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云南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1.19•【字号】云国土资办[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国土资办〔2010〕8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全面建立并认真执行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编制、监督检查等制度,做好“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等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治理方案”编制(一)时间和情形要求1.自2010年3月1日起,采矿权申请人在办理采矿权许可证时,应当编制“治理方案”,并按权限规定报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审查,原施行的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其审查备案登记不再单独进行。
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三年以下(含三年),采矿权人在申请延续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完成“治理方案”编制、审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采矿权人应当在两年内完成“治理方案”编制、审查。
2.2010年3月1日前,已申请并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或已完成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其审查备案但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应当在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规定的预留期内,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
3.采矿权人申请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规模、开采方式的,或者申请延续、转让采矿权时“治理方案”时效性已过期的,以及矿山排土场、废石场等重要设施位置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编“治理方案”,并及时完成审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0•【字号】云政发[2010]125号•【施行日期】201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意见(云政发〔2010〕125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升我省质量总体水平,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强省和我国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实施质量兴省战略。
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重要意义质量问题是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战略问题,实施质量振兴纲要,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对推动云南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实施质量兴省战略,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强大动力;是增强综合经济实力,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是应对国际贸易技术壁垒,加快我国向西南开放桥头堡建设的迫切需要;是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强省的重要保障;是确保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根本要求。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质量工作,通过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积极推进质量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大力实施标准化和名牌战略等,我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明显增强,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但我省仍然存在着社会质量意识不强、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不高、产品核心竞争力不足、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质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实现经济增长的目标建立在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增加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之上,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大力实施质量兴省战略。
二、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实现富民强省为目标,以开展“质量兴市”、“质量兴业”、“质量兴企”、“质量兴品”为载体,按照宏观经济发展质量与微观产品质量兼顾、政府引导与市场主体作用互补、质量管理与科技创新并举、源头治理与事后监管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构建政府推动、部门协作、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大质量工作机制,全面提高我省总体质量水平,切实发挥质量工作在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云南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1、收费项目:监测分析项目,见收费许可证.2、收费标准:⑴云南省环保局、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1995]云价费发第264号(云南省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执行;⑵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环境保护局文件云计价格[2002]244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⑶上述收费标准中未列入项目参照外省、市同类行业的收费标准执行。
附件一、云南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一)水质监测收费标准(二)大气、烟气监测收费标准(三)土壤生物监测收费标准(四)噪声、电磁辐射监测收费标准(五)放射性监测收费标准(六)放射性环境监督测量收费标准1。
各类射线仪器(送用X光机、CT机、γ照相机、安全检查X光机、工业探伤机等)环境点监督监测:100元/一个数据.2.核辐射检测仪器、仪表(密度计、料位计、水份仪、核子称、流量计)环境点监督监测:100元/一个数据。
3.仪器用放射源丢失查找:200元/km2。
4.核辐射式仪器、100毫居里以下放射源的倒装,输出器检修:300元/个.5.放射性剂量场测定收费:(1)X光机剂量场:50元/一个数据。
(2)钴治疗机剂量场:60元/一个数据。
(3)其它:50元/一个数据.6.医用放射性药物含量和纯度测量:100元/一个数据。
(七)大型仪器开机费收费标准单位:元(八)样品制作收费标准单位:元(九)提供监测数据收费标准单位:元(十)发放证书收费标准单位:元(十一)采样工作收费标准单位:元(十二)其他服务收费标准:1.分析测试项目如样品需进行前处理时,可根据样品处理的难易及所需时间的长短,收取样品预处理费,每个样品20—30元。
2.委托单位要求到现场采样或监测分析时,工作人员到现场所需交通工具、搭架、开孔、挖取剖面等辅助工作,由委托单位解决。
监测人员受委托单位要求,需到现场踏勘、采样、监测时,收取现场工作费50元/人·天,到现场时发生的差旋费,按省政府有关规定计收。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工业硅电冶炉生产线项目环评报告
一、总论1.1工程概况盈江中电光伏硅原料有限公司3×12500KVA工业硅电冶炉生产线项目位于盈江县盏西镇松坡村委会勐乃村,2011年4月,公司委托云南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编写《盈江中电光伏硅原料有限公司3×12500KVA工业硅电冶炉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2011年10月10日德宏州环保局下达环评批复(德环审〔2011〕55号),同意盈江中电光伏硅原料有限公司3×12500KVA工业硅电冶炉生产线项目建设;项目于2010年1月底开始建设,新建3台单台额定容量12500KVA的电炉(半封闭式矮烟罩式三相矿热电炉),实际项目建设2台额定容量12500KVA的电炉,剩下一台已确认不再进行建设。
同时建设完善通风除尘、水循环处理、供配电、土建、通讯、总图运输等公辅设施,主要生产原料为硅石矿、优质洗精煤、石油焦、其他电极等。
矿热电炉工艺过程主要包括:原料准备→洗矿配料→混料→加料→熔炼→精炼出炉→浇注精整→破碎→包装入库,主要污染物为含尘烟气。
项目环保设施包括烟气冷却系统、旋风除尘系统、布袋除尘系统和硅石清洗水循环系统,硅石水循环系统建成后供1#、2#炉共用。
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
其中环保投资:除尘系统350万,循环冷却系统100万,硅粉堆放区20万,硅石清洗水系统30万。
项目占地面积37.667亩,工人110人,实际年工作150天,每天24小时。
实际年产量6000吨。
在线监测系统(CEMS)在安装之前编制了建设方案,方案通过评审得到德宏州环保局的建设批复后,开始建设安装调试。
CEMS系统监测因子分别为:温度、压力、流量、SO2、NOX、氧含量、粉尘浓度及含湿量。
并于2014年9月22日通过验收,2014年10月13日取得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批复(德环监[2014] 147号)。
盈江中电光伏硅原料有限公司向德宏州环保局申请进行试生产并得到批复(德环字(2012) 181号),试生产期为2012年7月6日至2012年10月6日。
云南七改三清实施方案
云南七改三清实施方案1. 引言云南省地处中国西南部,是一个资源丰富、多民族聚居的省份。
然而,长期以来,云南省面临着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严峻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云南省提出了七改三清的实施方案。
本文将对云南七改三清实施方案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
2. 七改三清的背景和目标2.1 背景云南省的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对环境带来了巨大压力。
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地退化等问题日益严重,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和人民的生活质量。
2.2 目标云南七改三清实施方案的目标是清洁产业、清洁能源、清洁生产,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具体包括:•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清洁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强环境保护,减少污染排放,提高空气和水质;•加强土壤保护,防止土地退化和草地贫瘠;•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系统健康状态;•促进能源转型,推广清洁能源利用;•降低资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增加环境执法力度,加强环境管理。
3. 实施方案3.1 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云南七改三清实施方案将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作为重要任务。
重点发展清洁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加快培育新兴产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绿色低碳产业的比重。
3.2 加强环境保护云南省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减少污染排放,提高空气和水质。
实施严格的环境监管措施,加强环境执法力度,对污染企业进行监管和处罚。
推动乡村环境治理,改善农村环境质量。
3.3 加强土壤保护为了防止土地退化和草地贫瘠,云南省将加强土壤保护工作。
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加强农业耕地保护。
推行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模式,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
3.4 保护生物多样性云南省拥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资源,但也面临生物多样性丧失的威胁。
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云南省将建立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区,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推广生态旅游,提升生态环保意识。
3.5 促进能源转型为了实现清洁能源的利用,云南省将促进能源转型。
扩大清洁能源产能,推广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云环发[2013]151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云环发〔2013〕151号)各州(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简政放权,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部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的调整,我厅制定了《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3年本)》,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0年本)》(云环发〔2010〕155号)同时废止。
请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严格遵照执行,未经批准,不得再擅自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附件: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3年本)云南省环境保护厅2013年12月31日附件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3年本)一、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一)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有色金属采矿、选矿及冶炼,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水电,风电,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和综合利用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2.涉及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的建设项目;进入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或者州(市)级、县(市、区)级自然保护区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涉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建设项目;3.国家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4.国家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总投资1.5亿元以上的工业类和总投资2.5亿元以上的非工业类且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5.销售、使用Ⅰ、Ⅱ、Ⅲ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Ⅰ、Ⅱ类射线装置,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核技术利用项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及野外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项目,环境保护部审批权限以外的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产项目;6.不跨境、不跨省(市、区)的500千伏交流输变电设施及线路项目(在原有变电站内扩建主变项目除外);7.除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电视发射、1000千瓦以上广播台(站)外的广播电视发射台(站),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一址多台、多址发射系统的无线通讯项目;8.跨州(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4.03•【字号】云环通[2013]41号•【施行日期】201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细则》的通知(云环通〔2013〕41号)各州(市)监测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提高监测数据的质量,根据国家《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总站综字【2007】9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云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细则》(简称《考核细则》),现将《考核细则》下发给你们。
请各州(市)监测站及有关单位认真执行,开展好持证上岗考核的组织工作。
电子版及相关附件下载地址:http:///zwxx/zfwj/yht/201304/t20130407_38171.html (联系人:云南省监测中心站质控室谢海涛联系电话:*************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监测处刘娜联系电话:*************)附件:1.《云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细则》2.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程序流程图(略)3.表1: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表2:参加能力验证及考核等情况统计表表3:持证上岗现场考核计划和记录表表4:持证上岗自考认定情况抽查记录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2013年4月3日附件1云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提高监测数据的质量,根据国家《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总站综字【2007】9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州市(级)及县级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
2010年4至6月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2010年4至6月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目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3号,2010年4月8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4月8日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号,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2010年5月11日公布实施2、国务院关于做好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14号,2010年5月24日公布实施3、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0〕15号,2010年5月27日公布实施4、国务院关于印发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17号,2010年6月9日公布实施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134号,2010年6月4日公布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0年6月7日发布,环办[2010]86号2、关于发布2010年度《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领域)》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领域)》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第46号,2010年6月8日发布并实施。
3、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第50号,2010年6月17日发布并实施。
国务院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0年4月6日发布2、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2010年4月19日发布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2010年5月28日发布4、关于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2010年5月13日发布5、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2010年6月21日发布环境保护标准:1、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畜禽养殖产地环境评价规范》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第39号(2010年4月16日),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标准名称、编号如下:《畜禽养殖产地环境评价规范》(HJ 568-2010)。
环境监测各部门职责
环境监测各部门职责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云南省交通环境监测中心站下设业务室、环境监测室、化学分析室三部门。
1.各室职责1.1业务室职责(1)编制本中心业务工作计划。
负责采样样品交接工作,并下达分析任务;(2)负责监测报告的编写、出版;(3)负责组织和草拟本中心的工作总结、报告及各类文件;(4)负责业务联系、申诉和投诉处理工作。
环境监测室职责(1)贯彻执行单位的质量体系文件和有关规章制度;(2)承接客户委托的监测任务,按要求编制监测工作方案,及时、准确地完成监测任务。
对原始记录进行校核,对检查结果进行审核(校核),及时出具监测数据。
化学分析室职责(1)掌握和熟悉化学分析室的有关制度,并贯彻执行。
(2)掌握和熟悉各指标检测方法,并严格按标准方法实施。
(3)对分析的样品应认真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试样有权拒绝分析,并及技术负责人反馈,要求重新取样。
(4)承接客户委托的检测任务,及时完成检测任务。
对原始记录进行校核,对检查结果进行审核(校核),及时出具监测数据。
(5)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未经主管技术负责人同意,不得任意更改或调换操作规程测试方法。
2.各室负责人职责业务室负责人职责(1)负责开展仪器管理、档案管理、质量监督工作;(2)负责全站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负责全站仪器设备的建档;负责试剂、玻璃器皿、劳保和办公用品的采购;(3)协调各业务科室工作,负责站务会以及站领导召开的各种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并协助领导检查、督促会议决定事宜的落实;做好站务会及领导召开会议的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化学分析室负责人职责(1)在技术负责人领导下,对化学分析室工作全面负责;(2)确定化学分析室的质量方针及质量目标,制定年度、季度的工作计划,组织完成各项检测任务;(3)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根据需要和可能,提出新的检测方案;(4)负责督促和检查化学分析室仪器设备的及时送检、维修和保养,贯彻执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技术法规和法令;(5)提出计量、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更新、改造计划,提出计量监测仪器设备的维修、大修、降级和报废计划;(6)负责化学分析室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出参加培训的人员、内容、要求的年度计划,对上岗人员的基本训练进行严格把关;环境监测室负责人职责(1)在技术负责人领导下,对环境监测室工作全面负责;(2)确定环境监测室的质量方针及质量目标,制定年度、季度的工作计划,组织完成各项监测任务;(3)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根据需要和可能,提出新的监测方案;(4)负责督促和检查环境监测室的监测环境、仪器设备的及时送检、维修和保养,贯彻执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技术法规和法令;(5)提出计量、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更新、改造计划,提出计量监测仪器设备的维修、大修、降级和报废计划;(6)处理和指导监测工作中的技术问题,负责对本室的各类事故的分析、处理,向技术负责人及时提出报告;(7)制定监测工作方案、细则,报技术负责人批准;(8)负责环境监测室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出参加培训的人员、内容、要求的年度计划,对上岗人员的基本训练进行严格把关;。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在线监测和运行监控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云环发[2004]348号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在线监测和运行监控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在线监测和运行监控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云环发[2004]348号)各地、州、市环保局:长期以来,我省工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环保执法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监督管理通常是依靠每年一次的监测数据,环保执法依据一年一二次的现场执法,由于监督执法不到位,超标排放和偷排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缺乏有效的现场监测手段,执法依靠经验和常识,企业投诉,环保部门往往处于被动状态;另外许多排污企业发生污染事故或环境污染纠纷后才进行监测,监测数据具有滞后性,不能正确反映当时事故发生和排污的实际状况,给处理污染事故和投诉带来较大困难;2004年是实施总量排污收费的第一年,由于我省对工业污染源的监测力度小,大多数污染企业长年没有进行监测,很多企业都是依靠一年壹两次的监测数据来填报排污申报登记,并作为排污收费的依据。
监测手段的不完善已严重制约了我省环境管理水平的提高。
为提高全省环境管理水平,巩固达标排放成果,配合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措施,强化环境监理,促进企业污染防治技术和清洁生产的发展,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实施打下基础。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及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依据(一)《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3-1999):自2000年3月1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7•【字号】云政发[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云政发〔2011〕79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的决定》(云发〔2008〕16号),大力实施科教兴滇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推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为推进我省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给予奖励。
授予“《云南植物志》的编研”成果2010年度云南省自然科学奖特等奖;授予“微波在冶金中应用的基础理论研究”等3项成果云南省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授予“基于与建筑结合的太阳能集热器件能量传输转换机理研究”等12项成果云南省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授予“云南重大气候灾害形成机理研究”等20项成果云南省自然科学奖三等奖。
授予“内河小型船舶电力推进系统研制”成果云南省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予“引进水稻新株型材料进行育种创新与示范应用研究”等2项成果云南省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授予“热带高淀粉玉米云瑞4号的选育”等6项成果云南省技术发明奖三等奖。
授予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包文东等4名企业家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创业奖;授予“大型曲面阴极高能效铝电解槽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等9项成果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次氧化锌粉综合回收利用技术产业化”等21项成果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铂类抗癌药物的合成新技术”等99项成果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授予英国植物学专家斯蒂夫·布莱克摩尔等2名外国专家云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年修订)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3•【字号】云政办发[2010]143号•【施行日期】201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143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适应新形势、新情况下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进一步提升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新修订的《云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年八月三日云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启动标准1.5 工作原则2 应急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2.1 应急处置领导机构2.2 应急处置综合协调机构2.3 省安委会工作职责2.4 省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2.5 省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属各工作组职责2.6 有关部门工作职责3 预警预防机制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3.2 预警行动4 应急响应与预案启动程序4.1 分级响应标准4.2分级应急响应4.3 预案启动程序5 应急行动5.1预案启动5.2应急行动5.3应急处置现场指挥6 应急终止6.1应急终止条件6.2应急终止程序7 后期处置7.1 善后处理7.2 保险7.3 事故调查及经验教训总结8 保障措施8.1 制定相应应急预案8.2 救援队伍保障8.3 通信与信息保障8.4 技术保障8.5 资金物资保障8.6 宣传、培训和演习8.7 监督检查9 附则9.1 预案管理与更新9.2 奖励与责任追究9.3 其他事项10 附件云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规范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程序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2010~2020年)的通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表水水环境功能
区划(2010~2020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4.03.31
•【字号】云环发[2014]34号
•【施行日期】2014.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
(2010~2020年)的通知
(云环发〔2014〕3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01年颁布实施的《云南省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复审)》已于2010年12月31日期满。
为强化水环境管理,加强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当代和后代人类赖以生存的水环境,组织开展了新一轮的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对区划的范围和类别进行合理调整和优化,《云南省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2010~2020年)》结果报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颁布实施。
在实施中,各地根据水环境功能区划目标和水质类别,对水质现状低于水质要求的水体,抓紧制定水质达标时间及年度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对各功能区连接水域和点源排污口附近的混合区,各地可根据需要组织划定,结果需报省环境保护厅确认。
未纳入省级区划的水体,各地可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环境功
能区划,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并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附件:《云南省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2010~2020年)》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3月31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统计局关于开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统计局关于开展2011年全省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环发[2012]135号【发布部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统计局【发布日期】2012.11.01【实施日期】2012.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统计局关于开展2011年全省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云环发〔2012〕135号)各州(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统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环办函〔2011〕1310号)要求,全面推动云南省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决定联合开展全省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查的目的和意义行业调查是全面掌握行业发展状况的主要手段。
近年来,随着全省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投资力度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技术水平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呈现出关联度高、渗透力强、包容性强、高增长、高就业、技术密集等特点。
作为未来经济发展中最具潜力的新的经济增长点之一,后发优势强,地位日趋重要。
开展此次调查,对于全面摸清我省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现状,准确把握我省环保产业发展趋势、科学制定我省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有效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等有着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调查对象和内容调查对象:在云南省境内正式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和一定规模的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企业或事业单位。
调查内容:包括各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环境保护产品及洁净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环境服务业情况、资源循环利用情况等。
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告第1号《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登记编号:云府登784号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告第1号《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2日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保障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稳定运行和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应用,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省级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省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施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施连接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编制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划,组织开展国控、省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负责全省国控、省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及考核。
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负责辖区内国控、省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日常监督管理及责任范围内的国控、省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国控、省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的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
第五条国控、省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控中心设备联网;可自行或委托取得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行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负责;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接受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若干问题
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的问题。电网项目中的人抬道路,如对地表植被造成破坏的列入项目建设区,如对地表植被未造成破坏的列入直接影响区。涉及移民(拆迁)安置的项目,若集中安置且规模较小并由建设单位直接实施的列入项目建设区;若由建设单位出资、地方政府安置,专项设施迁建也由其他单位实施的,一般列入直接影响区。
扰动面积
单价
费别
5hm2
以下
5-20hm220-80hm280 Nhomakorabeam2以上
备注
1、监测人工费
万元/年3人组
8.0
8.0×1.5
8.0×2.0
8.0×3.0
若有监测小区按10000元/个计列
2、设备使用折旧费
万元/个
0.2×n
3、土建设施费
万元/个
0.15×n
4、消耗性材料费
万元/个
0.1×n
附表2:生产建设项目生产运行期、自然恢复期监测费计算表
云南省水利厅文件
云水保监字〔2010〕7号
云南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关于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有关问题的意见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根据水利部《关于规范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05〕121号)和《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水保〔2009〕294号)的有关要求,为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中更好贯彻水土保持新理念、新规范、新标准,经省级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研讨形成如下意见:
云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控及省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控及省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8.03•【字号】云环通[2011]129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云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控及省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通知(云环通〔2011〕129号)各州(市)环保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及直属单位:通过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和国控、省控企业“十一五”期间的共同努力,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基本完成,已经具备了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依据的基础条件。
但是,“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较为普遍,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建设、验收不规范,运行管理不到位,数据有效性审核不及时,制约了污染源自动监控成果的应用。
为落实《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我省国控、省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的责任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包括自动监控设施和监控中心。
做好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和验收、日常运行维护的监督和考核、比对监测和数据有效性审核及监控中心的正常运行,是确保自动监控成果有效应用的关键。
自动监控系统有效的监督管理依赖于州(市)、县(市、区)级环保部门和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及直属单位,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任务分解表》(附件一)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切实推进国控、省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的建设是整个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基础和数据源。
为规范我省国控、省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的建设,改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安装状况,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厅组织编制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方案编制规范》(附件二)。
云水保监字〔2010〕7号
云水保监字〔2010〕7号1. 背景云水保监字〔2010〕7号是中国云南省水利厅发布的一项文件,它对于云南省的水库建设和管理提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指导。
这个文件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云南省的水库管理工作有着深远的影响。
2. 内容概述云水保监字〔2010〕7号总共由X个部分组成,下面将对每个部分的内容进行简要概述。
2.1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云南省水库建设的背景进行介绍,包括云南省水库的总体情况和水利事业的重要性。
此外,还对云南省水库建设存在的问题和挑战进行了分析,为后续部分的规定和指导提供了基础。
2.2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是云水保监字〔2010〕7号的核心内容,其中包括了对云南省水库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水库建设的规划和设计要求,包括选址、规模和功能等方面的规定;•水库建设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包括环境评估、安全评估、经济评估等方面的要求;•水库管理的责任和职责,包括水库巡查、水库运行和水库维护等方面的指导;•水库管理的安全要求,包括防洪、防汛和抗震等方面的规定;•水库管理的环保要求,包括水质监测、水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规定和指导为云南省水库建设和管理提供了详细的规范,有助于提高水库的安全性和效益。
2.3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主要是对云水保监字〔2010〕7号的实施和监督进行了规定。
其中,明确了省水利厅作为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还规定了对于水库建设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要求。
此外,还明确了对于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
这些规定和指导为云南省水库建设和管理提供了实施和监督的依据,有助于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
3. 实施效果云水保监字〔2010〕7号的实施对于云南省的水库建设和管理产生了显著的效果。
通过规范的建设和管理要求,提高了水库的安全性和运行效率。
同时,也加强了对水库建设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减少了违规行为的发生。
这些效果有助于保障云南省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维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云南省绿美行动实施方案
云南省绿美行动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云南省位于中国西南边陲,具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生态环境。
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突出,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了改善云南省的生态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特制定了云南省绿美行动实施方案。
二、总体目标本次绿美行动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全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实现云南省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加美丽宜居的生活环境。
三、具体措施1. 加强生态保护(1)加大自然保护区建设力度,完善生态保护区管理制度,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
(2)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植物交易和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行为,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
2. 推进生态修复(1)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实施植被恢复工程,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减少土壤侵蚀。
(2)加强湿地保护和恢复工作,修复退化湿地,提升湿地生态系统功能。
3. 提升环境质量(1)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推进工业企业节能减排,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2)加强水污染治理,推进水环境保护工程,提升水质净化能力,保护水资源。
4. 强化环境监管(1)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加强对环境污染源的监控和排查,及时发现并处置环境违法行为。
(2)加强环境执法力度,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四、保障措施为确保绿美行动的顺利实施,将采取以下保障措施:1. 加大资金投入,保障绿美行动的资金需求。
2. 健全政策法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环境保护政策。
3. 强化宣传教育,提升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
五、预期效果通过绿美行动的实施,预计将取得以下预期效果:1. 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空气清新、水质纯净、土壤肥沃。
2. 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明显改善,居住环境美丽宜居。
3. 自然生态系统功能得到有效恢复和提升,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
六、总结云南省绿美行动实施方案的制定,标志着云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云南省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2010-2020年)
云南省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2010-2020年)一、目的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依法和科学地管理水环境、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在全省范围内对主要江河、湖库划分地表水环境功能区。
水环境功能区的划分与流域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密切相关,环境功能区划依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地区在环境结构、环境状态和使用功能上的差异,对相应区域进行合理划定,目的是更好地促进全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区划原则区划遵循“合理划分、严格保护、有利发展”的总体原则,具体区划原则有:1.不得降低现状使用功能的原则;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的原则;3.水域兼有多种功能时按高功能保护的原则;4.汇入干流的功能目标要求不能相差超过一个级别的原则;5.对专业用水区及跨界管理水域统筹考虑的原则;6.适应流域内经济和城镇发展规划的要求,兼顾上、下游地区利益。
三、区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云南省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复审)》(2001年);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6.《自然保护区类型及级别划分原则》(GB/T 14529-93);7.《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8.《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9.《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导则》。
四、区划范围对以下地表水体划分环境功能区:六大水系干流;汇水面积在1000km2以上或重要的一级支流、二级支流;流经建制市及自治州首府所在地的河流;出境跨界及州市跨界河流;大中型水库及水面面积1 km2以上的湖泊;县级及其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以及环境敏感水域等有必要纳入省级区划的其他重要水域。
五、区划期限区划基准年为2010年;区划期限为2011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六、区划分类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实施水域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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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010 年云南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方案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二◦一0年四月十四日目录第一部分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 (1)一、环境空气监测 (1)二、酸雨监测 (3)三、地表水水质监测 (4)四、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6)五、界河监测 (7)六、云南省重点流域水质监测方案 (8)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1)八、滇池蓝藻预警和应急监测 (13)九、噪声监测 (14)十、国控、省控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15)第二部分专项监测和试点监测 (21)十一、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21)十二、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 (21)十三、丽江空气背景值监测 (25)十四、昆明温室气体试点监测 (26)第三部分实验室资质认定 (26)依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2010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办〔2010〕1 号)以及省环境保护厅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第一部分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一、环境空气监测(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1. 监测范围全省21 个建制市(含自治州首府所在地),即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保山市、昭通市、丽江市、普洱市、临沧市、楚雄市、蒙自县、文山县、景洪市、大理市、潞西市、香格里拉县、六库镇、安宁市、宣威市、个旧市、开远市、瑞丽市。
2. 监测指标SO2、NO 2 和PM10 三项。
3. 监测频次与监测时间全省16 个州市首府所在地即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保山市、昭通市、丽江市、普洱市、临沧市、楚雄市、蒙自县、文山县、景洪市、大理市、潞西市、香格里拉县、六库镇采用自动监测,除仪器检修时间外全年每天24 小时连续监测。
其余5 个县级市即安宁市、宣威市、个旧市、开远市、瑞丽市有条件的采用自动监测,无自动监测设备的使用24 小时手动人工连续监测。
采用24 小时手动人工连续监测方法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全年有效工作日不低于144 天,可吸入颗粒物全年有效工作日不低于120 天。
4. 质量保证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 -2005)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 -2005)有关要求执行。
5. 监测数据报送方式与时间16 个州市日报数据通过云南省环境空气质量日报数据上报系统于每日15:00 之前上报至省站。
其余5 个县级市监测数据按照监测年报、年鉴上报通知要求上报。
(二)国家环保重点城市空气日报监测1. 监测范围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2. 监测指标以SO2、NO 2 和PM10 三项为主,有条件的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1996)规定的项目开展监测。
3. 监测频次与监测时间每天24 小时连续监测。
4. 质量保证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 -2005)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 -2005)有关要求执行。
5. 监测数据报送格式与时间环保重点城市数据按原日报要求格式和日报传输方式上报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6. 空气自动站联网和实时数据发布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通过VPN 网络将连续监测数据直接报送总站,由总站通过空气自动监测数据实时发布系统发布所有联网子站的实时监测数据。
二、酸雨监测1. 监测范围全省21个建制市(含自治州首府所在地),即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保山市、昭通市、丽江市、普洱市、临沧市、楚雄市、蒙自县、文山县、景洪市、大理市、潞西市、香格里拉县、六库镇、安宁市、宣威市、个旧市、开远市、瑞丽市。
2. 监测指标必测项目4项:pH、降雨量、硫酸根离子、硝酸根离子;选测项目8 项:降水电导率,氟、氯、铵、钙、镁、钠、钾7 种离子浓度。
已开展选测项目的城市继续开展监测,尚未具备选测项目监测能力的城市在“ 2008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环境监测项目”建设完成后,开展所有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的监测。
3. 监测频次与监测时间逢雨必测,每天上午9:00 到第二天上午9:00 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凡降水时即开展监测工作。
4. 质量保证按照《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 -2004)有关要求执行。
5. 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分季报和月报两种方式,按酸雨例行监测数据格式和方式由各二级监测站统一上报至省站。
报送内容包括季报监测期内和月报监测期内的全部监测数据。
6. 监测数据报送时间季报数据于每季度结束后7 个工作日内报送。
月报数据于每月5 日前(遇周末、法定节假日顺延,最迟不超过10 号)报送上月监测数据。
三、地表水水质监测1. 监测范围全省地表水43 个国控监测断面和全部省控监测断面。
国控监测断面具体名称如下:河流国控监测断面24 个:大湾子、铁路桥、横江桥、松华坝口、小人桥、严家村桥、富民大桥、积中村、柴河入湖口、东大河入湖口、宝丰村、洛龙河入湖口、花山水库出口、红旗桥、中越桥、蚂蝗堡桥、龙脖渡口、河口县医院、州水文站、勐罕码头、关累码头、迭撒大桥、汇流电站、姐告桥;湖泊国控监测断面19 个:滇池的草海中心、灰湾中、罗家营、观音山东、观音山中、观音山西、海口西、滇池南、断桥、白鱼口;洱海的喜洲、湖心1、康朗、龙龛、湖心2、塔村、小关邑、湖心3、石房子。
2. 监测指标河流监测指标:水温、pH 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水位、电导率共25 项指标。
湖库监测指标:增加水位、透明度、叶绿素a总氮4项指标。
目标考核断面监测按目标责任书确定的项目。
3. 监测频次与监测时间国控监测断面每月监测一次。
省控监测断面逢单月进行监测(1 月、3 月、5 月、7 月、9 月、11 月,另行规定的除外)。
监测时间为当月1〜10日;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 日。
4. 质量保证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 -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5. 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国控断面监测数据于每月20 日前上报至省站,省站25 日前上报总站;省控断面监测数据按照监测年报、年鉴上报通知要求上报(另行要求的除外)。
6. 数据填报格式报送监测数据时,若低于检出限,在最低检出限后加“ L最低检出限须低于国家地表水III 类标准;未监测则填写“-1”;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相关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四、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1. 监测范围滇池草海西园隧道、滇池外海观音山、红河河口、澜沧江橄榄坝。
2. 监测指标水温、pH 、溶解氧、电导率、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有机碳、总氮、总磷、叶绿素a生物毒性和VOCs中各自动站的相应指标。
3. 监测时间和频次按照《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要求,每天0:00、4:00、8:00、12:00 、16:00 和20:00 进行采样分析,即每4 小时进行一次采样分析。
4. 质量保证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总站水字〔2007〕182 号)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每天查看自动监测实时发布系统中的数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 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总站调取自动站实时数据。
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自动周报数据由各托管站于每周一中午12:00 之前报送总站。
五、界河监测1. 监测范围元江河口县医院、南溪河中越桥、怒江红旗桥、南畹江迭撒大桥、瑞丽东姐告桥、藤条江那发、盘龙江天保农场共8个断面。
涉及版纳州监测站、红河州监测站、保山市监测站、德宏州监测站、文山州监测站。
2. 监测指标水温、pH 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水位、电导率共25 项指标3. 监测频次与监测时间每月监测一次。
出现污染时加大监测频次,根据特征污染物调整监测项目。
监测时间为当月1〜10日;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 日。
当出现断流时,可不监测,但须上报相应的文字说明。
4. 质量保证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 -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5. 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电子版和纸质版各一份,电子版于每月20 日前上报至省站,省站25 日前上报总站。
六、云南省重点流域水质监测方案1. 九大高原湖泊月度监测滇池、阳宗海、洱海、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异龙湖、泸沽湖、程海等九大高原湖泊及其47 条入湖河流的52 个监测断面。
按照相关监测规定进行监测。
湖泊监测指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 的基本项目(24 项)、电导率、水位、透明度、叶绿素a 共28 项指标。
河流监测指标:国控断面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河流监测指标: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 -2002)表1 基本项目(总氮除外)加流量、电导率共25 项指标。
湖库增加 1〜 10 日,逢法定长-2002)表 1 基本项目 (总氮除外) 加流量、 电导率共 25 项指标 其他断面监测水温、 pH 值、溶解氧、 高锰酸盐指数、 化学需氧量、 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氟化物、砷、汞、镉、铬(六价) 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电导率、流量共 19 项指标。
监测频次:每月一次,监测时间为每月 1〜10日,逢法定长假日(春节、十一)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 日。
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电子版和纸质版各一份,电子版于每月 20 日前上报至省站。
2. 南盘江流域南盘江干流云南段目前共设 13 个监测断面, 从上游至下游依 次为:花山水库入口、花山水库大坝、天生坝、龚家坝、天生桥、 柴石滩水库出口、狗街、禄丰村、盘溪大桥、小龙潭水文站、长 虹桥、江边桥、设里桥。
共涉及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和文山州5 个州、市监测站。
监测指标水位、透明度、叶绿素 a 、总氮4项指标 监测频次:每月一次,监测时间为每月 假日(春节、十一)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 日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电子版和纸质版各一份,电子版于每月20 日前上报至省站。
3. 沘江流域按《云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沘江流域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云环发〔2009〕56 号),常规监测包括:河流及底泥监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重点污染源监测、土壤和农作物监测。
沘江流域在沘江上共设置了5个监测断面,分别是上高坪、麦杆甸桥、金鸡桥(怒江-大理交界断面)、石门、入澜沧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