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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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第14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第14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第145号(2005-10-08)2006-10-272005年第145号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项目要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按现有规定执行。

专用计量器具目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计量机构拟定,报我局审核后另行公布。

医用超声源、医用激光源、医用辐射源的管理按“关于明确医用超声、激光和辐射源监督管理范围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8]49号)执行。

自即日起,未列入本目录的计量器具,不再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二00五年十月八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1. 测距仪:光电测距仪、超声波测距仪、手持式激光测距仪;2. 经纬仪:光学经纬仪、电子经纬仪;3. 全站仪:全站型电子速测仪;4. 水准仪:水准仪;5. 测地型GPS接收机:测地型GPS接收机;6. 液位计:液位计;7. 测厚仪:超声波测厚仪、X射线测厚仪、电涡流式测厚仪、磁阻法测厚仪、γ射线厚度计;8. 体温计:测量人体温度的红外温度计(红外耳温计、红外人体表面温度快速筛检仪);9. 辐射温度计:工作用全辐射感温器、工作用辐射温度计、500℃以下工作用辐射温度计;10. 天平:非自动天平;11. 非自动衡器:非自动秤、非自行指示轨道衡、数字指示轨道衡;12. 自动衡器: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皮带秤)、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动态汽车衡(车辆总重计量)、动态称量轨道衡、核子皮带秤;13. 称重传感器:称重传感器;14. 称重显示器:数字称重显示器;15. 加油机:燃油加油机;16. 加气机:液化石油气加气机、压缩天然气加气机;17. 流量计:差压式流量计、速度式流量计、液体容积式流量计、转子流量计、靶式流量变送器、临界流流量计、质量流量计、气体层流流量传感器、气体腰轮流量计、明渠堰槽流量计;18. 水表:冷水表、热水表;19. 燃气表:膜式煤气表;20. 热能表:热能表;21. 风速表:轻便三杯风向风速表、轻便磁感风向风速表、电接风向风速仪;22. 血压计和血压表:血压计、血压表;23. 眼压计:压陷式眼压计;24. 压力仪表:弹簧管式精密压力表和真空表、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膜盒压力表、记录式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轮胎压力表、压力控制器、数字压力计;25. 压力变送器和压力传感器:压力变送器、压力传感器;26. 氧气吸入器:浮标式氧气吸入器;27. 材料试验机:摆锤式冲击试验机、悬臂梁式冲击试验机、轴向加荷疲劳试验机、旋转纯弯曲疲劳试验机、拉力、压力和万能试验机、非金属拉力、压力和万能试验机、旋转纯弯曲疲劳试验机、电子式万能材料试验机、木材万能试验机、抗折试验机、杯突试验机、扭转试验机、高温蠕变、持久强度试验机;28. 振动冲击测量仪:工作测振仪、公害噪声振动计、冲击测量仪、基桩动态测量仪;29. 测速仪:机动车雷达测速仪、定角式雷达测速仪;30. 出租汽车计价器:出租汽车计价器;31. 接地电阻测量仪器:接地电阻表、接地导通电阻测试仪;32. 绝缘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表(兆欧表)、高绝缘电阻测量仪(高阻计);33. 泄漏电流测量仪:泄漏电流测量仪(表);34. 耐电压测试仪:耐电压测试仪;35. 电能表:交流电能表、电子式电能表、分时计度(多费率)电能表、最大需量电能表、直流电能表;36. 测量互感器:测量用电流互感器、测量用电压互感器;37. 电阻应变仪:电阻应变仪;38. 场强测量仪:干扰场强测量仪、近区电场测量仪;39. 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40. 心脑电测量仪器:心电图机、脑电图机、脑电地形图仪、心电监护仪;41. 电话计时计费器:单机型和集中管理分散计费型电话计时计费器、IC卡公用电话计时计费装置;42. 噪声测量分析仪器:声级计、噪声剂量计、噪声统计分析仪、个人声暴露计、倍频程和1/3倍频程滤波器;43. 听力计:纯音听力计、阻抗听力计;44. 医用超声源:超声多普勒胎儿监护仪超声源、医用超声诊断仪超声源、医用超声治疗机超声源、超声多普勒胎心仪超声源;45. 焦度计:焦度计;46. 验光机:验光机;47. 照度计:紫外辐射照度计、光照度计;48. 医用激光源:医用激光源;49. 活度计:放射性活度计、用152Eu点状γ标准源校准锗γ谱仪、低本底α、β测量仪、α、β和γ表面污染仪、γ放射免疫计数器;50. 环境与防护剂量(率)计:环境监测用X、γ辐射热释光剂量测量装置、环境监测用X、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仪、辐射防护用X、γ辐射剂量当量(率)仪和监测仪、直读式验电器型个人剂量计、个人监测用X、γ辐射热释光剂量测量装置、X、γ辐射个人报警仪、中子周围剂量当量测量仪;51. 剂量计:治疗水平电离室剂量计、γ射线水吸收剂量标准剂量计(辐射加工级)、γ射线辐射加工工作剂量计、电子束辐射加工工作剂量计;52. 医用辐射源:外照射治疗辐射源、医用诊断X辐射源、医用诊断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CT)X射线辐射源、γ射线辐射源(辐射加工用);53. 测氡仪:测氡仪;54. 热量计:氧弹热量计、水流型气体热量计、示差扫描热量计;55. 糖量计:手持糖量计、手持折射仪;56. 电导仪:电导仪;57. pH计:实验室pH(酸度)计、船用pH计;58. 分光光度计:可见分光光度计、单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双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色散型红外分光光度计、紫外、可见、近红外分光光度计、全差示分光光度计;59. 光谱仪:发射光谱仪、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仪;60. 旋光仪:旋光仪、旋光糖量计;61. 色谱仪: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离子色谱仪、凝胶色谱仪;62. 浊度计:浊度计;63. 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试仪、粉尘采样器、光散射式数字粉尘测试仪;64. 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65. 大气采样器:大气采样器;66. 水质分析仪:覆膜电极溶解氧测定仪、水中油份浓度分析仪、化学需氧量(COD)测定仪、氨自动分析仪、生物化学需氧量(BOD5)测量仪、硝酸根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分析仪、离子计;67. 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二氧化硫气体检测仪、硫化氢气体分析仪、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红外线气体分析器、烟气分析仪、化学发光法氮氧化物分析仪;68. 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催化燃烧式甲烷测定器、催化燃烧型氢气检测仪;69. 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70. 烟度计:滤纸式烟度计、透射式烟度计;71. 测汞仪:测汞仪;72. 水分测定仪:烘干法谷物水分测定仪、电容法和电阻法谷物水分测定仪、原棉水分测定仪;73.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74. 光度计:火焰光度计、非色散原子荧光光度计;75. 血细胞分析仪:血细胞分析仪。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发布单位】国家商检局【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发布日期】2001-09-25【生效日期】2001-11-1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号)《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9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一年九月十七日出人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以各种方式出入境(包括过境)的货物、物品的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本规定所称“预警”是指为使国家和消费者免受出入境货物、物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或潜在危害而采取的一种预防性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立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预警办公室),负责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的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息收集与风险评估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出入境货物、物品的特点建立固定的信息收集网络,组织收集整理与出入境货物、物品检验检疫风险有关的信息。

第五条风险信息的收集渠道主要包括:通过检验检疫、监测、市场调查获取的信息,国际组织和国外机构发布的信息,国内外团体、消费者反馈的信息等。

第六条预警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筛选、确认和反馈。

第七条根据有关规定,并参照国际通行作法,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筛选和确认后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类型和程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79号――关于公布第一批部门计量检定规程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79号――关于公布第一批部门计量检定规程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79号――关于公布第一批部门计量检定规程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11.19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79号
•【施行日期】2012.11.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量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2年第179号)
关于公布第一批部门计量检定规程清理结果的公告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备案工作,近期,质检总局组织有关单位对已备案的部门计量检定规程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将清理后的第一批现行有效的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公布如下(见附件1)。

附件:现行有效的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第一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2年11月19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关于进口澳大利亚小麦大麦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关于进口澳大利亚小麦大麦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关于进口澳大利亚小麦大麦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2.26•【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施行日期】2015.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质检总局关于进口澳大利亚小麦大麦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专家对澳大利亚小麦大麦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经中澳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修订并草签了《澳大利亚小麦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即日起,澳大利亚小麦、大麦输往中国按照新的《进口澳大利亚小麦大麦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执行。

附件:进口澳大利亚小麦大麦植物检验检要求质检总局2015年2月26日附件进口澳大利亚小麦大麦植物检验检疫要求一、法律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澳大利亚农业部关于澳大利亚小麦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的商品名称非种用的小麦、大麦籽实,小麦学名:Triticu maestivum L.、Triticum durum L.、Triticum Tauschill L.,英文名wheat;大麦学名:Hordeum vulgare L.,英文名barley,不作种植用途,以下简称小麦大麦。

三、允许的产地澳大利亚全境。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病害:(一) Barley stripe mosaic virus 大麦条纹花叶病毒;(二)Pseudocercosporella herpotrichoides (Fron) Deighton小麦基腐病菌;杂草:(三)Ambrosia artemisiifolia L. 豚草;(四)Avena ludoviciana Durien法国野燕麦;(五)Avena sterilis L. 不实野燕麦;(六)Bromus rigidus Roth.硬雀麦;(七) Centaurea repens(L).DC匍匐矢车菊;(八) Emex australis Steinh 南方三棘果;(九) Lactuca serriola L. 毒莴苣;(十)Loliumtemulentum L.毒麦;(十一) Sorghum halepense (L.)Pers假高粱(及其杂交种);(十二)Xanthium spinosum L.刺苍耳;蜗牛:(十三)Cernuella virgata Da Costa地中海白蜗牛;昆虫:(十四)Trogoderma spp.斑皮蠹属;(十五)Solenopsis invicta Buren红火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62号――关于发布JJG610-201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62号――关于发布JJG610-201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62号――关于发布JJG610-2013《A型巴氏硬度计检定规程》等11个国家计
量技术法规的公告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62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3.12.09
【实施日期】2014.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3年第162号)
关于发布JJG610-2013《A型巴氏硬度计检定规程》等11个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现批准JJG610-2013《A型巴氏硬度计检定规程》等11个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发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0年第127号 关于发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0年第127号 关于发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
2 锅 炉 化 学 清 洗 规 则 》 T GG 0 3 20 ) 1 修 改 单 。 .《 ( S 50 - 0 8 第 号
二 。 一 。 年 十一 月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 G R 0 4 20 ) 1 ( S 00 - 0 9 第 号修改单
效 ) 设 计 许 可 印 章 失 效 的设 计 图 样 和 已 加 盖竣 工 图 章 的 图样 不得 用 于 制造 压 力 容 器 ; , ” 八 、. . ( ) 内容 修 改 为 : 压 力 容 器 的设 计 文 件 包 括 强 度 计 算 书 或 者 应 力 分 析 报 告 、 计 图 样 、 造 技 34 1中 1 的 “ 设 制
十、.2的内容修改为 : 对有特殊耐腐 蚀要求的压力 容器或者受 压元 件 , 32 “ 例如存在 晶问腐 蚀 、 力腐蚀 、 应 点腐 蚀 、 隙腐蚀等腐蚀介质环境 时, 缝 应当在设计 图样上 提出相应 的耐腐蚀试验方法 以及其他技术要求 。 ”

63 ・
CV PT
关于发 布《 固定式压 力容器安全 技术监察规程》 2 等 个特 种设备安全技 术规范修改 单的公告
当对 所 取 得 的压 力 容 器 用 材 料 及 材 料 质 量 证 明 书 的 真 实 性 和 一 致 性 负 责 。 ”
二 、. . 2 9 1中( ) 3 的内容修改为 :材料质量证 明书应 当符合本规程 2 1的规定 ; ( ) “ . ” 4 的内容修改 为 :压力容器 “ 制造单位应 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 , 且对材料 的化学 成分 和力 学性 能进行验证 性复验 , 并 符合 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投料 使用 ; ( ) 内容 修改 为 : 标 准抗拉 强度 下限值 大于或 者等 于 50 ”6 的 “ 4 MP , a 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 一 0℃的低合金 钢 , 料制造 单位还应 当按照本 规程 19的规定通 过技术 4 材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39号――关于对出口苏丹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39号――关于对出口苏丹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39号――关于对出口苏丹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公告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39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3.10.08
【实施日期】2013.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3年第139号)
关于对出口苏丹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公告
为打击进出口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促进中国和苏丹之间贸易的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与苏丹共和国标准计量组织(SSMO)于2013年4月16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苏丹共和国标准计量组织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中苏谅解备忘录》),决定对中国出口苏丹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

根据《中苏谅解备忘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苏丹标准计量组织等有关部门将凭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CIQ)签发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办理中国出口苏丹工业产品的验证放行手续。

二、自2013年11月1日起,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开始对出口苏丹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

届时,对外贸易关系人可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装运前检验。

申报检验的程序、时间和单证要求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大韩民国农林水产食品部关于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大韩民国农林水产食品部(以下简称双方)经友好协商,双方就加强在进出口水产品卫生安全管理方面的相互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双方根据两国的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共同增进两国间水产品卫生安全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双方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合作:1.保障向对方出口水产品的卫生安全。

2.相互交换有关水产品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制定、修改和执行方面的信息。

3.保障有关专家及官员对对方国家的访问,以利于交换有关水产品检验的信息。

4.其他方面的合作。

— 1 —第三条该协议适用如下食用的水产品:1. 水生动物原料(活的水生动物除外);2. 水生动物的初级加工品,即虽经切割、加热、干燥、熟制或腌制(未使用除食盐以外的添加剂及其他原料),但从外观上可以识别水生动物原型的产品。

第四条加工厂注册登记:出口水产品加工厂应符合进口国的卫生管理标准,经出口国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后,向进口国检验检疫机构通报注册登记工厂名单,进口国应接受这些名单,以便简化进口国的进口卫生检查。

1. 出口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对注册登记的加工厂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加工厂的卫生条件符合进口国的要求,并对结果进行记录及管理。

2. 出口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出口水产品的处理、制作、加工过程中是否混入进口国所规定的对人体构成危害的物质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对结果进行记录及管理。

3. 进口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可对已注册登记的加工厂进行抽查,保证双方履行本协议内容。

第五条— 2 —出口水产品包装上应有进口国文字及英文标识,标识内容包括:品名、出口国家名称、注册登记加工厂名称及注册编号,所有标识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

第六条出口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具出口水产品没有双方所规定的对人体有害的细菌、有毒有害物质(见附件1)和金属异物的证书(格式见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37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37号公告

( tl e e n t e i a ie :Dit y s Ie to ) S i b n sa d isd rv tv s l e h ltb sr 1
Ch o a p e io , lsn m , cta i l r m h n c l Tyo i u Ba i cn) r
2 甲状 腺 抑 制 剂 类 : 甲巯 咪 唑 ( t h r i — . 如 An i yod a t
外 的药 物 的 肉禽 直 接 用 于 出 口或 加 工 禽 肉 出 口。 原
特此公告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 质 量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作 部
二 O 0二 年 四 月 十 九 H
附件 1



禁 用 药 物 名 录 ( t f r g r hbtd I s o u w p o ii ) i d e 达 唑 , 霉 素 , 乐 菌 素 , 菌 肽 锌 ( t it s Di — 氯 泰 杆 An i o i : me b c
维普资讯
《 殖 与饲 料 》 2 0 养 0 2年 第 5期
・3 9・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局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部
2O O 2年第 3 7号公 告
为保 证 我 国 出 口禽 肉 的 卫 生 质 量 和 食 用 安 全 , 促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疫 总 局 《 于 加 强 出 口 肉禽 饲 养 关 进 禽 肉 出 口 , 合 《 国 动 物 及 动 物 源 食 品 中 残 留 物 用 药 管 理 的 通 知 》质 检 食 函 [ 0 13 结 中 ( 2 0 1 6号 ) 附 的名 录 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关于公布注销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的公告(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关于公布注销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的公告(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关于公布注销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的公告(一)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2.20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施行日期】2012.02.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2年第24号)
关于公布注销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3号),因换发省级证书、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和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等法定情形,国家质检总局注销了1712家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进一步加强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质检总局注销生产许可证的1712家企业名单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注销生产许可证的1712家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 2012年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 2012年第28号

/ T 2 4 2 3 . 5 O 一1 9 9 9 第 2部 分 : 试 验 方 法 试 验 c y : 恒 定 GB
2 O1 3 一 O 2 — 0 1
湿 热 主 要 用 于 元 件 的 加 速 试 验
GB / T 2 4 2 3 . 5 l 一2 O 1 2
GB / T 2 6 0 8 -2 0 l 2 GB / T 2 8 2 0 . 1 1 2 O 1 2
2 01 3 一 O 2 — 1 5
G B / T 6 6 2 8


l 9 9 6
G B / T 3 3 5 3 1995
GB 3 8 8 3 . 2 — 2 O 1 2
0 O 5 手 持 式 电 动 工 具 的安 全 第 2部 分 : 螺 丝 刀 和 冲 GB 3 8 8 3 . 2 2
2 01 3 O 6 — 01 2 Ol 3 一 O 2 一 O1 2 O1 3 一 O 2 — 01
G B/ T 2 4 2 2 -2 0 l 2 GB / T 2 4 2 3 1 8 —2 O 1 2
GB / T 2 4 2 3 . 5 O 2 O 1 2
1 3
GB / T 3 2 8 6 . 2 —2 O 1 2
/ T 3 2 8 6 . 2 —1 9 9 8 第 2部 分 : 二 氧 GB
2 0 1 3 — 0 5 — 0 1
硅 钼 蓝 分光 光 度 法 和 高 氯 酸 脱
/ T 3 2 8 6 . 3 1 9 9 8 第 3部 分 : 氧 化 GB 2 0 1 3 — 0 5 — 0 1
GB/ T 32 86 . 3 — 2 01 2
石灰 石及 白 云 石 化 学 分 析 方 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19号--关于发布企业生产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19号--关于发布企业生产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19号--关于发布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的公告【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19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0.11.01【实施日期】2010.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19号)关于发布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的公告为切实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工作,严格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乳制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9号),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修订了《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和《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同时废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现行所有获得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在提交能够证明其满足《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工联产业〔2009〕第48号)规定相关文书的基础上,按照质检总局公布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

至2011年3月1日起,凡未重新获得生产许可的,依法停止生产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产品。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一、适用范围本审查细则适用于企业申请使用牛乳或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乳清粉、乳清蛋白、脱脂乳粉、全脂乳粉等)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使用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所要求的条件,加工制作供婴幼儿(三周岁以内)食用的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配方乳粉、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条件的审查及其产品生产许可的检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57号――关于发布JJG596-201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57号――关于发布JJG596-201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57号――关于发布JJG596-2012《电子式交流电能表检定规程》等7个国家计
量技术法规的公告
【法规类别】计量检定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57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2.10.17
【实施日期】2013.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2年第157号)
关于发布JJG596-2012《电子式交流电能表检定规程》等7个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现批准JJG596-2012《电子式交流电能表检定规程》等7个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发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经2005年8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3月27日颁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李长江二○○五年九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第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产品发证实施细则,审核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指定承担发证检验任务的产品检验机构,统一管理核查人员资质以及审批发证等工作。

第六条 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负责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承担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55号关于批准对英吉沙色买提杏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英吉沙色买提杏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

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英吉沙色买提杏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英吉沙色买提杏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关于申请对英吉沙色买提杏、杏干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函》(喀署函[2006]64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疏勒县、疏附县、英吉沙县、莎车县、泽普县、叶城县、岳普湖县、伽师县、麦盖提县、巴楚县等11个县市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一)产品名称。

英吉沙色买提杏,维吾尔语。

(二)品种。

斯里克色买提、魁克色买提。

(三)立地条件。

土壤为灌淤土,土质为砂壤,土壤pH值7.8至8.4,有机质含量≥0.8%,土层厚度≥0.6米,不积水。

(四)栽培管理。

1. 育苗方法:以毛杏为砧木,采用嫁接方法进行无性繁殖苗木。

2. 定植:(1)定植时间:春、秋两季定植。

(2)栽植密度:每公顷栽植≤480株。

3. 肥水管理:(1)施肥:秋季或春季施用腐熟有机肥,每公顷≥15吨作为基肥,适当配合施用无机肥作为追肥。

(2)灌水:根据杏树生长发育要求适时浇水,一年浇水不少于4次。

4. 整形修剪:采用疏散分层形和自然圆头形等树形,冬季修剪与夏季修剪相结合的方法,确保树体通风透光。

5. 采收时间:6月15日以后开始采收。

(五)质量特色。

1. 感官特征:色泽亮丽,果面光滑无毛,表面橙黄略带红晕,单果重≥35g,果肉桔黄色,香味浓,酸甜适口,离核、甜仁。

2. 理化指标:可溶性固形物含量≥18%,总酸含量0.9%至1.3%。

三、专用标志使用英吉沙色买提杏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2014年第114号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

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

《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目录质检总局2014年10月30日公告114号附件:特种设备目录.doc附件特种设备目录代码种类类别品种1000锅炉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1100承压蒸汽锅炉1200承压热水锅炉1300有机热载体锅炉1310有机热载体气相炉1320有机热载体液相炉代码种类类别品种2000压力容器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2100固定式压力容器2110超高压容器2130第三类压力容器2150第二类压力容器2170第一类压力容器2200移动式压力容器代码种类类别品种2210铁路罐车2220汽车罐车2230长管拖车2240罐式集装箱2250管束式集装箱2300气瓶2310无缝气瓶2320焊接气瓶23T0特种气瓶(内装填料气瓶、纤维缠绕气瓶、低温绝热气瓶)代码种类类别品种2400氧舱2410医用氧舱2420高气压舱8000压力管道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29号――关于部分进口农业机械质量安全实施抽查验证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29号――关于部分进口农业机械质量安全实施抽查验证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29号――关于部分进口农业机械质量安全实施抽查验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3.25•【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29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29号)关于部分进口农业机械质量安全实施抽查验证的公告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机械化的不断推进,进口农业机械的数量呈逐年上升势头,进口农业机械对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部分进口农业机械存在安全隐患,在使用过程中给农户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为有效防止不合格农业机械进入我国,提高进口农业机械质量安全,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4年部分进口农业机械质量安全抽查验证工作公告如下:一、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植物保护机械(进出口税则号:8424810000)和轮式拖拉机(进出口税则号:8701901190)加强口岸验证,重点核查其是否取得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加贴认证标志情况。

植保机械包括背负式喷雾喷粉机、背负式动力喷雾机、背负式喷雾器、背负式电动喷雾器、压缩式喷雾器、踏板式喷雾器、烟雾机、担架式(手推车式、车载式)机动喷雾机、喷杆式喷雾机、风送式喷雾机。

轮式拖拉机包括单缸柴油机或功率不大于18.40kw(25马力)的多缸柴油机为动力的轮式拖拉机。

二、各口岸及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对进口棉花收获机的重点抽查,依照《进口棉花收获机安全性能检验项目表》(见附件),对棉花收获机的安全要求、标志标识和使用说明书实施验证。

验证可通过采信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自行抽样检验(区分生产企业和型号,抽样比例为10%)等方式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00号――关于中国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00号――关于中国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00号――关于中国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7.24•【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00号•【施行日期】2013.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00号)关于中国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经中美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已就《输美木制工艺品检验检疫管理工作规范》达成一致。

即日起,允许符合《中国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

附件:中国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质检总局2013年7月24日附件中国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一、法律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二)《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45号);(三)《输美木制工艺品检验检疫管理工作规范》。

二、出口商品名称输美木制工艺品是指由竹、木、藤、柳等天然成分(含部分天然成分)制成的、部件直径大于1厘米的初加工木制工艺品,主要包括:雕刻品、篮子、箱子、鸟窝、户外用具、干花、人造树、网格塔、花园栅栏板或篱笆和其他初加工木质产品。

三、批准的生产企业出口木制工艺品生产企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提供美方。

该名单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

四、注册登记要求(一)硬件设施。

1. 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及场地地面硬化、无积水;2. 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分开或具有有效的隔离措施;3. 厂区布局合理,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及成品存放区划分明显,相对隔离;4. 有封闭式独立的成品存放场所。

成品库干净卫生,产品堆垛整齐,标识清晰。

成品与地面、墙面有一定距离;5. 包装场所防疫设施和卫生状况良好,生产加工场所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卫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佚名
【期刊名称】《供热制冷》
【年(卷),期】2005(000)010
【总页数】2页(P7-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J],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J],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 [J],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J], 无;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7年第15号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89号——质检总局关于废止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89号——质检总局关于废止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89号——质检总局关于废止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9.07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89号•【施行日期】2016.09.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6年第89号
质检总局关于废止文件的公告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经对文件清理,质检总局于2006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沪台海上小额贸易有关水果检验检疫问题的批复》(国质检动函〔2006〕867号)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

现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质检总局
201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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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7年第182号
关于批准对永丰辣酱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永丰辣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

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永丰辣酱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永丰辣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永丰辣酱地理标志产品地域范围建议的函》(双政函〔2006〕54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印塘乡、走马街镇、梓门桥镇、沙塘乡、石牛乡等6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原料辣椒。

1. 立地条件:地势平缓,可耕种土地坡度≤20°,土壤pH值在6.0至7.2之间。

2. 品种:当地的灯笼椒、牛角椒。

3. 栽培技术:
(1)播种:在气温稳定大于5℃的2月下旬至3月上旬择晴天播种。

每平方米苗床均匀撒播种子小于等于5g。

(2)定植:按单株栽植,种植密度控制在45000株/公倾以下。

(3)施肥:基肥以农家肥为主。

定植后,每隔15至20天,用腐熟稀薄人粪尿液淋蔸提苗;第一期果实达到大于2cm以上时,每公倾追施腐熟人粪尿液15至18吨。

4. 采收:选择全红辣椒分批采摘。

采收期为7至8月,晴天采摘,雨天和阴天有露水时禁止采摘。

(二)原料黄豆。

1. 品种:湘春豆15号、湘春豆18号、湘春豆5号。

2. 种植技术要求:
(1)播种期:2月下旬至3月上旬播种为宜,采用穴播方式。

每公顷播种22.5kg至30kg。

(2)定植:行距16cm至48cm,株距12cm至14cm。

(三)小麦、糯米原料。

要求选用无霉变、无虫害、无杂质,色泽、气味正常,符合国家GB2715优质小麦和糯米。

(四)生产用水。

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永丰地区优质用水。

(五)食盐。

符合GB5461国家标准。

(六)植物油。

符合GB2716国家标准。

(七)加工。

1. 配料:鲜红辣椒50%、小麦粉7%、糯米粉3.5%、黄豆粉
2.5%、水25%、食盐9%。

2. 传统生产工艺流程:
是小麦、黄豆→煮熟→自然发酵→制醅→露晒→成品糯米→煮熟
食盐、鲜辣椒→粉碎
3. 改进生产工艺流程:
小麦、黄豆→煮熟→温控发酵→制醅→制酱→精制→装瓶
种曲→制曲糯米→煮熟
食盐、鲜辣椒→入池发酵→粉碎
(八)质量特色。

1. 感官特色:
2. 理化指标:
三、专用标志使用
永丰辣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湖南省双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永丰辣酱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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