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的完善——以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为视角(1)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摘要:行政复议是一项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在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亦是不可或缺的。
从行政复议制度的初步建立至今,它在取得巨大成效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未尽人意的问题,致使其社会公信力和民众认同感逐年下降,行政复议工作陷入困境。
对此,有必要就现行复议制度所出现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解决之道。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救济;行政监督;行政复议委员会一、行政复议概述(一)、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①。
(二)、行政复议的性质从形式上看,行政复议就是行政机关作为纠纷或争议双方的居中裁判者,依法判定是非。
行政复议的范围、管辖和复议程序等都具有司法性的特征。
但是,从根本上看,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救济制度的范畴,行政复议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尽管其内部部分程序体现出一定的司法性,但是这不应该成为动摇其行政性根基的因素。
只有明确了其行政行为的性质,才能准确的用行政法原理剖析我国目前的行政复议制度,才能更精确的把握行政复议制度所存在的缺陷。
行政复议是行政行为。
首先,行政复议的起因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法律关系一方主体因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机关提起审查的请求.其次,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再次,行政复议的主管机关是行政机关。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属于我国行政机关的范畴。
再次,行政复议的基础是行政主体上下级之间的权力监督或者领导关系。
事实上,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行政主体内部纠错机制。
最后,行政复议的行政性还体现在行政复议决定的非终局性上。
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复议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体现了行政复议决定的非终局性,而司法所具有的特殊的性质使得司法裁决是终局性的。
行政复议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行政复议制度的现状与完善行政复议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救济制度,旨在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一个合法、公正、便捷的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行政复议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现状(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目前,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模糊地带。
例如,某些新兴领域的行政行为是否可复议存在争议,导致一些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二)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行政复议机构通常设立在各级行政机关内部,独立性和专业性相对不足。
这可能导致在处理复议案件时,受到行政机关内部关系和利益的影响,影响复议结果的公正性。
(三)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当事人的参与权和知情权,但仍存在程序繁琐、效率不高的问题。
例如,一些案件的审查期限较长,增加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
(四)行政复议的决定执行尽管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执行过程中有时会遇到阻力。
一些行政机关对不利的复议决定拖延执行或拒绝执行,削弱了行政复议制度的权威性。
二、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公众认知度和信任度不足许多人对行政复议制度了解不够,不知道如何通过行政复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由于一些负面案例的影响,公众对行政复议结果的公正性存在疑虑。
(二)与其他救济途径的衔接不畅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等其他救济途径之间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导致当事人在选择救济方式时感到困惑,也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
(三)复议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行政复议工作需要具备较高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的人员,但目前部分复议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影响了复议案件的办理质量。
(四)监督机制不完善对行政复议机关和复议人员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难以确保复议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容易出现权力滥用和失职渎职的情况。
三、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建议(一)扩大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将更多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相关的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减少模糊地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内容
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内容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存在证据的证明标准不明确、举证责任分担不明确等问题,因此要建立以证明责任倒置制度为基础的举证制度、建立听证会前的证据开示制度、建立证据检查推断标准来完善行政复议证据制度。
我国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尚处于一个较薄弱阶段,《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证据作了相关规定,但是非常原则,而且极不成系统,我国行政复议证据规章主要存在3个方面的重要问题:一、证据的证明标准不明确。
《行政复议法》关于证明标准的唯一规定是证据确凿,这种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检查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难以把握。
二、举证责任分担不明确。
《行政复议法》只要求行政机关对当时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证据负有举证责任,而对申请人、第三人是否担当举证责任以及可否因此担当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没有予以明确。
三、对证据的检查推断没有统一的责任机制。
对于发生证据冲突时如何检查推断证据,合理排解证据之间冲突等问题,没有统一的责任机制可供适用。
由于责任机制的缺失,只由案件承办人凭借主观认识来确定证据的取舍,难以保证认定现实的正确,显现问题后也没有类似于司法机关的.错案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完善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建议一、建立以证明责任倒置制度为基础的举证制度。
在某些案件中,行政管理相对人将会由于难以举证加以证明而导致权利不能得到维护和救济,有失公正。
从行政争议案件的情况看,行政机关行使的是公权,相对人行使的是私权,公权与私权的反抗中,私权无疑处于劣势地位。
因此,在行政复议中,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要对当时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负有举证责任,这一点行政复议法中虽有规定,但不够详细,应当进一步明确。
二、建立听证会前的证据开示制度。
在行政复议案件检查过程中,可以借鉴其合理的成分,象民事诉讼那样建立证据交换制度,主要理由是:一是一些疑难冗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证据数量多,时间跨度大,证据之间冲突多,假如集中在听证会上进行举证、质证、认证,听证时间冗长,影响检查推断证据质量。
行政复议证据规则有哪些内容
行政复议证据规则有哪些内容诉讼时效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财产保全证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一、行政复议证据规则(一)从证据的来源认识复议证据行政诉讼中,作为证据的材料主要来源于行政程序中。
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收集认定的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由法院审查该证据的真实性,从而最终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也就是说,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双重性或中间性的特点。
而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用来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也是在行政程序中已经被使用过的证据。
可以确定,行政诉讼证据和行政复议证据具有同一性。
不论是在诉讼程序中,还是在复议过程中,无非是把已经使用过的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来判断这个证据能否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二)从证据的固有属性认识复议证据行政诉讼证据和行政复议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证据。
两者都具有证据的基本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事务,在很大程度上是技术执法。
技术性的行政事务只能用技术性的事实材料来证明。
同时行政事务不仅具有技术性,而且具有行业性,因为行政部门管理的行业不同,所以行政诉讼证据和行政复议证据都具有明显的技术性和行业性。
(三)从证据的表现形式认识复议证据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七种法定证据形式。
结合我国行政复议工作的实践,行政复议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表现形式基本相同。
(四)从举证责任、举证期限认识复议证据行政诉讼中对举证责任、举证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被告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最为重要的特殊证据规则,《行政复议法》对此也有全面的规定。
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相同。
二、行政复议法证据规定的缺陷《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证据作了相关规定,但是不规范。
行政复议法提到证据方面的内容的共有五处,第一处是第3条第2项规定了复议机构的取证权;第二处是第23条第1款、第36条规定了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举证期限及其违反该规定的法律后果;第三处是第24条规定的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不得收集证据的规定;第四处是第23条第2款规定了当事人查阅证据的阅卷权;最后是第28条对复议机关审查证据的原则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表彰全省行政复议工作研讨会优秀论文的决定-豫政法[2008]5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表彰全省行政复议工作研讨会优秀论文的决定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表彰全省行政复议工作研讨会优秀论文的决定(豫政法〔2008〕52号)各省辖市政府法制机构、省直有关部门法制机构:为了加强我省行政复议制度建设,2008年度全省行政复议工作研讨会将专题研究和交流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建设问题。
各地各部门提交了大量理论文章,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地论述和探讨。
经认真评定,现决定对20篇论文予以表彰,其中一等奖2名、二等奖8名、优秀奖10名(获奖论文及作者附后)。
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和行政复议人员要以此为契机,紧密结合行政复议工作实际,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相关理论研究和交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建设,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和制度,全面提高我省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水平,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2008年河南省行政复议工作研讨会获奖论文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附件2008年河南省行政复议工作研讨会获奖论文一等奖2名:1、申请人提供新证据的使用漯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寇朝阳郑义龙2、浅谈行政复议中案卷外证据排除问题永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等奖8名:1、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的思考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刘平骅冯国亭2、试论行政复议制度中证据规则的选择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行政复议应诉处3、行政复议证据制度浅析洛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许姝李卫娜4、行政复议证据规则若干问题研究周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苑全成5、论行政复议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焦作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梁栋尧6、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缺陷及立法完善淅川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7、行政裁决案件行政复议证据谈温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姚慧颖8、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的基本框架确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刘金优秀奖10名:1、论现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异同及其启示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王新刚2、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分析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科赵凯3、浅谈行政复议证据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李巧云4、以比较的视角浅谈行政复议证据制度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张锡江周卉5、关于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缺陷的若干思考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胡玉强6、行政复议案件证据的认定濮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魏振勇7、关于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考河南省商务厅法规处李玉卿8、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补证问题的研究温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王长明9、行政复议机关调取证据规则初探确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李幸福10、探求依法复议的事实基础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科——结束——。
谈行政复议机制健全与完善
谈行政复议机制健全与完善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变革的深入,涉及到行政行为的纠纷和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监督、限制问题也日益突出,行政复议机制的健全与完善就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
本文将从行政复议机制的定义、意义、现状、存在问题和完善措施五个方面分析行政复议机制的健全与完善。
一、行政复议机制的定义及意义行政复议机制是指行政主管机关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满行政行为而进行的行政复议行为,是行政管辖权的重要内容,是法治社会的必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政治文明建设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行政复议机制的核心目标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服务。
它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正义、提升行政效能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推动意义。
二、行政复议机制的现状1、行政复议机制法规不够完善。
虽然《行政复议法》等法规规范了行政复议机制的实施程序,但由于法律制约和法规更新不及时等原因,行政复议机制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
2、行政复议机构职能不明确。
行政复议机构职能不清晰,导致办理案件效率低下。
例如,目前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构成、资格条件、任期等都没有明确规定,容易出现人员层层转送、拖延时间等情况。
3、行政复议效能不高。
行政复议效能不高是当前行政复议机制的一大短板。
一些涉及重要利益的案件,行政复议委员会甚至连开会都召不到,更不用说审理了。
4、行政复议机制公众参与度低。
行政复议机制公众参与度低,容易使得行政复议机构形成只听行政部门一面之词的状况,不能真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复议机制的存在问题1、行政复议机构能力不足。
行政复议机构能力不足,部分行政复议委员会员长、委员水平不高,导致办理案件效率低下。
2、行政复议决定执行力度不够。
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制得以实施的前提条件,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行政部门未能及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问题。
3、重要行政决策难以复议。
对于重要行政决策,例如自贸区的设立、新规则的制定等,行政复议机制的适用范围和程序限制较为严格,一些法定事项难以实现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制度完善论文
试论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10-000-02摘要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是当代中国行政法治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性质的事件,但是,另一方面,中国行政诉讼制度还有一些缺陷,笔者对此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行为完善一、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的行政诉讼以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为依据,该法目前的主要不足在于:1.受案范围过窄,导致不少公民告状无门。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狭窄。
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上将大部分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涉及政治、文化和其他非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行为等)排除在救济范围之外。
在现代国家管理中,行政事务繁多复杂,行政纠纷也表现出多样性,传统的行政诉讼受案框架,已无法满足不断增加的诉讼需求,对诸如“教育类案件、平等权案件、劳动权案件”、“行政合同、程序性行为”等能否进入行政诉讼视野引起了广泛争论。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的范围仍然局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而法院无权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事实上,大量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是依据抽象行政行为作出的,在错误乃至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的指导下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无法审查其合法性。
2.行政诉讼当事人资格有诸多不明确之处。
法律未对限定原告的关键因素“合法权益”,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的关联性作出明确规定;法律规定只有被侵权人本人才享有原告资格,除非本人死亡,其近亲属才能获得原告资格,将许多被侵权人,如被拐卖者、下落不明者、被行政机关收容走失的人等,排斥在行政诉讼之外;同时行政诉讼中“谁当被告”的问题也很突出,行政机关种类繁多,机构性质差异很大,各机构之间的职权职责划分并不十分清晰,这给被告的确定带来了不少麻烦,特别是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对于是由行政复议机关,还是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理论界还存在争议。
论行政复议制度的健全与完善(论文1).
论行政复议制度的健全与完善【论文关键词】行政复议制度健全与完善【论文摘要】现代法制国家是通过建立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为相对人提供救济的。
行政复议是运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
行政复议在范围、程序等方面都与行政诉讼有区别,它以自身特有的优势弥补了行政诉讼制度在给予相对人权利救济时的某些局限性,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来得更直接、及时,也更为全面。
因此,行政复议是一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保障人权的重要行政法律制度。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我国不仅与时俱进地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思想,而且逐步建立起了与其相适应的总体法律体系,在实现政治文明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与施行充分地反映了我国社会政治上的提升与发展。
1999年全国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行政复议法》,同年10月1日《行政复议法》开始施行。
与1990年的《行政复议条例》相比较,《行政复议法》在扩大行政复议范围、方便复议申请人以及强化对复议活动的监督等方面都有显著进步。
但任何一种制度都不可能具备绝对的完美,无庸置疑,现行行政复议制度也存在一部分亟待改善的内容。
本文试结合《行政复议法》在近年的实施中浮现出的若干问题以及目前理论界对修改行政复议制度的探讨,针对提升行政复议人员素质、完善行政复议程序等方面的内容作简要的分析并提出一些设想。
一、建立行政复议人员岗位资格制度在一个制度建立之前,人是推动制度建设的决定性因素;在一个制度建立之后,人是推动制度运转最关键的因素。
行政复议制度要健康发展不可忽视行政复议审查人员这一要素,因而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行政复议审查人员队伍应是完善行政复议制度须完成的首要任务。
我国现有的公务员从目前的分布来看,中央直属机关、省、市级机关的公务员的素质都有基本的保证。
但相对于近年来省、市级政府部门公务员素质有较大提升的情形,基层行政机关一则由于级别低导致的社会地位不高,另则由于工作繁琐、任务沉重,造成基层公务员的来源较为有限,法律素质的发展相对较为缓慢,凭经验办事现象也较为普遍。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完善研究
3 . 1 转变工作观念 . 依法行政 行 政复议机构 审查 人员要转 变工 作观念 .摆脱行政 性的思想束 缚。 开展行政复议审查必须保证中立性 。 只有 中立 . 行政复议 审查人员 才能避 免一切 干扰和顾虑 , 才能做出公正裁 决。 此外 . 还应避免与 申请 人与被 申请人任何一方存在利益牵连。 工作中 , 务 必树立 忠于法律 、 忠 于事实 的敬业精神 。 同时 , 还要切实确保行政复议 审查者 的正 当利益 , 为审查人员公证开展复议工作提供动力支持 3 _ 2 行政复议引入司法化内容 行政复议 司法化是充分考虑行政复议 的 自身特性 . 结合 自身特点 1 . 我 国 行 政 复 议 概 述 而创设适合行政复议制度的司法程序 由于行政复议程序本身具有公 我 国行政复议制度 的性 质 正性 与准司法性 . 所 以行政 复议程序必须公 开进行 . 也可 以借鉴行政 行政 复议 的性质 是我们正确 认识现行 行政复议制 度必须解 决 的 诉讼相关制度 . 比如保障争议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和争讼对抗 的程序规 个问题 。 长期 以来 , 在法学 界对 于行政 复议是 行政行为 , 还是司法行 则 , 引入行政复议机构 的调查取证程序 、 当事人 的阅览卷宗程序 、 行政 为抑或是准 司法行为一直存有 争议 复议 的代理程序 、 言辞辩论程序等 ( 1 ) 行政说 。该学说认 为行政 复议 是复议 机关运用行政 权对 已作 确保行政复议审查的独立性 审查活动的独立性是行政复议对行 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 审查 的活动 . 其本 身就是一种具体行政 行为 . 政行为产生有效制约效果的基本条件 . 如果 审查机构完全混 同于一般 目 的就 是 为 了解 决 行 政 纠纷 的行政执法机关 , 审查就必然流于形 式。 因此 , 要逐 步实现行政复议机 ( 2 ) 司法说 。 该学说认为行政复议就其 内容而言是 司法活动 。 在复 构应有 的独立性 , 还要限制相关部门对行政 复议机构的过分干预 。尽 议过程 中。 复议机关运用 法律 、 法 规对业 已作 出 的具体 行政行为 进行 管复议机构在地位上得到了保障但是其毕竟存 在于行 政系统当 中. 因 此, 在一定程度上 都会受到来 自 各 方的影响 和干预. 但是这种影 响和 全面审查 , 既包括合法性审查又包括合理性审查 。 ( 3 ) 行政司法说 。 该学说综合 以上两种学说 的精髓 , 认 为行政 复议 干预以不能影响复议 案件 审查为原则 兼 具行政性和司法性 . 是一种较为折 中的学说 3 _ 3 扩大行政复议 的受案范 围 复议范围的宽窄直接决定行政 复议所解决 的社会矛盾的范围 现 2 . 我 国行 政 复 议 制 度 的现 状 及 不 足 行《 行政复议法》 对行 政机关受案范 围是采用 的是列举法 , 即将具 体行 2 . 1我国行政复议制度 的现状 3 种情形列入 申请行政复议对象 .同时还包括 3 种不 予受 ( 1 ) 受理案件数量剧增 。从《 行政复议法》 及 相关 配套法规逐步 实 政行为分 1 理的情形。从 《 行政复议法》 关于行政复议范 围不断扩大 的趋势 看 , 还 施 以来 . 全国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明显增多 ( 1 ) 把增加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 的 ( 2 ) 案件类型相对集 中。据调查 . 2 0 1 2 年 全国行政复议 案件涉及 应将下列事项列入行政复议 范围 : 2 ) 将公共利益纳人复议范 围 的领域 主要集 中在公安 、 土地 、 房屋拆迁 、 劳动和社会保 障 、 卫生 、 城 市 范围。( 3 . 4设立专 门的行政复议委员会 规 划等 与群众 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 其他类型 的案件则为数较少 如前所述 , 当前我 国行政复议制度 中, 复议机构不具有独立性 、 科 ( 3 ) 行 政复议 案件维持率持续上升 。 行政相对人 申请复议 的案件 , 学性 . 因此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容易受到上下级行政机关的影响 . 所 在很 大比例上 均被复议机关予 以维持 以设立专 门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势在必行 复议委员会是较为独立的机 2 . 2我 国行政 复议制度的不足 ( 1 ) 行政复议机构不独立 、 不科学 。 我国《 行政复议法》 规定 , 行政复 构 .有专业的从业人员 .彻底摆脱现行复议部门依 附于行政机关 的现 议制度采取 由上级行政主管部 门管辖不服下级行政主管部 门作 出的具 状。统一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 , 由各类专业人员和法律工作人员组成 . 体行政行为或由同级人 民政府负责本级政府职能部 门所做具体行政行 专职委员 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选派 .非专职委员从高 为复议的管辖模式 在具体复议机构设置上采取的是 由内设法制工作 等院校 、 科研机构 、 法律服务机构等 的人士中遴选 。根据案件的类型分 有利于对案件作出准确的裁决 . 大大提升 室负责案件受理 、 审查 和裁决工作 。但是 , 该 内设法制机构并不具有独 别交 由相应的专业人员受理 . 行政复议委员会独立行使裁决权 . 也减少了多层审 立的法律地位 . 而且对行政复议案件也没有最终 决定权 , 只能将其处理 行政复议的公信力。 办案效率、 行政效率会明显提高 , 也有利于裁决质量提高。 建议送交行政复议机关首长决定 因此也无 法在复议 中保持 中立和依 批环节 , 行政复议坚持合法 、 公正 、 公开 、 及 时、 便 民的原则 , 日益成为行政 法办事。此外 , 该机构往往还兼顾如规范性文件 审查 、 文件起草等多项 职能。导致工作繁重无法全力办理复议案件 , 致使部分案件质量下滑 。 相对人救济其合法权益 , 解决其 最关 心、 最直 接、 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的 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构建 和谐社会 的重要保障 。 现行行政 ( 2 ) 行政复议受案范 围狭窄 。1 9 9 9年制定 的《 行政复议法》 将权益 重要途径 , 但是 其中一些不合 保护表述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 害的所有权利 ,这是一次历史性 的变革。 复议制度虽然在依法治国进 程中发挥 了一定作用 . 不完善 、 不统一的规则仍 需完善 。改变行政复议机构不 独立状况 、 较 以往相 比. 却是大大拓宽 了行政 复议 的受案 范围。但从行政 复议 本 理 、 身应有作用来说 , 行政复议 的受案 范围还是过 于狭窄。 建立独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 、 更好地衔接行政 复议 和行 政诉讼 两种权 ( 3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 问题 突出。 利救济途径 、 取 消现行复议终局模 式 . 这些对策都有 助于行政 复议 制 依据 《 行 政诉 讼法》 规定, 除非法 律 、 法 规规定必须先 申请行政 复 度整体价值的提高, 为 依法治国 政策的 落实打下基础。● 议 的.行政争 议 当事人 可以 自由选 择 申请行 政复议还是 提起行政诉 讼。 据此 , 除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外 . 其他行政复议都是可 以进入 到行政 【 参考文献】 诉讼 程序 的. 那 么怎样处理好 行政复议 与行政诉讼 的衔接 . 则 是一个 [ 1 ] 姜明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 法. 北京大学 出版社 . 2 0 0 7 : 4 1 5 . 尤 为重要的环节 实践中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 的问题形式多样 . [ 2 ] 杨海坤 , 章 志远 . 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 北 京大学出版社 , 2 0 0 4 : 5 0 2 . 涵 盖面较广 [ 3 ] 杨海坤. 跨人2 1 世纪 的中国行政法学. 中国人 事出版社 . 2 0 0 0 .
行政复议法证据规则是什么?
Only those who respect themselves are more courageous to shrink themselve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行政复议法证据规则是什么?根据《行政复议证据认定规则》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对行政复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准确认定事实。
在不同的案件之中,对于证据的规定也是不同的,例如在一般的刑事诉讼活动中与在行政复议诉讼中,对于证据的规定就是不一样的。
那么行政复议法证据规则是什么?证据有哪几种?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一、行政复议法证据规则是什么?(一)从证据的来源认识复议证据行政诉讼中,作为证据的材料主要来源于行政程序中。
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收集认定的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由法院审查该证据的真实性,从而最终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也就是说,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双重性或中间性的特点。
而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用来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也是在行政程序中已经被使用过的证据。
可以确定,行政诉讼证据和行政复议证据具有同一性。
不论是在诉讼程序中,还是在复议过程中,无非是把已经使用过的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来判断这个证据能否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二)从证据的固有属性认识复议证据行政诉讼证据和行政复议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证据。
两者都具有证据的基本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事务,在很大程度上是技术执法。
技术性的行政事务只能用技术性的事实材料来证明。
同时行政事务不仅具有技术性,而且具有行业性,因为行政部门管理的行业不同,所以行政诉讼证据和行政复议证据都具有明显的技术性和行业性。
(三)从证据的表现形式认识复议证据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七种法定证据形式。
结合我国行政复议工作的实践,行政复议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表现形式基本相同。
(四)从举证责任、举证期限认识复议证据行政诉讼中对举证责任、举证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行政复议的论文
关于行政复议的论文关于行政复议的论文古典文学中常见论文这个词,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为论文。
关于行政复议的论文,我们来看看。
1 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1 对行政复议的性质定位不明确行政复议的性质关系到行政复议立法的价值取向,也关系到整个行政复议制度的构架,以及行政复议工作的发展方向。
因此,对行政复议正确定性非常重要。
一直以来,对行政复议的性质定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和纠错机制,称为监督说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行政救济制度,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时,申请复查及纠正的救济制度,属于通常所说的民告官的范围,称为救济说。
虽然二者并不对立,但层级监督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在性质上以行政手段为主导;而救济是外部行为,独立于行政执法机关之外,在性质上以司法手段为主导,理论上二者不能共存。
1.2 行政复议范围还需完善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有些界限需要进一步明确,特别是有些热点、难点问题。
如:《行政复议法》没有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因而导致公务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与保护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一样,两者都应该有充分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手段。
国家公务员虽然可以通过行政申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申诉与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不可同日而语,后者的救济更加有效。
《行政复议法》将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救济排除于复议之外,这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大缺陷。
随着我国加入WTO,在司法行政方面也相应的出现了一些新问题,这也迫切要求我们完善《行政复议法》,与国际接轨。
1.3 行政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工作机制不顺畅,且缺乏独立性按照复议法规定,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是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
从表面上看,法制工作机构不同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其他执法机构,较之其他业务机构相对独立,从而在复议审查过程中主持人与执法者身份相分离,从而体现法律审查中的自然公证法则。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质证方法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质证方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也越来越关注。
但是,难免会有一些行政机关的行为给人民造成伤害,这时人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中,证据作为行政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起到了认定事实、维护正义的关键作用。
本文将详细探讨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质证方法。
一、证据规则1. 证据的定义证据指用以证明争议事实的一切能够提供依据的物品(物证)、书证(包括书面和电子文件)、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当事人认可的其他证据。
2. 证据应当具备的要件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真实性: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能被证明是虚假的。
(2)合法性:证据应当是合法的,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3)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关联,不能无关或者不直接相关。
(4)重要性:证据应当有意义,对于确认事实具有重要价值。
3. 证据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一般情况下,由诉讼当事人自行负责举证。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由于证据在行政机关手中或者由行政机关具有公信力,可能行政机关也需要承担证明责任。
此外,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情况调取证据。
4. 证据的采信标准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采信应当遵循如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证据必须是合法的,如证据是非法获得的,或者被迫作证等,不能用作证明之用。
(2)客观性原则:证据具有客观性,不能单纯以当事人的陈述作为证毕。
(3)真实性原则:证据必须真实,不能有造假情况。
(4)全面性原则:证据应当全面,不能仅凭一份证据作出证明。
二、质证方法1. 书证的质证方法书证主要包括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在质证书面文件时,应当注意文件是不是原件、是否为复印件、公章是否完整等。
质证电子文件时,需要在程序上加以严格保护,以确保其可靠性。
2. 物证的质证方法物证是指可以体现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在质证时,需要注意保存物证的完整性,以及物证是否是与案件相关的。
3. 证人证言的质证方法证人证言是行政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形式,其质证方法需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真实性。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摘要: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逐步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拆迁、征地补偿、宅基地使用权等一系列纠纷,使得政府与老百姓之间的鱼水关系渐渐变得紧张,越来越多的行政纠纷亟待解决。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纠纷解决的最主要的机制,在纠纷解决的阶段中发挥着更必不可少的作用。
但是,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在理论和实务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为了探索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备,本文首先概述了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其次列举了行政复议法修正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几点对策。
关键词:行政复议;存在问题;完善对策行政复议制度自建立以来,通过长期不断的修订与补充,目前已在经济救济等领域内发挥了良好的积极作用。
我国通过设置行政复议制度,可以有效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以较低的成本实现社会和谐的目标,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
然而,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由于一些原因使得行政复议制度出现了一些不足之处,影响了自身的更广泛应用,但其在推进依法治国、减少行政违法行为,促进民主法治建设等方面所具有的重要性作用是不可否认的。
所以,有必要对其存在问题及问题产生原因进行分析,更有必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不断完善行政复议制度。
一、行政复议的概述行政复议到底是什么?通说认为它是一种“民告官”的制度,但是老百姓就怀疑是否存在“官官相护”,行政复议的公正性体现在哪儿;有观点认为行政复议是立基于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既有柔性行政性质,又带有一定的司法色彩,常被视为一种行政司法行为,或司法性的行政行为。
有观点认为是“上级行政机关防止和纠正下级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但是行政人员就疑惑有了行政监察为什么还要行政复议,这种内部监督与行政检查、行政督导尤其是“政府督查”等其他行政监督行为有何区别。
《行政复议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初步确立了履行地方人民政府重要职能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定位:一是行政权力的保障和监督功能;二是公民(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保护功能(即行政救济)。
论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论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推进和社会变革的深入进行,我们的行政法规制度也越来越成熟和完善。
其中,行政复议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部门滥用权力。
然而,行政复议制度在实际应用中也暴露出一些缺陷,需要进行及时的完善和改进。
一、问题的提出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能和作用是对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理,消除不合法的行政行为,维护合法权益,但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的关系也不容忽视。
在实际工作中,官僚主义等问题也很普遍。
因此,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复议机关权力不足行政复议决定是非强制性的,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满意的人,才能以行政复议的方式向行政诉讼机关申请诉讼,故其作用很受限制。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还得经过行政诉讼的过程,这种途径通常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经费。
2、行政复议在过程中往往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目前我国的行政复议涉及到许多行政部门的职能和权力,因此,本身就会涉及到很强的利益关系。
在实际工作中,官僚主义、腐败和权力寻租现象比比皆是。
行政复议制度虽然规定了行政机关内部工作的纪律,但它仍难以在司法过程中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3、行政复议机关效率不高行政复议机关一般都是人手不足、工作负荷重,并且通常只会对少数案件进行重审。
这样会导致一些不合理、不公正的行政行为得不到纠正,影响到公民和企业的权益保护。
二、完善和改进的方向1、加强行政复议机关的权力和效能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应具有强制执行力,这样就可以出现效果的保障。
同时,在行政复议机关中应设立一个专门的部门,聚焦权益保护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加强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提高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效率。
2、加强行政复议的独立性要提高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就需要建立一个中立的行政复议机关,使其真正成为行政机关的监管机构。
同时,应加强监管机关对复议机关的监察,树立行政复议机关保护公民和企业权益的形象。
行政复议的证据规则有哪些-
行政复议的证据规则有哪些?行政复议证据规则 (一)从证据的来源认识复议证据行政诉讼中,作为证据的材料主要来源于行政程序中。
(二)从证据的固有属性认识复议证据行政诉讼证据和行政复议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证据。
(三)从证据的表现形式认识复议证据(四)从举证责任、举证期限认识复议证据。
行政复议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救济方式。
当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的时候,当事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单位提起行政复议,那么,▲行政复议的证据规则有哪些?今天,小编带着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一、行政复议的证据规则有哪些?▲(一)客观性规则行政纠纷的产生一定是基于一定时空条件下的客观事实,它必然会留下痕迹,引起一些变化。
如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书即是书证等。
那么存于外界并能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其本质属性应是客观性,这也是行政诉讼中法官决定是否采用证据的一条规则。
▲(二)关联性规则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反映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
客观事实多种多样,但不是所有的事实都是特定行政案件的证据,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的证据才能被采用。
法官应从客观的角度,认识、把握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明确证据的方向,以便查清案件事实。
▲(三)合法性规则指法官采用某一证据,该证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即该证据应符合法定的形式,并且该证据的取得应符合法定的程序,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被采用。
▲(四)传来证据采用规则以案件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为标准,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一般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传来证据则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
传来证据在转述、复制的过程中,可能被有意或无意地增删。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对传来证据进行认证时,必须查明传来证据的来源,审查其在辗转的过程中有无问题,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如无法确定其来源,则不能采用。
传来证据虽相对原始证据不太可靠,但其对案件事实仍具有一定证明作用。
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学术价值和意义
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学术价值和意义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处理程序或结果有错误时,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该案进行重新审查、认定和处理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不仅具有重要的行政法律意义,同时也具备着丰富的学术价值和深远的实践意义。
首先,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可以促进行政机关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自我纠错的制度安排,是现代行政管理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可以减少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理过程中的错误和疏漏,规范和标准化行政管理程序,有力地维护行政法治的尊严和稳定。
其次,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可以为社会公正和合法性提供更加有效的保障。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公正和合法是法律的基本价值,而行政复议的存在可以为社会公正和合法性的实现提供有效的保障。
通过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自己的案件,有机会获得更加公正和合理的处理结果。
同时,行政机关在审核和处理复议案件时必须遵循法律和程序的要求,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此外,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可以促进行政机关与社会之间的良好沟通和互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可以为公民提供更加方便的机会和途径来了解和参与行政管理,帮助公民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良好沟通和信任。
综上所述,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是现代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项制度安排。
我们应该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行政复议法论文
建立和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思考【摘要】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1 9 4 6年美国在《联邦行政程序法》中确立了行政听证制度。
但在我国,现行《行政复议法》中并未专门规定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只在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在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从上可见,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具体可整行政复议听证制度,亟待建立和完善。
本文结合实际,对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 听证制度行政复议公平正义高效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属于听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均结合其具体的文化背景、法律传统和行政实践设计了不同的且富有特色的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内容,并体现出良好的适用效果。
我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即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建立了行政复议制度,但直至1999年《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并没有在其中纳入体现公平正义精神的听证程序。
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也只是作了简单的规定,在法治建设的背景下亟待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听证制度。
作者简介:单位及通讯地址:一、行政听证制度的法理学基础听证程序作为司法制度的“舶来品"最早单独在我国1 996年的《行政处罚法》中正式确立下来,事实上从建国以来,我国的立法机关一直都有听证制度的方面的有益尝试。
我国《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这一规定表明听证制度虽然是西方民主宪政的产物但同样符合社会主义宪法精神,受到宪法的保护,中国宪法的人民民主原则为行政听证提供了深厚的宪法与法理基础。
行政复议证据制度
行政复议证据制度行政复议证据制度是中国行政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旨在阐述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的定义、法律基础、适用范围和实践意义等方面。
一、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的定义行政复议证据制度是指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由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提供或者出示的相关证据,以及行政机关为确认事实真实性,从而作出正确的决定而采取的调查取证行为的总称,也就是通过证据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制度。
二、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的法律基础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可以随时提出新的证据。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有关材料,并可以进行调查和核实。
”民诉法第六十三条禁止夹带含有民事调解内容的行政复议裁定、决定作为民事调解或者诉讼的证据使用。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其它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行政程序规定的证据程序,进行事实调查、证据收集和鉴定,确认事实,判断权利义务关系。
”三、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的适用范围行政复议证据制度适用于行政复议的所有环节,包括复议申请、复议材料提交、复议调查、复议结果作出等。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行政机关也有权调查取证。
行政复议证据主要分为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等几种类型。
当事人在提交证据时,应当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并精心准备证据以便充分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而行政复议机关则应当在调查取证时,依法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将证据作为裁决的重要依据。
四、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的实践意义1、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行政复议证据制度是保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手段,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从而获得行政机关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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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举证责任的缺失
行政复议的举证是指当事人在复议机关的指导下提出支持和证明自己复议主张的具体证据的活动。举证活动通常包括申请人举证、被申请人举证、第三人举证以及复议机构依法调查取证。事实上,行政复议法只规定了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对复议机构的取证作了规定。而对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只字未提,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
证据在法学界被视为诉讼的脊梁,是构筑诉讼大厦最为可靠的基石。本文所要讨论的行政复议证据是指在行政复议中可以用来证明行政案件事实的材料。本文讨论的前提是承认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司法化的制度,至少是一种准司法性行为。①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证据制度,是对原《行政复议条例》的重大创新,但是目前我国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处于非常滞后的状态,仅有少数的几个条款散见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相关的法律规定中。由于行政复议法对复议过程中如何进行质证、确认证据等问题没有规定,作为"准法官"的复议办案人员在审查案件中非常尴尬:一方面,如果办案人员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则对采用哪些事实作为证据完全取决于办案人员的"自由心证"。②这就产生了问题。首先,如何进行事实认定客观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完全取决于办案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主观性太强。办案人员自身也"倍受煎熬",案件中某些关键事实和证据存在疑点时书面材料无法体现,应当采信哪些证据、采信的证据是否是与案件的客观事实完全相符等都是需要考虑的。其次,当事人特别是申请人由于缺乏知情权、申辩权等基本权利而顾虑重重,似乎行政复议办案是"糊涂人断糊涂案",进而对复议决定不能心服口服,达不到"定纷止争"的效果。另一方面,如果采用公开质证方式效果固然很好,但是缺乏法律依据,办案人员心中还是底气不足。在质证过程中只能照搬照抄行政诉讼证据制度,而且即使在复议过程中经质证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在行政诉讼中能否得到确认还是一个未知数。因此,没有科学而又合理的复议证据制度之建构,就不可能有依法行政、复议为民的稳健推进和有序开展。从理论上讲,研究复议证据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证据制度,弥补理论上的空白,增强证据制度的系统性、科学性。联系复议工作实际,对当事人而言,行政复议证据是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的基本载体,也是证明其合法主张的基本手段,更直接关系着复议案件的后果,与当事人的权益息息相关。对复议机关来说,证据是查明和确定案件真实情况的依据。复议证据可以使复议机关依法办案,有章可循,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节约行政资源。基于此,我们需要厘定行政复议证据规则,更需要完善行政复议证据制度以更好地发挥复议功能,切实践行法治。本文试图对此作一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摘要」证据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制度,是诉讼营运之基石。近十年来,行政诉讼证据在我国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但对于行政复议证据,如何进行质证、认定等问题法律均无规定,而且证据法学理论研究少有涉及,如何从理论和制度层面上来规范复议证据,以构建复议证据制度的最佳模式更讼证据与行政复议证据具有极强的相似性。但是作为一种行政程序,行政复议毕竟在程序价值、运作机制等方面与作为司法程序的行政诉讼具有本质区别。因而行政复议证据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其证据制度应与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不同。⑤因研究问题角度不同,这里对其区别就不作分析。
二、行政复议法证据规定的缺陷分析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证据作了相关规定,但是非常原则,而且极不系统。行政复议法提到证据方面的内容的共有五处,一处是第3条第2项规定了复议机构的取证权;二处是第23条第1款、第36条规定了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举证期限及其违反该规定的法律后果;三处是第24条规定的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不得收集证据的规定;四处是第23条第2款规定了当事人查阅证据的阅卷权;最后是第28条对复议机关审查证据的原则规定。然而作为一种证据体系显然存在明显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二)从证据的固有属性认识复议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和行政复议证据都属于证据的种类,从本质上讲,都属于具有法律意义的证据。作为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程序中的证据,两者都具有证据的基本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而且由于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事务大多具有技术性,行政执法在很大程度上是技术执法。技术性的行政事务只能用技术性的事实材料来证明。同时行政事务不仅具有技术性,而且具有行业性,行政执法都是行业执法,因此行政诉讼证据和行政复议证据都具有明显的技术性和行业性。
(一)证据种类的缺失
行政诉讼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行政诉讼法这所以这样规定,就是根据行政行为的实际,考虑到行政程序中证据的特殊要求而作出的。可以看出这一规定的着眼点实际上是行政证据的各种表现形式,那么行政复议法对复议证据又是如何规定的呢?行政复议法对证据种类没有却作出相应规定。其实,在行政复议工作中也存在这种表现形式的证据,也需要对之进行认定。行政复议证据作为行政证据在特定领域的转化也应当作出明确规定,这只能说是行政复议法的一种缺失。
(四)质证规则的缺失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只是在申请人提出要求或复议机构认为不必要时,才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令人遗憾的是行政复议法对质证未作规定,仅仅规定了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原则。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产生了很多问题。首先,复议过程中是否需要质证,理论上认识不一。其次,如果行政复议存在质证程序,那么应当如何进行则是一个模糊不清的灰色地带。而行政诉讼中对证据的质证都作了明确规定。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质证的价值在于提高证据的可采性,这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实际上,行政复议机关在案件处理时,几乎每个重要、复杂案件都需要采取现场调查,询问证人等方式。
一、从行政诉讼证据认识行政复议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来证明行政争议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行政诉讼证据及其运用有其独特的特点。表现在以下方面:⑴证明对象的特殊性。由于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此所有的证据都围绕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进行。⑵证据本身的特殊性。行政诉讼中所采用的证据是以该证据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已被采用为前提条件,是依据性的证据,它在诉讼阶段之前已被作为证据所使用。"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主要是复查性证据。所谓复查性是指对已经使用过的证据进行新一轮的审查,以查明是否存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情况"③⑶证明作用的特殊性。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未采用过的证据只能用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而不能用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⑷证据范围的特殊性。行政诉讼的证据范围不仅包括一般的事实,而且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根据,在因行政机关适用该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诉讼中,规范性文件的存在及其合法性便成为证明对象。④以此视角来看,行政诉讼证据与行政复议证据都属于行政证据,从本质上讲,两者具有同一性。因此,在我国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尚不完备的情况下通过对比行政诉讼证据中的相关规定来认识行政复议证据实有必要。
(三)从证据的表现形式认识复议证据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七种法定证据形式。现行诉讼制度中,三大诉讼法都对证据的表现形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比较三大诉讼领域的证据表现形式,可以发现其差别较大。结合我国行政复议工作的实践,行政复议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表现形式却基本相同,差别甚微。
(四)从举证责任、举证期限认识复议证据
(五)证据裁判规则模糊不清
行政复议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在认定事实方面必须达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否则面临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危险。从理论上讲,证据确凿是指证据确实充分,定案证据已经查证属实并在量上达到足以得出确定结论的程度。但是如何细化则缺乏客观的标准,以至于在实践中从证据形式、取证、认证到证明标准等均处于混乱的状态。理想的做法是应当为证明标准设定某种标准,这种标准能够最大程度地保证办案人员作出正确的判断。长期以来,在人们的理念中总是认为证据是客观存在的。发生在过去的案件事实独立地存在于客观世界,只要竭尽全力就能够完全地认识和掌握,真正查个"水落石出"。在很多申请人的潜意识中,他们的所见所闻是绝对客观性的,复议机关必须采纳他们的观点。一旦动摇,则他们就难以接受。实际上,事实上发生的案件事实即客观事实具有不可回复性,客观事实在复议过程中是不能实现的,复议过程只有通过证据来裁判争议。就行政复议而言,复议机关要通过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认定,并以此为基础判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此证据裁判规则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从证据的来源认识复议证据
行政诉讼中,作为证据的材料主要来源于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收集认定的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由法院审查该证据的真实性,从而最终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就是说,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双重性或中间性的特点。而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用来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也是在行政程序中已经被使用过的证据。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事实上成为行政程序的"上诉审",行政诉讼证据和行政复议证据具有同一性。不管是在诉讼程序中,还是在复议过程中,无非就是把已经使用过的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来判断这个证据能否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三)第三人举证规则的缺失
复议第三人是指同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而参加到行政复议活动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行政复议实践来看,复议第三人参加到正在进行的复议程序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为充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由复议机关追加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二是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在第一种情况下,第三人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程序中应当负有哪些举证责任、如何举证等法律均无规定。在第二种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如何证明其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其应当承担哪些举证责任也没有相应的规定。《行政复议法》规定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权利、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和查阅证据材料的权利,但是与第三人相关的举证规则却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