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唐律中重大刑事犯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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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的刑事法律内容

唐律的刑事法律内容

唐律的刑事法律内容(一)五刑制度(刑罚制度)唐律在《开皇律》确立的五刑制度的基础上,调整了刑罚的排列顺序,由从重到轻改为从轻到重。

笞、杖、徒三种刑罚仍沿用开皇律,各分为五等。

即笞十至五十,杖六十至一百,徒一年至三年。

流刑按流放的距离远近,分为二千里至三千里三等,每等比隋朝增加了一千里,三等流刑都要在指定地点服一年劳役。

唐朝的名人李白、王昌龄皆受过流刑。

李白曾因参加永王叛乱,被长流夜郎(贵州桐梓一带),其《上三峡》诗,即写于流放途中:“巫山夹青天,巴水流若兹。

巴水忽可尽,青天无到时。

三朝上黄牛,三暮行太迟。

三朝又三暮,不觉鬓成丝”。

遇赦放还,流刑结束,心情自然高兴。

《早发白帝城》即写于遇赦途中。

“朝辞白帝彩云间,千里江陵一日还,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

死刑仍分为绞、斩两等。

此外,唐初曾将一部分绞刑罪宽减为“断其右趾”,恢复了这一残酷的肉刑。

不久,太宗“又悯其受刑之苦”,“除断趾法,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不过,加役流只是作为代死之刑使用,并不计入五刑之列。

同墨、劓、刖、宫、大辟为内容的五刑制相比,隋唐以来的五刑制度显然有长足的进步。

首先,在刑罚执行方式上,前者是以残害身体的肉刑为主,后者是以限制人身自由为主。

这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从野蛮逐步向文明过渡的体现,也是对西汉文景时期开始的废除肉刑的刑制改革成果的进一步肯定和继承。

其次,规范行刑器具,明确服刑期限。

有效避免了刑罚滥用过当。

比如,《唐律疏义》《名例律。

笞刑疏》:“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戒,故加捶楚以耻之,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

”(二)罪名制度1.十恶。

唐律继续采用《开皇律》的“十恶”规定:一曰谋反,即图谋反对皇帝,推翻君主专制政权。

二曰谋大逆,即图谋毁坏宗庙、陵寝及宫阙。

三曰谋叛,即图谋背叛朝廷,投降敌国。

四曰恶逆,即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杀害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五曰不道,即杀一家非死罪三人以上,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等。

简论唐代刑事法律

简论唐代刑事法律

简论唐代的刑事法律法英3班周丽媛学号:0908074 《尚书-吕刑》中有一句话:“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

”这句话是说:犯罪有轻有重,刑罚在惩治犯罪时要根据犯罪的轻重处罚。

此外,统治者在使用刑罚时,也要考虑国家各方面的发展因素。

由此,我们可以推断,乱世的刑罚会比较严厉,而盛世的刑罚会相对宽缓。

唐朝在当时的世界上是绝对的强国,而唐朝的刑罚制度也相对较为审慎与宽缓。

下面就唐朝刑事法律中令我印象深刻的部分进行简论。

一、关于五刑和刑法原则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与之前历代相比,已经发展到比较完备的程度。

唐代的刑罚制度基本上继承隋制,以“五刑”为其法定刑种。

唐代的五刑是:笞、杖、徒、流、死。

1.笞刑:笞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主要用于对轻微犯罪行为的“惩诫”,带有耻辱刑与教育刑的含义。

笞刑分为五等:笞十、笞二十、笞三十、笞四十、笞五十。

2.杖刑:杖刑是仅重于笞刑的次轻刑种。

唐代拷讯人犯的杖称“讯囚杖”,而决罚犯人则用“常行杖”,用常行杖击打犯人的背、腿或臀部。

杖刑分为五等:杖六十、杖七十、杖八十、杖九十、杖一百。

3.徒刑:徒刑是较笞刑、杖刑更重的刑种,是在一定期间内剥夺犯人人身自由并强制其服劳役的一种刑罚。

徒刑犯人劳作时必须身带钳或枷等刑具。

徒刑也分为五等: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4.流刑:流刑是重于徒刑,而仅次于死刑的重刑,是将犯人遣送到一定距离之外的边远地区,并在一定期间内强迫其服劳役,期满后非经特赦不得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

唐代流刑犯人也必须戴钳或盘枷,一方面束缚其自由以防止脱逃,另一方面也是示以“奴辱”,标明其身份。

流刑分为三等: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流俱役一年。

我认为流刑的确立其实相当程度上解决了汉晋以来刑罚制度的困境,就是在死刑和徒刑之间,找到了一种轻重较为适中的刑罚。

流刑确立后,在刑罚制度上有很大的意义。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流刑自中唐开始反而趋于不稳定。

5.死刑:死刑是剥夺犯罪者生命的极刑。

唐朝关于六赃犯罪的处罚原则

唐朝关于六赃犯罪的处罚原则

唐朝关于六赃犯罪的处罚原则唐朝的六赃犯罪说白了就是六种特别严重的罪行,干了这些事儿,那就是老大不小的麻烦了。

所谓“六赃”,就是杀人、盗窃、强奸、卖官鬻爵、行贿受贿和勾结作恶,这些都是当时法律上特别看重的罪行。

要是犯了这些,唐朝可不客气,处罚绝对严格,这也是唐朝法律的一大特色。

你想啊,那个时候的社会环境可不像现在这么宽松,大家的生死存亡都捏在法律的手里,做坏事的代价那可不小。

首先说到杀人罪,唐朝对这个罪行是零容忍的,简直比现在的“零容忍”还要零容忍。

杀人犯如果被抓到,那是绝对没商量的,基本上就是“杀一儆百”的典型例子。

你要是杀了人,尤其是给我或因为私人仇怨而杀人,那可是死得不能再死了。

你想,唐朝的“决刑”多得很,什么斩首、凌迟、抛尸荒野,简直让人听了都脊背发凉。

如果是家里有亲戚犯了这种罪,那个时候真是怕得要死,别说是掉脑袋,弄不好全家都得陪葬。

你这不是犯了一条罪,可能还把家族给连累了,真的是家破人亡啊!再说盗窃,唐朝对偷东西这事儿也是火眼金睛。

偷个鸡毛蒜皮的小东西,结果被抓到就要“撇清责任”,但要是偷了有价值的物品,哎呀,这下可完了,严重的话直接就判死刑。

大家可以想象一下,当时的盗贼是不是特别小心翼翼的?想偷个东西,简直比现在搞个秘密行动还要神秘。

要是贼偷了黄金或者银两,那就更不得了了,基本上就是个必死的命运。

唐朝的法律对盗窃的处罚就是一个字:“狠”,反正你犯了这个罪,哪怕是没偷成,也没啥好说的。

偷个瓷器、偷个布匹,都得拿命来赔!说到强奸罪,唐朝当然也严打了。

你要是干了这种事,搞不好连你身边的朋友都得离你远远的。

古时候可不像现代,这种事一旦被发现,不光是犯人自己,连带的家人也会被连累。

唐朝的法律在这方面非常严苛,男女之间的界限清楚得很,跨越了这个界限的惩罚自然就会非常严格。

被抓到犯这种事儿的人,常常不是直接死刑,就是一辈子都得在监狱里“长住”。

而且这个罪一旦判定下来,社会上对犯人的看法也会变得非常糟糕,没啥机会翻身了,完全是名誉扫地。

唐朝刑事法律制度3

唐朝刑事法律制度3

唐朝刑事法律制度3唐朝刑事法律制度3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刑律、刑书和刑名三个方面。

刑律是对刑罚规定的法律条文,刑书是对实施刑罚的具体程序进行规定,刑名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命名和分类。

在唐朝,刑律主要由官方制定的法律条文组成,其中,最重要的是《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是对唐律进行解释和说明的书籍,共110篇。

这部法典被视为唐代刑法的最高法律依据,对于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定罪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刑律中,唐朝对各种犯罪行为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并加以相应的刑罚。

一般来说,唐朝的刑罚分为五种:鞭、杖、剐、刖和死刑。

其中,鞭刑是最轻的刑罚,而死刑则是最严厉的刑罚。

而每一种刑罚的具体施行方式和次数也在刑律中有详细的规定。

此外,在刑律中还有对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的饮食、住宿以及回家探亲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均体现了唐朝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

除了刑律外,刑书也是唐朝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唐朝设立了刑部和大理寺两个机构,分别负责刑法的制定和刑罚的执行。

其中,大理寺是唐朝刑政的最高机关,负责审理和定罪。

刑官会根据犯罪的情节和性质,依照刑律进行相应的判决。

而在刑罚的执行中,刑书则规定了具体的候审、引出、鞭杖、剐刖及斩首等程序,以及执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刑名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命名和分类的一种制度。

唐朝设立了刑名局,负责公布犯罪行为名称和分类,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犯罪的审理和定罪。

刑名的分类包括盗窃、伤人、杀人等,而不同的犯罪行为会对应不同的刑罚。

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相对完备,法律较为严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公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对于军官的刑罚与普通百姓有所区别,底层民众受到的刑罚更为严厉,这形成了阶级差别;此外,由于唐朝以死刑为主要刑罚,导致一些小偷小摸的犯罪行为也被判处死刑,这在其中一种程度上影响了刑罚制度的公平性。

综上所述,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刑律、刑书和刑名三个方面。

浅析唐律中的罪刑法定

浅析唐律中的罪刑法定

浅析唐律中的罪刑法定摘要:罪刑法定是现代刑法典所普遍采用的一项基本原则。

关于我国古代刑法是否存在罪刑法定的争议颇多,本文笔者以唐律中的罪刑法定为切入点发掘出中国古代刑法存在罪刑法定,是我国封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关键词:罪刑法定唐律疏议罪刑法定是现代西方国家刑法典所普遍采用的一项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最早来源于英国的《自由大宪章》,之后在法国大革命中被明文规定在1789年的《人权宣言》和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中,是刑法文明进步的结晶和标志。

关于罪刑法定作为现代各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这已毫无争论,但是其是否作为我国古代刑法中的基本原则,学界争议颇多。

笔者在拜读了前人的相关成果后,认为中国唐律就存在过罪刑法定,而且被唐以后的历代封建刑法所沿袭,成为封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一、唐律罪刑法定的思想源泉纵观中国大历史,凡是贯彻罪刑法定比较得力的王朝大都能够长治久安,反之则昙花一现。

因为盛世的出现是和法制的相对健全是分不开的,法制是推动盛世出现的条件,又是盛世的外在标志。

从来没有无法制的盛世,从来没有盛世而法制衰微的现象。

这是因为历代贤君皆熟知以法治国,垂拱而治之道。

但是,皇权的至高无上阻碍了早在西晋就已经成熟的罪刑法定理论的实践,只有在贤明的君主自觉执法时,才能使罪刑法定的真正内涵,在实践中得以顺利实施。

纵观中国大历史,真正具有这种法治韬略的贤明君主只有唐太宗李世民。

唐太宗亲自参加了隋末农民大起义,从隋朝二世而亡的经验教训得出,法律制定后,君主官吏是否沿革执法,直接关系国家的兴亡。

他深刻认识到”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认为”自古帝王躲任情喜怒,喜则滥赏无功,怒则滥杀无罪,是以天下丧乱,莫不由此”。

①所以,他力主罪刑法定,认为:”法者,人君所受于天,不可以私而失信”,又说”赏不避仇雠,罚不阿亲戚,此天下之公道。

”②在法律实践中,唐太宗以身作则执法如山,创造了实行罪刑法定的有利社会条件,出现了一批清廉、公正的司法官员,为”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奠定了法制基础。

论唐代的刑罚制度

论唐代的刑罚制度

简论唐代的刑罚制度《尚书-吕刑》中有一句话:“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

”这句话是说:犯罪有轻有重,刑罚在惩治犯罪时要根据犯罪的轻重处罚。

此外,统治者在使用刑罚时,也要考虑国家各方面的发展因素。

由此,我们可以推断,乱世的刑罚会比较严厉,而盛世的刑罚会相对宽缓。

唐朝在当时的世界上是绝对的强国,而唐朝的刑罚制度也相对较为审慎与宽缓。

下面就关于唐朝刑罚中令我印象深刻的部分进行简述。

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与之前历代相比,已经发展到比较完备的程度。

说起唐朝的刑罚制度,要先说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初唐的立法指导思想包括:1、以隋为鉴,立法宽简,且宽严适中,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这里说的宽“宽”是指宽缓,要求做到减轻刑罚;而“简”就是说要简约,要求做到立法简明。

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就是要,在立法时应当审慎,不能轻易的制定新的法令。

法令一旦被制定出来,就要坚决的执行,不能轻易的改变和废止。

2、初唐的统治者着眼于王朝的长治久安,逐步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原则。

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也就是说统治者要以礼义教化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把刑罚制裁作为治理国家的辅助手段。

要重视德德指导作用,同时又不放弃刑罚的使用。

二者都不可缺少,但是要多德少刑,先德后刑。

3、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是贞观时期重要的立法思想。

至高无上的只有法律,而不应该因为掌握了权力,就拥有特权。

其实这也就强调了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制定完备的法律是实行法治非常必要的前提条件,但只有完备的法律并不能实现一个国家统治的长治久安。

完备的法律只有得到正确的实施,才能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但我认为,事实上,为了更好的维护封建统治,这一指导思想并没有真正的被统治者贯彻实施。

唐朝的刑罚用于政治性犯罪或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

包括法定刑和法外刑。

法定刑又包括主刑即笞杖徒流死五刑和从刑(没收财产,剥夺官职等)。

刑法的适用原则有:1、十恶重惩原则。

请论述唐律的基本特点及影响

请论述唐律的基本特点及影响

请论述唐律的基本特点及影响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是唐代(618年-907年)时期所制定的法律规章。

唐律的基本特点及其影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

唐律的基本特点之一是严格性。

唐律对犯罪行为的刑罚非常严厉,力求通过严惩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在唐律中,对于一些严重的刑事犯罪,如杀人、盗窃、强奸等,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如死刑、鞭刑、杖刑等。

此外,唐律还对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也进行了细致的划分,并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这种严格性的特点使得唐律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控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唐律的特点之二是权威性。

唐律是由唐朝政府制定的法律规章,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

唐朝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唐律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定,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唐律的权威性使得法律在唐代社会中得以有效实施,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国家治理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手段。

唐律的特点之三是继承性。

唐律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前代法律的内容和制度,如隋律、北齐律等。

在唐律中,对于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则、制度和刑罚,如儒家思想的影响、家族法的实行、按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等,都有所继承和发展。

这种继承性使得唐律具有历史渊源和传统基础,也反映了唐代社会的特点和发展。

唐律的影响是深远的。

唐律的实施不仅在当时对社会秩序和国家治理产生了重要影响,也对后世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

唐律的刑罚制度和司法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同时,唐律也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为后来的法律思想和法律理论的形成提供了重要参考。

唐律作为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具有严格性、权威性、继承性等基本特点。

其对社会秩序和国家治理的影响深远,为后世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

唐律的制定和实施,不仅反映了唐代社会的特点和发展,也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历史渊源。

关于唐朝刑事法律制度的思考

关于唐朝刑事法律制度的思考

关于唐朝刑事法律制度的思考2015级法学四班姜浩众所周知,唐朝是中国古代法制最辉煌的时期,唐律在当时的中华文化圈中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

在高宗时成书的《唐律疏议》更是代表了唐朝法制的辉煌。

透过它,我们能够看到儒家思想和法律的有机结合。

而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更是唐朝法制的一个闪光点,我们可以通过它来剖析唐朝法制文化。

一、礼教在唐律中的地位在汉代以后逐渐形成的以“三纲五常”为的礼的体系,逐渐成为了立法的核心与精神。

在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儒家的思想逐渐深入立法、司法、法律解释以及法律体系。

唐律更是根据礼教的精神编写,同时礼教成为了法律解释与评价的重要精神。

贯穿整个唐朝,礼教的基本原则“亲亲相隐”、“尊卑有别”等思想仍然在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环节发挥重要作用。

唐律的特点之一是“一准乎礼”(完全按照礼教的原则进行审判),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与礼教的原则相违背时,礼教甚至可以代替法律,直接适用于具体的案件。

称礼教为唐朝法制的核心在这点上并不为过。

二、关于刑事立法的思考唐朝在刑事立法方面,确立了律、格在刑事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地位。

法官在审判具体的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律来进行审判,以及进行编制的“永格”。

法官若适用“临时性处分”进行审判活动的话,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永格”的法律效力高于律的法律效力,每一代皇帝所颁布的格在经过编制之后都在其当政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这表明在君主专制的时代,国家的最高立法权掌握在皇帝的手中,法律的效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皇帝的意志。

在中国,“人治”的色彩浓厚,正因为法律代表皇帝的意志,为皇帝一人的统治服务。

唐律中对于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皇权、家长权、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在唐律中都有着较为细致的规定。

“十恶”罪名的设置目的在于给触犯皇权和家长权的犯罪人以最严厉的惩罚,达到警示民众,维护统治秩序的目的。

在人身伤害罪名的设置中,对于杀人罪进行了许多详细地划分,在今天看起来有些并不合理,在当时还是有着重要意义。

唐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方式

唐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方式

唐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方式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灿烂的时期,其法律制度和刑罚方式对于后世的影响深远。

本文将从唐朝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刑罚的种类和执行方式以及其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唐朝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唐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法律的制定与修订、法官的组织与选拔、司法程序的规范等方面。

首先,唐朝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其中最重要的是《唐律疏议》和《唐令疏议》,这两部法典成为唐代法律体系的核心。

《唐律疏议》规定了各类罪行的定性与量刑标准,而《唐令疏议》则对日常行政和刑罚执行进行了规定。

其次,唐朝设立了明堂,由宰相、三公、御史大夫等官员组成的明堂府掌握了最高审判权,对重大案件进行审判,以确保司法公正。

此外,唐朝还规定了审判程序,包括起诉、审理、判决等各个环节。

诉讼修改限制在十五天之内,审理人员须在百日之内作出判决,以保证案件能够迅速、公正地解决。

二、唐朝刑罚的种类和执行方式在唐朝的法律制度中,刑罚非常严厉,包括死刑、杖刑、流放、徒刑等多种形式。

首先,死刑是唐朝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形式。

唐朝的死刑包括了砍头、斩首、宫刑和腰斩等多种方式,具体执行方式根据罪行的轻重而定。

其次,杖刑也是常见的一种刑罚形式。

杖刑的执行方式为将犯人的背部用竹、木条等击打,数目和力度根据罪行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流放是唐朝刑罚中常见的一种刑罚形式,被流放的犯人被贬送到边疆或荒僻的地方,剥夺了其回归中原的自由。

徒刑是唐朝刑罚中较为轻微的一种刑罚形式,犯人被迫在建设工程中劳动,以挽回罪过。

三、唐朝法律制度和刑罚方式的影响唐朝的法律制度和刑罚方式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唐朝的法律制度规范了司法程序,确保了司法公正性,这对于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其次,唐朝的刑罚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人的身体痛苦,使得刑罚更加符合人道主义的原则。

这对于后世刑罚方式的改良起到了一定的启示作用。

此外,唐朝的法律制度和刑罚方式也为后世提供了丰富的刑法理论和实践经验,为后世的法学研究和刑事司法提供了重要素材。

唐朝谋杀法律规定(3篇)

唐朝谋杀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时期,其法律制度也相对完善。

在唐朝的法律体系中,谋杀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对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详细介绍唐朝关于谋杀的法律规定,包括谋杀的定义、惩罚措施以及相关的法律条文。

二、谋杀的定义在唐朝,谋杀罪是指故意杀害他人,具有预谋性质的行为。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谋杀罪分为两种:谋杀和故杀。

1. 谋杀:指有预谋地杀害他人,事先经过策划和准备。

2. 故杀:指在激愤或惊慌失措的情况下,故意杀害他人,没有经过事先的策划和准备。

三、谋杀的惩罚措施唐朝对谋杀罪的惩罚非常严厉,一般采取死刑。

以下是不同情节下谋杀罪的处罚:1. 谋杀亲王、皇帝、皇后、皇太子等皇族成员,犯谋杀罪者,一律处死刑。

2. 谋杀三品以上官员,犯谋杀罪者,处斩刑。

3. 谋杀一般官员、百姓,犯谋杀罪者,处绞刑。

4. 在战场上谋杀敌人,犯谋杀罪者,处斩刑。

5. 在其他情况下谋杀他人,犯谋杀罪者,处绞刑。

四、相关法律条文1.《唐律疏议》卷二十三《谋杀》:“谋杀者,故杀也。

谋杀亲王、皇后、皇太子,绞;谋杀三品以上官,斩;谋杀九品以上官,流三千里;谋杀庶人,绞。

”2.《唐律疏议》卷二十三《谋杀》:“故杀者,谋杀也。

故杀亲王、皇后、皇太子,绞;故杀三品以上官,斩;故杀九品以上官,流三千里;故杀庶人,绞。

”3.《唐律疏议》卷二十三《谋杀》:“凡谋反,大逆,谋叛,若杀人,强盗,略人,略妇女,若卖人奴婢,略人财物,若犯此等罪,其主人,家长,同籍,若知而藏匿,及与共犯者,皆流二千里。

”五、谋杀罪的司法实践在唐朝,谋杀案的审理程序较为严格,一般由大理寺负责审理。

以下是谋杀案审理的步骤:1. 报案:当事人发现谋杀案后,应立即向官府报案。

2. 审理:大理寺受理谋杀案后,会进行调查和审理。

3. 证据:在审理过程中,官府会收集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物证等。

4. 判决:根据审理结果,大理寺会做出判决,对犯谋杀罪者进行处罚。

唐代十罪判罚制度

唐代十罪判罚制度

唐代十罪判罚制度
在唐朝,判罚制度是一项严谨的法律制度,旨在确保公正的司法审判和有效的惩罚犯罪。

唐朝的判罚制度以其独特的十罪判罚制度而著称,这十罪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对于这十种罪行,唐朝的法律制定了详细的惩罚措施。

例如,对于谋反罪,罪犯将被判处死刑,而且其家人也会被流放。

对于谋大逆罪,罪犯也将被判处死刑,但其家人不会被流放。

对于谋叛罪,罪犯将被判处流放,而且其家人也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对于其他罪行,惩罚措施也会有所不同,但总的来说,这些惩罚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司法审判。

除了十罪判罚制度外,唐朝的法律还规定了其他的惩罚措施,如杖刑、徒刑、流放等。

这些惩罚措施都是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和性质来决定的。

同时,唐朝的法律还强调了对罪犯的改造和教育,以避免他们再次犯罪。

总的来说,唐朝的判罚制度是一个全面而有效的法律制度,它不仅确保了公正的司法审判,还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同时,它也为后来的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参考。

浅析唐朝刑讯制度

浅析唐朝刑讯制度

浅析唐朝刑讯制度唐朝刑讯制度是指唐朝时期的司法系统中用于审讯犯罪嫌疑人的一系列设施、方法和规定。

这些刑讯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揭示真相和证据,以便进行公正的审判和制裁。

下面将对唐朝刑讯制度进行浅析。

唐朝刑讯制度在大部分时间里继承了隋朝的刑讯制度。

隋朝时期,在刑讯审讯中施以酷刑是司法部门的一种常见做法。

然而,唐朝在推行刑讯制度时更加注重非暴力手段的运用,并且制订了一系列规定来保护被审讯人的权益。

首先,唐朝刑讯制度强调刑讯审讯必须依法进行。

唐律中有明确的规定,规定了哪些刑讯是合法的,哪些是非法的。

刑讯必须在法庭上进行,并由合法的官员执行。

这种规定保证了刑讯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了滥用刑讯的可能。

其次,唐朝刑讯制度规定了严格的刑讯限制和程序。

刑讯审讯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批准,刑讯方法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唐律阐明了采取刑讯的具体程序,包括审判前必须检查刑具是否完好无损,刑具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被审讯人的身体安全等。

第三,唐朝刑讯制度注重照顾被审讯人的权益和人道主义。

唐律规定,在刑讯中无论使用何种方法,都必须采取适度的力量,不能致命或造成永久伤害。

此外,唐律还规定刑讯不能过度延长,且在审讯过程中必须保证被审讯人的生活和健康。

另外,唐朝刑讯制度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刑讯方法。

除了传统的鞭打、刺探等方式外,唐朝引进了一种叫做“绳索法”的审讯方式。

这种方式是用绳子将被审讯人绑起来,通过调节绳索的松紧来产生疼痛感,以此促使被审讯人说出真相。

绳索法相对较轻刑,被认为是一种较为人道的刑讯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唐朝刑讯制度规定了一系列法律和程序来保护被审讯人的权益,但由于缺乏独立的司法监督机构,刑讯的实施仍容易滥用。

一些官员可能会滥用刑讯手段,导致被审讯人遭受不公正待遇。

因此,尽管唐朝的刑讯制度在当时相对较为进步,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综上所述,唐朝刑讯制度在其中一种程度上是一种进步的司法制度,它注重以法治为基础,保护被审讯人的权益和人道主义。

唐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

唐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

唐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唐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伟大王朝,其法律与刑罚制度在当时具有丰富的特色和影响力。

本文将从唐朝法律的发展背景、法律制度、刑罚类型以及司法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唐朝法律的发展背景唐朝法律的发展离不开历史背景的影响。

首先,唐朝是一个强盛的中央集权国家,法律制度得以得到有效的实行和统一。

其次,唐朝与其他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使法律制度得到丰富的启发和借鉴。

再次,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法律拥有了更高的要求,唐朝法律逐渐完善。

二、唐朝法律制度唐朝法律制度包括了六大法律分类,分别是军事法、刑法、民法、官法、儿童法和户口法。

其中,刑法是较为重要的一项。

刑法包括刑律、赏罚制度以及司法程序等内容。

(一)刑律刑律是唐代刑法的基本法规,主要包括《大唐刑统》和《新刑法疏证》两部分。

《大唐刑统》是世宗李显时期制定的一部较为完整的刑法典,规定了各种罪行所对应的刑罚。

《新刑法疏证》是以《大唐刑统》为基础进行完善和修改的补充法规。

(二)赏罚制度唐朝设立了赏罚制度,赏以鼓励善行,罚以惩治恶行。

赏罚恰当地运用,既能维护社会秩序,又能激发人们的正义感和奉献精神。

(三)司法程序唐朝对于司法程序的要求相对严格,主要包括审案程序、刑狱制度和狱政管理等方面。

审案程序要求严密而公正,审判过程中充分听取证人证词,强调依法定罪,避免随意判决。

刑狱制度主要规定了犯人的拘禁和管教问题。

狱政管理力求公正,避免滥用私刑。

三、唐朝刑罚类型唐朝刑罚严厉而多样。

根据《大唐刑统》的规定,主要罚则包括宫刑、徒刑、杖刑、箠刑、剐刑、钳刑、凌迟等。

不同的罪行对应着不同的刑罚,并有相应的程序和证据要求。

(一)宫刑宫刑是对官员和皇室成员犯罪的特殊刑罚,主要是削夺其官职和财产,或责令其自杀。

(二)徒刑徒刑主要是指逐放流放,将犯人流放到边疆或一些遥远的地方,以充实边防力量或开发边疆资源。

(三)杖刑杖刑是常见的刑罚之一,采用木杖或竹杖进行体罚,根据犯罪轻重和地位不同,杖打的次数和力度也有所不同。

简论《唐律》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简论《唐律》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简论《唐律》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唐律》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包括:(1)区分公罪与私罪。

《唐律》规定官吏因公事而犯罪的为“公罪”;对非因公事而犯罪的为“私罪”。

“公罪”处刑从轻,“私罪”处刑从重。

(2)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

《唐律》把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称为“共犯罪”。

对共犯罪区分首犯与从犯,“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造意是指“倡首先言”的行为,造意者为首犯,随从者是从犯,其罪减首犯一等。

但是,在家庭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在职官共同犯罪中,以长官为首犯。

(3)合并论罪从重。

《唐律》规定凡一人构成两个以上犯罪,实行“以重者论”的原则。

也就是采用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的原则。

即两罪轻重不等,只科重罪,不计轻罪;二罪相等,从一罪处刑。

如一罪先发而且判决,后又发现他罪,若二罪相等,维持原判,若后罪重于前罪,则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4)自首减免刑罚。

《唐律》规定自首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要求赃物要如数偿还。

对于自首不尽或不实者,则按“不实”或“不尽”之罪处刑。

同时规定谋反等重罪,以及诸如伤害、强奸、损坏官文书、官印等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都不能适用“自首原罪”原则。

(5)类推原则。

《唐律》规定,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轻处断。

凡应加重处罚的犯罪,则列举轻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重处断。

(6)老幼废疾减刑。

《唐律》主张对老幼废疾者,分别三种情形实行减免刑罚:1)70岁以上15岁以下以及废疾者,犯流罪以下,收赎。

2)80岁以上10岁以下以及笃疾者,犯反逆、杀人罪应处死刑的上请;盗窃及伤人者,收赎;其余犯罪皆不论。

3)90岁以上7岁以下,虽犯死罪,不加刑。

(7)累犯加重。

对于盗窃、强盗犯罪按累科、累论加重处罚。

《唐律》规定,前后三次犯应处徒刑的罪,不是以其中一个重罪处刑,而是处以上一种刑罚的流刑二千里。

其他犯罪均以此类推。

(8)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

《唐律》中规定了贵族官员的封建等级特权原则,集中表现为议、请、减、赎、当等方面。

唐律中轻重相举原则

唐律中轻重相举原则

唐律中轻重相举原则唐律中的轻重相举原则是指在处理案件时,要根据犯罪的轻重程度来决定刑罚的轻重,以使刑罚更加公正合理。

这一原则在唐律中被广泛运用,在刑事诉讼和量刑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唐律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完整刑法典,在修订和编纂过程中,吸收了前代法律制度的经验教训,并加入了大量的创新和。

唐律中轻重相举原则的确立,使刑罚更加科学合理,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

首先,轻重相举原则要求将犯罪行为划分为几个不同的品级,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刑罚的轻重。

唐律将犯罪划分为八个品级,从轻到重分别是:輕微、微、中下、中等、中上、重、特重和有死罪。

这一划分方式能够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后果,将不同的犯罪进行科学分类,从而更好地进行量刑。

其次,唐律中轻重相举原则要求在量刑时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刑期长度。

唐律明确规定了每个品级的刑期范围,以确保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根据唐律的规定,同一品级的犯罪,情节轻的可以减轻刑罚,情节重的可以加重刑罚,从而实现刑罚的差别性。

此外,唐律中轻重相举原则还要求考虑到犯罪者的主观意图和社会危害程度。

具体而言,唐律规定,对于犯罪主观恶性较轻或者犯罪后悔自新的,可以适当减轻刑罚;对于犯罪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可以适当加重刑罚。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于犯罪者心理状态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合理考量,有利于保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最后,唐律中轻重相举原则还要求在审理案件时要充分听取被告人的申辩意见,并进行充分的证据审查。

唐律规定,审理刑事案件时,要正式立案,进行办案和审案,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

这一规定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益,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

总而言之,唐律中的轻重相举原则在刑罚的决定和量刑中具有重要意义。

它要求将犯罪进行科学分类,并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进行量刑,使刑罚更加公正合理。

同时,它还要求考虑到犯罪者的主观因素和社会危害程度,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唐律中的轻重相举原则为后代刑法的制定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和借鉴。

浅析唐律中的罪刑法定

浅析唐律中的罪刑法定

浅析唐律中的罪刑法定
浅析唐律中的罪刑法定
摘要:罪刑法定是现代刑法典所普遍采用的一项基本原则。

关于我国古代刑法是否存在罪刑法定的争议颇多,本文笔者以唐律中的罪刑法定为切入点发掘出中国古代刑法存在罪刑法定,是我国封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关键词:罪刑法定唐律疏议
罪刑法定是现代西方国家刑法典所普遍采用的一项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最早来源于英国的《自由大宪章》,之后在法国大革命中被明文规定在1789年的《人权宣言》和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中,是刑法文明进步的结晶和标志。

关于罪刑法定作为现代各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这已毫无争论,但是其是否作为我国古代刑法中的基本原则,学界争议颇多。

笔者在拜读了前人的相关成果后,认为中国唐律就存在过罪刑法定,而且被唐以后的历代封建刑法所沿袭,成为封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一、唐律罪刑法定的思想源泉
纵观中国大历史,凡是贯彻罪刑法定比较得力的王朝大都能够长治久安,反之则昙花一现。

因为盛世的出现是和法制的相对健全是分不开的,法制是推动盛世出现的条件,又是盛世的外在标志。

从来没有无法制的盛世,从来没有盛世而法制衰微的现象。

这是因为历代贤君皆熟知以法治国,垂拱而治之道。

但是,皇权的至高无上阻碍了早在西晋就已经成熟的罪刑法定理论的实践,只有在贤明的君主自觉执法时,才能使罪刑法定的真。

论唐代死刑适用制度论文

论唐代死刑适用制度论文

论唐代死刑适用制度论文唐代的法制是中国封建时代法律的最高峰,本文通过对唐律的分析,认为唐律的死刑适用在维护封建统治这一目的的基础上,规定了较为科学和严密的程序,许多地方对今天的司法实践都具有借鉴意义。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唐代死刑适用制度相关论文。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论唐代死刑适用制度全文如下:摘要死刑制度作为人类法律史上历史最为悠久的刑罚的同时,也是最为严酷的,它是对人生命的一种剥夺。

唐代是中国封建时代法律发展的最高峰,死刑制度不论是在适用范围还是适用的程序上都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理论和完整的制度结构。

在保证法律威慑性和维持社会秩序的同时,更加看重刑罚在进行时的文明性。

本文通过对唐代死刑制度的罪名和适用对象以及影响死刑制度的适用观念进行分析,并结合唐代死刑适用制度的相关程序,希望为我国现代刑事立法中死刑制度的存废问题有所借鉴。

引言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长河中,唐代无疑是最鼎盛的时期,而且还是从夏商一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水平最高的朝代。

唐代的法制建设不管是从立法内容上还是立法技术上来看都显示出了相当高的水平,不但是中华法系中的典型代表,在世界法律文化发展历史中也占据极其重要的作用。

死刑制度在唐代刑事制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相对于其他朝代来说,唐代的死刑制度是比较克制和宽缓的,从唐代的适用对象和适用程序上都能体现出唐代的“慎行”思想。

所以,对唐代死刑制度进行研究,不论是在法学史上还是对当今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唐代死刑制度的罪名及适用对象在唐代,关于死刑的法定刑有绞刑和斩刑两种。

根据清末沈家本的统计,唐律中与死刑相关的罪名条款共有232条,其中绞刑有143条,斩刑89条。

下面对唐代死刑的罪名及适用对象进行分析。

1.1谋逆罪及以上重罪在唐代死刑制度的适用中谋逆罪及以上重罪占到了所有罪名的半数,谋逆也就是谋反、谋大逆、谋叛,具体来说是指谋反、谋叛、构逆、图谋不轨等犯罪行为。

唐律与唐朝的刑事司法制度

唐律与唐朝的刑事司法制度

唐律与唐朝的刑事司法制度王立民 摘 要:唐律是唐朝刑事司法制度的体现者、规范者和捍卫者。

唐律的内容体现了刑事司法的主体、参与人、程序、证据、强制措施、法律的适用、刑罚的执行等方面,是唐朝刑事司法制度忠实的体现者。

唐律对唐朝刑事制度的规范比较全面、具体和易操作,为这一制度的适用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唐律通过刑罚手段来惩治违反刑事司法制度的行为,力度比较大。

唐律能与唐朝的刑事司法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主要是因为唐律包含有唐朝刑事司法制度的调整范围,唐初的主流刑事司法思想起了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疏议”起了完善唐朝刑事司法制度内容的作用等。

在唐律与唐朝的刑事司法制度方面,还有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首先,唐朝前、后期刑事司法制度的执行情况大不相同。

其次,后世律典对唐律中的刑事司法制度都有沿革。

最后,唐律中的刑事司法制度与古代东方其他法中的刑事司法制度相比,差别十分明显。

关键词:唐律;唐朝;刑事司法制度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5833(2008)1120168209作者简介:王立民,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上海 200042)一唐律与唐朝的刑事司法制度关系密切,突出表现为它是唐朝刑事司法制度的体现者、规范者和捍卫者。

(一)唐律是唐朝刑事司法制度的体现者唐律体现了唐朝的刑事司法制度。

根据唐律中体现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内容,按照刑事司法制度的体系,其范围包括了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刑事司法主体、参与人、程序、证据、强制措施、法律的适用、刑罚的执行等方面。

有关刑事司法的主体。

唐律体现的刑事司法主体,既有司法机构,也有大量司法官。

司法机构主要是指行使中央审判权的大理寺等。

司法官在唐律中的范围比较广泛,除了涉及到中央和地方行使审判职能的官吏外,还有行使缉捕和囚禁囚犯的官吏、刑罚执行的官吏等。

这些刑事司法主体的职务行为都在唐律的体现之中。

比如,行使刑事审判职能的官吏在审判中,必须依律定罪量刑,不可“出入人罪”;行使囚禁囚犯职能的官吏必须依法向囚犯提供衣食医药;如果他们违犯了相关规定,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①。

论中国古代的重罪制度

论中国古代的重罪制度

论中国古代的重罪制度重罪是指统治者充分利用法律强制力,打击严重危害统治秩序的法律制度。

重罪制度包括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表示某些犯罪的严重程度,标示着某些犯罪是刑法的打击锋芒所指;另一层含义是刑罚适用制度,被纳入重罪范围的罪名,在刑法适用上,有重罪加重的规定和原则。

重罪主要包括十恶、六赃、七杀和奸党。

其中“十恶”在立法技术上表现为对严重犯罪的归纳与概括,内容有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十恶”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但反映出了法律对伦理原则的维系更加充分。

“六赃”是指六种非法获取财物的犯罪,其制度的确定在唐代,随着明、清时期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以及对利用职务之便获取财物行为的加重严惩,六赃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七杀”是指中国古代刑法中其中杀人罪的通称,即谋杀、故杀、劫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

七杀将杀人的主观方面、不同情节、性质和种类加以区分,并将这些都凝结在罪名之中,构成不同的杀人罪。

这七种杀人入罪的划分,对于正确地把握犯罪构成,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同时,由于罪名将罪犯的主客观方面结合在一起,采取根据犯罪行为的自然外观特征进行描述的方法,最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但欠缺内在的科学性。

奸党罪的正式入律是由于明、清之际,中央专制集权强化。

极端的皇权专制,在刑法上表现为严厉打击一切危害皇权的行为,因此视奸党与谋反、谋叛罪相同的重罪,施于最严厉的惩罚。

奸党罪的刑事责任一是本人处斩,并连坐其妻,妻子或流放安置或为奴,没收财产;二是常赦所不原;三是取消人犯八议等法律特权。

中国古代的重罪制度与“礼”息息相关。

比如十恶中的“大不敬”(具体包括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物不如本方等)、“内乱”(具体为间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不孝”等罪名都属于重罪,遵循加重的规定和原则。

从上文的介绍中,我们不难看出,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礼与法并存社会,纲常礼教与封建法律的结合,自西周开始历经几百年的演化、渗透和融合的过程, 至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正式“引礼入法”,再到唐律对“引礼入法”历程的升华,成为礼法合一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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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唐律中重大刑事犯罪的规定作者:田冰蒙萌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0期摘要唐朝法制是中国传统法制的成熟、定型阶段,这一时期的法典以《唐律疏议》为代表,达到了中国古代法制的最高水平。

唐律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典范和中华法系的代表,在中国法制史和世界法制史上都具有很高的地位,是历来研究中国法制史的重点。

本文以重大刑事犯罪为中心,从唐律的刑法原则出发,依据侵害国家法益和侵害个人法益的分类,阐述了其对唐朝和后世的社会影响。

关键词唐律疏议重大刑事犯罪国家法益个人法益作者简介:田冰、蒙萌,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011-02唐律涉及范围之广,影响之深远,一直都是中外法制史学家研究的重点项目。

《唐律疏议》制定的本身,既是一次法律的解释,又是一次法律的制订。

唐代的法律一共有四种形式,《唐六典》中将唐代法律的种类叙述为:“凡文法之名有四,一曰律,二曰令,三曰格,四曰式”。

唐代人称律、令、格、式为“文法”,即制定的成文的法律。

在唐代,各种不同性质与种类的法律已经形成了相互分工的关系。

《唐六典》中解释:“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伪正邪,式以轨物程事。

”其中律是唐代最主要的法律形式,而《唐律疏议》又是唐代律法的集大成之作,代表了唐代法律的主要精神。

从春秋《左传》中记载的,“昏墨贼杀”,到唐律中规定的“十恶”,各类罪名已经逐渐的趋于完善,重大的刑事犯罪也是大同小异,例如在汉朝有专门维护君主专制权利的法律,三国及魏晋南北朝时期有“重罪十条”。

延续至唐代,唐代立法者将其细化为十恶、六杀、六赃、保辜,这些罪名也在《唐律》中多处得到体现。

一、“谋叛”以上的重罪封建社会思想中,皇帝的权利是来源于天命,皇帝作为一国之长,凌驾于各种伦理关系之上,皇权是至高无上的象征,意图挑战和危害皇权,就是“规反天长,悖逆人理”就是“谋反”。

挑战和危害皇权,包括《疏》议说的:“将有逆心,而害于君父者”、“臣下将图逆节,而有无君之心,君位若危,神将安恃。

不敢指斥尊号,故托云:‘社稷’”。

也就是说所谓谋反,包括对皇帝人身安全的直接危害和挑战皇帝国家统治地位的统治权。

滋贺秀三说:意图以暴力手段威胁或攻击天子人身及地位,就是谋反。

通过这种种论述,可见当时对于谋反行为的重视,以及规定的详尽。

大体上《唐律》规定的“谋叛”以上的重罪,包括谋叛,和大不敬等,这些相关的法律规定看起来还是不够具体,所以在实际运用的时候,还是需要运用各种的案例来实现。

在具体的案例中,一些著作将它们分为“妖言型谋反”、“强盗型谋反”、“和个别或地方上的谋反”。

这些划分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在实际的案例中,官员的用语过于简化,甚至比较随意,造成一些解读中的误解而难以统一,所以进行了大致的分类,我也借鉴这些划分方式,进行一些讨论。

首先,这些“谋叛”罪,的犯罪主体一般都是指的庶民,这是一种法律关系,同时也是一种底层阶级与封建皇权的一种关系。

另外,根据各种古典籍的记载,相关利用宗教进行谋反犯罪的占有相当的部分,唐玄宗就曾经多次下诏禁止弥勒教会的相关活动,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唐玄宗时期就发生了好几起与弥勒教会有关的教乱。

还有一些团伙性的强盗则被视为“谋叛”,这些犯罪行为在安史之乱后出现的较多,主要是一些大的强盗集团,实力渐渐增强,在地方形成一个小的势力,逐渐威胁了中央政权而遭到严厉的镇压。

其余的一些杀害朝廷使吏的行为也被认定为谋叛,这主要也是由于其犯罪的对象的性质决定的。

“谋叛”类型的犯罪在封建社会是被视为罪不可赦的犯罪,其实主要原因也是由于其威胁了国家的统治甚至是一个朝代君主的安危,所以我们将它列在重罪之首,目的就是要体现其封建社会律例的封建君主特性。

二、对个人法益的保护唐律对于个人法益的保护也相对全面,主要有杀人罪,伤害罪,诬告罪,强奸罪,买人为奴罪等等。

另外还有,重视对官吏“事后共犯”及“片面共犯”中的主观罪责的追究;事后犯罪知情又不申告的故意犯;以及在特定场合对属于可能知情的人也作为知情共犯处罚。

下面我就针对相约砍杀和一般的谋杀罪名来举例如相约砍杀,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立约而斗,这样的行为,到底应该如何定罪?这种决斗属于个人行为,但是鉴于其发生的法律后果,国家又不能放任不管。

《宋刑统·斗讼律》“斗殴故殴故杀”条引“唐开成元(836)十一月二十一日敕:“中书舍人崔龟从等状,据大理寺申祥,断立贴和同,把剃刀割张楚喉咙后,却自割喉咙不死人张公约。

伏以张公约与张楚素无怨嫌,立帖相杀,今法寺,刑部并无此条。

自今以后,应有和同商量相杀者,请同故杀人例,不在免死之限。

敕旨宜依。

”立帖相杀,唐律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记载,唐文宗年间,有张公约和张楚两人相互决斗,张公约用剃刀杀死张楚以后自己割了喉咙却没有死,后被送到官府公办。

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所以皇帝特别用敕文来规定说,今后再有类似的相约砍杀的人,就都按照故意杀人来定罪,而不在他们约定的免死的限制里。

唐律对于“谋”的认定较为扩大,在一些情形下,即便是一人,也可以被称之为谋,《唐律疏议·贼盗律》“称日年及众谋”条注:“谋状彰明,虽一人同二人之法”。

意思就是,两个人是谋划,当然无异议,但是如果“谋状彰明”就是表现的明显是谋划所谓,那么一个人也应适用于众谋的法律。

沈家本对于区别“故杀”与“谋杀”,认为故杀就是故伤致死;也就是“有意殴人而致死者,非必有意欲杀者也”;反过来说,谋杀就是必定有杀人意图的行为人。

唐律对于谋杀的处罚,是有等级区分的,这些区分看起来与现代刑法颇为相似,现代刑法可以说是一种优秀的继承:预备、已杀、已伤。

《唐律·贼盗律》“谋杀人”条: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刑;已杀者,斩。

从而加功者,绞;不加功者,流三千里。

造意者,虽不行仍为首;雇人杀者,亦同。

加功,就是协助的行为,协助的行为也要被判处绞刑。

疏议约:谓同谋共杀,杀时加功,虽不下手杀人,当时共相拥迫,由其遮遏,逃窜无所,既相因借,始得杀之,如此经营,皆是加功之类,不限多少,并合绞刑。

相较于现代刑法,在当时的社会发展情况下,已经具有相对的科学合理性。

三、有关重大刑事犯罪的法律规定对唐代社会的影响(一)“一准乎礼”维护封建礼法从字面意思来解释“一准乎礼”是指唐律刑律中的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都以礼为衡量标准。

礼一直是封建社会所崇尚的精神,体现在法律与道德的诸多方面。

清朝著名学者纪昀说:“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

宋世多采用之,元时断狱,亦每引为据。

”在立法的内容上将礼教与法律融为一体,已达到确认社会的等级界线,维护封建统治阶级内部的稳固,并且达到维护封建经济的基础的作用。

封建社会,礼法制度,严格的等级制度是不可替代的,至高无上的,在法律的规定下也会产生一些封建特权,特权适用以“亲亲”、“尊尊”为指导原则,地位愈尊贵特权愈大,皇帝最尊贵,他本人不可能有犯罪和刑罚,同时他的所有亲属都可以免除死罪,而被列入八议之首的所谓的“议亲”。

另外,刑罚等级特权同宗法原则相结合,就是说在宗法制的支配下,享受特权的不仅限于封建官吏本人,而是有前三等特权官吏的期亲都能享受比官吏本人低一级的优待特权。

这些规定在唐代社会产生不小的影响,民众得不到公正的法律待遇,必然会产生民怨,但是这并不是唐代社会的自身问题,而是整个封建社会的体制问题,不能仅仅说是唐代的特点,只能说是在唐代发展的比较鼎盛,对整个唐代以及后世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二)平允的刑罚保障经济发展众所周知,一个朝代的法律对于一个朝代的影响是深远的,有些甚至是当朝君主都认识不到的影响,严厉的刑罚,苛刻的制度,压制了下层的贫苦百姓,不公平的待遇让小官吏们愤愤不平,社会问题积攒,埋下了暴乱的种子。

唐朝在经历了隋朝这样一个短暂的兴衰之后,得到了丰富的教训,历代法学家在评论唐律中关于重大刑事犯罪的量刑时,都指出了“唐律较其脱胎而出的隋律宽平”,也就是说,唐律在对于重大的刑事犯罪上,表现出了“平允”。

不过,唐律中的刑罚所谓的“仁,折中,繁简得中”也并没有如封建法学家所形容的多一点嫌肥,少一点又瘦的地步,只是相较于历朝历代的法律,有其相对宽平精当的一面。

根据史料记载,唐高祖以宽大反对隋代的酷刑,李渊自太原起事时就有“布宽大之令”其令,宽大就是针对隋朝的严厉的刑罚而言的,平定京城后,约法十二条,除了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外,其余都可赦。

称帝后,更是在开皇律中规定,“尽削大业所用繁琐之法”。

例如:隋朝流刑的发配者,一千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如是“居作者”,也三流俱役三年。

而到了唐朝,起点都是加远一千里,但是在居作的苦役上则是大大减轻,三流都只是俱役一年,而且取消了各等的流刑加杖刑。

这样的宽大政策,在唐太宗的时候也有所体现,唐太宗时期,在《贞观律》订立后,唐代刑罚又在隋代及《武德律》基础上进一步被减轻,例如谋反叛逆的缘坐,按照之前的规定,兄弟都要被绞死,唐太宗针对这一规定,将其改为与祖孙缘坐一样,没官为奴;唐高祖时期的以代绞的五十条斩右趾改为“加役流”;规定属最轻的笞刑不得击打背部。

审录制度也实行宽缓的制度,把隋朝原有的死刑执行前的“三复奏”制度改为地方普遍的“三复奏”而京都实行刑前五复奏,并且纠正法官出入人罪责任的追究上,一度“失入则无辜,失出则或大罪”的重刑倾向。

这些定罪量刑的逐渐变化,体现着唐代历届统治者统治政策的变化,宽以治世,一直是历代统治者的追求,也是他们鼓吹的政治理念,真正能够得到合理运用和货真价实的实现的,恐怕不多见。

唐代的盛世局面以及经济政治文明的高度繁荣,与这些政治理念是分不开的;人们的创新精神、创作源泉以及社会的发展与这些政策也是密不可分的。

明君以仁德治天下,而天下太平。

盛世之时,国运亨通,兴旺发达,唐朝声名远播,现在在世界各地,还有唐人街,唐装盛行。

宋代和清代对于唐朝法律,也是引用颇多,使其得到了很好的延续和发展。

唐律不仅为唐朝维护封建统治和安定社会提供了法律保证,而且对后世封建立法和东亚各国立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倡导依法治国并且主张以德治国的今天,借鉴唐律中关于重大刑事犯罪的规定对于我国的刑法建设尤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注释:唐六典·刑部郎中员外郎.钱大群.唐律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00.高明士.从人世间到幽冥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第三章.第五章.律令研究汇编.译注和日本律令·五唐律疏议译注篇一东京堂.高明士,陈登武.从人世间到幽冥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第五章徐道邻.唐律通论.台湾:中华书局出.1966.宋刑统·斗讼律.刘俊文.中华传世法典:唐律疏议.法律出版社.1999.1.杨廷福.唐律初探.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5.钱大群.唐律与唐代法律体系研究.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9.壮为斯.唐律疏议引得.文汉出版社.出版信息不详.参考文献:[3]李林甫.唐六典·刑部郎中员外郎.[5]房玄龄.晋书·刑法志.北京:北京中华书局.1998.[6]秦汉盗律考.[7]刘昫.旧唐书·苏良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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