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关于启动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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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岳楼政发〔2018〕35号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岳楼政发〔2018〕35号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正文:----------------------------------------------------------------------------------------------------------------------------------------------------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岳楼政发〔2018〕35号各乡、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市政府《岳阳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岳政办发〔2017〕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人文关怀,推动健康岳阳楼区建设,根据计划生育新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对《关于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岳楼政发〔2013〕17号)文件进行重新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奖励优待对象对户籍在岳阳楼区,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家庭,分类进行奖励优待。

二、奖励优待内容(一)奖励类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在国家、省规定标准上每人每月提高至120元。

(区卫计局负责)2.根据《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度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两女户奖励及扶助工作的通知》(湘移发〔2017〕18号)文件要求,对考取全日制大学的大中型水库移民独生子女家庭及计划生育两女户家庭的子女给予奖励,考取重点本科院校(一本)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考取普通本科院校(二本)的,一次性奖励2600元;考取本科院校的独立学院(三本)或高职专科院校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区移民局负责)(二)救助类1.对计划生育家庭进行“生育关怀”,具体为:(1)对计划生育特别困难家庭进行慰问关怀,每户每次扶助500—2000元;(区计生协会负责)(2)对计划生育家庭贫困学子当年考取高等院校的实施助学关怀,一次性扶助1000—3000元;(区计生协会负责)(3)对计划生育家庭中伤残、重大疾病人员给予大病关怀,每人每次扶助1000—3000元;(区计生协会负责)(4)对计划生育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给予救助关怀,每户每次扶助1000—5000元。

岳阳市社保政策文件1995年

岳阳市社保政策文件1995年

岳阳市社保政策文件1995年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岳阳市社保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岳阳市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

社保网医保小编提供了其政策解答。

《通知》对我市现行的医保政策进行了调整,请问为什么要调整?易惠军:岳阳市自1995年先后启动城镇职工、灵活就业和城镇居民三项医疗保险制度以来,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完善,我市城镇参保人群覆盖率达到97.7%,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断提高,管理更加规范有效,人民群众从中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实惠,基本实现了“病有所医”。

但是,随着群众健康意识的不断提高,民众对医疗消费的刚性需求也不断提高。

据统计,1995年岳阳市城镇职工住院率为21.9%,住院费用增长率达18%。

社会医疗需求和医疗费用急剧上升给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带来了巨大压力。

再加之岳阳人口老龄化比例日益提高,1995年,岳阳市市本级参保单位在职与退休人员比例为1.75:1,全市平均值为1.85:1。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对医疗消费的需求高,医疗保险基金出现了“生之者寡,食之者众”的状况。

由于上述原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缺口越来越大。

1995年医保统筹基金当期亏损,收不抵支。

如果不对现行医保政策进行调整,势必导致更大规模的基金缺口,以至于会直接威胁基金的安全运行,直接的最大的后果是影响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

为了保障基金收支平衡、可持续支付,保障民众基本医疗需求,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医保政策。

《通知》中涉及到医保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易惠军:《通知》对1995年度社会医疗保险政策作出调整。

调整的内容主要涉及三项:一是行政事业单位缴费方式和财政预算额度、二是医保缴费年限、三是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

《通知》中对行政事业单位缴费方式和财政预算额度有何调整?易惠军:目前,市财政统发工资单位的医疗保险费征缴方式是财政代扣统缴的方式,《通知》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原由财政代收代缴医疗保险费的县市区(含市本级)单位,一律改为由参保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shēngyù)保险方法(fāngfǎ)实施(shíshī)细那么(nà me)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计生委、人事局、卫生局,省直及中央(zhōngyāng)驻湘单位:《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方法》(省人民政府〔2022〕179号令,以下简称《方法》)已经颁发,现就方法的贯彻实施提出以下意见:第一条生育保险覆盖全省境内城镇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所属地区的生育保险。

参保职工无工作单位的配偶在符合方案生育、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生育可以享受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局部生育补助金。

第二条生育保险统筹层次与根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即参加根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全部纳入所属统筹地生育保险社会统筹范围。

夫妻双方单位都参加了生育保险的,有关费用支付以女方为主;夫妻双方单位有一方应参保而未参保的,那么不能纳入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范围。

第三条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根本平衡〞的原那么筹集资金。

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按相同费率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个人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生育保险缴费率的调整,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用人单位按月及时、足额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按《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试行根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湘劳社发〔2022〕146号)文件执行。

生育保险费不实行减免。

用人单位和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交欠缴费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在欠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承当。

湖南出台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新标准

湖南出台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新标准
预 防提 醒谈 话 、 询 问示警 、 纠错诫 勉 、 问 责 处分四 类约谈 。 为此 , 贵 阳市相 继 出 台 了《 中共责 阳市委 关于监督执纪“ 四种 形 态” 实践运 用暂 行规 定》 《 中共贵 阳 市
纪 委 办公 厅 关 于贯 彻 落 实推 进 干 部 约 谈

态度等 。 对其进行 处理 。例 如对 主动 交 代 的依 纪依规从轻 处理: 对有违纪问题 不 说 清不说 全 , 欺骗 组 织的一 经查 实 则依 规 依 纪从 重 处理 , 并适 时采取 “ 回马枪”
精 神 和 自 治 区 党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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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全 面推进约谈 常态化
年以来, 贵阳市全面推进干部约谈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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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中提出的“ 持续
据 贵 州 省 纪 委 监 察 厅 网 站 消 息 , 今 拔 、 纠 错 、 帮 助 、 教 育 全 过 程 , 促 使 有 问 题 活动” 耋 , . 全 万 反映的干部讲清问题, 及时改正; 对反映 宣讲’ 的要求, 不 = -
全县 经济 社会 快速健 康发 展保 驾护航 。
作 开展情况 , 宣读 了《 社 区戒 毒( 康复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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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制 2 0 1 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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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由各部 门“ 一把
常 态化 的通知》 等文件 , 着眼 于预防 、 点
( 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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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厶 \ 妥 局1 ; } 开 禁毒 工 作 会议
1 1 月 3日. L I J 西省临汾市蒲县公安局 召开禁毒 一 作 会议 , 蒲县副县长 、 县公安 局局长 、 县禁 毒委员会主任董斌 , 临汾 市 公安局禁 毒支 队副 支队长亢建基 出席会 议并讲话 , 蒲 县禁毒委员会成 员单 位 、 各 乡镇 社 区戒毒 ( 康复 ) T作 领导 组 、 公 安 局各派 出所参加会议。

根据湖南生育条例,在职女员工在享有国家规定98天产假的同时还增加了60天的生育假,所以现目

根据湖南生育条例,在职女员工在享有国家规定98天产假的同时还增加了60天的生育假,所以现目

2024年湖南产假一共多少天湖南省的女方产假为158天,男方的陪产假为20天。

新的国家人口与_法中取消了相关鼓励晚育的条款,但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对此,修正案草案取消了原有的晚育产假规定,改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共98天)外增加产假60天”。

“也就是说,修正案草案通过后,今后在湖南,不管生一胎还是生二胎,享受的产假时间是一样的,都是158天。

”湖南省卫计委主任张健对此解释道。

按照原有的国家规定,女职工产假是98天,《湖南省人口与_条例》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晚育产假30天以及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加产假30天。

产假工资发多少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因此产前15天不能按照产前假支付工资,而应该按照产假标准支付工资。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如果生育津贴高于或者等于女职工的平均工资的,则女职工只能拿到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和工资不能同时得到。

如果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平均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休产假需要提供哪些资料职工休产假需要提供下列资料:当地_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职工的体检证明;职工的请假条等。

职工生育时一般可以休九十八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
产假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湘人社发[2016]74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10.24
【实施日期】2016.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6〕7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随着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次修正)》(以下简称《条例2016版》)对产假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取消了晚育女方30天产假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女方30天产假,对所有依法生育子女的女方都增加了60天产假。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生育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经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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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津贴的申报流程及材料

女职工生育津贴的申报流程及材料

县行政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的申报流程及材料为了规范统一生育津贴发放,现将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生育津贴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生育津贴申报流程:1.参保单位收集本单位参保职工生育津贴申报材料报送财政局对口业务股室审核;2.参保单位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向医保…分局申请发放生育津贴;3.医保于都分局审批后,统一将职工生育津贴汇入县财政专户;4.县财政根据职工产假期间财政统发工资数据,对已正常发放工资的,且标准高于或等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县财政收回该职工生育津贴;工资标准低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县财政按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并补发放给个人,剩余部分由县财政收回。

二、申报对象:2022年已经生育的休了6个月产假的人员(各单位根名单据实核对)三、申请生育津贴需提供以下资料:1.《市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待遇申报表》(附件1)一份,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2.《市XX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收入证明》(附件2)。

(提供教师请假6个月的工资明细表并汇总单位盖章校长签字附在后面)3.生育对象有效身份证复印件;4.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5.生育服务卡复印件(在信息共享系统查询不到生育服务登记的需提供生育服务证原件);请相关单位将2022年生育的教师申报材料在2023年4月10日前交到教科文股审核,4月20日前全部到医保局…分局申报到位。

2023年生育的女职工在生育后 6个月内完成申报生育津贴工作。

2023年3月21日附件2…市…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收入证明兹有我单位职工,(身份证号: )于年月日至于年月日依法休产假,共休产假天,产假期间单位共发放工资总额合计元(大写: ),特此证明。

根据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津贴计发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委托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将该职工产假期间已发放工资部分从应发生育津贴中退回财政。

职工所在单位人事 (财务 ) 部门盖章年月日注: 本证明中产假期间所发工资总额真实性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财政复核并监督。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19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19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为切实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根据国家卫计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和省卫计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湘卫家庭发〔201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扶助范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以下简称“计生特困家庭”)是指本市独生子女伤病残(依法被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建立健全扶助机制(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1.提高经济扶助标准。

自2017年元月起,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特别扶助金标准,在国家、省规定标准上每人每月提高至800元;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病残家庭夫妻特别扶助金标准,在国家、省规定的标准上每人每月提高至500元。

提标后增加的扶助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3:7比例分担,省管县市由县级财政承担。

2.实行独生子女死亡抚慰。

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家庭,其独生子女死亡的,对其父母每人一次性发放抚慰金5000元。

有工作单位(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等)的,抚慰金由工作单位发放;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支付。

岳阳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岳阳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岳阳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岳阳市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是指在岳阳市范围内,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并参加生育保险的妇女,在生育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

岳阳市生育保险报销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妇女在生育过程中的医疗费用,促进人口政策的实施,提高妇女和儿童的生存和发展水平。

一、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岳阳市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包括孕期检查、分娩、产后护理、新生儿护理等与生育过程相关的医疗费用。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孕期产前检查、分娩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产后恢复费用等。

二、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岳阳市生育保险报销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共同支付。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为70%,生育保险支付比例为30%。

即妇女在生育过程中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70%,生育保险支付30%。

三、报销限额。

岳阳市生育保险报销限额为每位参保妇女每次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当地医保目录规定的自付部分进行报销。

具体报销限额根据当地医保目录的规定执行。

四、报销流程。

参保妇女在生育期间,可持相关医疗费用发票和医保卡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报销窗口进行报销。

医疗机构将根据规定的报销标准和比例进行报销操作,将报销金额直接打入参保妇女的银行卡账户。

五、注意事项。

1. 参保妇女在生育过程中,应及时办理生育保险手续,确保享受生育保险报销待遇。

2. 参保妇女在报销医疗费用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医疗费用发票和相关证明材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3. 参保妇女在报销医疗费用时,应遵守医保政策规定,不得违规操作,以免影响报销待遇。

六、结语。

岳阳市生育保险报销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为参保妇女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有效减轻了生育过程中的医疗负担,促进了妇女和儿童的健康发展。

希望参保妇女能够充分了解生育保险政策,合理利用生育保险待遇,健康、快乐地度过生育过程。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报销标准,为妇女提供更加全面、优质的保障服务。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7.09•【字号】岳政办发〔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3〕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已经2013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9日岳阳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工作。

人社、公安、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工作;妇联、工商联等社会团体,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工作。

第四条独生子女父母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10至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确定)。

独生子女保健费按下列规定支付:1.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支付一半;只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支付全部。

单位聘用一个月以上的临时工,由单位按月支付一半;下岗未再就业职工由原单位支付。

2.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除国家、省补助外,不足的费用由市、县、乡镇三级财政按比例承担。

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婚或丧偶的,由直接抚养子女方的单位支付全部。

岳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岳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岳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岳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岳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正文:---------------------------------------------------------------------------------------------------------------------------------------------------- 岳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岳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罗碧升二○○四年八月五日岳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均衡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费用负担,根据《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当地的生育保险。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障工作。

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财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育保险的有关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设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合署办公),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一)贯彻落实生育保险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财政、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生育保险的有关配套政策和制度。

(二)负责生育保险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

(三)协调生育保险工作中各部门关系,调解处理生育保险纠纷。

(四)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对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进行审定。

(五)依法查处生育保险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兑付,定期公布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

湖南岳阳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湖南岳阳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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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生孩子报销和生育津贴流程

湖南生孩子报销和生育津贴流程

湖南生孩子报销和生育津贴流程
一、申请条件
提供《湖南省生育津贴申领表》或《湖南省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表》、病历资料的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参保人。

二、申请材料
1、正常生育生产:《生育津贴申领表》、社会保障卡、夫妻双方身份证、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2、节育及计生手术:《生育津贴申领表》、社会保障卡、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妊娠B超单;
3、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津贴申领表》、社会保障卡、夫妻双方身份证、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住院原始发票、银行账号。

由参保单位出具的资料需加盖参保单位公章,由医院出具的资料需加盖医院公章。

三、申请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生育津贴申报材料,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津贴支付。

2、受理: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3、审查:审核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审核是否符合办理条件;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对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按统筹地区法规进行待遇审核,录入信息系统,打印费用审核单;通过信息系统、书面单据,对审核结果进行复核确认。

4、决定:业务办结及反馈。

根据复核结果结算、支付生育津贴,告知办理结果。

岳阳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岳阳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岳阳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岳阳市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是指在岳阳市范围内,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妇女在生育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享受报销的具体标准。

生育保险报销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妇女在生育过程中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生育率,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发展,也是国家人口政策的一项具体措施。

根据岳阳市相关政策规定,妇女在生育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分娩费用、产后恢复和护理费用等。

其中,产前检查包括孕期定期检查、孕期不适就诊和孕期并发症检查等;分娩费用包括分娩用品费、分娩手术费和分娩并发症治疗费等;产后恢复和护理费用包括产后恢复期间的住院费、产后并发症治疗费和产后康复费等。

在享受生育保险报销的过程中,妇女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发票、费用清单、医疗证明和相关的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同时,报销的费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不得存在虚假、夸大或者超出规定范围的情况。

岳阳市生育保险报销标准的具体金额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来说,产前检查、分娩费用和产后恢复和护理费用的报销比例在50%至90%之间。

具体的报销金额根据医疗费用的实际情况和个人缴纳生育保险的时间长短而定,一般来说,缴纳时间越长、费用越高的妇女可以享受到更高比例的报销。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妇女在享受生育保险报销的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不得存在违规操作和虚假申报的情况。

同时,医疗机构和保险机构也应当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对妇女的报销申请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报销资金的合理、合法和及时发放。

总之,岳阳市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是为了保障妇女在生育过程中的基本医疗需求,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发展而设立的具体政策措施。

妇女在享受生育保险报销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医疗机构和保险机构也应当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对报销申请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报销资金的合理、合法和及时发放。

希望通过岳阳市生育保险报销标准的有效实施,能够更好地保障妇女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政策的顺利实施,实现人口结构的合理发展。

湖南生育保险有什么政策

湖南生育保险有什么政策

湖南生育保险有什么政策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的生育保险新政策根据中央社保部和省人厅的要求,湖南省制定了《20XX年湖南省企业生育保险的新政策》(以下简称《政策》)。

该《政策》中表明了企业职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中的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指职业妇女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由国家或单位为她们提供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制度。

20XX年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的生育保险新政策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可享受产前筛查、产前检查、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计划生育节育手术费;近年由于基金有结余,我市生育保险把妇女健康检查也纳入生育保险的支付范围。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已婚职工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方可享受,不符合法定年龄的女职工生育和非计划生育者,一般不得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有计划生育需求的参保职工,首先向单位计生部门报告,选择北湖区计生站的可持单位计生办开具的证明、医保手册和IC卡就医,按标准直接结算(因北湖区计生站已联网),选择苏仙区计生站就医的由经办人持单位计生办开具的证明到经办机构开介绍信,凭介绍信就医并结算。

20XX年湖南省企业生育保险的新政计生费原则上不到后台报账。

计生费用标准逐年提高,诸如上环、取环、人流、引产、结扎手术取消次数限制。

经办人应向单位领导汇报,组织单位的职工学习生育保险有关计划生育的文件。

绝经期的在职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前要做好计生手术。

退休后就不再享受生育保险了。

湖南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条件及比例)在我怀孕期间因公司保险湖南省省保转长沙市市保,为什么我的医疗手册在医院建不了档,怎么办还能不能报销?(一)生育登记1、参保女职工计划内怀孕20W后,将《生育证》、《医保手册》、《保健手册》交给单位医保专管员并告之所选定的协议医院,由单位医保专管员持上述证件到省医保局生育保险服务窗口办理登记手续,生育保险经办人员将其信息下传至所选协议医院。

2、参保女职工因驻外、公派出境等原因需到异地生育的,计划内怀孕20W 后,将《生育证》、《医保手册》、《保健手册》及本人申请由单位盖章后交给单位医保专干并告之所转往的医院,单位医保专干持上述证件到医保局办理转诊手续,并于申领生育津贴前来我局核报相关生育医疗费用。

岳阳市社会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2012年发布)

岳阳市社会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2012年发布)

【法规标题】岳阳市社会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2012年发布)【发布部门】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岳政发[2012]15号【适用区域】岳阳市【发布时间】2012-11-05【生效时间】2013-01-05【关键词】劳动权益保障【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关于印发岳阳市社会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1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现将《岳阳市社会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五日岳阳市社会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增强参保人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保障其医疗需求,促进社会稳定和生产力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1〕49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发改、编制、教育、民政、财政、审计、卫生、物价、工商、税务、质监、药监等有关部门依各自职能协助做好医疗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实行多层次的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制度。

职工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制度。

灵活就业人员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互助制度。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9•【字号】岳政办发〔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9日岳阳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二、工作目标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同步纳入试点范围,2017年6月底前启动实施,期限为一年。

通过试点探索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促进建立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待遇,提升社会保险综合效能。

三、实施内容(一)统一参保登记。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社会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社会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社会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岳政发[2012]15号【发布部门】岳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1.05【实施日期】2012.1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社会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1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现将《岳阳市社会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五日岳阳市社会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增强参保人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保障其医疗需求,促进社会稳定和生产力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1〕49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发改、编制、教育、民政、财政、审计、卫生、物价、工商、税务、质监、药监等有关部门依各自职能协助做好医疗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实行多层次的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制度。

职工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制度。

灵活就业人员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互助制度。

城镇居民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湖南生育险报销标准

湖南生育险报销标准

湖南生育险报销标准湖南省生育险是指在湖南省范围内实行的生育保险制度,旨在为符合条件的生育保险参保人提供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险报销标准是指生育保险参保人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各项费用的报销标准和报销比例。

了解湖南生育险报销标准对于准妈妈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湖南生育险的报销标准。

首先,湖南省生育险报销标准包括以下内容,孕期检查、分娩、剖宫产、新生儿护理等费用的报销标准和报销比例。

具体来说,孕期检查费用包括血常规、尿常规、乙肝、艾滋病等检查项目,报销比例为70%;分娩费用包括分娩住院费、手术费、麻醉费等,报销比例为80%;剖宫产费用包括手术费、麻醉费等,报销比例为90%;新生儿护理费用包括新生儿住院费、新生儿护理费等,报销比例为80%。

其次,生育险报销标准的适用条件是,参保人需在湖南省范围内参加生育保险,并符合相关规定。

具体来说,参保人需在生育保险参保期间内怀孕并生育,且在湖南省范围内进行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和报销。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生育险报销标准的申报流程是,参保人在生育保险参保期间内,需携带相关医疗费用票据和生育保险证明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费用报销申报。

医疗机构将审核后的费用报销申报材料报送至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审核后将费用报销款发放给参保人。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参保人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需遵守相关规定,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不得虚报、冒领生育保险待遇。

同时,参保人还需了解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及时了解生育险报销标准的调整和变化。

综上所述,湖南生育险报销标准是参保人在怀孕和生育期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了解并遵守生育险报销标准对于准妈妈们来说至关重要。

希望本文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有任何疑问,可咨询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相关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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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12—01009
岳县政办发〔2012〕8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启动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津贴的
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县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维护城镇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均衡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费用负担,根据《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和《岳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在全县启动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待遇标准
(一)生育津贴标准待遇
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下列假期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并享受下列待遇:
1、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和津贴:
(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
(3)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4)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2、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3、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二)生育医疗待遇
1、用人单位职工在职期间生育、节育等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1)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2)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费用;
(3)采取除外用避孕工具以外的其他避孕措施的费用;
(4)实施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的费用;
(5)治疗本条第二项范围内的并发症的费用。

用人单位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引起并发症,在产假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因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和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

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并发症医疗费用的除外。

2、用人单位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生育医疗费用。

3、用人单位男职工的配偶生育第一胎,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四、结算办法
(一)用人单位职工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含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
1、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2、本人的身份证;
3、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4、是失业妇女的,提交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失业证;
5、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6、受委托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三)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四)职工生育津贴由职工单位与医保中心结算,津贴由医保中心拨付到职工单位,再由职工单位发放到位。

五、实施时间
从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主题词:社会保障生育保险津贴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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