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记忆精装加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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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12年司法考试重点法条汇总(2011司考必背)

2011-2012年司法考试重点法条汇总(2011司考必背)

2011-2012年司法考试重点法条汇总(2011司考必背)2011-2012年司法考试重点法条汇总1、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7、对于有行政复议法第15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8、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起诉。

9、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三)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规定。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参考答案及解析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参考答案及解析

2011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参考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D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对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处罚。

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答案】D《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规定,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本题中,孤儿院将38名儿童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收取所谓的“中介费”,实际上就是变相的买卖儿童,侵害了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因此,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该单位主管人员与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受到刑罚处罚,以体现我国法治社会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

3.【答案】D根据因果关系认定的条件说,当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一般人可以预料的,前行为适用因果关系,一般人不可预料的,介入因素适用因果关系。

选项D:虽然丁的行为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了伤害,但被害人的死亡是其自己的行为所致,并不是因为丁的伤害直接造成的。

因此,不能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答案】C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结果与意义的能力,而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

2011年刑法拿分必背的65个考点

2011年刑法拿分必背的65个考点

刑法拿分必背的65个考点------韩友谊韩友谊老师根据张明楷的观点为大家整理的资料(新补充)1.放火罪。

既遂标准是独立燃烧说,即,当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开媒介物的情况下能够独立燃烧时,就是烧毁,即既遂。

2.爆炸罪。

行为人采取爆炸方法引起火灾,因为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爆炸罪;采用爆炸方法决堤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时决水罪,而不是爆炸罪。

3.破坏交通工具罪。

处于贪利动机窃取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件,足以发生使其倾覆或毁坏危险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4.交通肇事罪。

“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包括连续造成两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因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

5.各种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问题。

有一点需要提请考生特别注意,由于司法解释对各种金融诈骗罪起刑点的数额较诈骗罪的数额高,如贷款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1万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而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2000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因此,当行为人进行贷款诈骗,在2000元以上而不满1万元的,应当成立诈骗罪,而不是无罪。

其中的道理,我刚在前面已经讲过,特殊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具体诈骗罪的要求,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即2000元以上时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6. 在被害人承诺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应该认定故意伤害罪,因为造成重伤的行为通常是对生命造成了危险的行为,而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杀人毫无例外地成立故意杀人罪;对基于被害人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7.在非法拘禁罪中,犯罪对象对自己的行为自由有一定的认识,知道自己人身自由被强制性地剥夺和限制。

因此,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手段和形式并不重要,只要实质性地限制了被害人的行为自由,就成立非法拘禁罪。

8行为人绑架他人之后,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不成立本罪,而应该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在以实力支配、控制他人之后,才产生勒索财物的意图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按照绑架罪来予以认定。

司法考试口决记忆法(整理版)(刑法部分)

司法考试口决记忆法(整理版)(刑法部分)

⼀、刑法搞笑篇47个罪名:1.⾮法侵⼊住宅罪:进错了房2. 盗窃罪:开错了箱3. 招摇撞骗罪:撒错了慌4. 强*罪:上错了床5. **幼年罪:看错了样(已取消改定强*罪)6. 强制猥亵妇⼥罪:挠错了痒7. 组织**表演罪:⾛错了光8. 传播**物品罪:贩错了黄9. 强迫卖*罪:逼错了良10. 嫖宿幼⼥罪:嫖错了娼11. 协助组织卖*罪:帮错了忙12. 聚众*乱罪:挤错了床13. 传播性病罪:长错了疮14. 擅⾃设⽴⾦融机构罪:开错了⾏15. 伪造国家机关公⽂证件印章罪:刻错了章16. 作证券交易价格罪:建错了仓17. ⾮法侵⼊计算机系统罪:冲错了浪18. 拒不执⾏判决裁定罪:抬错了杠19. 交通肇事罪:挂错了档20. 组织越狱罪:翻错了墙21. 分裂国家罪:称错了王22. 武装叛乱*罪:开错了枪23. 战⼠违抗命令罪:打错了仗24. 招收公务员学⽣徇私舞弊罪:发错了榜25. 侮辱诽谤罪:骂错了娘26. 盗窃⼫体罪:送错了葬27. 偷越国边境罪:渡错了江28. 医疗事故罪:开错了膛29. 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错了党30. 重婚罪:续错了房31. *⼲涉婚姻⾃由罪:嫁错了郎32. 故意伤害罪:挥错了棒33. 赌博罪:坐错了庄34. 猥亵⼉童罪:*错了荡35. ⾏贿罪:⼤错了⽅36. 贪污罪:装错了囊37.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发错了胖38. 私分罚没财物罪:发错了奖39. 玩忽职守罪:下错了岗40. 签订履⾏合同失职被骗罪:上错了当41. 过失泄漏国家秘密罪:开错了腔42. 叛逃罪:留错了洋43. 投敌叛变罪:认错了娘44. 私放在押⼈员罪:松错了绑45. ⾮法狩猎罪:打错了狼46. 失⽕罪:烧错了⾹47.投放危险物质罪:加错了糖⼆、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诀主犯累犯,致死流窜,盗窃⾦融特款,严重影响⽣产。

三、抢劫罪加重情形速记法抢劫罪加重情形速记法:"刑法263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1、⼊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的5、抢劫致⼈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速记法:⼊户上车抢银⾏,多次巨额有伤亡,冒充军警持着枪,特殊物资不能抢。

2011司法考试-刑法口诀

2011司法考试-刑法口诀

2011年司法考试-刑法口诀一、刑法“三字经”口诀故意犯,当负责;过失犯,规定看;非故意,非过失,不可抗,不能见,不是犯。

满十六,负刑责;过十四,未十六,七种罪,当从减;精神病,不负责;间歇正,担责任;未全丧,可从减;醉酒的,负责任。

聋哑盲,可全三。

正当防,无责任;防过当,当减免;防暴力,无过当。

避险的,不负责;过限的,当减免。

预备犯,比照来,可全三;未遂的,比从减;止未损,应当免。

共同犯,都故意。

(要注意交通肇事逃逸的例外情形)集团头,负全责;主犯的,参与罚;是从犯,应全三,被胁迫,当减免。

唆他人,照作用;未成年,当从重;唆未犯,可从减。

单位犯,判罚金;主管人,责任员,并判刑。

主刑五,附刑三;附加的,可独用;外国人,可驱逐。

有损失,当赔偿;同被罚,先个人,后国家。

轻微的,可以免。

算刑期,判决日。

管制的,三到二;守规定,同工酬,期满后,当众宣,先羁押,一抵俩。

判拘役,一至六;就近行,每一月,可回家,一两天,劳动的,酌量酬,先羁押,一当一。

有期刑,半年上,到十五;进监狱,要劳动,先羁押,抵着算。

无期犯,要入监,和劳动。

死刑犯,罪极重,非立即,可以缓,最高核,缓刑的,高院判。

未成年,七五老,怀身孕,不能死。

死缓的,无故意,减无期;重大功,两年满,二十五,算刑日,死缓满。

故意犯,查属实,先核准,然后斩。

罚金额,从情节,期限内,一或分;期满后,不缴纳,强制行;不能全,可以追,无时限;不可抗,实有困,可减免。

政治权,主有四;选举权,言论等,担职务,当领导。

一年上,五年下;适用于,反革命,破坏重。

管制的,同刑期;死刑的,和无期,剥终生;减有期,三年上,十年下。

效力算,完毕日,或假释,当及主。

收财产,一或全,必需的,当保留,不是的,不能收;有债务,正当的,经申请,应当还。

决刑罚,据事实,和性质,与情节,并危害,按规定;有从重,与从轻,当在限,判处刑。

具减轻,当法定,以下判;特殊况,最高院,来核准。

违法得,予追缴,或退赔;合法的,当返还;违禁品,犯罪得,要没收,缴国库,不得挪,自行处。

2011司法考试必备经典司考资料

2011司法考试必备经典司考资料

最牛的刑事诉讼法彩色笔记_2008-2011司法考试必备经典司考资料.txt每天早上起床都要看一遍“福布斯”富翁排行榜,如果上面没有我的名字,我就去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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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011 司法考试天下考资第一负责任的司考课件站2008-2011 司法考试必备经典司考资料史上最牛的刑事诉讼法彩色笔记刑诉必背:1、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有哪些?答案: MAX 的口诀:轻微射死追告(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刑诉的诉讼参与人有哪些?答案:“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排除公检法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如侦查勘验人员,公诉人、法官、书记员等)3、刑诉的当事人有哪些?答案:“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4、刑诉的近亲属包括哪些人?答案:“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5、刑诉的回避适用于哪些人?答案:法律规定了:审判人员(包括陪审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其他占用法院行政编制的人员6、刑诉回避的法定事由有哪些?答案: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④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⑤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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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法考试刑法分则总复习(最新)刑法分则一,刑法命题规律和复习方法:1,掌握罪名体系,熟悉四百多个罪名; 充分掌握重点罪名; 进行近似罪名比较:章内,外的比较;节内比较2,司法解释的重要性:1.抢劫罪,盗窃罪,贪污罪,受贿罪的司法解释必考2,历年司法考试出题的一个规律:纠正司法实践中的错误;3,未成年人犯罪司法解释要重视;二,刑法分则重要考点(一),犯罪构成方面: 犯罪构成方面: 犯罪构成方面主体与主观方面,1,主体与主观方面,主体: 主体:A: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对 8 种行为负责. B:单位犯罪:那些犯罪只能有单位构成?那些犯罪不可有单位构成? 如贷款诈骗罪不能由单位构成. 哪些行为表面上看是单位犯罪实际上是自然人犯罪?单位和个人共同犯罪如何处理? C:共犯与身份犯的认定:贪污受贿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关于共犯的司法解释.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犯罪故意(间接故意与过失的区别);认识错误 ),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特殊防卫权的行使;刑法法条第 20 条第3 款.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三),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四),共同犯罪(最重要的考点)1,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2,不是共同犯罪的情形?例:A,B 两人互不认识,一天晚上 11——12 点,A 骑自行车经过一家超市, 发现超市门开着(不知道门是怎么开的),里面没人,A 停放好自行车后进入超市取东西;B 也骑自行车经过,也进入超市取东西,两人相视而笑,30 分钟后 A 装了一大袋子东西欲走,无法把东西搬上自行车,这时 A 让 B 过来帮忙,帮他把袋子抬到自行车上,B 想对自己也没有坏处,就过来帮 A.A 走后 B 吸收 A 的教训,心想拿少些吧,不然自己抬不动.随后 B 拿了东西也走了.事后知道:A 偷的东西价值 2 万元;B 偷的东西价值 1 万元.下面那些是正确的说法:( ) A,AB 是共犯; B,AB 是同时犯,单独构成盗窃罪,属单独责任; C,A 的盗窃数额是 2 万,B的盗窃数额是 1 万; D,A 的盗窃数额是 2 万,B 的盗窃数额是 3 万; 正确答案:AD3,共同犯罪的范围:部分犯罪共同说即行为不同,范围不同也有可能成立共犯. 4,共同实行犯的处理: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例:甲乙对丙有仇,同时对丙开枪,出现有三种情况:1,能够证明是甲打中丙,丙死亡,乙没有打中;甲成立故意杀人,乙也成立故意杀人,是共犯 2, 1 丙中一枪,死亡,查不清是甲还是乙打中的;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的共犯 3,甲乙都没有打中丙,结果打中傍边一个价值 1000 万元的古董;甲乙都是故意杀人未遂. 如果甲乙不是共犯,互不认识,同时从不同角度开枪射击,丙中一枪倒地死亡,事后无法查明是谁打中的,甲乙都是故意杀人未遂.刑罚论部分自首与立功的认定(一),自首与立功的认定自首又有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其中重大是指可能被判处无期以上刑罚或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在全国范围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要注意: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绑架罪的法定刑(5年起)杀害人质或致人死亡的处死刑;抢劫罪的八种加重处罚情形(10年以上);贪污受贿罪 10 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盗窃罪的定罪数额 500-2000 元, 数额巨大 5000 -2 万,特别巨大3 万-10 万以上;抢夺罪的数额与盗窃罪相同;诈骗罪的起点 2000 元, 20 万元以上无期徒刑;(二),累犯的认定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的区别(三),缓行与假释制度假释的前提条件,假释的效果,假释的考验期.罪刑各论案例分析题侵害个人利益的犯罪,财产型犯罪更为重要;1,侵害个人利益的犯罪,财产型犯罪更为重要;如:盗窃罪,抢劫,诈骗, 绑架,非法拘禁.2,侵犯社会利益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3,经济犯罪 , 妨害社会管理的犯罪4,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 ,贪污,贿赂犯罪,三,要克服的刑法难点总则部分1, 因果关系的判断例 1:甲在山崖边,暴力致乙重伤昏迷,甲看乙昏迷随即离开.过了一段时间,乙开始有些苏醒,但仍然没有完全清醒,乙站起来想离开此地,不慎掉下悬崖摔死. 例 2:A 在牛奶中投毒想杀害 B,B 早上 8:00 喝下牛奶(根据 A 投放的毒药的剂量,B 在 9:00 中必死无疑),随即去飞机场赶飞机,8:30 飞机出现事故 B 在事故中伤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A 无罪 B:A 故意杀人未遂 C;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D:A 成立投毒罪答案:B 介入因素: 介入因素:根据最初行为的危害性大小来判断因果关系的是否中断; 介入因素是否偶然的,异常的; 介入因素对结局的影响力的大小来判断因果关系的是否中断. 被害人体质特殊情况因果关系的认定例:60 岁的老大爷与小伙发生争执,小伙轻推了老人一把,致老人倒地, 心脏病突发死亡.2 认定:因果关系存在,定罪取决于行为人对被害人体质的认识:知道被害人体质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不知道被害人的体质的,无罪. 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有具体的认识错误和抽象的认识错误之分,前者不影响既遂的认定. 2, 未遂与中止的认定继续实行犯罪遇到一定障碍,障碍很小,可以继续犯罪的,如果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可认定为犯罪中止.3, 共犯共犯与间接正犯区别;共犯与教唆犯的区别;主犯与从犯的区别; 累犯与缓行,4, 累犯与缓行,假释的关系5, 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关键区别财物是谁控制?自己控制变为自己所有为侵占;别人控制变为自己控制为盗窃;6, 盗窃与诈骗的区别被害人被骗后自愿处分自己的财物为诈骗; 所有调包的行为均为盗窃.例:甲在超市趁超市管理人不注意,把装有方便面箱子里的方便面取出,装进 DVD 光盘(价值较贵),封好后带到收银员处结账,收银员不知道里面装的是 DVD 光盘,按照箱子上方便面价格的条形码收款.随后甲把箱子带回家.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抢劫罪的区别.7,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抢劫罪的区别:最后请大家看一下重要的司法解释条文.刑法分则相同特征罪名总结第一部分:第一部分:(一)数额犯所谓数额犯, 就是指需要以一定的数额或数量作为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 这里仅归纳立法上以及司法解释中比较重要的影响定罪与否的数额问题.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在 5 万元以上(140 条),同时,注意根据2001年4月9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153 条)3.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l0%以上且偷税税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两次以上行政处罚而又偷税的(20l 条).4.逃避欠缴税款罪——欠缴税额达l万元以上的(203 条).5.盗窃罪——根据 97年11月最高法院《关于盗窃案件的司法解释》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两种情形: 数额较大以 500 一 2000 元为起点, 数额巨大以5000 一 2万元为起点, 数额特别巨大以 3—10万元为起点: (不同的数额可能涉及追诉时效的不同); 多次盗窃的含义是指一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6.非法持有毒品罪——鸦片200克,海洛因,冰毒10克以上(348 条)注意:347 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无论毒品的数量多少,都构成犯罪,另外注意根据第 357 条规定,毒品犯罪中毒品是不以纯度折算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种植罂粟 500 株以上(351 条).8.贪污罪,受贿罪——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 5000 元以上:或者虽然不满 5000 元但情节较重的也可构成犯罪,而因贪污,受贿判处死刑的要求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383 条).9.挪用公款罪——三种行为方式中,"进行非法活动"以 5 千元至 l 万元为起点,而另外两种方式以 l 万元为起点(最高法院 1998年4月6日《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逃避欠缴税款罪——欠缴税额达 l 万元以上的(203 条).第二部分:(二)转化犯情形:所谓转化犯即行为人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行为时, 因具有特定情形丽使其行为性质发生了变化,转化为较重之罪,不以原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在非法拘禁犯罪行为过程中,行为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行为,则使原本较轻的非法拘禁行为转化--238 条第 3款规定)2.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拐买妇女,儿童罪(收买后又出卖的,241 条第5 款);3. 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 儿童罪(条件是以聚众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而且该转化仅仅针对首要分子,对该聚众犯罪的其他参加者则不凡是转化问题,仍定妨害公务罪,参见 242 条第 2 款)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247 条)5.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 248 条)6.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条件是当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 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从中窃取财物时.见 253 条第 2 款)7.抢夺罪—→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267条第2款)48.盗窃,诈骗,抢夺罪—→抢劫罪(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之际,为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见 269 条)9.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挪用的虽然是 273 条所规定的救济, 救灾等七项特定款物,但归个人使用的,见 384 条第 2 款)10.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重伤,死亡的.见第 292 条第2 款)11.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故意伤害罪(造成他人伤害的,限于重伤害.)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贩卖毒品罪(第 355 条第 1 款规定,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转化为贩卖毒品罪有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共犯,二是行为人为牟利而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贩卖,可见前者不要求是否有牟利之意,提供不论是否有偿均使原行为性质发生转化,而后者仅限于是有偿提供的.)13. 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根据最高法院 1998年4月6日《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6条之规定,可以推断有两种情形发生转化:一是主观上不想退还即有能力退还而拒不退还的,二是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可见,如果行为人是无力归还,即因客观原因不能退还的,仍定挪用公款罪,只不过根据该《解释》第 5 条以及刑法第 384 条第 1 款规定从重处罚罢了,而不能转化为贪污罪.)第三部分:(三)包容犯情形:所谓包容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了另一不同质的罪行,但后者被前者包容,刑法明文规定不并罚而仅将后者作为前罪的加重处罚情形.1,绑架罪包容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见239条,行为人在实施绑架犯罪过程中, 又指使被绑架人死亡, 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 仍以绑架罪论处而且一般直接处以死刑, 该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虽然足以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 但依法对该行为不单独定罪评价,而作为绑架罪的加重构成情形,被绑架罪所包容.)2,拐卖妇女罪包容强奸,非法拘禁与引诱,强迫卖淫罪(见240条) 行为人在实施拐买妇女的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对被拐买的妇女实施奸淫行为的,该奸淫行为不单独定罪,而作为拐买妇女罪的加重构成;行为人在实施拐买妇女的犯罪行为又实施诱骗, 强迫被拐买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买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行为,该引诱,强迫卖淫不单独定罪,而作为拐买妇女罪的加重构成.被其所包容) 3.抢劫罪包容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22日《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即表明刑法第 263 条的"暴力"程度上可以达到致人死亡的程度, 既然包含故意杀人的方法, 那么故意伤害也必将包含在其中.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是,如果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则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见 318 条,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剥夺,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或者又以暴力, 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对该非法拘禁行为或妨害公务行为不单独定罪, 而作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构成,被其所包容)5.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此罪不包容非法拘禁;见321 条第 2 款,行为人在实施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对该妨害公务行为不单独定罪,而作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构成,被其所包容)6.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包容妨害公务罪(见 347 条,行为人在实施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犯罪行为过程中,又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对该妨害公务行为不单独定罪, 而作为走私, 贩卖, 制造, 运输毒品罪的加重构成, 被其所包容. )7.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包容强奸罪(见358条,行为人在实施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犯罪行为过程中, 以强奸的方式迫使妇女或幼女卖淫的, 对该强奸行为不应单独定强奸罪或奸淫幼女罪,而作为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构成,被其包容);8. 组织卖淫罪包容强迫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见358条, 组织行为本身是个复合行为,组织卖淫行为具体表现为多种行为方式,包括强迫他人卖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等,对这些行为都不应单独罪,而作为组织卖淫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可以认为被组织卖淫罪所包容)案例题中的刑法常见罪:第一大类:职务侵占,贪污,盗窃,诈骗,挪用公款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注意:1,贪污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身份上的不同.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上的区别2,盗窃,诈骗与贪污,侵占罪的区别:主要是有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若部分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一般定盗窃罪,而不是贪污或职务侵占3,贪污与职务侵占和挪用公款与资金的区别: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若有的话就为职务侵占.非法占有的四种情形:1,挪用后携款潜逃的为非法占有; 2,有能力还拒不退还的为非法占有; 3,收到单位的款后不入账,也无归还的表示仍为非法占有. 4,做假账也为非法占有;近几年考的案例分析题绑架和抢劫方面的比较多些,而利用职务便利的比较少,今年要格外注意这些.第二大类:有关金融方面的诈骗.比如贷款诈骗,保险诈骗和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但凡经济犯罪涉如贷款诈骗,不仅涉及到贷款一方使用欺诈的手段,还涉及到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一方收受贿赂导致审查不严,违法发放贷款,收受不入账等金融犯罪.第三类:非法经营类,也即经济犯罪.涉及到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 非法经营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可能出现在同一个案件中.因为一切经济犯罪都待有非法经营性.非法经营包涵的行为类型比较多,大家应注意. 1,法定的行为类型:如非法买卖,专营专卖品,非法买卖进出口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批文的(如烟草专卖许可证,木材砍伐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等等.常会与一些经济犯罪竞合.2,法条竞合的关系.非法经营是法条竞合的基本题.非法出版物(网络盗版, 网络上非法发行他人作品的,若侵犯著作权只能定侵犯著作权不能定非法经营罪.因为非法出版指的是违反新闻出版许可,属违反行政许可.而侵犯著作权是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犯.第四类:侵犯财产罪.向抢劫,抢夺,盗窃,敲诈勒索之间的区别.特别常见传统的罪. 侵犯财产罪.其区别也特别的细微. 在盗窃,诈骗,抢夺中当场使用暴力的以抢劫论,常考的内容.因抢劫即侵犯财产又侵犯人身,所以其易于绑架和非法拘禁易于混淆.也易于盗窃混淆.历来为重点罪名.但总体上对人和才都有.注意和其他罪的区别与认定,最近几年案例分析中出现的频率很高,所以其不如过去那么重要,但依然是一个容易出题的地方.第五类: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主要是侵犯自由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拐骗儿童.与这四个犯罪相近的是强迫职工劳动,有限制自由的内容.四个罪共同点都有侵犯人身自由,但区别明显:绑架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拐卖是以出卖为目的等. 几个点要注意: 1,以欺骗的方式使被害人和家人失去联系,在索要财物,如何定罪?若侵犯自由以绑架论,否则,为虚构绑架事实索要财物为敲诈勒索. 2,侵犯自由指被害人意识到自己的自由和行动受到干预,此时认为是侵犯人身自由.因此在上述案例中不成立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 3,绑架加重犯问题.绑架得到财物后杀人灭口的,属于绑架的加重情节而不能数罪并罚. 4,共犯.上述罪为继续犯,中途加入者可以构成共犯. 第六类: 第六类: 网络犯罪和风化犯罪. 网络犯罪和风化犯罪. 随着时代的发展在虚拟空间实施的犯罪几乎都可以涵盖.如网络侵犯著作权,传播淫秽物品,网络欺诈,盗窃,赌博网站等侵犯著作权需要以盈利为目的,但有些网站把他人未经授权的电影电视,视频, 图片等使用,其对网民不收费,但是间接通过广告,推销商赚钱.在网络上发行他人作品的等都需要注意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时又构成其他罪的属于想象竞合 7 犯,择一重罪处罚. 网络上传播淫秽物品,介绍卖淫罪.注意淫秽的含义,如何理解淫秽的含义重点看法律解释,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第七类: 第七类: 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过失犯罪之冠.交通犯罪后致人死亡的,交通犯罪后隐藏被害人的使其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 注意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需要注意,可能会成为案例分析的类型. 1, 业务过失和普通过失发生竞合时,业务过失优先. 2, 相对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一个普通的类型.如一个施工队给一加油站装修的时候违反操作规定导致事故引起油库的爆炸和火灾, 此时是为失火罪还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还是危险物品肇事罪?要根据案件给出的条件来判断. 第八类: 第八类: 事后的帮助行为一类是对犯罪人的事后隐匿行为,涉及到窝藏包庇罪,徇私枉法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一类是对物的隐匿.涉及到修正案六.涉及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洗钱罪,窝藏毒品罪等.此二类出现的几率也很大大家一定要熟悉罪名,案例分析需要写出罪名,与客观选择不一样,客观选择题只需要识别罪名,案例分析需要自己写出罪名.否则功亏一篑,必须注意. 以上是案例分析中涉及到的罪名,一般不会出这个范围. 二,案例分析第二块:基本的制度案例分析第二块: 一是共同犯罪. 一是共同犯罪. 注意三个大的问题. (一) 共犯的成立采取部分共同说或各共犯人在有共同故意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 承担罪责,对其他共犯人实施的过限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一致的地方承担责任不一致的不承担责任. (二) 共犯的责任, , 按照全部罪行处罚, 对集团首要犯罪分子按集团罪行处罚; 对其他共犯人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三) 对各共犯人在共犯中的地位和作用区别对待, , 区分主犯, 从犯和胁从犯. 从犯,胁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法定的量刑情节. 共犯中特别要注意的是涉及到共犯的成立, 什么情况下成立?如甲与乙去丙家盗窃,被丙发现,甲对丙进行人身攻击,而乙未做任何动作仍继续盗窃,此时甲构成抢劫,乙是否构成共犯?此类问题在三校特训班的课程中将会有很明确的分析. 共同犯罪的责任问题,如甲乙入户抢劫,发现一个住户在书房,一个在客厅,甲 8 乙使眼色, 一人对付一个. 过程中甲把书房的男主人打死, 甲为抢劫结果加重犯. 乙是否为甲的结果加重犯呢?依然需要加强训练,在冲刺特训班中将会详细讲解. 二是罪数和数罪并罚的问题.若被告人涉嫌数罪,要不要并罚,如何并罚? 三是预备,未遂和中止问题.在共同犯罪中涉及到各共犯之间的关系,共犯人单独成立中止的须具有有效性,其中止的有效性不及与其他共犯. 四是排除犯罪行为,认识错误等. 总体上说,从内容上讲,案例分析的内容是上面所说的几种犯罪,加上总则中常见的共犯,罪数,形态,认识错误,排除犯罪行为等.二者的结合使考题具有综合性,既可以考分则的定罪,分析能力;又可以考总则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的宏观把握. 三,案例分析的角度案例分析的角度案例分析的提问有两种问法.一是问的比较具体,设了很多问,此种问题的回答依自己掌握的知识点就可以了.有的问的不具体.对不具体的如何回答,方法相当重要. 刑法罪名体系归纳(按章节)2009.6 法罪名体系归纳(按章节)2009.6 体系归纳 (注:未包含修正案 7,因为其法定罪名尚未公布. ,因为其法定罪名尚未公布. ) * 可判死刑的第 1 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12 个;单位不能成为本类罪主体;行为犯;都是故意犯罪;均可并处没收财产;除背叛国家罪,投敌叛变罪,间谍罪,资敌罪外,另 8 个罪可以剥夺政治权利;多数罪的处罚要区分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其他参加的,或者, 情节严重的,情节特。

司考状元笔记——2011年司考考488分考生的笔记——刑法

司考状元笔记——2011年司考考488分考生的笔记——刑法

刑法总则
第一章、刑法概述
总则结构:“定罪与量刑”做案例分析和论述题时,要“定罪与量刑并重”
第二章、犯罪构成(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第一节、主体
一、未成年人:
2、未成年人犯罪的解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节、客观
二、危害结果:——区分罪与非罪、区分犯罪形态、影响量刑、影响诉讼程序(公诉、自诉)
四、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章、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第四章、故意犯罪的进程形态
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
开始实行实行法定既遂
预备着手终了状态出现预备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或既遂
不同犯罪阶段可能出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成立要件:。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记忆精装加强版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记忆精装加强版

目录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记忆精装加强版五种证券类犯罪的“起刑点”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记忆精装加强版1.用放火行为杀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放火罪论处,不并罚。

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属于加重情节。

2.用放火。

爆炸等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行为虽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但另有刑法规定的独立罪名,不以爆炸罪论处。

3.行为人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有杀人等行为的数罪并罚。

4.以杀人等方法劫持航空器,其行为作为方法行为被劫持航空器罪吸收。

如果在劫持航空器后滥杀无辜或强奸的则数罪并罚。

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主题可以是单位或自然人违规制造枪支罪的主题是单位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非法出借、出租枪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或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

6.交通肇事罪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

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则就不能成立本最,还必须放声重大事故。

主观方面为过失,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定行为可能是出于故意,如酒后驾车。

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要有共同的故意,但这里有例外:共同肇事后逃逸的安共犯论。

肇事后逃逸作为从重情节处罚,但若故意将被害人搬离现场隐匿的致使被害人死亡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7.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5万以上参杂、参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8.生产销售假药罪:危险犯。

要求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否则不能认定本最,但销售金额5万以上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5万以上。

个人或单位。

直接故意。

多次走私未经处理按累计偷逃应缴税款额处理。

武装掩护从重,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本最与妨害公务罪并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是否合法,是否牟取到不影响成立)。

10、伪造货币罪:人民币和外币。

一般主体。

伪造货币出售或运输的不并罚,按一个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伪造货币后持有、使用的按一个伪造货币罪处理。

持有使用伪造货币单独成立犯罪的必须是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己伪造的货币。

2011年司法考试试题刑法民法分论部分

2011年司法考试试题刑法民法分论部分

2011年司法考试试题刑法民法分论部分试卷二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1.关于走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误将淫秽光盘当作普通光盘走私入境。

虽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但如按照普通光盘计算,其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时,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B.乙走私大量弹头、弹壳。

由于弹头、弹壳不等于弹药,故乙不成立走私弹药罪C.丙走私枪支入境后非法出卖。

此情形属于吸收犯,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论处D.丁走私武器时以暴力抗拒缉私。

此情形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12.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虽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B.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C.上游犯罪事实上可以确认,因上游犯罪人死亡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D.单位贷款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不成立洗钱罪13.关于自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军人在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成立战时自伤罪B.帮助有责任能力成年人自伤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C.受益人唆使60周岁的被保险人自伤、骗取保险金的,成立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D.父母故意不救助自伤的12周岁儿子而致其死亡的,视具体情形成立故意杀人罪或者遗弃罪14.关于故意伤害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非法经营尸体器官买卖的,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B.医生明知是未成年人,虽征得其同意而摘取其器官的,成立故意伤害罪C.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并不从中牟利的,不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D.组织者出卖一个肾脏获15万元,欺骗提供者说只卖了5万元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15.甲预谋拍摄乙与卖淫女的裸照,迫使乙交付财物。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增补笔记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增补笔记

五、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标准第一,具有稳定组织;第二,具有经济实力;第三,手段具有非法性、破坏性;第四,形成非法控制。

注意:不要求必须有“政治保护伞。

”责任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这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是指组织、领导者所组织、发动、指挥的全部罪行六、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一)赌博1.输赢具有偶然性;2.赌博罪中的赌博,要求赌注是财物或财产性利益。

(二)行为方式1.聚众赌博,这里只组织多人赌博;2.以赌博为业。

3.注意:单纯的参与不构成赌博罪。

(三)主观上要有营利的目的1.通过在赌博活动中取胜获取财物;2.通过抽头渔利或者收取各种名义的手续费、入场费等获取财物。

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具的行为。

七、普通罪名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1.主观是故意(1)主观上不能是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否则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2)行为时没有非法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故意,在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非法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仅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论处考试作弊类犯罪1.组织傲视作弊罪(1)这里的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不包括国外的考试(2)本罪处罚的是组织者2.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1)这里的试题、答案要求是真实的,不能是虚假的,只要求部分征收(2)对象包括参加考试的人,也包括不参加考试的人(3)出售、提供的时间是考试前或者考试中3.代替考试罪(1)行为主体是替考者和应考者,二者是对向犯行者的共犯关系。

一方构成犯罪,不意味着另一方必然构成犯罪(2)为代替考试而使用虚假的身份证的,成立牵连犯计算机犯罪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侵入是指未经许可进入登录访问(2)这里的计算信息系统,仅包括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包括一般的计算机信息系统(3)主观是故意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这里的计算信息系统,仅包括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包括一般的计算机信息系统(2)行为方式:①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③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3.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1)本罪是真正不作为犯(2)本罪的成立,要求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5.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本罪的帮助行为没有被正犯化6.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聚众扰乱秩序的犯罪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1)聚众:组织聚集众人(2)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3)行为方式是聚众,可采用暴力手段也可以非暴力手段(4)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5)主观要求有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2.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1)“跳楼秀”不构成本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1.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1)本罪指使扰乱社会秩序,没有危害公共安全。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试卷一)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试卷一)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试卷一)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

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

这里是由【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的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试卷一),希望对您有帮助!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真题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借鉴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民为邦本”、“法不阿贵”、“和为贵”和西方法治思想中的“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文化资源。

关于借鉴中体现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特征,下列哪一说法是准确的?A.本质的同源性B.彻底的人民性C.充分的开放性D.实践基础的相同性2.近年来,政法机关通过“大接访”、“大走访”、“大下访”等做法,通过开门评警、回访信访当事人等形式,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

关于这些做法的意义,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恰当的?A.政法机关既是执法司法机关,也是群众工作机关B.政法干警既是执法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C.人民群众是执法主体,法治建设要坚持群众运动D.司法权必须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

关于它的具体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准确的?A.社会成员享有相同的立法表决权B.法律以同样的标准对待所有社会成员C.反对任何在宪法和法律之外的特殊权利D.禁止歧视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弱势的社会成员4.2011年6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结果,30多天收到82,707位网民的237,684条意见,181封群众来信,11位专家和16位社会公众的意见。

据此,草案对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进行了调整。

关于这种“开门立法”、“问法于民”的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准确的?A.这体现了立法平等原则B.这体现了立法为民、增强立法主体自身民主性的要求C.这表现了执法为民的理念D.这体现了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5.某高校司法研究中心的一项研究成果表明:处于大城市“陌生人社会”的人群会更多地强调程序公正,选择诉诸法律解决纠纷;处于乡村“熟人社会”的人群则会更看重实体公正,倾向以调解、和解等中国传统方式解决纠纷。

2011年司法考试教材修订情况及新增考点

2011年司法考试教材修订情况及新增考点

2011年司法考试教材修订情况及新增考点
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和教材的最新四大变化:
第一,全新修订。

根据国家法治建设要求,依据中央政法委员会等六部委组织编写并公开发行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进行了相应调整,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关内容并单列一编。

第二,全新编写。

刑法作者调整,内容重新编写。

其中,总则部分恢复采用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分则部分,增删、调整相关罪名,重新编排体例内容。

对于犯罪论体系,2010年大纲恢复采用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总则部分考点调整较多。

就此变化,作者在教材第三章第一节作了说明:“本书按照我国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展开论述。

考生需重点关注在理论和实务上都很重要的作为与不作为、因果关系、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犯罪故意和过失、认识错误等与犯罪成立与否直接有关的主、客观要素。


第三,全新考点。

2010年司法考试新增考点48个,主要集中在民法、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等重点学科。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考点提示(48个)
第四,全新法规
2010年新增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22件,其中,民法7件,刑法4件,刑事诉讼法3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件,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1件,经济法2件,国际私法2件,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2件。

2011指南背诵笔记

2011指南背诵笔记

《刑法学》总则重点内容第一章导论1.刑法的解释(一)依据解释的效力所做的分类:1.有权解释:依据解释的主体不同又可分为(1)立法解释: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

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第二,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作出的解释;第三,在刑法施行中如发生歧义所作出的解释。

.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及分类?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于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法律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的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问题。

各国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通常采用以下四种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我国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为补充的一种原则。

下面分别加以说明。

1.以属地原则为主:属地原则即领土原则,主张凡是发生在一国领土内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受到这个国家刑法的管辖。

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其中,(1)“领域”的范围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船舶、航空器,不论是民用或者军用,也不论是航行或者停泊在公海或者外国领域内,视为领土的延伸,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范畴。

(2)犯罪地的确定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的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3)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根据《刑法》第90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区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香港、澳门与台湾适用其本地刑法。

2011年司法考试必备刑诉法笔记

2011年司法考试必备刑诉法笔记

刑事诉讼法笔记一.总则1.公、检、法职务分工:同级原则a.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

b.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工作。

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包括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监督、对自身工作的监督和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c.法院:负责审判工作。

d.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e.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对特定的案件享有侦查权。

2.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3.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a.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b.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c.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d.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如果法院根据已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而被告人在宣判前死亡的,应当判决宣告其无罪。

f.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B.已经追究的,应当按以下方法处理:a.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作出不立案决定。

b.自诉案件:法院不应受理。

c.已经立案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d.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在审判阶段: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判决宣告无罪。

对于其他情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4.各阶段辩护方式:侦查阶段只能自行辩护,但可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律师进行咨询、控诉、取保后审等事宜。

起诉阶段: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审判阶段: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5.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A.公开审理:除以下情形外,其余刑事案件一律公开审理(与民诉比较),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a.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2011师大启明司考刑法学背诵版本讲义(索引)

2011师大启明司考刑法学背诵版本讲义(索引)

2011师大启明司考刑法学背诵版本讲义(索引)说明:我不建议大家再花太多时间在刑法上,把下面的这些罪名对照着攻略掌握一遍,留意下相关新增法律法规,熟悉背诵刑罚论即可!第一部分:分则陌生罪名2011入题库罪名1、——主观为故意杀人实施且未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定故意杀人;危害公共安全的,想象竞合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情形:破坏矿井通风设备;私拉电网;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器材;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2、3、4、5结论!);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不是共犯哦!!!);——必须在公共交通领域:重9、——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以走私废物罪论处;——注意哦,如果是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则定“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如果是将境外的固体1011121314151617 1819202123、24、25律额外规定那就是例外了”;不过哪,如果这个妨害公务程度太厉害,把人搞262728293031小心哦,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独立定罪的总结需要留意下:比如教唆未成人聚众淫乱的,独立定罪;引诱幼女卖淫的,独立定罪;教唆未成年人吸毒的,属于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引诱男童卖淫,当然就直接定引诱卖淫罪32、33、34、——PK——PK特定犯罪共犯:主观串通与否35、363738394041、——受贿后这么干,则一重处罚;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如果是受贿的,直接43、44、第二部分刑罚论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第四十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第四十一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系统强化阶段(刑法分则)学习计划

系统强化阶段(刑法分则)学习计划

2011年系统强化阶段(刑法分则)学习计划学习时间:6天(5月16日---5月21日)时间分配:听课约40%--50%;记忆讲义约25%--35%;做题约20%;查阅专题讲座约5%学习方式:听课-----记忆讲义--------做题-------查阅专题讲座/复习讲义学习目标:全面学习该学科主要内容与核心考点,掌握司考考查的难点和疑点,填充已构建的知识框架。

考点分级:1、了解 2、理解 3、理解并记忆(请注意:以下考点分级内容以授课提纲先后顺序为准)特别提示:1、听课时请准备一本法条2、在9月前讲义上所涉及的罪名最好能全部记忆第一天学习提示:今天课件学习时间较长,内容重点是抢劫罪,此处涉及的考点、难点、疑点都较多,听课时一定要集中精力跟上老师思路,做好笔记,同时务必理解吃透老师所讲的经典案例及其背后的知识点。

学习内容:侵犯财产罪的概述,抢劫罪使用资料:1、2011系统强化班(刑法分则)课件第1、2讲2、2011系统强化班(刑法分则)授课提纲:P1——P73、历届真题分类解读2011年版(刑法卷):P146—P1554、专题讲座(2011年版):专题三十二:P317--329考点分级:理解:财产犯罪的法益理解: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理解并记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理解并记忆:事后抢劫理解并记忆:携带凶器抢夺理解并记忆:抢劫罪的既遂标准理解并记忆:对抢劫罪的8种加重处罚情节的理解理解并记忆:一罪与数罪第二天学习提示:今天主要学习抢劫罪之外的其他财产犯罪,涉及罪名较多,学习时要注重相关罪名之间的区别(如盗窃罪与侵占罪、侵占罪与诈骗罪、诈骗罪与盗窃罪等等),在相互比较的基础上逐个击破各具体犯罪的内容。

学习内容:盗窃罪,侵占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普通罪名使用资料:1、2011系统强化班(刑法分则)课件第3、4讲2、2011系统强化班(刑法分则)授课提纲:P7——P153、历届真题分类解读2011年版(刑法卷):P155----P1834、专题讲座(2011年版):专题33---37:P330----P371考点分级:理解并记忆:盗窃罪理解并记忆:侵占罪理解并记忆:诈骗罪理解:抢夺罪理解并记忆:职务侵占罪理解:敲诈勒索罪既遂的基本构造理解并记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绑架罪、诈骗罪的区别理解:故意毁坏财物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理解:挪用资金罪(注意犯罪主体)、挪用特定款物罪第三天学习提示:今天要学习的都是司法考试中的常见罪名,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等,内容理解上难度不大,但需要记忆。

司法考试刑法法条必备背诵版汇编

司法考试刑法法条必备背诵版汇编

司法考试刑法法条必备背诵版1、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

2、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3、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9、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1、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3、如果被教唆之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4、管制期限:3个月——2年拘役期限:1个月——6个月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15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1年——5年(除刑法第57条规定外)15、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当然也不适用死缓。

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16、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年以上10年以下。

17、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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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记忆精装加强版
1.用放火行为杀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放火罪论处,不并罚。

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属于加重情节。

2.用放火。

爆炸等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行为虽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但另有刑法规定的独立罪名,不以爆炸罪论处。

3.行为人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有杀人等行为的数罪并罚。

4.以杀人等方法劫持航空器,其行为作为方法行为被劫持航空器罪吸收。

如果在劫持航空器后滥杀无辜或强奸的则数罪并罚。

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主题可以是单位或自然人违规制造枪支罪的主题是单位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非法出借、出租枪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或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

6.交通肇事罪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

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则就不能成立本最,还必须放声重大事故。

主观方面为过失,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定行为可能是出于故意,如酒后驾车。

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要有共同的故意,但这里有例外:共同肇事后逃逸的安共犯论。

肇事后逃逸作为从重情节处罚,但若故意将被害人搬离现场隐匿的致使被害人死亡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7.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5万以上参杂、参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8.生产销售假药罪:危险犯。

要求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否则不能认定本最,但销售金额5万以上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5万以上。

个人或单位。

直接故意。

多次走私未经处理按累计偷逃应缴税款额处理。

武装掩护从重,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本最与妨害公务罪并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是否合法,是否牟取到不影响成立)。

10、伪造货币罪:人民币和外币。

一般主体。

伪造货币出售或运输的不并罚,按一个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伪造货币后持有、使用的按一个伪造货币罪处理。

持有使用伪造货币单独成立犯罪的必须是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己伪造的货币。

11、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特殊主体即知情人员及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可以成为主体。

故意。

12.洗钱罪:个人和单位。

13.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个人和单位。

14.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

伪造的,使用作废的,冒用他人的,恶意透支。

一般主体,单位不能。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

15.保险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

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保险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以保险诈骗共犯论。

故意杀人,放后等方法与保险诈骗罪并罚。

16.偷税罪:情节严重:(1)10-30%,1-10万(2)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3)30%以上,10万以上。

累计数额计算。

特殊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故意。

17.抗税罪:个人,单位不构成。

情节严重。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按转化后犯罪定罪处罚,若过失不转化。

1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个人和单位。

故意。

牟取非法利益。

19.假冒注册商标罪:同一种,商品,注册商标。

情节严重。

个人和单位。

故意。

20.侵犯著作权罪:营利为目的。

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

个人或单位。

21.侵犯商业秘密罪:造成重大损失。

单位和个人。

22.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

个人和单位。

23.故意伤害罪:强奸、抢劫、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不转化。

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聚众打砸抢、聚众斗殴打转化。

24.强奸罪:婚内强奸不算。

25.非法拘禁罪:转化。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从重。

26.绑架罪:不转化。

所取债务为目的绑架他人不构成绑架罪,其债务不一定为合法债务。

勒索财物的目的达到与否不影响成立。

27.拐卖妇女儿童罪:出卖为目的。

不转化。

29.诬告陷害罪: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情节严重。

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

指向特定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最从重。

30.侮辱罪: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进行,针对特定人。

情节严重。

告诉才处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出外。

31.诽谤罪:捏造,散布,针对特定人。

情节严重。

告诉才处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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