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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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情形的总结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后果处理

合同无效情形的总结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后果处理

无效合同之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而言:(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

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

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

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在哪些情形下购房合同属于无效

在哪些情形下购房合同属于无效

在哪些情形下购房合同属于无效购房合同无效对于想退房的购房者是件利器,抓住开发商的猫腻就能够有效的避免纠纷和经济损失。

购房者知道这些合同无效的情形也能避免自己在买房过程中签订无用的合同进而房子最终也没能买到。

如果遇到开发商有违规行为可以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合理维护自身利益,下面我们来看一下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1、开发商违反法律法规如果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证的情况下就像购房者出售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购房合同无效。

2、开发商存在欺诈、胁迫购房者签订合同对于开发商误导导致购房人产生重大误解,或者开发商胁迫购房者违背真实意思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但是购房者需要进行举证来申请法院和仲裁机构予与变更或者撤销。

3、交付房屋的套型和设计不符开发商私自变更设计包括户型、面积朝向等事先没有经过购房者同意的,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购房合同无效。

4、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开发商实际交付的房屋实测面积与合同该约定的建筑面积或者套内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购房合同无效。

5、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屋主体结构指的是承重墙、梁、柱等,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核验,确属主体结构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购房合同无效。

6、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需要由法定代理人签订购房合同,否则合同无效。

这里主要是在二手房买卖中比较常见。

7、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买房再次抵押签订买卖合同后,出售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房屋抵押给第三方,合同无效。

或者一房多卖的行为,购房合同是无效的。

8、开发商隐瞒事实出售拆迁安置房开发商将拆迁安置房出售给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

9、延期交房超过合理期限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能履行交付房屋任务的,购房合同无效;10、出卖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商品房买卖合同法

商品房买卖合同法

商品房买卖合同法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该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41条)2: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际利益(只有损害国家利益才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了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2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0条。

3: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合同法第66条)4:合同法定解除: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合同法94条)5:违约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

(合同法第114条)6:定金: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百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合同法第115条)7: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方追偿。

(合同法第115条)8: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除外。

不能仲裁的事项有: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依法应该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合同法第128条)9: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况

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况

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况1.1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无效合同情况:1.1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1.1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1.1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这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目的和内容上是非法的。

1.1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最高利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1.1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但并非所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只有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是无效的。

1.2 合同主体:无具体合同主体。

1.3 合同标的:明确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况及相关定义和解释。

1.4 权利义务:无具体权利义务。

1.5 违约责任:由于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

但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6 争议解决方式: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购房合同无效退款规定

购房合同无效退款规定

一、概述购房合同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关于房屋买卖的协议。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况时有发生。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购房合同无效时,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款。

本文将详细介绍购房合同无效退款的规定。

二、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形1. 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预售房屋;2. 开发商未按照法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3. 开发商隐瞒房屋真实情况,导致购房合同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4. 购房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5. 购房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6. 购房合同存在其他无效情形。

三、购房合同无效退款规定1. 购房合同无效后,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2. 退款金额计算:(1)已支付的全部购房款;(2)购房合同约定的违约金;(3)其他应退还的费用。

3. 退款方式:(1)购房者与开发商协商一致,由开发商一次性退还购房款;(2)购房者与开发商协商一致,由开发商分期退还购房款;(3)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购房款。

4. 退款期限:(1)购房者与开发商协商一致,退款期限由双方约定;(2)购房者与开发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开发商在判决生效后一定期限内退还购房款。

5. 退款利息:(1)购房合同无效后退款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若购房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退款利息可参照违约金计算。

6. 退款纠纷解决:(1)购房者与开发商协商解决;(2)向消费者协会、工商部门投诉;(3)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总结购房合同无效时,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款。

在退款过程中,购房者应注意以下几点:1. 收集证据,证明购房合同无效;2.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退款规定;3. 与开发商协商,争取合理退款;4. 如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购房合同无效退款规定为购房者提供了法律保障,购房者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还具体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范围;该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解释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主体有特殊规定,第一,出卖人限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不是所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第二,买方是不特定的社会个体,不是定向销售的买房人。

本解释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的房屋预售或现售。

可以看出,房改房的购买、旧房买卖、集资建房不适用该解释。

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赔偿范围有什么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释义】此款也是审判程序方面的规定,就是要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纠纷或《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一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释义】写到这里我到想起一种情况,如果消费者与开发商之间的争议是由法院管辖的,那么银行非常容易加入进来,但是如果是由仲裁委员会来管辖,由于仲裁程序没有第三人的制度,所以银行很难加入进来,这时的情况就比较难办了。

另外,在《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里,各方的身份如下是不一样的;在贷款合同里,银行是贷款人,消费者是借款人;在担保合同里,开发商是担保人、银行是担保权人、消费者是债务人;在抵押保同里,消费者是抵押人,银行是抵押权人。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案例一:隐瞒房屋质量问题张女士购买了李先生的房屋,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

然而,在交易完成后不久,张女士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结构问题,如墙体开裂和漏水。

经调查,李先生在出售房屋前已经知道这些问题,但并未在合同中披露。

张女士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故意隐瞒房屋的质量问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合同无效。

案例二:违反法律规定的交易王先生通过中介购买了一处房产,但在交易过程中,中介未告知王先生该房产是被法院查封的。

王先生支付了全部房款后,发现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王先生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产因被查封而不得交易,买卖双方的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判决合同无效。

案例三:无权处分赵先生在没有得到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私下将家庭共有的房产出售给了刘女士,并签订了买卖合同。

赵先生的家庭成员得知后,不同意出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先生无权单独处分家庭共有财产,其行为侵犯了家庭成员的财产权益,故判决合同无效。

案例四:欺诈行为陈女士在购买房产时,被卖方声称该房屋即将进行升值改造,因此价格较高。

陈女士信以为真,与卖方签订了买卖合同。

后来,陈女士发现所谓的升值改造纯属虚构,卖方存在欺诈行为。

陈女士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卖方的欺诈行为导致陈女士在错误信息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判决合同无效。

案例五:违反强制性规定孙先生购买了一处房产,但在签订合同时,卖方未告知该房产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孙先生在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告知因缺少土地使用权证,无法完成过户。

孙先生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使用权证是房产交易的强制性要求,缺少该证件的交易违反了强制性规定,故判决合同无效。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无效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无效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效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摘要格式条款,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可知,是指当事⼈为了重复使⽤⽽预先拟定,并在订⽴合同时未与对⽅协商的条款。

从中我们可以推出格式条款的特征,即条款定型化、预先拟定、⽆协商⾃由。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应当从以上三个特征来认定分析,其中⽆协商⾃由为格式条款最本质特征。

受制于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政策信息、法律储备等诸多因素影响,各类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普遍存在开发商预设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存在导致弱势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往往处于不利境地。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可知,格式条款提供⽅即开发商负有三项法定义务,即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义务、对于免责或限责条款采取合理的⽅式提⽰对⽅注意以及依对⽅的要求给予说明的义务。

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格式条款效⼒认定,虽然《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没有另⽂详定,但《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当事⼈违反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效。

”该条司法解释明确了合同中格式条款⽆效的法定情形,故亦确⽴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格式条款⽆效的认定规则。

⼀、相关法律依据相关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采⽤格式条款订⽴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式提请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为了重复使⽤⽽预先拟定,并在订⽴合同时未与对⽅协商的条款。

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条和第五⼗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责任、排除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效。

非正式购房合同效力

非正式购房合同效力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可能会签订非正式的购房合同。

这种合同通常是指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格式签订的购房合同,或者是在正式合同签订前签订的临时性协议。

那么,非正式购房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具备合同生效的要件。

非正式购房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其效力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非正式购房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1. 非正式购房合同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开发商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不得预售商品房。

如果非正式购房合同违反了这一规定,则合同无效。

2. 非正式购房合同是否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

该办法明确规定,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以各种名义、方法销售或变相进行商品房销售。

如果非正式购房合同违反了这一规定,则合同无效。

二、非正式购房合同是否具备合同生效要件1. 当事人主体资格。

签订非正式购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非正式购房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 合同内容合法。

非正式购房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 合同形式。

虽然非正式购房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签订,但合同形式并不影响其效力。

只要合同内容符合上述要求,非正式购房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

三、非正式购房合同在纠纷处理中的地位1. 非正式购房合同可以作为证据。

在处理纠纷时,非正式购房合同可以作为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

2. 非正式购房合同不具有优先效力。

在正式合同与非正式合同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应以正式合同为准。

综上所述,非正式购房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具备合同生效要件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购房者在签订非正式购房合同时,仍需注意以下几点:1. 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十一种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形

十一种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形

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十一种,以下是详细介绍:一、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证如果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证的情况下向购房者出售房屋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该购房合同是无效的。

购房者可以依据此情形要求退房,避免产生纠纷和经济损失。

二、开发商存在欺诈、胁迫行为开发商误导购房者产生重大误解,或者通过胁迫等手段使购房者违背真实意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此类合同是无效的。

购房者需要提供证据,申请法院和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三、房屋套型和设计不符开发商在未经过购房者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变更设计,包括户型、面积朝向等,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此时购房合同无效。

四、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开发商实际交付的房屋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或者套内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此时购房合同无效。

五、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如果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核验,确属主体结构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此时购房合同无效。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要由法定代理人签订购房合同,否则合同无效。

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二手房买卖中。

七、合同签订后再次抵押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买房再次抵押,或者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出售人又将房屋抵押给第三方,合同无效。

同样,一房多卖的行为也导致购房合同无效。

八、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无效的。

九、双方恶意串通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十、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事实掩盖非法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十一、房屋已分离出卖房地产分离出卖的情况下,购房合同无效。

总结: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十一种,购房者需要了解这些情形,以避免在购房过程中签订无用的合同,造成纠纷和经济损失。

如果遇到开发商有违规行为,购房者可以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合理维护自身利益。

首付分期购房合同无效

首付分期购房合同无效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购房者选择首付分期的方式购买房产。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部分首付分期购房合同可能存在无效情形。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首付分期购房合同无效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首付分期购房合同无效的原因1. 合同主体资格不合法合同主体资格不合法是指购房者和开发商中,至少有一方不具备签订购房合同的资格。

例如,购房者未满18周岁,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

2.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购房合同中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如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者不具备购房资格等。

3. 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合同无效购房合同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如开发商隐瞒房屋质量、虚假宣传等。

4. 合同内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购房合同内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如开发商擅自改变规划、设计等。

二、应对策略1. 确认合同无效首先,购房者应确认合同无效。

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合同无效;(3)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要求行政机关确认合同无效。

2. 要求退还首付款合同无效后,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已支付的首付款。

具体操作如下:(1)与开发商协商,争取退还首付款;(2)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首付款。

3. 追究开发商责任购房者可以追究开发商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质量问题,导致购房者损失;(2)开发商擅自改变规划、设计,导致购房者损失;(3)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导致购房者损失。

4. 寻求法律援助在处理首付分期购房合同无效的过程中,购房者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可以向律师事务所咨询,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三、总结首付分期购房合同无效情形较多,购房者应提高警惕,防范风险。

在发现合同无效后,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应审慎选择开发商,确保购房合同合法有效。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规划变更 解除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规划变更 解除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规划变更解除合同1、合同无效情形下的退房合同无效有很多原因,在此不能一一细数,只能择实践中之大端进行分析。

首先,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未经法律规定之效力补正,则合同确定、自始、当然无效。

此情形下,可以要求退房。

具体来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践中,如果开发商在预售房产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且在购房者提起诉讼之日也未取得该证,则合同无效,可以退房。

不过有一点要说明,很多咨询者说“五证”不全、合同无效。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司法实践中,在2003年6月1前这种说法可以成立。

但现在不能以“五证”来评判合同的效力。

其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备案合同是否无效,能否退房?不能。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目的是为国家宏观调空提供数据基础,法律规定不是作为效力依据。

购房者不能以此为由要求退房。

再次,土地不合法,可以要求退房。

这种情况通常就是实践中经常提到的“小产权房”。

根据我国相关的房地产经营法律以及土地管理的法律,房地产开发只能在二级土地市场进行操作,所用于开发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土地,在农地、集体土地上开发的“商品房”由于土地的原因会导致购房者后续的办证不能,而土地不合法也会导致其“合同”无效。

因此,购房者可退房。

又次,开发商的严重不诚信行为可退房。

具体是指:A、先押后卖。

即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B、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应当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先押后卖”行为都是“严重不诚信行为”。

还要注意法律上的界定是“故意隐瞒”。

当然,考察实践中的做法,这种情况很少发生。

因为,一般来讲,开发商不会也没有这个能力“不押”,否则,其资金是无法保障的。

第二,抵押本身也是法律所鼓励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只要按照法律规则办理就是合法的;第三,现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四川版)也已经明确把抵押情况列明在合同中,只要开发商预售时在合同中列明就不属于“故意隐瞒”。

工抵房签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无效案例

工抵房签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无效案例

工抵房签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无效案例1、《工抵房协议》未明确消灭开发商对债权人的相应工程款债务依据最高法《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兴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认定“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如未约定消灭原有的金钱给付债务,应认定系双方当事人另行增加一种清偿债务的履行方式,而非原金钱给付债务的消灭。

”依据《陕西金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逸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认定《协议》未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债权债务消灭,故在双方以物抵债协议未实际履行、被上诉人债权未实现的情况下,应依据双方基础法律关系履行原债务。

依据《西安万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陈连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若开发商已向第三人交付工抵房,债权人要求开发商交付该房屋,系履行不能,因涉案房屋无法向施工人交付,其可向开发商另案主张工程款及利息损失。

2、工抵房开发商未办理完毕建设、规划和预售等手续,无法与债权人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则应退还欠付工程款并支付利息依据《雷XX、绿地集团延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工抵房因开发商未办理完毕建设、规划和预售等手续,无法履行工抵房认购协议,致债权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支持解除债权人与开发商的工抵房认购协议和退还欠付工程款并支付利息。

3、工抵房已具备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条件,但开发商和债权人未办理决算手续,不影响第三人与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效力,即开发商应向第三人交付该工抵房依据《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安晓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认定第三人与开发商之间不存在工程决算问题,故不支持开发商以未办理决算手续为由拒绝协助第三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上诉请求。

房屋买卖无效法律后果(3篇)

房屋买卖无效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买卖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

然而,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双方以及相关方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将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原因、法律后果以及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原因1. 一方当事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若一方当事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 欺诈、胁迫等情形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若一方当事人利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无效。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房屋权属存在争议、房屋未经合法批准等,该合同无效。

4.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买卖双方恶意串通逃避税收等,该合同无效。

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 合同自始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2. 返还财产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出卖人应当返还买受人已支付的房款,买受人应当返还出卖人已交付的房屋。

3. 损害赔偿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因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4. 行政处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若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5. 刑事责任在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若涉及刑事犯罪,当事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四、救济措施1. 诉讼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2. 仲裁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产生的纠纷。

3. 请求行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请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五、结语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双方及相关方产生重大影响。

买卖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

买卖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

买卖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一、搭售违约在合同中,如果卖方将某种商品或服务与另一种商品或服务捆绑在一起出售,并迫使买方同时购买,称为搭售。

搭售的行为是一种违反合同自由原则的行为,如果买卖合同中存在搭售,该合同将被认为无效。

二、价格过高或过低买卖合同中的价格应当合理,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

如果价格显著超出市场正常水平,可能会涉及价格垄断、欺诈或不公平交易等问题,从而使买卖合同被认为是无效的。

三、重大错误如果买卖合同中存在重大错误,例如对交易物品的描述错误或者关键条款的错误引用,可能会导致买卖合同被认为是无效的。

重大错误可以改变合同当事人本来的意愿,从而损害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四、主体无效如果在买卖合同中,合同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这个买卖合同将被认为是无效的。

一方的无效可能是由于年龄、精神状况或法律规定等原因引起的。

五、违法违规如果买卖合同中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了行业规范、政府规定等,合同将被认为是无效的。

违法违规的合同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可能引起法律责任。

六、欺诈行为如果合同当事人中的一方以虚假陈述、故意隐瞒关键信息或者其他欺诈手段进行交易,该买卖合同将被认为是无效的。

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合同应当被宣布为无效。

七、恶意串通如果合同当事人之间没有真实意愿进行交易,而是通过恶意串通来达到某种目的,这种买卖合同将被认为是无效的。

恶意串通是一种破坏市场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正当权益的行为。

八、违反公序良俗买卖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违背道德伦理,否则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例如,一些违反社会道德的交易,如非法赌博、淫秽物品交易等,都可能导致买卖合同的无效。

九、超出权力范围如果合同当事人的权力范围不包括签订该买卖合同,或者签订的合同超出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力范围,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其职权范围以内签订合同,否则合同无效。

购房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购房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购房合同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其有效性与否直接关系到购房者的利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形时有发生,给购房者带来了诸多困扰。

以下是购房合同无效的五种常见情形:一、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在销售房屋前,必须取得预售许可证。

若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购房者出售房屋并签订购房合同,该合同无效。

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已支付的房款,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虚假广告误导购房者开发商在宣传过程中,如发布虚假广告、夸大房屋品质等误导性信息,使购房者产生重大误解而签订购房合同,该合同同样无效。

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已支付的房款。

三、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房屋主体结构包括承重墙、梁、柱等,是房屋安全的重要保障。

若房屋主体结构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核验,确属不合格,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购房合同无效。

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退还购房者已支付的房款。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购房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购房合同,因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无效。

若此类合同已签订,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五、开发商隐瞒房屋真实情况开发商在销售房屋过程中,若故意隐瞒房屋真实情况,如房屋已抵押、一房多卖、房屋质量问题等,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购房合同无效。

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退还购房者已支付的房款。

总结: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虚假广告误导购房者、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购房合同以及开发商隐瞒房屋真实情况等。

购房者若遇到上述情形,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保障自身利益。

同时,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要仔细核实开发商的资质、房屋的真实情况,避免陷入无效合同的困境。

买卖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

买卖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

买卖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
买卖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
一、双方没有达成真实意愿:当买卖合同中的一方未实际意愿订立合同或者是迫于强制被迫订立合同,导致合同无法实现,此时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二、买卖双方中有一方被限制或禁止从事该交易:当买卖双方中有一方的合法权利受到限制或禁止从事该交易,导致合同无法实现,此时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三、买卖合同中内容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当买卖合同中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公序良俗,导致合同无法实现,此时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四、买卖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必须达成的条件:当买卖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必须达成的条件,或者一个或多个约定的条件在合同履行期间未能满足,导致合同无法实现,此时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五、违反合同条款或法律法规,导致合同无法实现:当买卖双方中有一方违反了合同条款或者法律法规,导致合同无法实现,此时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在买卖合同的条款中,除了上述无效的五种情形,还需要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此外,合同条款也需要遵守中国相关的
法律法规,并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以及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等。

所有这些条款都需要符合法律要求,才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商品房返本销售合同无效

商品房返本销售合同无效

正文: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商品房销售中出现的“返本”销售现象也日益增多。

不少开发商以“返本”为诱饵吸引购房者,然而,这种销售模式在法律上存在诸多风险,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购房者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文将就商品房返本销售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及购房者维权指南进行详细阐述。

一、商品房返本销售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1. 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违背公序良俗。

商品房返本销售合同往往存在以下违法情形:(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关于“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的规定;(2)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定金、预付款等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2. 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商品房返本销售合同中,开发商以虚假宣传、隐瞒真相等手段诱使购房者签订合同,构成欺诈行为。

二、购房者维权指南1. 收集证据购房者应收集以下证据:(1)商品房返本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2)开发商的宣传资料、广告等;(3)微信、短信、电话录音等与开发商沟通的记录;(4)购房者的付款凭证等。

2. 向相关部门投诉购房者可以向以下部门投诉:(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2)消费者协会;(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 提起诉讼购房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等。

4. 请求赔偿如果商品房返本销售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购房者还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

三、总结商品房返本销售合同无效,购房者应积极维权。

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收集证据,向相关部门投诉,提起诉讼,都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购房合同无效贷款无效

购房合同无效贷款无效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购房成为了众多家庭的重要投资和居住需求。

然而,在购房过程中,购房合同无效、贷款无效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法律视角出发,探讨购房合同无效、贷款无效的原因及应对措施。

一、购房合同无效的原因1. 出卖人主体资格不合法。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导致购房合同无效。

2. 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真实情况。

如故意隐瞒房屋已抵押、出卖给第三人、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等,使购房合同无效。

3. 购房合同违反法律法规。

如购房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合同无效。

4. 购房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如出卖人通过欺诈、胁迫手段迫使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合同无效。

二、贷款无效的原因1. 购房合同无效导致贷款合同无效。

购房合同无效,贷款合同作为其从合同,也相应无效。

2. 银行违规发放贷款。

如银行在未审核购房者资质、房屋信息的情况下发放贷款,导致贷款合同无效。

3. 购房者提供虚假信息。

如购房者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收入证明等材料,骗取银行贷款,导致贷款合同无效。

三、应对措施1. 防范购房合同无效。

购房者应谨慎选择开发商,核实开发商资质,审查房屋信息,确保购房合同合法有效。

2. 购房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购房合同无效后,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支付的首付款,并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3. 贷款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贷款合同无效后,购房者无需继续偿还银行贷款。

如已偿还部分贷款,可要求银行退还。

4. 法律途径维权。

购房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总之,购房合同无效、贷款无效是购房过程中常见的风险。

购房者应提高法律意识,谨慎选择开发商,确保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的合法性。

一旦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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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出卖人主体不当导致的合同无效。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出卖人不具备开发主体资格;二是,出卖人没有销售资格。

前一种情况主要表现为出卖人没有开发经营房地产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换句话说就是没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经营范围;后者主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针对到特定的楼盘,没有相应的销售资格。

如:开发企业在没有达到法定的售房条件下,为解决资金问题,私下销售房屋等等。

二、买受人主体不当导致的合同无效。

这种情况主要是买受人没有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如:不符合国家限购政策。

三、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抵押的事实。

出卖人因实有资本不足,达不到法律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条件,为了融资往往采用两个途径:一是,将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然后与银行协商,由该银行办理商品房按揭,双方约定开发商收取的买受人首付款直接归还开发商在银行的贷款。

这样一来,开发商出售给买受人的房屋是设定了抵押权的不完整产权。

如果开发商不能归还银行的贷款,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人的权利。

到头来受损失的还是购房者;二是,由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到可以预售的条件,然后开发商通过收取首付购房款,以此支付工程款。

如开发商不能按"阴合同"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施工单位可以运用法律规定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工程实施法律规定的优先司法拍卖、执行权,最后受损失的还是购房者。

对此,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开发商如果将所销售的房屋抵押,并且隐瞒该事实,购房者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且要求开发商承担一倍的赔偿。

四、出卖人将拆迁安置房屋予以销售。

出卖人因利益驱使,将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销售给其他购房者。

到履行拆迁协议书的安置时,往往采用变更原协议书的产权调换安置方式,要求被拆迁人接受货币补偿,或者异地安置。

对此,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这种情况,买受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开发商给予一倍的经济赔偿。

五、开发商隐瞒无开发资格或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期房。

购房前一定要审查开发商的"五证",主要包括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开工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目前全国各地已建立起商品房市场信息政府公示系统,判断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是否合法,可以登陆政府相关网站,了解相关信息)。

这些证书是证明开发商、销售商资格的关键凭证。

购房者还须注意上述证明文件中的建设单位、项目、建筑面积是否前后一致,是否同签约的开发商名称一致。

否则。

六、开发商不具备房屋开发的具体条件
有的单位为了获利,将一些不合法的房屋进行预售,致使预购人购房后不能取得房地产权证件、上当受骗,因此预购人购买此类房屋时应特别注意:
1、开发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预售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禁止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的开发经营,集体土地只有转为国有土地并经征用,开发商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才可用于商品房开发,因此,开发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预售商品房,预购人不要购买。

2、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销售的预售商品房。

只有其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才可以开发建设和预售商品房。

非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房屋,并未在政府有关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其销售的房屋很可能会碰到诸如无法办理权属证书之类的事情,因此不要购买这样的房屋。

七、开发商夸大事实进行预售宣传。

售楼宣传单是开发商对预购人的一种自我推荐,是向预购人发出了一种要约邀请,它并不是一种承诺,不意味着开发商对售楼宣传单上就物业的介绍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因为开发商为了促销物业,在不违背真实的情况下,对物业进行宣传是可以的,所以预购人为保护自我和达到自己预期的愿望,就对有关该物业的实质性条款与发展达成一致意见,并落实到双方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上。

八、定金风险
有些开发商在预购人交了定金但没有申请到银行按揭贷款时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这种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并不是每个人都能申请到按揭贷款,因此,建议预购人最好与开发商在协议中约定以下内容:如果购房者得不到按揭贷款时,定金该如何返还,是否要扣除部分作为手续费等。

九、超过法定期限主张权利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情况下,购房人应在约定期限内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事由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购房人只能选择继续履行合同。

开发商如以欺诈手段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或者买卖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则购房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否则当事人受该合同的约束。

商品房买卖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则购房人受诉讼时效及仲裁时效的约束,期限为二年,自购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购房人超过诉讼、仲裁时效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将不予保护。

十、未及时办理所购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证
我国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购房人取得所购商品房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唯一合法凭证。

实践中,在具备办证条件下,不少购房人,特别是银行抵押贷款尚未还清的购房人,为了暂时不支付办证必须支付的契税、维修基金等税费,长期不办理两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旦开发商有什么债务,而导致商品房过户手续未办理的原因在购房人,则开发商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查封此商品房,以偿还债务,购房人将得不到任何保障,损失惨重。

因此,在具备办证条件的情况下,购房人应及时办理所购商品房的两证,不要为暂时少缴几个钱,酿下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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