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中等学校建教合作实施及建教生权益保障法草案公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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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校,尊重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依法治校,尊重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依法治校,尊重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作者:陈喆来源:《中国校外教育·理论》2009年第16期[摘要] 高等教育健康和谐地发展,必须走依法治校与教育管理法治化建设的道路,充分尊重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这是高等学校实现教书育人、以学生为本教育理念本身的要求,更是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

高等教育法治化建设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的民主法治意识,有利于教育目标的达成和实现,有利于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 依法治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教育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

伴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理念深入人心,公民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增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需要适应新的要求。

高校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促进构建和谐社会,落实办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的要求,树立法治精神,增强法治意识,将依法治校落实于学生管理工作之中,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建章立制,规范教育教学秩序和管理行为,建立法治校园氛围,创造有利于学生成长的良好育人环境,切实保障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一、建立健全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规章制度,为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高校要按照党的教育方针,依据国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和发展特色,制定和完善学生教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学生学籍管理、教学管理、社团管理、奖励与处分、校园秩序管理、心理健康教育等各个方面。

通过建立健全学生教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大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进行明确,如学生选修课程、参加社团活动、开展科研实验、申请奖学金、请假、休学、入伍保留学籍等,为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明确行为准则,使学生的学习、生活、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同时增强学校法治意识,明确高校作为办学主体的权益、职责和义务,促进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法治化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12.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三、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12.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高等教育基本制度第三章高等学校的设立第四章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第五章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六章高等学校的学生第七章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2024依法治校实施方案

2024依法治校实施方案

2024依法治校实施方案2024年依法治校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近年来,中国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依法治校的重要性也愈发凸显。

为了推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现提出2024年依法治校实施方案。

目标是建立健全依法治校的长效机制,确保教育公平公正、保障学生权益,提升教育品质和办学水平。

二、依法治校的基本原则1. 法律为基础:教育工作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尊重并维护国家法律尊严。

2. 守正创新:既要坚持传统教育价值,又要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积极探索创新教育方式方法。

3. 公平公正:坚持教育公平,建设公正的教育环境,确保每一个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4. 依法行政: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建立科学有效、依法行政的教育管理体制。

三、加强法律意识和法治教育1. 学生法治教育:将法治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开设法治课程,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意识教育。

2. 教师法制教育:加强对教师的法治教育培训,提高教师的法律素养和法治意识。

3. 学校法律指导:设立法律顾问,为学校提供法律指导和咨询服务,确保学校的办学过程合法合规。

四、加强学生权益保护1. 校风校纪:建立健全学校的风纪和纪律,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

2. 学生权益宣传:开展学生权益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

3. 学生权益监督:建立学生权益监督机制,设立学生代表会议,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五、优化管理机制1. 完善法规建设:加强法规建设,修订和完善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为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2. 健全内部管理: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建设,制定明确的办学章程,规范学校组织管理活动。

3.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加强对学校教育质量和依法办学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加强师德师风建设1. 师德教育:注重培养教师的职业道德和教育理念,加强师德教育培训。

2. 师德考评:建立健全师德考评机制,对教师的师德行为进行评价和奖惩。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1995.12.20•【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草案)》的说明——1995年12月20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国家教育委员会主任朱开轩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草案)》作如下说明: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十几年来,我国的职业教育有了较大的发展。

目前,全国已有各级各类职业学校18000多所,在校生800多万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占高中阶段学生总数的56%。

此外,每年在各级各类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以及厂矿企业接受职业培训的人员有数千万人次。

全国已初步建立起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的职业教育体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输送了大批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但是,职业教育在发展过程中也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全社会及有关方面对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经费不足,缺少稳定的投入来源;职业教育体系有待进一步理顺,职业教育的办学责任有待进一步落实。

这些问题的存在,妨碍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使职业教育发展的现状还不能适应现代化建设的要求。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途径,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重大举措,是实现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这一根本转变,振兴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

为此,追发需要制定职业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将职业教育改革的成果固定下来,依法保障和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教委从1989年开始着手研究、起草职业教育法。

1992年以后,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的发表,党的十四大的召开,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国务院作出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全国人大制定的教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法中专章对职业培训作的规定,这些都为加快职业教育法的起草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方针、思路和立法依据。

学校依法治校的法律法规与校园安全

学校依法治校的法律法规与校园安全

学校依法治校的法律法规与校园安全学校是一个培养未来社会栋梁的地方,为了保障学生的安全和教育事业的顺利进行,学校依法治校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

本文将围绕学校依法治校的法律法规以及与校园安全相关的内容展开论述。

一、学校依法治校的法律法规学校依法治校是指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实施科学的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

这其中,以下法律法规是学校依法治校的重要依据:1. 《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事业的基础法律,其中规定了学校的基本职责和任务,保障了师生的基本权益。

根据《教育法》,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教育政策,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 《中小学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安全管理办法》是专门为中小学制定的安全管理法规,明确了学校在校园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该办法规定了学校的安全管理体制、安全责任制、安全保卫工作、安全检查等内容,为学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

3. 《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基本法律法规。

学校作为未成年人教育的重要场所,应当依法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欺凌、虐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校园安全的保障措施学校依法治校的核心任务之一是保障校园安全。

下面将从多个方面介绍学校为保障校园安全所采取的措施:1. 建立安全责任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教师在校园安全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学校领导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明确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并且制定明确的安全工作计划。

2. 完善安全设施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完善校园内的安全设施,比如安装监控设备,设置消防设备等。

这些设施的合理布局和有效运行,能够有效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保障校园安全。

3. 加强安全教育学校应当把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并且组织专门的安全教育活动。

通过教育学生遵守法律法规、掌握自我保护技能、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安全素养。

《教育法学》考试练习题及答案

《教育法学》考试练习题及答案

《教育法学》考试练习题及答案一、单选题1.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条文含义所做的界定及所做的补充说明称为()。

A 、法理解释B 、立法解释C 、司法解释D 、权力解释答案:B2. 英国初等国民教育制度建立的法律依据是()。

A 、《巴尔福法案》B 、《巴特勒法案》C 、《福斯特法案》D 、《布莱斯法案》答案:C3. 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称为()。

A 、权力B 、权益C 、权力能力D 、义务能力答案:C4. 强迫教育的首倡者是()。

A 、马丁路德B 、夸美纽斯C 、卢梭D 、狄德罗答案:A5. 关于学校内部管理体制问题,《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

A 、教师聘任制B 、结构工资制C 、全员聘任制D 、校长负责制答案:D6. 在农村开办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是()A 、县(区)人民政府B 、县(区)教育局C 、乡、镇人民政府D 、乡、镇教育委员会答案:C7. 我国幼儿园的内部管理体制是()。

A 、分工负责制B 、教师负责制C 、保育员负责制D 、园长负责制答案:D8. 法律对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必须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称为()。

A 、规则B 、法则C 、义务D 、制裁答案:C9. 西方教育史上出现最早的较完善的教育法是古希腊城邦奴隶制国家斯巴达的()。

A 、“军事教育法”B 、“儿童教育法”C 、“教育制度法”D 、“学校教育法”答案:A10. 我国义务教育的基本入学年龄是()。

A 、6周岁B 、6.5周岁C 、7周岁D 、7.5周岁答案:A11. 为了加强幼儿教育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于1989年9月发布()。

A 、《幼儿园教育纲要》B 、《幼儿教育发展纲要》C 、《幼儿教育督导条例》D 、《幼儿园管理条例》答案:D12. 为了提高教育质量,加速科技人才的培养,美国于1958年颁布了()。

A 、《生计教育法》B 、《国防教育法》C 、《合作教育法》D 、《教育质量法》答案:B13. 义务教育阶段,我国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

教育法第六章

教育法第六章

教育法第六章一、教育法第六章的背景和重要性教育法第六章是中国的一部法律法规,用于规定和保护教育系统中的各项权益和责任。

该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对教育法第六章的探讨。

二、教育法第六章中的主要内容2.1 教育法第六章的起源和立法目的教育法第六章作为中国教育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起源可以追溯到我国教育发展的历史背景。

教育法第六章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保证公民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推动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提升。

2.2 教育法第六章中的教育自治与教育管理教育法第六章明确了教育自治和教育管理的关系。

教育自治是指学校依法自主管理、自负盈亏、独立办学,而教育管理则是指政府对教育进行管理和监督。

教育法第六章在这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确保教育自治与教育管理相互衔接、相互促进,为教育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2.3 教育法第六章中的学校管理与教育教学教育法第六章对于学校的管理和教育教学也有详细的规定。

这包括了学校行政管理、师资队伍建设、学生管理、教育课程设置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这些规定,教育法第六章为学校的正常运作和教育教学的有效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2.4 教育法第六章中的教育财政与教育投入教育法第六章还关注了教育财政和教育投入的问题。

它规定了国家和地方对教育的财政支出和投入要求,明确了教育经费的来源和使用范围,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经济支持。

三、教育法第六章的意义和作用3.1 保障教育公平和促进教育发展教育法第六章通过规定教育的公平原则和教育资源的分配原则,保障了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同时,它还推动了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了教育质量的提高。

3.2 加强学校管理和提高教育质量教育法第六章对学校的管理有着明确的规定,强调了学校自主管理和政府监督的平衡作用。

这有助于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学生获得良好的教育。

3.3 规范教育经费的使用和保证教育投入教育法第六章的制定,使教育财政和教育投入得到了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五章受教育者第六章教育与社会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2024年中学依法治校实施方案

2024年中学依法治校实施方案

2024年中学依法治校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当前,我国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中学教育的规模和质量不断提升。

然而,教育领域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违法违规办学、校园欺凌、学生权益保护不力等,亟待加强依法治理。

为推动中学依法治校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实施方案,以规范中学教育管理行为,确保学生健康成长。

二、目标任务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中学师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2. 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中学依法治校的制度体系,确保中学教育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力进行;3. 强化教育管理:加强对中学教育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治意识和管理能力;4. 有效保障学生权益:建立健全关注学生维权工作机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5. 多元参与机制:鼓励家长、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中学依法治校工作,形成共同治理格局。

三、具体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1)开展校园法治教育活动,通过讲座、宣传展板等形式,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师生法律意识;(2)鼓励学校组织法律知识竞赛、法律讲座等形式,提升学生的法治素养;(3)建立中学法治教育的评价机制,对依法治校成效进行定期评估。

2. 完善制度建设(1)研究制定适应中学依法治校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管理行为;(2)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为中学教育管理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辅导;(3)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团队对学校的法治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估。

3. 强化教育管理(1)加强对中学教育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治意识和管理能力;(2)建立中学教育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机制,充分发挥优秀管理人员的示范作用;(3)加大对中学教育管理人员的监督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4. 有效保障学生权益(1)建立健全学生维权工作机制,设立学生维权办公室;(2)加强对校园欺凌等学生权益受损事件的处理,坚决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3)开展学生权益保护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学生的维权意识。

5. 多元参与机制(1)鼓励家长积极参与学校的依法治校工作,建立家长委员会,开展家长参与教育管理的研讨和活动;(2)鼓励社会组织参与中学依法治校工作,建立学校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机制;(3)倡导学校与社区、党政机关等合作,共同推动中学依法治校工作的开展。

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学校民主化、科学化决策和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健全教代会制度。

教代会制度是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教代会应当接受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党组织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六条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意见和建议;(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教职工奖惩办法、住房分配方案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三)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四)根据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选举非中上层管理人员;(五)讨论决定学校提出的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六)其他需要教代会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教代会可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由教代会筹备组提出方案,经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九条教代会应设大会秘书,由教代会筹备组提出候选人,经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大会秘书负责会议期间的主持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副秘书若干人,由大会秘书提出候选人,经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三章筹备和举行第十条教代会每学年召开至少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

遇到重大事项,经校长或教代会主席团同意,可临时召集教代会代表开会。

第十一条教代会的议题由学校领导和教代会代表团(组)提出,经教代会筹备组商定。

第十二条教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依法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合法权益的措施和办法

依法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合法权益的措施和办法

依法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合法权益的措施和办法为了加强学校法制建设,强化师生的法制意识,增强师生的法制观念,依法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均衡、协调发展,特制定如下的措施和办法。

一、建立健全保障机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1、建立咨询制度,实施依法办学。

中小学要聘请法制副校长,设立法律事务办公室,作为学校日常法律事务的管理部门。

一方面代表学校处理以学校为诉讼方的诉讼事务,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

另一方面负责处理学校内的非诉讼法律事务,为学校制定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出台、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提供法律咨询,提高学校依法决策的水平;参与审定学校文件、各类规章制度和各类合同、协议,提高学校依法管理的水平;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水平。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一是建立《校园安全及周边环境治理工作措施》,实行目标责任制,保护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的治安。

二是制定《校园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建立师生伤害事故报告制,增强预防和处理事故的能力,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三是制定《工作暂行办法》,积极稳妥解决事宜,维护学校的稳定团结。

四是制定《资金和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金和资产的使用效率,维护学校的社会声誉和经济利益。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构建和谐校园。

3、依法行政,维护学校办学合法自主权。

一是教育局要依据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学校进行管理,切实维护学校的办学合法自主权。

二是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推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大力支持学校的各项工作。

三是建立教育行政执法制机制,依法监督办学活动,保障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是健全和规范申诉渠道,及时办理教师和学生申诉的案件,保证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是建立举报制度,发现和纠正违规办学行为和学校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

二、实施行政、司法、社会保护,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1、依据法律法规,行政保护教师的权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3.08.28•【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的说明——2023年8月28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司法部部长贺荣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说明。

一、起草工作情况学位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事关学位体系、学科发展、人才评价标准等,是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基石。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提升学位工作质量,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牢牢抓住人才培养这个关键,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坚持服务国家战略需求,瞄准科技前沿和关键领域,优化学科专业和人才培养布局,打造高水平师资队伍,深化科教融合育人,为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提供有力支撑。

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

李强总理对推进高等教育创新、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作出部署。

丁薛祥同志就高校人才培养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学位管理工作需要按照新时代党对教育工作全面领导的要求,在法律中明确贯彻落实党的领导的有关内容;需要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方向和实践要求,进一步完善学位管理体制;需要根据高等教育事业发展、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确保学位授予质量。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解决学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在现行学位条例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学位法。

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2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2年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第三章职业教育的实施第四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第五章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第六章职业教育的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建设教育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

国家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

第四条职业教育活动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3.10.30•【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3年10月30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项淳一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草案)》进行了审议。

法律委员会于10月19日、27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委员和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教师法很有必要。

国务院重新修改后的草案吸收了常委会委员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基本上是可行的。

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在草案第三条中增加规定:“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草案修改稿第三条)二、草案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教师管理的有关工作。

”有的委员提出,对教师的管理,主要应由学校负责,行政部门应转变职能,通过制定有关政策、规定,从宏观上主管教师工作。

因此,建议将这两款中的“管理”删去,修改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一、二款)三、有的委员提出在草案第七条教师享有的权利第五项中增加有关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内容。

因此建议将这一项规定修改为:“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五项)四、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在草案第八条第三项中增加“法制教育”的规定,删去“不得利用教育教学活动传播宗教信仰”;将第四项的“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修改为“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9.0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一、对教育法的修改(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相互融通,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有效衔接,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制度。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或者支持。

”(三)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将第三款修改为:“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四)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金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五)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五年以上相应教育教学经历和办学、管理能力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六)在第六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国家制定教育信息化基本标准,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提高教育管理水平。

”将第一款改为第二款,将其中的“卫星电视教育”修改为“信息技术”(七)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开展国际教育服务,推进教育国际化,培养国际化人才。

依法治校强化学校教育公平的法律保障

依法治校强化学校教育公平的法律保障

依法治校强化学校教育公平的法律保障教育是国家的希望,教育公平是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了确保学生享有平等的教育权益,各国纷纷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依法治校。

依法治校是指在办学过程中,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进行管理,保障学生的教育公平。

本文将探讨依法治校强化学校教育公平的法律保障的重要性以及一些具体措施。

一、法律保障教育公平的重要性依法治校强化学校教育公平的法律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法律保障能够确保所有学生在接受教育时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益。

无论学生来自何种背景、何种地区,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接受教育,得到公平的对待。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能够防止一些学校或个人因私利而不公正地对待学生,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受到公平的对待。

其次,法律保障也能够提高学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性。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其管理水平和方式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受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

只有依法治校才能确保学校管理的规范性,让学生、家长和社会公众都能够对学校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估,促进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

最后,依法治校也能够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素质。

在法治的环境下,学生能够接受正规的法制教育,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能力和素养。

这不仅有利于学生个体的发展,也为社会建设提供了素质过硬的公民。

二、依法治校强化学校教育公平的具体措施依法治校强化学校教育公平需要一系列的具体措施。

首先,要加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使教师、学生和家长都能够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知晓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其次,要建立健全学校的管理制度,明确教师的教育责任和权益,规范学校的教育行为。

同时,要建立健全教育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教育公平的行为。

此外,还需要建立起解决学生教育纠纷的法律途径,为学生维权提供有力保障。

最后,要加大对依法治校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教育公平的合力。

三、国际经验及参考依法治校强化学校教育公平的法律保障在各国都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2024年学校依法维权工作方案

2024年学校依法维权工作方案

2024年学校依法维权工作方案
分为三个部分:
一、强化法律意识,全面提高教职工法治素养。

1、深入推进法律教育,在职工培训中纳入法律知识专项培训,定期组织法律法规测试,加强对教职工法律意识、法治观念的教育。

2、建立学校法律服务中心,设立法律常态化咨询窗口,为教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指导员工合理维权。

3、加强教职工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建设,设立诚信考核机制,倡导诚信从教,杜绝利用法律维权做违法乱纪之事。

二、建设维权体系,健全教职工维权机制。

1、建立健全教职工维权委员会,设立法律顾问团队,定期组织维权工作例会,完善维权流程,确保维权工作的便捷高效。

2、建立信访工作制度,畅通教职工维权渠道,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各类问题。

3、加强维权宣传,利用校园媒体平台,宣传维权政策法规,普及教职工维权知识,提高维权意识。

三、推动依法维权,确保教职工合法权益。

1、加强与政府机关合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校园法治秩序。

2、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开维权信息,提高维权透明度,避免维权过程中出现不公正现象。

3、强化维权救济渠道,为教职工提供多元化的维权途径,确保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维护。

2024年学校依法维权工作方案旨在促进教职工依法维权意识的提高,健全维权机制,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共同建设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6.25•【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学前教育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部分中央有关单位、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高等院校和全国人大代表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基层教育部门、幼儿园、学前教育行业协会、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对草案的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四川、云南、北京、河北和河南等地调研,并就草案的重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5月3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司法部、教育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6月18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现将学前教育法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我国宪法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多年来,社会力量办园在满足社会需求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法应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学前教育,并进行必要的引导和规范,保障学前教育资源多渠道供给,共同促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草案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学前教育发展;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学前教育事业。

二、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学前教育立法应当以学前儿童为中心,进一步突出对学前儿童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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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草案公聽會
實施計畫
壹、依據:立法院第7屆第4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99年1月6日召開「建教合作制度下建教生之困境」公聽會會議報告。

貳、目的:為促進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教育的實施,有效保障建教生之權益,並釐清建教生、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三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特制定高級中等學校
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為廣納各方對本法草案之意見,特舉辦北、
中、南三場公聽會。

叁、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教育部
二、承辦單位: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
三、協辦單位:國立海山高工、國立台中高農
肆、辦理方式:網路公聽及現場公聽會
伍、時間:
一、網路公聽:自即日起至99年3月26日「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
權益保障法」(草案)請上建教合作資訊網:http://140.122.71.231/coedu/下載。

二、現場公聽會:(與會人員請自行上網下載公聽會資料)
1.南區:3月24日(星期三)上午9時30分
2.中區:3月31日(星期三)上午9時30分
3.北區:3月31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
陸、會議地點及參加縣市:
一、南區: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308會議室。

(嘉義縣民雄鄉大學路168號)
(嘉義市、嘉義縣、台南市、台南縣、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台東縣、
澎湖縣)
二、中區:國立臺中高級農業職業學校第2會議室。

(臺中市臺中路283號)
(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臺中市、臺中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
三、北區:國立海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圖書館6樓會議室。

(台北縣土城市學府路1段
241號)(基隆市、臺北市、臺北縣、桃園縣、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
連江縣)
柒、參加人員:
一、教育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二、各縣市政府。

三、專家學者。

四、96~98學年度辦理建教合作教育班之學校(每校務必選派2位老師,如實習主任、
承辦組長或建教生輔導員參加)。

五、建教合作機構。

六、建教生及其家長。

六、其他關心建教合作制度之社會大眾。

捌、活動內容:詳見日程表
玖、經費:
一、本項活動經費於專案經費項下支付。

二、參與人員,請服務單位給予公(差)假,並依規定報支差旅費。

拾、本計畫奉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一、時間:3月24日(星期三)上午9時30分
二、地點: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308會議室。

一、時間:3月31日(星期三)上午9時30分
二、地點:國立臺中高級農業職業學校第2會議室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草案公聽會時程表(北區)
一、時間:3月31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
二、地點:國立海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圖書館6樓會議室。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草案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草案建議表建議學校:填表人:
建教合作事業單位:填表人:
說明:
一、建議表若不敷使用可上http://140.122.71.231/coedu/下載。

二、建議回覆請於99年3月31日前傳真至05-2722712或以電子郵件傳送至
wfc1106@,謝謝您的合作!
交通方式
南區: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308會議室。

一、自行開車
(一)國道1號高速公路:
1.南下方向:由大林交流道(45號出口)下,往大林方向,依照指示往省道台一線民雄方向行
駛,於縣道106 時左轉(7-11 便利商店),再行駛5 分鐘即抵達。

2.北上方向:由嘉義交流道(46 號出口)下,依照指示往省道台一線民雄方向行駛,行
駛約20 分鐘,右轉入縣道106,再行駛5 分鐘即抵達。

(二)國道3 號高速公路:
1.南下方向:由梅山交流道下,經由162 縣道往西約6 公里,於加樂加油站往前約150公尺
叉路口左轉,然後由大林7 號道路行駛約1 公里於往中正大學新闢道路口左
轉,而由新闢道路前行約4.2 公里於鄉道嘉106 路線口左轉不遠處及可見中
正大學(下交流道後車程時間行駛約15 分鐘)。

2.北上方向:由竹崎交流道下,經由線道166 往西約
3.5公里,再右轉於鄉道105,然後北行
於新庄接30公尺寬新闢道路(長約3.7 公里),於鄉道嘉106路口右轉不遠處即可
到達中正大學(下交流道後車程時間行駛約15 分鐘)。

(三)省道台一線:
1.南下方向:往嘉義民雄方向行駛,於縣道106時左轉,再行駛5分鐘即抵達。

2.北上方向:往嘉義民雄方向行駛,轉入縣道106,再行駛5分鐘即抵達。

二、搭乘高鐵:
1.可搭乘專車:為服務與會者,特派公務車08:40於高鐵站發車接送至中正大學,12:00於中
正大學發車接送至高鐵站,請多加利用(座位有限,請提早搭乘,以免向隅)。

2.搭乘高鐵於嘉義站下高鐵後,搭乘計程車車資約550 元(不跳錶),約40 分鐘抵達。

三、搭乘火車:
(一)至台鐵嘉義站
1. 可搭乘專車:為服務與會者,特派公務車09:20於台鐵嘉義後站發車接送至中正大學,
12:00於中正大學發車接送至台鐵站,請多加利用(座位有限,請提早搭乘,
以免向隅)。

2.可搭乘嘉義縣公車車資40 元,約30 至40 分鐘抵達。

3.可搭乘計程車(不跳錶),計程車資約350 元,約30 分鐘抵達。

(二)至台鐵民雄站:可搭乘計程車(不跳錶),計程車資約150 元,約10分鐘抵達。

四、308會議室:
法學院從校門口進入-->至活動中心-->右轉沿著外圍道走至底-->再左轉看見左手邊紅色大樓即是法學院大門口(旁邊是法學院露天停車場)
308會議室法學院東邊大門口進入-->電梯(或樓梯)上三樓-->電梯出來即可看到308會議室
五、校園配置圖:
E
中區:國立臺中高級農業職業學校第2會議室(臺中市臺中路283號)
北區:國立海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3樓會議室(台北縣土城市學府路1段241號)
(1)捷運:藍線(土城南港線往永寧)-->海山站下車請走1號出口明德路左轉5分鐘
(2)公車路線: 245(經裕民路副線) -->海山高工站下車
265(經土城紅線) -->海山高工站下車
231 (經土城) -->海山高工站下車
(3)開車路線:南下:北二高中和交流道下往土城連城路.金城路方向約5-8分鐘
北上:北二高土城交流道下右轉往中和金城路方向於明德路左轉約3-5分鐘
(4)路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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