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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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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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界人士可以将意见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到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
四、请中央和省级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组织刊播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的文章, 并报道讨论情况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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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丛书注释本
内容简介
基本信息
婚姻法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注释本)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注释本)图书编号:165389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定价:5.0 ISBN: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出版日期:2006-09-01 版次:1 开本:32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法法律丛书
目录
01 法律丛书
02 法律Leabharlann 书注释本法律丛书基本信息
内容简介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作 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年03月 开本:16开 定价:4.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法律新旧对照本系列之一,而且还是中国制定的法律。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 常委会不断加大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力度,相继修正或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70余部法律,为便于读者准确掌握修改过程,更好地学习理解法律的内容, 我社特编辑出版了法律新旧对照本系列丛书。丛书对所有修正或修订的法律,均在权威文本的基础上。根据修改 的内容,列出新旧对照表,使读者对该部法律的修改变动情况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等 单位的意见,特别要征求广大妇女、企业职工和人民法院的意见,于2001年2月28日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全国人 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华类开放分:法律、婚姻、婚姻法、婚姻家庭法、中国法律目录•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历•外国婚姻法的史与概况历发现•中国婚姻法的史与展状华•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结•第二章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责•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任•第六章附则简•新中国婚姻法史•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2•相关法规•第四章离婚责•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任•第六章附则简•新中国婚姻法史•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2•相关法规wofmarriage调规指“婚姻之法”/“婚姻法律”/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范见〖参婚姻家庭法、民法典、民法〗2.marriagelaw单特指行的“婚姻法”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是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范的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调规总现别间权义务调表。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是夫妻的利和等。

从整对质产财产象的性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生的夫妻关系。

婚姻法的内容多数行性范,概念上有广和狭的区,广的婚姻法的整象除婚为强规义义别义调对还扩义1950年和1980年的《中人民共和国华姻外,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大意上使用的,如结规员间权义务规。

婚姻法》中既有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利的定较亲较义宽实际义调对仅其内容属法窄,但狭的婚姻法,上是婚姻家庭法。

狭的婚姻法的整象限于严义尔维亚义规婚姻关系,其名称是在格意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社会主共和国婚姻法》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关系由本法定”,不涉及其他事。

规项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时处编婚姻法在各个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于不同的地位,其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法合体的形式,不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

有关婚姻家庭的定诸论规,一般都包括够备伦规义调在内容的一法典内。

期中庞杂统长时,婚姻立法不完,因此,理范和宗教教在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女性婚姻法律法规大全

女性婚姻法律法规大全

婚姻法律法规一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0婚姻登记条例
11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2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件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理的批复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年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决定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实行计划生育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家庭暴力互相尊重和睦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二取得结婚证应当补办登记根据男女双方约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自始无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工作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一二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四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的义务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由兄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  有下列情形之一 二三四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准予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限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哺乳期后的子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合理要求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时间由当事人协议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一方因抚育子女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协议不成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协议不成时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调解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调解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导致离婚的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一方隐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对隐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抚养费遗产继承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依照其规定制定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课件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课件

遗产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 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 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 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 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 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 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适用对象
婚姻法的适用对象包括夫妻、家庭成 员以及其他与婚姻家庭关系有关的当 事人。
2024/3/26
6
02
结婚制度与条件
2024/3/26
7
结婚法定年龄和条件
法定年龄
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 早于20周岁。
2024/3/26
自愿原则
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 方或第三者对其进行强迫或干涉。
24
违反婚姻法规定行为处罚
1 2
重婚行为处罚
明确重婚行为的定义和处罚措施,包括刑事责任 和民事责任。
禁止结婚疾病处罚
介绍患有禁止结婚疾病而结婚的法律后果和处罚 措施。
3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处罚
阐述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 施。
2024/3/26
25
涉及刑事责任问题处理
刑事责任认定
明确在婚姻家庭中哪些行 为可能构成犯罪,以及相 应的刑事责任认定标准。
婚姻法的作用
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保障 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 的和谐与进步。
4
基本原则与制度
2024/3/26
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指当事人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不受外力干预和强制,自 主决定自己的婚姻意愿的自由。
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要求任何人不得同 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为什么说《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为什么说《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提供专业的word版文档,优质的服务,希望对您有帮助/双击去除为什么说《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为什么说《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4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签发了命令,于1950年5月1日起公布实施。

它先于土地改革法和工会法颁布实施,因而成为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法律。

《婚姻法》分为: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离婚后的财产与生活、附则,共八章27条。

它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也涉及调整家庭关系的内容。

尽管《婚姻法》是在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但是,那时中国还没有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还处在新民主主义建设时期,所以它是一部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婚姻法。

在这部法律中,第一条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第二条规定:“禁止重婚、纳妾。

禁止童养媳。

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

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这就确立了新中国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特征,从根本上打破了旧的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

第三条规定:“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是对几千年来中国封建社会普遍存在的包办买卖婚姻和干涉婚姻自由的旧制度的彻底否定,从而保护了男女双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婚姻法》还对结婚对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作出了规定,体现了它的新民主主义性质。

第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八条规定:“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

不仅如此,《婚姻法》还规定了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社会生活的自由。

中国的新婚姻法

中国的新婚姻法

中国的新婚姻法近年来,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婚姻家庭关系也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

为了适应社会变革的需求,中国政府在不断完善婚姻法律体系的同时,于X年颁布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本文将通过分析新婚姻法的主要内容和影响,探讨中国新婚姻法对家庭关系的促进作用。

一、婚姻自由和平等的理念新婚姻法的首要特点是强调婚姻自由和婚姻平等的原则。

根据新法,婚姻是自由和平等的选择,任何未成年人、强制婚姻和其他违背自愿原则的行为都是禁止的。

这一改变使得婚姻在法律框架下更加保护个人权益。

二、婚前财产保护和知情权新婚姻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婚前财产的保护。

根据新法,夫妻可以协商确定婚前财产的归属,并可以在婚前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保护双方的财产权益。

同时,新法还规定了夫妻在结婚前应当充分了解对方的身份、家庭背景等重要信息的知情权,这有助于减少婚姻纠纷的发生。

三、夫妻平等的家庭责任新婚姻法倡导夫妻平等的家庭责任。

夫妻双方承担着共同的家庭责任,包括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共同承担家庭债务、共同照顾、教育子女等。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夫妻之间的平等和谐。

四、离婚程序的简化新婚姻法在离婚程序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旨在简化离婚手续,提高离婚效率。

根据新法,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对于没有共同生活意愿的夫妻,可以通过起诉离婚来解决。

此外,新法还设立了“冷静期”机制,即在双方提起离婚申请后需等待一段时间,以便为夫妻双方冷静思考、协商解决提供机会。

五、保护儿童利益的规定新婚姻法中增加了许多保护儿童利益的规定。

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义务;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父母应当共同承担。

此外,新法还明确了对未成年人的离婚赡养费问题,保障了儿童的合法权益。

通过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国政府在尊重个人意愿、保障个人权益的前提下,完善了婚姻法律体系。

新婚姻法的出台对于家庭关系的促进作用不言而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16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16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16最新婚姻,是人类社会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对于国家、社会以及个人的发展和稳定具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婚姻关系,保障婚姻当事人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2016年进行了最新修订,进一步完善婚姻法律体系,满足现代社会婚姻关系的需求。

一、婚姻自愿原则婚姻自愿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根据该原则,结婚双方应当基于自愿、真实、平等和公平的原则,自由选择配偶,不受任何非法干涉。

婚姻的自愿性保证了婚姻关系的真实性和稳定性,为双方建立健康、和谐的家庭关系创造了条件。

二、禁止包办和买卖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切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包办和买卖婚姻,都是非法的。

包办婚姻是指以非法手段介入他人婚姻,并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行成婚的行为。

买卖婚姻是指以金钱、财物等利益为交换条件,达成婚姻关系的行为。

禁止包办和买卖婚姻的规定,旨在维护婚姻自愿原则,保障婚姻关系的纯洁性和法律性。

三、男女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强调男女平等原则。

在婚姻中,丈夫和妻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当事人应当相互尊重、互相关心、互相支持,并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和义务。

在婚姻关系中,男女平等原则的贯彻也体现在夫妻共同决策、共同财产管理、共同抚养子女等方面。

四、婚姻财产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即婚前财产、婚后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三种形式。

规定了在离婚、分家产时的财产归属和分配原则,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在离婚时确保公平、合理的财产分配。

五、离婚保障婚姻法在规范离婚程序的同时,也注重保障离婚当事人的权益。

根据最新修订的婚姻法,离婚的程序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并确保离婚当事人的自愿性和真实性。

离婚后,对于无法养育子女的一方,法律也规定了对其有偿养育费的要求,以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

六、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

法律规定,妇女在婚姻中应当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
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起着重要作用。

通过研究婚姻法,我深刻认识到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1. 婚姻的自由和平等
婚姻法强调了婚姻双方的自由和平等。

夫妻双方都有权自由选
择自己的伴侣,没有人可以被强迫或限制婚姻自由。

同时,婚姻法
还规定了婚姻双方应当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强调
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平等相待。

2. 婚姻关系的保护
婚姻法为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设立了一系列制度。

例如,婚姻
法对隐瞒婚前重大疾病或者生育隐瞒真实情况等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有助于减少婚姻中的争议和纠纷。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了对
于家庭暴力等婚姻破裂的情况,提供了保护受害方权益的法律措施。

3. 子女权益的保障
婚姻法强调了对子女权益的保护。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并为子女的生活、教育、财产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保障。

这有助于确保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4. 离婚制度的完善
婚姻法也规定了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保障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中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可以依法解除婚姻。

离婚制度的完善,有助于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为不幸的婚姻提供了一种法律解决途径。

总的来说,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让我深刻认识到婚姻家庭的重要性和维护的重要性。

通过遵守婚姻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建立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进步。

中国婚姻法发展历程

中国婚姻法发展历程

中国婚姻法发展历程婚姻法是指规范婚姻关系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婚姻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最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到现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订案》,经历了多次的修订,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

本文将以时间顺序为基础,回顾中国婚姻法的发展历程。

一、1950年代-1970年代:平等为基础的初步尝试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推动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1950年代制定了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该法律保障了男女平等的婚姻权利,废除了以男性为中心的封建婚姻制度,承认了民主婚姻自由和离婚权。

此外,该法还禁止包办婚姻和封建礼俗,提倡平等、民主、科学、卫生的婚姻制度。

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推进和文化大革命的兴起,中国的婚姻法实施出现了一些问题。

婚姻失去了个人意愿和自由选择的成分,大量的干部婚姻由组织安排,导致很多不幸福的婚姻关系。

二、1980年代-1990年代:激进改革与逐渐平衡社会主义制度改革开放以后,中国逐渐恢复了婚姻自由,推行了一系列的婚姻制度改革。

1980年代,中国重新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进一步强调了婚姻的平等、自愿和离婚自由原则。

与此同时,也进行了一系列保护妇女权益的立法,如《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中应当平等相待,男女在家庭内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1990年代,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婚姻法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这一时期出台的法律修订案,对婚前财产、婚姻继承和家庭暴力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和规定,更进一步保障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此外,法律还提供了更多离婚机会和途径,允许夫妻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离婚,并保证婚姻解除后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三、21世纪以来:维护家庭稳定与关注个人发展21世纪以来,中国的婚姻法进一步偏重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关注个人的发展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订案》于2001年颁布,并在以后的十几年里进行了多次的修订。

这些修改主要关注的是婚姻财产、离婚程序和子女抚养权等问题。

为什么说《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为什么说《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为什么说《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50 年 5 月 1 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全 文分为 8 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 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 27 条。

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 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1980 年 9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 198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2011 年 8 月 12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

目录 颁布历程 法律概念 现行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1 / 9司法解释 1 司法解释 3 解释原文 背景内容 法律出版社出版法律丛书 基本信息 内容简介 法律出版社出版法律丛书注释本 基本信息 内容简介 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 颁布历程 法律概念 现行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司法解释 1 司法解释 2 司法解释 3 2 / 9解释原文 背景内容 法律出版社出版法律丛书 基本信息 内容简介 法律出版社出版法律丛书注释本 内容简介 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 展开 编辑本段颁布历程 1950 年 4 月 3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Marriage Law of the 1950 年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颁布(8 张)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发布部门】中央人民政府(已变更)【公布日期】1950.05.01【实施日期】1950.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3月3日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50年5月1日颁行)目录第一章原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第五章离婚第六章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第七章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原则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第二条禁止重婚、纳妾。

禁止童养媳。

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

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第二章结婚第三条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四条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

第五条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一、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二、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

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

第六条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

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即发给结婚证。

凡不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不予登记。

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八条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

第九条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第十条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第十一条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二条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第十三条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一部保护妇女权益和推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法律,其司法解释对于婚姻法的具体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制定目的是保护妇女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

该法明确了婚姻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权益、忠诚、互助等。

这些原则为婚姻关系的建立和维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首先,自愿是婚姻自决权的核心内容。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的行为,任何形式的强迫、欺骗都是不允许的。

这一原则体现了尊重婚姻自由的价值观,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配偶。

其次,平等是婚姻关系的基础。

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是夫妻平等的协议关系,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原则体现了性别平等的价值观,保障了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和权益。

再次,一夫一妻是婚姻关系的基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关系应当是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和婚内与他人同居。

这一原则保护了婚姻的纯洁性和家庭的稳定性。

最后,保护妇女权益是婚姻法的重要内容。

婚姻法规定,婚姻中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

法律对于家庭暴力、家庭财产分割和离婚后的抚养赡养等问题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保护了妇女的权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对于婚姻法的具体适用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司法解释补充和明确了婚姻法的适用细节,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的操作规范。

首先,司法解释对于婚姻法的各项规定进行了解释和界定,使之更易于理解和实施。

例如,司法解释对于什么样的情况可以构成婚姻无效、什么样的情况可以构成婚姻关系中的家庭暴力等问题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其次,司法解释对于婚姻法中的争议性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解决方法。

婚姻法面对的实际问题复杂多样,例如财产分割、抚养子女、离婚程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婚姻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元,也是人们追求幸福和稳定的重要方式之一。

为了保障婚姻家庭的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婚姻法和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以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维护和解决争议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家庭法律的相关知识。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1980年通过,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核心法律之一。

婚姻法确立了男女平等、自愿结婚、一夫一妻制、重视家庭伦理和家庭美德等基本原则,旨在维护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婚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所有婚姻关系,不论男女双方的国籍、民族、职业等差异。

二、婚姻的建立和有效性婚姻的建立是指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举行结婚仪式,确定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男女双方年满22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自愿结婚,无强迫、欺骗等行为;不亲属、不重婚。

婚姻的有效性需要经过结婚登记和领取结婚证书,否则婚姻将不具备法律效力。

三、婚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关系的建立带来了夫妻之间相互关心、相互扶助的法律义务和相互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该平等相待、忠实互助、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共同维护家庭的利益和幸福。

婚姻关系中,夫妻享有选择生育权、财产共同所有权、不受家庭暴力侵害等权利保护。

四、婚姻关系的解除和离婚程序婚姻关系的解除是指夫妻双方通过法律程序,终止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中国婚姻法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离婚:一方重婚或者有重婚嫌疑;经法院判决,有虐待、家庭暴力行为;经夫妻双方协议,分居一年以上;其他丧失夫妻感情、不能维持婚姻关系的情形。

离婚程序包括申请离婚、受理审查、调解协议或者诉讼审判等程序,以确保离婚的公正和合法性。

五、婚姻家庭争议解决途径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难免会产生一些矛盾和争议。

为了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了多种途径来解决婚姻家庭争议:如夫妻协议、调解、仲裁、诉讼等。

中国的婚姻法律制度

中国的婚姻法律制度

中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婚姻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之一,也是人类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基石。

婚姻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婚姻家庭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中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并分析其对婚姻家庭的保护与促进作用。

一、婚姻法的立法背景中国婚姻法的立法背景可以追溯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适应新社会的需要,保护和规范婚姻家庭关系,中国制定了第一部《婚姻法》。

此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婚姻家庭形态的多样化,婚姻法不断修订、完善,特别是最新的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实施,为中国婚姻家庭提供了更全面、更具针对性的法律保障。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中国婚姻法以保护婚姻家庭为核心,秉持以下基本原则:1. 平等自愿原则:婚姻自愿和平等是中国婚姻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婚姻应当建立在男女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夫妻在家庭中应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2. 姻缘自主原则:根据婚姻法,个人可以自由选择配偶,精神世界和道德品质是选择配偶的主要依据,其他任何干涉婚姻自由选择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3. 忠实互助原则:夫妻双方应相互忠实、互相帮助,在婚姻关系中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和义务。

4. 爱护子女原则:婚姻法关注并强调了对子女的保护和教育。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赡养等义务,以及子女对父母的扶养义务,都在婚姻法中有明确规定。

三、婚姻法的主要内容1. 结婚登记:中国婚姻法规定,任何人在结婚前,必须登记婚姻,取得结婚证书,这是合法婚姻的基本条件。

2. 条件和禁止结婚规定: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年龄条件、亲属关系禁止结婚、未婚和已婚状况的限制,以及大事中文其它的一些限制。

3. 婚姻家庭财产: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家庭财产的归属和管理,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应有明确界定。

4. 离婚规定:婚姻法详细规定了离婚的程序和条件,包括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以及因家庭暴力、虐待等原因的特殊离婚程序。

5. 家庭暴力保护:根据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制止和保护措施都有明确规定,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二、继承法的基本内容 2、遗嘱继承 (1)遗嘱的概念 (2)遗嘱的有效条件 ① 遗嘱人立遗嘱时须具有行为能力。 ②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 ③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④遗嘱的形式需合法。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二、继承法的基本内容 2、遗嘱继承 (3)遗嘱的执行 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有: ① 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 ②清理、管理遗产。 ③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 ④按照遗嘱内容执行馈赠和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 ⑤排除遗嘱执行中的各种妨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二、收养法的基本内容
7、收养的解除
(1)收养解除的原因 ①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②送养人因收养人的特定过错行为而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③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2)收养解除的效力 ①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 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一、收养法概述 二、收养法的基本内容
1、收养的概念 指公民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本属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 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二、收养法的基本内容
2、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原则; (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5)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者应予以鼓励。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 重婚的;(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协迫结婚的,受胁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

受协迫的一方撤消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是什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为了适应社会的需求,并保障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新婚姻法。

新婚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一部分,于2021年通过,并于同年8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律的出台旨在加强婚姻家庭制度的保护,促进家庭和谐稳定发展,依法保障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新婚姻法在保护婚姻关系稳定方面做出了诸多规定。

首先,夫妻双方平等自由选择结婚,并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这一条款的设立使得结婚更加注重个人的真实感情和自愿意愿,避免了婚姻的强制性或者利益交换。

此外,新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应相互尊重、互助互爱,并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和义务。

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财产、债务应进行合理的分配,共同维护家庭的利益和稳定。

这一条款的设立促进了夫妻之间的互谅互让,避免了利益的冲突和家庭矛盾。

新婚姻法还对家庭暴力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和禁止。

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严重违背了婚姻关系中的平等和谐原则,对受害方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

因此,新婚姻法要求社会和国家提供相关保护措施,对暴力行为予以制止和追究责任。

此外,新婚姻法还强调了对儿童的保护和关爱。

对于未成年人的婚姻,法律规定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和人民法院的审批方可成立。

这一规定保障了未成年人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的婚姻过早地发生或者利益受到侵害。

值得一提的是,新婚姻法还规定了夫妻离婚的程序和条件。

夫妻双方如因感情不和等原因不再共同生活,可以通过和解分居或者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同时,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双方的财产、债务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也应得到合理的安排和解决。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是一部立足于当代社会需求和价值观念的法律,致力于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通过规定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并强调对儿童的保护,新婚姻法为维护社会和谐、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国婚姻法维护婚姻自由与平等的法律保障

中国婚姻法维护婚姻自由与平等的法律保障

中国婚姻法维护婚姻自由与平等的法律保障婚姻是人们一生中的重要事件,它不仅关系到个体的利益,也涉及到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

为了确保婚姻的自由与平等,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保障婚姻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中国婚姻法及其法律保障。

一、婚姻自由权的法律保障婚姻自由权是指个人依法选择结婚对象、结婚的权利。

根据中国婚姻法,婚姻自由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民在法定婚龄内,男女双方自愿结婚,不受国家、社会组织、个人的干涉。

这意味着任何人都不能被强制婚姻,也不能被限制在婚姻选择上。

为了进一步保障婚姻自由权,中国婚姻法规定,未婚的男女双方可以通过登记结婚。

结婚登记是对婚姻关系合法性的认可和保障,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形式。

结婚登记程序简便,并且,在法定的手续、条件和程序都具备的情况下,每个配偶都有权选择结婚对象,不受世俗观念和强制限制。

这种法律保护确保了婚姻自由的实现。

二、婚姻平等权的法律保障婚姻平等权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根据中国婚姻法,夫妻双方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相互尊重,平等对待。

法律规定,婚姻应该建立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夫妻双方一起照顾和尊重一方,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婚姻平等权的法律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制度,即所有婚后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这就意味着无论男方还是女方,都有权利享有共同财产,无论财产是由谁获得。

其次,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应平等承担家庭责任,包括家庭经济支出、家务劳动、子女抚养等。

这确保了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平等地位。

除此之外,中国婚姻法还对婚姻关系中的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夫妻之间不能有家庭暴力行为,婚姻关系中的纠纷应该通过合法渠道解决,法律保护了每个个体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家庭和谐和婚姻平等权的实现。

结语中国婚姻法通过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婚姻的自由与平等。

婚姻自由权的保障使每个人都能自主选择结婚对象,而婚姻平等权的保障则确保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平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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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离婚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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