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
初步设计评审费:沪建综规[2017]93号
沪建综规〔2017〕93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市级立项政府投资类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调整等咨询评估事项(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咨询评估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区级立项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等咨询评估事项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通过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确定若干家咨询评估机构,形成评估单位目录,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咨询评估工作年度总结、评估机构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等情况,对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三年综合评定一次。
第四条参与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遴选的咨询评审机构应当具有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省级政府投资类工程项目的咨询评审业绩。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与入选的咨询评估机构签订《项目评估委托协议》,并根据《项目评估委托协议》、拟委托项目专业特点、回避条款及入选咨询评估机构的专业优势、技术质量水平、以往工作业绩和已承担的任务量,出具项目咨询评估委托函,委派项目的评估咨询业务。
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
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为了更好地规范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提高设计评审质量,我们对收费标准进行了重新评估和调整。
经过多方讨论和研究,我们制定了以下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广大设计师和客户。
一、收费标准的制定背景。
设计评审是设计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影响到设计作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因此,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于规范行业秩序、提高设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制定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旨在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促进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收费标准应当公平公正,既能够保障设计师的合理收益,又能够让客户感受到物有所值。
2. 市场调研原则,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市场行情和竞争情况,确保收费水平具有市场竞争力。
3. 服务质量原则,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与服务质量挂钩,鼓励设计师提供更加优质的设计评审服务。
三、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
1. 标准设计评审收费,根据设计作品的复杂程度和设计师的知名度,收取相应的设计评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将根据市场行情进行动态调整。
2. 服务附加费用,在设计评审过程中,如果客户需要额外的服务,如加急服务、定制服务等,将根据实际情况收取相应的附加费用。
3. 服务质量奖惩机制,根据设计师的服务质量和客户反馈情况,制定相应的奖惩机制,鼓励设计师提供更加优质的设计评审服务。
四、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的实施。
为了确保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的有效实施,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完善的收费标准管理制度,明确各项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和执行细则。
2. 加强对设计师和客户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让他们充分了解收费标准的制定背景和原则,增强执行的主体责任感。
3. 加强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中的问题,确保收费标准的有效执行。
五、结语。
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配合。
我们相信,通过合理的收费标准制定和有效的实施,一定能够更好地规范设计评审行为,提高设计水平,促进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
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
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37号, 2月13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规模、标准和方案,提高项当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153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单位)或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的活动。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以下简称评审)是指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单位)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的活动。
第四条项目评估、评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规范进行,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评估、评审条件第五条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必须进行评估和评审。
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评估和评审。
第六条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下同)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按照立项批复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后,方可向项目主管部门正式报送书面报告和完整的项目材料。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是否进入评估、评审程序。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应经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评估、评审单位。
受委托的评估、评审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
第九条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专家,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取得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相应专业的执业注册资格,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评估、评审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
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为了更好地规范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提高设计评审的质量和效率,经过充分调研和讨论,我们制定了以下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以供大家参考和执行。
一、评审范围。
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适用于建筑、室内、景观等设计领域的初步设计评审活动。
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创新性、可行性、符合性等方面的评价。
二、收费标准。
1. 设计单位提交初步设计评审申请后,评审机构将根据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地理位置等因素确定评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如下:小型项目(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室内设计面积小于300平方米,景观设计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2000-5000元/次;中型项目(建筑面积500-2000平方米,室内设计面积300-1000平方米,景观设计面积1000-5000平方米),5000-10000元/次;大型项目(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室内设计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景观设计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10000-20000元/次。
2. 对于同一项目的多次评审,第一次评审费用按照上述标准收取,之后的评审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3. 若设计单位对评审结果不满意,可提出复议申请,复议费用为初审费用的50%。
三、收费依据。
评审费用的收取应当依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确定:1. 项目规模,项目规模是评定评审费用的重要依据,规模越大,评审工作量越大,费用相应增加。
2. 项目复杂程度,项目的复杂程度直接影响了评审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因此也是确定费用的重要因素之一。
3. 地理位置,不同地区的物价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因此评审费用也应根据地理位置进行适当调整。
四、收费方式。
评审费用可采取一次性付清或分期付款的方式。
设计单位在提交评审申请时,应当与评审机构协商确定付款方式,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费用。
五、结语。
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评审行为,提高设计质量,保障设计师的合法权益,希望各设计单位和评审机构能够严格执行,共同促进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
工程设计方案收费标准
工程设计方案收费标准工程设计方案收费标准是指设计师针对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收费标准,通常根据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设计内容和设计师的经验等因素来确定。
在制定工程设计方案收费标准时,设计师需要充分考虑客户的需求和预算限制,同时也要保证自身的利益和服务质量。
一般来说,工程设计方案收费标准是按照设计服务的时间、工作量和技术难度来计费的。
具体来说,常见的工程设计方案收费标准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固定收费:指设计师和客户在项目开始前就确定好设计费用,无论设计过程中的工作量和时间是否超出预期,费用都不会改变。
这种方式适合于客户对项目的需求和要求比较明确,设计难度和风险较低的情况。
2. 按阶段收费:设计师根据工程设计的不同阶段,分别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一般情况下,工程设计的阶段包括前期调研、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等。
设计师可根据每个阶段的工作量和难度来确定相应阶段的收费标准。
3. 按工作量收费:设计师可以根据设计项目的具体工作量来确定设计费用,一般按照设计师的工作时间、勘察测量的次数、设计文件的数量来计费。
这种方式适合于设计项目的难度和工作量比较明确的情况。
4. 综合收费:设计师可以根据设计项目的特点和客户的需求,综合考虑以上几种收费方式来确定设计费用,以求在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也能保障设计师的利益和服务质量。
在确定工程设计方案收费标准时,设计师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一般来说,项目的规模越大,设计的难度和工作量就越大,设计费用也就越高。
同时,如果项目还涉及到特殊设计要求和技术难题,设计费用也会相应增加。
2. 设计师的经验和技术水平:设计师的经验和技术水平直接影响到设计方案的质量和效果,因此,设计师应根据自身的能力和水平来确定设计费用。
3. 客户的需求和预算限制:设计师应充分考虑客户的需求和预算限制,避免设计费用过高导致客户无法接受或无法承担。
4. 市场行情和竞争情况:设计师应了解市场上类似项目的设计费用水平,以及同行业内竞争对手的收费标准,以便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一、审查费用确定原则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费用的确定原则是确保审查机构合理收费的基础。
审查费用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审查费用应当公平、公正,不因建设单位的规模大小、施工图复杂程度、地域差异等因素而产生差异对待。
2. 合理适度:审查费用应当合理适度,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应当综合考虑审查机构的管理成本、人力成本、设备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
3. 透明公开:审查费用应当透明公开,建立完善的收费公示制度,让建设单位明明白白知道应该支付多少审查费用。
4. 国家政策法规:审查费用的确定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确保审查费用合法合规。
二、计费方式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计费方式一般有按比例收费、按面积收费、按工程量收费等几种方式。
具体如下:1. 按比例收费:审查费用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进行收取,一般为工程造价的1%-2%。
这种计费方式简单明了,但有可能造成审查费用的过高或过低,需要审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比例。
2. 按面积收费:审查费用按照建筑面积进行收取,一般为每平方米1-3元。
这种计费方式适用于面积较大的建筑工程,但对于复杂的建筑结构可能不够合理。
3. 按工程量收费:审查费用根据工程的具体量进行收取,如每千克钢筋、每立方米混凝土等。
这种计费方式对于工程量明确、分项清晰的工程适用,是实行较为合理的计费方式。
三、收费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工程公司规模、审查机构实际成本、审查工作的难易程度等,合理确定审查费用的收费标准。
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 审查工作的难易程度:如果审查工作的难度较大,需要审查机构耗费较多人力物力进行审查工作,审查费用可以适当提高。
2. 审查机构的实际成本:审查机构的管理成本、人力成本、设备成本等都是确定审查费用的重要因素,应当合理考虑审查机构的实际成本情况。
3. 建筑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建筑工程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也是决定审查费用收费标准的重要因素,通常规模大、建筑结构复杂的工程审查费用会相对较高。
【2017年整理】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
【2017年整理】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国管房地〔2006〕37号,2006年2月13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规模、标准和方案,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4〕153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单位)或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的活动。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以下简称评审)是指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单位)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的活动。
第四条项目评估、评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规范进行,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评估、评审条件第五条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必须进行评估和评审。
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评估和评审。
第六条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下同)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按照立项批复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后,方可向项目主管部门正式报送书面报告和完整的项目材料。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是否进入评估、评审程序。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评估、评审单位。
受委托的评估、评审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
第九条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专家,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取得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相应专业的执业注册资格,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评估、评审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6〕37号,2006年2月13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规模、标准和方案,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4〕153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单位)或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的活动。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以下简称评审)是指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单位)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的活动。
第四条项目评估、评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规范进行,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评估、评审条件第五条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必须进行评估和评审。
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评估和评审。
第六条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下同)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按照立项批复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后,方可向项目主管部门正式报送书面报告和完整的项目材料。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是否进入评估、评审程序。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评估、评审单位。
受委托的评估、评审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
第九条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专家,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取得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相应专业的执业注册资格,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评估、评审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初步规划设计评审收费统一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措施(试行)(国管房地〔〕37号,2月13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拟定建设项目规模、原则和方案,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措施(试行)》(国管房地〔〕153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活动合用本措施。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如下简称评估)是指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如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如下简称评估单位)或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的活动。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如下简称评审)是指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如下简称评审单位)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的活动。
第四条项目评估、评审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原则、规范进行,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评估、评审条件第五条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项目(涉及维修项目),必须进行评估和评审。
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如下的项目(涉及维修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状况拟定与否进行评估和评审。
第六条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下同)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按照立项批复规定编制初步设计后,方可向项目主管部门正式报送书面报告和完整的项目材料。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建设规划和投资筹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拟定项目与否进入评估、评审程序。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拟定评估、评审单位。
受委托的评估、评审单位应具有乙级以上工程征询资格。
第九条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专家,应从事有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获得高档技术经济职称或相应专业的执业注册资格,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并具有评估、评审实践经验,可以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最新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资料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6〕37号,2006年2月13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规模、标准和方案,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4〕153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单位)或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的活动。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以下简称评审)是指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单位)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的活动。
第四条项目评估、评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规范进行,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评估、评审条件第五条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必须进行评估和评审。
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评估和评审。
第六条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下同)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按照立项批复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后,方可向项目主管部门正式报送书面报告和完整的项目材料。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是否进入评估、评审程序。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评估、评审单位。
受委托的评估、评审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
第九条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专家,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取得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相应专业的执业注册资格,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评估、评审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6〕37号,2006年2月13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规模、标准和方案,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4〕153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单位)或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的活动。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以下简称评审)是指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单位)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的活动。
第四条项目评估、评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规范进行,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评估、评审条件第五条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必须进行评估和评审。
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评估和评审。
第六条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下同)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按照立项批复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后,方可向项目主管部门正式报送书面报告和完整的项目材料。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是否进入评估、评审程序。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评估、评审单位。
受委托的评估、评审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
第九条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专家,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取得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相应专业的执业注册资格,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评估、评审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
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二)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确定是否进入评估、评审程序;三)组织评估、评审单位进行评估、评审活动;四)审定评估、评审报告,并根据评估、评审结果,提出项目建议或初步设计修改意见;五)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工作的审查和验收;六)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评估单位或评审单位负有下列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规范进行评估、评审活动;二)认真研究项目申报材料,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技术方案、投资估算、社会效益等情况;三)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评审,并编制评估、评审报告;四)根据评估、评审结果,提出项目建议或初步设计修改意见;五)对评估、评审过程中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评估单位或评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评估、评审任务,确保评估、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评估、评审程序第十三条评估、评审程序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项目主管部门确定评估、评审单位;二)评估、评审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审;三)评估、评审单位编制评估、评审报告;四)评估、评审报告送达项目主管部门;五)项目主管部门审定评估、评审报告,并根据评估、评审结果,提出项目建议或初步设计修改意见。
第十四条评估、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评估、评审依据和方法;三)项目技术方案、投资估算、社会效益等情况的评价;四)评估、评审结论和建议。
第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评估、评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定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项目管理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评估、评审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评估、评审单位和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不得泄露评估、评审结果和商业秘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管理办法》(国管房地〔2004〕154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国管房地〔2004〕155号)。
初步设计审查的收费标准
初步设计审查的收费标准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时,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收费标准的合理性不仅可以保障审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性,同时也可以保障申请人的权益,确保审查工作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因此,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和制定初步设计审查的收费标准。
首先,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审查的工作量。
初步设计审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需要审查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因此,我们可以根据设计方案的复杂程度和审查的工作量来制定收费标准,以保证审查人员能够得到相应的报酬,激发其工作积极性。
其次,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市场行情和行业标准。
在制定收费标准时,需要对市场行情和行业标准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分析,确保收费标准合理合法。
我们可以参考其他类似审查机构的收费标准,以及行业协会或权威机构发布的相关指导意见,来制定符合市场行情和行业标准的收费标准。
另外,我们还需要考虑的是申请人的承受能力。
初步设计审查的收费标准应当是合理的、可接受的,不应对申请人造成过大的经济负担。
因此,我们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经济实力和设计方案的重要性来制定不同档次的收费标准,以满足不同申请人的需求。
最后,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初步设计审查的收费标准应当能够激励审查人员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严谨和及时。
因此,我们可以在收费标准中设置相应的奖惩机制,对审查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进行考核和评价,以保证审查工作的高质量和高效率。
综上所述,初步设计审查的收费标准应当是合理的、公正的、透明的。
我们需要充分考虑审查的工作量、市场行情和行业标准、申请人的承受能力,以及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来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确保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为申请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初步设计审查收费准则
初步设计审查收费准则本文档旨在为初步设计审查提供收费准则,以确保公平、透明和一致的收费标准。
1. 收费原则初步设计审查收费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平性:收费应公平合理,不歧视任何申请方。
- 透明性:收费标准应清晰明确,申请方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收费内容。
- 一致性:对于相同类型的初步设计审查,收费标准应保持一致,避免不同情况下的差异。
2. 收费标准初步设计审查收费标准如下:2.1. 标准费率初步设计审查收费按照固定费率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类型 | 费率--- | ---类型1 | 500元/小时类型2 | 800元/小时类型3 | 1000元/小时2.2. 其他费用除了标准费率外,还可能存在以下其他费用:- 出差费用:如果初步设计审查需要出差,则申请方需承担相关出差费用,具体费用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加急费用:如果申请方需要加急初步设计审查,将额外收取加急费用,具体费用根据申请方要求的紧急程度确定。
3. 收费方式初步设计审查收费方式如下:- 预付款:申请方在初步设计审查开始前需支付部分费用作为预付款。
预付款金额为总费用的50%。
- 尾款结算:初步设计审查完成后,申请方需支付剩余费用作为尾款。
4. 付款方式初步设计审查收费接受以下付款方式:- 银行转账:申请方可通过银行转账将款项支付至指定账户。
- 现金支付:申请方可在办公地点直接支付现金。
请注意,本文档所列收费标准仅为初步设计审查收费的初步设想,实际收费可能会根据特殊情况进行调整。
具体收费标准将在初步设计审查协议中详细约定。
以上是初步设计审查收费准则的内容,望密切遵守并实施。
[参考实用]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XX〕37号,20XX年2月13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规模、标准和方案,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XX〕153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单位)或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的活动。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以下简称评审)是指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单位)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的活动。
第四条项目评估、评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规范进行,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评估、评审条件第五条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必须进行评估和评审。
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评估和评审。
第六条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下同)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按照立项批复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后,方可向项目主管部门正式报送书面报告和完整的项目材料。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是否进入评估、评审程序。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评估、评审单位。
受委托的评估、评审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
第九条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专家,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取得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相应专业的执业注册资格,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评估、评审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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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6〕37号,2006年2月13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规模、标准和方案,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4〕153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单位)或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的活动。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以下简称评审)是指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单位)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的活动。
第四条项目评估、评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规范进行,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评估、评审条件第五条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必须进行评估和评审。
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评估和评审。
第六条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下同)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按照立项批复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后,方可向项目主管部门正式报送书面报告和完整的项目材料。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是否进入评估、评审程序。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评估、评审单位。
受委托的评估、评审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
第九条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专家,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取得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相应专业的执业注册资格,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评估、评审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在工程设计行业中,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于设计公司和客户双方都至关重要。
一个明确的收费标准能够帮助双方建立透明、公正的合作关系,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并且保障设计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和实施方法。
1. 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1.1 充分沟通在确定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之前,设计公司和客户之间应该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双方需要明确项目的具体要求、设计范围、预期交付日期等重要信息,以便计算出合理的收费金额。
1.2 成本核算设计公司在制定收费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项目的成本,包括人力成本、材料成本、设备成本等各项开支。
合理的收费标准应该能够覆盖这些成本,并保证公司获取合理的利润。
1.3 市场定位不同设计公司定位不同,收费标准也会有所差异。
一家高端设计公司的收费标准可能会高于中低端设计公司。
设计公司需要根据自身的市场定位和竞争力来确定收费标准。
2. 收费标准的实施方法2.1 单项计费单项计费是常见的一种工程设计收费方式,设计公司根据项目的不同阶段分别计费,例如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等。
这种方式能够让客户清楚了解各个阶段的收费情况,避免争议。
2.2 报价法报价法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和设计范围,以一次性总报价的方式来确定收费金额。
这种方式便于设计公司和客户之间的预算控制和沟通,同时也减少了管理成本。
2.3 绩效提成设计公司和客户也可以采取绩效提成的方式来确定收费标准。
设计公司在项目完成后,若能够达到客户预期的效果,便可获得额外的绩效提成。
这种方式能够激励设计公司提高设计质量和服务水平。
3. 总结合理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是设计公司和客户合作的基础,通过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成本核算和市场定位等原则的指导,设计公司可以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收费标准。
同时,设计公司在实施收费标准时也需要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方式,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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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
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国管房地〔2006〕37号,2006年2月13日
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规模、标准和方案,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4〕153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单位)或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的活动。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以下简称评审)是指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单位)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的活动。
第四条项目评估、评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规范进行,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
(二)选定评估、评审单位或评估、评审专家,并明确评估、评审任务,提出评估、评审的具体要求,签订有关委托合同;
(三)协调评估、评审单位与项目管理单位之间的相关工作,组织对评估、评审意见的沟通与交流;
(四)负责评估、评审成果的验收,如实记录评估、评审单位和专家工作情况,并选择适当方式对评估、评审报告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
(五)支付评估、评审单位或专家有关费用;
(六)根据评估、评审报告,研究确定项目立项或初步设计的批复。
第十一条评估、评审单位或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专家负有下列职责:
(一)按委托要求开展评估、评审工作,对评估、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行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估、评审任务,未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转让评估、评审任务;
(三)从政策、经济、技术、安全、节能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评审,分析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提出科学、合理的评估、评审结论,核实项目总投资;
(四)评估、评审过程中,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反馈评估、评审进度及情况,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评估、评审的初步报告和最终报告;
(五)对评估、评审项目负有保密义务;
(六)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的评估、评审活动。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单位负有下列职责:
(一)及时向评估、评审单位或有关专家全面介绍项目有关情况,提供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全力配合评估、评审单位现场调研,对评估、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评估、评审初步报告及时反馈意见;
(四)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复,组织开展下一步工作。
第四章评估、评审内容
第十三条评估以项目的使用功能、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方案及投资估算为重点。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
(二)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是否符合中央国家机关中长期建设规划;
(三)项目建设的基础条件、环境因素条件是否具备,能否保证项目实施;
(四)项目的设计方案是否满足功能、内容、规模、标准的要求,设备选型是否合理、可行,技术方案是否安全、经济适用;
(五)投资估算编制内容是否完整,编制依据是否合理、准确;
(六)资金来源是否可靠,资金筹措方案是否可行;
(七)项目组织管理与实施方案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
(八)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影响分析是否合理。
第十四条评审应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进行。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设计内容是否完整,各专业设计深度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二)初步设计的范围、内容、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批复要求;
(三)各专业设计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采用的设计方案是否经济、合理、可行;
(四)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内容是否完整,概算编制依据是否合理、准确。
第五章评估、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管理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核合格后委托评估、评审单位,提出评估、评审要求。
第十六条评估、评审单位根据评估、评审任务要求制定评估、评审工作计划,向项目使用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提出评估、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进行现场踏勘、调研,核实项目实际情况。
第十七条评估、评审单位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安全性、节能性等逐项进行论证,提出项目评估、评审初步报告。
项目评估、评审报告由正文和附件、附表组成。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项目概况;
(2)评估、评审依据;
(3)评估、评审范围、要求;
(4)各专业评估、评审意见;
(5)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预测和分析;
(6)评估、评审结论意见与建议;
(7)投资估算或初步设计概算核定表。
第十八条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评审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就初步报告进行沟通和交换意见。
评估、评审单位完善相关内容,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交评估、评审最终报告。
第十九条评估、评审最终报告是项目主管部门立项、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评估、评审最终报告所提出的修改意见,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六章评估、评审时限和取费
第二十条评估、评审单位收到项目使用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完整齐全的送审材料后,在以下时限内完成评估、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评估(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准取费应按项目申报估算投资额分档计取,在相应的区间用插入法计算:
单位:万元
对于具有一定特殊性、复杂性的项目评估,取费标准在基准取费的基础上按1.1-1.3系数增加计取。
第二十二条评审的基准取费应按项目申报概算投资额分档计取,在相应的区间用插入法计算:
单位:万元
在评审过程中,初步设计方案有重大调整需要重新评审,评审取费标准在基准取费的基础上按1.1-1.3系数增加计取。
住宅、公寓等项目评审取费标准在基准取费的基础上按0.8-0.9系数计取。
第二十三条评估、评审费用(含专家劳务费)由项目主管部门支付。
承担项目评估、评审任务的单位及人员,不得接受除项目主管部门支付费用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评估、评审单位及有关专家依法从事评估、评审业务,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对于弄虚作假造成评估、评审报告严重失实或报告质量低劣、有重大失误的评估、评审单位,可以根据情节,三年内不再委托评估、评审业务,或提请国家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管理单位对评估、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质疑,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查核实,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管理单位和评估、评审单位。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