,这一特性决定了他无法涵盖千变万化的生活,“法有时而穷,社会变化多端”,这时法律规范相对于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而言出现了漏洞或“滞后性”,其固有的程式和时限难以对社会关系和社会事件进行快速的、及时的反应和处理。
(3)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法律是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而习惯、宗教、道德、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们的信仰和确信的基础上,大体上通过社会舆论、传统的力量、社团内部的组织力或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
23:20
第二讲
(二)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②考生应当注意的是:虽然法律由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但是并不是说法律完全处于从属地位,相反法律无论是对经济基础还是政治都有一定的反作用,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法大考研法理笔记

法大考研法理笔记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理核心笔记一、了解命题人的思路、偏好、习惯连续三年法理都有道分析题基本一样重复率高,对连续三年的命题做出博弈的思辨客观题不要随便的涂改,涂改后机器可能不识别答主观题要简明扼要,要分段落,要分序号二、(1)法理学重点问题分为:1、一般重点:主观题占30%—40%2、不经常的重点3、非重点:偶尔会考三、考试类型(一)选择题:①属于记忆型的选择题;发展趋势:越来越少②理解型的选择题;考察基本理论知识的了解情况③应用型的选择题;这是最难的,考察全面的知识理解(二)主观题:考生应具备:①法律人分析问题的能力;对法律实践中的矛盾、争议做更深层次的分析;应以现行的规则、原则来分析。

②法学家分析问题的能力四、如何备考:重点放在法的本体论上,是解决分析问题的前提引论复习提示:《引论》对于教材来说本来就起到一个引子的作用,但从历年试题来看,本部分处于高频出题点,而且本部分的编写者为舒国滢教授。

在这简单的“引论”当中却隐含着他的研究理路和学术旨趣,故考生不可轻视之一定要将之揉碎吃透。

本部分有不少于10分的题目。

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第一节是对法学的全方位论述,从法学的概念、性质到研究对象,最后还引出了法学思维的特点。

占据导论三分之二的篇幅,充分说明了法大法理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就学术现状来说,目前法大法理学的最大特征就是注重对法学方法论研究,法律思维也是研究生上课的必修内容之一;在99年的综合课试题中,“法学”是作为一个名词解释出现的,04年的综合课也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过,05年又出了一个6分的简答,因此,建议大家对这节的论述不要掉以轻心。

二、法学的性质(2005年简答题)此知识点出过简答。

考生在熟读教材的基础上熟记5点性质。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法律制度问题(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何为法律制度的关联性?)(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结合教材P43法律作用的局限性之(3)“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不是法律所完全能够解决的”,正因为该问题凸现了法律的局限性,所以法学家们才要研究它以使法律的作用更优化)⊙特别提示:考生应该清楚三个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即法律、事实、二者对应关系,这既是它们的逻辑关系,也是考生的记忆规律。

法理考研笔记

法理考研笔记

法理学的地位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法理学研究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不是从微观的、局域的角度研究法律现象。

或者说,法理学思考和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而不是法律现象某一领域或方面的具体问题。

所谓一般性问题,就是整个法律体系、法律运行、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法理学提供的不是法的具体的、实用的知识,而是法的抽象的、基础的理论。

法理学虽然并不能为人们解决实际的法律案件提供直接的帮助,但它使人们知道如何正确地思考权利问题。

在所有的法学学科中,法理学是一门理论性、思想性最为突出的学科,因而也是一门相当抽象、难懂的学科。

法理学的理论之所以具有基础性,不仅因为它们是关于法的根本性、普遍性问题的理论,而且因为它们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理念的表达。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是法律世界观和法学方法论的统一。

它既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和基础理论,提供一系列关于法的基本思想、理论,又是法学的方法论,提供一系列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

第一,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

第二,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四、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它从根本上说是对法律经验的凝练和升华,体现了一个社会的法学的世界观方法论,价值观念、理想信念和社会选择意向等根基性本源性内涵的洞悉。

首先,从本质属性上看,因为它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这也决定了它的意义在于它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是法学领域的基本主线,思想法则和观念体系,是法学的根基和灵魂其次,从价值方面看,不仅是对法律现实及相关社会关系的简单被动的关照和反映,而且对其有渗透性甚至主导性的影响和作用,法的本质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内容。

2022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考研初试法学理论真题考研笔记考试重点解

2022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考研初试法学理论真题考研笔记考试重点解

2022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考研初试法学理论真题考研笔记考试重点解育明教育考研专业课人大法学考研真题及考研笔记【育明冲刺押题·复试保录】2022年冲刺押题保分课程6000元;视频保过课程6折;复试保录9800元,不过全退!赠送阅卷人一对一指导!(仅限100名)2022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理论(法理学)真题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30分)1、调整性法律关系2、保护性规则3、集体人权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5、扩充解释6、法制二、简答题(每题15分,共60分)1、简述法的价值冲突2、简述民主立法的原则及表现形式3、简述法的社会职能和政治职能的关系4、简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三、论述题(共三题,任选其二,其中第三题,报法理学专业的考生必选。

每题30分,共60分。

)1、论述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2、论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和意义3、评述法家“威势可以平暴,厚德不足以止乱”的思想知识产权法第一编知识产权法导论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知识产权一语是知识产权法学的基础概念。

讲授知识产权的概念,介绍目前多种不同的定义方法。

本教学大纲的定义为:“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支配其所有的信息,享有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必须是所有知识产权都具有的特点;不能是所有民事权利的共同特点。

据此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可概括为:(1)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是信息;(2)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3)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4)知识产权的权能可分别授予多人行使。

对法定时间性、须经法律直接确认、双重权利说、权利须公共利益限制等观点进行评述。

2023年南大法理考研笔记

2023年南大法理考研笔记

第四章法旳渊源与效力1、法旳渊源:(掌握)A、法旳渊源学说:法旳历史渊源:指形成法律旳历史材料和历史中对于产生法律原则和规则有影响旳事件和行为;法旳理论渊源:法律制度或法律原则旳理论基础;法旳效力渊源:与法旳效力相联络旳法旳体现形式法旳本质渊源:法旳本质渊源,即统治阶级旳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或经济关系。

B、根据法旳效力渊源解释,法旳渊源是指与法旳效力相联络旳法旳体现形式,首先,法旳渊源必须与法旳效力联络,只有可以产生法旳效力旳规范,才可以被称为法旳渊源,另一方面任何法律规范都必须具有一定旳体现形式,无形式旳法(通例)只有在特殊状况下才存在。

C、法旳渊源旳重要意义:第一、有助于理解不一样步期国家旳权力配置状况及立法特点;第二、有助于建立统一友好旳法律体系。

理解法旳渊源可以增进对立法体制旳完善,并且有助于掌握多种法旳效力等级和合用范围,对于消除法旳冲突、维护法旳统一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有助于维护法律秩序,增进经济和社会旳发展。

D、法旳渊源旳种类:(重点掌握)根据法旳效力渊源说,可以将法旳渊源做如下分类:第一、成文法(制定法)1、宪法——国家旳主线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般法旳立法根据;宪法三大特点是:首先从内容上看,规定旳是国家旳主线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中主线原则问题,一般法只波及社会生活某首先某一领域旳详细社会关系和问题;另一方面,在效力层次和位阶上宪法最高,其他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再者,在制定、修改和通过旳程序上最为严格。

2、一般规范性法律文献——一定旳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力在法定范围内,根据法定程序规定制定旳具有约束力旳、规定人们普遍遵守旳宪法以外旳法律文献旳总称,是一国法律制度旳重要构成部分。

在我国,构成一般规范性法律文献旳重要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措施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民族自治地方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不成文法(非制定法)1、习惯法——由国家承认旳具有法律约束力旳习惯规范旳总称。

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技术方法

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技术方法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技术方法第八章法律技术方法第一节法律技术方法的概念一、法律技术方法的概述1.法律技术方法,亦即常说的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2.法律方法的特征⑴专业性法律职业者有自己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式,存在与其他职业者相区别的思考与解决问题的方法,其核心是法律思维⑴法律性法律方法是根据法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法律是法律职业者判断是非的标准⑴实践性①法律方法的目的指向是一种实践指向,即如何有效地解决人们在实际生活中面临的法律问题②法律方法的主体是法律实践的主体③法律方法的评价标准是实践标准二、法律技术方法的分类(一)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是通过对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条文、概念、术语的说明,揭示其中所表达的立法者的意志和法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法定权利和义务或补充现行法律规定不足的一种国家活动2.只有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才能进行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属于官方解释或有权(有效)解释3.法律解释的必要性⑴法律解释是抽象的行为标准,具有概括性、相对稳定性的特征,而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却是具体的和千差万别的⑴法律词语、术语、概念经常具有多种含义,所以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就会发生分歧。

为了消除分歧,就需要有权威性的法律解释⑴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在改革时期尤其如此。

有些新情况、新问题无需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或修改法律、法规来应对,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二)法律推理1.法律推理是人们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2.法律推理分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三)法律论证1.法律论证是指在同时存在多种不同的法律主张的情况下,通过论述一系列理由来说服其他人接受其中最佳主张的活动2.法律论证的特点⑴社会性社会性是针对论证的性质和目的而言的,即并非自我的内心思维活动,而是在多元化社会背景下说服他人或社会公众的社会活动⑴说理性说理性是指论证的内容在于通过陈述一系列的理由影响他人的思维并使他人接受⑴言辞性言辞性是指论述的手段,即论证必须通过言词(包括口头和书面)的表达来陈述理由⑴论争性论争性是指论证的过程,即为了说服对方、决策者(如法官)或公众,论证必须经过一定的公开程序,反驳和否定对方主张,证明已方主张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第二节法律解释一、法律解释的分类(一)立法解释1.立法解释通常是指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所进行的解释2.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进行的解释⑴国务院对其制定的行政法规所作的解释,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所作的解释(二)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规范的有关问题所进行的解释2.司法解释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⑴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⑴检察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三)行政解释行政解释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就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二、法律解释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1.法律解释必须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2.要求对下位法及其规范的解释必须符合上位法及其法律规范,并要求最终符合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3.法律解释必须和法律原则保持一致(二)合理性原则1.符合社会现实和社会公理2.坚持、尊重公序良俗3.顺应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趋势,尊重科学4.以党和国家政策为指导(三)整体性原则1.要求把法律规范置于它所处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进行解释,根据该法律、法规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来把握其含义,不能断章取义2.要求把法律规范置于它所处的法律部门之中来理解(四)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五)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协调的原则1.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除了声明保留的条款之外,当国内法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出现冲突时,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2.通过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的方法适用国际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际法没有转化为国内法,那么即便两者出现冲突,也不直接适用国际法三、法律解释的方法(一)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又称语义解释或文理解释,是指通过说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确定法律规范含义的一种解释方法(二)体系解释体系解释又称系统解释,是根据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以及其在所属的法律制度、部门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理解和阐明法律规范含义的解释方法(三)历史解释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法律规范制定时的历史背景、类似法律规范的历史演变等历史材料确定法律规范含义的解释方法(四)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制定某一法律规范的目的来确定法律规范含义的解释方法第三节法律推理一、法律推理是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得出的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一)形式推理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是指运用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1.演绎推理(三段论推理)⑴含义:一种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形式,即从一般知识推出特殊知识的推理活动⑴属于必然性推理⑴在成文法国家是一种主要的法律推理方式⑴特点:①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大前提)②案件事实(小前提)③判决(结论)⑴条件①作为大前提的法律必须已经确定,并且没有歧义②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也必须已经查清楚2.归纳推理⑴含义: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即从个别知识推出一般知识的推理活动⑴属于或然性推理⑴主要适用于判例法国家⑴由于归纳推理意味着确立新的规则,因此这实际上是一种立法性的活动3.类比推理⑴含义: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它是根据两类对象的某些属性的相似性推出它们在另一属性方面也具有相似性的推理活动⑴属于或然性推理⑴在判例法国家,它是一种基本的法律推理方法(二)实质推理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它在法律推理中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和权衡过程二、法律推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法律推理是一项具有创造性的法律实践活动1.法律推理应遵循权利保护原则在法律推理的过程中,权利保护原则应是所有法律推理的出发点2.对私权利,法律推理应奉行“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3.对公权力,法律推理应奉行“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4.在刑法领域,法律推理依据奉行无罪推定的原则5.法律推理应遵循“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原则第四节法律论证一、法律论证的形式(一)法律论证中的证成1.法律论证的目的在于从多种合理甚至合法的法律主张中论证出最佳选择,这种最佳选择的论证过程即为证成,因而证成成为法律论证的主要形式2.以证成所依赖的根据为标准进行划分:以规则为基础的证成、以案例为基础的证成、以原则为基础的证成、以合理性为基础的证成3.按照证成的形式:单线性证成、非单线性证成、可辩驳式证成、话语式证成4.以规则、案例和原则为基础的证成一般表现为单线性证成,以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为主要技术手段5.单线性证成的根据以现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内在的因素为主,采用的也是单线性思维模式,即通过逻辑推导来证成判断,因此被认为是内部证成6.以合理性为基础的证成(融贯性论证)则表现为非单线性(辩证式)、可辩驳式和话语式证成,以法律论证为其主要技术手段,认为是外部证成(二)法律论证的外部证成1.采用外部证成的情况⑴作为法律前提的法律规范不明确或缺失⑴存在数个可适用的法律前提和相应的法律结论,需要在数个法律结论中寻找最佳的方案⑴需要运用公理或价值观念进行评价性证成2.法律论证的外部证成的形式⑴话语式证成,即通过对话和话语交流陈述各自的理由,表现形式为协商、谈判和调解⑴可辩驳式证成,即各方的陈述和主张都具有可被反驳的地方,通过不断的反驳和论辩达到最具说服力的结论,表现形式为多元和多向的论证⑴辨证式证成,即采用修辞、反证和辩论的形式论证自己的主张和观点,表现形式主要为演说和法律意见⑴跳跃式证成,即在没有必然逻辑关系的前提或论据中进行比较和较量的论证二、法律论证的正当性标准(一)内容融贯性法律内部的融贯性主要包括描述性和规范性的成分,而外部的融贯性则包括评价性的成分(二)程序合理性(三)逻辑有效性(四)结论可接受性。

法理学笔记完整版

法理学笔记完整版

法理学笔记完整版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

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2)意志论。

(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3)正义论。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

(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

(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

)(3)判决论或预测论。

(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1)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交易研究。

法通法理笔记

法通法理笔记

法学考研之法通笔记,持续更新中,希望对学弟学妹们有用!一直都想为论坛做点贡献,可本人有那么点懒,也因一些事情耽搁了,从今天开始,本人将持续地将过去一年法学通论中的笔记呈上,希望对学弟学妹们有所裨益!首先先从宪法开始吧,本人法通132分,不算太高,本人的建议就是把那一百来页全背着就行了,即使遇到了不懂的法学概念,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法学素养答出个所以然来,所以没有太大的必要看张的法理学和刘的宪法学导论,只是了解一下那两本书即可,没必要提高与法通一个高度,法通才是重中之重!法理部分第一节法学的性质、体系与历史1.法学的性质问题(1)法学的词源古代中国:刑名法术之学,注重刑、名辨析;律学,注重注释律例而不关注价值问题;古代西方:拉丁文Jurisprudentia,乌尔比安:神事与人事,正义与非正义的学问;(2)法学的性质法学是法律科学的简称,是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的学科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人文社会科学。

关于法学的性质,有以下几种观点:①法学是实证科学认为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同样可以用来研究人类社会,而且认为只有这样才能获得精确可靠的知识,包括法学在内的一切学科都应当向自然科学看齐,建成向自然科学那样的实证科学。

朱景文②法学是形式科学形式科学包括逻辑学、数学,它关注思维的、语言的纯形式方面,不涉及价值取向。

凯尔森等认为,法学就是以形式科学为榜样的。

③法学是人文科学很多人主张。

德国哲学家李凯尔特认为,人文科学以文化为研究对象,而文化包括了法学。

英国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也这么认为。

梁治平④法学是社会科学中国法学界。

如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是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属于社会科学的一个学科。

还有诸如牛津法律大辞典,大美百科全书。

综上,我们倾向于把法学界定为一种存在于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的知识形态。

①法具有社会科学的性质法学是以法、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探究法的产生与发展规律,研究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

研究生一年级法理学经典笔记

研究生一年级法理学经典笔记

法理学复习整理:法理学总目录:第一章法理学及其原理。

第二章法的概念。

第三章法的要素。

第四章法的渊源。

第五章法的效力。

第六章权利与义务。

第七章法律关系。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法治国家。

第十章法与道德。

一.法学的概念。

二.。

三.法学研究对象的具体内容。

(纵向与横向)2.3.四.法学体系。

又称法学知识体系,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理学,法律史学和比较法学。

会法学,刑法学,程序法学。

4.法学边缘学科:交叉学科。

(二)法理学的分类:第二节法理学的概念和地位一.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法理是指法律的道理、原理,即研究法律为什么是这样的道理,法律长变化但理不长变,抓住了理就抓住了事物的对法律知其然而且要知其所有然,要看到和把握法律背后的深层次的原理。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一)1一般法:(1)指法的整个领域,即包括宪法、民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2法理学概括出各个部门法及其运行的共同规律、共同特征、共同范畴,从而为部门法学提供指南,为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服务。

法理学可能回答的不是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比如案件如何审理,程序如何进行,引用何种法律,适用何种制裁等等,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说明,则必然是理论性的和思维性的。

法理学研究的是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

法理学的论题是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法是什么?法是怎样产生发展的?法有什么作用和价值?同时,法理学还要概括和阐述法学的基本范畴如法、权利义务等,是各个部门法学共同适用的。

(三)方法论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和学说。

法理学特别注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其所研究的一些方法也运用于各部门法学的研究。

二.法理学的原理1.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哲学基础,认识其基本原则。

根据法律理论和法律自身设定的目标,对其加以发展和评价。

例如对知识产权制度哲学基础的认识,及其利用人权理论对其进行评价。

法理学笔记第四章(完结)

法理学笔记第四章(完结)

法理学笔记第四章(完结)第四章法与社会一、法与经济1.法与经济的关系。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对经济具有反作用。

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法的产生、本质、特点和发展变化的规律,归根到底都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

当然,法受经济基础的制约,并不意味着它不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

事实上,社会的政治、宗教、道德观点、风俗习惯以及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和国际环境等,都同法发生相互作用,发生着重要影响。

同时,法又服务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

2.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法律保障资源通过市场来进行分配,所以市场经济对法有更大需要。

法能够确定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基本秩序。

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中具有重要作用。

市场经济需要法律的促进和保障,法律在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中具有引导作用、促进作用、协调作用、制约作用、保障作用;同时法律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能确认经济活动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3.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1)科学技术进步对法的影响首先,科学技术影响法的内容,成为法律规定的重要依据。

科学技术进步所形成的新的科学知识,不断被运用到法律领域,成为法律规定的重要的科学依据。

其次,科学技术的发展扩展了法律调整的领域。

在科学技术的研究发明和推广应用的实践活动中出现的大量新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规范的调整。

再其次,科学技术的发展引起了有关的传统法律概念和原则的变化。

在立法方面,随着科技的发展,科学技术知识内容的立法所占的比重不断增加,而这类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立法任务要求立法者具备一定的专门性的科学文化知识,国家立法机关的一般成员难以满足这种要求,因此,需要将这类立法工作委托给。

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的渊源与效力

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的渊源与效力

第四章法的渊源与效力第一节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的概念(一)法的渊源的语义法的渊源简称法源,指发的来源或根源(二)法的渊源的定义1.法的渊源是指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⑴法的渊源必须与法的效力相联系(具有法律效力是本质内容)⑵任何法律规范都必须有一定的表现形式(一定的表现形式是形式要求)2.理解深入研究法的渊源的意义⑴有利于了解不同国家不同期间的权力配置状况和立法的特点⑵有利于建立统一、和谐的法律体系⑶有利于法治秩序的维护,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二、法的渊源的种类(一)成文法(制定法)1.宪法:母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具有三大特点⑴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问题⑵效力层次和位阶上宪法最高,其他法律法规不能与其相抵触⑶在制定、修改和通过程序上宪法要求更为严格2.一般规范性法律文件指一定的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宪法以外的法律文件的总称,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分3.国际法:该国缔结和参与的国际条约与协定,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二)不成文法(非制定法)1.习惯法:由国家机关认可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习惯规范的总称2.判例法:可作为先例依据以裁决的法院判决(英美法系)3.惯例(通例):一般指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过去曾经施行,以后可以仿照办理的做法第二节法的分类一、法的一般分类(一)公法与私法1.公法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以及后来的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等2.私法主要包括民法、商法、家庭婚姻法(二)根据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的不同分类:国内法与国际法1.国内法:专指由有立法权的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本国主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内法法律关系主体一般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仅在特定法律关系中作为主体出现2.国际法:指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或参加并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法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或特殊的地区和国际组织,自然人一般不能充当(三)按照创制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1.成文法(制定法):特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创制和公布,并以成文的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2.不成文法:泛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表达但不具有系统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四)按照规定的内容不同:实体法与程序法1.实体法:以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或职权职责为主要内容的法的总称2.程序法:一般是规定以保障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方面的法的总称(五)根据法的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根本法与普通法(仅适用成文宪法国家)1.根本法:专指一个国家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法律体系具有核心地位、其内容规定国家根本制度、修改的程序极为严格的宪法2.普通法是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的总称(六)按照使用范围的不同:一般法与特别法1.一般法:泛指适用于一般人、一般事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2.特别法:专指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区或特定的事项的法律二、法的特殊分类(一)普通法与衡平法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二)固有法与继受法(三)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第三节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的概念(一)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就是指法的约束力与保障力(二)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1.法的实效意指法的实质有效性,专指那些法律被实际遵守、执行和适用的实现状态2.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区别⑴①法的效力是法本身的属性,表明法存在的价值和法的权威,属于主观的东西;同时就其内容来说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有客观性。

法理学辅导班课堂笔记(12)

法理学辅导班课堂笔记(12)

法理学辅导班课堂笔记(12)第十二章、法治国家(比较重要、考的可能大主要为论述)本章一直比较重要,出题性的可能性比较大,主要是论述题,例如:综合性地论述法治的含义,指南上讲了四个方面的含义,另外,还需要和民主联系,这样比较好。

为什幺没有依法办事,主要还是没有民主,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要和十五大报告以及邓小平理论方面的有关内容相衔接,要根据现实的情况来谈这个问题。

重点提示:本章内容较新,以前未出过题,以后有可能出题。

本章重要知识点包括:法治、法治国家、法治观念、法治要素、法治原则、法治条件;#1、法治与法治国家的释义一、法治的概念(可出论述)1、“法治”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

在此意义上,法治是与人治、德治相对立的。

近代以来,法治与人治的对立主要表现为民主与法制、主权在民与主权在君、法律与当权者个人的意志之间的对立。

法治与人治的分界线是:当法律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是法律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

应注意的是,既不应片面强调法治,也不应片面强调人治、德治;两者应结合运用,相辅相成。

法律固有的局限和特点,需要由道德辅助和补充。

2、法治指依法办事的原则。

在现代法治社会,依法办事不仅要求普通社会成员要依法办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不能例外,其核心是官吏依法办事,接受法律的约束。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要素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实质是依法办事。

“有法可依”是依法办事的前提,“执法必严”是依法办事的中心环节,“违法必究”是依法办事的保障。

3、法治指良好的法律秩序。

达到某种法律秩序,既是法治的目标和结果,也是检验是否履行法治的一个重要指标。

法律秩序是法律规范实行和实现的结果,是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4、法治代表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

法理学精品笔记【周永坤版】

法理学精品笔记【周永坤版】

二、制定法以外的法律渊源问题的讨论 (一)关于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每期都刊登数量不等的案例。这些案例都 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虽然这些判例只对法院的判决 起“范例”作用,无拘束力,不是我国的法源,但是无疑对法官的断案有 重大影响。
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概念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性地方法规。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是自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1979 年 7 月 1 日制定的地方组织法规定赋予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之权的合法性不无问题。第二,1986 年 修改地方组织法将地方立法权扩大到较大市格认定问题。 从实践结果来看,我国地方立法取得了一定成果,弥补了中央立法能 力不足的问题。但是负面效应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只是补充性的法源。
(二)习惯的法源地位问题
无论制定法是否认可习惯为法源,习惯为法源的事实都存在。
(三)次要法源问题
尽管由于浓厚的权力崇拜倾向,因而我国次要的法源显得极不重 要, 但是适用次要法源的现象还是存在, 尤其是在涉外司法与仲裁活动中。 随着我国法学的发展与司法人员理性化专业化程度的提高,次要法源的地 位将得到改善。
(2)特点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狭义的地方性法规相比又有如下特点:立法依 据不是一般地方政府的权力而是民族地方自治权;立法机关只能是地方自 治机关,而且只能是人大,不包括人大常委会,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 治县三级; 它的内容是民族地方自治事务; 立法权限大于一般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宪法、法律基 本精神的前提下,作出变通性规定;在制定程序上较严格,自治区的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要报全国人大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复习提示:引论乃全书提纲挈领之处,涉及“法学的定位”与“法学研究的定位”,具有为全书奠定基调的作用。

从这几年的出题情况看,引论是每年必考的部分,与出题人近二三年的理论研究重点有关。

对此考生必须高度重视。

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法学是实践知识。

中国:律学的发展法学的历史发展西方:jurisprudentia的含义与职业法律家阶层的出现中国律学发展的特点:(1)重视逻辑归纳,而较为轻视逻辑演绎;(2)重视考据,轻视理性论证;(3)重视实用技巧,较为轻视学理阐释;(4)重视刑事,轻视民事。

西方法学发展的特点:西方法学的发展离不开哲学、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发展。

西方法学除了实用知识、技巧这方面的内容外,也有大量的内容涉及法律哲理、法律原理的思考。

所以西方法学理论的形成,除了有法学家们的思考外西方的哲学家、伦理学家、政治学家、逻辑学家均对此作出过贡献。

二、法学的性质(★★★★★)(一)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法学的制度关联性)。

(二)法学具有务实性。

(三)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

(四)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其语言是冷静、刚硬、简洁、合乎逻辑的。

(五)法学研究的是反映人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注意:此部分内容已经好几年被涉及,可见出题人对于法学定性的重视,考生须熟记。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法律制度问题(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以“法律制度的关联性”为标准)(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实际上,从司法裁判和法律推理的角度而言,对这三个方面的对象进行研究就是确定大前提(规范)、小前提(事实)、以及如何从大前提和小前提的相互调适中推出结论的过程。

明白了这一点,考生当可容易地记住这一知识点。

同时这三个方面中,最重要的是第三点,即规范与事实不对称的难题,它也是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的难点所在,同时也反映了法律的局限性,考生须领会。

真题(04年综合卷任意项选择第4题、06年综合卷多选第46题)﹡下列有关法学及其体系的解释有哪一个或哪一些是不正确的?A、法学的产生总是以近代法制国家为前提条件B、法学体系等同于法律学说体系C、法学具有实践性和职业性D、法学的发展规律与文学、哲学的发展规律完全相同[答案] ABD真题(05年简答第1题)﹡法律科目具有哪些特点?(至少从三个方面略加论述)[答案] 所谓法律科目,指的是法律这们区别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科目的学科。

法律科目的特点,也就是法学的特点。

它包括以下这些方面:①制度关联性。

②务实性。

③经验理性。

④职业性。

⑤价值取向性。

真题(07年多选第52题)﹡下列有关法学的特点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法学的语言是独特的B、法学具有实践性C、法学的兴衰取决于法律制度的建设D、法学思想不能用文学作品表法[答案] ABC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一、法学思维(★★★★★)(一)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二)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三)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四)法学思维是论证和说理的思维(五)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本部分虽然以前没有出过题,也是第一次出现在指定教材中,但由于06年出题人的二篇代表作都涉及了法学思维方面的内容,考生须熟记。

但由于涉及的知识较难,考生只需记住要点即可,当不会考查细节。

二、法学方法(★★★★★)广义: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一)法学方法的概念法律适用的方法狭义:法律适用的方法(▲)(二)法学方法的任务:“发现法律”,即指导法官和其他从业者从有效的法律中去获得法,为其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或纠纷找到裁判的依据。

(三)法学方法论的主要问题:(1)法条的理论;(2)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3)法律的解释;(4)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之方法;(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

法学方法论是二位出题人的一种经守相传的传统,也是近年来国内法理学界的理论热点,考生必须对上述基本知识点加以领会、熟记。

真题(08年简答第1题)﹡法学思维的特点[答案]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具有以下特点:(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为起点的思维。

(3)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

(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第三节法理学一、“法理学”一词的演变及含义(★)(一)“法理学”的演变1、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第一次将法哲学译为法理学2、来自于实证主义法学,以奥斯丁的《法理学范围之限定》为开端(二)“法理学”的含义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基本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2、法理学研究的主要问题:(1)法的概念与存在形式;(2)法的有效性与强制性;(3)法的本质和价值;(4)法的作用和目的;(5)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6)法的运行与遵守。

二、法理学体系(★)法理学是一个开放的理论体系,即向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精神科学)的一切学问和知识开放的学科。

从研究范围上看,法理学的理论大体包括法本体论(尤其是法概念论)、法价值论、法认识论和法学方法论等构成部分。

从功能上看,法理学包括经验功能、分析功能和规范功能三方面。

法理学的经验功能体现为对法律现象或法律制度问题、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以及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相互对应问题的系统观察。

法理学的分析功能体现为对法律概念、法律语言、法律规范(尤其是法律规则的结构)和法律制度构建进行研究,以保证法律制度的统一。

法理学的规范功能体现为对法的效力原因、法的价值、法的适用和作用方式、法的形成以及实施的解释,论证它们的正当性根据,以寻求法在形式和内容上的正确性及其基础。

法理学体系的构成:(1)法本体论;(2)法价值论;(3)法认识论;(4)法学方法论。

考生须明白各部分的大体研究内容。

三、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一)法学体系的概念:即“法学分科的体系”,是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学体系的核心问题是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

(二)法学体系与法学理论体系(一元化与多元化)和法学课程设置体系的区别。

注意:试题往往直接或间接地考查“法学体系”、“法学理论体系”、“法律体系(部门法体系)”、“立法体系”这几个概念的区别,考生须联系后文的内容多加领会。

四、学习法理学的意义略。

几乎不可能出题。

真题(04年专业卷第4题)* 中国法理学研究现状评析。

(共30分)1、研究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20分)2、您的克服这些问题的主要设想。

(10分)[答案] 本题是开放式题型。

答案仅供参考。

1、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特点:(1)法理学研究挟裹着外部知识-意识形态的胎衣。

(2)法理学研究注重抽象价值的宣传。

(3)法理学研究关注的重点在于立法和法律改革。

中国法理学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1)关于法学的性质和立场存在认识偏差。

(2)法理学知识的生产过程无序,没有形成成熟的法学知识共同体。

(3)法理学没有为法律实践(尤其是司法实践)提供足够的智力支持。

2、克服这些问题至少要完成“三个转向”:(1)法理学之利益-兴趣的转向:由政策定向的法理学,经立法定向的法理学转向司法定向的法理学。

(2)法学视角的转向:返观实在法。

(3)法学方法的转向:方法的回归。

真题(06年综合卷单选第1题)﹡下列有关法理学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A、法理学是一门理论法学,因而没有实践价值B、汉语中“法理学”一词来自于日语,与法哲学没有任何关系C、法理学既是沟通法学诸学科的桥梁,也是法学与其他学科联系的纽带D、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具有基础地位,因此部门法学对法理学的研究没有影响[答案] C第一编法学的基本概念复习提示:本部分涉及法学的一些基本的概念和原理,属于法本体论和法概念的内容,也是出题的重点编,尤其是第一至六章,几乎每一节都会涉及必考知识点,考生须牢牢掌握每一点内容。

第一章法复习提示:第一章涉及对法的最基本概念的解析,目的在于为全书的论述奠定一个“语境”,明确在何种意义上谈论“法”这个称谓。

本部分最重要的是第三、四节,即法的特点和作用,考生需牢牢把握。

第一节法的名称一、法的名称的历史沿革(一)中国(★):1、“法”与“理”、“常”通用,指道理、天理或常行的范型和标准2、“法”与“律”、“法律”、“法制”相通,在典章制度意义上使用3、清末民初受日本影响,国法意义上的“法”由逐渐由“法律”取代(二)西方(★★★):1、拉丁文jus的二层含义:“法”/“公平”、“正义”、“权利”2、欧陆国家中大体都有与jus相仿的在二层含义上使用的词3、在英语国家,法的名称由law统一表示,但在具体的场合则要通过单复数或冠词的变化来表达“法”的一般意义和特殊意义。

真题(06年综合卷单选第2题)﹡下列有关法的表述,哪一个是不正确的?A、在汉语中,法不仅指成文法,也包括不成文法B、在西方,无论哪一个民族的语言中“法”,都有“法”“权利“ 二义C、中国近代以来,国法意义上的“法”,逐渐由“法律”一词所代替D、国法中也包括判例法[答案] B第二节法概念的争议一、应然法与实然法/自然法与实在法(★)(一)应然法:即“应该是怎么样的法”,是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有时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

实然法:即“实际上什么样的法”,是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被称为“实际的法”。

两者不同的判断、判断、评价之间没有可以直接跨越的通道,既不能从“应然法”的角度来解释和界定“实然法”,也不能从“实然法”的角度来解释和界定“应然法”(二)自然法:超越实在法的正义观理念自然法神学自然法理性自然法古希腊的柏拉图认为世界由“现象世界”和“理念世界”组成,理念是现象的本质,理念中的自然法才是本质上的法律,其他的法律都必须与理念的自然法保持一致。

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将法分为四种,即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

永恒法是上帝用来统治整个宇宙的根本大法;自然法是人参与永恒法,是上帝用来统治人类的法;人法是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合乎理性的法;而神法就是《圣经》,它是对人法的必要补充。

理性自然法是以对人的预设为出发点,进而认为人的基本权利是自然法的关键,因此侵犯人的基本权利的法会丧失实际上的约束力。

实在法:人类社会的产物、被有意识创造的行为准则、实际存在并具有实际效力、可以精确分析法概念争议的实质是对“法是什么”这一本体论问题的意见分歧。

对此,三大法学流派基本上是沿着自然主义(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实证分析法学/社会法学)二条路径进行探索但迄今为止没有定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