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及解决机制
论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防范对策
论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防范对策作者:谭明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1期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刑事冤假错案层出不穷,对当事人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也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应。
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包括刑事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错误的鉴定结论导致的,司法人员的刑事司法理念的缺乏、审判程序易受外来因素的影响等等。
针对以上导致冤假错案的原因,提出防范冤假错案的对策,即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加强程序公正与监督、保证审判的公正性与独立性、加大责任追究机制等等。
关键词刑事冤假错案刑讯逼供刑事司法理念程序公正责任追究作者简介:谭明星,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二年级,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116-02一、冤假错案的内涵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第二条规定,错案是指检察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过程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虽然没有明确错案的概念,但是在 1998 年 9 月 3 日公布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二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以上是我国法律对错案的一个界定,但并没有对冤假错案的概念予以明确。
本人认为,冤假错案就是由于刑事侦查或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错误证据或审判中的错误导致的对案件事实认识不清,从而对案件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判决而使无辜的行为人受到刑事处罚的错案。
二、刑事冤假错案的原因分析(一)刑事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刑事侦查真的刑讯逼供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
刑讯逼供发生在刑事侦查阶段,即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讯的方式逼取嫌疑人口供,以便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引言:刑事冤假错案是指由于司法机关的失误、不当行为或犯罪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无辜的人被错误判决或无辜被冤枉。
这些冤假错案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和法治;因此,研究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预防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成因分析:1.司法考验不足:一些司法机关成员缺乏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观念,无法正确鉴别证据材料的真伪和客观性。
2.侦查工作不规范:侦查人员不严谨地收集证据,甚至出现拷问、威逼等行为,以获取虚假证词。
3.证据保全不完善:一些司法机关在保全证据时存在过失,导致证据被篡改、破坏或丢失。
4.证据审查不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未认真审查,导致证据未能得到充分呈现,产生错案。
5.律师辩护不力:一些律师在审判过程中缺乏正确的辩护策略,无法保护被告方的权益。
二、预防机制探究:1.提高司法机关职业素质:建立健全司法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人员选拔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水平。
2.优化侦查工作流程:提升侦查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侦查工作的标准化程度,确保证据获取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3.加强证据保全措施:加大对证据保全工作的监督力度,建立完善的证据系统,确保证据得到安全保管。
4.完善审判制度:建立科学公正的审判制度,加强审判人员的法律综合素质培养,提高对证据的审查能力。
5.强化律师辩护权益保护:督促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提高辩护质量,为被告方提供充分的辩护。
三、案例分析:1.清白典型案例:XXX案是中国历史上的一起冤案,被告人在初审时被判无期徒刑,经过多年的申诉,最终证明其清白。
2.案件重审案例:XXX案件在被告人多次上诉无果后,因新证据浮现,经过重新审判,被告人终获得了无罪判决。
结论:为预防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和各界人士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与透明。
司法机关要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观念,规范办案流程,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毕业论文:论我国当代刑事冤案的形成原因及预防对策1
中文题目论我国当代刑事冤案的形成原因及预防对策学校名称:广播电视大学指导教师:学生姓名:学号:专业:法学专业入学时间: 2010年9月论文提纲一、刑事冤案产生的危害(一)直接危害(二)间接危害二、造成刑事冤案的原因分析(一)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是造成刑事冤案的罪魁祸首(二)执法主体的观念和素质问题是刑事冤案发生的主要原因(三)民众的法制观念淡薄是造成刑事冤案的重要原因(四)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是造成刑事冤案的客观原因1、我国一直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2、我国一直不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3、其他许多相关制度的缺失三、预防和减少刑事冤案的几点对策(一)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加大对刑讯逼供的监督、查处力度(二)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法治意识(三)开展教育培训, 提高办案人员素质(四)完善相关立法及制度1、完善无罪推定原则2、完善证人出庭制度3、完善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论我国当代刑事冤案的形成原因及预防对策【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新闻媒体陆续曝光了好几起影响较大的刑事冤案,如云南民警杜培武“故意杀人”案、湖北佘祥林“杀妻”案、河北聂树斌“强奸杀人”案、河南农民胥敬祥“抢劫”案等等。
这些刑事冤案的发生,不仅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在社会上造成了广泛而恶劣的影响。
尤其是去年的赵作海案,再一次把公众和法学界的专家们对于刑事冤案的讨论引向深入。
刑事冤案频繁发生的原因何在?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刑事冤案的发生?各界观点不一。
本文试图从以赵作海案为主的典型性冤案出发,对刑事冤案所产生的危害及其频繁发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富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希望能够有效地预防、减少和避免刑事冤案的发生,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关键词】赵作海案;刑事冤案;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近些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相继出现了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聂树斌案、孙万刚案等刑事冤案,它们使得许多无辜的人受到刑事追究,而有罪的人却逍遥法外。
论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防范建议
由于司法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和判断存在错误,或者对案件 事实的认定存在主观性和片面性,导致案件被错误处理。
司法机关不当行为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如滥用职 权、隐瞒证据、误导法官等,导致案件存在重大错误。
技术手段限制
在办案过程中,由于技术手段的限制和局限性,可能存在 证据无法得到充分验证或者无法发现关键证据的情况,从 而造成冤假错案。
对涉案人员的身心健康和人身 自由造成长期的负面影响,甚 至可能导致终身无法弥补的伤 害。
对整个社会的公正和稳定造成 负面影响,导致公众对司法制 度的信任下降,对社会安全感 的降低。
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分类
证据不足
由于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证据不足或者缺乏可靠的证 据支持,导致案件无法得到正确的认定和处理,从而造成 冤假错案。
研究意义
通过对刑事冤假错案成因的研究,为防范和减少冤假错案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导 ,推动司法公正和社会进步。
研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和方法
研究目的
通过对刑事冤假错案成因的分析,提出针对性的防范建议, 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研究方法
采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专家访谈法等多种研究方法 ,对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 建议。
缺乏科学证据支持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缺乏科学证据支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原因之一。例如,在某些涉及 DNA证据的案件中,如果没有足够的DNA证据支持,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
主观原因
01
办案人员的素质不高
办案人员的素质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因素之一。一些办案人员可能缺
乏专业知识、经验或责任心,导致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识不准确或不
以刑诉三大原则为视角探讨我国刑事冤案的成因及其预防措施
在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中,被告人有权拒绝陈述即享有沉默权。但很显然的是我国的绝大多数的被告人未认识到自己拥有这项权利。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识淡薄,缺少最起码的自我保护和防卫意识。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的缺乏同样影响着案件的发展,在赵作海案中,村民怀疑所发现的无头、无四肢的男尸是失踪的赵振晌,遂向柘城县公安机关报案。又因为赵作海和赵振晌之间曾经有过矛盾,于是怀疑赵作海是凶手。现在舆论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一旦真理只是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中,也即舆论乃假时又该怎么办呢。
预防和减少刑事冤案的几点对策
从实践情况来看,刑事冤案大多数是由于偶然事件而被揭发,最典型的是真凶重现和死者“复活”这两种情形。尽管国家给予受害人赔偿,但是冤案仍旧频繁出现,让人们产生对司法对法律的怀疑。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防止冤案发生,应当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加大对刑讯逼供的监督、查处力度,开展教育培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完善相关立法及制度,以有效地减少、避免刑事冤案的发生。?
都说存在即合理,我国的刑讯逼供存在也有其特殊性。侦查机关在审问过程如果借助刑讯获得重要口供使得案件破解,那么不论是警民还是上下级都是一件皆大欢喜的事情,又怎么会来事后追究施刑者的法律责任呢。而施刑者又是有着执法者的身份来庇护着,有着这个天然的保护伞,又怎么会有所顾忌呢。中国自古以来便有着刑讯逼供的历史了,这也是一种文化遗留下来的问题吧。
完善相关立法及制度?
刑事冤案在任何一个时代都不可能完全消除,我们能做的就是尽量地完善相关立法及制度。完善相关立法及制度,推进司法改革,促进人权保护,既是历史的选择,也是当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如完善无罪推定原则。
综上所述,刑事冤案导致认为司法不公的人不只是被冤枉的人,还包括该被冤枉人的家人、其家族的人、其村子里的人,甚至社会上知道这起冤案的人。总而言之,刑事冤案一旦发生就会带来不可估量的危害。为有效地避免和减少刑事冤案的再次发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我们应该吸取教训,努力建立一个更科学、更完善的刑事诉讼体制。
刑讯逼供危害-成因及遏制对策
刑讯逼供危害\成因及遏制对策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禁止采用刑讯逼供非法获取口供的手段。
然而 ,在司法实践中 ,这一行为却屡禁不止。
本文简述刑讯逼供的危害,探析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最后提出遏制刑讯逼供这颗毒瘤对策。
关键词:刑讯逼供;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9-00-01一、刑讯逼供的危害(一)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的人身自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限制或剥夺,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亦不例外。
我国不仅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采用刑讯逼供这种野蛮的取证方式,而且刑法第247条更将刑讯逼供规定为犯罪,予以严厉打击。
(二)损害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文明执法,文明办案,是公安司法人员的起码职业道德。
刑讯逼供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触犯了国家的法律,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破坏了国家的法治形象。
”[1]司法机关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刑讯逼供则会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所代表的公正执法的形象。
(三)容易酿成刑事错案刑讯逼供,是导致错案、冤案的重要原因。
实践中,有的嫌疑人因刑讯不堪忍受,被迫承认了自己没犯的罪行,结果造成错案、冤案。
(四)真正的罪犯不能得到法律的惩治刑讯逼供无罪者受到了刑讯的折磨,要么违心的承认自己犯罪,而接受其不应该承担的惩罚,要么在饱受刑讯的折磨后,被宣布无罪,却使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得不到惩罚。
二、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一)刑讯逼供的主观原因1、部分办案人员法制观念淡薄。
一些办案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缺乏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意识。
在这些办案人员看来,只要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犯罪,能够最终将案件侦破就行,至于刑讯逼供这种手段合不合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不应该保护,则无足轻重;2、片面重视口供的旧观念根深蒂固。
长期形成的重口供的旧观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司法实践中,有的侦查人员有了问题不深入调查,不到案发现场寻找证据,而是沉溺于讯问犯罪嫌疑人以获取口供。
浅谈刑事错案防范机制构建--以检察监督为视角
浅谈刑事错案防范机制构建--以检察监督为视角汪新利;颜艳飞【摘要】近年来,一些刑事错案频频被媒体披露,如湖北佘祥林杀妻案、河南赵作海杀人案、云南杜培武杀人案,还有去年引发热议的浙江张辉、张高平叔侄奸杀冤案等等,都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将司法公信力一次次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正性,不仅给受害人及其家人带来了灭顶之灾,而且还放纵了真正的罪犯,其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而这种危害性要求我们必须构建刑事错案防范机制,本文以强化检察监督为视角,就构建该机制提几点建议。
【期刊名称】《湖北科技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00)011【总页数】2页(P50-51)【关键词】错案概念;成因;防范机制构建【作者】汪新利;颜艳飞【作者单位】临沂市郯城县检察院,山东临沂 276100;临沂市郯城县检察院,山东临沂 2761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2一、刑事错案的概念自古以来,“天下太平、天下无冤”是司法的一种理想状态。
刑事错案,既可以表现为冤案,又可以表现为假案,或者既是冤案又是假案。
在理论界,专家学者对于刑事错案的定义见解并不一致。
在中国近几十年的司法实践中,刑事错案的这一概念是根据1998 年7 月17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进行界定,《条例》对于检察工作中“错案”的范围、标准、法律后果、具体的文字说明以及追究程序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检察工作中的“错案”一般是指“检察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时故意或者因个人重大过失而造成认定事实或者法律采用有错误的案件,或者是在办理案件中违反相关的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错误的案件”。
回到刑事诉讼格局中,所谓的“错案”,我们认为应当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办案人员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实体法律上存在错误,而在造成这种错误时存在着故意或者重大的过失;二是办案人员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因为个人原因而造成了案件处理结果的错误。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摘要: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非法获取证据的手段而被法律明令禁止。
刑讯逼供不仅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刑讯逼供也使得执法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权威受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秩序。
本文通过了解刑讯逼供的概念及特征,明确刑讯逼供的危害,剖析典型刑讯逼供的案例,对刑讯逼供的原因及预防对策进行深入探讨,希望建立有效机制杜绝刑讯逼供的的发生。
关键词:刑讯逼供;案例;成因;对策目录一、引言 (1)二、刑讯逼供的概念及特征 (1)(一)刑讯逼供的概念 (1)(二)刑讯逼供的特征 (1)三、刑讯逼供的危害 (2)(一)极易造成冤假错案 (2)(二)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 (2)(三)破坏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 (2)(四)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 (3)(五)造成对执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 (3)四、聂树斌案件分析 (3)(一)事件经过 (3)(二)裁判结果 (4)(三)案情分析 (4)1、刑讯逼供,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 (4)2、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 (5)3、司法不够独立 (5)五、刑讯逼供的原因分析 (5)(一)现行诉讼制度不健全 (5)1、尚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 .. 52、我国法律没有确认沉默权 (6)3、侦查监督相对薄弱 (6)(二)惩处力度不够 (6)(三)刑侦技术手段落后 (6)(四)部分办案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低 (7)六、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 (7)(一)加强立法,完善刑事诉讼机制 (7)1、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7)2、增强讯问程序的透明度 (8)3、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8)4、加大对刑讯逼供查处力度 (8)(二)提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 (9)(三)积极探索对司法体制的改革 (9)(四)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9)七、结语 (10)参考文献 (11)一、引言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和新闻监督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刑讯逼供案件从幕后走到了台前。
刑事“冤假错案”成因浅析
刑事“冤假错案”成因浅析刑事“冤假错案”的频发严重地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起人民大众对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的重大质疑,浪费司法资源,影响了中国法治建设进程,摧毁了公众的法治中国梦。
为加强对人权的进一步保障,提升司法公信力,重树司法公正的权威也成为当前司法改革背景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法制化不断加速的进程中,法学界对刑事“冤假错案”的预防机制研究也渐进增多,本文从我国“冤假错案”的成因入手并参考了国外的相关规则进行探索分析。
标签:“冤假错案”;米兰达规则;刑事2016年11月30日对“聂树斌案”判决书的做出,“沉冤昭雪”的同时,“死刑错案”又深深地刺痛着人们的神经,巨大地挑战了我国的司法公正。
以往的“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媒体有过深度报道,公众广泛关注,一次次地触碰社会公众的心理承受底线,一次次地挑战法律的权威与正义。
这类“冤假错案”的产生,不仅严重侵犯无辜被追诉人的人身合法权益,而且某种程度上讲是在放纵真正实施违法行为的犯罪者,使其逍遥法外,继续侵犯潜在受害者的人权,不断地危害社会。
重新审视近期被纠正的“冤假错案”,呈现出与以往错案的不同特点。
像上面提到的“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被司法纠正,基本上是因出现了“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而近期错案的纠正并未出现此闹剧,比如说“聂树斌案”,其判决书上明确写明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未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能认定聂树斌有罪。
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应当改判聂树斌无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①这是案件存疑,重新审理,最终进行了改判。
这也正是我国司法的进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一级大法官沈德咏早在2013年5月人民法院报撰文提出“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刑事冤错案件的成因分析
法律理解错误
法律条文理解不准确,导致适 用错误
法律解释存在争议,导致适用 错误
法律适用标准不明确,导致适 用错误
法律适用程序不规范,导致适 用错误
法律适用不当
法律理解错误: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准确,导致适用错误 法律适用错误: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不准确,导致适用错误 法律适用冲突:不同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导致适用错误 法律适用滞后:法律规定滞后于社会发展,导致适用错误
社会舆论压力
媒体炒作:过度 渲染案件细节, 引发公众关注
网络舆论:社交 媒体上的言论和 观点,影响公众 认知
公众压力:公众 对案件的关注和 期待,影响司法 公正
司法压力:司法 机关受到舆论压 力,影响案件处 理
媒体炒作干扰
媒体过度渲染案件细节,误导公众认知 媒体对案件的报道缺乏客观性,导致公众产生偏见 媒体对案件的报道过于片面,导致公众无法全面了解案件真相 媒体对案件的报道过于频繁,导致公众产生疲劳感,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判断
添加 标题
认知偏差:当事人的认知偏差可能会导致 其对案件事实的理解和描述出现偏差,从 而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添加 标题
情绪波动:当事人的情绪波动可能会影响 其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描述,导致其陈述 出现偏差。
添加 标题
心理防御机制:当事人在面对刑事指控时, 可能会启动心理防御机制,如否认、合理 化、投射等,从而影响其陈述的真实性。
证据保管不当,可能导致证据 丢失或损坏
证据审查不严格
证据收集不规范: 证据来源不明确, 证据真实性存疑
证据审查不严格: 对证据的审查不够 细致,容易遗漏重 要信息
证据使用不规范: 证据使用不当,可 能导致冤错案件的 发生
证据保存不规范: 证据保存不当,可 能导致证据丢失或 损坏,影响案件审 理
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预防
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预防翻开历史我们会发现,冤假错案一直都像幽灵一样动摇着着司法的权威,冤假错案的原因五花八门,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从中抽象出最本质、最核心、最重要的原因,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设计良好的制度解决这些问题。
一、冤假错案形成原因探究(一)办案人员素质偏低,责任心不强公检法三机关尽管职责不同,但三机关对错案的发生都有责。
侦查阶段是找出证据,查明事实的重要阶段,这一阶段的侦查人员行为违法、草率与否直接决定了整件案件是否会成为冤假错案。
作为专门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证据不足时应该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可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过度依赖侦查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把关不严、审查不细,为冤假错案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除此之外,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差,缺乏办案经验,而这些审判人员的能力直接决定了案件的破案率。
(二)伪证假证过度重视口供证据,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一大原因。
有调查表明在七种证据中,最容易直接导致错案的两种言词证据是口供和证人证言,一旦犯罪嫌疑人、证人做出了错误供述,就会误导侦查人员,使他们在调查取证的道路上离事实真相越来越远。
而当真相难以澄清时,一些容易疏忽的办案人员难免采取一些非法的措施来获取证据。
(三)刑讯逼供尽管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刑讯逼供作了相关的处理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但在实践中,刑讯者在刑讯时却无所顾忌。
究其原因有两个:一是刑讯逼供通常是隐蔽进行的,不容易为逼供以外的人所知晓,这样不仅刑讯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刑讯所得的证据也不会被排除。
二是刑讯逼供的收益要远远大于风险,尽管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公、检、法三机关应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但检察机关几乎不可能主动追诉刑讯逼供行为。
(四)有罪推定从理论上讲,被捕后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仍然只是犯罪嫌疑人而非犯人,然而在实践办案中,办案人员往往形成了肯定其有罪的思维模式,更有甚者通过在讯问进行不顺利时,怀着对犯罪嫌疑人的痛恨和犯罪分子不打不招的心态,实施刑讯。
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分析
从赵作海案看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预防
从赵作海案看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预防摘要2010年5月8日,河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立即释放。
该案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再次让司法正义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也掀起了新一轮刑事错案研究探讨。
而该案与五年前的余祥林冤案如出一辙,两起雷同的冤案绝非巧合。
笔者就赵作海案为代表的典型冤案进行分析,探究冤案产生的规律,并对预防冤案的产生提一些对策。
关键词刑事;错案;成因;对策刑事错案是近年来我国社会领域中一个沉重的话题,而冤案的昭雪却是由偶然因素所导致的。
究其原因,无非有二:一类是真凶出现,如杜培武杀人案、聂树斌杀人案、李久明杀人案等;一类是“死者复活”,如佘祥林杀人案、滕兴善杀人案以及最近出现的赵作海杀人案都是此类。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这些冤案的发生,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痛定思痛,我们必须理性地指出,刑事错案带给司法的影响是双重的。
它一方面必然会损害司法尊严和公信力,另一方面也为改革司法体制提供了标本和契机。
只有找到问题的根源并加以改善,刑事错案才能产生对司法改革的积极意义。
下文通过对刑事错案的成因分析,探究冤案产生的规律,并对预防刑事错案的对策进行一些思考。
一、刑事错案的判定标准刑事错案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然而对于错案的判定标准在刑法理论界存在分歧。
传统观点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凡是裁判所以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或者法律适用错误的,都是错案。
除此以外,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刑事错案的概念表述还有如下几种:第一种是“客观说”。
这种观点强调某一案件是否属于错案,关键要看案件的处理结果情况。
认为司法机关最终作无罪处理或者进行刑事赔偿即为错案。
第二种是“主观说”。
即是司法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标准,强调对司法人员的监控。
第三种是“主客观统一说”。
即认为刑事错案的界定应当坚持法律标准、客观标准、主观标准相互统一。
这种三种观点均有一定的片面性。
笔者认为,刑事错案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管机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案件的基本证据采信错误、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或者法律适用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诉讼程序而导致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监管活动的裁判、决定或者措施发生错误,或者其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并造成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后果的案件。
刑事错案成因及对策分析
2 刑 事证据 制度 问题 , . 非法 证据 难 以排 除 。 法证据 即违 反 案 , 是侦 查案 件之 捷 径 。当然过 分 依赖 口供 , 至采 用 非法方 非 这 甚
法定 程序 所取得 之证 据, 主要是 控诉 证据 。控诉 方 违反 法定程 序 式 获 取 口供 ,恰 恰是 走 向错 案 的必 由之 路 。大多 数刑 事错 案 背
本 保证 , 但在 认识 上 , 多数 人还 是 固执 的认为 只有 实体才 是真 警证 据意 识 不强 , 能充 分利 用证 据去 揭露犯 罪 、 大 不 打击 犯罪 。二 正存 在 的 , 讼程序 只 依附于 诉讼 实体 , 使诉讼 程序 出了 问题 是一 些 民警 在办 案 中缺乏 诉讼 意识 。 诉 即 主要 表现 : 是在接 受 案件 一 也 不 影响诉 讼 结果 的正 当性 。 比如侦 查 阶段 中律 师虽 然有 权在 时 , 不重视 对案 件细 节 的核实 , 造成 案件情节 不清 , 别案 件造 给甄 犯 罪嫌 疑人 在被 侦查 机 关第一 次 讯 问后或 者采 取 强制 措施 之 日 成 困难 ; 二是 在讯 问犯 罪嫌 疑人 时 , 不对犯 罪嫌 疑人 的基 本情 况 起, 即侦 查阶段介 入 , 犯罪嫌 疑人 进行 法律上 的帮 助 , 对 但是 在刑 和掌握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 制定切实可行的讯问计划, 便仓促 等到“ 久攻 不下 ” 分析研 究 , 件 已形 成“ 生饭 致使 案 再 案 夹 , 事 司法 实践 中 , 由于对律 师介 入存 在抵 触情 绪 , 多数侦 查机 关会 上阵 , 无法 认 定 。 严格 限制 律师 会见 当事人 的 次数 、 时间 , 甚至 以各 种理 由予 以拒 件 关 键情节 不 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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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误判案例
我国误判案例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错案”的现象一直存在。
所谓“刑事错案”,是指法官或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因认识上或观念上的错误,从而造成案件结论错误与事实不符的现象。
“刑事错案”不是法官与检察官过错引起的纠纷,而是由于司法人员对法律和司法解释理解上的偏差、认识上的错误和法律观念上的错误所导致。
“刑事错案”是指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或法律适用不当、法律适用错误等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2条规定:“审理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和回避制度。
”可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规定了三种司法解释程序。
从刑事案件本身看,其定罪、量刑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
但从我国目前审理的刑事案件看,不少错案确实存在司法人员在审判实践中没有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回避制度而造成案件结论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
一、对死刑适用错误导致错案的认定对于死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不能因为罪犯死亡或者改变死刑执行的日期而改变其判决,也不能因为罪犯有悔罪表现而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发生后,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由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再审检察建议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再审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曾说:“死刑是生命的最后一道防线。
”有学者认为这一观点是正确的,因为死刑判决结果往往具有法律效应,它决定着罪犯生死。
同时这一观点也被很多学者所认同。
其实,对死刑适用错误导致错案,最重要的问题是:刑事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以及法律规定进行办案;对于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遵守法定程序中提出的回避制度和回避事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不尊重诉讼规则导致错案的发生司法制度的核心是规范自由裁量权,而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前提是必须遵守诉讼规则。
在司法实践层面,在司法制度层面尚没有建立起统一、完善的规范自由裁量权运行机制。
刑事侦查程序下的错案成因及对策研究——以呼格吉勒图案为例
2020年第19卷第4期刑事侦查程序下的错案成因及对策研究———以呼格吉勒图案为例□吴华珺【内容摘要】近些年来,刑事错案重审的现象屡见不鲜。
由于刑事错案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涉及范围较广等特点,其一旦发生,不仅对无辜者及其家属的身心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同时,挑衅了法律的权威,损害了司法的尊严。
本文将通过对呼格吉勒图案件的分析,来分析刑事侦查过程中错案产生的原因以及针对这些问题的方法对策。
【关键词】刑事错案;侦查机关;侦查程序【作者简介】吴华珺(1994 ),女,安徽合肥人;贵州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一、呼格吉勒图案(一)案件简述。
1996年4月9日晚,一名女子在公厕内被奸杀,呼格吉勒图发现后报案,随后被警方锁定为凶手,于是警方立即开始了侦查和询问。
之后在呼格吉勒图的询问笔录中发现,在警方刑讯逼供下,其承认自己杀人的罪行。
然而,在其他证据并不充分、案件疑点重重、且只有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情况下,检察院提起公诉。
5月17日,距离案发才一个多月左右的时间,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便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构成故意杀人罪等,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终身。
一审判决宣判后,呼格吉勒图以其没有杀人动机、请求从轻处理为由提出上诉,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6月5日便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2005年,真凶浮出水面,但这并没有引起相关机关人员的重视。
此后,在呼格吉勒图父母多年屡次申诉以及新闻媒体大范围报道的情况下,2014年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最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呼格吉勒图无罪[1]。
(二)案件分析。
当时案件唯一有力证据就是拥有A型血的呼格吉勒图指甲里却含有O型血的血迹,而被害人正好是O型。
再加上警方的刑讯逼供,呼格吉勒图不得不承认自己奸杀了该名女子,最终一审法院主要就以这两个事实来定罪量刑。
然而,案发后第一批赶到现场的警察依据勘查结果表示,现场并没有打斗的痕迹,受害人身上也没有任何伤口,因此,唯一有力的证据并不成立。
我国现阶段的犯罪发生原因及对策
我国现阶段的犯罪发生原因及对策在任何一个社会,犯罪的发生都是不可避免的,其根源就在于人类社会中始终存在着相互依存又相互排斥的各种社会矛盾。
当各种社会矛盾产生并激化到不可调和的状态时,犯罪的发生就是必然的了。
现代犯罪学研究证明,引起犯罪发生的原因,既不是单一的因素,又不是不分层次的多元性因素的简单集合,而是一个由多种犯罪因素有机组成的原因系统。
犯罪原因系统是指引起和影响犯罪产生和变化的各种社会现象的总和,主要有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社会管理、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的因素。
1.经济原因在决定犯罪的复杂因素中,经济因素是起决定性作用和占主导地位的因素。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包括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带来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由此导致不同的经济成分和不同利益主体在经济利益上存在着冲突和矛盾;其次,分配方式发生的变化,使社会成员的收益差距增大,分配上的差距势必形成新的社会矛盾,特别是分配差距过大和不合理分配的问题,极易造成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心理不平衡,诱发各种社会问题;再次,所有制和分配方式的重大变化,决定了人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关系也必然发生变化,这种广泛、深刻而又剧烈的社会变革对原有的一系列社会准则造成冲击,同时还造成社会个人化的障碍,造成个人与社会的矛盾冲突。
2.文化原因在文化传播过程中,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异质文化接触、碰撞就会产生文化冲突。
文化冲突严重阻碍着人的正常社会化过程,会使人的社会化过程出现缺陷,这种缺陷,将导致一些社会成员出现越轨行为,甚至实施犯罪行为。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正在进一步扩大和加深,多元文化思想的涌入与传统民族思想文化的坚持不断发生冲突和撞击,影响和动摇着人们的价值观、人生观发生变化,使人的社会化文化目标,社会化制度,社会化方式等发生缺陷,导致人们的行为发生偏差,即违法和犯罪行为发生。
此外,亚文化和文化垃圾(黄、赌、毒等各种反社会文化元素)是重要的致罪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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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杜培武案 、佘祥林案等类似的案件。这些错案的发 毋庸 置疑 , 公安 机关 行使 的权力 是人 民赋 予 的 , 是为 也 生, 不仅 严重 侵害 了公 民 的合法利 益 , 时在社 会上 也 保护 公 民 的权 利服 务 的 ,但这 种权 力 的享有 并不 是无 同
造 成 了广 泛而恶 劣 的影 响 。2 1 的赵 作海 案 , 再 限制 的 ,若 公 安机关 拥有 的权力 超 出 了这 个 合理 的范 0 0年 则 次 把公众 对 于开事 错案 的讨 论引 向深入 。正如 培根 所 围 , 必会 对公 民 的权利 造成威 胁 和损害 。 0 势
说 :一 次错误 的审 判 , 胜 于十次 犯罪 , “ 有 因为犯 罪污 染
我 国侦查 阶段 的主要 任务 是收集 证据 , 明案 情 , 查
的是水 流 , 而错误 的判决 污 染 的确 是水 源 。” 事错 案 查获 犯罪 嫌疑人 , 刑 为打击 犯罪 和预 防犯罪 、 障诉讼 的 保 的发生使 无 辜者受 刑 而罪犯 却逍 遥法 外 ,这不 仅严 重 顺 利进 行 提供 可 靠 的根 据 。I 由于侦查 活动 的特 殊 2 侵害 了公 民的合法 权益 ,也 使刑 事诉 讼 的 目的无从 实 性 ,整 个侦查 过程基本是 在对外保 密的情况下 进行 的。 现 。因此 , 真 了解我 国现行 司法 体制 的不 足 , 认 从错 误 侦查机 关依 法也 可 以采取 一系列 侦查 行 为或 相应 的强 中找 出问题 的关键 所在 , 加 以解 决 , 并 成为 完善 我 国现 制措施 。 然刑事诉讼法 规定在整个侦查 过程 中应 当依 虽 行法治 刻不 容缓 的任务 。
On C u e n et me tMeh ns o su g d Cr n lC ss a ss a d S t e n c a i l m fMi d e i a a e j mi
L - a I Ke y n
Ab t c:A rsn,miu gd r ia css ocr f q et n or cu t bcue o a o sfc r sr t tpeet s de c mn l ae cu r u n y i u onr eas fvr u at s h h o ol a j i e l y i o ,w i nt n c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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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ywod :m s de r ia cs;t esn fc mn l rn ae e l e t ca i e rs iu gd c m nl ae h r oso r ia wo gcs;ste n hns j i e a i tm me m
jde ytm ef ttec mi lli t n ss m a d cag u da fl no e n O a omaemiu gd c e cr u ia ss ,pr c h r n ig i yt n h e orieso w ef cmetS st i l e e i a ta o e n a r k s d e a so u j s c
刑事 错案 由来 已久 , 中国古代 就有 窦娥 冤 、 杨乃 武 权力 的人 都容 易滥用 权力 , 这是 万古 不易 的经 验 , 有权
与小 白菜等典 型案 例 , 入 近代法 制社 会后 , 然 出现 力 的人们 使用权 力一 直到 遇有 界 限的地方 才休 止 。”J 进 仍 【 l
w i cue iu gd c mia css nld m n s e:t ip r c jdc l ytm he d f i c?f te rsmpo f hc as ms de r n ae ic e ay i s h m e et u ia h j i l u d e f i ss ,t e c nyo h peu t n o e ie i
健全司法体制 , 完善刑事诉讼的相关制度 并转 变执法理念 , 将错案遏制在 最小范围内, 最终促成立法的不断完善。 【 关键词】 刑事错案 ;错案原 因;解决机 制
【 图分 类号 】 D 1 .1 中 91 0 【 献 标 识 码】 A 文 【 编 号 】 17 — 66 2 1 )5 0 4 — 4 文章 6 3 8 1( 00 0 — 06 0
i f n e t e l g l r h s a d i tr ss o i z n ,b t as k e p r o e o rmi a r c e i g h r o b e l e .T e ra o s nr g h e a i t n ne e t f c t e s u lo ma e t u p s f c i g i h i n l p o e d n ad t e r ai d h e s n z
论 我 国刑 事错 案 的成 因及 解 决机制
李 克艳
( 曲靖 师范 学院 政 法学院 副院长 、讲 师 ,云 南 曲靖
【 摘
65 1 ) 50 1
要】 由于各种 因素影响 , 国刑 事错案 时有发生。错 案的发 生不仅严重侵 害公 民的合法权益 , 我 也使刑 事诉讼的 目的无从
实现。 司法体制 不健全、 罪推定原则的缺失、 无 不合理的证人 出庭制度等都是导致我国刑 事错案发生的根本原 因。 因此 , 必须进一步
i n c n e n d h u r a o a l s se n o e c a t e n e s n b e y tm o t e s e t n a c u t h r fr . t s le t e e r b e .w s o l i r v u f wi s ts mo y t o r.T e eo e o ov h s p o l ms e h u d mp o e o r n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