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有害物质控制指南
船舶污染物处置制度范本
船舶污染物处置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我国海洋环境,防止船舶污染物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和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沿海和内河水域从事船舶活动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等。
第三条船舶污染物处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全程控制、多元共治。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污染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船舶污染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污染物分类与处置要求第五条船舶污染物分为以下几类:(一)生活污水;(二)船舶垃圾;(三)油类污染物;(四)有毒有害物质;(五)其他污染物。
第六条船舶污染物处置要求:(一)生活污水:船舶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处理设备,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二)船舶垃圾:船舶应当分类收集船舶垃圾,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将船舶垃圾交由有资质的接收单位进行处置。
(三)油类污染物:船舶应当配备油水分离器等设备,对油类污染物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四)有毒有害物质:船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分类、包装、标识,并交由有资质的接收单位进行处置。
(五)其他污染物:船舶应当对其他污染物进行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排放、丢弃或者倾倒。
第三章污染物处置流程与责任第七条船舶污染物处置流程:(一)船舶污染物产生后,船舶应当及时进行分类收集;(二)船舶应当将污染物交由有资质的接收单位进行处置;(三)接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对污染物进行处理,确保污染物得到妥善处置;(四)船舶和接收单位应当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并相互确认。
第八条船舶污染物处置责任:(一)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应当依法履行船舶污染物处置义务,保证船舶污染物的合规处置;(二)有资质的接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对船舶污染物进行处置,确保污染物得到妥善处理;(三)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制度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等依法进行处罚。
内河船舶防污染管理措施
内河船舶防污染管理措施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发展,航运业日趋增长,水、空气等污染防治和水上环境保护的形势愈加严峻。
本文根据我国目前内河船舶污染现状与存在问题,从海事监管及船检监管两方面提出相关建议,更好地为内河污染治理提供方法。
关键词:内河船舶污染措施一、我国内河船舶垃圾概况据统计,目前我国内河运输船舶约22万艘,每天进入内河的海船约3万艘,累计每天在内河营运船舶达25万艘,每天约有150万船员和上千万旅客在内河上生活,日均生活垃圾超过2500吨。
相当一部分港口由于接受设施不足,不能及时接收到港船舶垃圾,部分垃圾被船员或旅客顺手抛入江中,污染着内河水域环境。
二、船舶垃圾的危害船舶垃圾按入水后状态可分为溶解、沉淀、悬浮、漂浮四类。
第一类入水后直接溶入水中,给水体造成直接污染,能使水体富营养化,水中含氧量降低,影响鱼类生长,并导致微生物增多;第二类入水后立即沉入水里,给河床造成污染,成为永远的垃圾;第三类入水后随波逐流,会阻塞各种吸水口,影响自来水厂取水、水电厂正常发电;第四类漂浮于水面,不仅破坏水面景观,影响旅游业,还与水葫芦等水植物缠结成浮片,影响船舶航行。
三、船舶垃圾得不到妥善处理的原因1.由于港口接收设施缺乏,给船舶处理垃圾造成不便;2.部分船员或乘客缺乏环境保护意识,随意乱抛垃圾;3.监管部门收费纠纷影响了船方处理热情;4.主管机关缺乏有效监管手段。
四、内河船舶污染防治措施内河船舶污染已经到了必须治理的程度,加强治理迫在眉睫。
根据目前现状,加强治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1.海事部门加强监管海事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做好船舶防污染检查。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要求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
任何船舶不得违规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船舶垃圾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总长度为12米及以上的船舶须张贴垃圾告示牌,告知船员和旅客垃圾管理的要求及处罚规定。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指南 第7篇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
中国船级社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指南2015第7篇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目录第7篇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指南目录第1章通则 ......................................................................................................................................................... 7-1第1节一般规定................................................................................................................................................ 7-1第2章防止油类污染 ........................................................................................................................................... 7-2第1节一般规定................................................................................................................................................ 7-2第2节船舶防油污结构与设备........................................................................................................................ 7-2第3章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 ................................................................................................................... 7-5第1节一般规定................................................................................................................................................ 7-5第2节排放控制要求........................................................................................................................................ 7-5第4章防止运输包装的有害物质污染 ............................................................................................................... 7-6第1节一般规定................................................................................................................................................ 7-6第2节排放控制要求........................................................................................................................................ 7-6第5章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 ........................................................................................................................... 7-7第1节一般规定................................................................................................................................................ 7-7第2节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结构与设备 .................................................................................................... 7-8第6章防止船舶垃圾污染 ................................................................................................................................. 7-10第1节一般规定.............................................................................................................................................. 7-10第2节垃圾收集贮存...................................................................................................................................... 7-10第7章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 ......................................................................................................................... 7-12第1节一般规定.............................................................................................................................................. 7-12第2节排放控制要求...................................................................................................................................... 7-12第8章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对水域的污染 ............................................................................................. 7-14第1节一般规定.............................................................................................................................................. 7-14第2节船舶防污底系统控制要求 .................................................................................................................. 7-14第1章通则第7篇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指南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 适用范围1.1.1.1 除另有规定外,本篇规定适用于防止内河船舶对环境造成的下列污染:(1)油类污染;(2)有毒液体物质污染;(3)运输包装的有害物质污染;(4)生活污水污染;(5)垃圾污染;(6)空气污染;(7)有害防污底系统对水域的污染。
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指南
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指南1 总则1.1 目的本指南的目的是为保障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实施,为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控制区内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而提供的指导性文件。
1.2 依据本指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编制。
1.3 适用对象本指南适用于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除外。
2 船舶换用低硫燃油的检查要求2.1 文书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应结合现场监督和安全检查工作,对船舶的轮机日志、燃油供受单证等材料进行检查。
具体检查内容如下:(1)轮机日志:核查船舶换油起止日期、时间和船舶经纬度等信息记录是否完整规范;核查换油起止船舶位置、燃油含硫量及低硫燃油使用量是否满足控制区要求;核查每一燃油舱中燃油的存量记录是否完整规范。
(2)燃油供受单证:核查是否持有燃油供受单证,单证记录的燃油是否符合要求。
(3)燃油转换程序:核查是否持有书面燃油转换程序,该程序是否符合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燃油转换操作记录是否规范完整。
2.2 燃油检查(1)对于文书检查不合格、有违规记录,或者经监测存在违规嫌疑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进行船舶燃油检测。
(2)对于文书检查合格、无违规记录且无违规嫌疑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可进行船舶燃油抽检。
(3)对于需要进行燃油样品检查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安排执法人员上船进行燃油样品取样,并送至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由检测单位出具检测结果。
a)取样:执法人员可参照《MARPOL公约》附则VI中规定的燃油取样指南(MEPC.96(47)号决议),结合实际情况,从被检测船舶管路中取样,或使用船舶燃油样品。
如从管路中进行取样,样品份数为至少3份,每份样品量不少于400ml。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 知(海船舶[2005]525号 2005年12月26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现将《<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请及时报我局。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1号令,以下简称11号令)已于2005年6月2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具体实施11号令,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11号令的重要性海事事业新发展,必须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
落实到内河水环境保护方面,就是要抓住实施11号令的机遇,解决好海事发展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这也是适应交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内河水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
船舶污染物排放和危险化学品船舶事故直接威胁取水、用水安全。
各级海事机构要从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生产、生活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内河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深入贯彻实施11号令的各项要求。
通过实施这部部令,有效地提高监管能力和手段,加大管理力度,促进内河航运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快速发展。
二、要深入开展11号令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一是要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
从门号令颁布之日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传媒,广泛开展门号令宣传工作,努力营造实施11号令的良好氛围。
各海事管理机构耍根据辖区和船舶的实际情况,采取会议宣贯和现场宣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宣传,努力将11号令的要求落实到每一条船舶和每一个船员。
为方便有关人员学习领会,在宣传过程中,应将门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制作成宣传册或宣传卡,并组织人员进行发放。
二是要精心准备,及时培训。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利用宣贯11号令的时机,在海事系统内部进行一次系统的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相关国际公约及有关规章的培训,着力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检验指南
中国船级社
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检验指南 (2013)
生效日期:2013年10月1日
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检验指南
目录
第 1 章 通则.....................................................................................................................................2 1.1 目的和适用范围................................................................................................................2 1.2 定义....................................................................................................................................2 1.3 船舶有害物质的控制........................................................................................................3 1.4 有害物质清单....................................................................................................................4
船舶污染物接收与处置管理制度201910
船舶污染物接收与处置管理制度201910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部等XXX的相关文件要求,加强本公司码头的船舶污染物控制,特制订本制度。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靠泊本公司码头的内河船舶产生的污染物,不涉及海船和国际航行船舶。
定义或分类:本制度所述船舶污染物包含船舶生活垃圾(免费接收)、生活污水(免费接收)、油污水、含油固废、洗舱水等。
职责:安全XXX、采购部、行政部以及物流部共同负责制订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等相关制度,并与第三方签订接收转运处置协议,对码头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进行指导和监督。
码头负责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设备设施的操作、维护和相关台账记录。
工厂服务部负责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设备设施进行维修。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码头区域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接收设备设施,如空桶、分类垃圾桶及分类标识、自吸泵、通岸接头等,并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码头区域应设置免费接收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告示牌以及接收转运处置流程图。
码头应对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备设施进行实操及时排除故障,确保船舶要求生活污水上岸时随时可予以安全接收。
船舶污染物转运处置管理:船舶污染物接收上岸后,码头主管向船方签发《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码头留好存根),同时填写转移联单并做好台账记录。
接收的船舶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达到一定存量后通知协议接收单位吴市公用事业管理所前来转运出区,在接收时的联单上填写转运部分。
船舶油污水由XXX(或今后中标的其它有资质处置废油污水的专业单位)负责接收转运和处置。
含油危废暂存入危废仓库的,废品仓库和安全XXX等部门按固废转移流程操作。
安全与防污染主体责任:待删除。
注:删除的段落为“7.安全与防污染主体责任”)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审批者:XXX公司负有对码头区域的安全与防止环境污染的主体责任。
各部门、岗位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职责逐级分解,落实各自的安全与防污染责任。
如果未严格落实岗位职责导致违反安全环保规定的事项发生,将依照公司《员工手册》中的纪律处分条款进行严肃处理。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船舶作为重要的海上交通工具,其水污染物排放对海洋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各国都制定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以限制船舶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
本文将就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控制船舶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二是限制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数量。
针对不同类型的船舶,控制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船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包括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油类物质、生活污水等。
针对这些污染物,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各国政府都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要求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严格控制这些污染物的排放。
其次,针对船舶的污染物排放,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了《国际海洋组织防止船舶污染公约》(MARPOL公约),其中包括了关于船舶污染物排放的具体规定。
根据MARPOL公约,船舶在排放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方面有严格的要求,尤其是在控制硫氧化物的排放上,要求船舶使用低硫燃料或者安装排放控制装置。
此外,MARPOL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在排放油污染物和生活污水方面的要求,要求船舶必须安装油水分离装置和污水处理设施,以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再次,各国政府也针对船舶水污染物排放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确保船舶在国内水域内也能够严格遵守排放标准。
例如,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其中规定了船舶在中国水域内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中国还颁布了《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规定了船舶在中国水域内的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标准,要求船舶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排放要求。
最后,为了有效监督和检查船舶的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机制和监测系统。
船舶在进入港口时,必须接受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检查,确保其排放符合相应的标准。
同时,各国政府还加强了对船舶的监督和管理,建立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台账,对违反排放标准的船舶进行处罚和相应的整改措施。
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检验指南
GD23-2013中国船级社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检验指南(2013)生效日期:2013年10月1日目录第1章通则 (2)1.1 目的和适用范围 (2)1.2 定义 (2)1.3 船舶有害物质的控制 (3)1.4 有害物质清单 (4)第2章检验与发证概述 (8)2.1 一般要求 (8)2.2 证书的签发与签署 (8)2.3 证书/符合证明的有效性 (9)2.4 GPR附加标志的授予及检验 (9)2.5 免责声明 (9)第3章新造船有害物质清单的编制及检验 (10)3.1 一般要求 (10)3.2 材料声明 (10)3.3 供应商符合声明 (11)3.4 新造船有害物质清单的编制 (11)3.5 检验申请 (14)3.6 新造船的初次检验 (15)第4章现有船有害物质清单的编制及检验 (17)4.1 现有船有害物质清单第I部分的编制 (17)4.2 现有船有害物质清单第I部分的维护 (25)4.3 有害物质清单第II部分和第III部分的编制 (25)4.4 现有船的初次检验 (25)4.5 现有船的附加检验 (27)4.6 现有船的换证检验 (27)4.7 现有船的最终检验 (28)附件1 有害物质清单所列项目 (29)附件2 有害物质清单标准格式及《有害物质清单符合证明》格式 (32)附件3 材料声明格式 (41)附件4 供应商符合声明格式 (42)附件5 常见有害物质在船舶上的分布 (43)附件6 无石棉声明格式(产品制造厂家、船厂和船东/船舶管理公司) (48)附件7 符合《香港公约》要求的产品认可要求 (51)附件8 有害物质检测机构认可要求 (62)附件9 有害物质外观/取样检查专业机构认可要求 (71)附件10 外观/取样检查计划样本 (78)附件11 特定测试方法 (80)附件12 现有船有害物质清单及有害物质位置示意图实例 (82)参考资料 (85)第1章通则1.1 目的和适用范围1.1.1 本指南旨在协助船东、船厂、供应商等相关方正确理解和实施《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相关规定,同时也为中国船级社(简称本社)验船师统一实施公约涉及船舶的检验和发证要求以及本社“绿色护照”(GPR)附加标志的授予要求提供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16)第一条为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环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及时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船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可以免除配备相应的污染物处理装置的,应当在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具备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证书、文书。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和合格证明。
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防治污染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最新版」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最新版」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最新版」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纠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二)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三)船舶在内河水域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他混合物;(四)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五)违规使用化学消油剂。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纠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在港从事船舶清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装卸、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二)船舶从事相关作业活动前未按规定制作操作规程,未按规定落实安全和防污染措施的;(三)船舶从事相关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如实进行记录的;(四)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垃圾记录簿》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二)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有关作业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或者组织应急演练的;(三)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装卸作业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其他作业,未按规定采取布设围油栏或者未采取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措施的;(四)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作业双方未按规定填写安全和防污染检查表的;(二)从事有封闭作业要求的污染危害性货物作业未落实回收措施的;(三)来自疫区船舶的船舶垃圾、压载水、生活污水等船舶污染物,未经检疫部门处理合格,相关作业单位进行接收和处理的;(四)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五)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的。
市内河水域船舶污染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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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物资 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如吸附材料、中和剂、清 洗剂等,以及个人防护用品、急救药品等。
资源调配原则和方法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01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遵循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
各项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调配。
THANKS
感谢观看
使用专业清污设备和人员,对水 面和岸边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无害化处理
对收集到的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 理,防止二次污染。
环境监测
对污染水域进行持续的环境监测, 确保水质达到安全标准。
信息报告与发布
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报告 污染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和结果,
加强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
05
CATALOGUE
监测与评估体系建设
有效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
通过采取围油栏、吸油毡、消油剂等有效措施,成功控制了污染源,避免了污染的进一步扩 散。
积极协调各方资源,形成合力
应急处置过程中,积极协调环保、交通、海事等部门以及专业清污公司的资源,形成了有效 的应急处置合力。
存在问题分析及原因剖析
01 02
应急处置装备不足
在处置过程中,发现部分应急处置装备数量不足,影响了处置效率。原 因主要是预案中对应急装备的需求预测不准确,以及日常储备管理不到 位。
增加应急处置装备的投入,完善装备储备管理制度,确保满足应急处置需求。实施时间表:X个月内完成装备采购和储备 工作。
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和平台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沟通,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和共享平台,提高信息传递效率。实施时间表:X个月内完成信 息沟通机制和平台的建立。
资料指南 船舶污染防治管理规范
资料指南船舶污染防治管理规范资料指南:船舶污染防治管理规范船舶污染防治管理规范是为了保护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资料指南,介绍船舶污染防治管理规范的相关内容,并为您详细解析各项规定。
一、规范概述船舶污染防治管理规范旨在规范船舶排放行为,减少污染物的释放和对海洋环境的危害。
依法制定和执行这一规范,将确保船舶运营符合环保要求,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二、污染物种类及排放限值根据船舶污染防治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污染物主要分为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两类。
1.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大气污染物主要是指船舶排放的含有废气的气体,如硫化物、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根据规范,船舶应使用燃烧净化装置进行废气处理,并确保废气排放浓度不超过规定限值。
2.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水污染物主要包括船舶用水处理废水和船底涂层所含的有害物质。
规范对船舶的废水排放、油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船底涂层使用做出了具体限制和要求。
三、污染防治措施为了达到船舶污染防治管理规范的要求,船舶经营者和船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污染防治措施。
1. 废气治理措施船舶应配备废气净化设备,如排烟脱硫装置、氮氧化物净化装置和挥发性有机物回收装置等,有效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2. 废水处理措施船舶废水排放应符合规定的标准,船上应设有合格的污水处理设备,对废水进行处理或过滤后再排放。
3. 油污水处理措施船舶应当建立油污水处理系统,对污水进行分离、处理,确保不会直接排入海洋。
4. 垃圾处理措施船舶在海上应设立垃圾分类处理设备,并按照规范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
5. 船底涂层措施规范对船舶船底涂层的使用做出了限制,禁止使用含有有害物质的船底涂层,以减少对海洋生态的影响。
四、违规处罚措施为了确保船舶污染防治管理规范的贯彻执行,规范明确了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1. 管理机构监督船舶污染防治管理规范由国家相关管理机构监督执行,依法对不符合要求的船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立即整改。
内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内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为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环境保护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水体〔2016〕179号)和市政府办公厅《AA市十三五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06号)的要求,有效建立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扎实推进船舶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根据AA省交通运输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交海〔2017〕31号),结合AA市内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实际工作安排,制定监管联单和联合监管制度。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AA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AA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要求,进一步强化本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的多部门联合监管,避免船舶污染物对辖区水域环境造成污染。
(二)工作目标。
2018年底前,AA市人民政府发布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和交通运输、环保、水务、城管等部门的联合监管制度。
2019年起,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和各部门联合监管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中包含的船舶指在AA市内河水域(长江除外)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军事船舶、公务船艇、渔船除外)。
船舶污染物类型包括船舶垃圾、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含油污水。
交通运输和环保、水利、城管等部门为涉及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部门。
三、AA市内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一)部门工作职责。
交通运输部门(港口、航道)负责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等船舶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和船舶污染物接收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地方海事)负责督促船民将船舶污染物送交上岸。
《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检验指南》(2016)
GD19-2016中国船级社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检验指南(2016)生效日期:2016年11月1日目录第1章通则 (2)1.1 目的和适用范围 (2)1.2 定义 (2)1.3 船舶有害物质的控制 (4)1.4 有害物质清单 (4)第2章检验与发证概述 (9)2.1 一般要求 (9)2.2 证书的签发与签署 (9)2.3 证书/符合证明的有效性 (10)2.4 GPR附加标志的授予及检验 (10)2.5 GPR(EU)附加标志的授予及检验 (10)2.6 免责声明 (11)第3章新造船有害物质清单的编制及检验 (12)3.1 一般要求 (12)3.2 材料声明 (12)3.3 供应商符合声明 (13)3.4 新造船有害物质清单的编制 (13)3.5 检验申请 (16)3.6 新造船的初次检验 (17)第4章现有船有害物质清单的编制及检验 (19)4.1 现有船有害物质清单第I部分的编制 (19)4.2 现有船有害物质清单第I部分的维护 (27)4.3 有害物质清单第II部分和第III部分的编制 (27)4.4 现有船的初次检验 (27)4.5 现有船的附加检验 (29)4.6 现有船的换证检验 (29)4.7 现有船的最终检验 (30)附件1 有害物质清单所列项目 (32)附件2 有害物质清单标准格式及《有害物质清单符合证明》格式 (36)附件3 材料声明格式 (49)附件4 供应商符合声明格式 (51)附件5 常见有害物质在船舶上的分布 (52)附件6 无石棉声明格式(产品制造厂家/供应商注、船厂和船东/船舶管理公司) (58)附件7 符合《香港公约》和/或《欧盟1257/2013号法规》要求的产品认可要求 (61)附件8 有害物质检测机构认可要求 (72)附件9 有害物质外观/取样检查专业机构认可要求 (85)附件10 外观/取样检查计划样本 (92)附件11 特定测试方法 (94)附件12 现有船有害物质清单及有害物质位置示意图实例 (97)附件13 放射源实例 (100)参考资料 (101)附录1 《欧盟1257/2013号法规》 (102)第1章通则1.1 目的和适用范围1.1.1 本指南旨在协助船东、船厂、供应商等相关方正确理解和实施《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相关规定,同时也为中国船级社(简称本社)验船师统一实施公约涉及船舶的检验和发证要求以及本社“绿色护照”附加标志的授予要求提供指导。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最新版」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最新版」(2)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最新版」第三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地方政府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周1] ,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一条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如实报告,同时启动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程序),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
在初始报告以后,船舶还应当根据污染事故的进展情况作出补充报告。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规定向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告,并配合地方政府成立应急指挥机构。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二条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的船舶,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迟,但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船舶的名称、国籍、呼号或者编号;(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三)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气象和水文情况;(四)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五)船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装载位置等概况;(六)事故污染情况;(七)应急处置情况;(八)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情况。
第三十三条船舶有沉没危险或者船员弃船的,应当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液货舱或者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相关通气孔,防止溢漏,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质、数量、种类、装载位置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内河水域污染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及时消除污染影响。
不能及时消除污染影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清除、打捞、拖航、引航、过驳等必要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需要承担前款规定费用的船舶及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在开航前缴清相关费用或者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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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船舶建造阶段有害物质的限制使用
2.1 一般要求 2.1.1 船舶在设计及建造时,应充分考虑船舶报废后设备的可拆和易拆解性,优先采用 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以及有利于船舶废弃后回收利用的技术和工艺,提高设计 建造水平。
2.2 禁用有害物质清单
2.2.1 船舶设计、建造时,禁止使用表 2.2.1 所包含的物质及含有这类物质的产品。
禁用有害物质清单所列项目
表2.2.1
序号
物质
阈值水平
1
石棉
无阈值水平
2
多氯联苯(PCB)
无阈值水平
CFC
卤素灭火剂
其他完全卤化的CFC
四氯化碳
3
消耗臭氧物质
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
无阈值水平
氢化氯氟烃
氰化溴氟烃
甲基溴
溴氯甲烷
4
含有机锡化合物作为杀生物剂的防污底系统
2,500 mg 锡总量/kg
附录 1 有害物质清单编写流程……………………………………12 附录 2 材料声明的格式……………………………………………17 附录 3 供应商符合声明的格式……………………………………19
第 1 章 一般要求
1.1 通则 1.1.1 适用范围 1.1.1.1 本指南适用于申请 CCS《内河绿色船舶规范》中定义的绿色船舶附加标志的内 河船舶。 1.1.1.2 除另有明确规定外,申请绿色船舶附加标志内河船舶的设计、建造、检验和营 运过程中有害物质的控制应按《内河船舶有害物质控制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的相关 要求执行。 1.1.1.3 在申请符合本指南要求的船用产品证书前,申请者应事先提出明确要求,并提 供“供应商符合声明”和“材料声明”供本社产品检验验船师核查。 1.1.1.4 本指南附录 1 为编制有害物质清单提供指导,便于有害物质清单编制的规范和格 式统一; 1.1.2 定义 1.2.1 除另有规定外,本指南名词定义如下: (1)产 品:系指船上的机械、设备、材料和涂装的涂层。 (2)船 东:系指登记注册为船舶拥有者的个人或公司,或无注册登记而拥有该船舶 的个人或公司,或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诸如管理者或光船租赁人,其已从船舶拥有者处承 担船舶营运的责任。但如船舶系国家拥有并由在我国注册为船舶经营者的公司营运时,船东 就是该公司。该定义也包括船舶出售或交付拆船厂之前的一个限定期内船舶的拥有者。 (3)有害物质:系指易对人类健康和/或环境造成危害的任何材料或物质。 (4)供应商:系指提供产品的公司,其可以是生产商、贸易商或代理商。 (5)供应链:系指涉及从原材料至成品的材料和货物的供应和采购的系列实体。 (6)阈值水平:系指均质材料中的浓度值。 (7)均质材料:系指成分完全一致的不能经机械拆解为不同物质的材料,即指该材料 原则上不能由机械作用,例如旋开、切割、粉碎、打磨和研磨过程予以分离。
1.4.3.2 该检验验证船舶经上述改变后仍能符合本指南的要求,且对有害物质清单作相应 的更新。
1.5 合格判定 1.5.1 含有禁用与限用有害物质产品的所有组成单元中,禁用与限用有害物质含量经检 测后均应满足本指南表2.2.1、表2.3.1的要求,则判定该零部件产品合格;对于表2.3.1所列有 害物质,当其超出规定阈值时,应在有害物质清单中注明其含量。 1.5.2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材料声明的内容应满足本指南第4章4.3的要求。
中国船级社
内河船舶有 害物质控制指南
二○一二年十一月
目录
第 1 章 一般要求…………………………………………………… 1 第 2 章 船舶建造阶段有害物质的限制使用……………………… 4 第 3 章 船舶营运阶段有害物质的限制使用……………………… 6 第 4 章 有害物质清单的编制……………………………………… 7
1.1.3 技术文件 1.1.3.1 以下技术文件应永久留存在船上,以便指导船舶拆解:
1
(1)船用有害物质清单(标准格式见表 4.1.5(1)、表 4.1.5(2)和表 4.1.5(3)); (2)产品材料声明及相关文件(标准格式见附录 2); (3)供应商符合声明;(标准格式见附录 3)。
1.2 建造中检验 1.2.1 申请绿色船舶附加标志的船舶,应在附加标志授予之前完成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的 编制和核查。 1.2.2 对有害物质清单的核查,验船师应在设备安装上船之前完成。 1.2.3 新船投入营运前,应进行初次检验。初次检验系指船舶在授予绿色船舶附加标志 前所进行的符合性检验,现场验船师应确认“产品材料声明”的有效性和有害物质清单的完 整性。
1.4 检验种类与间隔 1.4.1 初次检验 1.4.1.1 该检验应验证该船的有害物质清单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1.4.2 换证检验 1.4.2.1 换证检验的技术要求与初次检验要求相同。 1.4.2.2 检验间隔期应与常规换证检验相同。 1.4.3. 附加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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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 船舶在船名、船籍港和船东或经营人变更以及结构、设备、系统、装置、布置和 材料经改变、更换或重大修理中涉及到有害物质部件的任何修理或改装或更换时,船东或其 代理人应申请附加检验。
1.3 建造后检验 1.3.1 一般要求 1.3.1.1 对已满足有害物质禁用和限用要求的船舶,为保持绿色船舶附加标志的有效 性,应按照本章规定进行各种检验。本社验船师在检验中可根据其专业判断扩大检验范围, 船东应提供相应的检验条件和安排。 1.3.1.2 船东有责任向本社提供保持绿色船舶附加标志有效性的各种检验的申请,并按规 范要求作好检验项目的准备和为检验提供足够的时间和安全措施。 1.3.2 在结构、设备、系统、装置、布置和材料经改变、更换或重大修理并涉及有害物 质变更后,可根据情况进行附加检验;并对有害物质清单进行必要的维护更新。该检验应确 保船舶经任何此类改变、更换或重大修理后仍能继续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注:若表中所列物质以高于规定阈值水平的浓度存在,含有这些物质的产品不应安装于船上。
2.3 限用有害物质清单
2.3.1 船上限用有害物质清单应至少列明的物质见表 2.3.1,产品中应尽可能的少用所
含的有害物质。
4
限用有害物质清单
表2.3.1
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