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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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研究生收费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研究生收费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研究生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10.12•【字号】湘价教[2013]110号•【施行日期】2013.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研究生收费管理的通知(二○一三年十月十二日湘价教〔2013〕110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经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加强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各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生收取学费。

为维护正常的招生办学秩序,维持我省研究生收费水平基本稳定,在不高于2011年收费水平的基础上,我省统一制定了全省研究生教育基准收费标准。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考虑不同档次高等院校、不同专业研究生的实际招生和办学情况,允许各高等院校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收费标准,但下降幅度不得超过20%。

各高等院校实际执行的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二、2014年秋季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的通知》(湘价教〔2011〕119号)及有关收费政策执行。

三、经批准实施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校,可继续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但学分制收费标准总额不得高于学年制收费总额。

四、研究生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

各高等院校应严格按学年收取学费,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除本通知规定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信用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信用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信用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申请核定信用信息检索费、复印费、邮寄费项目和标准的报告》收悉。

依据《财政部、国家进展改革委关于供应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3]44号)、《国家进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供应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828号)和《湖南省政府公开信息收费管理方法》(湘财综[2023]28号)的相关规定,同意你局在供应企业信用信息服务中收取企业信用信息检索费、复印费和邮寄费。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信用信息检索费1、企业信用信息检索费为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由你局供应检索企业信用信息服务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用于弥补企业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开发利用及基础数据库网络平台建设等工作费用的开支。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检索需求,可自愿选择附表所列检索方式,并按规定的相应收费标准缴纳企业信用信息检索费(详细收费标准见附表)。

3、你局收取企业信息检索费后,必需供应相应查询服务,出具查询报告或网页查询结果等。

4、对查询企业名称、注册号、登记机关、注册资金、住宅、法定代表人、年检年度等基础信息要免费检索,不得收取企业信用信息检索费。

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成员单位实行免费共享查询,不得收取企业信用信息检索费。

二、企业信用信息复印费1、企业信用信息复印费为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对供应二份及以上查询报告的纸质复印件服务时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用于弥补复印企业信用信息的材料成本和人工成本。

2、企业信用信息复印费A4纸每张1元,A3纸每张1.5元。

三、公民信息邮寄费1、公民信息邮寄费为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实行邮寄手段传送企业信用信息时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用于支付邮政资费开支。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10.27•【字号】湘财综[2003]49号•【施行日期】2003.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湘财综[2003]49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为了进一步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3年11月1日起,取消和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3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1、取消建设部门收取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261号)的相关规定废止;2、取消已开征污水处理费城市的建设部门收取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261号)的相关规定对已开征污水处理费城市不再适用;3、取消法制部门收取的行政复议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行政复议办案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82号)废止;4、取消外事侨务办收取的捐赠物品发放手续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省侨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280号)废止;5、取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工本费和《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工本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医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43号)相关规定废止;6、取消统计部门收取的统计执法行政复议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统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59号)相关规定废止;7、取消保密部门收取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工本费和核证包装材料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保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53号)废止;8、取消计划部门收取的农转非计划指标卡工本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转非计划指标卡”工本费的批复》([1994] 湘价费字第107号)废止;9、取消粮食部门收取的城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工本费和城镇居民定量供应粮油登记本工本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粮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46号)废止;10、取消水利部门收取的居民住宅和农、林、牧、渔场堤垸保护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水利水电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76号)相关规定废止;11、取消农业部门收取的种子准运证收费、境外厂商农药实验审批费、境外厂商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产调节剂登记费、境外厂商农药试验审批费、境外厂商农药试验费、进口农药登记费,农业部门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323号)执行;12、取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企业计量工作定、升级及能源计量验收费、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型式合格证书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132号)执行;13、取消卫生部门收取的进口食品用机械卫生学鉴定、进口化妆品审批费、进口消毒药剂、器械审批费、碘油丸收费、乡村医生考试、村妇幼保健员考试、乡村医生、村妇幼保健员资格证、乡村医生从业证工本费、村卫生室、医务室管理费,卫生部门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44号)执行;14、取消财政部门收取的珠算等级鉴定费、罚没收入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票据工本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罚没收入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票据收取工本费的通知》([96]湘价费字第331号)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珠算等级鉴定费和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1996]湘价费字第144号)相关规定废止;15、经2003年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同意,取消工商部门收取的工商管理IC卡收费,《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商部门IC卡发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1]121号)相关规定废止;16、取消已开征污水处理费城市的环保部门收取的污水排污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306号)的相关规定对开征污水处理费城市不再适用;17、取消信息产业部门收取的移动电话频率占用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实施办法>通知》([1998]湘价费字第153号)相关规定废止;18、取消档案部门收取的复制费和咨询服务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38号)相关规定废止。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12.30•【字号】湘价服[2011]203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1〕203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根据《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湖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委托人及其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经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我省境内提供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应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在省外提供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可按照本办法或当地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在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资产评估收费规定。

外省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我省境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服务费。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资产评估机构不得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

第五条资产评估服务分法定和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8.07•【字号】湘价教[2012]113号•【施行日期】2012.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12〕113号)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各级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党和国家在教育方面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国家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财[2012]4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教育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管理,切实减轻学生负担1、严格规范义务教育收费管理秩序,坚决制止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除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或饭菜加热服务费,按规定代收教辅资料费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伙食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物价局核定价格的课本)和作业本费(见附件一)外,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还可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午休管理服务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

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住宿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伙食费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应按规定建立伙食台账,分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午休管理服务费最高每生每期可收费15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核定,在学校午休的学生,必须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安排专门床位并指定专人管理,学校对寄宿生不得再收取此项费用;校服费经同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按成本核定价格后,学校经批准可按实代收校服成本费用;对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首次办卡免费,遗失或损坏补办就餐卡可收取成本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后应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按学期预收。

财综[2011]127号

财综[2011]127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2011.12.30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此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切实加强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管理。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暂停和降低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价费[2009]86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暂停和降低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价费[2009]86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暂停和降低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暂停和降低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价费〔2009〕86号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有关精神,促进我省依法行政,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取消暂停和降低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如下:一、取消和暂停9项收费项目。

(一)取消8项收费1、健康相关产品初审费卫生部门2、特种食(用)品产品审评费卫生部门3、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生产审评费卫生部门4、产品质量事故分析收费交通地方海事部门5、公路运输客运单收费交通运管部门6、公路运输货运单收费交通运管部门7、产品标识审查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8、食品定期监督检验收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二)暂停1项收费对外贸易单证认证费省贸促会二、降低10项收费标准。

卫生部门收取的工商产品卫生学鉴定费由按总评价投资金额的1‰降为0.6‰,食品用机械卫生学鉴定费由每种1200元降为1000元,食品质量仲裁费由每宗400元降为200元;知识产权部门收取的专利技术合同鉴证费由按合同中专利使用费的1%降为0.8%,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每专利号由50元降为30元、每课题由300元降为200元;国土部门的测绘仪器检测费在现行标准上降低20%;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检定收费在现行标准上降低5%-10%,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由每证100元降为80元,建筑起重机械检验费由每台次1500元降为1200元。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湘价费[2005]56号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湘价费[2005]56号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湘价费〔2005〕56号2005年4月27日)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8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计量检定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原来《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121号)(以下简称《通知》)核定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是按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同类项目的62%确定的,现确定以贸易结算为目的的非自动衡器及医用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按不超过《通知》规定的标准的70%、80%、90%收取。

出租汽车计价器的检定收费标准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按每台次不超过80元、90元、100元执行。

其余计量检定收费标准2005年按不超过《通知》规定的80%执行,2006年按不超过《通知》的90%执行,2007年按不超过《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计量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不得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频次。

对出租汽车计价器的检定收费一年一次,燃油加油机检定收费在一年中最多两次。

不得向农民、城镇居民收取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和热能表的检定费用。

计量检定机构对工作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完成。

由于检定机构的原因拖延检定期限的,检定机构应当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收检定费。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湘价服[2010]114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湘价服〔2010〕114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及中央驻湘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十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的要求和部署,经研究,现就我省社会团体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治理规范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收费的范围,包括社团收取涉及企业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各种收费。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根据《价格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以及《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1、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2、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3、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4、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5、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6、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7、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收费行为。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迁管 理条 例 》《 、城市 道路 管理 条例 》《 市绿 化 、城 条例 》 以 及 国 家 发 改 委 、 政 部 发 改 价 格 , 财
二 、 地产 收 费 房
第 四条 本 办法 指 的房 地 产 收 费 主要 是 指 房屋行 政 主管部 门依据 国家 的法 律法令 对 房 地产 进行 登记 和其 他管 理行 为过 程 中需要 经费 的补偿 。包括 房屋 拆迁 、 房屋 所 有权 登记 , 房屋 安 全鉴定 、 白蚁预 防等 收费 。 第 五条 房产 系统 收费 的 工作 内容 , 费 收
二o o八 年七 月二 十三 日
附件一 : 湖南 省建 设 系统 收 费管理 暂行 办法
附件二 : 湖南 省建 设 系统 收 费标准 一览 表 ( ) 略
附件 一 :
湖 南 省 建 设 系 统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三条 本 办 法 指 的建 设 系统 行 政 事 业 性 收费是指 建设 行政 主管 部 门或其 职能部 门依

1住房登 记一 套 为 一件 ; 住 房 登 记 的房 、 非 屋 权 利 人 按规 定 申请 并 完 成 一 次 登 记 的为 一
件。 2 房屋 登记 收 费 中包 含房 屋 权 属 证 书费 。 、
管理 , 负责拆 迁单位 的资质 审查 , 编制拆 迁计
划, 审定 拆迁 范 围 , 审查 拆 迁补 偿 安置 方 案 , 监
超过 1 6元 由当地价 格 、 财政 部 门制 定 。 对 经济实 用住房 、 廉租房 的拆迁 , 收城市 免 房屋拆 迁管理 费 , 监狱 布 局调 整 建设 项 目 2 1 00 年底前 免收城 市房屋拆 迁 管理费 。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12.30
•【字号】湘价费[2010]186号
•【施行日期】2010.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
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10〕186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予发布(具体标准见附件)。

请各地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一:
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附件二:
政府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表
一、地下排污管网
二、地上基础设施配套工程:
1、路基及路面工程(含征地拆迁);
2、桥涵;
3、城市雕塑;
4、公益广告;
5、公共亮化设施(路灯、霓虹灯、景观灯);
6、公共城市园林景观;
7、公共交通设施;
8、公共消防设施;
9、人行天桥;
10、地下人行通道;
11、轨道交通;
12、城市绿化广场;
13、社会停车场。

三、公建配套设施
1、公厕;
2、垃圾站;
3、政府办义务教育学校。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13]131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13]131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湘价服〔2013〕131号)省直各相关部门,各市(州)、县物价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环境优化年”的工作部署,我局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正在进行全面清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原则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部门自行发文设立的司法裁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一律予以取缔;国家明令取消或不能收取的涉及司法裁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一律予以取消;国家、省已取消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相应的前置服务收费取消。

2、不涉及司法裁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且具有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技术服务收费(暂不含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待机构改革后再定)实行市场化,由服务单位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3、有合法依据的司法裁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随着服务规模扩大、服务成本降低,相应降低其收费标准。

4、对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逐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不再向服务对象收费。

5、对政府部门定点消费或购买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重点规范。

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形成交易价格的,组织招投标的部门应将投标价格报同级价格部门确认是否存在价格垄断、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牟取暴利、恶性竞争等隐患;未通过集中招标采购形成交易价格的,其价费应报价格部门按照低于市场同类价费水平的原则核定。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一)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一)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一)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9.25•【字号】湖南省物价局公告2008年第2号•【施行日期】200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物价局公告2008年第2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要求,湖南省物价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湖南省物价局决定,废止《关于“五一”期间对部分企业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的通知》等91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湖南省物价局决定,宣布《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整顿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1049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湖南省物价局决定,确认《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等76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湖南省物价局决定,重新公布《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省水利水电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农村电价的通知》等287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有关单位要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1. 湖南省物价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 湖南省物价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 湖南省物价局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 湖南省物价局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1:附件2:。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11.07•【字号】湘价费[2001]261号•【施行日期】200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261号2001年11月7日)省建设厅,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湘发[1999]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0]28号)的要求,我们对建设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重新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审定后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今后如需增减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报批。

个别收费项目需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政“两项改革”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1998]6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湘办发[1998]25号)的规定,由省财政厅会省物价局审定,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相应削减或停止对该单位的财政拨款。

二、省建设厅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各执收单位应持本通知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管理办法》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建立健全有关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报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30•【字号】湘政发[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3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和管理通胀预期关系的要求,各地、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扶持粮食、生猪、蔬菜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保障供应、强化监管,保证了市场和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1-10月全省CPI累计上涨2.8%,涨幅低于全国0.2个百分点。

但受市场流动性充裕、国际大宗商品涨价、天气气候条件异常、劳动力和土地成本增加以及市场投机力量活跃等多种因素影响,我省和全国一样,价格总水平逐月攀升,涨速加快,10月份当月涨幅达到4%,加大了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负担,目前各方面涨价预期增强。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稳定市场价格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国务院国发〔2010〕40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价格监管工作,稳定市场价格,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大力发展生产保障供应,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1、大力发展农业生产。

进一步落实扶持农业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保持农业稳定发展。

层层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到位。

严格执行菜地最低保有量制度,实行更为严格的菜地占补平衡和补偿机制,切实保障蔬菜生产能力提高。

各市州、县市区要认真执行省下达的最低保有面积标准,不得随意改变,使之成为每个城市必保的底线。

切实加强蔬菜种植基地和蔬菜大棚建设,抓好冬季蔬菜的生产,增加越冬蔬菜供应。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7.04•【字号】湘价费[2011]117号•【施行日期】2011.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1〕117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工作,现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检验、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并重新发布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6〕170号)中的部分收费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按企业申领一个类别工业产品许可证的,收取2200元;申领两个以上类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对每类工业产品分别收取2200元。

其中:对同一个类别工业产品,企业申领两个以上产品单元(每类工业产品包括的产品单元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为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

二、产品定期检验收费:湘价费〔2006〕170号文件规定执收单位应按收费文件规定的检验频次、抽样比例、检验参数和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的受检产品企业目录执收检验费,是指检验检定机构的产品定期检验必须凭收费文件、《收费许可证》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颁布的产品定检目录,方可收费。

三、车速里程表检定收费:车速里程表为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检定周期一年是指由使用单位或个人在一周年内自行送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计量检定机构由车主自愿选择。

四、电梯定期检查和钢丝绳探伤检测:湘价费(2006)170号文件中电梯定期检验与钢丝绳探伤检测是两个并列项目。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0.26•【字号】湘财综[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湘财综〔2009〕45号)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省直各单位: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46号)的规定,结合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设立、调整、取消(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编制了《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09年10月31日仍在执行的中央和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89项。

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08年以来,为贯彻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中央和省里先后取消和停止征收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6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政发[2008]24号)、《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湘财综[2008]63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停止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等六项涉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财综[2008]67号)、《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湘财综[2008]66号)、《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传[2008]4号)以及《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暂停和降低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价费[2009]86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3]104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3]104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二○一三年九月十八日湘价费〔2013〕104号)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务)局:为了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实现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要求,经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取水水源和用途分别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下列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1、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取用水;2、保证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3、预防或为消除对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三、水资源费的征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09〕32号)规定执行。

四、城市自来水供水取水,水资源费由自来水厂(公司)直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

五、水资源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资金应严格按《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09〕32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水资源的管理、节约、保护、开发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六、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征收或减免水资源费,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超越权限收费。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10.20•【字号】湘价费[2008]164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164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11号)精神,为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对我省现行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重新规范,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工本费、农机服务费、渔业船员服务簿工本费、各类拖拉机、三轮汽车道路运输管理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异动费、拖拉机改装型收费、农机监理部门收取的事故调处费。

二、降低农机监理部门收取的驾驶许可考试费。

其中,大中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收费标准由每人次600元调整为每人次500元,手扶拖拉机收费标准由每人次400元调整为每人次300元。

三、严格规范农村中小学收费。

各地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和课本费;农村公办高级中学学费每人每期不得超过550元。

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利用职权向农村中小学校下达或分摊教辅资料发行任务;严禁任何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学生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严禁任何农村中小学校代出版发行单位和保险机构向学生收取教辅资料及其他出版发行物费用和保险费用。

四、认真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通行费减免政策。

绿色通道鲜活农产品品种范围见附件二。

按照国家规定,京珠高速、衡枣高速公路以及322、107国道为国家绿色通道,其他省内收费公路为省内绿色通道。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船舶通行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船舶通行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船舶通行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11.30•【字号】湘价费[2011]185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船舶通行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1〕185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你厅《关于请求批准船舶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改善我省水路交通状况,加快我省水运事业的发展,根据《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35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船舶通行费收费项目的通知》(湘财综〔2011〕42号)的有关规定,参照外省收费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船舶通行费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交通运输部门航道管理机构向通过交通运输部门采取贷款等融资方式建设(改造)的航道、船闸等水路交通设施的运输船舶收取船舶通行费的标准为:(一)重载船舶:按总吨征收,每吨次1元。

(二)空载船舶:按总吨征收,每吨次0.60元。

二、船舶通行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主要用于必要的管理、养护和航道、船闸等水路交通设施项目建设﹙改造﹚贷款等融资方式的还本付息。

具体使用范围按湘财综〔2011〕4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执收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票据相关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并按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收费资金。

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试行期满前六个月,另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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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
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价费[2009]94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07.06
【实施日期】2009.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湘价费〔2009〕94号二○○九年七月六日)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搞活流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43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下半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清理整顿的范围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垄断企业收取的涉
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的收费。

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市、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
(三)涉及企业的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
(四)其他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行为;
二、清理整顿的政策措施
(一)全面清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上半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已对涉及工业生产企业和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下一步将对矿业企业、流通领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请各地加强调研,提出建议。

对各地未按国家规定的收费审批权限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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