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2014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指导第二章第一节
法律顾问《经济民商法律》章节辅导第二章2-公司法律顾问考试.doc
2014法律顾问《经济民商法律》章节辅导第二章2-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企业法律顾问栏目整理了: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与民商法律》章节辅导,望给备考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的考生带来帮助!查看汇总:2014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章节辅导汇总第二章物权法第二节所有权一、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2)所有权是自物权。
(3)所有权有恒久性。
(4)所有权最能体现物权的绝对排他性。
(二)所有权的内容主要有:①占有权能;②使用权能;③收益权能;④处分权能;⑤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
(三)所有权的意义(1)所有权是一切政治权利的基础。
(2)所有权是其他一切财产制度的基础。
二、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1.概念与特征国家所有权,是指以国家的名义享有的所有权。
我国的国家所有权的特征如下:①主体的唯一性和统一性;②客体的广泛性;③取得方式的特殊性。
2.国家所有权的行使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3.物权法中的征收制度征收的条件。
第一,征收应该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二,征收需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第三,征收的客体仅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二)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集体所有权的特征是:①主体的多元性;②客体的相对广泛性;③行使主体和方式的多样性。
(三)私人所有权三、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一)所有权的取得1.非依法律行为而取得①先占;②生产劳动;③收取孳息;④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情形;⑤继承;⑥拾得;⑦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应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出让人须为无处分权人。
第二,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
第三,受让财产是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取得的。
第四,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预测-民
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二节民事主体一、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包括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18 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 周岁以上不满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只能从事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应的民事活动的人,包括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后独立进行。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从事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资格的人,包括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其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他的监护人。
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代理被监护人从事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他人不得以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二)自然人的住所公民以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三)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监护人。
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精品201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与民商》笔记第一章
201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与民商》笔记第一章以下是老师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与民商》笔记第一章的文章,希望大家能够喜欢!第六节诉讼时效与期间一、民事时效的概念和类型民事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时效的类型依时效的事实状态要素和法律效果要素的不同,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间,即可取得该项财产权利的时效。
消灭时效消灭时效,即诉讼时效,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
二、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示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诉讼时效的效力1. 诉讼时效的效力不及于起诉权;2. 诉讼时效完成后发生胜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3. 领受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客体,即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指哪些权利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我国诉讼时效的客体仅限于请求权,但并非适用于一切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所有权确认请求权,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等,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于法定存续期间届满而当然消灭的期间。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均系因一定期间经过不行使权利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但两者存在着如下差别:1. 立法精神不同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维护新的社会经济秩序;除斥期间的目的在于维护原有的事实状态。
2. 客体不同诉讼时效制度主要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制度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3. 期间的弹性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
4. 始期不同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时起计算;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时起计算。
5. 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后,消灭的是胜诉权,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本身。
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法知识点归纳考点总结打印版口袋书
1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法知识点归纳考点总结打印版口袋书第一章 民法通则第一节 民法概述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于财产流转关系)和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第二节 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在我国,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法律依行为能力赋予的状况将自然人分为以下三类:1、监护人的设立(1)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立①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当然法定监护人;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担任监护人;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
(自愿监护人);④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在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必须先指定后裁决);⑤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立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这里是有顺序的)。
这里面的其他近亲属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2、监护人的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4)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并承担责任。
提示:“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是指监护人确是为了被监护的利益,不得擅自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例题:甲是童星(8周岁),片酬很多,他的父亲经他同意,将10万元赠送给他的叔叔丙,问这个赠与行为的效力如何?( ) A.有效 B.无效 C.效力未定 D.可撤销。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第1章知识点:民法通则.doc
2014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第一章知识点:民法通则第一章民法通则第一节民法概述第一、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术语,是人类对法律体系,尤其是部门法学科认识的产物。
在法律体系中,民法属于实体部门法,是与刑法、行政法并列的、仅次于宪法的实体部门法。
与这些实体部门法相对应的是程序法。
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
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当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据此,可将民法定义为: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二、民法的含义(一)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形式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这是按一定逻辑顺序编纂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实质上的民法,是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民法典以及各种民事单行法。
我国目前尚未完成民法典的制定,民法制定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各种单行法律的形式公布。
(二)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三)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
在法制,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概括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有准民法典的性质。
在2002年12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民法典草案被列入正式议程进行审议。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精品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民商法律辅导
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民商法律辅导一、证券法概述二、证券发行1.证券发行的概念2.证券发行的原则3.证券发行的核准机构4.证券发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5.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6.保荐人制度发行申请人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7.公司公开发行股票(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募集资金的使用。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4)股票的溢价发行。
8.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证券法》规定了限制条件,有以下法定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试大纲
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试大纲第一章民法通则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二、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民事主体一、自然人二、法人三、合伙企业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要件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三、无效民事行为四、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四节代理一、代理概述二、代理的分类三、代理权四、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第五节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一、民事权利二、民事责任第六节诉讼时效与期间一、诉讼时效二、期限第二章物权法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二、物权法基本制度第二节所有权一、所有权概述二、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三、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五、相邻关系六、共有第五节占有一、占有的概念、意义以及适用规则二、占有类型以及保护规则第三章担保法第一节担保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一、担保的概念与特征二、担保方式及其种类三、担保的设立及其后果四、担保的效力五、反担保第二节保证一、保证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二、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三、保证的效力四、保证责任第三节定金一、定金概述二、定金的设立及其效力第四章合同法总则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合同的分类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当事人二、合同的内容三、合同的形式四、合同订立的程序五、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六、缔约过失责任第五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合同的变更二、合同的转让第六节合同的终止一、合同终止的概念二、合同终止的原因第七节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三、违约责任的形式四、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第五章合同法分则第一节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买卖合同的效力三、买卖合同的风险承担第二节借款合同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借款合同的效力第三节租赁合同一、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租赁合同的期限和解除三、租赁合同的效力第四节融资租赁合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五节承揽合同一、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承揽合同的种类三、承揽合同的效力第六节建设工程合同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三、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第九节委托合同一、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委托合同的效力三、委托与代理四、委托合同的终止第十节其他合同一、供用电合同二、赠与合同三、保管合同四、仓储合同五、行纪合同六、居间合同第六章侵权责任法第一节侵权责任概述一、侵权行为概述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三、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四、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二节共同侵权责任一、共同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二、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责任三、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责任四、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第三节特殊侵权责任一、产品责任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三、医疗损害责任四、环境污染责任五、高度危险责任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七、物件损害责任第四节侵权责任的承担一、侵权责任方式二、侵权损害赔偿三、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第七章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一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概述一、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第二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概述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权利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义务第三节国家出资企业一、国家出资企业概述二、国家出资企业的权利三、国家出资企业的义务第七节国有资产监督与法律责任一、国有资产监督二、法律责任第八章金融法第一节证券法一、证券法概述二、证券发行三、证券交易四、上市公司收购五、证券机构六、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第二节银行法一、中国人民银行法二、商业银行法三、银行监督管理法四、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五、贷款通则第三节信托法一、信托的概念和种类二、信托当事人三、信托财产四、信托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五、公益信托第四节票据法一、票据概述二、汇票二、本票四、支票第五节保险法一、保险与保险法二、保险合同三、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四、保险业和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六节外汇管理与期货交易管理法律制度一、外汇管理法律制度二、期货交易管理法律制度第九章市场规制法第一节反垄断法一、反垄断法概述二、反垄断机构设置三、垄断协议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五、经营者集中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七、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八、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九、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第四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二、消费者的权利三、经营者的义务四、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五、消费者组织六、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七、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第五节招标投标法一、招标投标法概述二、招标二、投标四、开标、评标与中标五、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法律责任第十章税法第一节税法概述一、税收与税法的概念二、税法构成要素三、纳税人的权利第二节企业所得税法一、纳税人与征税对象二、税率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四、应纳税额的计算五、税收优惠六、纳税申报与征收管理第三节个人所得税法一、纳税主体二、征税对象三、计税依据四、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五、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第五节企业涉及的其他主要税法一、消费税法二、营业税法三、关税法第六节税收征收管理法一、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二、税收管理三、税款征收四、税务检查五、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六、税务争议的处理。
精品2014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章节真题第二章
2014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章节真题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章节真题:第二章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2008,6)甲和乙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一套藏书卖给乙。
但双方又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甲借阅该套书1个月。
乙取得该套书所有权的交付方式是( )。
A.占有改定B.直接交付C.简易交付D.指示交付【真题解析】本题的考点是动产交付的方式。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7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占有改定。
正确答案是A。
【答案】A2.(2008,7)甲公司以其生产设备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l00万元。
抵押期间,甲公司将该设备卖给丙公司,并告知丙公司该设备已经抵押。
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只要甲公司提供相当的担保而不损害乙银行的利益,即使未经乙银行同意,甲公司也可以转让该设备B.甲公司只要通知乙银行,即可转让该设备C.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D.若经乙银行同意,并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向乙银行偿付借款,则甲公司可以转让该设备【真题解析】本题的考点是在抵押权中抵押财产的转让问题。
依据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转让人帮助其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第l93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所以说正确答案是D。
【答案】D3.(2008,8)甲、乙、丙各出资2万元共同购买一辆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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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指导第
二章第一节
第一节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概述
(一)物的种类
1、动产与不动产
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动产让与不要求书面形式,只要交付即生效;不动产的让与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必须登记才
生效。
涉及不动产的诉讼实行地域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
2、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义务人仍
应交付同类物。
3、主物与从物
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4、原物与孳息
孳息的归属: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二)物权的类型★★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与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亦称限制物权。
它是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由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即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他物权与所有权一样,具有直接支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性质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二者的区别:用益物权一定是在“不动产”上成立的物权;而担保物权则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
用益物权除地役权以外,均为主物权;而担保物权则都是从物权,即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