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办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是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而制定的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修改为:‚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总则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卫生管理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1]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根据条例属于公共场所的各类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条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许可证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经营单位申请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的登记表;2. 卫生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3.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图纸;4. 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相关文件;5. 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对经营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实地检查其环境卫生设施和管理情况。
第五条经营单位获得卫生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卫生监督部门有权对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包括环境卫生设施、饮食安全、卫生管理人员等方面的检查。
第七条经营单位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卫生管理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卫生、噪音控制、室内空气质量、卫生宣传等方面。
第九条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和清洁,定期进行消毒杀菌等工作。
第十条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卫生设施故障,并及时报告卫生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经营单位应当做好餐具、饮食材料的清洗消毒工作,并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二条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卫生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部门有权对违反卫生管理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经营单位进行处罚,并可以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十四条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卫生监督部门的工作,接受监督检查,并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其他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卫生监督部门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健康,预防疾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娱乐场所、影剧院、游泳池、理发店、美容院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依法管理,规范经营;3. 责任明确,责任到人;4. 严格执法,公开透明。
第二章卫生许可证管理第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第五条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有关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和要求;2. 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3. 经营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第六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六个月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经营者应当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年检材料。
第三章卫生管理要求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管理责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第九条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通风良好,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对顾客用具、卫生设施等进行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应当定期对水质、空气质量、微小气候等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具备必要的卫生知识。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年检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在中国,任何一个餐饮、住宿、娱乐等公共场所都必须具备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这是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的重要证明。
如果你是一家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正在准备开办一家公共场所,那么你就需要了解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下面,我将为你详细介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首先,准备材料。
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卫生许可申请表、场所平面图、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
这些材料的准备是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第一步,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确保所提供的材料齐全、真实、合法,可以大大加快后续办理流程。
接下来,进行现场审查。
一般情况下,卫生监督部门会对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场所进行现场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场所的卫生设施、食品储存、加工和销售情况、员工的健康状况等。
在这一步,经营者需要配合卫生监督部门的工作,确保场所的卫生安全达到要求。
然后,进行卫生安全培训。
为了提高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卫生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卫生监督部门通常会要求经营者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卫生安全培训。
这项培训通常包括食品安全知识、个人卫生习惯、食品加工操作规范等内容。
培训结束后,需要颁发培训证书,并将培训情况记录在案。
最后,领取证书。
经过前面的准备材料、现场审查和卫生安全培训,如果一切顺利,那么你就可以向卫生监督部门申请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了。
在领取证书之后,你需要将证书张贴在公共场所的显著位置,向公众展示你的场所是经过卫生监督部门认可的安全卫生场所。
总的来说,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需要经历准备材料、现场审查、卫生安全培训和领取证书四个步骤。
在这个过程中,经营者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场所的卫生安全符合要求。
只有这样,才能获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为公众提供安全、卫生的就餐、住宿和娱乐场所。
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帮助你更好地了解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办理流程,祝你办理顺利!。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5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5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怎么做?在国外,各国政府在公共卫生服务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并且政府的干预作用在公共卫生工作中是不可替代的。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直接影响人体健康,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公共场所,可导致疾病,直接危害人体健康。
为加强学校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创造校园内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教育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公共场所的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公共场所包括以下单位(场所):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游泳馆、邵逸夫馆、科学会堂、西校区大礼堂、南校区主楼报告厅、大学生活动中心、大学生俱乐部、计算机房、公共浴室、宾馆(学术交流中心所属的学人、学府、学林)、商店、书店。
第二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第四条学校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为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和公共场所卫生,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图书馆、博物馆、校长办公室、宣传部、团委、后勤处、学术交流中心、体育学院、有计算机房的学院(中心)、开办商店或书店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建立并完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主动接受省市卫生监督机构和学校职能部门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六条本办法列为公共场所的单位或场所,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和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卫生责任制,把各项管理制度认真落到实处,对自身卫生状况和制度落实情况经常进行自查。
第七条本办法列为公共场所并从事经营的单位或场所,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从事经营的单位或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必须进行查体,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原创实用版3篇)篇1 目录1.卫生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的定义与关系2.卫生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和要求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4.卫生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的重要性5.遵守卫生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的意义篇1正文卫生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是我国为保障公共场所卫生安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而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公共场所经营开业前,必须经过卫生管理部门的批准,取得卫生许可证,同时要遵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一、卫生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的定义与关系卫生许可证是公共场所在经营开业前,经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的法定凭证。
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用以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制度。
卫生许可证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的一部分,是实现卫生管理制度的具体手段。
二、卫生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和要求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功能区分要求,25 米范围内无污染,通风采光良好。
2.内部布局合理,具有足够的符合场所性质的卫生设施和消毒设施。
3.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4.具有通风换气设施,新风量应满足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卫生设施管理、卫生消毒管理、卫生保洁管理、卫生人员管理、卫生检查管理等方面。
具体要求如下:1.设立专用布草间,有清洁专用保洁设施,标志明显。
2.配备足够数量的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有利于正常周转使用和严格清洗消毒,布草数量与床位数之比达到 3:1。
3.各种环境卫生管理规章制度要健全,包括清洁用具消毒管理制度、公用茶具消毒卫生管理制度等。
四、卫生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卫生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是保障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重要手段。
卫生行政许可依据
卫生行政许可法律依据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公布安徽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通知》安徽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7类25种)。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有关公共场所概念及涵盖范围:饭馆:指营业面积在100m2以上且安装有空调设施的餐饮服务单位(含集体食堂)的就餐场所。
公共浴室:指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不含婴儿洗浴。
理发店: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发、理发、烫染等区域和专间。
不包括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美容店: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和专间,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游艺厅(室):指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包括网吧、营业面积在100m2以上的棋牌室。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xx年4月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局卫生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卫生防疫机构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公共场所卫生技术装备和人员。
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
国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并接受所在地地、市以上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对本系统外营业的公共场所以及尚无卫生防疫机构进行监督的单位由地方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
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系统所属的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由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四条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其中个体经营者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区卫生防疫机构负责。
培训的具体要求:(一)卫生防疫机构按全国“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编写教材;(二)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必须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掌握教学大纲规定的有关卫生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三)卫生防疫机构对受训人员的培训进行监督审核,对合格者在“健康合格证”上加盖考核合格章。
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四)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1次。
第五条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一)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下同)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其它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证公共场所卫生,预防、控制和消除公共场所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作原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发挥业务指导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
第四条(管理主体)国家实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者的责任)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改善卫生条件,提高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水平,并对本单位发生的公众健康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社会监督)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卫生要求第七条(基本卫生要求)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应当清洁、卫生。
第八条(环境质量要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空调送风质量、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和防噪音污染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用品用具要求)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健康无害。
第十条(饮水、用水要求)公共场所饮水和各种洗浴水、泳池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公共场所中的高层建筑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
第十一条(消毒设施要求)宾馆、饭店、洗浴场所、美发美容场所、娱乐场所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消毒间和储存间,消毒设施齐全、运转正常,并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消毒药品。
第十二条(相关产品要求)公共场所中的客用清洁卫生用品、化妆品、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空气净化装置,及其它健康相关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空调通风设施要求)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新风入口必须设于室外并远离污染源,空调通风设施的送风口、回风口、过滤器、盘管组件、风管及其它系统部件应当定期清洁,空调冷却用水应当定期消毒。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管理篇一理发店、美容店卫生制度为更好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本单位的自身管理,不断提高本单位的卫生水平,保护广大公众身体健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卫生许可证及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牌要悬挂在醒目处。
二、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
随时清扫地面废弃物,并有专门容器存放。
三、应有消毒设施或消毒间及消毒药械。
四、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在美容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清面时要戴口罩。
五、理发用大小围布要经常清洗更换,脸巾应清洁,每客用后应清洗消毒。
六、美容工具、理发工具、胡刷等顾客用品用具用后应消毒。
理发工具应采用无臭氧紫外线消毒。
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
七、对患有头癣等皮肤传染病的顾客要有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用后及时消毒,并单独存放。
八、配备机械通风设施,加强室内通风换气。
九、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
章卫生监督篇二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种类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级别 适用条件 裁量标准行政处 罚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 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招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 擅自营业的.轻微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 自营业未满三个月警告,井处1000元罚款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 自营业超过三个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 自营业不满三个月但曾受过卫生行 政部门处罚的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严重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 自营业三个月以上、且曾受过卫生行 政部门处罚的处8000元罚款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 处10000元种类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级别 适用条件 裁量标准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2次及以上的罚款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20000元 罚款特别严重严重级别违法行为经处罚后仍捂自营业的处30000元罚款行政处 罚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 气 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 噪声.顾客用品用尽等讲行"P牛检测 的;(-床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 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 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 证:(-)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 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轻微未按规定对采光、照明、噪声之一进行卫生检测的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 气候、水质、顾客用品用具之一等进 行卫生检测的,或未按照规定对倾客 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 贝!1》第三十六条所列两种情形者,或 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警告,并处以2000元罚款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级别 适用条件 裁量标准种类 卫生检测的;(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制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范围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卫生监督所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所长二、审批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 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三、审批条件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
四、需提交的材料申请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下列顺序排序(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三)公共场所平面图;(四)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公共场所监测报告;五)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图;(六)法定代表人、业主或负责人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七)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八)卫生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九)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十)其它有关资料。
五、审批程序(一)受理:承办人A 一次性告知企业应准备的材料,承办人B 接收申请材料(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变更/ 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可继续补正。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但要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二)现场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卫生行政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卫生规范、标准等有关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发出卫生许可证;不能按时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任人批准,可延长10 日,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 。
(三)审查后决定:1、发证。
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发证。
2、限期整改。
对未达到发放条件的,应提出整改意见。
企业按要求整改后,需重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3 、不发证。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现在管理办法是需要经历政府和市场考验的,一个好的管理办法能够让市场变得更加规范,范文全文如下: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为,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职责,根据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关于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精神,依据《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共场所单位与个人。
第三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全面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铁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湖南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第五条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范围按照公共场所行政隶属关系、规模大小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确定,谁发证,谁管理。
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市城区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除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以外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列公共场所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一)由市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公共场所;(二)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直属的宾馆、招待所等公共场所;(三)大中专院校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直管的中学以上学校校园内(不包括外围门面)的公共场所;(四)拟以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设计的或主体建筑内经营面积8000m2以上的宾馆酒店及所属(不含对外出租街边门店非直接经营)的各类公共场所;(五)经营场所面积1500㎡以上且安装有空调设施的饭馆;(六)经营场所面积2000㎡以上的沐浴场所、歌舞厅和音乐厅(含卡拉OK厅)、影剧院、网吧;(七)经营场所面积500㎡以上的理发店、美容店;(八)市级体育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体育场馆内的游泳场所、健身场所;(九)市直属部门管理或开办的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十)经营场所面积10000㎡以上的商场、书店;(十一)二等以上(含二等)长途客运汽车站候车室;(十二)由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候诊室;(十三)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公共场所单位的连锁、分支公共场所单位。
卫健委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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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16•【字号】冀卫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卫规〔2019〕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委综合监督执法局:为进一步推进全省范围内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结合全省实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2019年5月16日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和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公共场所经营者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营活动。
第五条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
行政审批机关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自动核验调用的申请材料,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六条申请人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应当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取得行政许可后3个月内未营业的,应当主动向行政审批机关报备。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取得卫生许可且3个月内未营业公共场所经营者报备信息通报给卫生健康行政机关。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条件(精)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条件各公共场所许可条件须满足“共性卫生要求”和“基本卫生要求”。
一、共性卫生要求1、选址要做到周围无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等污染源,室内外环境整洁,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2、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有卫生管理组织,有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2、建立健全各项卫生、消毒制度,并有检查考核措施;4、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均经过预防性检查,并领取有效的健康证明;5、从业人员均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卫生知识合格证;6、卫生设施及通风排气、给排水设施符合有关卫生要求;7、有公共用品用具消毒间和专用、固定的消毒器械或固定的清洗、消毒池(不包括盆桶),并使用符合卫生质量的清洗、消毒药剂;8、男女厕所,应有单独排风设备,设蹲式便器。
二、相关行业基本卫生要求1、旅店业(1)旅店公共用品、用具应每客消毒,每层楼面应设有专用消毒间和固定的清洗、消毒设施;(2)设有备品库及布草工作间,配置密闭式保洁橱,按每床位至少三套配备。
配备专用备品车,宜采用密闭运送。
清洁的卧具应符合“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判定标准”;(3)有卫生间的客房,配备专门清扫卫生间的工具(三桶三刷,消毒液喷洒器一个);无卫生间的客房,每床配有不同标记的脸盘、脚盆,应做到一客一换一清洗消毒,并设有公共卫生间。
(4)有废弃物收集、处理设施,有防治蚊、蝇、鼠等害虫的卫生措施;(5)饮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应符合有关卫生要求;(6)微小气候、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空气微生物、床位占有面积等指标经检测符合国家卫生标准;(7)有集中式空调的单位,集中空调系统通风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地下室不得生明火,机械通风应满足卫生要求。
2、公共浴室(1)公共浴室应设有更衣室、浴室、厕所和消毒等房间。
更衣室(包括兼作休息室)必须有保暖、换气设备,地面要防渗防滑;(2)以淋浴为主,不得设池浴;(3)浴室地面有一定坡度,屋顶应有一定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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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卫监督发〔2011〕27号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承担具体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工作。
民航、铁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下列公共场所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就餐场所面积大于150平方米且安装有空调设施的饭馆;
(二)理发店、美容美发店,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
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汗蒸馆、足浴、婴儿泳馆等;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含网吧)、歌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健身场所、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城市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以及运送旅客的飞机、火车(含地铁)、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公共场所许可条件:
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一)旅店业应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第3.3规定的要求;
(二)文化娱乐场所应符合《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第2.3规定的要求;
(三)公共浴室应符合《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第3.2规定的要求;
(四)理发店、美容店应符合《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第3.3规定的要求;
(五)游泳场所应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第3条第3. 3规定的要求;
(六)体育馆应符合《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8-1996)第3.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法监〔2003〕225号)规定的要求;
(七)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应符合《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第2.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八)商场(店)、书店应符合《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第2.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九)医院候诊室应符合《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9671-1996)第2.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十)公共交通等候室应符合《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第3.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房产证及(或)房屋租赁合同;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五)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六)从业人员(包括临时人员)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
(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八)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九)公共场所新、改、扩建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意见;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对资料不全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受理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第八条受理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制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依法送达申请人;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提出中止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在中止期满后依照前款规定依法作出中止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编号为(地名简称)卫公许证字(年份)第××××号。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4年,每2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及时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资料的登记、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下列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工商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一)单位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地址中的路名路牌(非迁址)。
除前款规定的事项以外,其他事项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二)1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
(三)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2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四)企业(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延续或复核《卫生许可证》: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经营场所检测报告、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的;
(二)提交的经营场所检测报告中卫生指标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
(三)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未提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可注销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一)逾期3个月不申请复核的;
(二)复核时不符合卫生要求且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卫生要求的;
(三)自行歇业或连续6个月以上不营业的;
(四)企业破产的;
(五)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六)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当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规定的项目营业,不得擅自超越核准的经营项目或变更字号,并应当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处。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及时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当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责成有处理权的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湖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省过去有关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