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业务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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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录用备案业务专用印章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录用备案业务专用印章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录用备案业务专用印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08.29•【字号】穗劳社函[2005]708号•【施行日期】2005.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录用备案业务专用印章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708号)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及《关于印发<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穗劳社就〔2005〕1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录用备案业务专用印章”(下简称“就业备案印章”)问题通知如下:一、就业备案印章是用人单位已在本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录用备案的证明,由市、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职能范围统一刻制和管理。

二、街(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开展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备案业务的,由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委托,并办理委托手续,双方签订委托书(见附件1)、交付业务印章。

委托书、业务印章由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本通知的规范样式统一制订。

三、本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录用备案时,用人单位的备案资料按规定经核实无误并办理备案后,由受理机构在其《广州市招用流动人员备案情况表》和《流动人员录用备案花名册》上加盖“流动人员就业管理业务专用章”予以证明;发放和登载劳动手册的,受理机构应在劳动手册相关栏目加盖“流动人员劳动手册专用章”或“流动人员管理业务专用章”予以证明。

四、各街(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受委托使用就业备案印章的,要做好保管工作,并严格按照《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及《关于印发<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规定,依法办理业务、严谨审核资料和规范加盖印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9.16•【字号】穗人社发[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39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和《关于委托下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权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50号)等精神,为规范我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工作,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推进行政许可的公开公正,切实保障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迳向我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9月16日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前言根据《广州市人才市场条例》、《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执法主体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市编办登记注册,或注册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原则上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也可按照自愿、就近、便民原则,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到经营地所在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许可。

中外合资、港澳独资和省直、中央单位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按有关规定执行。

其余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地所在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科室、统一窗口”的原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依据业务范围分送市人才交流协会或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进行材料和场地等资格初审,再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表格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表格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表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3.08•【字号】穗劳社函[2007]238号•【施行日期】2007.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表格的通知(穗劳社函[2007]238号)各有关用人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程序,全面实施信息化管理。

本局对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时使用的表格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时,按要求统一填写《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花名册》(附件1)一式四份并附电子版。

原《广州市合同制职工录用缴纳退休养老基金花名册》同时废止。

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须提交的其它材料按现行的《广州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穗劳就〔1999〕4号)执行。

二、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单位情况登记工作。

未进行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同时,在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用人单位情况登记手续,提供如下资料:(一)除国家机关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外,其它用人单位分别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以下证件副本的原件、复印件:1. 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 社会团体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3. 民办非企业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4. 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提供营业执照。

(二)用人单位按要求填写《劳动用工备案单位资料登记表》(附件2)并加盖公章。

三、上述表格从2007年3月12日起启用,用人单位可在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或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网站(http://)下载,该电子版提供表格打印输出功能。

附件略二○○七年三月八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80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80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80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加强我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规范管理,现将《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7月29日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以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招(聘)用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需进行就业登记的,依照本法执行。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城镇劳动者、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以及进入本市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进行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用人单位招(聘)用境外劳动者(外国人,或台、港、澳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广东省劳动法律法规目录》

《广东省劳动法律法规目录》

广东省高院省仲裁2012年6月会议纪要 2012.7.23.docx 广东高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_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的指导意见 2008.6.23.doc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2012.3.1.doc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2005.5.1.doc 广东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1.6.doc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1999.3.7.doc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13.5.1.doc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1995.5.1.docx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_2006.10.16.doc 广东省劳务派遣管理规定 2012.3.1.doc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1999.5.1.doc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1996.9.1.doc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1997.4.28.doc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9.1.1.doc 关于2013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告 2013.5.1.doc 广东省实施 《信访条例》办法 2007.1.1.doc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2004.11.1.doc 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1999.9.1.doc 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细则 2000.8.2.doc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3.26.doc 广州市出境定居人员权益保障规定 1999.4.1.doc 广州市劳动保障信访举报暂行办法 2003.6.1.doc
备注
关于颁发《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常见和病假 1991.12.10 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的通知 关于对“非自愿性失业”界定的通知 关于非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职工连续工龄和视同缴 费年限问题的复函 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鉴定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解答《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问题的通知 关于明确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计算基数的通知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使用实习生和季节工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严格区分离职、辞退、除名、开除等概念的通知 关于严格执行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闭、破产、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程序》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费减免缓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非因公负伤与疾病等级评定标准》的通知 2000.10.10 2012.6.1 2007.2.25 2004.4.10 2008.3.4 1997.11.3 2000.9.30 2010.6.11 2007.9.5 2011.4.2 2006.7.20 1999.9.3 2002.10.15 1998.7.16 2009.3.1 2003.1.29 2001.3.7 1990.3.23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招(调、录、聘)用技能人才技能实操测试工作规
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穗劳社函[2005]728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8.31
【实施日期】2005.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招(调、录、聘)用技能人才技能实操测试工作规范》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5〕72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招(调、录、聘)技能人才技能实操测试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反映。

附件:1、广州市招(调、录、聘)用技能人才技能实操测试通知(略)
2、技能实操测试成绩反馈表(略)
3、报到通知书(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广州市招(调、录、聘)用技能人才技能实操测试工作规范
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2003〕72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社〔2005〕6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广州市招(调、录、聘)用技能人才技能实操测试工作,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对象
符合穗发改社〔2005〕61号文第一条规定的入户技能人才(以下简称技能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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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4]58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4.12.22【实施日期】2014.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58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2月22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和廉政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外国人入穗就业许可,台港澳人员在穗就业许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变更、取消审批,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变更、取消审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变更、取消审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和注销审批,劳务派遣许可审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市、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职权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同一个许可行为在不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有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行使。

第二章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第六条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文)、原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粤劳社发〔2009〕8号)等规定执行。

《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签发稿)

《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签发稿)

穗劳社报…2007‟266号签发人:崔仁泉关于重新审定《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请示市政府:我局原拟制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已于9月30日获市政府同意以我局名义印发(附件2)。

由于在我局筹备实施•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过程中,国家劳动保障部于11月5日印发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附件3),此规定不仅废止了•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所依据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同时对就业失业登记提出了新要求。

为此,我们按•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对•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进行了重新调整修改。

现呈上,请予审定。

如无不妥,建议以我局名义印发,并在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

当否,请批示。

附件:1、修改•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说明2、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处理表(人事…2007‟082号)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4、请予审定†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请示(穗劳社报…2007‟169号)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联系人:李程,联系电话:83318481)《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推进城乡统筹居民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4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6‟125号),制定本办法。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才引进申报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才引进申报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才引进申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2]55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06.15【实施日期】2012.06.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才引进申报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2〕55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整合、规范和简化我市各类人才引进的报批程序,提高人才引进工作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才引进的范畴本通知所指人才引进,包括市属单位专业技术类、管理类人才(原人事部门主办)和技能类人才(原劳动保障部门主办)的引进。

中央驻穗、省属及在省登记、注册的单位引进人才原则上请向省申报;萝岗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属单位引进的人才,原则上请直接向单位所在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二、全面实行网上申报制度2012年7月1日起,各有关单位均需在网上进行人才引进(包括技能人才)申报,同时递交书面材料。

外网网报地址是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人才引进频道(http:///rcyj/);内网网报地址(http://172.16.26.65/gzhr/Login_rcyjsb.aspx)。

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熟悉网报流程和要求,确保书面和网报资料完整、真实和清晰,网上申报咨询电话:83559078、83553151、83555627。

三、规范人才引进申报材料为了进一步简化申报资料,提高申报信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我局修改完善了人才引进申报材料的相关要求。

2012年7月1日起,各单位按照《广州市人才引进申报资料(2012年版)》(见附件1)的要求报送相关申报资料,并重点注意以下材料的申报要求:(一)人才引进申报表(2012年版)(见附件2)必须是清晰的电子打印表格。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4.25•【字号】穗劳社函[2007]421号•【施行日期】2007.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函〔2007〕421号)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为推进本市失业人员灵活就业,规范就业登记行为,做好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6〕147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效《再就业优惠证》的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以下列方式实现就业的,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

(一)从事治安巡防员、社区管理员、出租屋管理员、卫生及计生协管员、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等社区公共管理工作。

(二)从事车辆保管、保洁保绿、家居设施维护、家政服务等临时性社区居民服务工作。

(三)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业、农村承包种养业。

(四)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派遣工等。

(五)“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

二、上述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以下凭证和材料到户口所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一)本人身份证、相片(小一寸)、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填写《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附件,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两份。

三、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受理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对就业情况属实者,在其《登记表》加具“灵活就业登记”意见并盖公章。

四、区或街(镇)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本市就业登记有关规定,在《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中进行灵活就业登记,注销申办人《失业证》。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1.20•【字号】穗人社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4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就业援助工作精细化、长效化的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全面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率先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新型城市化发展战略,为积极实施好“就业服务进家到户,就业岗位进街到村”和“零距离服务”、“零距离就业”的“双到双零”工作,实现人性化的就地就近公共就业服务,现将《广州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月20日广州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全面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率先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新型城市化发展战略和“12338”决策部署,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09〕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加大对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市、区(县级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街(镇)、居(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依照本办法向本市残疾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援助服务。

第二章服务对象和认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迫切就业愿望,愿意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援助的下列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的人员。

广州市异地就业长期备案办理流程

广州市异地就业长期备案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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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10.17•【字号】穗人社发[2013]103号•【施行日期】2013.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指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103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流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和《广东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指引》(粤人社函〔2013〕2365号),制定本工作指引,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时请按照指引开展审批工作。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劳动关系处反映。

附件:1. 广州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指引2. 申请材料(略)3.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变更、延续、撤销)审批表(略)4. 变更申请材料(略)5. 延续申请材料(略)6. 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报告材料(略)7.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分公司报告、备案、年度经营报告、注销)审核表(略)8. 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备案材料(略)9. 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材料(略)10. 撤销许可材料(略)11. 注销许可材料(略)12. 补证申请材料(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10月17日附件1广州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指引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流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和《广东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指引》(粤人社函〔2013〕2365号),制定本工作指引,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时按照要求开展审批工作:一、申请流程(一)收件与受理收件经办人员应当当场对申请材料(申请书及申请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进行核对,填写申请材料核对表(详见附件2申请材料中的申请材料核对表)(一式两份),并将其中一份作为收件回执交申请人。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6.08•【字号】穗劳社就[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就〔2009〕1号)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九年六月八日广州市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粤农工办〔2008〕7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广州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实施意见》(穗字[2008]10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实施意见》(穗字〔2009〕1号)精神,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要求,为推动我市“双转移”工作开展,特制定我市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和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努力成为全省现代产业体系和建设宜居城市的“首善之区”为目标,配合全市产业转移进度,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全面推进,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财政补贴政策和责任考核制度,充分调动各区、县级市和各部门积极性,分层次、多形式开展本市农村劳动力和本省户籍在职农民工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者技能提升和稳定转移就业。

广州市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办事指南

广州市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办事指南

广州市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办事指南第一篇:广州市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办事指南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办事指南(窗口办理)一、受理条件(范围)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

用人单位续用流动人员,自续用之日起30日内;辞退流动人员,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

属于流动人员的劳动者在本市已办理暂住登记。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一)未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的用人单位,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1、填妥《广州市劳动用工单位资料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或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二)已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的用人单位,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用工备案:1、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和《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2、经劳动者签名和用人单位盖章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电子版及其“打印简化版”一式三份;3、招用流动人员,需提供流动人员在本市暂住证明和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

说明:(1)劳动者未办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由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备案的同时,向受理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劳动者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小一寸彩照一张。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证照原件核录后退还。

(3)填报表格的电子版格式可从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下载(网址:或)。

三、办理时限(一)即时办理。

(二)人数较多、无法即时办结的,与用人单位约定办结时间。

(三)新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办理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四)《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五)《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六)《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七)《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八)《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六、领件须知请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如下办理结果,并仔细检查、核对有关材料:(一)《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打印简化版”两份;(二)《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三)招用流动人员的单位领取《广州市招用流动人员备案情况表》一份。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州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补贴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州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补贴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州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补贴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9.28•【字号】穗劳社就[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州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补贴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就〔2009〕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就[2009]1号),现就广州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补贴问题通知如下:一、补贴项目和标准(一)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1.补贴对象:经本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

2.补贴标准:(1)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本省户籍45周岁以下农村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实现就业后,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本市办理了录用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初级工600元、中级工800元、高级工1000元、技师1200元、高级技师1400元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

对经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但未实现就业的,按上述标准的80%给予补贴;对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不给予补贴。

(2)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本省户籍45周岁以下、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本市办理录用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在职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初级工600元、中级工800元、高级工1000元、技师1200元、高级技师1400元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

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不给予补贴。

(3)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以上人员,其鉴定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给予补贴。

(二)职业介绍补贴1.补贴对象:本市各类职业中介、人才中介机构。

2.补贴标准:凡成功介绍本市户籍农村劳动力或省内市外户籍45周岁以下农村劳动力就业,并在本市办理了录用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了社会保险的,按每人80元标准给予职业中介、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企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及聘(录)用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企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及聘(录)用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企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及聘(录)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5.08.16•【字号】粤人发[2005]194号•【施行日期】2005.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企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及聘(录)用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194号)各市(县)人事局,省直和中央驻穗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事、企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及聘(录)用工作,防止人才恶性竞争和不合理流动;规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便于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流动和聘(录)用手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财政核补、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须在编制和增人计划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调进或聘(录)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财政核补、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确定选调对象后,填写《广东省事企业单位选调人员呈报表》(附表1),连同下列材料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一)原职务管理机关同意调出函、鉴定;(二)选调人员的最高学历、学位和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三)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四)婚姻状况证明(指未婚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其中离婚人员有随迁子女的,须有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属于省、市、县、区党委管理的干部,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自定编制的事业单位和企业从本市、县、区以外调进人员,依照上述办法办理;从本市、县、区范围内调进人员,按职务管理权限审批。

三、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代理人事关系的个人流动时,受委托的人才服务中心即是调出单位,要负责为委托人办理调出手续。

四、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吸引人才的主体作用,鼓励出国留学高级人才来粤创业,加大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来粤工作的力度。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流动人员就业备案专项检查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流动人员就业备案专项检查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流动人员就业备案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10.18•【字号】穗劳社函[2005]830号•【施行日期】2005.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流动人员就业备案专项检查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830号)各用人单位:为规范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行为,维护流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省十届人大常委公告第18号)精神,以及市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员就业管理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本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重点此次检查的重点是劳动密集型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及商业、饮食、服务单位,以及招用流动人员数量较多的其它用人单位。

检查内容:(一)办理流动人员录用备案情况;(二)流动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三)流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情况;(四)企业执行其它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的情况。

二、检查时间从10月17日至11月7日,分自查和检查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0月17日─10月31日,为企业自查阶段;第二阶段:11月1日─11月7日,为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阶段。

三、自查及检查的要求(一)各企业在自查期间,按自查表(见附件)要求进行填写,并对照自查表内容逐项进行自查,如没有按规定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要马上补办。

对出现问题不进行整改的,将依法处理。

(二)自查表在规定时间内填好,于10月31日前报市流动人员就业备案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市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地址:广州市三元里大道1278号;联系人:吕树业,联系电话:86322563)。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五年十月十八日附件:使用流动人员情况自查表填报说明:1、流动人员是指企业招用非本市常住户籍的人员;2、以上填写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办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业务知识培训班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办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业务知识培训班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办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业务知识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12.01•【字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办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业务知识培训班的通知各主管局、集团公司、用人单位:为贯彻执行《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省人大第44号公告)精神,规范本市招用流动人员行为,引导流动人员有序流动,推动本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本局决定从今年12月开始至明年一季度,分批对全市用人单位从事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的人员进行免费业务知识培训。

培训内容重要,请各单位务必派员参加。

现就有关培训工作通知如下:一、参加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或相关人员)一名二、培训内容1、广州市流动人员就业管理工作流程与要求;2、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合同管理与劳动争议处理;3、广州市流动人员社会保障;4、交流与答疑。

三、培训时间首次培训时间定于2004年12月20日至21日(星期一至星期二两天)上午9:00至下午4:30四、培训地点广东省科学馆402报告厅(广州市连新路171号);五、其它1、请各单位收到本通知后,于12月12日前将参加培训的报名表填好后传真至广州市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

2、请各主管局、集团公司转发通知至本系统属下单位,并以主管局、集团公司为单位统一报名参加。

3、广州市流动人员就业管理电子磁盘随学习资料发放。

承办单位:广州市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经办人:陈昭晖、曾平联系电话:86322761、86322855传真:86322761二OO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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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
案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穗劳社就[2005]1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5.05.27
【实施日期】2005.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
备案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
(穗劳社就[2005]12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
根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省十届人大常委公告第18号),本市对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实行录用备案制度。

为规范流动人员录用备案程序,按照流动人口管理重心下移和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制定了《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业务操作规范》,现予印发,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一、请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业务操作规范的要
求,配备和完善区(县级市)、街(镇)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人员和设备,开展流动人员录用备案工作。

二、所有区(县级市)、街(镇)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均应使用本局业务信息系统办理流动人员录用备案手续。

凡未开通使用该信息系统的街(镇),所在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尽快协调解决。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通过组织培训学习、广泛宣传等多项措施,引导辖区内用人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办理流动人员录用备案手续;对未按要求办理的用人单位,督促其在本通知下发后60日内补办。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业务操作规范
一、为加强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规范流动人员录用备案程序,根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省十届人大常委公告第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范。

二、本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手续按用人单位的隶属关系办理。

(一)中央、部队驻穗和省直属用人单位,以及省级以上工商行政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到省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

(二)市属、区(县级市)属用人单位及本市各级工商行政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到市或经营所在地的区(县级市)、街(镇)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

(三)按国家、省、市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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